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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例一】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并不绕道,依然从乙家门前路过,一日,当甲路过乙家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将甲咬伤。此例中:①甲没有挑动动物的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②因此,不能据此减轻或者免除乙的责任。

(2003-3-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C

(1999-2-3)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

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付医疗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 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部分

C. 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

(2002-3-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应由乙自负责任

C. 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C

《侵权责任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二】甲携带饲养的狗乘坐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小孩乙因不会疼爱小狗,用手掐小狗的皮,被狗咬伤。此例中:①小孩乙(或者说其监护人)挑动小狗,具有重大过失;②甲不能据此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甲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法律敎育网

《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例三】甲希望观察猴子的夜生活,趁深夜翻墙进入乙动物园内,来到“猴山”,深入猴群,观察猴之夜间生活,结果群猴奋起攻击,甲被众猴撕咬、摔打成重伤。此例中:①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这些情况,就足以表明动物园没有过错,动物园就不承担侵权责任。②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害,属于另一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四】甲饲养了一条毒蛇,取名“小强”,并在蛇的七寸纹身“小强”,以便定分止争。有感于《侵权责任法》第80条所具有的压力,偷偷将“小强”抛弃于下水道。

一日,上岸的“小强”于花丛中咬伤游人乙。此例中:①甲感受到了《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威慑力,但没有感受到《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威慑力。②甲遗弃的动物在遗弃期间给乙造成损害,原饲养人甲应承担侵权二人。

【例五】甲饲养了一条毒蛇,取名“小强”,并在蛇的七寸纹身“小强”,以便定分止争。有感于《侵权责任法》第80条和第82条所具有的压力,甲驱车前往密云县,将“小强”放还至森林中。一日,下山的“小强”于公路边将游人乙咬伤。此例中:“小强”已经回归野生状态,甲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六】甲饲养了一匹马,拴在自己院内,乙路过发现此马,用铁丝击打该马,马受惊挣脱疆绳,冲出院门,将丙撞伤。此例中:①丙既可以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②甲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乙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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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不当得利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要件及类型图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此外,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a)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四种情形: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2005-3-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2002-3-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解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行为的要件包括: 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一方面是其所有人的财产,另一方面由于其可以独立行动,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者对自己饲养动物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督促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对动物的管理,以防止或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人工饲养的动物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而为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有失公平。 法律同时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其一,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其二,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 2005/3/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帮工责任 【解题思路和依据】作为叠加性题目,在思考时应分别处理:首先探讨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在本题中虽然丁之伤害是由于蜜蜂蛰伤,但导致蜜蜂蛰人的原因是另一动物猪的原因导致,而猪的管理者丙对此有过错。故就这一点而言,作为蜜蜂的饲养人可以基于《民法通则》第127条中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而免责。因此该责任应当由第三人丙承担。其次,我们考虑这个责任应当由丙承担还是由乙承担。鉴于丙的行为属于经过同意的帮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的丙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正确答案为B. 2003/3/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摘要:随着人们饲养宠物的增多,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逐年增长。动物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主要讨论了关于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特别是在城市,几乎形成了一种风潮,饲养动物的比例也开始逐年上涨。与此同时,由于饲养动物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本文就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认定,特殊情况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探析,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饲养动物”范围界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人工饲养的,具有一般社会危险性的动物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由动物保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然而,何谓“饲养动物”?对于“饲养动物”的范围的理解,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本文中探讨的主要是指人工饲养的动物,例如: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的野生动物,公园里饲养的猴子、老虎、猛兽等。不包括天然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因为人们对其的控制程度较低,所以不属于饲养动物的范畴;动物园里的动物,主要依靠人工饲养,属于饲养动物。人们家养的牛,马,狗,猫或驯养的野生动物(如猛兽、毒蛇、鳄鱼等),也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但是那些本身不具有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的动物,例如家养的乌龟,金鱼等,则不构成本文中探讨的“饲养动物”。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本文中所探讨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主

