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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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一節行政長官
第二節行政機關
第三節立法機關
第四節司法機關
第五節區域組織
第六節公務人員
第五章經濟
第一節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第二節土地契約
第三節航運
第四節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第七章對外事務
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附則
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
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
附錄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姬鵬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
的聯合聲明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
附件二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附件三關於土地契約
兩國政府交換的備忘錄
Last revised: 8 Nov,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