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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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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案例

1.醋酸制法不同节税效果迥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方法很多,有时通过改变生产流程也可以节省消费税。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A市某化工厂,主要生产经营醋酸酯。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8亿元,实现利润3000万元,缴纳各项税金7500万元,其中消费税1500余万元。

该企业生产流程如下:

(1)以粮食为原材料,生产酒精。一般发酵中,仅含10%的乙醇,经蒸馏后可得到95.6%的酒精。

(2)将酒精进一步发酵制取醋酸。

(3)醋酸与乙醇发生酯化反应,生成醋酸酯。

该企业最终产品是醋酸酯,按照税法规定它不是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但由于生产醋酸酯需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酒精,因此领用酒精时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视同销售行为,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视同销售业务应按同期同类产品售价计算消费税,若无同类产品售价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2002年该企业领用自产酒精生产成本2.8亿元,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消费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28000×(1+5%)÷(1-5%)×5%=1547.37(万元)。

面对高额的消费税,公司财务总监一直很头痛。能否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降低税负呢?近日,公司财务总监向笔者咨询这个问题。笔者分析:该企业之所以要缴纳消费税,是因为其中间产品酒精是应税消费品,如果能够通过改变生产流程,把作为中间产品的酒精替换掉,同样生产出醋酸酯,那么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生产醋酸酯必然需要醋酸,而生产醋酸的渠道很多,既可以通过粮食发酵方法取得,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生产。根据这个思路,笔者查找了相关资料,发现制作醋酸有四种方法,该公司采用的发酵方法制取醋酸,是比较原始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仅消费粮食,而且生产成本高。国外大多数企业早已不采用此制作方法了。制取醋酸的其他三种方法为:

一、用合成法制备工业醋酸。该方法由乙烯或电石合成乙醛,乙醛在乙酸锰催化下,用空气中的氧或氧气氧化成醋酸。

二、用石油气C2-C4直接馏分氧化制醋酸。这种方法国外早已投产使用,并有逐渐替代乙醛氧化法的趋势。

三、由甲醇和一氧化碳在常压下制取醋酸。因为甲醇是由一氧化碳和氢制得的,因此可用一氧化碳和氢作为原料生产醋酸。

以上三种方法均无需缴纳消费税。经过调查,在以上三种方法中,采取石油气C2-C4馏分直接氧化制醋酸不仅简便易行、而且投资成本低。

该公司在投产现有生产线时根本不知道还要缴纳消费税一事,如果现在改变生产流程公司将会造成大量设备闲置,得不偿失。所以公司只能在扩大再生产时采用新的方法。可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2.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比较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现在税率为5%。

在《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出台以前,贷款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贷款利息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增加了营业税税负,相比之下用自有资金做融资租赁业务划算。财税

[2003]1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其余额作为营业额。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买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此规定与以前的规定不同之处是人民币借款利息可以从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而租赁业承担的主要流转税为营业税,这给用人民币贷款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甲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004年准备购入一台设备出租给国内乙企业,并于当天运抵乙企业,购进该设备价税合计成本500万元,并支付安装调试费用15万元。

甲公司拟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购买设备:

第一种方式:2004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向非金融机构贷款400万元,5年期,年利率7.5%,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利率为5.5%,另用自有资金115万元支付部分货款和安装费。因有借款,假设风险报酬率为14%。

第二种方式:甲公司全部采用自有资金支付货款和安装费,假设风险报酬率为12%。

甲公司每年的其他费用支出为20000元(无利息支出外的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实现融资租赁收益采用直线法分摊,便于计算,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租赁合同规定:起租日即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即2004年1月1日,自起租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万元,租期5年,租赁期满,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设备的选择权,购买价格为1000元,估计到期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5万元。预计租赁到期后,设备所有权转移。企业所得税率假设为33%,我们作如下分析:

采取第一种方式租赁,融资租赁设备入账价值5000000+150000=5150000元。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每年支付的利息为4000000×7.5%=300000元,每年未扣除利息前的营业额为(750)÷5=470200元,则每年应纳的营业税为(470200-300000)×5%=8510元,每年应纳所得税为(470200-8510-2×5.5%)×33%=73157.7元。

为了更科学地分析方案的效果,需要分析净现金流量。第1年年初的净现金流量为400=-1150000,第一年至第四年末的净现金流量为1500000-8510-20000-300000-73157.7=1098332.3元,第5年年末净现金流量为1500000-8510-20000-300000-73157.7+=-2900667.7元,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为54万多元。

采取第二种方式租赁,因不能扣除利息,每年营业额为470200元,应纳营业税23510元,每年应纳所得税为(470200-23510-20000)×33%=140807.7元,第一年至第四年年末的净现金流量为1500000-23510-20000-140807.7=1315682.3元,第5年年末净现金流量为1500000-23510-20000-

140807.7+1000=1316682.3元,其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为-40多万元,比较两方案,此方案不可行。

可见,向境内借款从事融资租赁可将不可行方案变成了可行方案,营业税总计减少75000元。当然,不同负债比例,有不同的利息支出和筹划风险。

3.不涨工资搞培训公司个人双得利

杨海是记者的同学,目前在某大企业任职。春节小聚,杨海兴奋地告诉我,他现在在某名牌大学读进修班,如果一切顺利,明年就可以拿到硕士学位了。

我问他:“考这所大学的研究生很难吧?”

杨海说:“很容易,我读的进修班不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只是象征性地参加一个水平测试。”

我又问:“那得花不少钱吧?我听说参加拿学位的进修班很贵的,看来你收入不错呀!”

杨海说:“是得花不少钱,光学费每年就10000多元,如果加上教材费、论文答辩费等,全部算下来得30000元左右。不过没关系,这钱不用自己出,单位埋单。去年我们公司有50人享受了这种实惠。”

我感叹:“你们单位真不错,上学拿学位单位还给掏钱。许多人虽然收入不错,可想上学得自己花钱。”

杨海说:“我们单位这么做是请高人指点的。以前很多职工上学也是自己出钱,可从2002年起公司改变了做法。我们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为了保持现有优势,必须不断培养、引进和留住人才。公司2002年前的做法是给优秀职工发高薪,月收入能达到6000元。不少职工为了保住现有职位、谋取更高职位,需要不断参加学习,拿下更高的学位。可是学习需要花费很多钱,职工算了一笔账:月收入6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633元(当地免征额为960元),自己月纯收入为5300多元,年收入为63600元。参加学习后,每年花费15000元,自己可支配的收入就不到50000元了。这些职工把收入同其他类似企业员工的收入相比后,觉得自己挣的少了,于是联名要求公司加薪,否则就走人。”

据杨海介绍,公司面对这些职工的要求陷入两难境地:不加薪,几十位成熟的人才就会流失,使企业现有技术、营销优势损失殆尽;加薪吧,每人加薪15000元,需要750000多元。公司拿出这笔钱没有太大困难,但问题在于加薪后,公司和个人的税负都会增加。原因在于,现在该公司受计税工资标准限制,无论给员工发多少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每人每月只能扣除960元,原有工资标准已超标,现在再增加750000元,公司会多纳企业所得税近25万元。对于员工而言,原来工资6000元,每月增加1250元后,月收入达到725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83元,税负增加250元,实际税后收入仅增加1000元。

面对这种局面该怎么办呢?