物件损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物件损害责任案例 【案情】 2014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张某所有的A号货车进行年检,车检前须将车厢卸下,联系被告唐某所有的B号吊车(该车于2013年6月被注销)来起吊车厢,张某雇请原告刘某驾驶A号货车与其一同去开发区卸吊车厢。唐某将吊车停靠在货车的左侧,刘某上到货车车厢上栓吊车绳,捆绑吊车还未下车,被告唐某便开始起吊,大约吊起3米高度时尼龙绳吊带断裂,货车车厢掉落下来,车厢一角砸了刘某脚板,致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原告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唐某共同赔偿其损失4万余元。 【分歧】 那么,该纠纷属于何案由及如何赔偿,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原告刘某是为被告张某提供劳务(驾驶车辆)、并为被告唐某提供劳务(捆绑吊绳)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故本案的案由应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刘某系因唐某的吊车所伤,应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故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失,不应当由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只能由被告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发生这次事故的原因系被告唐某驾驶被注销的B号吊车,在为张某有偿起吊车厢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尼龙绳,在原告受害人刘某还未离开被起吊车厢下面的情况下,而造成刘某伤残事故的发生,属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进一步细分案由应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其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至于被告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内容,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按照物件管理的一般原则,被告应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一般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在本案中,被告唐某作为B号吊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预见该尼龙绳不能吊起重达6吨的货车车厢,且该尼龙绳有可能断裂造成被吊物A号货车车厢坠落,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疏忽大意,被告唐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于原告刘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们知道,物件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②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③受领权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义务人的效力:①义务人获得抗辩权。②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却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以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a)明示抛弃。指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比如,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仅仅“承认债务”,而不是“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明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情况:第一,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b)默示抛弃。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2008-3-5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分析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分析 【案情】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刘某某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后续治疗、拍片等费用保留诉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刘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27日中午,被告在登封市白坪乡白坪街见到一条流浪狗,就将该狗交给案外人梁红伟,让其将狗交给案外人程铁仁,程铁仁将狗栓在白坪街一树上。原告放学路过时被狗咬伤面部,后原告因狗咬伤共支出医疗费1053元。 另查明,本案所涉及的咬人的狗,已于案发当天跑丢。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诉称其被被告的狗咬伤,但原告并未出示被告对咬伤他的狗拥有所有权、管理权的证据;且从原告出示的证据显示,咬伤原告的狗的最后的管理人也并不是被告,故本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刘某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从上诉人提供的白坪乡两份调查笔录及被上诉人的答辩,能证明被上诉人是流浪狗的捡拾者,并且对流浪狗拥有管理权;案外人梁红伟基于临时委托将该狗牵给案外人程铁仁,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是案外人责任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案外人追偿,原审判决不考虑委托关系而依据民诉法第64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董某某辩称:被上诉人捡到的小狗并非流浪狗,捡到时栓有狗链,只是暂时与失主走失,被上诉人把小狗交给朋友是为了狗主人找回小狗;上诉人不能证明将其咬伤的小狗就是被上诉人捡到的小狗;被上诉人既不是小狗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如何适用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如何适用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二、饲养动物伤人责任怎么认定 (一)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的,指被人所占有、控制并喂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因微生物致人损害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二)须因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造成他人损害,换言之,“动物危险实现”。所谓动物“独立加害”,指动物自主或者在外界刺激下基于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者驱使下实施自身动作,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须给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的形态可分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1.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无效。 5.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在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不加区分地维持其效力,要么会损害表意人的利益,要么会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均非正义。故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1)意思表示不自由:①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②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的合同。③因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④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例一】乙对甲谎称自己的传家宝B首饰为宋代文物,甲对首饰颇有研究,认得这是明代文物。虽如此,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1)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2)乙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甲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甲、乙间的合同有效。法律敎育网 【例二】甲告诉乙,如果乙不同意用B首饰换自己的A房屋,就天天用针扎乙的相片。乙迷信,担心甲这样做,就同意用B首饰换A房屋。(1)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2)甲的行为构成胁迫,甲、乙间的合同虽有效成立,但有效力瑕疵,乙享有撤销权,乙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三】乙家的房屋因故倒塌,全家无处居住,乙找到甲想购买甲的A房屋。甲不同意出售,要求乙用B首饰互换,乙视B首饰为镇宅之宝,极不情愿,但迫于形势还是答应了甲的要求。彼时,A房屋价值约35万元,B首饰价值约30万元。

