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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张居正的政治思想

论明代张居正的政治思想
论明代张居正的政治思想

论明代张居正的政治思想

摘要:张居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以推行一条鞭法而名垂青史。明代万历年间,他前后当国十年,政绩卓著,通过实行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奄奄一息的明王朝重新获得勃勃生机,张居正也以其巨大的历史功绩而被后世誉为“救时宰相”。探究他的政治思想是正确理解这场改革成败的关键,本文拟从积极和局限两方面论述了他的社会变革、选才用人、守成等政治思想。

关键词:明代;张居正;政治;思想;积极性;局限性

张居正(1525-1582年),字叔大,号太岳,湖北江陵人。他出身寒微,少年中举,有经邦济世之志,官至内阁大学士。他性格刚毅深沉,多谋善断,却又专断独行,大权独揽。张居正的独裁专擅超越了一般的含义。他在上挟持皇帝,在下控制同僚。①在万历初年(1573-1582年)做了十年首辅,面对极其严重的财政危机,协助十岁的小皇帝推行新政,以其非凡的魄力和智慧,整饬朝纲,巩固国防,推行一条鞭法,把衰败、混乱的明帝国治理得国富政安。其之所以成功无疑与其具有一套系统全面的行政思想是分不开的。②然而对其改革史家们历来众说纷纭,扬抑迥异。钱穆斥之为“是权臣,是奸臣”③。张居正作为明朝当时的实际最高决策人,他个人的思想见解与品行才能,与改革的深度和得失成败有直接的关系,我主要从积极方面和局限方面来论述张居正的政治思想。

一、张居正政治思想的积极方面

(一)近民便俗、通识时变的社会变革思想

明王朝经过两百多年的风风雨雨,到了嘉靖年间已是百病丛生,危机四伏。君主赖以依靠的行政系统,由于官员们的因循、推诿、例行公事、结党营私而使本就很差的行政效率降到难以容忍的地步,明王朝处于极度的危机之中。而当时的社会风气也日趋没落,宋明以来,理学被尊为儒学的正宗、统治阶级的官方思想,到明后期愈来愈走向空疏。它宣扬心外无物,不假外求,把做学问的功夫引向发掘自己的内心世界,由感悟人的良知,推知万事万物,否认客观真理。这种脱离实际的学风,养育出一批文人学士谈玄说虚,以说空话,说大话为时髦,鄙薄民生国事。针对当时这种严峻的形势,张居正中进士仅三年,就在他一生中唯一的一次上书中阐述了他的改革主张,“宗室骄恣,吏治因循,边备未修,财用大亏,边患丛生,国用不足”等是他以后改革思想的雏形。

1. 主张“法后王”

对于当时的政治形势,张居正认为,“天下之事,极则必变,变则反始。”④他承认历史本身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一个王朝的政治制度、法令、政策等也必须随时代的变化而演进,古往今来,没有一成不变的法令,所以他主张“法后王”,不能在万世以后,还以先王的是非为是非,事事都效法先王。一切事物都要变化发展,改革也就成为必然的趋势。要想使明王朝能够长治久安,只有依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政策,改变制度,不时进行

①董倩.试论张居正集权与改革[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13.

②龙兴武.张居正行政思想新探[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21.

③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香港:香港大学出版社,1980,56.

改革,不可墨守陈规,用万古不变的眼光看待一切。变就是要适应民众的需求,变就是要适应时代的特点。这明确地反映出他的思维方式是与时俱进的,是随着时代发展的,既不能停留在某一时代之中,又不能超越于时代之外,只有适应时代的变化,去思维,去探索,才能解决实际问题。他着眼于与时俱变,随俗救弊,不断地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和民众的需要。

2. 改革要以“近民便俗”为宗旨

张居正从政以后,就倡言治国理政,不外乎谋求富国强兵两件大事,这在当时并不容易为一些官僚士大夫所接受。为了批驳迂腐的文人用祖制反对革新,张居正总结了商、周、秦,汉兴亡盛衰的历史教训,提出因时顺势的变法思想,说“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时宜之,民安之,虽庸众之所建立,不可废也,淳于时,拂于民,虽圣哲之所创造,可无从也”①考察先人制定的法规,要以近民便俗为宗旨,凡是不能顺应时势,违背人民要求的,可不用遵守;只要顺时安民的,即便是凡夫俗子的动议,也不能不听从。

3. 改革空疏陈腐的学风

要使官僚士大夫们摒弃旧规,面向实际,以富国强兵为要务,必须改变空疏陈腐的学风。所以他大力提倡扫无用之虚词,求躬行之实效,在给扬州宛陵县官罗近溪的信中说:“学问既知,头脑须窥实际,欲见实际,非至琐细,至猥俗,至纠纷处,不得稳贴,如火力猛迫,金体乃现,仆每自恨优游敬局,不曾做得外官,今于人情物理,虽窃谓本觉可以行了,然终是纱窗里看花,不如公等只从花中看也。”他强调人情物理不悉,便是学问不透。他自憾位居高官,对民情犹如隔窗观花,不如下属体察民间疾苦。这在文必称孔孟、道先哲的时代,提出不了解民间琐细猥俗,便是学问不透的见解,大大突破了理学的禁锢。又提出必须学习经世济民之学说,说:“学不究乎性命(理学),不可以言学。道不兼乎经济(经世济民)之学说,不可以利用。故通天地人,而后可以谓儒也。”②要求当官做学问走出衙门和书斋,面向实际,把治学理政与解决国计民生结合起来,作为官僚士大夫真正学业创家,才可称谓“儒”的标志,这对陈腐的思想界是一大触动。

由此可见,张居正的改革并不是随意的政策变动,而是有深刻的思想基础的。他的历史的进化观念和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使他对统治的危机有比较深刻的分析,对治国兴邦有确定的信念。正因为他有符合历史发展的进步思想,形成自己的新政思想,所以在与反对派的斗争中能够以犀利的锋芒,破除阻挠,把改革推向前进。

(二)不拘一格、敦本务实的选才用人思想

1. “不患无才,患无用之道”的选才思想

在淘汰官僚队伍中冗沓分子的同时,他既争取过去拥护高拱的官员的支持,又大倡“惟才是用”,不拘一格起用人才。他认为“天生一世之才,自足一世之用”,不患无才,患无用之道,③大力提倡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偏见,才德出众者即便屈居下僚,也可以越级提拔。他还重视到社会下层去发现人才,立贤无方,唯才是用,即使是被轻贱的僧道皂隶,只要出类拔萃,也可以位列九卿,作为栋梁。

2. 破格提拔有用之才

张居正在用人方面不仅在理论上有创见,在实践中也能突破既定框框,革新成规,做出表率。例如,他起用行伍出身的李成梁作为镇守边关的大将;破格提拔其貌极丑而又瞎了一只眼的嘉兴小吏黄清为淮安府,太仆卿高级官员;重新起用罢官的潘季驯治理黄河。万历五年,当改革推向高潮时,特许府、州、县学的学生直接投考京师国子监,从优录取

①[明]张居正.张太岳集.文集二[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②[明]张居正.张太岳集. 书牍一五[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贡生,把各地人才搜罗到中央。官僚队伍的阵容大为改观,衙门办事作风也焕然一新。所以在他执政时,能够很快地组成精干的班底形成改革的中坚力量,为建树新政做出贡献。

