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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成因和监管对策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成因和监管对策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成因和监管对策

尽管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动机很多,但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的危害以及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侵害也显而易见。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存在深层次的原因。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过去的几年里,尽管证监会围绕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如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有针对性地明确检查上市公司“五分开”及资金安全性等,但2002年年底的调查显示,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占用总额度仍达到了近1000亿元左右,相当于沪深股市一年的筹资额,可谓触目惊心。大量的资金占用,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质量,造成上市公司因资金紧缺而经营困难甚至连续亏损而面临退市,极大地侵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违规占用资金的行为责任做了严格、具体规定,表明了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解决问题的决心。这里,我们结合河南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实际情况,对几家占用金额较大的公司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几点监管对策,以期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有效地解决辖区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辖区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概况随着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规范意识的日益增强,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部分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积极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占用问题,使得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有所减少。但少数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不仅未得到解决,甚至还有所增加,导致辖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额居高不下,问题较为突出。公司自查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8月31日,河南辖区30家A股上市公司(未包括10月上市的风神股份)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总额为401342万元,比2002年年报披露的372088万元增加29254万元,增加7.8%;比2003年中报披露的335405万元增加65937万元,增加19.6%,具体来说,从占用资金的结构上看,30家上市公司中,存在资金占用的有19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3%;占用额超过1亿元的有9家,其中仅莲花味精、洛阳玻璃、神马实业和郑州煤电4家公司的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数额就高达303651万元,占辖区占用总额的75.6%.莲花味精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85835万元,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也未及时进行披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进行内部批评和公开谴责,并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字通客车、豫光金铅等11家公司没有资金我占用现象,ST春都、ST白鸽在2003年的重组过程中,分别通过大股东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解决了原有的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从占用资金的主体上看,主要是大股东直接占用;此外,还有大股东的附属企业和其他关联方占用等。如豫能控股的21340万元占用资金中有21045万元为公司二股东河南省电力公司占用。从公司自查和我们日常监管中了解到的情况看,多数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在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即属于有交易背景的经营性占用。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中,由于结算时间差异、大股东销售回款不畅等原因形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比较典型的有神马实业、郑州煤电和豫能控股等。同时,也有部分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是由于大股东自身资金紧张而以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开具承兑汇票、提供委托贷款、拆借资金或偿还债务等没有交易背景的方式有偿甚至无偿占用,属于典型的违规占用。如我们在巡检中发现,莲花集团(莲花味精大股东)于2003年3月至6月以莲花集团下属单位及有关客户等名义累计收到莲花味精签发的承兑汇票43650万元,形成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43650万元;洛阳玻璃分别为关联方洛阳晶鑫陶瓷有限公司和洛玻集团矿产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3430万元、1100万元,共形成违规占用资金4530万元。[!--empirenews.page--] 资金占用的动机及原因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动机,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大股东自身出现经营苦难,急需资金渡过难关,莲花