司考民法知识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基础知识。 为防止出题人使坏,请看一眼下面的内容:①须为饲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培养、保管的微生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确定责任。②须因动物独立加害。故: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下致人损害(如主人唆使其狗扑咬他人),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人的加害行为。③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如牛抵人、狗咬人、鸡啄人、马踢人。故:若甲向乙出售一头牛,因该牛患有猪流感,交付后,使乙的另外3头牛受到传染死亡,因不属于“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④包括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后者如饲养的狗偷吃了邻家的鸡。又比如:饲养的小杂种狗使邻家纯种的名贵狗怀孕。⑤包括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包括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后者如:狗追咬人,致使被追者跌入水沟受伤;又比如,马受惊撞倒路旁的车辆,车辆倾覆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理解。 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的责任。受害人仅有一般过错的,不能减轻责任。③可以减轻饲养人责任的受害人过错,仅限于受害人“挑动动物”的过错(见【例1】)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案情简介 二、诉讼情况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动物 须有加害行为。上诉人饲养的宠物狗对被上诉人没有实施叫、咬、扑、抓等加害行为。一审把狗会“惊吓”他人作为上诉人承担法律 责任的条件,是故意曲解法律。2、被上诉人看到狗而后退倒地,一 是由于其自身心理原因而“受惊吓”,其主观是有过失的;二是由于 被上诉人年老体迈、腿脚不便等原因。与狗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上诉人饲养狗是有合法手续的。上诉人已申请办理准养证, 但政府有关部门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4、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不能 作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医院的诊断结果能够证明罗老先生l1椎体 压缩性骨折与被李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惊吓跌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李女士所饲养的狗是否有合法手续,都不影响其在将宠物狗牵 往公共场所时,应当预见宠物狗可能惊吓或伤害他人。由于李女士 自信其宠物狗不会伤害他人,并在乘坐电梯时宠物狗惊吓到罗老先生,造成罗老先生往后退时跌倒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后果。对此,李 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原判 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女士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向该省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审查认为:承担饲养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动物有加害行为、该加害 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结果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项要件。遂以原 审认定罗老先生发生的椎体压缩性骨折与李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惊吓 跌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关于李桦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该院经再审认为:一、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罗老先生在住院期间曾经跌倒致伤,故医院的

动物饲养人的责任案例分析

第833条【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者伤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因此 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害系由于维持动物饲养人的职业、营业或者生计的家畜 所造成的,而动物饲养人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 生赔偿义务。 德国民法典分为前半段和后半段,前半段无过错责任,后半段过错推定,前半段一般 规定,后半段特殊规定。与我国78条和81条有相似的相对应的关系。德国民法典为什么 会这么规定,原因是: 德国法上,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为动物保有人,其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第833 条 和 834 条。所谓“动物保有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动物提供栖身之地和喂养活动,从而照料动物的人。对于动物保有人的认定,德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应 当综合两项标准,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和对动物的决定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 用动物,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从动物处获得产品和食物(养鸡生蛋、养兔拔毛、养猪吃肉)、从动物处获得快乐(饲养宠物狗、宠物猫)、让动物工作(让牛耕田)、通 过买卖动物获利(养鸟以出售)。对动物的决定权一般是指对于动物的生存、使用有决定 性影响。根据这一标准,动物保有人既可以是动物所有人,也可以是其自主占有人,甚至 可以是间接占有人。另外,依据合同约定受委托而看管动物的人,也要对动物致害承担过 错推定责任。 对于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需要从历史渊源上考量,德国民法初制定时,仿效 罗马法与古日耳曼法例,使动物占有人负危险责任,在动物致害时不考量其是否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引起农民强烈的反对,乃于1980年在德国民法第八百三十七条增加了第二 句(即现在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将用益性动物占有人之责任改为举证责任反转之 过失责任,即对于使用类家养动物致害的情况,若动物占有人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该措辞已经表明,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德国民法对于所谓奢侈性动物之占有人责任仍维持危险责任,实际上,德国民法典的动物 致害责任是严格责任与举证责任反转之过失责任两元结构,对动物饲养人的行业、职业活 动或者生计的家畜引起的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反转之过失责任,对其他动物的损害实行无过 错责任,但是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第一句是一个例外,在这里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 的损害赔偿义务,并不以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为必要,所以,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1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 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 ①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③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②为胎儿保留