3. 使用人才中的“综核名实”原则

在用人方法上,张居正的根本原则就是“综核名实”,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系统,公诠选,专责成,行久任,严考察,一赏罚”等六个方面。①明穆宗即位之初,虽已罢斋醮,但臣之于道教,则已相习成风,积重难返。以当时外患之深入,内政之废弛,可士大夫只是徒托空言,敷衍塞责,政令行,须托诸人,所以张居正从人才和吏治入手,以期达到“核名实以行赏罚,则法行如流,而事功辐辏矣”②的目的。

(三)以伸张法纪为中心的整顿吏治思想

1. 伸张法纪,打击不法权贵

他把不法权贵看成“权蝎”,认为日后是真正祸国殃民的大患,因此把改革的锋芝指向统治阶级内部的不法现象,从而触动最腐朽、最黑暗的社会关系,这比一般把镇压农民视作首务的地主官僚,明显胆略过人,才高一筹。不法权贵横行一方,鱼肉乡民,由来已久。恶势力盘根错节,谁也碰不得,有没有这个胆量对他们绳之以法,是能不能以法理政,取信天下的严峻考验。

万历初年,最有权势的宦官冯保的侄儿冯邦宁,殴打平民,犯了法。这是件引人注目的事,而张居正当上首辅,主要得自冯保的支持,所以对他来说也是一次考验。但这件事并未难倒张居正,他当机立断,把冯邦宁革职,杖打四十大板,嘱告冯保严格家教。他还依法惩办了孔子的后裔衍圣公,逮捕了违抗朝命的黔国公朝弼,用强有力的措施限制外戚、宦官擅权,并一再宣告:“所在强宗豪民,敢有挠法者,严治不贷。”③

2. 裁革流弊,削减开支

张居正还把打击不法权贵与裁革弊政连在一起,从规章制度上堵塞漏洞。在明代,驿递是官方的主要交通制度,从北京到各省的交通要道都设有驿站,负责供应来往官员的吃、住、夫役和马车等交通工具,这些负担都分摊给就近的劳动人民。明初使用驿站本有严格的规定,非有军务和国家大事,不得发给勘合乘驿。这些章程到明后期已经名存实亡,兵部和各省抚按随意填发印信送人情,一张印信使用终身,或是辗转相赠。官员住在驿站,百般需索,捕人掠盗,骚扰不已,成为酷虐的暴政。张居正决心从这里开刀,痛加裁革,于万历三年(1575年)颁发通令,任何官员非军国大事一概不准领取通行的印信。④同时又大力削减驿站的供应,有的削去十之六七,对于违章擅用驿站的官员,严加惩治,概不手软。纵子弛驿的甘肃巡抚侯东莱、太原府的官员、太仆寺的大僚等都因此被纠劾,受到处罚。从此以后官员的乘舟车住客店与一般行旅一样,自行负担旅费,多年的积弊被扫除了,“小民吹呼歌诵”。依法理政,使人民得到实际的收益,这是改革取信于天下,得到百姓信赖的重要保证。

3. 加强监察,提高行政效率

明初法制规定,中央行政机构分设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中央又分设监察机构六科。部的最高长官尚书是二品官,科的长官给事中是七品官,但是这七品官对于六部却有封驳纠劾的权力。所以大官统率小官,小官也可以牵制大官,六部和六科都直接向皇帝负责,内阁不干预。张居正在这基础上加以改进,提高内阁的权力,由内阁总其成,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和监察。万历元年(1573年)颁行考成法,具体的内容是中央各部把批办的公事一律登记造册,分别制定一式三份公文薄:一本留部作底本,一本送六科

①[明]张居正.张太岳集. 书牍五[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②明实录.卷九十二[Z].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③[明]张居正.张太岳集. 书牍一二[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备注,一本交内阁查考。①大小事务酌量轻重缓急,路程远近,严立限期,责令完成,逐一注销,如有欺瞒不实的,从严查处。按月进行考成,每岁进行总结,吏部通过询事考言,以言核事,以事核效,评定官吏的勤惰。这就起到了三种作用:一是用内阁控制六科、都察院,进而控制六部,再由部院控制地方,考察各级官员,使考察工作直接向内阁负责;二是对官僚机构和官员采取定期考勤和随事考核的综合办法,检查言行,施行赏罚,有利于督促公务,提高功效:三是处理公务的情况分报三个机构审核,使其互相监督,从官僚体制上防范玩忽职守的现象。考成法颁行后,官场上因循怠玩,姑息偷安的吏风为之改变。②

(四)“孤焰置于风”的大无畏思想

十年改革,前后对比,成效卓著,政治局面有所更新,这主要应归功于张居正。因为当时的皇帝是个不理事的小孩,对于身兼首辅和严师的张居正又敬又怕,言听计从。张居正实际上是代行皇帝的权力,是王朝的最高决策人,所以他个人的思想见解和品行胆略,与改革的深度和得失成败有直接的关系。

改革是异常艰难的,阻力重重,不仅因为改革触动豪强权贵的既得利益,遭遇到顽强抵制,更重要的是封建社会发展到明后期,封建机体衰老而僵化,因循守旧,姑息偷安,能容留给革新的余地已经非常狭小。张居正对此更有敏锐的感觉,当此因循难振之时,只有顽强地破除积习,才能打开局面。海瑞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却遭到非议,他曾致函给以鼓励,说:“三尺法不行于吴,久矣。公骤而矫以绳墨,宜其不能堪也,讹言沸腾,听者惶惑。仆谬忝钧轴,得与参庙堂之末议,而不能为朝廷奖奉法之臣,摧浮谣之议,有深愧矣。”③表示他要力摧浮言讹议,大力贯彻封建社会法制。

但是,积习难改,贯彻法制,又谈何容易。在豪强怙恶违法成风的地区,玩忽法规已经习以为常,一旦依法办事,不仅为不法者反抗,也为执法者的惰性所不容。根缠枝绕,步履维艰,改革就是在披荆斩棘中推进的。万历三年左右,正当推行考成法,整顿驿站,清除一批庸官贪吏之际,户科给事中余懋学、御吏付应桢和刘台请改行宽大之政,借口雷击端门和地震胡说上天震怒,威胁撤消新政。张居正鄙夷地斥道:“皆宋时奸臣卖国之余习,老儒臭腐之迂谈。”④宣称必须重处肇事者,以定国策,把他们削职、戍边,论罪下狱。由于对反改革势力无情反击,所以能顺利消除阻难,把新政引向前进。

即使到了晚年,自知身后必然不保,他仍然矢志不移,务求把改革进行到底。临终前一年,他自述:“遂蒙圣主之深知,矢竭愚忠,用图称塞。顾涓流徒烦于注海,而寸石向望于补天,……抚岁月以怀愁,戴荣光而增惧,敢不坚持晚节,益顾初忱,苟利国定,何发肤之足惜。”⑤明知改革如涓流入海,寸石补天,但只要对国家略有小补,把生死荣辱置之度外,坚持晚节,一如初衷,充分表现出一个杰出的地主阶级改革家,锐意革新的坚强毅力和英勇的献身精神。张居正即如孤焰置于风,也要以那微弱的光芒,照亮明王朝复苏的通道。虽然明王朝的颓势他是无法挽救的,但他的耿耿丹心确曾给衰败的王朝赢得一度光华。

二、张居正政治思想的局限方面

(一)寓革新于法祖的守成思想

张居正以近民便俗的变法思想作为改革的依据,是超群出众的见解,也曾指导新政取得预期的成功。但是,他在接受国事委托时又表示:“今国家要务,惟在遵守祖宗旧制,

①[明]张居正.张太岳集.奏疏三[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②龙兴武.张居正行政思想新探[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24.

