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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设备

水路运输设备
水路运输设备

第五章水路运输设备

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以船舶为主要运输工具、以港口或港站为运输基地、以水域(海洋、河、湖等)为运输活动范围的一种客货运输。在蒸汽机发明及其用于交通动力前即已出现,为目前各主要运输方式中兴起最早、历史最长的运输方式。其技术经济特征是载重量大、成本低、投资省,但灵活性小,连续性也差。较适于担负大宗、低值、笨重和各种散装货物的中长距离运输,其中特别是海运,更适于承担各种外贸货物的进出口运输。水运至今仍是世界许多国家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运还具有如下特点:①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大。即受海洋与河流的地理分布及其地质、地貌、水文与气象等条件和因素的明显制约与影响;②开发利用涉及面较广。如天然河流涉及通航、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水产养殖以及生产与生活用水的来源等;海岸带与海湾涉及建港、农业围垦、海产养殖、临海工业和海洋捕捞等;③对综合运输的依赖性较大。河流与海洋的地理分布有相当大的局限性,水运航线无法在广大陆地上任意延伸,故水运的充分开发利用,要与铁路、公路和管道等运输方式配合,并实行联运。根据航行水域的性质,水运分为海运和河运两类。海运按其航行范围和运距,又分为沿海海运、近洋海运和远洋海运;河运按其航道性质与特点,又分为利用天然河流的一般内河永运,使用人工开挖的运河永运,以及利用水面宽阔的湖泊与水库区水运。

人类利用天然水道发展航运,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还在石器时代,人类就以木作舟在水上航行,后来才有了独本舟和船。水路运输分海运和河运两种,它们以海洋或河流作交通线。1807年美国人富尔顿把蒸汽机装在“克莱蒙特号”船上,航行在纽约至奥尔巴尼之间,航速达每小时6.4千米,成为第一艘机动船。1872年,我国自制的蒸汽机船开始航行于海上和内河。

现代水路运输的突出优点是通过能力大,运费低,节省燃料。例如一条密西西比河相当于10条铁路,一条莱茵河抵得上20条铁路。此外,修筑1千米铁路或公路约占地3公顷多,而水路运输利用海洋或天然河道,占地很少。在我国的货运总量中,水运所占的比重仅次于铁路和公路。

以船舶为交通工具,在水域沿航线载运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简史人类在古代就已利用天然水道从事运输。最早的运输工具是独木舟和排筏,以后出现木船。帆船出现于公元前4000年。15~19世纪是帆船的鼎盛时期。1 9世纪蒸汽机驱动的船舶出现后,水路运输工具产生了飞跃。当代世界商船队中已有种类繁多的各种现代化运输船舶。中国是世界上水路运输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2500年已经制造舟楫,商代有了帆船。公元前500年前后中国开始工凿运河。公元前214年建成了连接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的灵渠。京杭运河则沟通了钱塘江、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五大水系。唐代对外运输丝绸及其他货物的船舶直达波斯湾和红海之滨,其航线被誉为海上丝绸之路。明代航海家郑和率领巨大船队七下西洋,历经亚洲、非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水路运输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经济、文化发展和对外贸易交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其他几种运输方式比较,水路运输运载能力大、成本低、能耗少、投资省,是一些国家国内和国际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一些国家水路运输的货物周转量占各种运输方式总货物周转量的10%~20%,个别国家超过50%。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沿海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我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我国交通部根据该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和发布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单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最基本的合同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在实际办理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形式有二:一是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二是运单。前者适用于计划内大宗物资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货物运输。在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也必须签发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践中,还有按季度、半年、一年签订的运输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

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根据货物的基本情况以及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填写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运单首先是货物运输合同,赖以确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至卸货港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短少或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再次,运单还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主要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将货物交给运单记载的收货人。

水路运输分类

水运分海运和河运两种。它们是以大自然赐予的海洋和河流作交通线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河流湖泊都可以成为现成的水路。如果需要通航吨位较高的船舶,窄的

河道要加宽,浅的要挖深,有时还得开挖沟通河流与河流之间的运河,才能为大型内河船舶提供四通八达的航道网。

海洋运输是使用船舶等水运工具经海上航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它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等优点,但运输速度慢,且受自然条件影响。

内河运输简称“河运”。使用船舶和其他水运工具,在国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或人工水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它具有成本低、耗能少、投资省、少占或不占农田等优点,但其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大,速度较慢,连续性差。

