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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的土壤

浙江的土壤
浙江的土壤

我的家乡——浙江

浙江省,地处中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东临东海,南接福建,西与江西、安徽相连,北与上海、江苏接壤。

浙江省地理特征非常丰富,从浙北地区水网密集的冲积平原,到浙东地区的沿海丘陵,再到浙南地区的山区,另还有舟山市的海岛地貌,可谓山河湖海无所不有。浙江地势自西南向东北呈阶梯状倾斜。平原丘陵主要为浙北平原、东南沿海平原、浙西丘陵、浙东丘陵;中部是金衢盆地、浙南山地。

我的家乡是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位于浙江省东北部、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腹心地带。

浙江省土壤类型十分丰富,主要有红壤、黄壤、水稻土、潮土和滨海盐土、紫色土、石灰土、粗骨土等。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自然资源。浙江省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保护耕地成为浙江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核心内容。土壤以黄壤和红壤为主,占全省面积70%以上,多分布在丘陵山地,平原和河谷多为水稻土,沿海有盐土和脱盐土分布。

浙江土壤的成土因素受以下五个因素影响:

1.气候因素——浙江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对成土母质的风化和淋溶作用都很大。浙中、浙南两大湿热带下分布着红壤;浙北相对雨水少的地带出现富铝化、盐基较高的棕红壤。

2.地形因素——盆地内多见红壤,盆地外以黄壤、粗骨土、黄红壤为主。丘陵的坡度越陡,多为粗骨土;坡度越缓,土体越厚。

3.成土母质——一类是残坡积母质类,是各个自型土的母质;另一类是再积母质,是平原、谷地中各种水成土的母质。

4.植被因素——植被对土壤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土壤营养元素、物理性质、水土保持以及垂直分层土壤的方面。

5.时间因素——时间成为成土的强度因素,即土壤的发育度。在不同的成土环境中,也会出现相同的时间内有不同的土壤发育度。如水热条件好,成土母质松软,都会加速土壤发育。

6.人为影响——浙江省最典型的人为影响是围垦造田地。

浙江省的气候特点是:

春季,东亚季风处于冬季风向夏季风转换的交替季节,南北气流交会频繁,低气压和锋面活动加剧。浙江春季气候特点为阴冷多雨,沿海和近海时常出现大风,全省雨水增多,天气晴雨不定,正所谓“春天孩儿脸,一日变三遍”。浙江春季平均气温13~18℃,气温分布特点为由内陆地区向沿海及海岛地区递减;全省降水量320~700毫米,降水量分布为由西南地区向东北沿海地区逐步递减;全省雨日41~62天。春季主要气象灾害有暴雨、冰雹、大风、倒春寒等。

夏季,随着夏季风环流系统建立,浙江境内盛行东南风,西北太平洋上的副热带高压活动对浙江天气有重要影响,而北方南下冷空气

对浙江天气仍有一定影响。初夏,浙江各地逐步进入汛期,俗称“梅雨”季节,暴雨、大暴雨出现概率增加,易造成洪涝灾害;盛夏,受副热带高压影响,浙江易出现晴热干燥天气,造成干旱现象;夏季是热带风暴影响浙江概率最大的时期。浙江夏季气候特点为气温高、降水多、光照强、空气湿润,气象灾害频繁。全省夏季平均气温24~28℃,气温分布特点为中部地区向周边地区递减;各地降水量290~750毫米,东部山区降水量较多,如括苍山、雁荡山、四明山等,海岛和中部地区降水相对较少;全省各地雨日为32~55天。夏季主要气象灾害有台风、暴雨、干旱、高温、雷暴、大风、龙卷风等。

秋季,夏季风逐步减弱,并向冬季风的过渡,气旋活动频繁,锋面降水较多,气温冷暖变化较大。浙江秋季气候特点:初秋,浙江易出现淅淅沥沥的阴雨天气,俗称“秋拉撒”;仲秋,受高压天气系统控制,浙江易出现天高云淡、风和日丽的秋高气爽天气,即所谓“十月小阳春”天气;深秋,北方冷空气影响开始增多,冷与暖、晴与雨的天气转换过程频繁,气温起伏较大。全省秋季平均气温16~21℃,东南沿海和中部地区气温度偏高,西北山区气温偏低;降水量210~430毫米,中部和南部的沿海山区降水量较多,东北部地区虽降水量略偏少,但其年际变化较大;全省各地雨日28~42天。秋季主要气象灾害有台风、暴雨、低温、阴雨寡照、大雾等。

