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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若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与公司要求差距较大的;

(四)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管理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审计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的。

第九条对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

第十条根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谈话;

(二)对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委托公司分管领导、区域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根据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执行谈话时,可商请党委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以及其他专业部室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函询

第十一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二条由专业部室、审计室提出函询意见,拟定《函询通知书》,报公司党委、纪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函询对象发送。

第十三条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对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或经函询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提出函询的部室,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向批准函询的公司领导报告情况。

函询形成的材料,在一个月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属纪检工作内容的,由监察审计室留存。

第四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根据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谈话的建议,由专业部室、监察审计室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二)在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警示约谈/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

地点、内容和方式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四)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七)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八)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剖析存在问题,拟定具体整改措施,报送专业部室和主谈话人。

第十六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谈话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六)其他事项。

第五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

(三)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谈话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警示约谈及诫勉谈话期限。原则上警示约谈期限为1-3个月,诫勉谈话考核期限为3-6个月;

(二)明确考核意见。诫勉谈话考核期内工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考核发放;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三)明确整改反馈要求。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内,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每月须把职责履行情况、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书面报有关部门或领导;组织谈话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证,督促提醒谈话对象加快整改进度。

第十九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满后,被警示和诫勉对象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对完成整改目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单位批准后,由相关专业部室在7个工作日内,向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下发《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对警示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诫勉谈话;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或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延长诫勉期限,重新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诫勉期限延长不超过3个月。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的,按程序给予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在警示改进期和诫勉考核期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审批

后,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一条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呈报单位按照类别将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的拟办呈批表、通知书、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月度反馈情况报告、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等材料,统一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谈话时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注意方法,严肃耐心地促其主动就有些问题说明实情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三条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通过谈话认定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要对问题予以澄清;对被谈话人能够讲清和说明的一般性问题,要提醒其引以为戒;对存在情节较轻微问题的,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正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落实反馈的,需明确反馈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或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也可针对有关情况提供书面材料,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谈话人认为谈话所涉内容与事实有较大出入时,也可以及时向上一级组织反映,澄清事实真相。

第二十六条严格保密纪律。谈话和记录人员不得向除

被谈话人之外的任何人透露谈话内容。

第七章附则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 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具体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增强机关干部勤政廉医意识,促进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职工,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 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凡本院所有在职干部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履行职

务或妨碍他人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医务人员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凡发现医院干部职工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医院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诫勉谈话,院中层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出诫勉谈话。 医院工作人员对医院班子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对医院干部职工的诫勉期限一般为个月。 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党支部及各科室对受诫勉谈话的干部职工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诫勉期满,干部职工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支部或院委会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二篇:诫勉谈话记录字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姓名职务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第页第页任职廉政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姓名职务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第页第页

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须知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须知 编号:DLHBC-DG-XZ-005 版本号: 2.1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状态:受控 发布日期:2019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19年5月13日

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须知 1.目的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处领导干部。 3.工作原则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4.提醒 4.1 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4.2 提醒对象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4.3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4.3.1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4.3.2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5. 函询 5.1 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5.2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提出意见,报处党委批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诫勉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 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若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分管和

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情况的报告

XXX(单位)关于对领导干部 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情况的报告 今年以来,XX(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按照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要求,坚持把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中来,坚持从严要求,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毛病;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一、提高认识,领悟实质,切实加大对政策的学习力度 XX(单位)把《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列入XX(单位)中心组进行了认真学习,切实了解和把握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内容和实质,确保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XX(单位)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分散自学、座谈讨论等方式进行了认真学习,充分利用XXX“组工论坛”阵地,由部领导、各科室负责人讲授《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深刻含义,同时,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进行复印,做到机关干部人手一份,以科室为单位,进行专题学习。并将文件转发到各乡(街道、镇)、县直单位,要求各单

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以树立正确的用人观为导向,明确提醒、函询和诫勉对象的具体表现 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表现。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不力;作风不实、好大喜功、弄虚作假,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上出现一些问题;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较多,或对家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利用职权为亲属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用公款吃喝玩乐、旅游、挥霍浪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情节较轻;个人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领导交办或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询函或诫勉其他问题的党员干部,均列为提醒、询函和诫勉对象。 三、以工作实绩和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尺,认定明确提醒、询函和诫勉的对象 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