港口是航运的起点和终点。船只的补给,旅客的上下、货物的装卸和船舶的检修都在这里进行。一个港口集疏运货物和旅客的能力,即每年有多少货物和旅客在这里集中起来用船舶运往外地,又有多少货物和旅客运到这里的能力,称为港口的吞吐能力。

集装箱运输是将多种多样的杂货集装于具有统一长、宽、高规格的箱体内进行运输。这些集装箱既可以装船利用水路运输,也可通过铁路、公路运输,中途更换车船不必把货物取出,可以提高装卸效率,有利于机械化操作,消化繁重的体力劳动,减少货物的损失,简化繁杂的手续,加快车船的周转,降低运输成本。同时,集装箱运输可做到从发货人的仓库直接送到收货人的仓库,不必利用中转仓库,实行“门到门”的运输服务。集装箱运输最早出现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推广到世界各地。

水路运输的形式

水路运输有以下四种形式:

1.沿海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大陆附近沿海航道运送客货的一种方式,一般使用中、小型船舶。

2.近海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大陆邻近国家海上航道运送客货的一种运输形式,视航程可使用中型船舶,也可使用小型船舶。

3.远洋运输。是使用船舶跨大洋的长途运输形式,主要依靠运量大的大型船舶。

4.内河运输。是使用船舶在陆地内的江、河、湖、川等水道进行运输的一种方式,主要使用中、小型船舶。

发展趋势水路运输的发展趋势分述如下。

客运方面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岛国的水路客运仍将在现有水平上有所发展;发达国家的水路客运将以旅游为主。

货运方面大宗货物的散装运输,件杂货的集装箱运输,将是水路货物运输发展的主要趋向。世界各国对石油、煤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实行散装运输已很普遍,对件杂货采用集装箱运输的比重日益增加。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研究对煤炭、矿石实行浆化运输。

船舶方面海洋运输船舶今后仍将沿着专用和多用途并举的方向发展。内河运输船舶则视航道条件、货物种类和批量大小,发展分节驳顶推船队和机动货船,在一些地区拖带船队将继续使用。客运船舶除旅游客船外,高速的水翼客船和气垫客船将得到发展。

港口方面港口建设将同工业区的发展紧密结合,将建设大量深水专业化码头。装卸设备和工艺将向高效率和专用化方向发展。通过疏浚,进出港航道和码头前沿水深将获得改善,将开辟较宽广的船舶调头区和锚泊地。突堤码头将会拓宽,以保证有足够的仓库和堆场。顺岸码头后方将辟出足够的陆域。水陆联运、水水联运将得到发展,以增大港口的集疏运能力。

航道方面在通航河流上应以航运为主,结合发电、灌溉、防洪、供水、渔业等方面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航运网的规划和建设会受到充分重视。将重视现场观测,采用河道港口工程模型试验,应用电子计算机,来确定航道疏浚和整治以及港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经营管理方面船舶选型、装卸工艺和设备选型以及运输组织方案的确定,均将从全局出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前提,通过技术经济论证进行分析比较,选出最优方案。应用系统工程、全面质量管理等方法进行科学管理,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电子计算机收集、储存、处理水运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信息,进行水路运输计划的综合平衡和技术经济预测,力求在水路运输生产过程中以最少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中国水运事业的发展中国幅员辽阔,大陆海岸线18000多公里,岛屿海岸线14000多公里,流域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河流有5000多条,大小湖泊有900多个。

中国是世界上水路运输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据记载,中国在公元前2500年已经制造舟楫,从事水运。早在商代即已出现帆船运输。春秋吴国阖闾九年(公元前5 06年),开凿了世界上第一条运河──胥溪,全长100多公里。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挖成长30多公里的灵渠,连接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灵渠上的斗门(又称陡门),堪称世界上最早的船闸。举世闻名的大运河,肇始于春秋吴国,以后经历代特别是隋、元两代的大规模开凿,沟通了钱塘江、长江、淮河、黄河、海河五大水系,长1794公里。8~9世纪,唐代对外运输丝绸及其他货物的船舶,直达波斯湾和红海之滨,被誉为“海上丝绸之路”。北宋时为增加粮食载运量和提高结构强度而建造的对槽船,是当今航运发达国家所用分节驳船的雏型。12世纪初,中国首先将指南针应用于航海导航。15世纪初至30年代,明朝航海家郑和率领巨大船队七次下西洋,经历亚洲、非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凡此表明,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的水路运输事业不论在对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方面,或是在开展对外贸易和国际交流方面,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明、清时期,实行海禁和闭关锁国政策,尤其自184 0年鸦片战争开始的帝国主义入侵以后,中国水运事业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水运事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30多年来,水路客、货运量均增加16倍以上,旅客周转量增加9倍多,货物周转量增加约90倍(见表)。轮驳船总载重量吨位增加50多倍。沿海和长江港口吞吐量增加20多倍。其他诸如航务工程、船舶和港口机械修造工业、通信导航、救助打捞、船舶检验、港航监督以及水运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等等,也都有较为迅速的发展。在全国各种运输方式总货物周转量中,水路运输的比重由50年代初的不到20%增加到80年代初的