冬季,东亚冬季风的强弱主要取决于蒙古冷高压的活动情况,浙江天气受制于北方冷气团(即冬季风)的影响,天气过程种类相对

较少。浙江冬季气候特点是晴冷少雨、空气干燥。全省冬季平均气温3~9℃,气温分布特点为由南向北递减,由东向西递减;各地降水量140~250毫米,除东北部海岛偏少明显外,其余各地差异不大;全省各地雨日为28~41天。冬季主要气象灾害有寒潮、冻害、大风、大雪、大雾等。

正是这样的气候特点造就了浙江省丰富的土壤类型。

浙江省地处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红黄壤是浙江的主要土壤类型和土壤资源,其中以位于浙江中西部的金(华)衢(县)盆地分布最为集中且典型。黄壤是中亚热带湿润地区发育的富含水合氧化铁(针铁矿)的黄色土壤。分布于本区东部和北部的贵州高原,是中国最主要的黄壤分布区。黄壤是亚热带湿润气候条件下形成的富含水合氧化铁(针铁矿)的黄色土壤,黄壤亚类具土类典型特征。在山地的垂直带谱中,黄壤下部一般是红壤,上部以黄棕壤为多。黄壤的形成包含富铝化作用和氧化铁的水化作用两个过程。由于高温多雨、岩石风化强烈,在成土过程中难移动的铁、铝在土壤中相对增多;土壤终年处于相对湿度大的环境中,土体中大量氧化铁发生水化作用而形成针铁矿。黄壤的利用以多种经营为宜。分布于中山山脊和分水岭地区的表潜黄壤和灰化黄壤,因处于海拔高、坡度陡、土层薄的地段,种植农作物或经济林木均不适宜;在其所在的原始林地宜以护林和采集、培育药用植物为主。如所处地形坡度较小、土层厚度在1米以上的则可发展农业和农、林综合利用。丘陵下部缓坡和谷地可种水稻、玉米和麦类;丘陵中、上部可以发展果树、茶和油菜等经济作物和薪炭林。

已耕种的黄壤为防治土壤侵蚀,宜进行以山、水、田综合治理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多施有机肥料和种植绿肥,并适量施用石灰和磷肥。浙江衢州素有“中国椪柑之乡”美称,农村经济以种植和销售柑橘为产业。

红壤是中亚热带生物气候旺盛的生物富集和脱硅富铁铝化风化

过程相互作用的产物。红壤为发育于热带和亚热带雨林﹑季雨林或常绿阔叶林植被下的土壤。其主要特征是缺乏碱金属和碱土金属而富含铁﹑铝氧化物,呈酸性红色。红壤在中亚热带湿热气候常绿阔叶林植被条件下,发生脱硅富铝过程和生物富集作用,发育成红色,铁铝聚集,酸性,盐基高度不饱和的铁铝土。红壤、黄壤、砖红壤可统称之为铁铝性土壤。选种适当的作物、林木,种植绿肥是改良红壤的关键措施;旱地改水田,减少水土流失并有利于有机质积累,提高红壤生产力;保护植被,防治侵蚀,凡坡度大于25°的陡坡应以种树种草为主,小于25°的坡地根据陡缓状况修建宽窄不等的等高梯地或梯田种植。

红壤-可种植物:种红壤一般可以种植稻米、茶、丝、甘蔗,山地还适于种植杉树、油桐、柑橘、毛竹、棕榈等经济林木。红壤的酸性强,土质粘重是红壤利用上的不利因素,可通过多施有机肥,适量施用石灰和补充磷肥。

浙江是我国高产综合性农业区,茶叶、蚕丝、柑橘、竹制品等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森林覆盖率达59.4%,植被资源在3000种以上,

