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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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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阴影内容是重要知识点重点关注;所有考点归纳成表格,便于记忆。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1、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合伙、分公司等)内容主要是权利义务

客体

①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②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

③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

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

⑤债权法律关系:给付。

2、民事权利

人格权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①生命权:是指人保有其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

②健康权:是指人保有其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

③身体权:是指人保有其身体的完整和支配向己身体的权利。

(1)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的关系:

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进而导致死亡的,同时侵犯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

②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并未死亡的,只侵犯健康权、身体权,不侵犯生命权;

③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

(2)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

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

②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

③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

肖像权

隐私权

著作权

①肖像,本质是他人能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再现,确认这人是谁;

②肖像侵权的构成:①擅自使用;②营利目的。

(1)肖像权、著作权与照片所有权的关系:

①肖像权与著作权:他人拍摄,本人是肖像权人,拍摄者是著作权人;

②肖像所有权:他人拍摄,照片的所有权依照“交付与否”来确定;

③他人拍摄,拍摄者擅自出卖给第三人时,对本人构成肖像侵权,但为有权处分。

(2)肖像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①如果肖像的内容没有包含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并不会导致隐私侵权;

②如果肖像的内容包含有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会同时构成隐私侵权。

名誉权

隐私权

姓名权

(1)名誉权与名誉侵权:

①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②名誉侵权的构成:侮辱、诽谤+ 社会评价降低。

(2)隐私权与隐私侵权:

①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②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二:窥探或擅自公开。

(3)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

①在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并造成名誉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致害人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既

构成名誉侵权,又构成隐私侵权;

②反之,如果致害人没有侮辱、诽谤的行为,则其仅构成隐私侵权,而不构成名誉侵权。

(4)姓名权与姓名侵权:

①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

②法定形式:干涉;盗用;假冒;

③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

配权概念

①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

②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③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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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债权(1)区分方法:

求权请求权

物权

请求权

占有

保护

请求权

①债权请求权,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请求给付);

②物权请求权,即“要自己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③占有保护请求权,是“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三种请求权法律期间的适用:

①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②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动产遗失,被拾得人以合理价格处分给不知情的第三

人时,物权人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自知道或应知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③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占有物被他人侵夺,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

求权,应当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主张。

(3)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①主张返还原物,对象为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

②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4)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的请求条件:

①只有能够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才有资格提出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

②抵押物、供役地不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

抗辩权

概念是指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阻却请求权效力、拒绝履行请求行为的权利。抗辩权

与否认

①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②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你无权请求”。

形成权

概念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形成权

的产生

①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②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形成权

的行使

(1)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

(2)形成权的行使,法律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形成权:

①法律要求以诉讼方式:债权人的撤销权;

②法律要求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

③法律要求以诉讼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方式: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3)形成权的行使,法律未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为形成权后果产生的时间。单方通知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

下,允许以默示方式进行,具体包括:

①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追认:一是被代理人明知却不作否认,视为同意;二

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拒绝:被代理人收到催告后1月内未答复,视为拒绝;

③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

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

④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2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

形成权

除斥

期间

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

②债权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 年,绝对除斥期间为5年;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无约定,解除权除斥期间为催告后3月,或解除权发生日起1年;

④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提出标的物质量瑕疵异议的除斥期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

下,按“合理期间”;自标的物收到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除斥期间届满;

⑤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非法转租时,出租人的解除权除斥期间为6个月;

⑥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无约定的,为主债到期日起6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

⑦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结婚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

⑧继承权人放弃继承权的除斥期间为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⑨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

形成权

异议

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当事人没有就异议期间

达成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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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张①被告主张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

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方式②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也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

③被告主张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原告减少价款的,不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

权利的自助保护①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且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保护;

②自助行为不应超过限度,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

第二讲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

①始于出生;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继承法上有特留份。

对胎儿

的赠与

①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不因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成立;