40%以上。海港和河港的对外贸易货运量在总吞吐量中占有的比重,由50年代后期的1/7增加到80年代初的1/4,沿海港口达1/3。目前中国的商船已航行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个港口。中国当前已基本形成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水运体系。

(1)水路运输的优点:

①运能大,能够运输数量巨大的货物。

②通用性较强,客货两宜。

③越洋运输大宗货品,连接被海洋所分割的大陆,远洋运输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强大支柱。

④运输成本低,能以最低的单位运输成本提供最大的货运量,尤其在运输大宗货物或散装货物时,采用专用的船舶运输,可以取得更好的技术、经济效果。

⑤平均运输距离长。

(2)水路运输的缺点:

①受自然气象条件因素影响大。由于季节、制约的程度大,因而一年中中断运输的时间较长。

②营运范围受到限制,如果没有天然航道则无法运输。

③航行风险大,安全性略。

④运送速度侵,淮时性差,经营风险增加。

⑤搬运成本与装卸费用高,这是因为运能最大,所以导致了装卸作业量最大。

(3)水路运输的主要适用范围。

①承担大批量货物,特别是集装箱的运输任务。

②承担原料半成品等效货运输。

③承担国际贸易运输,即远距离、运量大,不要求快速抵达国外目的港的客货运输。

水路运输的特点

1 .运输能力大

对于陆上运输而言,铁路运输的运送能力是最大的。特别是重载铁路的修建,使铁路运输的运送能力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每一次铁路车辆的平均运送能力可以达到4000t ,将远远大于道路运输的单车运量,因此铁路运输非常适合大宗物资的陆上运输。在我国,铁路运输仍然起到运输土动脉的作用。

2 .运输成本较低由于铁路运输采用大功率机车牵引列车运行,可承担长距离、大运输量的运输任务,而且由于机车的运行阻力较小、能源消耗低,因此系统的运行价格较低。

3 .受自然条件的限制较小由于铁路运输具有高度的导向性,所以只要行车设施无损坏,在任何自然气候条件下,列车均可以安全行驶,受气候因素限制很小,因此铁路运输是较可靠的运输方式。

4 .客货运输到发时间准确性高由于铁路运输统一调度,并且具有专用路权,先进的列车可以通过高科技电脑控制,实现全自动化,可以完全不受人为的控制,因此能保证运输到发时间的准确性。

5 .初期建设投资高铁路运输固定资产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其他运输项日。对于铁路运输,初始建设的投资包括铁路线路的修建和机车的购买,投资成本高:一旦铁路拆除,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因此铁路运输的投资风险就比较高。

6 .营运缺乏弹性铁路运输只有达到一定的运输录,才能保证其经济性,这样势必影影响铁路运输的机动灵活性;同时,铁路运输不会随着客源和货源所在地变更营运路线。

7 .货损较高由于铁路运输在运输的过程中货物需要编组,会出现货物的多次装卸搬运现象,如果不能精心处理,会造成货物的损坏。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工发(1993)749号1993年07月22日

第一条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财政部以(87)交河字110号文颁发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1)交工字474号文《关于调整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以及交通部(91)交工字935号文《关于加强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属国家规费,是按照“谁养护、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向在长江干线上航行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下称缴费人)征收的用于长江干线航道维护管理的专项经费,作为事业费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三条航养费(除支干、支干支直达运输应缴部分外)由长江航道局负责征收。其所属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执行航养费的征收、结算和检查。未受该机构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航养费。

第四条所有缴费人,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航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条航养费的征收范围是:

(一)凡在长江干线上航行的国内船舶(包括汽车渡,火车渡,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交通船等)及竹木排筏;

(二)航行在长江干线上的港、澳、台船舶和外籍船舶;

(三)长江干线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第六条下列船舶免征航养费:

(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捕鱼、钻探、测量、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勘查、教练、体育活动、农业生产非经营性运输的船舶。但当这类专用船舶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及具有营业性质和营业收入时,应按规定征收航养费;

临时用来执行非经营性的救护、防洪、抢险任务的非本行业的船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在执行上述任务期间免征;