公司请来了纳税筹划专家。专家在仔细分析公司财务收支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公司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把职工参加学习、进修的任务由个人行为改变为公司行为,由公司负担费用。这样处理可使公司、个人双得利。

筹划专家给出的具体方案如下:公司根据长远发展规划,提出人才需求,制定具体的人才培养计划。首先,人才需求是:5年内需要培养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技术人才40名,财务、法律、市场营销人才30名。其次,制定具体的培养条件,员工需要在公司担任部门主管以上职务、工作年限5年以上、为公司发展作出显著贡献才能入围公司培养计划。符合条件的员工,由公司联系进修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手续。第三,公司制订财务支出方案,员工培训的费用由公司负担,但不发给个人,在员工入学时由公司财务人员向学校缴纳费用。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技术开发费中列支。第四,修改参加培训员工的聘用合同,规定他们必须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定期限才能辞职,否则需要退回所花费的培训费用。

杨海说,公司采纳了纳税筹划专家开出的方案,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2002年有20人享受了这种待遇,2003年有30人又参加了培训。据财务部门透露的情况,实施此方案为公司、员工节约了50多万元的税款。具体数字是这样测算的:2002年为20名参加培训的员工支出费用30万元,这笔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公司现有员工近1000名,计税工资限额为1152万元(按每人每月960元计算),按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72800元;按2%计提工会经费23万元,两项合计40多万元。此外,由于参加培训的部分员工承担了技术开发任务,从技术开发费中又列支了部分培训费用。通过这样处理,公司并没有为20名员工多发工资3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9000元,节约支出近40万元;员工因没有增加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60000元(与加薪相比)。2003年参加培训的员工达到50名,公司按相同的方法处理,公司少发工资750000,少缴企业所得税247500元,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150000元。两年合计,公司和员工仅税款就节约了556500元。公司没有增加多少支出,员工不用自己掏钱就能参加学习,双方都很高兴。

听完杨海的介绍,我问:“你们公司这样处理符合税法规定吗?”

杨海回答:“据财务人员说,这样处理并没有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2002年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顺利通过的。”

记者就该公司的做法咨询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专家,该专家作了如下评价:该公司的做法是很聪明的,既没有明显违法的地方,又为公司和个人获得了实惠。该公司制订了合理的员工培训规划,并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中列支费用,为费用税前扣除提供了合理的理由。要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话,就是从技术开发费中列支培训费用,很难说是否合法。从员工角度看,因为工薪收入没有增加,从目前的征管现状看,也不会存在风险。

专家并没有给出非常肯定的结论,如果纳税人要效仿,最好事先征求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4.材料购进巧安排企业节税效果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主要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于是,不少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为避免在进项税额方面出现差错,便将用于上述项目的外购材料单独设立“工程物资”、“其他材料”等科目入账,同时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

其实《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仅指“用于”,也就是在领用的时候要转出进项税额,不“用于”时就无需转出。一般情况下,材料在购进和领用之间都存在一个时间差,企业往往最容易忽视这段时间差的重要性。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做好税收筹划,企业不仅可以减轻税收负担,还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

例如,一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下属有医院、食堂、宾馆、浴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工会、物业管理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这些单位、部门及项目耗用的外购材料金额也是相当巨大的,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补充被领用的部分,保持一个相对平衡的余额。假设企业购买的这部分材料平均金额为1170万元,如果单独成立“材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但是,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虽然核算复杂了一些,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可以少缴税款。

这里不妨算一笔账,该企业将上述单位、部门及项目的材料不间断地购进、领用,再购进、再领用,并形成一个滚动链,始终保持1170万元的余额。如此,企业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少缴增值税170万元、城建税11.90万元、教育费附加5.10万元。如果没有这部分税金及附加可占用,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需向金融机构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贷款年利率4.42%计算,可以节约财务费用

8.27万元〔即(170+11.90+5.10)×4.42%=8.27〕,也就可以获得利润5.54万元(扣除所得税8.27×33%=2.73)。

由此可见,企业对材料采购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可以节省税款,而且还可以节约利息支出,真是一举两得。

5.混合销售收入筹划不可盲目

某市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葡萄糖输液生产、销售为主的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远销全国,1999年初被所在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所在地国税局稽查局对其1999年~2001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随药品销售一并收取的运费2171017元,作冲减本企业当期“销售费用”账务处理,当期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315446.90元〔2171017÷(1+17%)×17%〕。因此,稽查局

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处理决定。对此,制药公司领导认为,之所以被稽查局补税和罚款,是因为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有问题。于是,公司领导专门向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税收筹划方面的请教。不久,该事务所提供的筹划方案就“闪亮”出台:(1)设立一个不对外承运货物运输业务的二级非独立核算运输公司,主要负责运送制药公司对外销售的药品,核算运送药品所取得的运输收入以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负责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按月将运输收支相抵后的盈亏数额以会计报表形式上报制药公司合并会计报表。(2)对外应收款项均由制药公司负责统一结算,制药公司将一同收取的运费收入作代收代付处理,两公司按提供的不同票种分记往来账(运输公司开运输发票,制药公司开货物发票)。2004年元月,所在地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2002年~2003年的增值税纳税进行稽查时,发现制药公司两年内共为运输公司代收代付运费3321000元。于是,稽查局以运输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收取的运输收入仍属于制药公司的混合销售收入为由,决定补征制药公司增值税482538.45元〔3321000÷(1+17%)×17%〕并以偷税予以处罚。显然,这个筹划方案是完全失败的。

那么,对于类似的情形究竟能否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呢?笔者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此项业务在不同企业中所表现的不同特点,笔者介绍以下3种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对于生产规模小、产品市场需求大,不对外发生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企业,其随货销售收取的运输收入,可以和产品销售收入一道按混合销售收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处理,这样,运输车辆耗用的油料、低值易耗品以及发生的修理费用等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申报抵扣。选择这种方案能够避免在机构设置、财务核算、缴纳税款等方面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以提高资源和人员的利用效率。

方案二:对于那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自运业务能给本企业带来较高收益,且在经营上确实需要本企业提供运输的增值税纳税企业,其随货销售收取的运输收入,可采取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方案。即:成立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纳税的运输公司,把运输业务分离出去,由该运输公司负责对客户需要运输的货物进行承运,然后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直接与对方结算运输费用,取得的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盈亏缴纳所得税;或者由销售货物的企业为客户“代垫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对“代垫费用”的操作必须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两个条件:运输公司开具发票要直接开给客户,或由销售货物的企业把运输发票转交给客户。这种做法实质就是把两个独立的业务彻底分离开来,各自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纳税。这种方案比较符合现实经济活动规律,更能产生积极的效能。

方案三:对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企业,情况要复杂一些,下面分别阐述。

(1)对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而言。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时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的形式比较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之间是否存在率差,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缴纳增值税比较有利;反之则选择缴纳营业税比较有利。

(2)对缴纳营业税企业而言。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缴税,在税收筹划上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劳务一样,需要比较增值税征收率和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之间是否存在率差,然后再决定筹划方案的选择。

因此,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应把握政策,不可盲目乱来。

6.自制白酒,还是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论纳

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但由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法规定的征免税项目不同,因此对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很有必要对委托加工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经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便节约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第一种方案:振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2月20日委托红星酒业有限公司加工散装粮食白酒一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已按规定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上注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小麦30万公斤,金额为3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16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同时,委托方支付受托方加工费5.8万元,增值税0.986万元,运输费0.64万元,运费发票由运输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并直接交给委托方。假设受托方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那么,委托方这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该是多少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84号文第五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所以,振兴公司委托加工的这批白酒在领用时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的消费税,应在收回产品时直接记入当期生产成本。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所以: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5.8万元+(0.64万元-0.64万元×7%)]÷(1-25%)×25%+16万公斤×2×0.5元/斤=1

2.1317万元+16万元=28.1317万元。

2.委托加工白酒的生产成本=30万元+5.8万元+(0.64万元-0.64万元×7%)+28.1317万元

=64.5269万元。

第二种方案:振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2月20日,把购进的原材料小麦30万公斤,金额为3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16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该公司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由本公司自己生产加工成散装白酒。假设振兴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等其他费用和委托加工一样,也是6.3952万元(5.8万元+0.64万元-0.64万元×7%)。那么,这批自己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该是多少呢?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因此,该公司自己加工生产的这批粮食白酒无需缴纳消费税。那么这批自己加工生产的粮食白酒的生产成本为36.3952万元,即30万元+6.3952万元。

从以上两种方案分析、计算可以得出,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节约生产成本28.1317万元(64.5269万元-36.3952万元)。节约的生产成本正好等于第一种方案缴纳的消费税28.1317万元。也就是说,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消费税28.1317万元。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基本上是一样的,就无需进行税收筹划。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或外购的粮食白酒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这批粮食白酒就要缴纳两道消费税,第一道是在委托加工或生产环节;第二道是在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再加工,或购进后用于加工生产,然

后再销售时。显然,自制的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的白酒生产成本少得多。由此可见,自制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白酒更划算。