集团在股份公司上市时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而非优质资产和部分银行负债留在集团,导致集团自身独立生存能力不佳;加之市场变化等原因,集团出现经营困难。银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先后将莲花集团4.3亿元到期贷款回收后转贷到股份公司,再由股份公司开具承兑汇票供集团使用,形成4.3亿元资金占用。此外,由于集团资金困难,银行借款利息较多,集团只能从股份公司借支偿还利息,形成资金占用0.83亿元。 2.大股东下属公司经营困难。莲花集团下属的与莲花味精的味精生产配套的彩印公司、纸箱公司、液氨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等企业近年来都不同程度出现了经营困难,在与股份公司的业务往来(关联交易)中累计占用股份公司的资金1.62亿元。 3.大股东的多元化投资需求或者说投资冲动。大股东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或为了配合股份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主观和客观上存在投资冲动(也有部分大股东的投资是出于地方政府干预的无奈之举),而大股东自身往往无法承担多元化投资对资金的需要,只能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如莲花集团自莲花味精上市以来,为配合上市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在金融、生物工程等领域先后进行配套投资1.83亿元,分别为参股黄河证券(民生证券)8000万元、光大银行郑州分行3000万元,投资建立河南莲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5773万元,其他投资1535万元,均是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4.在大股东为帮助股份公司扭转亏损局面进行的收购过程中产生的占用。如1999年8月,洛玻集团为帮助洛玻股份摆脱连续亏损的状况,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同意收购洛玻股份持有的财务负担沉重、连续亏损的控股子公司——青岛太阳玻璃实业有限公司55%的股权转,导致上市公司当年实现扭亏。但与此同时,原洛玻股份对青岛太阳的债权转为洛玻股份对洛玻集团的应收款,由此形成的大股东资金占用截止2003年8月31日达35273万元。 5.境内外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如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开发的开发区玻璃城安居工程,1996年竣工交付使用后,共投人成本6363万元,收回售房款2151万元,净损失4212万元。为保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并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公司与洛玻集团签订了安居工程资产转让协议,将安居工程转为洛玻集团所有,售房亏损相应转为上市公司应收母公司款项,形成大股东资金占用4212万元,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也已在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中予以确认。2001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文件,按照该文件精神,该笔损失可以冲减股份公司未分配利润,但股份公司和香港联交所沟通的结果是,鉴于该事项还需股东大会通过,且可能对公司诚信造成不良影响,至今仍维持记为股份公司对大股东的应收款。6,大股东和内部控制人涉嫌转移资产。上市公司由于拥有较为良好的资产特别是具有良好的融资渠道,难免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千方百计恶意侵吞上市公司资金。虽然这种行为截至目前在本辖区尚未发现,但由于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需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empirenews.page--] 应该说,尽管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动机很多,但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的危害以及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侵害也显而易见。大股东及关联[1][2]下一页方资金占用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在原来的发行制度下,上市公司大都是在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制形成的,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大股东)为了支持企业上市,将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剥离后注入到上市公司,而将大量不良资产甚至可以说是包袱留给了集团公司。结果是,股份公司上市了,而母公司却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基本丧失了独立生存和持续发展的能力,无论从生存还是发展上都有着强烈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动机,往往以各种理由、通过各种途径从上市公司抽血以维持生计。同时,部分上市公司改制设立时产供销体系不完善,“三分开”、“两独立”不够彻底,或是由于较为特殊的销售体制(主要是电力公司),导致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不得不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大量的关联交易。如郑州煤电改制设立时,大股东郑煤集团未将煤炭铁路运销计划额度和煤炭销售系统作为发起人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导致铁路运输计划不能单独下达到股份公司时,公司所生产的煤炭80%需借用郑煤集团的铁路运输计划并通过其销售系统对外销售,对外销售货款也由郑煤集团代为结算。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中,由于结算时间差异、大股东销售回款不畅或出现资