③[明]张居正.张太岳集.书牍二[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④[明]张居正.张太岳集.杂著[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不必纷事更”,①给新政披上法祖的外衣。固然,皇帝年幼,首辅出身门第不高,需要借助祖先亡灵来稳定统治,这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斗争方式。但是,由于阶级和时代局限,他没有提出更远大的政治理想,国初的兴盛局面令他心醉神往,“自三代以来,法制之善,未有过于明代者。……其后,法之不行,人不力也。”②他把明初的法制看得尽善尽美,只是不肖子孙不师法祖训,才逐渐败落。所以他努力奋斗的目标就是按照旧规章,绘制新蓝图。所以法祖不只是一种方式,更是一种社会理想。这种守成的社会理想,力图前进而又怀旧的精神状态,使他袭用进取不足的旗号,也使他在同顽固派的斗争中没有鲜明的旗帜,没有持久而明确的打击方向,甚至给对立面提供口实。御史刘台责难张居正说:“谏官因事论及,必曰‘吾实祖宗法’,臣请即以祖宗法正之。”③洋洋洒洒疏劾新政,用的就是法祖的名义,这就在实践上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二)高度集权,大权独揽

由于明神宗年幼无知,李太后乃妇道人家,冯保为内臣宦竖,更为张居正之心腹,所以,权力自然而然地转落到张居正手里。他慨然以天下为己任,政自己出。他不怕别人说他专擅,恰恰相反,他认为这样才是真正对明神宗的“忠”,是对穆宗托孤之言的真正负责。他要像诸葛亮那样,携同幼主在“非常”时期建立非常之功。张居正在决策圈中,他要自己一人独断,决不允许其他阁臣与自己并驾齐驱。为了扩大自己权力的基础,寻找自己的得力助手以推行其政令,张居正以“伯乐”的身份把他认准的“人才”全部选拔上来,安排在不同的岗位上。在决策中,张居正不要求他们有所作为,只要能顺从自己,认真执行政令即可,张居正将权力集于一身,不容他人染指。

张居正对权力极端迷信,在他看来,权力似乎是可以实现自己一切愿望的魔杖。为了维护自己业已取得的权力,打击自己的反对者,张居正只得诉诸于自己手中的权威。谁要攻击自己,谁就是对当朝皇帝蔑视和触犯,是“竦动幼主,阴间左右”,是对张居正一片“忠心”报国的亵渎,谁就遭到贬谪罢黜。但是他用权力来强制推行改革,其效果当然只是暂时的。对于内阁成员的严控使他们产生了忿忿之情。在张居正逝世之后,即刻出现了对他个人的全面报复和对其改革的全面反动。

(三)刚愎自用,事业后继无人

张居正深知自己的改革措施会使他处于“危地”,他也准备将朝廷整顿一番,国富民安就行了,而没想如何使自己的改革事业让后人继续走下去,也没有在权力的交接上下一番功夫。他一手提拔重用的张四维,“家财万贯,倜傥有才,但品行素来不端,在他生前故作谦卑老实相,背后到处拉关系,攀权势”,岁时馔问居正不绝,④对张居正极尽奉迎拍马之能事,又同李太后的父亲武清伯李伟拉上同乡关系结为伙伴,万历三年被张居正提名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明通鉴》记述:“初,四维曲事居正,然心不善其所为。是个地道的两面派。张居正对此也不是毫无所知,但没有及时下决心清除这个隐患。张居正一死,张四维谋得首辅的宝座后,立即脱下改革派的伪装把过去反对改革而被罢官的吴中行、赵用贤等一概官复原职,网罗成他的同党,首先发难攻击张居正。此时改革有夭折的危险,改革派便幻想拥戴大学士申时行,驱逐张四维。而申时行虽然曾是支持改革的官僚,《明史》说他以一手流畅的文字功夫博得张居正的欢心,于万历年六年入阁,协理机务,成为张居正信用的人物。但他的为人如同明末著名戏剧家汤显祖的评价,“柔而多欲,是个貌似宽厚实则利欲熏心的伪君子”。⑤张四维回乡奔丧,他接任首辅后,更加肆无忌惮地破坏

①[明]张居正.张太岳集.奏疏二0 [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②[明]张居正.张太岳集.文集三0 [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③[清]张廷玉.明史.卷十五[Z].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④[清]张廷玉.明史.卷二十九[Z].北京:中华书局,1980.

改革,“务反居正所为,以和厚接物”,甚至对张居正进行诋毁攻击,①万历十二年诏旨宣布张居正“专权乱政”、“谋国不忠”②等几大罪状,就是出自他的手笔。他主持内阁九年,新政措施被废除殆尽。按理说,改革派并不是没有人与之较量,内阁大学士都是张居正生前物色的人选,六部中礼、刑、户、兵、工五部尚书和一大批侍郎、将领也都是与张居正共事甚久的亲信。如果改革派内部不出现这样的两面派和伪君子窃居要职,新政尚可延续时日,不致失败得这样惨重。

三、结论

张居正政治思想的积极方面使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增强了明王朝的统治力量,扫除积弊,澄清吏治,扭转了国家财政的困难。但是,张居正作为地主阶级的政治家、改革家,其政治思想不可能超越封建制度的局限,改革从其阶级实质来说,体现的是以朝廷或国家为代表的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然而16世纪的社会历史条件,又赋予张居正改革以特有的时代风貌,从这种背景中引发的改革思想,应比以往的改革家,具有更为深刻的内涵。张居正的政治思想,既有积极进取的一面,也有保守的一面,他的政治思想核心是实用与事功,只是对现有体制修修补补,没有远大的政治理想和宏伟蓝图,致使改革从根本上来说不可能成功。但是,他的光辉政治思想和非凡事业,永远值得我们后人去思索和借鉴。

①[清]赵翼.廿二史札记[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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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张廷玉.明史[Z].北京:中华书局,1980.

[4] [清]赵翼.廿二史札记[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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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明实录[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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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董倩.试论张居正集权与改革[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4).

[11] 龙兴武.张居正行政思想新探[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Introduction of Zhang Juzheng Political Thinking in

Ming Dynasty

Abstract: Zhang Juzheng is a famous stateman and reformer of ancient China, and he is famous for carrying out the single whip system . During Wanli in Ming Dynasty, he worked as the country governor for ten years, and achieved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Through the implement of a series of reform measures, the suffocating Ming Dynasty obtained a vigorous vitality, Zhang Juzheng also obtained the reputation as “saves the times prime minister” by the later generation because of his huge historical merit. Inquiring his political thinking is the key to understand this reform success or failure correctly. This essay elaborated his political thinkings ,such as: social transformation, election and maintaining the accomplishments of the ancestors and so on, from positive and limited aspects.