7.是否承担运费节税效果迥异

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其销售价格签订方式大致有公司承担运费的到站价和公司不承担运费的出厂价,选择不同销售价格方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金和利润,选择不承担运费的出厂价不仅使公司少缴税金提高公司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利润。下面举例说明:

假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产品合同,此时有两个可供选择的销售价格:(1)包含100元运费的到站价5100元/吨,(2)不包含100元运费的出厂价5000元/吨。现在我们来比较这两种情况下各自对收入(即利润)、税金的影响(暂不考虑原辅材料、动力等的进项税和成本)。

(1)5100元/吨的到工地价,其中100元为公司承担的到工地运费。收入:5100÷1.17=4359(元);销项税:4359×17%=741(元);运费进项税抵扣:100×7%=7(元);应缴税金:741-7=734(元);净收入:4359-(100-7)=4266(元)。

(2)5000元/吨的出厂价,公司不承担运费。(净)收入:5000÷1.17=4273.50(元);应缴税金:4273.50×17%=726.50(元)。

两者比较:

净收入:(2)-(1)=4273.50-4266=7.50(元);

应缴税金:(2)-(1)=726.50-734=-7.50(元)。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公司每承担100元到站运费,增值税就多缴7.50元,收入(即利润)就少7.50元。假如该公司一年承担到站运费100万元,若公司全改为出厂价,则该年公司可少缴增值税、增加利润1000000×7.50÷100=75000元,实际中还要大于此数(例如火车运费中的装卸费、印花税等不能抵扣,实际抵扣计算基数小于100元)。因此,改变目前的销售方式,将到站价改为不成担运费的出厂价,不仅减少了公司的资金占用降低了资金成本,更重要的是大大增加了公司的利润,一举两得。

8.合理选用委托法税收成本可降低

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再根据受托方提供的销货清单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方式。委托销售有在具体操作环节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两种。利用不同的操作方式,税收负担也不一样。下面我们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

武汉智董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和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都是山东智董纸业集团的非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03年武汉公司和山东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山东公司代销武汉公司的A产品,A产品在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为1000元/件,计划全年销售产品1万件,A产品的销售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1)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山东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武汉公司的A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武汉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2)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武汉公司将A产品按80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山东公司,山东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金额较小,为方便读者理解,本例中忽略不计)。

纳税筹划要点

1.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暂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1)武汉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2)山东公司: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零,但山东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3)武汉公司与山东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180万元。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利益。

2.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暂不考虑所得税):

(1)武汉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

(2)山东公司: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34万元。

(3)武汉公司与山东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170万元。

3.采取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方式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方式相比:

(1)武汉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34万元(170万元-136万元)。

(2)山东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增加24万元(34万元-10万元)。

(3)武汉公司与山东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万元)。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武汉公司节约34万元,山东公司多缴了24万元。从企业整体的角度讲,共节约税款1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从企业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视同买断方式。

至于节约的税款在双方之间应通过何种方式分配,在实际中,协议应具体怎么签订,这需要双方本着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意识到不同的委托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办税工作中,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委托代销方式,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的税收、非税收影响因素,可以不违法地减轻税收负担。

9.巧签投资合同享受节税收益

正确签订投资合同不仅能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使投资者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丰厚效益。

合理确定投入方式

投资方式一般有货币、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几种方式。其中,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具有盘活资产、节省货币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所以成为许多投资者的首选。固定资产投入有两种方案:方案一: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作为其他收入。按照这种方案,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风险,不征收相关税金和附加。但把房屋直接作价卖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屋转让,中方企业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根据现行政策,企业以设备作投资,应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房屋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收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

假如:某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房产与一外商合资举办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以设备1000万元(账面价格1200万元)和房产1000万元作投入,并且注册资本及其他投入均为1000万元,当采取方案一时,中方企业负担的各税具体税款为: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契税=1000×3%=30(万元)(受让方缴纳)。

采取方案二,其最终负担的税款为:

契税=1000×3%=30(万元)。

两个方案相比,中方企业仅仅是改变了几个字的先后顺序,最终使税收负担降低55万元。

科学确定核算方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在合同中规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样的分阶段投资,取得同样的利润,但税后净利润却相差很远。

(一)分阶段投资,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来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102号)第二款规定:“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合资企业能将各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划分办法加以划分,分别设账册进行核算,可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可以在获利年度内以超过5年的期限享受国家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从而把一大块应税利润转化为免税利润。

(二)分阶段投资,不分别进行核算按照[1986]财税外字第102号文件的规定,不管投资企业分几个阶段投资,只要不单独建立分别账册进行核算,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只能是从获利年度算起的5年。因此,随着税收政策优惠期限的结束,公司的实际税负将会大大增加,到工程的后几期,可能由于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管理、工资等成本费用猛增,造成投资者骑虎难下的局面。

现举例说明企业是否单独核算从而带来的税收影响:

沧龙公司是一家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9000万元,采取边投资边生产的方式,共分三期三年投资,并假定三期工程都是当年投资并生产、当年开始获利,每期投资额产生的年利润都是1000万元,适用税率是24%。为方便操作,只选择投产的前7年所得额减免进行说明。

按照第一种方案,沧龙公司可在7年内享受减免税。具体地说,第一年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第一期、第二期投资利润都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三年第二期、第三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减征所得额为1000万元,后4年以此类推。7年内,该公司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6000万元,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

按照第二种方案,沧龙公司只能在5年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地说,第一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第三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都为3000万元。第六、第七年投资利润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7年内,该公司投资利润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6000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仅仅在合同上注明“分阶段投资、分别核算”几个字,就可以有3000万元的所得额享受免税优惠,节省企业所得税额为3000×24%=720万元。

10.转租变中介税负降下来

最近朋友李生华发生一件为难事情:已经在家休息近半年的他,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其补缴以下税费(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不考虑其他费用):每月应缴营业税1200元(24000×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20元[1200×(7%+3%)];每月应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3628.80元[(24000-1200-120)×(1-20%)×20%]。以上每月应缴税费合计为4948.80元,2003年10月~2003年12月累计应补缴14846.40元。税务机关按规定向李生华下达了补税和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同时对未按期申报的行为按偷税论处,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

李生华感到十分委屈:按上述方法计税,每月将发生亏损2448.8元,3年下来累计亏损达88156.8元。让李生华不理解的是:“我每月的净收益只有2500元,为什么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要按照24000元全额计征呢?”

原来,从事个体服装经营的李生华觉得做个体户没有意思,想做一个企业老板。2003年3月,李生华与红雨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红雨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红雨公司将办公楼的三、四层车间和二楼的两间办公室租赁给李生华开办服装厂,租赁期为4年,每月支付租赁费21500元。服装生产属于微利行业,由于经验不足,他经营了半年多,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到2003年9月底,李生华感到力不从心,将服装厂以后3年多时间的经营权转租给黄河时装公司,每月向黄河时装公司收取租金24000元。

应该说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国税发[1995]7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租赁业”目前并未规定计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因此李生华向黄河时装公司收取的租金,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李生华转租房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4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月800元为限);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纳税人出租房屋的折旧、租金等其他费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李生华向黄河时装公司收取的租金,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本案例来看,李生华将租来的生产车间转租他人,从表面上看是取得了2500元的收益,但缴纳税费后却要亏损2448.8元(4948.80-2500)。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如果我们对该案例作进一步分析就不难发现,对租赁收入重复征税是造成李生华出现亏损的根本原因。

李生华有没有减轻税收负担的办法呢?笔者在对李生华的转租过程进行了核实和分析后,向其推荐了以下筹划方案:

设法减少营业收入的纳税环节。具体操作方法是:先分别终止李生华与红雨公司以及李生华与黄河时装公司的房产租赁合同,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让黄河时装公司与红雨公司直接签订租赁期为36个月的房产租赁合同,由黄河时装公司每月向红雨公司支付租赁费21500元,同时每月支付李生华中介费2500元。按此方案进行操作的结果,黄河时装公司和红雨公司的费用并没有发生变化,而李生华的税费负担却不同,具体的计算如下:

每月应缴营业税2500×5%=125(元);

