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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五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

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

(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成本约束、风险定价等理念,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营销客户。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

第十四条本公约所称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中介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间接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等);

(五)利用合作关系,通过支付佣金、减少评估手续费分成等手段,授意高估房地产价格,取得二手房贷款业务等行为。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要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损害客户利益,严格遵守保护客户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或者披露客户个人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制度,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公约执行的

监督和管理,按照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情节轻微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1.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2.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会员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

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有权组织开展对

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有权要求会员单位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整改。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投诉或举报违约行为,任何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被投诉或举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申请纠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

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机制,提高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意识,规范银行业服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公平对待消费者"是指会员单位为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和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规范。 第四条本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和倡导会员单位主动践行市场主体应尽的商业和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文明规范服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五条本公约所指 "公平对待消费者"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 (二)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

(三)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四)保护客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五)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 (六)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 (七)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 (八)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公平对待消费者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情况和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公平对待消费者服务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银行业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自律公约

宁波市银行业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银行业自律监督机制,推动贷款新规的贯彻实施,提升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宁波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共同遵循公平诚信、自我约束、平等自愿、勤勉尽责、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执行贷款新规,自觉履行公约规定和互相监督义务。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四条会员单位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完善激励

约束机制,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存款规模指标。 会员单位应不断优化信贷结构,保持合理的信贷投放节奏,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加强信贷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岗位制衡和问责机制,提升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管理需要等因素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限额制度。 会员单位应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授权体系,对机构、人员和岗位进行权限管理,确保贷款业务在既定的流程框架和权限范围内合规运作。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工作,确保贷款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会员单位应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作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必经程序及授信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资料作为信贷档案保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在贷款各环节对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权利等内容,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完善合同管理。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

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 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离司登记簿”,做好营销员离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办理离司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五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 (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成本约束、风险定价等理念,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营销客户。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 第十四条本公约所称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中介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间接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等);

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财产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大型商业风险保险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有关规定,经各产险会员公司充分协商,共同制定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并承诺一旦违约,愿按照本公约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处罚。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 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向监管部门批报的条款及费率,不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第四条 签约公司应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公布的有关保险业务的《纯风险损失率》开发产品,

对现行条款进行修改,重新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本次涉及的保险业务包括:1、地铁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3、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机损险、营业中断险;4、港口财产险、机损险;5、商业楼宇财产保险;6、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7、石油化工企业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8、电网财产险、盗窃抢劫附加险、机损险、供电责任险。 第五条 签约公司应建立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和大额损失的财务准备。在承保大型商业风险业务时,应审慎评估风险,充分了解再保险市场情况,依据自身能力承保。严禁贴费分保,杜绝由于承保费率过低导致的保费收入与业务风险不相匹配,无法获得再保险支持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 签约公司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做好本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服务内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等误导性宣传,不得采用违规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高额返还等手段,参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在保险招投标活动中,遵循自愿投保原则,尊重投保人的投保选择,不得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维护保险行业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签约公司要相互支持与尊重、加强合作与联系、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非车险自律公约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80号签发人:潘涨潮 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企财险费率指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财险会员公司: 为完善非车险行业自律,公会在充分听取各公司对非车险自律内容的建议后,拟订了《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以下简称“费率指引”),并印发各财险公司书面征求意见。在10月25日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2010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会已就是否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费率指引”向各委员征询,各委员均未表示异议。 现就如何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非车险自律工作,及时将“费率指引”的完整内容和要求传达、落实到公司相关的每个员工,做到深刻领会,自觉践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各公司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内控制度,严格管理。公会在“费率指引”实施后,将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公司实施情况进行自律检查。 三、各公司要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续保业务,要从风险管控、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争取客户的理解。同时要明确: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客户提供快捷、解决客户合理需求的服务。 四、“费率指引”实施细则中对续保业务如何分步达到“费率指引”的费率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费率指引”中对应现行行业费率高于上一年承保费率60%以上(含60%)的,经业内测算分析和广泛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决定按如下原则施行: 1、保险起期日期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的60%,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保险起期日期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的80%,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保险起期日期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 2、对于不能提供上一年度保单复印件,且无法核实续保业务上一年度的承保费率、风险状况及赔付记录的,承保公司应严格按照“费率指引”中对应行业的保险费率进行承保。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 附件二:关于实施《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宣传提纲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终版)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 流动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 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 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的保险公司 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由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行 业协会)组织制定,并由会员公司共同签署。签约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业内流动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通过与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规定正常流动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为营销员办理展业 备案和展业注销手续。 第五条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营销员的正常流动。营销员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必须本人向公司递交书 面申请表(附件)。保险公司收到营销员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申请表后,需向营销员说明离司前应结清的相关事项,并于当

