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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

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
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

《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指工伤职工本人所需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项目。随行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不在支付范围之列。

第四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事先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事先未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该标准根据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适时调整。

第六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七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伙食费标准与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一致。第八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住宿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九条工伤职工入院时间超过中午12时和出院时间未超过中午12时,当天按照半日期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事先未办理相关住院审核手续的;

(二)违反政策规定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三)达到出院指征应该出院而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

(四)住院治疗非工伤导致的疾病;

(五)挂床住院的;

(六)因其他违规情况致使住院时间延长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1月1日至本规定公布之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食宿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

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一 览表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律师提示】 1.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他治疗费用。 医疗费计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除外)+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目前未出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已出台)+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前未出台)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 3.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4.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5.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又称为陪护费,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其生活所支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费用(没有规定计算标准)。 6.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未规定护理期限、一次性支付办法)。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 8.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以及被鉴定为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10.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11.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其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1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 A.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C.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湘价费[2011]16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04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湘价费〔2011〕167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文件已执行到期,需重新发布。为此,我们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湘财综〔2011〕30号)规定,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 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当事人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接受管理时,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收费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进行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而实施

交通部印发《交通运输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

交通部印发《交通运输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简称《科技规划》)。《科技规划》明确,交通运输系统将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聚焦四个交通发展方向,以完善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系为主线,以智慧交通为主战场,预计到2020 年,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深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瓶颈,取得一批国际领先、实用性强的自主创新成果,科技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需要、具有引领性的科技创新体系,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创新供给质量和效率,支撑实现十三五期交通运输发展目标任务。 据悉,《科技规划》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服务交通运输发展转型升级,统筹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能力建设、重大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各方面工作,促进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不断适应时代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成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引领。 在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科技规划》显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市场导向机制,完善创新管理政策,强化创新激励政策,促进行业科研机构发展,推进部属科研院所改革。同时,注重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在行业重点科研平台建设方便,发挥既有平台作用,优化平台整体布局,支持平台持续发展。要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持续发展,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十三五期,交通运输部将统筹重大科技研发,包括重大研发任务和重点

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8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支付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保障工伤职工有关工伤待遇,现就我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方式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费、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费支付方式实行凭据报销。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食宿费支付方式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式。其中:伙食补助费支付方式、标准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住宿费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所需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常州市市区、金坛市、溧阳市工伤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异地就医治疗工伤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的处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如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责任。] 认定书责任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责任、同等责任 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具体内容请以我国法律、法规为准

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O一六年一月 前言 “十三五”是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关键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交通运输发展必须坚持以“四个全面”为统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使交通真正成为发展先行官”要求,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服务品质,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标准化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技术性基础工作,是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在服务、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统筹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改革,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标准化水平,制定本规划。规划编制以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按照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明确了“十三五”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了管理

制度机制建设、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推荐性标准制修订、标准国际化、标准实施、计量体系建设、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标准化基础能力建设八个方面主要任务,指导“十三五”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 目录 一、现状与形势 (1) (一)发展基础 (1) (二)形势要求 (3) 二、总体思路 (4) (一)指导思想 (4) (二)基本原则 (4) (三)发展目标 (5) 三、重点任务 (8) (一)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8) (二)强制性标准制修订 (8) (三)推荐性标准制修订 (10) (四)标准国际化 (16) (五)标准实施 (16) (六)计量体系建设 (17)

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情况总结汇报

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情况总结汇报 “十三五”期间X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交通事业发展迅猛,交通成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充分发挥了先行军的作用。 一、基本情况。五年来,我区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X多亿元,建成高速公路X公里,一级路X公里,二级路X公里,三级路X.X公里,乡村公路X公里,X年全区X个行政村实现村村通水泥路,乡乡通二级(或三级)公路。 (一)五年来公路建设情况。X、农村公路方面:X年我区农村公路项目X个建设里程X.X公里,总投资X万元。X年农村公路项目建设里程X.X公里,总投资X万元。X年建成三级路X.X公里,修建连接重要农村产业基地、人口密集地村级道路(村际联网工程)X多公里;修建了一批贫困村屯道路和“一事一议”屯级道路X公里;实施扶贫路项目X个建设公路X.X公里及新建一座桥梁(XmX);修建建制村硬化项目X个X公里;完成窄路基加宽项目X个X.X公里;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项目X个,维修里程X.X公里;危桥改造项目X个X米。X年建设并完成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X个,处治隐患里程X公里,整治并完成危桥X座,完成投资X万元。