每月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25×(7%+3%)=12.5(元);

每月应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500-800)×20%=340(元);

以上每月应缴税费合计为477.5元,和筹划前每月节税4471.3元(4948.80-477.5)相比,36个月将累计节税160996.8元。2004年1月底,李生华实施上述方案后,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11.贸易方式有文章企业税负可筹划

企业改头换面应对退税下调

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出口退税政策引发了上海企业的“改头换面”风潮。据上海当地媒体的报道,今年第一季度,浦东企业受规避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一般贸易比例下降,来料加工贸易剧增。一季度来料加工11.6亿美元,同比增长1.7倍。

而在上海海关,近来也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抱着厚厚的“加工贸易手册”进出的人。上海某微电子产品企业的一位业务员说:“我们公司有四拨人像我这样每天奔波,我们以前是不需要来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后,微电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17%降到13%。由此,很多从前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企业开始转为加工贸易企业。

出口退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呈负相关效应。根据有关机构计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1个百分点。此次国家调低出口退税率,无疑提高了出口企业的成本,加大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给出口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我国对不同贸易方式采用不同的退税管理方式,退税率的降低对不同贸易方式出口产生的影响也各不相同。通过对贸易方式的筹划,是可以将这种影响降到最小的。

贸易方式不同退税方式各异

按现行政策,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时,针对不同的贸易方式,采取不同的退(免)税管理办法。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出口的货物,我国实行的是“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即依照退税率进行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由出口企业负担;对来料加工实行的是“免税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和退税。而不同贸易方式采用不同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

征退税率一致来料加工负重

假定某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月出口销售额为200万元,原材料成本为100万元,生产耗用的其他辅助材料金额为50万元,暂不考虑人工费,50万元为出口产品利润,产品全部出口,征税率17%,退税率17%,我们来比较不同贸易方式的退税结果——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内采购,因此购进原材料时所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购进辅助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进项税额共计25.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25.5-0)=-25.5(万元),免抵退税额为200×17%=34(万元),应退税款为25.5万元,企业的税负为零。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外免税购进,不包含国内增值税税额,出口企业只是负担购进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8.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8.5-0)=-8.5(万元),免抵退税额为(200-100)×17%=17(万元),应退税款为8.5万元,企业的税负为零。

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所耗用的来料加工免税原材料100万元不含有税金,国内购进辅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不得抵扣或者退税,需转入成本由出口企业自行负担,即:为生产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8.5万元应由出口企业负担,企业的税负为8.5万元。

由此可见,征、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的税负皆为零,而来料加工的税负为8.5万元,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优于来料加工。

征退税率不一首选进料加工

仍以上面的企业为例,但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我们来比较不同贸易方式的退税结果——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是国内采购,因此购进原材料时所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购进辅助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进项税额共计25.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25.5-200×(17%-13%)]=-17.5(万元),免抵退税额为200×13%=26(万元),应退税款为17.5万元,企业的税负为25.5-17.5=8(万元)。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外免税购进,不包含国内增值税税额,出口企业只是购进辅助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8.5-(200-100)×(17%-13%)]=-4.5(万元),免抵退税额为(200-100)×13%=13(万元),应退税款为4.5万元,企业的税负为8.5-4.5=4(万元)。

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所耗用的来料加工免税原材料100万元不含有税金,国内购进辅料所取得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不得抵扣或者退税,需转入成本由出口企业自行负担,即:为生产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8.5万元应由出口企业负担,企业的税负为8.5万元。

因此,在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就企业的税收负担来讲,进料加工的税负为4万元,一般贸易为8万元,而来料加工为8.5万元。显而易见,进料加工优于一般贸易,一般贸易又优于来料加工。

税差大利润高要合算选“来料”

假定某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月出口销售额为350万元,原材料成本为100万元,为生产耗用的其他辅助材料金额为50万元,暂不考虑人工费,200万元为出口产品利润,产品全部出口,征税率13%,退税率5%,我们来比较不同贸易方式的退税结果——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内采购,因此购进原材料时所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购进辅助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进项税额共计25.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0-[25.5-350×(13%-5%)]=2.5(万元),企业产生应缴税金2.5万元,应退税款为零,企业的税负为进项税额25.5万元再加上2.5万元的应缴税金,企业的实际税负为28万元。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外免税购进,不包含国内增值税税额,出口企业只是购进辅助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8.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0-[8.5-(350-100)×(13%-5%)]=11.5(万元),企业产生应缴税金11.5万元,应退税款为零,企业的税负为进项税额8.5万元再加上11.5万元的应缴税金,企业的实际税负为20万元。

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所耗用的来料加工免税原材料100万元不含有税金,国内购进辅料所取得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不得抵扣或者退税,需转入成本由出口企业自行负担,即:为生产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8.5万元应由出口企业负担,企业的税负为8.5万元。

因此,在征退税差较大且利润较大的情况下,就企业的税收负担来讲,进料加工的税负为20万元,一般贸易为28万元,而来料加工为8.5万元,显而易见,来料加工优于进料加工,进料加工又优于一般贸易。

综上所述,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贸易的退税计算结果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同。只要出口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通过合法合理地选择贸易方式,是可以使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12.企业内部交易可不必签合同

前几日,在深圳某公司做会计的同学,跟我谈到他在工作上的一点想法。他说,他所在企业与同属一集团下的另一公司及本企业部门之间发生购销业务时都签订了购销合同,但他认为,该企业与这两种交易对象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多此一举,白白多缴了印花税。

那么,我这位同学的看法是否可行呢?我认为可行,且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印花税纳税筹划方法。

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才必须依法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而签订合同无非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和督促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刚才提到的那个企业与关联企业同为集团公司控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签不签合同对双方来说,风险意义并不大;与本企业部门之间则完全属内部交易,就更没有签合同的必要了。而如果不签合同,就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该企业自然可以不必就该购销金额缴纳印花税,从而节省下一笔资金。下面通过举例比较说明。

例如,某纸业集团下有分公司A和B,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1999年A企业共签订了以下购销合同:(1)向印刷厂签订销售胶刊印刷纸合同共5份,合同金额为100万元/份;(2)向B公司销售卷筒纸,签订购销合同5份,合同金额为10万元/份;(3)另向本企业内设宾馆供应卷筒纸,签订的购销合同1份,金额为10万元。

不考虑其他合同,则A公司1999年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5+100000×5+100000)×

0.03%=1680(元)。

而假如A企业在向B企业和内设宾馆销售纸厂产品时,协商不签订合同,A公司1999年应缴印花税:1000000×5×0.03%=1500(元),可节税:1680-1500=180(元)。

说到购销合同中的印花税纳税筹划,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这条规定实际上也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承上例说明。假如上述A公司与印刷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有一份合同注明是以印刷厂提供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小汽车交换A公司纸产品。则这份合同A公司应缴印花税:(1000000+1000000)×0.03%=600(元),显然比前一种情况下要多缴税300元(600-1000000×0.03%)。

在我国,印花税最低税率为0.005%,最高税率也不过0.2%,可以说税负是极轻的。正因为此,纳税人通常都不把印花税放在眼里。其实,印花税金额虽小,却也是一笔流动资金。做企业,要图发展,讲效益,有时候也应“可省则省”

13.“借鸡生蛋”也能“漂洋过海”

A企业是一家由国有棉纺织企业改制而成的民营企业,现有7万锭的年纺纱生产能力。改制后的A企业由于产权明晰、职工身份的转变,昔日的国企“老字号”焕发出勃勃生机。

2003年8月,该公司被告知已获得生产企业自营产品出口经营权。企业老总获悉此消息后,在董事会上提出了投资6000万元,收购同行业B企业的设想。就在此事准备实施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根据文件得知,该公司的棉纱产品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7%下调至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新政策后,该企业2004年的棉纱产品出口成本将增加4个百分点。这就使A企业的老总提出的“立足内地,走向国际”的企业经营思路产生了障碍。恰在此时,A企业所在地的某税务师事物所上门进行业务推介,公司决策层便顺水推舟地将此项业务委托该所进行探索性“处理”。