②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是一种附条件(即胎儿出生)的赠与;

③“胎儿出生”、“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皆备时,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对胎儿

的侵权

胎儿出生后,具有损害,且该损害结果与出生前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的,对胎儿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含义死亡既包括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死者人格

利益保护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判断标准表意行为的效力

完行人18 / 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

限行人

10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

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

①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②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③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④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无行人年龄不满10周岁

完全不能

辨认自己

①纯获利益行为、定型化小型化民事行为有效;

②合同行为、单方行为无效。

2、自然人的监护

法定监护未成

年人

(1)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

(2)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

⑤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3)父母离婚

父母仍均为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监护权;

【例外】未与子女生活一方有虐待等行为,可要求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成年

精神

病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⑥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前提

未成年人

①必须父母死亡或无能力;

②其他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

精神病人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

程序

前置程序

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

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

会、村委会。【注意】没有民政部门,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

不服前述指定应自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由法院按特别程序裁决,指定监护人。效力

①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②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被监护人财产保护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宣告失踪的(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

告失踪

条件①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

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凡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有效的宣告失踪申请。

(3)法院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4)失踪宣告: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做出失踪宣告判决。

宣告失踪的

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方式为:

①无限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

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人;

③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①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

②因财产代管事项引起诉讼的,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③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

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

失踪宣告的

撤销

(1)失踪宣告的撤销条件:

①实体条件为,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②程序条件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要求顺序性。

(2)失踪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

条件

(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①原则上,下落不明需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满2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时间经过。

(2)利害关系人申请:

①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②申请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具有顺序性。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

(3)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期原则为1年。但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

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4)死亡宣告:

①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做出死亡宣告判决。

②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③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

宣告死亡的

法律后果

(1)婚姻关系即告终止,被宣告人遗产的继承开始。

(2)被宣告人实际未死亡的处理:

①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②但是,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之前,宣告死亡的判决依然有效。死亡宣告撤销的

法律后果,并不会自动发生;

③被宣告人在他实际生活的地理、时空中,其民事权利仍受保护,例如其仍享有人

格权、签订的合同依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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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宣告死亡的(1)财产返还:

告死亡撤销①“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人,即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为返还义务人;

②非“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遗产的人,不负返还义务;

③应予返还的财产,为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的遗产;

④“原物”既指物的实体,又指物的价值。

(2)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自动回复婚姻关系。

(3)收养关系:

①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行为有效;

②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

(4)恶意陷人于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范围:返还原物、孳息;并对所造成的被宣告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①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②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③同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④要求宣告死亡和要求宣告失踪的人不在同一顺位上的,以先顺序申请为准。

4、法人(住所部分省略,归在法理学)

特征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分类民通

分类

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①事业单位法人都是公益法

人,社会团体法人有公益,

也有非公益的;

②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

人,也属于财团法人;

③社会团体法人中既有社团

法人也有财团法人;

④公益法人中既有社团法人

也有财团法人。

企业法人

①机关法人:公法人;

②事业单位法人:文教卫体,国有资产;

③社会团体法人:学会、工会、商会。

学理

分类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①公益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

②中间法人:如商会、研究会;

③营利法人:如公司。

财团法人

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

人:如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

能力民事权

利能力

(1)受自身性质限制:无生命权、健康权等;

(2)受目的

范围限制;

①企业法人订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合同无效;

②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除以上的合同,有效。

(3)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失,但只能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共存亡。

民事责

任能力

①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人承担责任;

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外,合同有效;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外,合同有效,

即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超越经营范围。

法人机关特征

①无独立人格;

②无需法人授权,即可以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类型

①权力机关(意思机关,股东会):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

②执行机关(董事会);

③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

④监督机关(监事会)。

代表与代理①“我以咱的名义和他签合同”,为代表;“我以你的名义和他签合同”,为代理;

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为代表;其他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为代理。

法人分立时的债务承受①分立的法人与外部的债权债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连带;