(二)专门用来整治、维护和管理长江干线航道的船舶,港航监督艇,打桩、起重、挖泥船;

(三)城(镇)区内营运的对江客渡(不包括短途客渡)船;

(四)经交通部核准免征的船舶。

第七条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按下列费率标准征收:

(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6%征收;

(二)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按船舶功率、定额载重吨择大者计征,每千瓦每月征收4.08元或每载重吨每月征收3.00元;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征,每载重吨每月征收1.00

元;

(三)江海、海江直达运输船舶,按照(一)款的标准征收其长江干线段的航养费;

(四)对难以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船舶,按其载重吨、客位、千瓦,比照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

(五)竹木排筏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计征;

(六)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航养费按交通部(83)交河字486号文《关于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征收长江航道养护费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物价局交工发(1992)788号文《关于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依法对在长江干线上进行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的船舶进行航养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三)对违反《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和本细则的缴费人按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建立船舶航养费档案和缴费卡,实行航养费缴纳年度审验制度,核实新增、租赁、报停、报废船舶的航养费缴纳情况。

第九条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持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航养费征稽专用船舶和车辆的标志,按交通部交运发〔1992〕1204号文《关于统一全国水路运政、航道管理专用车、船标志和设施配备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各级征稽机构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征收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第十一条长江干线航养费由长江航道局统一管理,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条航养费征收方式,由征稽机构依据缴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以便于征收为原则,可采取按协议征收、查帐征收、查验征收等方式。

第十三条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船舶的航养费,由该公司(或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逐月按征收标准向长江航道局解缴。也可通过由双方按征收标准签定的协议解缴。

第十四条沿江各省(市)从事长江干干、干支直达运输船舶的航养费,由长江航道局委托船籍省(市)交通厅(局)代征,并与长江航道局签订协议解缴,或由长江航道局直接征收。

按代征协议解缴的,必须在当年的十一月底前签毕次年的代征协议,逾期不签者,由长江航道局直接征收。

第十五条下列船舶的航养费由征稽机构直接征收:

(一)江海、海江直达运输船舶;

(二)港、澳、台船舶及外籍船舶;

(三)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长江干线双重领导港口所属全民、集体所有制船舶;

(四)三资企业经营的船舶;

(五)未与长江航道局签订代征协议的船舶;

第十六条委托代征航养费的代征手续费为代征额的3%。

第十七条由征稽机构直接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航养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征稽机构缴纳上月的航养费。

第十八条租赁船舶的航养费由承租方向征稽机构缴纳。

第十九条按航次征收的营业性运输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变更,已缴的航养费不退不补。

第二十条新增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在投入使用的当月开始计征。上半月投入使用的,按全月计征;下半月投入使用的,按半月计征。

第二十一条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在已缴航养费期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按营业性运输船舶收费标准加征超过部分航养费。

第二十二条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停、封航、需停缴航养费的,缴费人应向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同意后从次月起停止征收其停、封航期间的航养费,如恢复启用,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计征。

第二十三条上海港与长江干线港口(站、点)之间运输船舶的航养费,按全程运费计征。

第二十四条对缴费人征收的航养费可采取下列几种结算方式:

(一)用支票(汇票等)或现金直接结算每航次(从起运港到目的港航行一次)的航养

费;

(二)代征单位征收的航养费按代征协议的规定通过银行向征稽机构足额解缴。

(三)按征稽机构与缴费人签定的协议所规定的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航养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长江干线航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航标的设置和维护,绞滩,维护性的航道测量和疏浚等;

(二)长江干线航道设施的一般性水毁修复,维护和管理航道的船舶和机具设备的维修保养;

(三)长江干线航道维护管理所进行的技术革新、科学试验和人员培训;

(四)征收航养费的业务开支。

第二十六条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养费收据(附表一、二)由长江航道局统一发放和管理。

统缴证(附表三)、缴讫证(附表四)、免缴证(附表五)以及航养费违缴通知书(附表六)由长江航道局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缴费人必须接受航养费征稽人员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财务帐表等原始凭证,并出示统缴证、缴讫证或免缴证。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免征航养费的船舶,由船舶所在单位持船舶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免征申请,经审报批准后,由该机构核发免缴证,并定期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九条航养费统缴证、缴讫证、免缴证如有遗失,必须在当地报纸登载遗失声明,缴费人持所登报纸和申请书以及有关证件向征稽机构申请补发,经该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条凡在长江干线航行或作业的船舶、竹木排筏必须随船携带长江干线航养费有效统缴证、缴讫证、免缴证,以接受征稽人员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漏缴、欠缴、逃缴、抗缴航养费的缴费人,由征稽机构按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漏缴:是指缴费人并非故意不缴或者少缴航养费的行为。对漏缴航养费者,征稽机构应令其限期照章补缴。逾期未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天加收所漏航养费款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二)欠缴:是指缴费人因故超过征稽机构规定的航养费缴纳期限,未缴或者少缴航养费的行为。对欠缴航养费者,征稽机构除令其限期按章补缴所欠航养费外,并从应缴之日起,按天加收所欠航养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三)逃缴:是指缴费人使用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航养费的行为。对逃缴航养费者,征稽机构除令其按规定补缴所逃缴航养费外,从逃缴之日起按天加征应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航养费二倍以下罚款。