金困难等主观、客观原因,形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可以说,大量的关联交易成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主要途径或载体(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市场秩序和诚信意识等原因,不少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因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即使是上市公司直接对外销售也难免成为各种欠款)。二是虽然在证券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这种法人治理结构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形式上,其作用的发挥有着很大的局限性。这种情况在“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更为突出。河南辖区这4家资金占用问题突出的公司就是典型的例子。从股权结构上看,4家公司国有股比例均超过50%,其中神马实业和郑州煤电甚至超过70%,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一方面导致其他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中小股东的意见也无法真正影响公司最终决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大股东及关联方具有不受约束的控制权,上市公司也就很自然地成为其随手使用的提款机,一旦大股东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需要,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得以实现。监管对策 1.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督促上市公司加大清理工作力度。一是要在公司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审阅自查报告、约见谈话、专项核查和巡检等手段,对大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防止上市公司以超正常结算期应收款等手段掩盖资金占用,督促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二是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公司落实整改计划,限期整改。特别是对于4家占用金额较大的公司要实行重点跟踪监控,除要求公司每季度向我办上报清欠工作进度外,每半年对公司清欠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核查,确保公司完成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的清欠进度。[!--empirenews.page--] 2.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督促国有大股东规范自身行为。在充分发挥与地方政府合作监管的同时,与国有资产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引导有关国有控股股东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定期沟通、联合现场调研的形式,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资金的,将其不良资信记录及时向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部门通报。 3.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加强与中注协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建立中介机构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与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在继续坚持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中对辖区上市公司出具《管理建议书》工作的基础上,要求事务所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高质量地完成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报告,保证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得以真实、全面地反映。 4.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1)围绕规范大股东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规范“三会”运作,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杜绝出现新的违规占用。(2)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通过巡检回访、半年报、年报分析等工作,推动上市公司切实实现与控股股东的“五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3)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一方面督促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一方面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管,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敦促其尽职尽责。(5)鼓励上市公司股权向民营和外资转让,引导上市公司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引入新的机制,实现股权的相对分散。(6)鼓励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使一个上市公司同时拥有多个较大股东,形成相互制衡的局面。 5.推动上市公司母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一厂一制”的改制。如莲花集团目前已陆续卖掉了5家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并将陆续对剩余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让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在各个企业完成改制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后,逐步撤销集团公司,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减少关联交易,解决大股东占用问题。 6.支持上市公司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探索以金融创新的方式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如神马实业根据控股股东财务状况

不佳,且无足够的优质资产偿还其所占用股份公司巨额资金的情况,提出了用应收神马集团货款及客户货款15亿元回购神马集团所持国有法人股的以债权回购股权的方案,既可解决大股东占用问题,又可优化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我办已将该方案向证监会上市部作了汇报。目前,该方案已获河南省政府的原则同意,并已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洛阳玻璃在整改方案中也提出了以国有股回购解决资金占用的初步意向。7.严格审核以资抵债的方案。认真做好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历史资金占用报批方案的审核工作,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用不良资产偿还债务。如郑州煤电的整改方案中已提出在郑煤集团共同进行业务整合和重组的基础上,实施债务重组,以郑煤集团所属的与郑州煤电属同一业务体系的几家煤矿和电厂经评估后充抵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解决占用问题的同时解决股份公司的独立性问题和关联交易问题。我们要督促公司加快工作进度,按程序上报其以资抵债方案。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做好相关准备,一旦公司上报方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认真予以审核,严格防止大股东以不良资产偿还债务。[!--empirenews.page--] 8.加强监管力度,对涉嫌转移上市公司资产的恶意占用,一旦发现,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当前要特别加强对民营企业入主的上市公司的监管,防止个别民营企业以重组为名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掏空上市公司。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年第2期,总第6期)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 证监会会计部 2011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年第2期) 问题一:如果公司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会计估计作出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何时开始应用? 解答:对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采用未开始用法处理,即会计估计变更近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变更当期数又影响未来期间数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因此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会计估计变更

被正式批准后生效。为了方便操作,新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开始实施,原则上不能追溯调整更早会计期间。 问题二: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已经存在的债务,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是否应该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相关负债的金额? 解答: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在报告期仍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地约定确认和计量,相关债务重组损益应当在有关负债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确认。 问题三:除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之外,公司为取得贷款可能还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服务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在上市公司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向银行支付的该类服务费用与取得银行贷款直接相关并且银行实质上未提供协议约定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按照实质上重于形式的原则,视同贷款利息进行处理;如果银行确实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服务,相关服务费用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四: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的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如何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 每一家现代工业企业都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这是做假账最 方便快捷的途径. 为了抬高当年利润,上市公司可以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进行赊 账交易(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上市公司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等;关系企业是指虽然没有股权关系,但关系非常亲密的企业). 顾名思义,既然是赊账交易,就绝不会产生现金流,它只会影响资产 负债表和损益表,决不会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上.因此,当我们看到上市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出现大量“应收账款”,损益表上出现巨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量表却没有出现大量现金净流入时,就应该开始警觉:这 家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赊账交易操纵利润? 赊账交易的生命周期不会很长,一般工业企业回收货款的周期都 在一年以下,时间太长的账款会被列入坏账行列,影响公司利润,因此 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在下一个年度把赊账交易解决掉. 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让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把货物退回来,填 写一个退货单据,这笔交易就相当于没有发生,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和损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已经太晚了. 打个比方说,某家汽车公司声称自己在某年度卖出了1万台汽车, 赚取了1000万美圆利润(当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注明是赊账 销售),这使得它的股价一路攀升;到了第二年年底,这家汽车公司突 然又声称上一年度销售的1万辆汽车都被退货了,此前宣布的1000万美圆利润都要取消,股价肯定会一落千丈,缺乏警惕的投资者必然损失 惨重.