侵权法作业饲养动物致人受伤

一、案号:(2009)范民初字第00522号 名称:原告郭泽元与被告晋怀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案情归纳 2009年05月06日晚8时许,原告与张××、王××等人下班后一起去被告经营的个体餐馆吃饭,席间原被告谈论被告养藏獒犬一事。后原告利用方便之时,去被告餐厅后院观察圈养的藏獒犬,原告从上面往狗圈内观看时,被藏獒犬咬伤上嘴唇,造成原告上嘴唇缺失。原告认为被告饲养的藏獒犬不但给原告人身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之所以被咬伤嘴部,是因为原告原告无视被告的劝阻,以一种危险的姿势,将头越过圈养狗的栅栏缝隙探到狗圈内去接近藏獒犬且嘴对藏獒犬有挑逗或刺激性动作,才导致藏獒犬对其嘴部发动攻击,其行为存在过错。原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受到的损害显然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对所养藏獒犬虽进行圈养,但由于狗圈上端未进行全封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对原告被咬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藏獒犬高大威猛、攻击性强的特性,当其利用去厕所方便之余,擅自到狗圈处近距离探视,原告虽无过错,其主观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其本人对造成被犬咬伤的损害事实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四.笔者评析 过失成立的要件包括:1、被告应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2、被告因疏忽违反了该义务;3、由此造成了原告的损失;4、此损失可以预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思表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思表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意思表示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机关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 1.意思表示的要素 在司法考试中,意思表示的理论采用传统理论。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二:第一,内心意思;第二,表示行为。内心意思的要素有三:①行为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②表示意思(明了自己行为法律意义的意思)、③效果意思(行为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内容)。表示行为的方式有三:①明示、②推定方式(以行为表明内心意思)、③沉默方式(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时,通过沉默表明内心意思)。 【例一】甲、乙出差时同居一室,甲梦话曰:“乙,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乙闻言后答曰:“妥”。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因为,甲在说梦话,没有行为意思,甲的话不构成要约,乙没有承诺的资格。 【例二】局长甲对下属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乙不情愿,但乙患有一种疾病,内心煎熬时会不由自主地做连续点头状。甲见乙连续点头,高兴离去。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因为,甲的点头不受自己意志控制,无行为意思,不能认定为推定的意思表示(承诺)。 【例三】甲、乙参加化妆舞会,不时有甲的粉丝找乙签名。甲也递给乙一张纸,示意乙在上面签字,乙以为甲索要签名,就在甲指定的地方签字。半月后,乙方知,甲在纸上撰文曰:“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甲、乙间互易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在签字时没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不构成承诺。 【例四】甲对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乙拿不定主意,双方约定,乙考虑10天,10天内乙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15天过去了,乙未作任何表示。甲、乙间的互易合同成立。因为甲、乙约定乙的沉默视为同意。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基础知识。为防止出题人使坏,请看一眼下面的内容:①须为饲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培养、保管的微生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确定责任。②须因动物独立加害。故: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下致人损害(如主人唆使其狗扑咬他人),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人的加害行为。③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如牛抵人、狗咬人、鸡啄人、马踢人。故:若甲向乙出售一头牛,因该牛患有猪流感,交付后,使乙的另外3头牛受到传染死亡,因不属于“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④包括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后者如饲养的狗偷吃了邻家的鸡。又比如:饲养的小杂种狗使邻家纯种的名贵狗怀孕。⑤包括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包括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后者如:狗追咬人,致使被追者跌入水沟受伤;又比如,马受惊撞倒路旁的车辆,车辆倾覆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理解。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的责任。受害人仅有一般过错的,不能减轻责任。③可以减轻饲养人责任的受害人过错,仅限于受害人“挑动动物”的过错(见【例1】) 【例1】甲边走路便看书,头都不抬。书名叫《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乙饲养的一条狗见甲颇怪异,挣脱绳索,冲出将甲咬伤。①甲若被对面的行人撞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 对动物侵权事件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下面是 ___精心为你的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一起来看看。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特别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指被侵权人遭受损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定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例一〗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必须从乙家门前路过,一日,当甲路过乙家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将甲咬伤。此例中: ①甲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致害,因而不能认定甲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②因此,不能据此减轻或者免除乙的责任。