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有45种。树种资源丰富,素有"东南植物宝库"之称。浙江省素有“鱼米之乡”之称,是综合性的农业高产区域,以多种经营和精耕细作见长,大米、茶叶、蚕丝、柑桔、竹品、水产品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绿茶产量占全国第一,蚕茧产量占全国第二,绸缎的出口量占全国的30%,柑桔产量名列全国第三,毛竹产量居全国第一。

此外,浙江海岸线总长6400余公里,居全国首位。有沿海岛屿3000余个,浙江省海岛尽管处在亚热带红壤基带内 ,但由于海洋环境对海岛的独特影响 ,使海岛土壤成土作用出现与同纬度的大陆红壤有明显的差异性 :即表现出具有盐基饱和度高、pH值较高、盐基离子以钙、镁离子为优势的组合、粘粒矿物以伊利石为主、风化淋溶系数较大等特征 .因此 ,应根据这些差异性 ,给予海岛土壤以合理的土壤类型

在浙江,有许多与土地有关的民俗故事。如在浙江嘉兴一带,民间认为,农历正月初七为菱生日,初八为稻生日,初九为豆生日,初十为棉花生日,有“七菱八谷九豆十棉花”之说,以各日晴好为丰收之兆。“扫蚕花地”是一种颇具地方特色的民间小歌舞,起源于湖州市德清县,是在当地蚕桑生产和民俗活动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清末至20世纪50年代初最为兴盛。由于它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以及与当地的生产活动紧密联系,因此,不仅在德清县经久不衰,而且艺人的演出活动还延伸至杭、嘉、湖、沪各地。

勤劳勇敢的浙江人们在这片富饶的土地上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我们要好好保护这片土地,愿这片土地越来越繁荣。

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当前我国的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土地登记档案及其数据分别存储在各市、县级国土管理部门。下文是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六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 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程序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43号)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2016年2月26日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规划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决定土地利用重大事项,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以及考核评价体系,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保障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自觉遵守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节约集约用地义务,承担违法、违约用地责任。 第二章规模管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依法

全球开放电子图书馆及免费资源

全球开放电子图书馆及免费资源羊 1.麻省理工学院的开放文献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OcwWeb/web/home/home/index.htm 2.美国国家科学院在线数据据库 (超过3000部科学,工程和健康卫生方面的著作,可以在线阅读,这些文献代表了美国在这些领域的研究精华)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 (搜集了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许多欧洲国家,香港,台湾和美国的论文)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 4.宾夕法尼亚大学网站 (有超过16000 部在线电子书,值得一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books/ 5.牛津大学档案馆 (建于1976年,这里有用于研究和教学的大量高品质文献资料公共区域可以免费在线检索目录,下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 6.弗吉尼亚大学电子文献中心 (超过10000 部可以公开或取的著作(以及超过164000 幅图像):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etext/index.html 7.Gallica.bnf.fr (法兰西国家图书馆资助的网站,法文):http://gallica.bnf.fr/ 8.世界图书馆(世界图书馆,法语)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am.fr/ 9.意大利电子书网站(包括小说,诗歌,古典文学,戏剧,传记,恐怖和幻想小说,新经济学等)http://www.ebookgratis.it/ 10.日本文学著作( 格式包括HTML , ZIP(下载)和日文电子书格式)http://www.aozora.gr.jp/ 11.今日美国开放图书计划 (一家报纸网站的独立部门,一些有名的小说家开放了他们的版权,供所有的访客阅)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life/boo ... unding-gutter_x.htm 12.英语文学网站 (超过一千位学生为这个巨大的网站捐助成果,焦点是英语文学)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 13.计算机程序设计电子书 (包括:Abap, Java, Linux, Php, Oracle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 。PDF 格式。注意,在下载之前,需先建立一个账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 14.数学世界 (为学生,教育家,数学爱好者和研究者准备的全面地数学百科全书)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 15.在线医学百科全书 (超过1500主题的在线医学百科全书,包括康复,疾病,伤害,营养,手术,症状,试验)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 16.医生的免费电子书(免费使用的医学电子书)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9016298.html,/