在西方,投资者的经验都比较丰富,这种小把戏骗不过市场;但是在中国,不但普通投资者缺乏经验,机构投资者、分析机构和证券媒体都缺乏相应的水平,类似的假账陷阱还真的骗过了不少人. 更严重的违规操作则是虚构应收账款,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销售记录,这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操纵利润”范畴,是彻头彻尾的造假.当年的“银广夏”和“郑百文”就曾经因为虚构应收账款被处以重罚.在“达尔曼”重大假账事件中,“虚构应收账款”同样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可以是委托理财,可以是某种短期借款,也可以是使用某种无形资产的款项等等.让我们站在做假账的企业的角度来看问题,“其他应收款”的操纵难度显然比“应收账款”要低,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款,需要实物,实物销售单据被发现造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其他应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较容易,而且估价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容易露出马脚.有了银广夏和郑百文虚构销售记录被发现的前车之鉴,后来的造假者倾向于更安全的造假手段;“其他应收款”则来无影去 无踪,除非派出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调查,很难抓到确实证据.对于服务 业企业来讲,由于销售的不是产品,当然不可能有“应收账款”,如果要做假账,只能在“其他应收款”上做手脚.在中国股市,“其他应收款”居高不下的公司很多,真的被查明做假账的却少之又少. 换一个角度思考,许多公司的高额“其他应收款”不完全是虚构利 润的结果,而是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结果.早在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就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欠款的努力,大部分欠款都是大股东挪用资金的结果,而且大部分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进入会计账目. 虽然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早已被视为中国股市的顽症,并被 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进行清查,但至今仍没有根治的迹象.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大股东想企业资金简直是易如反掌;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做假账,但肯定是一种违规行为. 14、与“应收账款”相连的“坏账准备金”.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现公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9-08-23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重组办法》、本规定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有关规定。《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审核,并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督导等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同意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科创公司根据要求补充、修改申请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四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科创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科创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拟置入资产的具体条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六条 科创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第七条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科创公司为创新试点红筹企业,或者科创公司拟购买资产涉及创新试点红筹企业的,在计算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等监管指标时,应当采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或调整的财务数据。 科创公司中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按照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 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并购重组具体实施标准和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条 科创公司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定向权证、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或与其他

解读《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解读《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解读《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深交所在总结以往退市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成熟市场经验,拟定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1、为什么要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退市制度在完善市场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等弊端,未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现行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资本市场发展需要。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促进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 2、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方案》的总体思路是,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完善退市标准体系,形成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市场平稳运行的退市制度。

《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一是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在现有退市条件的基础上,整合、调整和增加主板、中小企业板的退市条件。二是进一步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三是改进退市风险释放机制,建立“退市整理板”,在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四是明确公司退市后的去向和安排。 3、上市公司现在有哪些退市条件?《方案》调整和增加了哪些退市条件? 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条件:(1)净资产为负;(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 2016年 3月 目录 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 答 (3) 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 答 (3) 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 答 (4)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 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 求? . .................................................................................................. 4五、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 求? . ...................................................................................................................... 5六、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 6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 6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 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 6九、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 7十、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 10名还是不超过 200名? . .................................................................................... 7十一、