(四)抗缴:是指缴费人拒绝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航养费的行为。对抗缴航养费者,征稽机构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航养费,从抗缴之日起按天加征应缴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外,并处以所抗缴航养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缴费人拖欠航养费、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的,征稽机构可收回统缴证、缴讫证,并由水运管理部门扣押或吊销船舶营运证直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假报运输性质,伪造、涂改、转借缴(免)费凭证及其它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出,除追缴应缴额和应缴之日起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外,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征稽机构在收缴其伪造证件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征收或代征单位对缴费人进行处罚,应向当事人开具航养费违缴通知书。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必须先按违缴通知书的决定缴费,然后在接到通知书的15天内向作出处罚的征稽机构的上级征稽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违缴通知书之日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围攻、侮辱、阻碍以至殴打执行公务的征稽人员的主要责任人,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征稽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滥施处罚或营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所涉及的短途客渡是指由轮渡部门管辖的跨城(镇)区的客渡船舶。

第三十八条凡在长江干线两岸的所有码头(包括双重领导港口,地方港口及其它专用码头)及自然坡岸起运货物的船舶,都属长江干干、干支直达运输船舶,其航养费由征稽机构征收。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七年颁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过去由交通部以及沿江各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长江干线航养费的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一、港口分类

(1)按用途分:商港、渔港、工业港、军港、避风港。

(2)按地理位置分:海港、河港、湖港与水库港

(3)按潮汐的影响分:开敞港、闭合港

(4)按作用分:国际性港、地区港等。

第六章航空运输设备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ation),使用飞机、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运送人员、货物、邮件的一种运输方式。具有快速、机动的特点,是现代旅客运输,尤其是远程旅客运输的重要方式;为国际贸易中的贵重物品、鲜活货物和精密仪器运输所不可缺。

技术设备

实现航空运输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航路、航空港、飞机和通信导航设施等。航路是根据地面导航设施建立的走廊式保护空域,是飞机航线飞行的领域。其划定是以连接各个地面导航设施的直线为中心线,在航路范围内规定上限高度、下限高度和宽度。对在其范围内飞行的飞机,要实施空中交通管制。航空港是民用飞机场及有关服务设施构成的整体,是飞机安全起降的基地,也是旅客、货物、邮件的集散地。飞机是主要载运工具。机型选用根据所飞航线的具体情况和考虑整体经济技术性能而定。通信导航设施是沟通信息、引导飞机安全飞行并到达目的地安全着陆(见航空领航)的设施。

航空运输有哪些规定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按1公斤算,超过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非宽体飞机装载的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 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 * 60 * 100 米。宽体飞机装载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2 50 * 200 * 16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由西北公司依据具体条件碉定可否收运。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少于40厘米.

每公斤的体积超过6000 立方厘米的货物按轻泡货物计重。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量。

航空运输应办理哪些手续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向承运人填交货物运输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运输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货物运输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物运输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2、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以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个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

3、托运人对运输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托运人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不符合规格的货物。

4、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物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标标志。

5、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6、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入开具货物运单时一次付清。

7、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月。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讨保管费。

8、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半途而废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物运输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9、因承运入的过失或故意造成托运人或收货人损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应在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的次日起一一百八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发展简况

航空运输始于1871年。当时普法战争中的法国人用气球把政府官员和物资、邮件等运出被普军围困的巴黎。1918年5月5日,飞机运输首次出现,航线为纽约—华盛顿—芝加哥。同年6月8日,伦敦与巴黎之间开始定期邮政航班飞行。30年代有了民用运输机,各种技术性能不断改进,航空工业的发展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建立了航线网,以各国主要城市为起讫点的世界航线网遍及各大洲。1990年,世界定期航班完成总周转量达2356.7亿吨千米。