Key words: Ming Dynasty; Zhang Juzheng; politics; thought; enthusiasm; limitation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由此我们看到,西塞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不过是这种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导。按照西塞罗的逻辑,只有坚持以自然法为标准的立法原则,才有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6],才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在这里,西塞罗已经意识到实在法的不足和遗憾,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原则才能修正这些不足和遗憾,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与“正义”的方向发展。他一直坚信,自然法才是人类制定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据。为此,他强调说:“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7]

浅谈柏拉图的理念论

浅谈柏拉图的理念论 摘要:柏拉图不仅是古希腊哲学,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 家和思想家。柏拉图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理念”,他的哲学亦因此而被称为“理念论”。文 章通过阐述柏拉图理念论的内容、如何认识理念论以及对理念论的反思和评价,探讨了其对 以后哲学发展起到的重要意义。 关键字:柏拉图; 理念论; 思想体系 柏拉图这位西方的“孔子” ,对西方乃至世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作为其思想核心的理念论 ,因其开创了西方传统理性主义形而上学而获得了特殊地位 ,所以许多现代西方哲学家认为西方两 千多年来的哲学不过是对柏拉图的注释 ,或归结为柏拉图主义。纵观柏拉图的理念论,虽然存在着不足之处,但仍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部分。 一、理念论的提出背景 柏拉图理念论是对其先师苏格拉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苏格拉底是西方哲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物,自他开始,哲学从“一心向外”转向对内心境界的关注。在苏格拉底看来,对你自己的认识 ,就是关于德性的知识。人之所以缺乏美德,是由于缺乏美德的知识 ,一个人 只有知道什么是善,才去做善;一切恶行都是由于人们不认识善才做 出的。苏格拉底认为,具体的美德是因时、因地、因人的不同而不同的,必须找到共同的永恒的东西,这就美德的概念,它是美德的最真实 的东西。柏拉图一方面继承了苏格拉底关于心灵内在的思想,另一方 面又进一步把心灵内在原则、定义外在化 ,从而创立了理念论。 在当时的社会,柏拉图起初也对民主政权保有一定希望,但当这

个政权以“渎神和毒化青年”之罪处死苏格拉底后 ,引起柏拉图对民主政权极为不满与憎恨。在这种社会政治背景下 ,他目睹这一切,便产生了寻求治国道路的志向。柏拉图把对现世的拯救落实到对人的心灵的拯救上。他认为,只要净化人的心灵境界,使人的心灵变得善良,社会就会安宁,国家就会治理好。在这种强烈的历史使命感的驱使下 ,他主张哲学家作统治者,并冒着生命危险,为实现其“理想国”而奋斗。 二、理念论的主要内容 柏拉图的“理念”是从苏格拉底关于“是什么”的定义而来,它的基本规定之一就是“由一种特殊性质所表明的类”,不过“理念”并非单纯的抽象概念,而是超越于个别事物之外并且作为存在之根据的实在。一类事物有一个理念,感觉事物是多而理念是一,它作为其自身是永恒不变的自我完善的整体。 于是柏拉图认为,感性世界是一个不断流动变化的世界,其中的事物都是既在存在又不存在、既确定又不确定的,我们对它们不能形成任何真理和知识,只能形成意见。只有当我们凭借逻辑从这些事物上升到确定的“定义”,我们才能说有了确定的知识。而一切定义不是指称个别事物的,而是指称这些“理念”的,因此只有理念才是确定不移、不变的存在,尽管它们是看不见、而只能被思想到的,但它们是唯一的真理。任何具体的东西都只有“分有”了与它相应的理念,才能存在。但万物和自己的理念相比都是不完善的,它们都必须努力趋近于自己的理念,却永远也达不到理念。所以,理念就既是万物的本

《张居正》读后感

《张居正》读后感 大约两三个星期前我在我们这最大的盗版书市场买了一套熊召政刚获奖的那部《张居正》,虽然是盗版但价格不含糊。共分两本,摞起来有一个砖头那么厚。第一本,《木兰歌》和《水龙吟》我看得挺认真。第二本比第一本厚,我看得有些不耐烦了,所以跳着看的,只看了看开头和结尾。按理说我写这读后感由此也显得底气不是那么充足。 看完了之后对于张居正了解的还是不多------包括他的比较有名的“考成法”,他的“一条鞭法”在第二本直接就没看。但对于当时的宫廷黑暗还是多多少少有些感慨油然而生。印象最深的就是深宫大内大小太监的贪墨、政府官员自上而下令人咂舌的结党营私互相倾轧贪污腐败。张居正的几句话也有印象:自古以来侍君难,侍幼君更难!孟子曰:治国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另外,张居正用循吏不用清流我觉得是很有见地的。他不用海瑞,而起用了一开始仅仅是九品衔礼部观政的金学曾,就是让官员放开手脚去做事而不是整日夸夸其谈坐而论道,这对于整饬官僚主义就很有效用。这里倒不是要诋毁海瑞,只是他因为“清廉”二字所累,在为官时断案处事变得比较偏激。书上也说了,他做了四品苏州知府后把一个膏粱富庶的苏杭天堂治理得连年欠收,富户外逃。同时张居正很注意做事的灵活性,比如为了继续获得大内司礼监掌印太监冯保的支持,一口答应把一个淮运总

督的肥差让一个因贪污被查处靠行贿又妄想爬起来的胡自皋。他说:“为了惩治一百个贪官,你起用一个大贪官,你干不干?”我看的这些里头有两件事印象也很深刻:一个是礼部六品主事童立本上吊自杀事,一个是工部尚书朱衡被内宫秉笔太监吴和假传圣旨恶意报复事。第一件跟我有相似处。我也是一个不得领导青睐,处处受气酸腐木讷的小人物。虽然不像童立本那样被人利用一番后反又被训斥一顿,回到家因为无钱买米一家上下饿得眼冒金光无奈一时想不开只得上吊自杀,但是自己觉得个中甘苦跟他也差不多了。第二件事,堂堂的工部尚书,对于中官的戏弄、报复无可奈何,只能干受着这也在当今社会中屡有发生,俗话说: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不路无尸骸。这部书中最最让我感到瞠目结舌的是万历皇帝的冷血。张居正从朱翊君十岁登基就满腔热情、赤胆忠心地辅佐他,教给他知识和做明君的的道理。甚至从自己十岁儿子的身上想到儿童爱玩的天性,给朱翊君买了当时比较风行的风葫芦做玩具,寓教于乐。同时呕心沥血,使得万历朝从元年之初太仓无一两银子发展到万历九年太仓银共计四百多万两,这些都无一不凝聚着张居正的心血。但是朱翊君仅仅因为自己一次荒淫的丑行被太后抓住,张居正主张皇帝要下《罪己诏》而把他的“丑行”弄得天下皆知就怀恨在心。 张居正万历九年在首辅、太师位上病逝的时候,万

张居正改革

张居正改革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产生过三次大规模的变法改革运动,这就是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宋代的王安石变法和明代的张居正改革。它们分别出现在封建社会的早期、中期和后期,各自反映出封建社会在其产生、发展乃至衰亡过程中所出现的剧烈矛盾和变动。而发生于晚明时期的张居正改革,就是在封建社会走下坡路时,由统治阶级内部的有识之士发起的一场挽救危机的运动。 改革背景:“势不容于不变” 建立于公元1368年的大明王朝,在延续了一百多年之后,至明代中叶,已经犹如一座年久失修的大厦,干疮百孔,破败剥落,呈现出末世之相。土地集中,财政困难,吏治腐败,外患频仍,这一连串的问题纠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强大的冲力,动摇着明朝江山的基石。 明代的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地主阶级贪得无厌,肆无忌惮地侵吞大片的土地。最高统治者皇帝不仅直接占据土地,不断扩大皇庄,而且还把大量的上地作为赏赐之物,分送皇亲国戚,河南开封的周王府曾经一次就得到赏田五十余万亩。 豪强势力则在各地巧取豪夺,霸占土地,致使土地高度集中。这种状况,不仅直接加剧了阶级矛盾,而且还严重影响到国家税收。那些皇亲国戚、勋臣官绅,依仗特权不纳赋税,豪门富户、不法地主则勾结官府,瞒田逃税,使得“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家财政收入每况愈下。与此同时,财政支出却大幅度增加。官僚机构的不断膨胀,加重了政府财政的负担。有增无减的皇室开支,成了填不满的无底洞。 军费支出也十分庞大,北方的蒙古,沿海的倭寇,时常骚扰内地,每有战事,军费开支便直线上升。嘉靖二十九年,蒙古土默部发兵南侵,一路杀掠,直逼京师,史称“庚戍之变”。这一年明朝的军费开支高达六百万两,超过岁入白银的两倍。出多入少,国库空虚,当时的国家财政,已经到了不捉襟也具时的地步。国家的状况如此糟糕,处在社会底层的广大民众的生活,更是日益穷困。失去土地的农民,或沦为佃户,或外出流亡,所谓“到处灾伤,四方盗起”。整个社会如同布满了干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仅太祖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奸党罪人律,反映了皇权****主义的极端发展。 (二)充军 “充军”刑创制于明代。明代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