企业造假案例.doc

企业造假案例 企业造假案例分析篇1: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派神)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家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是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因披露虚假利润等违规行为,2008年4月14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金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等。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原控股股东控制期间,原董事长张晨蓄意犯罪,隐瞒董事会,未按规定披露公司的外贸业务、与关联股东的交易,特别是大额对外担保等重大信息。为此形成的虚假利润30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企业造假案例分析篇2: 公司A投资建设了一个电信网络X,花了1亿美元;公司B 投资建设了一个电信网络Y,也花了1亿美元。这时候,在电信运营业互相整合的幌子下,大家开始相互购买看中的电信网络。于是,公司A花了10亿美元的高价从公司B中买了网络Y,公司B花了10亿美元的高价从公司A中买了网络X。这样互相买卖一下,表面上看公司A和公司B都没有吃亏,但实际上,这两家公司的财务报表将会如同魔法师眷顾,出现奇迹般的变化。理由是这样的: 对于公司A,投资网络X,花了1亿美元,卖了10亿美元,在当期形成9亿美元的投入产出差,而新买入的网络Y,完全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来进行长期摊销,假设为10年,则当年只需摊销1亿美元,最终公司A将多实现利润8亿美元。 对于公司B,以上逻辑照样适用,公司B也将多实现利润8亿美元。 这就是为什么公司A肯花10亿美元去买一个1亿美元的网络,公司B也肯花10亿美元去买另外一个1亿美元的网络。

谁都不是傻瓜。 企业造假案例分析篇3: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2月23日公开发行7000万社会公众股,1999年1月28日股票上市,股票代码:600167。公司主营业务:服装、服饰、毛纺织品及原辅料开发设计、加工、制造、批发、仓储等。上市当年该公司为粉饰经营业绩,通过非法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数据,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27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分别占对外披露数字的37%和166%,于2001年被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出。 企业造假案例分析篇4: 我们从不卖假货,但是我们不厌其烦地被质疑。必须想出一个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去年7月,聚美优品在推出真品联盟化妆品防伪码体系时,有聚美优品高管曾这样说道。仅仅一年之后,聚美优品却再度陷入售假风波。 而这场售假风波的导火索,是聚美优品平台上一家名为祎鹏恒业商铺的被曝光。据媒体报道称,作为聚美优品的供应商之一,祎鹏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祎鹏恒业)坐落于河北三河市燕郊镇一所普通民宅里。 有祎鹏恒业的员工透露,假货链条普遍存在,电商平台并非不知情,但由于奢侈品低价促销,能给电商平台带来大量人气,又因不是电商平台自营,就算被发现也能撇开关系,属于互相利用。 业内人士指出,祎鹏恒业只是国内电商市场庞大假货产业链中的小角色,有数以万计的类似公司通过制作假的品牌授权书以及报关单据等文件,通过各个电商平台,以原单或代购的名义,不断向国内消费者供应各种廉价的奢侈品假货。

2020年退市上市公司大盘点(上)