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在经过数天的调查摸底后认为:A公司在立足内销市场的前提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经营战略是正确的。但该所的首席注册税务师认为:与其通过投资6000万元收购B纺织企业来专门进行棉纱产品的出口生产,不如采用“借鸡生蛋”的方式,收购其他厂商所生产的棉纱产品来进行货物的自营出口,从而实现其“立足内地,走向国际”的战略目标。该所提出上述建议的理论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如果A企业能够按照上述政策的要求外购棉纱产品,其有利之处在于:一是能够省下6000万元的并购费用;二是所收购的视同自产产品的棉纱可由供货商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率为6.8%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而且可享受生产企业出口产品以及免、抵、退税的政策优惠;三是这种收购行为有利于向供货商进行出口产品成本的摊薄转嫁。

该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帮A公司的决策层算了这样一笔账。

假如A企业在2004年出口全棉产品,其离岸价为19000元/吨,由于出口退税率下调4个百分点使其全棉的销售成本每吨上升了760元。

为了弥补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的不足,A企业根据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对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的供货商无区域、数量限制的规定,通过报刊电视和电子商务等大众媒体在本地区乃至更广大的范围内选择若干商家采购质优价廉的棉纱产品,从而尽可能地达到摊薄并转嫁由于出口产品退税率降低使本企业出口产品销售成本增加的目的。

假设A企业2004年出口全棉产品4000吨,其成本增加额为304万元,即4000×760=3040000(元)。很显然,由某一商家来为A企业承担出口产品成本增加额是不现实的,但A企业如果选择若干家(本例假设为10家)供货商来进行成本摊薄,则有10家供货商的年均供货数量为4000÷10=400(吨),均供货成本则为:400×760=304000(元)。

A企业的决策层在听取了该税务师事物所的建议后,一致认为“借鸡生蛋”的方式最具可行性。因此法人代表明确表示:放弃原拟订并购B企业的计划。企业的财务老总还与该所的税务专家们一道共同进行了如下节税测算。

A企业在2004年元月购进一批视同自产的全棉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外购的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款为340万元。另购进原材料800万元,准予抵扣税款126万元,当月该

公司生产的内销货物销售额为1000万元,价税合计1170万元,本月产品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毛利率20%)。

1.不予抵扣税额=2000×(17%-13%)=80(万元);

2.当期的应纳税额=1000×17%-(340+126-80)=170-386=-216(万元);

3.按照退税率计算,退税额为2000×13%=260(万元);经过比较,所以当期的应退税216万元;应免抵税=260-216=44(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知,A企业元月份由于出口视同自产的产品而获得退税额可达216万元,如按此出口销售额一年不变来计算,2004年全年所获得的退税额将达2592万元,即216×12=2592(万元)。

该所还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精神,A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50%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对后,方可免、抵、退税。

14.购进罚没卷烟注意税收成本

目前,我国对烟草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因此会产生处理罚没卷烟的情况。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购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价格的70%计算。根据我国目前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烟草公司购进罚没卷烟划不划算呢?举例分析如下:

某市烟草公司连年盈利,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2004年2月该公司老总获知一条信息,其上级单位有10000条罚没卷烟要处理,罚没卷烟牌号为丙牌号卷烟,每条丙牌号卷烟有关价格为:烟厂调拨价为85元,市场批发价为105元。上级单位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决定罚没卷烟的售价为73.5元。

该烟草公司老总认为收购这些卷烟,每条比从烟厂购进价格低11.5元,10000条要节约115000元,于是要求其财务负责人带上支票立即去收购这些卷烟。

公司财务负责人记得以前收购罚没卷烟时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如果从烟厂购入卷烟则可以抵扣。该财务负责人于是作出如下分析:

如从烟厂购入卷烟,每条丙牌号卷烟应缴增值税:(105-85)÷1.17×0.17=2.91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29元;利润额为(105-85)÷1.17-0.29=16.8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54元,税后利润为11.26元。

如从上级单位收购罚没卷烟,每条丙牌号卷烟应缴增值税:105÷1.17×0.17=15.26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3元;利润总额为:105÷1.17-73.5-1.53=14.71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85元,税后利润为9.86元。

由上可知,从烟厂购入卷烟方式比从上级单位收购罚没卷烟方式,每条丙牌号卷烟可多获税后利润11.26-9.86=1.4元。也就是说,购入该批罚没卷烟不划算。

产生上述差异的原因主要是收购罚没卷烟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那么,当罚没卷烟的售价降至何种程度,两种方式所获净利润才能相同呢?假定罚没卷烟的收购价为市场批发价的X,因从烟厂购入所获

利润不变,则有等式105÷1.17-105×X-1.53=16.8,可得出X=68%,即只有当收购价降到71.4元时,两种方式购入的卷烟利润才能相等。

可进一步归纳为,假定某牌号卷烟市场批发价为M元,烟厂调拨价为N元,当罚没卷烟的收购价降至市场批发价的X时,上述两种方式实现的利润总额相同。具体为:从烟厂购入实现的利润总额为:(M-N)÷1.17-(M-N)×0.17÷1.17×10%;从上级单位购入罚没卷烟实现的利润总额为:M÷1.17-MX-M×0.17÷1.17×10%。两种方式利润相等,可得出X=0.983N/1.17M=0.84N/M。

综上所述,可知罚没卷烟的售价不能高于0.84N/M,否则就不如从烟厂直接购买实惠。从现实情况看,因为中高档卷烟的烟厂调拨价和市场销售价之间的差价过高,从烟厂购入的利润较大,购入罚没中高档卷烟是不划算的;低档卷烟的烟厂调拨价和市场销售价之间的差价不大,从烟厂购入的利润也不多,则购入罚没卷烟再出售有利可图。

15.涉农企业节税靠农

涉农企业,指与农产品有关的生产和经营企业。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涉农企业迎来了发展良机。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涉农企业要学会利用国家的扶农政策合法节税,发展生产。

企业组建需筹划

近年来,消费者对天然五彩棉花织品很欢迎,但是以五彩棉花为原料生产布料的达尔美纺织实业公司效益却不尽如人意。该企业2003年实现坯布销售2100万元,由于新品开发和销售费用比较大,企业年终几乎没有利润。

经过了解,该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2003年该公司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350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45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5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45万元。该公司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当年缴纳增值税253.5万元(2100×17%-58.5-45),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25.35万元[253.5×(7%+3%)]。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12.07%。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达尔美纺织实业公司的问题是没有充分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税收鼓励政策。如果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将产生较好的节税效果。

我们仍以该企业2003年的生产情况为例: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农场生产出的棉花以1300万元的价格直接销售给纺织厂;纺织厂将棉花纺织成坯布销售。

1.农场销售给纺织厂的棉花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当年实现棉花销售1300万元,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棉花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

2.纺织厂购进农场的棉花作为农产品购进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假如其他辅助材料都是在生产坯布过程中发生的,则纺织厂当年应缴增值税为84.5万元(2100×17%-1300×13%-58.5-45),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8.45万元。

从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看,经过筹划以后,企业少缴增值税169万元,少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9万元,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少缴税费合计185.9万元。

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下降到4.02%,比筹划前下降了8个百分点。

采购对象要选择

华源棉麻经销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农副产品专营企业,是达尔美纺织厂的原料供应商,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实现采购5836万元,销售6405万元(假设进销均是含税价)。公司领导认为向一般

纳税人采购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最大可能地抵扣税款,所以他们一直向规模企业购进棉花。

2004年元月初,该公司的税务顾问成欣与公司领导层一起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时,对公司的进货渠道提出了质疑,他举例进行了分析:

如果要用10000元现金采购一批棉花,向谁采购比较划算呢?现有两种采购方案:

其一,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则收购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300元。

其二,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单位采购,则采购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150.44元。

对以上两种采购方案进行比较发现,公司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棉花,要比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单位采购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近150元。对于华源棉麻经销公司,如果2004年的经营业绩与去年持平,采购也是5836万元的话,那么,公司全年的增值税在销项税金不变的前提下,进项税金可以增加87.54万元。

经过这样筹划,公司领导明白了:这87.54万元是增加的现金流入,而流出没有增加,实际上转化为企业的利润。所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能获得更好的收益。