诫勉谈话标准范文

诫勉谈话 参考资料一: 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忙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优秀散文) 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资料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带给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状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理解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证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安全标语)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状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理解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带给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职责。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状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状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状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刻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职责,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理解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理解谈话后必须时刻内,在必须范围内将谈话状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5.谈话记录和处理结果状况应及时存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参考资料二:(优美网) 诫勉谈话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推荐,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刻、地点和资料通知谈话对象; 3、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4、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5、诫勉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作出解释和说明,带给有关材料; 6、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状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

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最新范本)

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前移纪律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领导干部。非领导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提醒 第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六条提醒对象由公司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八条函询是针对信访、举报、开展纪律审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遵守党规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核实,以达到教育警示、纠错整改、预防腐败、澄清问题为目的的组织行为。 第九条函询的主要范围是: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

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11805 【发文字号】中组发[2015]12号 【发布部门】a05 【发布日期】2015.06.28 【实施日期】2015.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8日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

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

诫勉谈话会议记录范文

诫勉谈话会议记录范文 诫勉谈话会议记录范文1 为强化对车管所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市纪委意见,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罗水华、党委委员、副支队长邱柏洲对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进行了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时间 20xx年12月31日。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车管所总支书记、所长樊刚、车管所总支副书记、教导员王向阳。 三、诫勉谈话的地点 车管所二楼会议室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罗水华:为了加强交警支队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车管民警工作作风,着力纠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根据群众反映需要转变工作作风的一般性问题;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一些问题;车管民警中存在 的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第三方明察暗访的情况通报,我代表交警支队党委对车管所的责任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车管队伍作风建设,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

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一)是要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在工作中要杜绝华而不实、漂浮的作风,在整改中,要进一步查找不足,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结合车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对照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二)要严于律己,强化公仆意识。车管所领导班子要牢记权利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紧密结合“三送”活动的深入开展,积极造福一方百姓,多深入基层车属单位、深入驾驶人中去,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三)要进一步加大对车管民警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督查力度。支队纪委将定期、不定期抽查车管所工作开展情况,看是否把各项重点工作推进到位,看是否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看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进行审批申报、看是否按照程序严格办理、看是否按要求服务到位等,并对检查情况及结果进行通报,涉及责任追究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真正把会上定的、纸上写的、向群众承诺的,变成实实在在的措施和行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支队党委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人员,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追究车管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邱柏洲:通过有关反映,车管工作暴露出了少数人存在政治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松弛,工作自由散漫,驾驶人考试存在只收费不体检问题,说明车管所少数人对支队党委作风建设的要求置若罔闻,也反映出车管工作对当前的“两项活动”开展不力、干部作风建设走了过场。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根源,罗支队刚才就进

【工作制度】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任命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在日常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具有一般性,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应当对其提醒:

(一)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或其它途径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的。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按规定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通知书。提醒对象接到通知书后,应按时到达约定的谈话场所接受谈话提醒。谈话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确定由提醒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的,应提前把谈话要求通知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七条提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提醒对象说明提醒的原因和目的; (二)要求提醒对象就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对提醒对象进行警示教育; (四)要求提醒对象表明态度。 第八条对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经提醒后报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批准后了结。对提醒过程

诫勉谈话 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谈话笔录(最新)

谈话时间 2019年月日时分至2019年月日时分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被谈话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汉族籍贯政治面貌党员 2003年1月文化程度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现在住址××: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和规定,市纪委决定由我和××同志代表组织与你进行诫勉谈话。按照规定,这次谈话要做记录。 今天找你谈话的内容是:×××× 以上情况是真实情况吗? ××:是真实情况。 ××:你作为××,负责××工作,对××应负××责任,请你谈谈本人意见并表明态度。 ××答:以上情况属实,我作为××,负责××。对于××,我要承担××责任。我一定认真吸取本次教训,深刻反省。感谢组织上对我进行诫勉谈话,给我改正的机会,我深刻感受到组织对我的关心和厚爱,我一定会吸取教训,请组织放心。 ××:希望你以后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部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答:我以后会在工作中更加注意,不断提高自身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强化自身建设,发挥好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带好队伍,履职尽责,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问:你还有什么事情要向组织交代或说明的吗? ××答:没有。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