管理和经营

基于航空运输对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际交往的重要意义,多数国家都很重视发展航空运输事业。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如中国设立民用航空总局,美国设联邦航空局,前苏联设民用航空部等;实行多种优惠政策支持航空运输企业的发展,如政府直接投资、贷款、减免捐税、给予财政补贴等。

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的形式主要有班期运输、包机运输和专机运输。通常以班期运输为主,后两种是按需要临时安排。班期运输是按班期时刻表,以固定的机型沿固定航线、按固定时间执行运输任务。当待运客货量较多时,还可组织沿班期运输航线的加班飞行。航空运输的经营质量主要从安全水平、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3方面予以评价。

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2007年中国民航运输业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全行业全年运送旅客约1.84亿人次,同比增长约15.0%,全国机场旅客吞吐量约3.84亿人次,同比增长约15.6%。展望2007-2010年,相信中国民航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民用机场业将得到同步发展。

目前许多机场所面临的基础设施瓶颈是阶段性的,从长远看机场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远未达到终极状态,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航空公司在推进枢纽航线网络建设,这也将给上市机场带来更多的客货流量。

航空运输业存在较强的周期性,受经济波动和突发事件等的影响大。但是即使航空运输业出现波动,民用机场业作为航空运输产业链中的基础设施,其周期性波动是比较平坦的,收益和长期增长性稳定。同时民用机场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基础设施产业,历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得到资金、政策支持和优先发展。中国民用机场行业将继续得到国家的扶持,得益航空运输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增长,使投资者得到中长期收益。

航空运输-特点

第一,商品性。航空运输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产品――“空间位移”,其产品形态是改变航空运输对象在空间上的位移,产品单位是“人公里”和“吨公里”,航空运输产品的商品属性是通过产品使用人在航空运输市场的购买行为最后实现的。

第二,服务性。航空运输业属于第三产业,是服务性行业。它以提供“空间位移”的多寡反映服务的数量,又以服务手段和服务态度反映服务的质量。这一属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不断扩大运力满足社会上日益增长的产品需求,遵循“旅客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为产品使用人提供安全、便捷、舒适、正点的优质服务。

第三,国际性。航空运输已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交通运输形式,成为国际间政治往来和经济合作的纽带。这里面既包括国际间的友好合作,也包含着国际间的激烈竞争,在服务,运价、技术标准、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制订实施等方面,都要受国际统一标准的制约和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影响。

第四,准军事性。人类的航空活动首先投入军事领域,而后才转为民用。现代战争中制空权的掌握是取得战争主动地位的重要因素。因此很多国家在法律中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所拥有的机群和相关人员在平时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作为军事后备力量,在战时或紧急状态时,民用航空即可依照法定程序被国家征用,服务于军事上的需求。

第五,资金、技术、风险密集性。航空运输业是一个高投入的产业,无论运输工具,还是其它运输设备都价值昂贵、成本巨大。因此其运营成本非常高,航空运输业由于技术要求高,设备操作复杂,各部门间互相依赖程度高,因此其运营过程中风险性大。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和组织都没有相应的财力,象贴补城市公共交通一样去补贴本国的航空运输企业。出于这个原因,航空运输业在世界各国都被认为不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都必须以盈利为目标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六,自然垄断性。由于航空运输业投资巨大,资金、技术、风险高度密集,投资回收周期长,对航空运输主体资格限制较严,市场准入门槛高,加之历史的原因,使得航空运输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自然垄断。

航空运输-特性

航空运输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延续,它的产品形态是运输对象的在空间上的位移,亦即只改变运输对象的空间位置,而不改变劳动对象的属性和形态。这种特殊的产品只有投入到市场――航空运输市场进行交换,通过航空运输使用人的购买行为,才体现出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完成商品属性的自身转化。《民航法》第九十一条通过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定义,明确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与其它公共交通方式相比较,在淡化了公益性色彩的同时指出营利是航空运输企业能够继续为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前提条件,从法律上确定了航空运输产品的商品特性。

航空运输生产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是附加于航空运输对象身上的。表现在客运上,航空运输直接满足了旅客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改变自己空间位置的需要,运输产品被旅客直接消费;表现在货运上,航空运输产品附加在所运输货物的成本上,在交换中列入流通所需的资金。这和其它运输产品的商品特性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运输产品这一特殊的商品是不能储存的。而航空运输作为运输产品的特例,也是一边生产一边消费,不能储存,受时间严格制约。这也是区别于其它物质生产部门的重要客观标志。所谓储存,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把物或钱)存放起来,暂时不用。一般储存的对象是有形物,但是无形物也是有可能被储