2020年退市上市公司大盘点(上) 2020年还没有过去一半,就有13家上市公司退市了。这13家公司绝大部分是面值退,少数是违法退。上市公司退市是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新陈代谢的基础运行机制,也是市场出清风险的必要安排。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深化退市制度改革,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已经形成了退市整理期、重新上市等一系列的常态化退市制度安排和实践操作。2020年是新《证券法》实行的第一年,随着注册制的逐步推进,资本市场退市公司数量和退市效率也将得到明显改变,退市公司数量将持续增加,壳公司价值将不断降低,我国证券市场也将逐渐向成熟市场靠拢。 1.龙力生物 5月22日晚间,深交所一纸公告,宣布龙力生物股票终止上市。龙力生物成立于2001年6月,后于2011年7月28日正式挂牌上市,注册地为山东德州。该公司是以玉米芯、玉米为原料,采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生产功能糖、淀粉及淀粉糖等产品。根据公告,龙力生物因2017年、2018年、2019连续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触及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具体的财务数据显示,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亏损额分别达到34.86亿元、28.08亿元和8.12亿元,3年合计亏损额达到71亿元。在亏得底儿掉的同时,该公司还伴随有债务违约与财务造假等不良情形。 2. 金亚科技 6月17日晚,金亚科技发布公告称,深交所最终作出维持对金亚科技股票终止上市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公告显示,金亚科技因2016年至2018年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在2020年4月28日金亚科技披露的2019 年年报中,公司2019年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均为负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关联交易和重大担保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实际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上市公司成立自律组织,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九条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提出相关权利主张。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造假是需要成本的,要多交税,要封口费,配合造假的公司要给好处费。大家为何还拼命造假?事实上,财务造假都是目的性很强的造假,上市公司绝不会一味的把利润做高而造假。IPO要包装,上市前三年利润要递增,否则保荐机构无法交待,后续融资会受到影响。增发有指标,股权激励有指标,不能连续三年亏损等等。 审核者之所以没有发现企业粉饰业绩及财务造假,其根原归纳为二:一是无知(即缺乏知识),二是无能(即有知识而不为),无知之错可以补救原谅,无能之错绝不姑息。这其中的要害是态度问题,审核者要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干这项工作的要求标准是什么,唯有端正态度,才能谈得上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可以得到巨大的利益,现列举如下: 1.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获得上市“圈钱”资格; 2.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获得了上市资格的公司能够以更高的发行价格来发行新股; 3.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上市公司顺利地取得再融资的资格并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再“圈钱”; 4.通过财务造假,可以推高上市公司股价,可以让大小非顺利高价套现,远走高飞。 因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力非常大,那是犹如“力比多”失调般的冲动。另外,目前的现实环境对造假者处罚都非常轻,其造假成本之低已到难以想象的地步:比如,对于通过财务造假的上市者,法律只是对其予以罚款了事,而且罚款金额不超过募资金额的5%,这可比银行的贷款利率还低得多。 比如,对于帮助财务造假的事务所和CPA,几乎没什么处罚,事情败露后,很多时候是这些造假所主动被合并到更大一点的事务所去了,人还是那些人。

比如,对于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证券法》规定可以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但这样的法律规定从未得到贯彻执行。 正因为处罚如此之轻,中国股市造假盛行也就不足为怪了。只有不包庇造假者,进而对造假者实施严刑峻法,中国的股市才有希望,才不会彻底沦落为让老百姓痛恨的“圈钱市”。 以下是常见的造假方式和审查重点: 1、虚增中介费用。 很多公司要补很多税,这还好说,在账面会体现,更多的公关费是在账面没法体现的,这个钱一般是老板自已掏。等上市后,公司是大家的了,这笔钱老板还得要回来,怎么办。一是保荐机构把发票开大,把多出来的部分返回给老板,反正募集资金是要把中介费用去掉的。二是上市后想办法把这笔钱要回来。 2、虚增收入。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法,有的是将收入提前确认,有的是将收入推后确认,有的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的收入,很多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不注明客户的名字,这样的公司问题最大,所以去年证监会专门就这个问题出了一个文件。典型公司如紫鑫药业(002118,股吧),绿大地等。在A股诸多财务陷阱之中,虚增利润是最常见的手法。通过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精心打造了一个骗局。比如绿大地的具体操作手法为:一、将公司的名称加入生物科技的字样,以迎合市场和投资人的喜好;二、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的公司,利用其掌控的银行账户,操纵资金运作;三、伪造合同、发票和工商登记资料,虚构交