②分立的各个法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

第三讲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状态如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事件

绝对事件非由行为人引起的,如地震、因病死亡

相对事件

由行为人引起的:社会异常事件(集会、游行、罢工等)、不当得利、添附

(非人为因素的附合、混合)

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准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催告、要约的拒绝

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

情感表示“我爱你”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先占、添附(人为因素)、

建造、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

非法律事实好意施惠搭乘便车、约吃饭看电影、为人指路等,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但可能产生侵权。法外空间自然现象等

婚约

婚约≠支付彩礼

彩礼

附解除条件

的赠与合同

可要求返还

①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的,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的一方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

2、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意

行为意思表意人自觉地控制其身体动静的意思,

表示意思

意思说应探究意思表示人内心真意

表示说应探究行为的客观含义【通说】

效果意思

意思说应探究意思表示人内心真意

表示说应探究行为的客观含义【通说】

明示方式

默示方式

推定方式

注意沉默必须建立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

法定

情形

三个

肯定

①租赁合同届满,一方继续使用,对方无异议视为同意

续租,租期为不定期;

②试用买卖下,试用人若表示沉默则视为同意购买;

③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个

否定

①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不表态,视为拒绝;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法代不表态,视为拒绝;

③继承发生后,受遗赠人不作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类型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悬赏广告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分类1

双方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赠与】

单方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遗赠、捐助、抛弃所有权】多方行为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合伙协议】

2

财产行为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身份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3

双务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4

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5

诺成性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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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6 生前行为生前行为是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行为

类死因行为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7 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物权行为】

8

要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不要因行为

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委托代理授权的无因性】

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

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

①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

②双方法律行为须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对应的一致;

③共同法律行为须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

特殊成立要件

(1)遗嘱。遗嘱须依照《继承法》的法定形式(5种),否则遗嘱不成立。

(2)实践合同

意思表示后,直到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正式成立: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⑤代物清偿协议。

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般生效要件①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一般法律行为成立时便生效

附条

件的

民事

法律

行为

概念是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

附条件

①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②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行为。

构成

要件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否则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

④条件必须合法。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⑤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

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1

①停止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

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②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

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2

①积极条件: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②消极条件: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法律

效果

条件

成就

①停止条件:开始生效;

②解除条件:失效【注意;不是无效】;

③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成就。

条件

落空

①停止条件:失效;

②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继续到底;

③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未成就。

附期

限的

民事

法律

行为

构成

要件

①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②须属必成事实,不能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

期限

类型

1

①始期(生效期限)期限届至时生效;

②终期(失效期限)期限届满时失效。

2

①确定期限: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必定发生,且时间也确定;

②不确定期限: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必定发生,时间不确定。

【疑难易混点】

1 ①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去效力;

②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成立时,合同不能自动终止。

2 法律

行为

附款

①期限①②间的核心区别:是否

会必然发生;

②③间效力核心区别:约

定的内容是否有影响。

②条件

条件具有停止或解除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条件本身不

是义务。

③负担负担本身是义务,违反负担,可主张违约、解除合同等。

3、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类型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概念

①自始无效,是指自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属无效;

②当然无效,是指无效的后果,直接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③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的后果,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

①民事行为的根本性违法事由,导致整个行为均违法,该行为全部无效;

②民事行为的根本性违法事由,仅导致行为的一部分内容违法,而另一部

分内容却不具有违法性,则该行为违法部分无效,合法部分依然有效。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①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②一经撤销、变更,原民事行为的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

③撤销、变更权,性质为形成权;

④撤销、变更权,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享有;

⑤撤销、变更权的行使方式,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⑥受撤销、变更期间(除斥期间)的约束,该期间长度为1年,从撤销、变更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变更事由之日起计算;

⑦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而言,需要注意“撤销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分。如果撤销期间届满,行为人的撤销权消灭,但若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一方仍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效力待定