纳税“身份”有讲究

长江轧花厂是一个小型棉皮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棉花直接销给附近的纺织厂,投资大约20万元,日生产棉皮500元左右,2003年销售收入大约90万元。由于该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2003年缴纳增值税54000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400元。两项合计为59400元。

轧花厂负责人李生华年底对一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盘点,觉得没有赚到钱。他于是向当地的税务专家咨询。税务专家指出:问题是由于轧花加工技术含量较低,毛利率较低,多数企业选择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纳税,税收负担较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不是上乘选择。

税务专家对他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李生华的轧花厂2003年发生如下费用:厂房租赁费36000元,产品报废损失22600元,工人工资28800元,电费及机器配件和修理费用12000元,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0000元,日常费用5000元,其他上交款项8600元,其余的25600元就算李生华本人辛苦了一年的报酬。

以上费用合计为148600元,就是李生华通过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增值额。由于李生华所收购的棉花,只是经过简单加工后就打包卖出,所以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13%。如果按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计算轧花厂的应纳税额,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9318元。如果对长江轧花厂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其电费及机器配件和修理费用也能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增值税金为19318元,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931.8元。两项合计为21249.8元。也就是说,如果李生华将长江轧花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建账建制,由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其税收负担可以下降38150.2元,税收负担下降了64.23%。

16.工业企业当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以及回收的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品。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离不开废旧包装物和废旧材料。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利用再生材料,变废为宝,保护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78号文明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

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购销企业都给予了税收优惠,如果企业不是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则不能享受此项税收待遇。这为以废旧物资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下面我们根据有关具体事例加以分析说明。

鄂西北有一家以生产销售钢材为主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废钢和铁屑,主要经营范围是钢材生产销售、废旧物资回收等业务,原材料废钢和铁屑的购进主要以自己收购为主,2003年1月份,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2003年11月底,该企业共生产销售钢材5000吨,实现销售收入近3000万元,上缴增值税330多万元,增值税税负达10%以上,企业累计亏损22万多元,企业老总吃不消。为此,2003年12月份,企业老总聘请了当地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请税务师对其200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请税务代理人员对其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企业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入可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废钢和铁屑5000吨,每吨不含税价为1800元,购入废钢、铁屑的实际成本为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运输支付运费100万元,支付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0万元,那么该企业可以进行以下三种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该企业自己直接收购原材料废钢。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购进的废钢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那么该企业2004年应纳增值税

=3800×17%-100×7%=646-7=639(万元)。

第二种方案:该企业2004年度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钢,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由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那么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900÷(1-10%)×10%-100×7%=646-100-7=539(万元)。

第三种方案:该企业2004年度单独设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同时因收购废旧物资时支付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可以作为成本计入销售价格,因此,该企业2004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900÷(1-10%)×10%-(20+100×10%)=646-100-30=516(万元)。

由此可见,第三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增值税123万元,第三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缴增值税23万元。同时,该企业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经营部在收购废旧物资时还可以取得一定的购销差价,为企业带来一定可观的利润。

综上所述,工业企业单独设个废旧物资经营部划算。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和工业企业之间是关联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价款;如果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收取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如果业务往来超过10万元以上,可以自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工业企业设立的废旧物资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必须首先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同时还要提供相应的证件。

17.合理调整集资利率可节税

以职工集资方式筹措资金,因其既能克服银行贷款手续繁琐之苦以解燃眉之急,又能给职工带来收入,更能享受纳税所得额减免,而成为一些企业的首选。

集资利息是不是越高越好呢?也不尽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换句话说,就是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扣除,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

于支付给个人的利息支出还要按20%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采取对集资利率进行合理性调整的方式,把属于限制性的费用进行“间接转换”,达到既节税又能增加职工税后利润的目的。现举例说明。

假设沧龙实业有限公司现有职工300人,人均月工资700元,该地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当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20000元,年利率8%。假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4.875%,当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因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可扣除标准,根据税法规定,对于超支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300×(8%-4.875%)=187500(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00000+187500)×33%=127875(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20000×300×8%×20%=96000(元)。

如果沧龙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将职工的名义集资利率降为4.875%,把降低的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奖金或工资的方式来解决的方案。那么,虽然职工的名义集资利率降了下来,但是个人毛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而因集资利息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使得个人的税后收益增加。对企业来说,集资利息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获得全额扣除。

因此,该公司可以将集资利率降为4.875%,而将利息超支部分187500元按人按月分摊,每人每月增加工资或奖金52.08元,增加后人均月工资达到752.08元,仍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将利息费用转移为工资费用后,企业职工集资利息可全额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少了61875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减少了37500元,职工人均月应纳税减少额为:37500÷(300×12)=10.42(元)。

显而易见,调整了集资利率,使企业税后收益增加了61875元,达到了节税的目的,而每一个企业职工的月税后收益也增加了10.42元,得到了一定的实惠。

18.资质:不能忽视的筹划资源

改变税种,降低税率,缩小税基,用足优惠,递延纳税等方法,是筹划人员进行纳税筹划时经常使用的方法;此外,从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角度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筹划,把纳税筹划作为企业整体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备受筹划专家推崇。然而,在实际纳税筹划中,还有一种不能忽视的重要筹划资源——资质,如果运用得当,也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资质是纳税人从事某种经营行为的资格,有没有特定的资格,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通过筹划资质,间接影响税负也就成了一种筹划方法。

比如:顺发公司在销售电子通信设备的同时,负责建设厂房并安装设备。假设双方签订的工程总包合同载明:设备价款100万元,安装费用50万元,厂房建安费20万元。此项合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3万元,其中销售设备可抵扣11.9万元,其他可抵扣3.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流转税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且在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如果顺发公司没有当地建委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则上述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应纳增值税=(100+20+50)×17%-15.3=13.6(万元),城建税=13.6×7%=0.95(万元),教育费附加=13.6×3%=0.41(万元),税负总额为14.96万元,总体税负率8.8%。

若顺发公司具有当地建委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按上述规定签订合同,则其销售设备应纳增值税=100×17%-11.9=5.1(万元),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应纳营业税=(50+20)×3%=2.1(万元),两者应纳城建税0.5万元,教育费附加0.22万元,税负总额为7.92万元,总体税负率4.7%。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企业具有资质较没有资质可节约税负14.96-7.92=7.04(万元),总体税负率可降低4.1%,节税效果非常明显。没有资质的此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取得资质,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再如:一些提供城市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对这部分收入征什么税,资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若利民供水公司每年收取入网费8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施工,且有相应的建筑资质,经公司申请,其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单就入网费收入,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城建税1.68万元,教育费附加0.72万元,税负总额为26.4万元。

若利民供水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工程施工,且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而是另设一工程公司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则其入网费收入只能作为价外费用,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800÷

(1+6%)×6%=45.28(万元),城建税3.17万元,教育费附加1.36万元,税负总额为49.81万元。

工程交所属工程公司施工时,为降低税负,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假设工料各占一半,则工程公司应纳营业税=800×50%×3%=12(万元),城建税0.84万元,教育费附加0.36万元,税负总额为13.2万元。

经过上述计算分析可知,供水公司具有资质较没有资质另设工程公司施工,单就入网费收入,可降低税负49.81+13.2-26.4=36.61(万元),总体税负率降低4.6%,节税效果异常显著。当然,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也不能把税负最低作为决策的惟一依据,如果利民公司拟上市,为精干突出主业,规范关联交易,减少上市过程中的障碍,另设工程公司施工也未尝不可。

又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纳税人是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成为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分水岭,直接决定了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多寡。

假设某非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楼一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取得经营收入1500万元,支付地价款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500万元,开发费用200万元,相关税金90万元,则其扣除项目金额990万元,增值额510万元,增值率52%,应纳土地增值税510×40%-990×5%=154.5(万元)。

若上述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条件相同,则扣除项目金额=990+(200+500)×20%=1130(万元),增值额=1500-1130=370(万元),增值率为33%,应纳土地增值税=370×30%=111(万元)。

一样的收入,相同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由于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导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少缴土地增值税154.5-111=43.5(万元),从税率和税基两方面降低税负,再次印证了资质是纳税筹划不可忽视的重要资源。