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览表

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览表序号主动 主动退市 退市 1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强制退市 8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的决定 9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0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1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12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13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1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15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16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17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基本要求 各位老总、各位保荐机构代表: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上市公司见面会,主要目的是为大家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增进了解的平台,让各位对上市公司监管体制和要求、上市公司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更全面深刻的了解,牢固树立依法规范运作的意识。下面,我就上述几个方面给大家做一个简明扼要的介绍。 一、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框架和监管体制 公司上市后就成为资本市场的一员,要想利用好资本市场这一有利平台实现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各位老总作为公司发展的掌舵人,就必须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框架及基本要求,熟悉上市公司监管体系。下面,我就这几个方面给各位做个简单的介绍。 (一)上市公司监管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证券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自律性规范以及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指导文件等。对于《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监会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我相信大家或多或少的有所了解,在这里就不再赘述。我想重点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局自2007年以来,针对辖区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的13份规范指引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内容涵盖了信息披露、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董秘管理、应急维稳、高管买卖股票等公司规范运作的各个重要方面, 集中体现了近几年我局具体的监管思路和监管

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些文件已经编入《上市公司典型案例读本》,请各位务必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 (二)上市公司监管体制 通过几年的监管实践,目前上市公司监管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以公司治理为关键点,以辖区监管责任制、合作监管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为主要监管制度的、较为成熟的“一点三线”式监管框架体系。 1.辖区监管责任制 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所涉及的部门主要有证监会上市部、各地证监局、交易所。其中,上市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证监局主要负责现场监管,交易所主要负责信息披露监管。从我局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来看,现设上市公司监管一处、二处负责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其中上市一处负责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工作;上市二处负责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保荐机构监管、上市后备资源培育以及与地方政府的合作监管工作。从具体人员安排来看,我局按照AB角制为每家上市公司交叉配置两名监管人员,即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监管责任人是与公司联系交流最多的人员,尤其是董秘、财务总监等人要加强与监管责任人的沟通和交流,切实配合其完成监管与服务工作。 2.合作监管机制 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我局已与金融办等省级有关部门、辖区十个地市政府签署了《上市公司合作监管备忘录》,建立起上市公司合作监管机制。在对上市公司监管过程中,各地金融(上市)办与我局一直保持着畅通的联络和协作机制,积极协助我局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强上市公司风

海外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

海外集体诉讼警示录:14%的在美上市公司被诉 集体诉讼漩涡 海外上市(尤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正在面临一波集体诉讼的汹涌浪潮。2005年春节前后,即有两家明星公司——前程无忧和新浪,被美国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在新浪一案中,美国人似乎是太吹毛求疵了。他们对新浪主要有三点指控:1、没有主动及时的披露中国移动MMS服务条款变化和启用新的MMS服务结算平台对新浪业务的影响,或披露不完全。2、没有披露公司为达到业绩目标,而日益对“算命”、“星象”、“情色”短信息服务产生的收入依赖。3、没有预计到政府打击在线、短信算命服务对新浪现金流的影响。(详见《“中国概念股”海外集体诉讼备忘录》) 中国观察者一般认为,政府行为以及中国移动公司的政策调整,新浪均难以掌握。 与新浪的遭遇相似,各领一时风骚的中国明星公司,纷纷被卷入了集体诉讼的法律旋涡。 自从2001年6月29日,中华网被告上美国法庭以来,先后有网易、中国人寿、UT斯达康、中航油、新浪、前程无忧等7家公司遭遇了集体诉讼。除了网易与投资者达成庭外和解之外,其余6家尚未结案。 《新财经》发现,2004年以来,遭遇海外集体诉讼的中国公司数量,有一种迅速放大的趋势。 集体诉讼进入高峰期,同时意味着海外IPO的黄金时代过去了。自1993年首家H股青岛啤酒上市以来,海外资本市场的“中国概念股”数量已经多达百家。 如果说,2004年之前,到美国上市还象征着一个财富、荣耀、梦想、国际化的故事;之后,赴美上市难度增大,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则意味着更多锤炼和考验。 坏苗头已经出现了。迫于美国严格的监管法律压力,多家中国公司望而却步。2004年12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取消了在纽约上市的计划,转往伦敦证券交易所。原本计划在香港、美国同时上市的中国外运公司,最后也取消了在美上市计划。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以主板为例摘要:上市公司退市是证券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证券市场上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自我国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关于出台的一些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文件,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可与国外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退市制度还很不完善,诸如在自愿退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退市标准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上市公司的退市进程,也妨碍了我国资本主义市场的深化与改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钳制作用,难以使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为此,我们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的探析,以寻求更好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证券市场;主板 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内涵及对证券市场的重大意义 (一)退市制度的内涵 作为一个成熟且完善的证券股票投资市场,不仅包括上市公司的上市制度,还应该包括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上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谓退市制度,就是指经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合法的程序将已经不在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退出主要交易市场之外,摘牌或着是终止上市,这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基本意义。退市的公司进入二级市场、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是完全退出证券股票交易市场。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分为强制被动退市和自愿主动退市,强制被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已不在具备上市的条件,因而被有关主管机关强制责令退出证券市场的情况;自愿主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依据其公司的决策部门所作出的决策、决定,从证券市场自动退出的行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是世界各国证券股票市场的普遍做法。退市制度的完善及能否有效地实施,关系到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备受投资者的关注。 (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意义 在欧美国家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几百年的证券市场发展历史和经验表明,退市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实现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培养理性成熟的投资者、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积极的作用。一个完善并且成熟的证券市场,必然有一个遵循市场规律、能使上市公司有进有出、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解读与监管要求 100分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解读与监管要求 100分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10分)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 A.3% ? B.5% ? C.10% ? D.15% 我的答案: B 2 . 以下关于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 B.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 C.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科创板可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 ? D.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5题,每题 10分) 1 .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主要包含() 等方面的内容。 ? A.设立上交所科创板 ? B.稳步实施注册制试点改革 ? C. 完善基础制度 ? D. 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我的答案: ABCD 2 . 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 ? B.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 C.科创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 D.科创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日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我的答案: ABCD 3 . 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制度的制度安排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 A.设置更为严格的前提条件