西塞罗教育思想的影响有哪些.doc

西塞罗教育思想的影响有哪些 西塞罗教育思想的影响 西塞罗是古代罗马时期政治建设中最杰出的一位代表人物。西塞罗天资聪慧,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来与众不同。他最早闻名于政治界,但是他不只是一名政治家,同时还是一位著名的哲学家。他在思辨方面的能力不仅使他在律师方面有所成,更使他在哲学方面站在了一个制高点上。 站的比别人高,看的也自然比别人远。他看待问题所处的高度,使得西塞罗思想在众人眼中独具魅力。这也是他有别于其他哲学家的地方。西塞罗被称为古典共和思想最优秀的代表之一。早年从政的经历,以及后来被放逐的遭遇作为他人生中或长或深的一笔,都使西塞罗思想得到了沉淀和升华。 西塞罗在哲学方面的成就曾经影响过一代人。但是,在古罗马后期,文化和经济都由兴盛走向衰亡的时候,西塞罗思想也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直到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西塞罗思想又渐渐复苏,重新走进学者们的视线里。可以说,西塞罗的影响在文艺复兴时代最大范围化地被扩散,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受西塞罗影响的孟德斯鸠和休谟等人后来创作出来为后人所仰慕的著作。在西塞罗的著作《论法律》中,他提到了自然法的思想,即在各种法律之上还存在着适用于所以民族的永恒的法则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高于一切法律,其效力也高于一切法律。 西塞罗的教育思想 西塞罗的家庭在当时算是名门望族,因此受过良好的教育。这为他以后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根基。在当时,受过良好教育的西塞罗,很大一部分得益于罗马的传统教育。因为这个,他对本民族的传统教育有着深厚的情感。另一方面,西塞罗也对外来文化有着切身的感受,所以他不否定也不排斥希腊的文化教育,

相反的,他更是高度评价其文化教育,特别是当时盛行的雄辩教育,对当时的教育家起了很大的作用。从这两个方面,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西塞罗既接受了外来文化教育,也保留了罗马的文化教育,巧妙地将两者融合在一起,形成自己的独特的教育思想。一方面,他从罗马的实际出发,培养了一批教育家,另一方面,他又吸收了希腊文化对于人的作用人的价值等的思想,强调人的作用,将人放在中心地位。并且他还强调让整个社会接受文化教育,妇女和儿童也不例外,使罗马的精神文化高度发展。 西塞罗教育思想既吸收了罗马教育,又融合了希腊教育,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思想,令后世得到启发。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在西塞罗很小的时候,便展现出极高的法律天赋。出生于名门望族的他,在其很小的时候便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精神文化境界是比较高的。他从小便认为,我们生活的世界所有事物都必须有自己的法则,若是没有法则,便无法生存。而对于人类来说,也是这样。上升到人类世界的层面,这个便是法律了。西塞罗认为,人类社会必须具有法律,有了法律,人们的行为才能得以规范,不可以为所欲为,更能让人们的生命财产等得到有效的保护。另外,法律更是一个国家治国额根本,如果没有法律,国家岂不是会大乱?更别提什么富国安民了。因此,他积极推进法律的制定和使用。 而他创造的法律,达到了当时法律的顶峰。他认为,自然法是人类世界普遍存在的法则,是本来就有的。而人们所制定的法律实际上是从前者的法则中规范出来的。并且他还认为,所谓的正义,应该以自然法为根据来衡量。

柏拉图主要思想概述

敬文法哲学研习会柏拉图主要思想概述 专业:法学理论 学生姓名:岳岚培高寒梅郭甜甜指导教师:孙文恺教授 完成时间:2020年6月15日

前言 0 一、辨证学 (1) (一)意典的性质与意义 (1) (二)意典界与事物界 (1) (三)晚年辨证学方面的变迁 (2) 二、格致学 (2) (一)宇宙的形成 (2) 1.开辟 (2) 2.质素 (2) 3.灵魂 (3) (二)宇宙的分类 (3) 三、伦理学 (3) (一)个人伦理 (4) (二)社会伦理 (4) 1.国家起源 (4) 2.哲学王的统治 (5) 3.社会等级 (5) 4.公有制 (6) 5.教育理论 (6) 结语 (6)

柏拉图主要思想概述 摘要:柏拉图的思想是西方文化的奠基,在西方哲学的各个学派中,很难 找到没有吸收过他的著作的学派。其思想理论涉及文法、修辞、逻辑、算数、几何、天文、音乐等诸多方面,本文试图从内容上以其辩证学、格致学、伦理学三个方面为主线对柏拉图的主要思想进行梳理,以期对柏拉图的主要理论学形成初步认识。 关键词:柏拉图意典格致伦理 前言 柏拉图的著作均采用对话体,这种写作方式承载了其丰富的哲学思想。关于柏拉图思想的分类,主要有三种方法:第一种一是以时间分,另两种是以内容分。具体地讲,前者以文体学的研究方法将柏拉图的对话分为早期、中期、晚期。“早期对话中比较重要的作品有《申辩篇》、《优息弗罗篇》、《克力同篇》、《查米德斯篇》、《伊翁篇》、《高尔吉亚篇》、《拉凯斯篇》、《门内科索斯篇》、《普罗泰戈拉篇》、《吕雪思篇》、《优息德谟斯篇》、《大希庇阿斯篇》。中期对话有《米诺篇》、《斐多篇》、《克拉底鲁篇》、《会饮篇》、《理想国》、《斐得罗篇》、《巴门尼德篇》。晚期对话有《智者篇》、《泰阿泰德篇》、《蒂迈欧篇》、《克里底亚篇》、《政治家篇》、《斐利布篇》和《法篇》。”①这种对话分期,学者们是大致同意的。但不同时期是否意味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学者们持不同观点。有的认为,不同分期,其哲学思想截然不同。有的认为,柏拉图思想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以内容分的有三分法和八分法,三分法由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任诺苦辣提斯首先接受。“所分的是(一)辨证学或名学(Dialectic or Logic);(二)格致学(Physics);(三)伦理学(Ethics)。”②八分法则分为:认识论、理念论、辨证法、自然哲学、社会政治哲学、道德伦理哲学、灵魂论、至善论。③两种分法都有道理,相比而言,第二种分类更为得当。原因在于第一种分法,非细致研究柏拉图每一篇对话不能进行;而且分歧较大,比较不同时期思想的变化更是艰难。而第三种分法所分小类可以归入三分法的大类中去,不如三分法精炼。本文遂采用第二种分类总结概括柏拉图的主要思想。 ①余纪元:《<理想国>讲演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②严群:《柏拉图及其思想》,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1页。