天在申请表上签字。保险公司自收到营销员递交的书面解约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并在营销员信 息管理系统中申请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号。 营销员有下列之一未结清事宜的,保险公司可以延期办 理其离司手续,但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该营销员,并同 时向省行业协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结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应当申请注销其《展业证》号。 (1)存在有价单证、展业证未交回的; (2)收取客户保费未交回的; (3)占用公司财产未归还的; (4)客户投诉未结案的。 第六条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 查询营销员信息管理系统。如该营销员在原公司《展业证》号未注销的,不得与其签约。 第七条保险公司与符合条件的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营销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注册 该营销员的《展业证》号。 第八条保险公司发现解约的营销员在从业期间有严重 违规行为的,新签约公司有责任督促其处理好善后工作。营 销员不配合的,原保险公司应向省行业协会报告。 第九条一家保险公司招收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 在六个月内,县级以下寿险公司不超过15人,财险公司不 超过5人;地市级寿险公司累计不超过25人,财险公司不超 过10人;省级寿险公司全省累计不超过50人,财险公司不 超过20人。(注:保险公司招收与原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未满6个月的营销员同样受本条约束)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营销员业内流动工作,

寿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苏州市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苏州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尚未加入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市协会)的公司、新进入苏州筹建和设立中支(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各县(市)分会加强对辖区人身保险公司监督指导。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己任,通过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 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市级公司总经理或县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 一、诋毁原从业公司; 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主要内容及发展现状

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现状 受国外商业银行创新的影响,也源于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的业务创新,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品种、工具上都迈出了可喜的步伐。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立,商业银行遵循“三性原则”自主经营,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等举措,都在制度创新上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上。也涌现出债券融资、电子货币“一卡通”、网上银行、债转股等新的品种和服务手段。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由于体制、技术、宏观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品种少。由于这些年我国的金融业一直推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完全分离,商业银行的业务被限制在一个相当狭窄的范围内,业务创新的空间受限,致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品种较为单一。从开办得较为成功的品种来看,仅有个人住房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和票据贴现业务近年来发展得较快,逐步走向成熟;消费信贷、网上银行、租赁、个人理财业务等只是少量开办,仍处于探索阶段;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国际金融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等方面,尚有可观的发展空间,还处在待发展阶段。 2.规模小。从已开办的新业务的发展水平来看,由于受到来自内外的约束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发展规模较小,在银行的整个业务规模中占比小,难以起到调整优化整体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也难以产生相应的规模效应。以消费信贷为例,据统计,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目前仅占贷款规模的4%~5%,西方发达国家消费信贷约占贷款规模的20%~25%;在我国消费总额中,消费信用占比不足1%,西方发达国家消费信用占消费总额的比重通常都高于20%。美国的房地产融资结构中,消费环节一般要占到60%以上。1998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在全国各项信贷余额中的比重仅有0.8%,我国汽车贷款规模估计不到1亿元人民币,而美、德、日三国汽车消费贷款占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0%、50%和60%。 3.收益低。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尚处于初创阶段,各行的业务拓展过分注重扩规模、占份额,再加之缺乏统一的市场规范与相应的制度约束,在业务营销之初大都低价促销,让利于客户,这不但使市场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也使得商业银行的新业务收益难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新业务的健康发展。以票据业务为例,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目前的票据贴现市场价格极为混乱,有的行甚至以仅高出中央银行再贴现基准利率1个百分点的价格对客户办理贴现业务。再以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为例,目前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先后实现了全国或局域联网,在活期储蓄存款的省内(局域)异地通存通兑存取款业务的办理上,一些行最初按5%的标准收取手续费,然而却受到个别商业银行“零手续费”促销手段的巨大冲击,最后也不得不取消了5%的手续费。其实在零售与信用卡业务计算机全国联网的开发上,各行都投入大量的资金与技术力量,然而却在该项业务上丧失了巨额的手续费收入。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现状不尽如人意,中间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 问题与障碍。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1.国内银行从业人员大多缺乏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知识,不适应业务创新的 需要。从国内商业银行各级经营者来看,面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日新月异的变 化,面对国有商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 面对银行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内商业银行的许多经营者在市场开拓、优化服 务、技术进步和业务创新上都显得较为乏力,过分偏重于传统业务和传统市场, 在业务创新上畏首畏尾,缺乏长远的、战略性的眼光,延迟了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的进程。从一般员工来看,国内银行的基层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与知识结构较为

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

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 细则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江苏省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已任,通过已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 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各公司之间还应

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 一、诋毁原从业公司; 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 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 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 七、其他违约行为。

金融创新重点内容以及预测习题(完美版)