X、重大项目方面:X年底开工建设X至隆安高速公路,该项目在我区长X.X公里,投资X.X亿元,X年X月通车运营。 X年开工建设居仕至樟木三级公路,该扩建项目长X.X公里,投资约X万元,X年X月建成通车。 X年上半年开工建设根竹至平天山二级公路,该项目长约X公里,投资X万元,X年上半年建成通车。 X年X月X日开工建设X至X线X段改扩建为城市道路工程,该项目长X.X公里,投资X.X亿元,X年X月主体完工全线通车。 X年X月开工建设X城区至石卡产业园一级路,项目长X.X公里,投资X.X亿元,已经完成投资约X.X亿元。X年因资金不足停工。 X年开工建设X西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全长X.X公里,投资X.X 亿元,计划X年建成通车。X年底开工建设X至黎塘界一级路,项目长X.X公里,投资X.X亿元,计划X年建成通车。 (二)管养情况。X年,全区管养农村公路总里程X公里,其中县道X.X公里,乡道X.X公里,村道X.X公里,专用道X.X公里,按等级划分:二级公路X.X公里,三级公路X.X公里,四级公路X.X公里,等外路X.X公里,农村公路密度达到X.X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区农村公路全部列入养护,列养率达到X%。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交通事故要是造成了他人人身的损害,此时就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作出赔偿,在赔偿项目里面就包括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那大家知道交通事故中一般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是什么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1、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都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来补助。其陪护人员不享受此项赔偿。这个标准能够与受害人当地的生活水准保持可比性,比较公平合理。在伙食补助费的实际认定上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是当地国家机关,这一点要注意是受害人当地;其次是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把此任意扩大;最后还应当注意是“可以参照”,并非必须参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伙

食补助费,如果有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更合理的标准确定,如在某些时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灾害导致伙食费用的高涨,此时再依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显然有失公允,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期间。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3、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对于此规定的理解,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适用此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是赔偿义务人赔偿此笔费用的前提条件。对于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到外地治疗的书面文件,或者当地确实没有条件治疗而需要到外地治疗的证据等。法院对此要从严审查,同时,允许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当地医院完全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据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 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现在随着交通工具的使用率上升,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越来越多,发生了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就是责任的划分,那么对于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大家都清楚了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 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我们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要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认定之后要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最后再进行交通事故赔偿,那么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交通责任书的划分

交通责任书的划分 篇一: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 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2] 制作原则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作出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无证、无牌等违法情形,或者为检验鉴定需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时限如下:现场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检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超过2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接到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另行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须通知当事人领车) 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XX-01-29 13:52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XX年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浙江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计划规划大纲

附件1 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大纲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4年12月

目录 一、发展现状 (1) (一)发展成就 (1) (二)存在问题 (3) 二、发展要求 (3) (一)形势要求 (3) (二)需求分析 (6) 三、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基本原则 (9) (三)发展目标 (10) 四、主要任务 (13) (一)基础设施 (13) (二)运输服务 (15) (三)科技进步与信息化 (17) (四)绿色交通 (17) (五)安全与应急保障 (17) (六)全面深化改革 (17) 五、政策措施 (18) 附表: (20)

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大纲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编制总体上要体现交通运输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要求,要体现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战略举措的任务要求,体现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发展要求,体现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要求,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近远结合、突出重点,为指导“十三五”时期我省综合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奠定基础。 一、发展现状 (一)发展成就 从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各个领域总结“十二五”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成就,有定量数据和典型案例支撑。总体评价“十二五”期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析评价“十二五”期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调整、转变方式、改善民生、规划制定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 1、基础设施 重点分析“十二五”期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交通基础设施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和建设及养护管理进展情况,各种运输方式营运总里程规模及等级结构优化情况,