张居正改革完美版

第9课张居正改革 知识目标 1、知识要点:了解张居正改革的背景;掌握张居正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影响;了解张居正改革结局的有关知识。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结合时代背景体会“救时宰相”的含义;理解张居正改革的历史地位及其重要意义。 本课重点:张居正改革的内容 本课难点:张居正改革的影响及评价 感受历史: 内阁制与内阁首辅 明清两代的内阁是封建皇朝中央政府的最高办事机构,明朝永乐年间,为了方便协助处理政事,明成祖正式设立内阁。明中叶以后,由于政治腐败,皇帝不亲政事,故事权下移,由内阁代替皇帝草拟诏命、敕诰,六部尚书凡事须请示内阁大学士,而且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内阁大学士有多人,地位类似前代的宰相。其中一人为首领,称“首辅”。首辅更是位极人臣,一切朝政归其调度,俨然成为实际的宰相。嘉靖时把持朝纲20年的严嵩和万历时主持改革的张居正,都是明后期影响很大的内阁首辅。 重点难点 2、前后联系 (1)联系必修Ⅰ,明确内阁在明中央政权中的地位,理解张居正改革能够推行强有力改革的有利因素。

(2)联系必修Ⅲ,理解明清时期理学思想占正统地位对张居正改革毁誉的影响。 线索勾勒 1、基本线索 整顿吏治 明中期:内外交困→“救时宰相”实施边防新政身后毁誉 清丈田亩,推行一条鞭法 2、延伸探究:王安石变法与张居正改革成败不同的原因。 五能力训练 1、下列关于张居正改革背景的叙述,最准确的是() A 内外交困的统治危机 B 蒙古贵族的劫掠 C 明政府统治腐败,财政困难 D 社会矛盾尖锐 2、为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新法畅行无阻,张居正采取了下列哪一措施() A 严肃纲纪 B 设立驿站制度 C 创设颁行考成法 D 控制内阁 3、呼和浩特城建成于明时期,这座城市的修建() A适应了明王朝对蒙古作战的需要 B 加强了蒙古地区与内地的贸易往来 C 密切了满蒙关系 D 表明蒙古放弃了游牧生活方式 4、下列属于“内修守备”措施的是①加固长城②操练兵马③改善汉蒙关系④起用名 将⑤加强互市往来() A ①②③④ B ③⑤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⑤ 5、明朝实施的一条鞭法与当时的资本主义萌芽之间的关系是() A 没有关系 B 阻碍作用 C 促进作用 D 有关系 6、下列有关土地赋税制度,因大地主的反对而失败的是()①方田均税法②均田制③ 两税法④一条鞭法 A ②④ B ①② C ①③④ D ①④ 7、明代张居正税制改革最大的影响是() A 按财产的多少征税 B 把赋税分摊到田亩上

法制史8:明朝

①《大明律》:明代最重要的法典,明太祖朱元璋主持制定。发展变化:⒈在法典编撰体例上,改变北齐律以来法典12篇的传统编纂体例,确立以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分目的法典新体例,共7篇30卷460条。⒉在卷首,首列了“二刑图”和“八礼图”,便于查阅检索。⒊规定“变更祖制罪”。②明大诰: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4篇共236条。主要内容是由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汇编和在律典之外颁布的峻法条款,以及对臣民发布的训诫等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是专门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件。渊源于西周时期一种法律形式诰,就是帝王对臣民发布的训诫之词。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重点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空前普及。③申明亭:是明代在乡里设立的,作为最基层的司法组织,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是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⑤奸党罪:规定左使杀人,巧言谏免,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等等均属“奸党”罪。⑥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一条刑法适用原则。轻其所轻:轻微违反典礼及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明律的处刑都较唐律为轻;重其所重:直接危及封建国家利益的犯罪,明律处刑普遍较唐律为重。⑦一条鞭法:“条鞭”是“条编”的讹称,其重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和田赋合并,计亩征银。特点:赋役合并;以雇役制代替差役制;简化税制;计亩征银;实行“官收官解制”。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顺应经济发展趋势,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客观上促进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是人身依附关系得到松弛;缓和社会矛盾。⑦厂卫:“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分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扶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锦衣卫:明朝称锦衣卫狱为诏狱。一方面是指奉皇帝诏令监禁犯人的监狱,另一方面是指奉皇帝诏令审理案件。⑧廷杖:根据皇帝的命令,在朝廷的殿陛之下或午门外,对违抗皇帝的大臣施以杖刑的制度。始于东汉,唐、宋等各朝都曾出现过廷杖大臣之事,但没有形成定制,到明朝朱元璋时成为定制。⑨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渊源:唐朝“三司推事”制度。对后代有较大的影响;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皇帝的司法权得到加强。⑩九卿会审: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可追溯到明太祖时期。号称重视人命,但是对重大犯罪已经“决不待时”了。①试述明初重典治国的法律表现。答: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4篇共236条。主要内容除了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外,还附有朱元璋的训诫词,集中体现重典治国的基本精神,特点: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重典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空前普及。②试比较唐明律典体例的异同。答:明律与唐律相比,在编纂体例上有很大变化,表现:以中央六部即以吏、户、礼、兵、刑、工官制为篇目,篇首冠以名例律形成七篇的新体例。打破了自北齐以来的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惯例。其下又增加子目录,使律典的层次更加合理。其中,《名例律》相当于法典的总则部分,其内容基本上与唐律相同;《吏律》主要涉及惩治官吏职务犯罪行为,分职制、公式两部分。《户律》分7卷,规定了有关的违法犯罪的条款与处罚。《礼律》规定了关于违背祭祀和礼仪制度的惩罚规定。《兵律》规定了惩罚宫廷警卫和边防关津要塞等方面的犯罪。《刑律》规定了惩治贼盗、杀人、斗殴等刑事犯罪的法律,也包括有关诉讼、审判等方面的内容。《工律》是关于工程营造和河防方面的法律规定。③试析“例”在明代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答:条例的制定程序比较简便,一般由臣下议定,皇帝批准实施。灵活的法律形式可以弥补律文

《万历十五年》读书分享

《万历十五年》是一部正史作品。不同于一般的正史枯燥乏味,作者黄仁宇采用了一种被他自己称为“大历史观”的描述手法。既不像编年体史书那样依照时间的脉络叙述一个王朝的兴衰,也不像纪传体史书那样单独介绍每个人物完整的一生,而是把历史剖开一个横截面,像纪录片导演穿越过去一样,把当时的一位皇帝和五位著名的大臣,以一种群像式的叙事手法缓缓展开,从中折射出16世纪中国社会的大致面貌。并且,如同管中窥豹一样,从各种细节中观察,公元1587年表面一派太平的大明朝,为何会一步一步走向衰落和灭亡。 那位皇帝,自然就是万历皇帝朱翊钧,五位大臣分别是大学士张居正和申时行,南京督察院都御史海瑞,蓟州总兵官戚继光,以及前云南姚安知府李贽。用黄仁宇的话来说,他们或是身败,或是名裂,没有一个能够功德圆满。从他们身上可以看出,那些隐藏在历史深处的症结已经开始慢慢积累,直至无可逆转。 本周,我想以黄仁宇的视角,顺着这几位“主角”的脉络,大体向各位同仁分享一下这本书。