金融创新重点内容以及预测习题 一、名词解释 金融创新、金融同质化 二、单项选择题 1.NOW账户这种金融创新的直接原因是( )。 A.转移风险 B.规避管制 C.竞争的需要 D.技术进步的推动 2.金融期货交易这种金融创新的直接原因是( )。 A.转移风险 B.规避管制 C.财富推动 D.成本推动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金融创新提高了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比率 B.金融创新降低了公众的持币比率 C.金融创新降低了货币乘数的作用 D.金融创新缩小了货币供给主体 4.金融管制“诱发”金融创新的前提条件之一是( )。 A.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生的收益大于其受管制的机会成本 B.金融管制的日趋完善 C.金融管制巩固了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 D.金融管制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 5.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指标由( )代替了资产负债率指标,从而增强了金融机构抗风险的能力。 A.净资产率 B.资本充足率 C.资产盈利率 D.股本收益率 6.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业的同质化、自由化、现代化与国际化,使一国金融动荡迅速传及整个国际金融体系,从而增加了( )。 A.表外风险 B.投机风险 C.伙伴风险 D.投机风险 7.( )认为,20世纪70年代的汇率、利率以及通货膨胀反复无常的波动,是金融创新的主要成因。 A.“技术推进”创新理论 B.“财富增长”创新理论 C.“货币促成”创新理论 D.“交易成本”创新理论 8.( )认为,金融创新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规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 A.“制度改革”创新理论 B.“规避管制”创新理论 C.“约束诱导”创新理论 D.“技术推进”创新理论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本公约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实施。来源:考试大-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01年12月3日一届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四川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民法通则》、《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规章》,制定本公约。

金融创新概述

2、金融创新概述 2.1金融创新的定义 对于金融创新的具体含义,目前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解释,其有关定义大多是根据美籍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1883-1950)对“创新”一词的观点衍生而来的。 熊彼特于1912年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中对创新所下的定义是:创新是指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也就是企业家对企业要素实行新的组合,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新产品的出现;新的生产方法或技术的应用;开辟新的市场;发现新的原料供应来源;推行新的管理方式或组织形式。[1] 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金融创新定义为:在金融领域内建立新的生产函数,它是各种金融要素新的结合,是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 根据这一定义,可以将金融创新大致分为五大类:第一类是新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第二类是国际新市场的开拓,第三类是国内、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新工具、新方式、新服务的出现,第四类是银行业组织和管理方面的改进,第五类是金融机构方面的变革。 2.2金融创新的理论基础[2] 1、技术推进理论 其代表人物是韩农和麦道威,他们通过对自动提款机的研究,认为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加快了资金调拨速度,缩短了交易时间和空间距离,降低了成本,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使24小时连续性的全球金融交易成为了现实。 2、约束诱导理论 其代表人物是西尔伯(W.L. Silber)。他从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机构入手,认为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寻求最大的利润、减轻内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约束而采取的自卫行动。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工具的动力是减轻或摆脱诸多内外部制约。特别是外在环境的变化使金融机构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时,即内外制约导致成本大幅上升时,将迫使金融机构通过产品、服务和管理方法的创新来获得新的平衡。 但是该理论关于金融创新成因的探讨过于一般化,不能充分体现金融创新的特征和个性,同时过分强调“逆境创新”和金融企业的作用,使金融创新的内涵过窄。 3、财富增长理论 其代表人物是格林包姆(B. Green)和海沃德(J. Haywood)。他们在研究美国金融业发展史时发现,科技进步引起了财富的增长,随之而来的是人们要求规避风险的愿望增加,这就促使创新不断出现,金融资产日益增加,因而财富的增长是金融创新和金融资产需求增长的主要动因。

评级收费自律公约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收费自律公约 为规范评级执业行为,确保信用评级市场健康发展,防止因无序竞争的行为对信用评级业造成危害,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五家评级认为,应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规范》的规定,按照信用评级工作的合理成本,统一明确最低收费标准,以防止出现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违反《价格法》的低价倾销等行为的发生。五家机构就有关问题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并保证严格执行: 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种债券类产品的评级,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进行报备、发布进场公告和规定的评级程序开展工作。 二、企业债评级工作结束后,确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评级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报备该笔债券评级的相关材料。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即协议签署后、开始进场评级前按评级费用的50%收取,发行后收取评级费用的50%。 四、各类债券类产品的评级最低收费标准 五家评级机构认为,合理的评级费用是保证评级机构生存与正常经营、不断提高评级质量、为市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保障。为此,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五家评级机构测算出各类债券信用评级的最低评级费用。任何机构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信用评级的行业形象,不应以向发行人返还费用、报销费用、购买设备等商业贿赂行为变向降低评级费用。 (一)短期融资券评级收费标准 短期融资券评级分别出具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和短期融资券债项信用评级报告。 1、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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