2019年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3月13日晚间,*ST长生发布公告称,深交所已下达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自3月15日起暂停上市。按照现行规定,暂停上市期间为六个月,深交所后期将会作出是否终止上市决定。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是资本市场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基础制度,对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以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为代表的成熟资本市场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退市机制。我国在1993出台的公司法和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中也规定了退市机制的基本框架并在此后逐步完善。 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主要由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条文、2014年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

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沪深交易所相关的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总体可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主动退市,即上市公司基于发展战略转变、维持控制权、维护合理估值等考虑,决定不再上市,从而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第二类是强制退市,其中又分为不达标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两类。不达标退市指的是证券交易所为维护股票的总体质量和市场信心,根据股票交投活跃程度、股权分布、市值、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等指标,要求股票终止交易;重大违法退市指的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此次*ST长生的退市就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退市机制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上市公司退市家数增加,退市类型也有所丰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加强。2015年,*ST二重申请终止上市,成为首家主动退市公司;2016年,*ST博元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重大违法行为被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2012)

上交所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发挥退市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丰富退市标准体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业绩指标、市场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指标(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本所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如期披露年报的指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与监管案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与监管案例 2011年7月目录 1、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2、信息披露日常监管关注重点 2.1 应披露的交易 2.2 关联交易 2.3 对外担保 2.4 业绩预告和定期报告 2.5 异常波动和澄清公告 3、信息披露责任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人大基本法-证券法 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拟出) 证监会部门规章-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编报规则; 规范问答 自律性规则 -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通知、指引和备忘录等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涉及的主要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备忘录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信息披露分类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信息披露相关通知和指引: ?关于统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董事会声明和监事会声明的通知(200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200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2009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2009.4.1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 ?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08)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秘管理办法(2011)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其他常用法规: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号文) ?4.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文) ?5.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05]34号文) ?6.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07.8.15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信息披露的概念:什么是信息披露? 披露:指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披露主体 ?披露媒介 ?披露方式 ?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信息披露的范围:哪些信息需要披露? 规则有规定: ?上市规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 规则未规定的: ?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定期报告中均应当披露。 ?对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临时报告立即进行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判断的基础是基于理性的第三者(投资者)的角度。 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和总体原则 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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