存的。由此定义出发,可以合理地推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运输产品可以延时使用或代偿性使用,在客观上就达到了产品备而待用的要求,体现出一定意义上的功能等价,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具备了储存的基本功能。以航空运输产品为例,由于航空运输市场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日益深化,承运人必须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才能占领市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不败。部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面向社会推出的所谓“积分卡”、“积点卡”等服务手段明确规定:持卡消费一定的里程,便可获赠计分、计点,而这些分、点(代表一定的待消费里程)累计到一定数额后,可以享受赠送免费不定期机票之类的服务。旅客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随时使用赠送的免费不定期机票。由此可见航空运输产品具备一定的可储存可能性。相信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将来人们可以完全突破时空限制,从而使航空运输产品真正具有储存性。

航空运输产品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商品生产过程的与众不同上。航空运输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生产工具)是民用航空器(主要是指飞机)。“航空器”在1967年11月国际民航组织最终确定的定义是“大气层中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不包括凭借气态发射物产生冲力的火箭,也不包括靠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气垫船(器)等,虽然这一定义只对芝加哥公约的参加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事实上已被公认为国际习惯法而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承认。而民用航空器则是指根据《民航法》第五条的规定,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它是作为所有权标的的动产,可成为抵押权的标的,它同时又是人格化的物,具有注册登记国的国籍,它只有在指定处所标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具备航空器注册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等相关必要文件后方可投入民用航空运输营运。民用航空运输的承运人(生产者)被限制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具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法人,根据《民航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只有取得民用航空运输许可的企业法人,才能从事民用航空运输业务。

航空运输-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航空运输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从航空运输的性质出发,一般把航空运输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两大类。根据《民航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定义,所谓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而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这一定义是参照中国已参加的《华沙公约》和《海牙议

定书》的规定的主要精神形成的,决定航空运输性质的唯一标准是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是否均在中国境内,而确定“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依据则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一般不考虑在实际履行该运输合同过程中是否因故而实际地改变了航路。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相反证明时,在客票、行李票等运输凭证上注明的关于“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的内容即为确定该次航空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依据。判断航空运输性质时,不考虑运输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

如何正确理解“约定的经停地点”呢?英国上诉法院于1936年7月13日判决的“格里因诉帝国航空公司案”时曾将其定义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所使用的航空器在进行合同约定的运输过程中将要降停的地点,不论降停的目的是什么,也不论旅客有何种要在该地点中断其航程的权利。其中“约定的经停地点”不一定非要载入运输凭证才能构成“约定的”经停地点,只要在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上公布就足以构成“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是根据《民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和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如果承运人不在运输凭证里注明在国外的“约定的经停地点”,承运人将无权援用运输凭证所声明使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确定航空运输的性质,有必要深刻了解连续运输的定义。根据《民航法》第一百零八条条之规定,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因此,是否是连续运输是以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思决定的,而不取决于合同的形式,只要合同当事人各方把整个航程当做一次营运,并从一开始就约定使用几处连续承运人,即可构成连续运输。连续运输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连续运输的若干个航段中有一个航段是在国外履行,那么整个运输(包括国内航段)都是国际航空运输。

二、从航空运输的对象出发,可分为航空旅客运输、航空旅客行李运输和航空货物运输三类。较为特殊的是航空旅客行李运输既可附属于航空旅客运输中,亦可看做一个独立的运输过程。航空邮件运输是特殊的航空货物运输,一般情况下优先运输,受《邮政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调适,不受《民航法》相关条文规范。

三、包机运输。包机运输是指民用航空运输使用人为一定的目的包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的航空器进行载客或载货的一种运输形式,其特点是包机人需要和承运人签订书面的包机运输合同,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包机合同自主使用民用航空器,包机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航空运输活动。

航空运输-规定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按1公斤算,超过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非宽体飞机装载的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 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 ×60×100 米。宽体飞机装载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