浙江农林大学岩石与土壤复习资料(土壤学)重点

岩石与土壤学资料 第一章绪论 1.土壤概念 土壤是一种自然体,他是在母质、气候、生物、地形和时间5个自然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且也受人类活动的影响,有它本身的发展规律和特性。 2.土壤肥力 土壤肥力是指土壤能过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植物对于来自土壤的生活要素(即水分、养分、空气和热量)需求的能力。 3.土壤学在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场所。壤能持续协调地提供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各种土壤肥力因素,保持农产品产 量与质量的稳定与提高。 1)营养库的作用 2)养分转化和循环的场所:无机养分的有机化,有机质的矿质化,养分元素的释放和散失,元素的结合,固定和归还 3)雨水的涵养作用占土壤水的1%-5% 4)生物的支撑作用:植物根系的机械支撑,土壤动物和微生物生存的场所 5)稳定和缓冲环境变化的作用:环境变化的缓冲功能,污染物的“过滤器”和“净化器” (2)土壤是陆地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 (3)土壤是最珍贵的自然资源。 第二章矿物 1.矿物、岩石、风化作用的概念 1)矿物指地壳中的化学元素在各种地质作用下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自然产物。 2)在各种地质作用下形成的,由一种或多种矿物以一定的规律结合组成的矿物集合体叫做岩石。 3)受力影响引起岩石破碎和分解的作用称为风化作用 是母质、气候、生物、地形和时间5个自然因素 母质是土壤形成的物质基础,气候决定着成土过程的水热条件,生物是形成土壤的主导因子, 4.三大岩石的常见类型 岩浆岩:酸性岩类:花岗岩、流纹岩、石英斑岩中性岩类:闪长石、安山岩、粗面基性岩类:辉岩、辉长岩、橄榄岩、玄武岩火山碎屑岩:凝灰岩 沉积岩:碎屑岩:砾岩、砂岩、粉砂岩、粘土岩:页岩、泥岩、化学岩和生物化学岩:石灰岩、白云岩 变质岩:板岩、千枚岩、片岩、片麻岩、大理岩、石英岩 第三章土壤有机质 1.土壤有机质含义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方法 1、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开展。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线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已经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权利主体、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变更);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2、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3、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5)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部分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条文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合理使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编制指南》、《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类型区和工程和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共8 章30 节和2 个附录,内容覆盖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和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课题领导小组:组长:张延华 副组长:鲁建平、洪盛腾、罗进荣 成员:翁祖荣、黎增锋、张佳、王援高、严政 编制单位:浙江省土地整理中心 浙江大学 主要起草人:黎增锋、童菊儿、沈志勤、汪晖、吴宇哲、许红卫、王珂、沈掌泉、郭忠楼、章岳峰、张艳彬、何佑勇、黄文贵、朱儒颂、陈祝炉、吕朝阳、朱晚芸、彭毅、吴家胜、马鹰击、奕永庆、徐祖煌、朱锦尉、陈新明

1 总则目录 .1. 1.1 1.2 1.3 1.4 1.5 目的.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引用标准 基本术语 1. .1 . .1 .1 . .3 2 建设目标.5.. 2.1 总体目标2.2 具体目标.5 . .5 3 建设条件.6.. 3.1 3.2 3.3 3.4 3.4 合法性... 自然资源条件 社会经济条件 基础设施条件 其他条件 . .6. . .6. . .6. . .6.

浙江土壤

浙江省土壤 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 12级地科班1120900011 郭斯雨

目录 一.概况-------------------------------------------------------------------3 二.成土条件--------------------------------------------------------------3 1.地形 2.气候 3.母质 4.植被 5.其他生物 6.人为 三.土壤分类及分布-------------------------------------------------------5 1.概述 2.典型土壤分布及面积 四.典型土壤理化性质-----------------------------------------------------6 1.红壤 2.水稻土 3.滨海盐土 4.潮土 五.土壤分区改良---------------------------------------------------------9 1.肥力状况及低产土概述 2.分区改良 六.总结-----------------------------------------------------------------12