我们从万历皇帝开始吧 按照惯往的印象,中国古代的皇帝作为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自然拥有着几乎没有边界的权力,他们想做什么都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然而在黄仁宇视角下的万历皇帝,在我看来几乎是一个悲剧的人。 皇帝的统治合法性来源于千年来儒家思想在民间的积淀,忠君、孝顺、勤俭…这是作为一个体系的要求。为皇者希望普天之下的人忠君,那么他本人就必须勤俭、孝顺,必须听从不顺耳的谏言,必须符合以下儒家对于明君行为的描述。 因为要节俭,他被限制花销,甚至到没有钱赏赐宫女,需要把这笔赏赐记录下来,待到有钱的时候兑现。而对他做这样要求的师傅张居正,却可以在归乡的时候使用32个轿夫扛抬的大轿; 因为要听纳谏言,他不能立最满意的朱常洵为太子。大臣们以无嫡立长为理由,联合一气对抗皇权。这些文官科举出身,儒家理论该如何使用,以用来支持他们自己的观点他们最熟悉。但最可气的,这些人之所以想立朱常洛为太子,并不全是要维护他们心中的正义与大道。压宝给一个在先皇眼里弱势的皇子,待新朝之时换取丰厚的报酬,是有些人包藏在内心的真实想法。可是作为皇帝他没有办法,皇权的威严来自这些熟读经典之人一次次匍匐下跪叩首,如果他们一起说不,皇权是会被动摇的。 名为九五之尊,其实也不过是个被束缚在深宫的可怜人,非但不能为所欲为,寻常百姓家的自由也不见得能享受到。皇帝是一个体制的需要,是一杆远远飘着的旗子。这杆旗最好没有思想,乖乖听从朝堂的谏言;不要有身为人的情绪,好好按着祖宗承宪来就好。

张居正改革和晚明政治

张居正改革和晚明政治 实际上在利玛窦行经大运河北上之前,大明帝国已经尝试着穷最后之力作一番振作。这运动是由张居正一手经营,他这时是首席大学士,同时也是朱翊钧(即万历皇帝)的导师。当万历在公元1572年以9岁登极之日,张居正因皇太后之信托,成为皇帝的保护人。他和宫内的首席宦官有了默契,于是行使职权时具有相当的威望,有如宰相,只是没有宰相之名目。他将自己的亲信布臵在内外机要之处,也将自己权势推广至朝臣之监察弹劾部门和文书教育部门,同时亲身管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张居正不辞劳瘁,经常以个人之书牍和各地巡抚总督谈论国事中之各种问题,所以各种方针与政策事前已有了默契,当各臣僚建议于御前。而张居正以大学士的资格代皇帝批答时,不过将经过协定的谋略具体化。张居正既有人事权,便常引用各人的升迁为饵来笼络部属,张居正以这种方法独揽国事达10年之久,迄至1582年他刚57岁却出人意外的溘然长逝。 张居正具有智谋,精力充沛,也会使用手段,而且经恒持久。他遇到最大的困难乃是明太祖朱元璋一手造成的大帝国自创立之始即不容改革。它不像一个国家,而像由一种文化塑成的形体。在某些地区,卫所制度无法废止而找到接替的办法,而国家的财政资源则过于分离散漫。

张之运动不能算是整体的改革或局部的改革,它不过重整纪律而严格地奉行节俭。在他策划之下,所有不紧急的支出全部从缓。预算之紧缩及于各部门,所有账目均严格地核查。各地方政府必须强迫达成节余,毫无宽贷。所有官员都要将任内税收数额如预定的征足,非如此则不能升迁,即已退休的官员也可能召回追究责任。此时刚值倭寇荡平和俺答和议成功之际,这一套部署使明帝国在10年内,国库里存积银1250万两。兹后在公元1592年及1597年明军两次被遣往朝鲜阻挡丰臣秀吉的入侵,作战时两方都犯有战术及战略上的错误,经年胜负未决,只是明军能支持到15 98年秀吉之去世,因此虽无决定性的胜利却已达到战果。造成这结局的一个主要因素,即是支用张居正揽政时代之库存,使军费有了着落。 可是张居正从未企图改组政府或重新创制文官组织。除了加紧边防之外,他唯一可能导引到主要改革的步骤乃是1580年的全国士地测量。不过在测量结果尚待审核之际张本人先已去世,以后无人主持,其数字未得继任者的切实注意。 张居正的筹措虽有限度却已使百官踧踖不安,一到这运动的主持者身故,反对派及被他逐放的人物也乘机卷土重来。而另一批人则认为张逾越了他的权限,他们联合起来进行一场平反,而此时拥张人物及其所提拔的官员则被排斥,他所主持的各事也为之停顿。

中国政治制度史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1、三公九卿 秦汉时期国家组织的主要官员。三公是秦汉最高的行政长官,秦及西汉前期是丞相(百官之首)、太尉(掌军政)和御史大夫(掌监察),西汉晚期为丞相、大司马(掌军事)、大司空(掌监察),东汉为司法、司徒、司空,但此时三公名义上分部九卿,实则丧失原有职权。秦汉九卿承担国家主要行政职能,职名前后变化较大,但组织职能相对稳定。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到隋唐三公九卿职能被三省六部取代。 2、三省六部制 隋唐时期国家组织的核心制度。隋唐改革国家组织,开始建立三省六部制为核心的国家制度,到唐代完善这种制度。隋代三省为内史(掌拟诏制令权)、门下(掌封驳权)、尚书省(掌行政权),唐代为中书(内史省改名)、门下、尚书省。三省长官在隋唐均为丞相。六部是尚书省下辖的六个具体职能机构,分别为吏、户、礼、兵、刑、工部,长官为尚书。六部成为当时及后世中国主流的国家行政职能机构。 3、南书房 清朝的内廷机构。原为康熙帝书房。康熙十六年(1677)始选翰林等官员入值,称南书房行走,为皇帝的文学侍从,有时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令,故南书房一度被视为机要机构。雍正设立军机处后,不再参与国家政务。 4、军机处 清代中后期处理机要政务的中枢机构。雍正八年(1730年),为处理西北军务设立军机处,取代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参与政务的权力。军机处的人员主要有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军机处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及各部尚书、侍郎中选定;军机大臣下另有军机章京,从六部员司和内阁中书中选取,俗称“小军机”。军机处的主要职责是:恭撰上谕,参赞军国机务,参议重要政务及刑狱;用兵时则核查山川道里、兵马钱粮的树木,以备顾问;文武官员的简放、换防、引见、记名、赐与,以及拟定对外藩朝觐者的颁赐等。军机处虽能参与军国大政,决定权仍在皇帝的手中,军机大臣只是皇帝的机要秘书而已。军机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君主的专职权力,标志着清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5、酎金令 汉削弱诸侯国措施之一。酌金即汉时诸侯与宗庙祭祀时随同酌(指重酿之酒)所献的黄金。文帝时规定,每年八月在长安祭高祖庙献酌饮酒时,诸侯王和列侯要按封国人口数目献黄金助祭,每千口俸金四两,余数超过五百口也是四两,由少府验收。武帝时,曾借酌金不足为名,削弱、打击诸侯王和列侯的势力。 6、乡遂制度 西周时期的地方基层社会组织。乡是国人居住之地,遂为野人居住之所。国的范围指国都及共近郊,划分为若干乡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比、闾、族、党、州、乡)。边远农村地区衽遂制,即“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邻、里、赞、鄙、县、遂)分别设“邻长、里胥、赞师、鄙正、县长和遂大夫”。乡遂制度是基层行政组织的蓝本。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本科生论文 中文标题: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外文标题: The analysis of Cicero’s thoughts of law 届别:2009级 系别:法律系 专业与方向:法学 姓名:危洪涛 学号:20098125 指导教师:姜小蕾 完成时间: 2011年 6 月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摘要】西塞罗是古代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 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西塞罗在自然法方面的基本观点为, 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原则;是正义的天平;是万民法的理论源泉;是实在法批判的依据。这些观点不仅在历史上产生过深远影响,对今天法治的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字】西塞罗、自然法、理性、政体理论 整个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思想是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之精密完备让今天的我们不禁叹为观止。而在古罗马的法学家中有一个一直被大家广为称颂的人物,它的自然法思想一直都是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 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他就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思想家西塞罗。 西塞罗出生于奴隶主骑士家庭,他除了对法学领域的贡献外,对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也造诣颇深,他一生涉足多个领域,但毕生的著作大多集中在政治法律领域,典型的代表作有《论共和国》、《论法律》等。西塞罗最为后人所称赞应该是他伟大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在自然法领域的一些思想,不仅对当时的罗马帝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后世也是意义深远的。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可谓博大精深,他的自然法思想往往是通过他对当时古罗马政治生活状况的剖析解读来展现的,也就是说,西塞罗并不仅仅空谈法律,而是通过对现有政治制度的剖析,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一些社会政治问题才产生了他独到的自然法思想。因此,当我们在研究他的法律思想的时就必须把他的政体理论、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一并探讨。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对国家的定义、国家的起源、国家的目的、整体类型以及理想政体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他看来,“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