民事行为

追认权、拒绝权人催告、撤销权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监护人相对人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相对人无权处分所有权人无

债务承担债权人无

4、合同的效力瑕疵原因

无效合同的原因(1)主体瑕疵,即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3)标的瑕疵,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4)不当免责条款,包括: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②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的,该约定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1)无损国家利益的欺诈:

具有被动性,仅限于“交易事项”,对“交易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欺骗,如对交易背景、交易目的、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上的欺骗,并不构成欺诈。

(2)胁迫:胁迫的成立,以对方当事人享有“不成交自由”为逻辑前提;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

①与欺诈相同的,重大误解的对象,也有“交易事项”;

②与欺诈不同的,重大误解具有主动性。

(5)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合同原因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②狭义无权代理;

③无权处分;③债务承担。

第四讲代理

概述概念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

法考民法笔记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民法的适用 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3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 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 素,只要事 实行为被 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她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它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拟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原则,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与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合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少规定期,可以依照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少规定期,应依照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判决。{亲,懂得公平原则在考试中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合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少规定期方可合用。真题就浮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批准、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行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

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是10岁,当前是8岁。几乎人们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情形存在。牢记!牢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她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有其她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此条,变化了旧法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她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本来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规定。曾有一年选取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口诀

民法口诀 (一) 1.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了算。 2.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3.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4.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5.鱼或熊掌——选择权。 6.鱼或熊掌——选择之债。 7.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 (二) 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4.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 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 6.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 7.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8.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9.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 10.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11.法律行为三分法;事实行为亦可三分法。 12.抛弃是法律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 13.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 14.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15.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亦引起物权变动。 16.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届至。 17.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 18.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19.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三) 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力纵横不同。 3.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利能力不能抛弃。 4.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宣告失踪无顺序限制。 5.宣告失踪,离婚必然胜诉。 6.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7.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 8.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 (四) 1.法人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非独立责任。 2.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的面纱。 3.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 4.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5.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6.代表机关由一个自然人充任。 7.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 (五)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期间。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3.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4.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利本身。 5.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 6.出生是时间点;活了18岁是时间段。 7.时间点是分水岭。 8.缺多少补多少。 9.黑签与白签。 10.民法倒计时。 11.掐头去尾。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事件事实、法律行为 民法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2018-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1.2

【司法考试】民法学1.2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一、债的移转(★★★)(三)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自己画图。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模式,其要件各个不同: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采此种模式的,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其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②甲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③须经债权人乙同意(《合同法》第84条)。须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答题标准(13年·卷三·91题·D 选项),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协议仍然有效(至少,在甲与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代为清偿协议),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切记!④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必掌握。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②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 【例1】(根据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思路:①5月10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③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司考民法必背法条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15、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6、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4篇_关于《民法典》(草案)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4篇_关于《民法典》 (草案)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 4 篇 _关于《民法典》(草案 )学习心得体会在人大政协两会期间,非常激动一部大典于 20xx 年 xx 月 xx 日,xxxx 签署了 45 号 xx 令,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 通过读书学习,学法懂法,认识到该典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当之不愧的。《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某种意义上讲,该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与人人相关,事事相联。 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法律需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属于国家民事的基本法律,所以该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在当前形势下,本法对改善民生知法懂法问题上,起到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大。 据了解知悉: 20xx 年 12 月 24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 12 月 28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 2020 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该法主要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典》草案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 1260 条。该法根据内容需要,分编、章、节、条、款、项。 今年,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两会被迫推迟,不然《民法典》 (草案 )业已表决通过,正式颁布上升为法律。 祝贺《民法典》早日颁布实施 !愿天下太平,四海咸宁 !期待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后,表决通过该法。相信该典会稳定而有序的开展实施,让普法、教育、推广、落实了等环节上,能够切实有效的推行,让民有法可依,据典而查。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 4)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讨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 )》,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经过一代代民法学者接力奔跑,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我国将告别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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