村 干 部 诫 勉 谈 话 制 度

村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村干部的思想素质,激励村干部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一、诫勉适用范围 村干部诫勉是指村干部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或因工作不力、行为不当、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对其进行诫勉,并责令进行整改的行为。村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镇党委应对其实行诫勉谈话。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镇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承诺的; 2、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宗教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 5、违反村务决策程序,违反村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群众影响较大的; 6、缺乏思想道德修养,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存在突出问题,态度粗暴、作风不正、形象不佳、社会影响较坏的; 7、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8、未经请假长期外出,不履行职责的; 9、年度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 10、组织上认为其他需要诫勉的问题。 二、诫勉程序 1、镇党委派员调查诫勉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 2、镇党委集体研究诫勉决定; 3、镇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所在村党组织; 4、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告镇党委和村党组织; 5、诫勉对象定期向村党组织或镇党组织做思想汇报,并于诫勉期末向组织作出整改情况书面总结。 三、诫勉期限 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诫勉期满,由镇党委对受诫勉村干部在诫勉期内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并发放《解除诫勉通知书》;对仍不改正的或改正不明显的,是党员的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是村委会成员的,劝其辞职;对经诫勉无明显转变又拒绝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提请进行罢免程序予以罢免。受到诫勉的村干部,年内不得提拔任职,不能评为先进,取消各种奖励。

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docx

2020年以来,XX县从严从实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认真抓好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推动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一、抓好学习培训,加强警示教育。礼泉县始终把学习和贯彻落实《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县委召开中心组会议专题学习讨论《实施细则》,县委组织部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个人自学等方式,增强组工干部贯彻执行《实施细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提醒函询诫勉真正成为管理监督干部的“紧箍咒”、关心爱护干部的“预防针”。 二、完善规章制度,坚持规范管理。结合实际工作,制作提醒谈话、函询、诫勉审批表、通知书等文书,确保提醒函询诫勉工作规范化。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函询、诫勉作好记录,谈话记录及回复函询的材料由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后整理存档,并将调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必须如实答复,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同时,要求工作人员对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内容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三、注重统筹结合,做到严格执行。县委组织部结合年度考核情况、“12380”举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各类媒体舆情反映等情况,多渠道、全方位发现掌握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提出需要提醒、函询、诫勉的意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今年以来,县委组织部从履行职责、工作作风两方面对4名科级领导干部开展了提醒和函询。 相关阅读: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范文9篇

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

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总结 ****年,娄底市认真总结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好经验好做法,在领导干部中积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以中组部下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为契机,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提醒、函询、诫勉工作力度,坚持预防在先、预防和惩戒并举,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增强规矩意识。市县两级组织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抓好《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制度的学习宣传工作,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组工干部关于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的程序意识、法规意识。市委组织部在部务会上进行学习传达,开展专题讨论,并在全部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时进行专题讲课。各县市区、市直单位也通过干部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学习。通过学习讨论,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规矩意识。 二是建立互通平台,及时收集信息。健全电话、网络、信访、短信“四位一体”举报平台,实现市县两级“12380”信息举报平台互联互通,健全干部不良信息收集机制,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建立台账,及时处理。畅通与纪检、政法、信访、财政、审计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研究问题,实现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干部监督“大数据”系统,及时为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提供事实依据。 三是做好结合文章,彰显工作成效。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要求,在干部的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对有问题的干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函询,念“紧箍咒”、打“预防针”。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

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密切党群之间和干群之间的关系,把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诫勉谈话是公司党委针对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问题,但尚未构成不胜任而需进行处理的干部,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三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本制度不适用正被纪检监察部门初核、立案调查、审查处理的人员。 第五条干部诫勉谈话教育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采取从上至下、逐级负责的方法,即集团公司领导成员由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集团部室中层及以下干部由集团党委或行政分管领导负责;子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由子公司党委负责。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实行诫勉谈话: (一)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执行上级决议消极,有抵触,或贯彻不力的; (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效率低下,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出现较大失误的; (五)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任用干部不按程序办理,未经集团审批擅自提拔干部的,或违反回避制度任用亲属,搞裙带关系的; (六)争权夺利,闹不团结,搞内耗,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 (七)个人独断专横,办事违背组织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 (八)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九)对待不同意见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或有短期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十一)业绩一般,年度考核综合成绩76-79分之间,民意测评不称职票占33%以上,或在民主评议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的; (十二)违反保密制度,随意传播、泄露组织尚未公开事宜的; (十三)有其他错误行为的,但由于错误轻微或认错态度较好不追究纪律责任的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时间,由负责谈话教育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纪检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教育谈话时,可以提请领导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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