水路运输设备

第五章水路运输设备 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以船舶为主要运输工具、以港口或港站为运输基地、以水域(海洋、河、湖等)为运输活动范围的一种客货运输。在蒸汽机发明及其用于交通动力前即已出现,为目前各主要运输方式中兴起最早、历史最长的运输方式。其技术经济特征是载重量大、成本低、投资省,但灵活性小,连续性也差。较适于担负大宗、低值、笨重和各种散装货物的中长距离运输,其中特别是海运,更适于承担各种外贸货物的进出口运输。水运至今仍是世界许多国家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运还具有如下特点:①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大。即受海洋与河流的地理分布及其地质、地貌、水文与气象等条件和因素的明显制约与影响;②开发利用涉及面较广。如天然河流涉及通航、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水产养殖以及生产与生活用水的来源等;海岸带与海湾涉及建港、农业围垦、海产养殖、临海工业和海洋捕捞等;③对综合运输的依赖性较大。河流与海洋的地理分布有相当大的局限性,水运航线无法在广大陆地上任意延伸,故水运的充分开发利用,要与铁路、公路和管道等运输方式配合,并实行联运。根据航行水域的性质,水运分为海运和河运两类。海运按其航行范围和运距,又分为沿海海运、近洋海运和远洋海运;河运按其航道性质与特点,又分为利用天然河流的一般内河永运,使用人工开挖的运河永运,以及利用水面宽阔的湖泊与水库区水运。 人类利用天然水道发展航运,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还在石器时代,人类就以木作舟在水上航行,后来才有了独本舟和船。水路运输分海运和河运两种,它们以海洋或河流作交通线。1807年美国人富尔顿把蒸汽机装在“克莱蒙特号”船上,航行在纽约至奥尔巴尼之间,航速达每小时6.4千米,成为第一艘机动船。1872年,我国自制的蒸汽机船开始航行于海上和内河。 现代水路运输的突出优点是通过能力大,运费低,节省燃料。例如一条密西西比河相当于10条铁路,一条莱茵河抵得上20条铁路。此外,修筑1千米铁路或公路约占地3公顷多,而水路运输利用海洋或天然河道,占地很少。在我国的货运总量中,水运所占的比重仅次于铁路和公路。 以船舶为交通工具,在水域沿航线载运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简史人类在古代就已利用天然水道从事运输。最早的运输工具是独木舟和排筏,以后出现木船。帆船出现于公元前4000年。15~19世纪是帆船的鼎盛时期。1 9世纪蒸汽机驱动的船舶出现后,水路运输工具产生了飞跃。当代世界商船队中已有种类繁多的各种现代化运输船舶。中国是世界上水路运输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2500年已经制造舟楫,商代有了帆船。公元前500年前后中国开始工凿运河。公元前214年建成了连接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的灵渠。京杭运河则沟通了钱塘江、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五大水系。唐代对外运输丝绸及其他货物的船舶直达波斯湾和红海之滨,其航线被誉为海上丝绸之路。明代航海家郑和率领巨大船队七下西洋,历经亚洲、非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水路运输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经济、文化发展和对外贸易交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水路运输设施与设备资料

(一) 水路运输有以下四种形式: 1.沿海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大陆附近沿海航道运送客货的一种方式,一般使用中、小型船舶。 2.近海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大陆邻近国家海上航道运送客货的一种运输形式,视航程可使用中型船舶,也可使用小型船舶。 3.远洋运输。是使用船舶跨大洋的长途运输形式,主要依靠运量大的大型船舶。 4.内河运输。是使用船舶在陆地内的江、河、湖、川等水道进行运输的一种方式,主要使用中、小型船舶。 水运分海运和河运两种。它们是以大自然赐予的海洋和河流作 交通线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河流湖泊都可以成为现成的水路。如果需要通航吨位较高的船舶,窄的河道要加宽,浅的要挖深,有时还得开挖沟通河流与河流之间的运河,才能为大型内河船舶提供四通八达的航道网。 海洋运输是使用船舶等水运工具经海上航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它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等优点,但运输速度慢,且受自然条件影响。 内河运输简称“河运”。使用船舶和其他水运工具,在国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或人工水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

方式。它具有成本低、耗能少、投资省、少占或不占农田等优点,但其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大,速度较慢,连续性差。 港口是航运的起点和终点。船只的补给,旅客的上下、货物的装卸和船舶的检修都在这里进行。一个港口集疏运货物和旅客的能力,即每年有多少货物和旅客在这里集中起来用船舶运往外地,又有多少货物和旅客运到这里的能力,称为港口的吞吐能力。 集装箱运输是将多种多样的杂货集装于具有统一长、宽、高规格的箱体内进行运输。这些集装箱既可以装船利用水路运输,也可通过铁路、公路运输,中途更换车船不必把货物取出,可以提高装卸效率,有利于机械化操作,消化繁重的体力劳动,减少货物的损失,简化繁杂的手续,加快车船的周转,降低运输成本。同时,集装箱运输可做到从发货人的仓库直接送到收货人的仓库,不必利用中转仓库,实行“门到门”的运输服务。集装箱运输最早出现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推广到世界各地。 一、水路运输的优点: 1、运能大,能够运输数量巨大的货物。 2、通用性较强,客货两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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