一.概况 本省位于东经118°一123°,北经27°一31°12’之间,是我国东南沿海省份之一。根据2013浙江省行政区划,本省共划分为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11个地级市,以及29个市辖区、22个县级市、36个县、1个自治县。全省土地总面积共15,270万市亩;其中山地占70.4%,平原占23.2%,河流湖泊占6.4%,是我国大陆上最小的一省。 浙江省地理特征非常丰富,东面靠海,海岸蜿蜒曲折,全长达4,755公里;沿海一带,港湾很多,大小岛屿共有1,800多个,占全国岛屿总数的一半以上。北部和江苏接壤,同属太湖流域,是一片广阔的水网平原。西部与皖南、赣东相接,为江南丘陵山区的一部分。南部与闽北毗邻,通称为闽浙山地。可谓山河湖海无所不有。浙江地势自西南向东北呈阶梯状倾斜。平原丘陵主要为浙北平原、东南沿海平原、浙西丘陵、浙东丘陵;中部是金衢盆地、浙南山地。 二.成土条件 浙江省境内山脉河流纵横交错,山岭连绵,丘陵起伏;影响土壤形成的各种自然条件——地形、母质、气候、植被是极其错粽复杂的。 浙江土壤的成土因素受以下五个因素影响: 1.气候——浙江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其气候总的特点是: 季风显著, 四季分明, 年气温适中, 光照较多, 雨量丰沛, 空气湿润, 雨热季节变化同步,气候资源配制多样,气象灾害繁多。对成土母质的风化和淋溶作用都很大。浙中、浙南两大湿热带下分布着红壤;浙北相对雨水少的地带出现富铝化、盐基较高的棕红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现将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砂石土类矿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砖瓦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等16个矿种。 二、加强部门联合选址 (一)强化联合踏勘工作。各地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要求,开展拟新设砂石土矿山的实地联合踏勘工作。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做好矿山选址工作。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应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置经营性采矿权。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时,如地形条件允许,应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原则上不得分期分段设置。对于已设砂石土矿山开采结束后,原则上不在原址重新设置。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因工程需要开挖或治理的采矿权设置,可不受安全距离限制,但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对于一个采矿权内,既有治理、场平等工程又有资源开采的,资源开采范围应符合《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的安全生产要求》(附件),治理范围按照工程要求设置。 三、合理划定矿区范围 (一)严格执行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制度。划定砂石土矿产矿区范围,应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要求进行。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对确无法按照等高线划定的,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内角必须形成钝角,并使开采以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不产生锐角。因工程需要设立的砂石土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按照工程设计的范围划定。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基本要求和做法

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基本要求和做法 2010-08-06 119

(三)加快村镇改造建设。以中心村(镇)为重点,通过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建成“规划科学、村容整洁、设施配套、服务齐全、生活舒适、邻里和睦、管理民主”的农村新社区。 (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土地流转,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积极引导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创业增收。 (五)优化配置土地资源。通过优化村庄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合理调整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间的合理配置,保障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求,拓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筹措途径。 三、要求和原则 要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人口和村庄集聚,加快发展村域经济,促进农村和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加强政策引导和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规范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市场,鼓励企业、个人等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二)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等用地规模和布局,整体推进村镇改造、产业发展、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农田水利、生态保护等建设。 (三)村为主体,惠及农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村为主体开展,要在坚决守住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红线、努力增加耕地的前提下,使农民群众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四)土地节约,人口集聚。实行开发与整理联动、复垦与盘活并重、增量与减量挂钩,统一规划、整体开发、配套建设,促进人口向居住点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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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党[2014]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浙土资党〔2014〕2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厅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持续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国土资源管理面临保发展、

保资源、保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厅直属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改革事业,为国土资源事业的改革发展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措施 1.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根据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置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调整按厅机关处(室、局)设立党支部的方式,推行跨处室设立党支部。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加强管理、便于党员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每届任期3年),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指定一名组织员(兼纪检员)。 2.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部工作报告以及行政负责人关于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等。党课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每年年初列出计划,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听党课。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微信群、QQ群等,改进