上述举例仅是笔者在纳税筹划中就资质筹划方面举的典型个案,现实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销售自产的软件和集成产品的增值税优惠以及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作主要原料产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均与资质资源筹划异曲同工,殊途同归。

19.纳税主体换位承租房产节税

近日,一家大型商贸公司经理向笔者提出一个问题:去年该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租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1.2万元房产税。对于代缴的1.2万元房产税,商贸公司经理本以为取得了缴款书就可以在年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然而,主管税务机关却未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收入-费用=利润,如何少纳企业所得税? 少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应该从收入与费用两个方面入手。 关于收入: 事实上纳税与开具发票存在必然的联系,开票必然纳税,而收入又是开票的前提,现阶段不用开票的情形很少,所以利用不开票来规避收入可操作空间越来越少。 关于成本:体现在损益中的成本主要是营业成本,营业成本一般可划分为三大类,一个是制造成本;一个是购进成本;一个是劳务成本,因而要想使利润边少,必然要求提高营业成本,如何人为提高成本要结合企业的营业特点和所属行业来进行。 关于费用:费用是对所有企业都普遍存在的,种类多样化,支出的可操做性广泛,因为多是企业所得税偷逃和规避的重点。 经典财税讲解28种操作手段…… 核心提示:核定征收之前,相关的费用、材料、成本,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虚拟入帐,特别是原材料,可虚拟进货领用,然后进入成本,进行核定后,相对减少帐面利润。这种方法可以加大生产成本。费用也可如次操作。可将公司之前领用的原材料假设有一部分没有发票购进而直接领用;就有发票的部分转到后期查帐征收时候再进行领用。可至少变相增加成本10%。以后操作方面就需要公司多开材料发票或进行委外加工发票,虚拟加大生产成本。这种操作上目前很多企业在用,需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确保生产成本在50%左右。并注意稳定性。。 01、工资薪金社保 A、在操作上首先要符合税法上规定的形式的要件; B、签定虚拟用工合同每月申报个税即可;不一定要交纳社保(具体人数自己掌握) C、对于一些签定虚拟合同的员工可做辞退处理,给予补偿这个可在税前列支 D、根据公司的营业业绩可增加10人左右,每人按3000左右设定标准,一年可多列支36万费用。 E、至于新增员工社保问题可在年检上做假的报表进行,目前很多企业都这样做,可行。

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发布日期:2003-10-8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专门对境内外资企业的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与外资企业的特点紧密相联。 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但是,由于制订的时间较晚,这一税法还不很完善,其间存在着诸多的避税机会。如果能把握好这些机会,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极大的财富。再加上,我国本身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了诸多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企业要是能有效地合理避税,那么,从整体上来讲,企业得到的税收收益将是无法估计的。 人、所得来源地、源泉扣缴预提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年度所得额计算、亏损弥补所得额计算、成本费用列支、坏账准备、"免减"税收优急、再投资优惠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从大量实证的基础上说明如何科学地避税,使自己的避税行为不违反税法规定。我们主要从十个方面进行分析:避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和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案例报告国际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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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 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岀售给乙公司; 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国50% ,C国60% ,D国 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 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岀售。 :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3000-2600)X 1000 X 50%=200000 (元) =3000 X 20%X 1000 X 60%=360000(元)则对此顶交易,诊跨国公司应细所得税额合il =200000十360000= 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 —2600)X 1000 X 50%=100000(元) =(3600000 —3400000)X 60%=120000(元) =(3400 —2800)X 1000 X 30%=180000(元)则该跨国公祠应纳所得税id =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560000-400000=60000 (元) . B、CD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 提。 [案例2] 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 公司支付股息:3000 X 15%= 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 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力析这样做的避税敕应: 〔■)正宿支廿股刑吋的慨负: 150万元X 20 %= 30万元 80万元X 20%= 16万元 30+ 16 = 46万元 乙、丙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案例3] 甲国国内梯泅:;?楚対共汇川垃外的股息、礼息等W咐纵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税法则规定对其汇岀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 %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甲、乙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丙国A公司贷款给甲国B公司,每年B公司需向A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A公司在乙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乙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度由20%降为5%。 这是A川I邯箱方讥滥川:锐収I』卜尢避:锐的-种方我。按A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纳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乙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案例4] A国甲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甲公司欲将此项专利转让给B国的子公司乙,因为A l、B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B国乙公司又在本国 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岀去。又知A国所得税税率为15%,B国所得税税率为30%,毛利率为20%成 本分摊率为60%o : 因列此项专利权无M场I『比价诲:I J按组成;U场你恪来确朮共价格C =成本X分摊率X毛利率)X转让年限/有限后限=4.8(万美元) 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4.8万X 15%=7200(美元) B国乙公司应纳所得税=(10-4.8)X 30%=15600(美元) :7200+15600=22800(美元)

税收筹划案例及分析

《税收筹划》教学案例 一、增值税筹划案例 案例1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基本案情 海岛时装经销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零售为主,商品销售平均利润为30%。他们准备在2009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企业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不甚了解,于是他们向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三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方案一:让利(折扣)20 %销售,即企业将10 000元的货物以8 000元的价格销售;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 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 000元现金。企业决策者根据不同促销方案的涉税情况做出决策。 二、分析点评 (一)筹划分析 现以销售10 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公司每销售10 000元商品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0元。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 000元的商品作价8 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 000元)销售出去。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 应纳增值税额=8 000÷(1+17%)×17%-7 000÷(1+17%)×17% =1162.39-1017.09 =145.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 000÷(1+17%)-7 000÷(1+17%)-600]×25% =63.68(元)

2018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2018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01 【摘要】作为现代企业的刚性支出之一,税收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影响,而税收筹划能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纳税成本,所以税收筹划逐渐发展为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当前纳税人经营生产的最终目的与直接动机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而成本高低对纳税人的利润有直接影响,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多层次、全方位筹划生产经营,确保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就对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企业财务决策;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成分出现了极大的变化,由传统单一的集体、全民经济转变为股份制、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1]。而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已经发展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如何恰当安排自身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选择灵活多变的财务处理方式,是现代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代企业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愈加复杂,日常的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而税收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内容,对企业的绩效评价、目标考核、生产决策有着积极的意义。实施科学合理的税收策划工作,全面开展税务管理,不仅能对其中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还能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自身活力,减轻税务负担,实现企业发展壮大的目标。同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税收因素对财务决策有着直接的影响,通过税收筹划能实现财务决策的目标。通常税收筹划有如下三点特征:一是效益性: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就是效益性,这也是合理选择方案的重要指标;二是筹划性: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企业纳税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而税收筹划是纳税前事先做出的行为;三是合法性:其要求税收筹划要满足相关法规与税收法律的相关要求[2]。可以说,只有实现效益性、筹划性、合法性这三者的三位一体,才能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成功开展。 二、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一)应用现状 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应用现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忽视税收筹划工作。现阶段,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在财务决策中忽视税收筹划工作,究其原因,一是企业在税收筹划人才方面相对缺乏,相关工作人员不会在企业财务中开

税收筹划客观题与答案

【案例】某市一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购货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2009年店庆期间对该商品欲采取以下三种促销方式: 方式一:商品七折销售。 方式二:购物满1000元者捆绑赠送价值300元的商品(赠品的成本为180元)。 方式三:购物满1000元者返还300元现金。 上述售价与成本均含税。 要求:如果该商场卖出一件甲商品,售价1000元,以税后利润 的计算结果作为评判标准,上述哪种方式对商场最为有利?(结 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方案一:打折方式 应纳增值税=1000×70%÷(1+17%)×17%-600÷(1+17%)×17%=14.54(元) 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14.54×(7%+3%)=1.45(元) 利润额=700÷(1+17%)-600÷(1+17%)-1.45=84.05(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额 应缴所得税额=84.05×25%=21.01(元) 税后净利润=84.05-21.01=63.04(元) 方案二:捆绑赠送礼品方式 应纳增值税= 1000÷(1+17%)×17%-600÷(1+17%)×