论柏拉图的贤人政治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 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年)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他的思想对其后西方哲学和智能感知学以及其他许多思想领域都产生了巨大影响。黑格尔称赞道:“哲学之作为科学是从柏拉图开始而由亚里士多德完成的。他们比起所有别的哲学家来,应该可以叫做人类的导师.” 在《国家篇》里,柏拉图描绘了一个正义得到全权实现的理想国家的蓝图,根据国民素质不同进行社会分工,人们对各自的工作绝不互相侵犯,忠于职守,以努力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为“从善”,即幸福之根本的幸福国度。当然这是一种建立在理论意义上的理想国家,不但在现实生活中看不到,甚至其是否能够得与实现也根本无法证明。为此柏拉图避开了对这样的理想国家能否实现的直接证明,把论点转移到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理论上的理想国家最有可能实现的问题的论述之上。哲人王的问题就是在上述背景下提出来的。哲人为王,或者王者追求哲学的政治理想是一种“优秀者支配制”,即所谓“贤人统治”的国家制度。 哲人是因为拥有“真知”被拥立为王吗? 在柏拉图哪里用友善的知识是获得真正的幸福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只有哲人才能不懈地追求拥有绝对意义的本质的善的知识,因此哲人才能称得上幸福的真正追求者,才能给社会带来真正的幸福,上述的理解为柏拉图提出哲学王理想提供了最根本的理由和理论依据。拉图哲学中关于哲人的界定是众所周知的,哲人是爱智者而不是

有智者。在《会饮篇》和《吕西斯篇》等对话篇里柏拉图明确指出:有智者不会热爱智慧,那是因为已经拥有了智慧;无知的无自觉者也同样不会追求智慧,那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拥有了智慧,活在”臆见”之中;只有无知的自觉者才会热爱智慧。那么作为爱智者的哲人,很明显还不拥有真知。也就是说,正因为没有真知才孜孜不倦的追求真知,才是“爱智者=哲人” 哲人王的理论依据 被帕拉图认为哲人为王的理由首先在于哲学之路并不是对谁都是敞开的,从事哲学的人必须拥有天生的素质 在国家篇中柏拉图对真正的哲人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及其条件做了以下四点的规定: 1热爱学习,没有学科偏好 2热爱对真实的关照 3气宇恢宏,端正无欲。不奴性,不懦弱。 4记忆力和理解力都是超群的,容易引导其对每一事物的本真的认识 对于这四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之后,最后做了如下归纳性的叙述:“哲学是对于如果不是天赋具有良好的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温文尔雅,爱好和亲近真理,正义,勇敢,节制的人,就不能很好的从事的工作”。很明显柏拉图对着人的要求来自与哲学这种工作的本质所致,这一点相当重要。 柏拉图在哲人素质的规定中,其重点是放在对哲人的先天素质与

明朝行政机构及官职设置

明朝行政机构及官职设置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史志中有记载的,由考中进士出身的、正四品(知府)以上的兴化籍官员就有193人。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史志中有记载的,由考中进士出身的、正四品(知府)以上的兴化籍官员就有193人。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为明朝中央最高级官职;三公为正一品,三孤为从一品,两者位尊权重,但是一种虚职,是皇帝对大臣的加官和赠官,兴化有两位礼部尚书(周如磐、宋继祚)加封太子太保,吏部尚书陈俊加封太子少保,他们都是明代兴化品位最高的官员。 明朝初期,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于洪武二十八年(1093)撤销中书省,自秦设立的丞相制度被废除。原中书省所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尚书实际上成为朝廷的最高的行政长官,其品位也由正三品升为正二品。明朝兴化共出了12位尚书,除上述三人加封太保、少保外,其余九人为翁世资(户部)、郑纪(户部)、林俊(刑部)、康大和(工部)、林云同(刑部)郭应聘(兵部)、陈经邦(礼部)、曾楚

卿(礼部)、林兰友(兵部)。 都察院是明朝中央的司法行政监察机构,明朝部,院同治,院、部权并重,院长官都御史与尚书平级,为正二品,兴化官居都御史的有三人。 承宣布政使司为明地方(省)最高行政长官,明朝全国设有13个布政使司,而巡抚在明初为中央派出协调地方工作的官员,为临时的官职,任务完成之后,回朝复旨,职务也就自然取销。宣德之后(1426—1435),许多巡抚不再回朝,而成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兴化人当布政使的有27人,巡抚3人,其官职均为正二品。 正三品官员兴化有26人,其中六部侍郎(六部的副长官)13人,通政使司(中央情报机关)通政使1人,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卿1人,副都御史(都察院副长官)1人,按察使司(地方最高监察机构)按察使9人。 从三品官员兴化有24人。其中:承宣布政使司参政(省副长官)19人,都转运使司(中央在地方的办事机构)转运使3人,大仆寺(兵部在地方设立的牧养军马机构)卿2人。 明朝全国设159府,府的长官称知府,其官正四品,兴化人官居知

略论西塞罗的法治观

略论西塞罗的法治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林道海 提要:西塞罗的法治观可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 第一、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法律至上; 第二、法的统治的政治机制——中庸、平衡的混合政体。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混合政体 西塞罗有句广为流传的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1西塞罗的法治观创造性也融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斯多葛学派的有关思想,并立足于罗马人民的长期的宪政实践,较好地回答了世界帝国时代“法的统治”的问题。 一、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 西塞罗主要是出于“为国家奠定坚实基础,加强城邦,以及祛除民族的恶习”的实践目的而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并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斯多葛学派将理性普遍化,使之与自然等同,正义与自然法都成了理性的体现。这些,在西塞罗那里都有鲜明的体现,并有了重大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西塞罗本人并没有明确肯定他对自然法的论述的真理性,他只能断定它们似乎常常且大部分是正确的。因为它们部分地依赖于对神圣天意以及以人类为中心的目的论的理解,而后者曾被他在其他著作中拒斥过。2根据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其他有关论著,可将其自然法及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的思想概述如下。 (一)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哲学说的这一前提性观点:“法(jus)的始终应异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3 (二)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是“最高的法”。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并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他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世界性国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市民法无法适应多民族的法律生活,需要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同时也是由于其主动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创造性地融合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有关观念。 西塞罗所说的理性,是神与人共享的“财产”,因为人的理性渊源于神的理性。而他所说的“神”、“上帝”和“自然”都是同义词,故理性法也就是自然法。他明确指出,“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问题,而这需要到人的本性中增寻找,”“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4“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谁不服从它,谁便是自我逃避,蔑视人的本性”5。 理性的力量在于这规定什么是正确的,善的,什么是错误的、恶的。西塞罗称这种规定善恶的理性为“正确的理性”、“最高的理性”。正是这种理性,构成了自然法以及与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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