最新河北省工伤伙食补助费

最新河北省工伤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 ----河北人保厅提出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十个具体意见 日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并报请省政府,统一提出贯彻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十个具体意见。 一、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和核定以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前,暂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二、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要严格对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进行管理,本统筹地区对工伤预防费的提取、使用已有规定的,在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前暂原有规定执行;尚未规定的一律待国家规定相关办法后再行提取和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四、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省本级统筹地区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各统筹地区可参照执行。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 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 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 火车:硬座(头等席以下)实报实销。其中,乘卧铺须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飞机: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 省内:80元/天/人; 省外:150元/天/人。 五、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应严格按《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和复函》(冀价函字[2008]33号)执行。 六、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暂按《河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913267745.html,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工伤赔偿费用清单(2017)

工伤赔偿费用清单(2017) 文︱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来源;劳动法库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下面我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将这些费用明细进行归纳,列个清单,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

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交基建[2010]35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0.08.13 【实施日期】2010.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湘交基建〔2010〕355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有关二级单位: 目前我省干线公路处于建设高峰,有上百个项目近4000Km干线公路在建。为规范项目管理,消除干线公路建设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全省干线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部省文件规定,严禁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复擅自组织招投标,严禁施工许可未经批复擅自开工,严禁设计变更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路线起止点、路基宽度、路面型式、特

大桥结构型式、隧道数量发生变化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余重大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除路线方案调整、大中桥结构形式发生变化、弱化安保设施、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较大变更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其余较大变更改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对不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项目,省厅将进行严肃查处;对压缩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项目,除严肃查处外,同时扣减相应额度的省补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 三、切实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项目法人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检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据合同文件或补充协议对承包人安全质量行为进行考核并予以奖罚,对承包人的罚金应全部用于本项目评比奖励;严格执行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二)设计单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前期工作调查,推行“勘察现场见证”制,为设计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贯彻执行设计新理念的要求,吸取我省干线公路设计的经验教训,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完善后续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人员设备按要求到位;按设计要求科学合理组织施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责任,严格质量控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加强安保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十三五交通运输总体规划

“十三五”交通运输总体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我县同步建成小康和创业超越的关键时期,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四个交通”(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全面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我县“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握国家“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扶贫开发、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省上加大交通项目补助资金等一系列重大机遇,着眼“活力南郑、人文南郑、宜居南郑”的战略定位,围绕建设方向、服务重点、发展内涵、发展模式“四个转变”(即从以建设农村公路为主转变为以建设国省干线为主,从交通建设以群众服务出行为主转变为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主,从交通建设的规模数量型发展转变为质量效益型发展,从公路发展一枝独秀转变为路、站、运全面发展),提高交通运输发展质量和效益,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绿色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将坚持“科学办交通、合力办交通、勤俭办交通”的发展思路,按照“扩建公路交通网络、提升道路服务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四个方面规划6大类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总投资约62.78亿元(含剩余的6公里宝汉高速公路,投资约4.4亿)。一是加快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步伐。规划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7个240公里,总投资29.35亿元。二是积极推进县乡公路建设项目。规划县乡公路建设项目14个328公里,投资23.68亿元。三是大力实施通村公路建设。修建未通畅建制

村通村水泥路54条,总里程238公里。计划对241条具备条件的已建成通村水泥路实施完善工程,使其路面宽度拓宽达到4.5米,完善总里程488公里,总投资约1.92亿元。四是加快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计划完成11条县乡公路,400公里的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总投资约4000万元。五是继续做好危桥改造与桥梁配套工程。计划实施危桥改造项目19个,总投资约1.72亿元。六是同步推进客货运站场及运输服务业建设。实施一级汽车客运站1处,二级物流中心1处,3处5级客运站,126个客运招呼站建设,总投资约1.31亿元。到2020年全县公路总里程突破2500公里,其中二级以上的公路里程超过300公里,全县适宜通水泥(油)路的建制村100%通畅,自然村通畅率达60%左右。基本构筑起“三横两纵一十字”(三横:圣水至两河、法镇至黎坪、西河至黎坪,两纵:汉中至南江、汉中至通江,一十字:西汉高速公路与宝汉高速公路)的公路网络主骨架和“干支相连、通村达组、惠民便民”的农村公路网络,城乡公交化程度稳步提高,县城至大河坎周边20公里范围内公交网络全覆盖,镇和行政村客车通达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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