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摘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84条对《民法通则》第127条作了有益的补充,使我国动物侵权立法更加完善,最终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原则学说”的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关键词】动物致害;责任;规则原则 注释: ①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3(第1版),P396. ②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著.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们法院出版社2010.3(第1版), P706. ③周友军: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政治与法律2010P5. ④[日]望月礼二郎.英美法,郭建,王仲涛译,商务印书馆2005P237. ⑤[德]布吕格迈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大出版2009P135. ⑥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P238. ⑦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2册),台湾地区2006P201.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上也叫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立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侵权责任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具体到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就是要确立动物造成损害后,责任承担的依据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第一,将免责事由扩大至包括被侵害人重大过失在内;第二,将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的责任规定为第三人和饲养人、管理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笔者认为从《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到《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78—84条)规定的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制度,体现了我国动物侵权责任二元规则体系的建立。

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人类诞生开始,就有了饲养动物的历史。人类既养驯服的猫、猪、羊,也养凶猛的狗。这就决定了必然会产生动物伤害人的事件。在蒙昧时代,比较流行的方式是同态复仇。即你饲养的动物伤害了我,我也要通过某种方式让你受到同等伤害。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人们渐渐认识到同态复仇的方式是一种既野蛮,又于事无补的方式。因此,就逐渐过渡到对侵权对象予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对此,我国 和其他国家的古代立法已有规定。早在春秋战国时代,秦国《田律》牛羊课就出现了鼓励养殖的条款。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养殖 业的发展,这在促进当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会导致饲养动物 伤人事件的增加。因此,人们很早就注意从法律角度对此予以规范。

到了汉代,在九章律的《厩律》中,就规定了关于牛马牲口管理的条款。[2]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为“私犯”之一种。《十二表法》第8表“私犯”第6条规定:“牲畜使他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不过,这些规定都是很零散的,不成系统的。至近代民法法典化,中国历史上正式确立了这一侵权责任制度。新中国民事立法确认这一特殊侵权制度,并在实践中广泛实行。 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前,我国的司法实务和民法理论,曾经对动物致害责任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豢养的野兽引起损害,具有高度危险来源特征,属于高度危险业务,在归责上适用无过错责任;二是饲养的家畜、家禽等动物致人损害,为一般的动物致害责任,在归责上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这种主张和作法,来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和实践。这样做的结果,一是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对受害人不公平。因为什么动物是野兽,什么动物是家畜、家禽,实际上界限并不明显。因为家畜、家禽也是从野兽野禽驯化而来。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很多以前不是家畜、家禽的动物,也逐渐成为了家畜、家禽。比如驼鸟、兔子、鸳鸯等等,很多地方都养殖了很久了,如果它们致人损害,是野兽呢还是家畜、家禽呢? 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司法实务对饲养家畜、家禽致害造成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完备的保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年1月22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在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清)无直接关系。因此,判决孙桂清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种做法,在我们现在看来,当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桂英对孩子的看护是尽到了常人应尽之责的,我们不可能苛求一个人时时刻刻对自己的孩子寸步不离。如果说李桂英有疏忽,也是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的疏忽。这样做,就会使动物的饲养者对自己的看管之责不予重视,就会使潜在的受害人处于一个更加危险的境地。这样做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民法通则实施后,检讨了以前作法的利弊,认为其过于繁琐,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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