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1

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5]3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省厅制定了《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 施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登记。农用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中林地只调查,暂不登记发证。 1.3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1.4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1.5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再按照土地登记法定程序进行。 其工作程序:(1)准备工作;(2)整理权属调查相关成果;(3)登记申请;(4)权属调查审核;(5)编制权属图(宗地图);(6)公告;(7)注册登记;(8)核发证书;(9)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1.6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1)权源合法; (2)界址清楚; (3)面积准确。 1.7经登记的集体农用土地因依法农转用、征收、征用、开发整理、臵换等引起土地权属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2准备工作 2.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2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乡(镇)政府建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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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荐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今天我怀着对人生事业的追求,怀着激动的心情向您毛遂自荐,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我片刻的关注。 我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2014届毕业生。大学四年的熏陶,让我形成了严谨求学的态度、稳重踏实的作风;同时激烈的竞争让我敢于不断挑战自己,形成了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生活理想。 在大学四年里,我积极参加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科相关的竞赛,并获得过多次奖项。在各占学科竞赛中我养成了求真务实、努力拼搏的精神,并在实践中,加强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动手能力。 在大学就读期间,刻苦进取,兢兢业业,每个学期成绩能名列前茅。特别是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必修课都力求达到90分以上。在平时,自学一些关于本专业相关知识,并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在工作上,我担任土地资源管理01班班级班长、学习委员、协会部长等职务,从中锻炼自己的社会工作能力。 我的座右铭是“我相信执着不一定能感动上苍,但坚持一定能创出奇迹”!求学的艰辛磨砺出我坚韧的品质,不断的努力造就我扎实的知识,传统的熏陶塑造我朴实的作风,青春的朝气赋予我满怀的激情。手捧菲薄求职之书,心怀自信诚挚之念,期待贵单位给我一个机会,我会倍加珍惜。 下页是我的个人履历表,期待面谈。希望贵单位能够接纳我,让我有机会成为你们大家庭当中的一员,我将尽我最大的努力为贵单位发挥应有的水平与才能。 此致 敬礼! 自荐人:××× 2014年11月12日 唯图设计因为专业,所 以精美。为您的求职锦上添花,Word 版欢迎 下载。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浙土发[1997]9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12.06 【实施日期】1999.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确定土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土发[1997]95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1990年10月,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总结各地确权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机关。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工作。 第四条土地权属有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高中地理 浙江高三选考二轮复习 微专题(20)土壤

【选考专题】高三选考二轮复习微专题(20)土壤 读土壤与其他自然地理要素的关系图,回答下面小题。 1.图中影响土壤形成最活跃的要素是 A.风化基岩B.气候C.地形D.生物 2.图示区域 ①地表径流量与植被覆盖率负相关①陡坡上的土壤厚度一般比较浅薄 ①土壤的矿物养分主要来自植被①地下径流量受当地气温影响大 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 蓄水能力是评价土壤水源涵养、调节水循环能力的主要指标之一。林地土壤蓄洪作用主要反映在毛管孔隙水的贮存能力上。土壤持水量饱和后会产生地表和地下径流。下表为四川盆地东部海拔350米~951米某山不同林地土壤孔隙度和持水性资料。据此完成下列各题。

3.最不适合该山地作为水土保持林的林地类型是 A.针阔混交林B.常绿阔叶林C.楠竹林D.灌木林 4.不考虑其他因素,在相同降水条件和相同前期土壤湿度条件下,产生径流时间最长的是A.针阔混交林B.常绿阔叶林C.楠竹林D.灌木林 5.当地灌木林有机质含量高,与其关联度最小的是 A.地表径流大B.植物种类多C.枯枝落叶多D.年均温较高砖红壤发育在热带雨林或季雨林环境下;燥红土发育在热带干热地区稀树草原环境下;赤红壤又称为砖红壤性红壤,发育在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环境下,具有红壤与砖红壤的过渡性质;下图示意海南岛的土壤类型及年降水量分布。据此完成下列小题。 6.图中甲、乙、丙、丁各自代表的土壤类型分别为 A.砖红壤、燥红土、赤红壤、水稻土B.水稻土、燥红土、砖红壤、赤红壤C.赤红壤、砖红壤、燥红土、水稻士D.燥红土、砖红壤、赤红壤、水稻土7.黄壤发育于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环境下,与红壤属同一纬度带。图中e地区发育黄壤的原因是 A.纬度低气温较高B.海拔高气温较低 C.光照热量更充足D.森林覆盖率较高 地带性土壤是指土壤在空间上随气候、生物条件的变化而呈带状分布的特征。下图是土壤水平地带分布模式图。完成下面小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2]21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5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部、省要求,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二、工作依据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浙土资发〔2012〕4号)、《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2-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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