17%-180÷(1+17%)×17% =31.97(元) 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31.97×(7%+3%)=3.197(元)利润额=1000÷(1+17%)-600÷(1+17%)-180÷(1+17%)-3.197=184.8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1+17%)-600÷(1+17%)-180÷(1+17%)-3.197]×25%=46.21(元) 税后利润=184.84-46.21=138.63(元) 方案三:返现方式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58.12×(7%+3%)=5.81(元) 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300÷(1-20%)×20%=75元 利润额=1000÷(1+17%)-600÷(1+17%)-300-75-5.81=-38.91(元) 应缴所得税额=[1000÷(1+17%)-600÷(1+17%)-5.81]×25%=84.02(元) 税后利润=-38.91-84.02=-122.92(元) 结论:上述三方案中,由于方案二税后净利润最大,故方案二最优。

税收筹划案例报告

商场促销方式的筹划 —XX百货公司的税收筹划 一、案例背景 (一)公司状况 XX百货公司创立于1997年5月,是香港XX百货集团在大陆设立的第十三家百货公司。公司秉承“改革、速度、创新”的企业集团经营行动方针,以专业、系统的管理制度,在西安零售市场创下了傲人业绩。现在公司的经营面积已达到23000平方米。经营品种有家电、服装、鞋包、黄金珠宝、食品、化妆品、日用品、文具等6万多种,附设休闲项目有美容、儿童乐园、书城及餐厅。公司现有员工700名,其中管理人员50 余人。 (二)行业特征 XX百货公司属于商贸行业,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百货业目标客户群体较超市目标群体更容易冲动消费; 2、百货商店的特点是单品数量多,挑选性和时尚性强; 3、品类趋向高档,附加值高,而非价格最高; 4、产品生命周期短,季节性强; 5、库存周速度转慢,存货削价幅度大; 6、综合毛利率高。 (三)行业环境 1、潜在新的竞争对手入侵 新开百货门店的进入壁垒较高,现有黄金商圈的网点资源已被先进入者占有。但近年来商务部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分销权的审核下放到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从而为外资企业进入国内零售市场创造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外资零售进入百货行业提速。总体上,来自日韩、港台等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大多采取直接投资、收购股权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而欧美企业多采

取出租品牌使用权的方式进入。 2、替代品的威胁 目前情况,在百货购物不仅能买足人们购买需求,而且是一种休闲方式,专卖店以及网络购物等方式尚不能对百货店形成冲击。 但另目前情况: (1)购物中心快速成长。 (2)网上购物爆炸性增长。 3、购买者议价能力 虽然下游消费者对于价格较为敏感,促销会争取到更多地客户,但是由于促销期间销售额会大幅增长,促销折扣并不会影响百货店的利润。另,下游消费者较为分散并且,下游消费者对于百货商业渠道的依赖。 4、供应商议价能力 上游厂商议价能力较弱。目前中国处于商品供给大于需求阶段,上游供应商的产品的过剩及同质化,上游供应商对百货的商业渠道的依赖,所以上游厂商议价能力较弱。一般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也会选择百货作为重要的销售渠道。 百货一般是“品牌联营”的盈利模式,把风险转嫁给供应商,毛利率较为稳定,经营风险较低,一般百货聚集产业链的主要利润。 5、现存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百货行业作为最早发展起来的零售业态,由于集中度较低,行业内竞争较为激烈,主要为同一区域或者城市同一商圈内的竞争。 (四)问题提出 在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之下,XX 百货公司准备于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开展大规模的促销活动以扩大市场销量。公司究竟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促销方式在扩大销量的同时又能保障公司利润呢?由于公司对营销活动的涉税问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第一次作业: 一,纳税人A购买了100000元的公司,债券利率为10%,纳税人B购买100000政府债券,利率为8%,这两种债券的到期日和风险日相同。AB纳税人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1)计算两个纳税人获得税后收益率是多少?(2)如何选择。 解析:纳税人A:税后收益=100000【1-25】*100%=7.5% 纳税人B:按税法规定,企业购买政府债券免所得税,故投资收益与利率相等为8%。筹划结论:两种债券到期日和风险日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人B的投资收益高于纳税人A。 二,一家大公司聘请你作为纳税顾问,这家公司有累积税收亏损,并预计以后几年会维持这种状况,该公司打算在外地建立一家新配送工厂,估计该工厂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公司考虑3种方案: A方案:借入1000万元建厂; B方案:发行普通股筹款1000万元; C方案:向当地所有者租用厂房; 要求:准备一份简要报告,描述出每种方案的税收结果,在报告中,清你推荐从税收角度分析最有效方案。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分析报告 **企业: 现将该企业成立配送公司的三个投资方案的从税收角度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A方案的分析,企业借入资金10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税前列支可以节所得税,减少了企业税负;但是高负债给企业带来了高风险的同时使企业投资收益大。 B方案的分析,发行普通股筹款1000万元,其股利分配属于税后分配,会使所得税税负增加,但投资风险小,与方案一相比投资收益低。 C方案的分析,厂房租金税前列支可节所得税,同时会减少现金流出量,减低了风险性。 综上所述,从税收角度看选择方案C对降低低税负及风险比较有效。 三、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餐饮店,主要为乙公司提供商业招待服务,甲企业每月营业税为500000元,发生总费用200000元。 甲公司缴纳的营业税=500000+5%=25000(元) 要求:双方企业如何筹划。 解析:如果甲、乙双方进行税收筹划,由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兼并,兼并之后原本存在的服务行为就变成了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因此,甲公司不再是营业税纳税人,从而节税25000元。 第二次作业 一,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的税收筹划(教材第80页)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适用25%所得税税率,用闲置资金1500万元对外投资,方案有:方案一,与其他公司联营共同创建高新企业A公司占30%预计高新企业每年可盈利30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15%) 方案二,A公司用1500万元购买国债年利率6%每年可获利息收入90万(税法规定:购买国债免交企业所得税) 要求(1)计算A公司两个方案的投资收益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本文主要针对大型商场销售实务中地增值税作税收筹划地分析.以下是基本概念和相关税收规定: ()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价格上地优惠.其税收政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地,可按折扣后地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应以其全额计征增值 税. “营改增”也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地,以折扣后地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地,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销售折扣,又名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缩短企业地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地一种折扣优惠.折扣地表示常采用如,,N地符号表示. 其税收政策,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地一种价格折让. 其税收政策,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地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地销售额中扣减. 案例分析如下: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元.年末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送”,即每销售元商品,送出元地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假设增值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率为)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元,商场送折商业折扣地优惠; 方案二:顾客购物满元,商场赠送折扣券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方案三:顾客购物满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元; 方案四:顾客购物满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地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元,商场送折商业折扣地优惠;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试题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试题 甲、乙、丙三家公司拟合作成立A公司,共同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其中甲方是广州一家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唯一能提供的是72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该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求分得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卖给企业的老员工。乙公司是一家国内有名的民营企业,在香港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负责投资2000万美金,建成可得该项目剩余部分面积。丙公司负责立项、办证等手续,收取120万开发管理费用。 乙公司自行做了一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对该项目的税费负担预计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预计应交税情况 公司拟定章程规定甲方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本合作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分期投入资金,丙公司负责两个月内办好本合作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甲、丙方不承担合作公司的亏损风险。其中涉及到的税费如下: 1、甲公司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公司,应就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交税,税率为5% 2、乙公司转让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甲公司时要按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3、甲公司和员工签订转让合同时要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4、以上营业税都要同时按营业税额的7%和3%分别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甲公司应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该项目开盘时该住宅的市价是每平方米7000元 甲公司收到3000平方米的房子时应缴营业税10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5万元;甲公司再把房子转让给员工时(假设公司以成本价转让)不需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缴纳印花税1.05万元;甲公司还需因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同时应缴纳营业税10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5万元. 丙公司在取得管理费时应缴营业税6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6万元 二、销售房屋时税收情况 按预定计划该项目可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是76088平方米,其中住宅41392平方米,共364套,商业用房10710平方米,写字楼11204平方米,地下一、二层商场10546平方米。把3000平方米的住宅分给甲公司后,A公司可销售面积是70852平方米,由于房地产市场前景非常乐观,预计普通住宅的估计均价是7000元(其中含1000元的基本装修费用,但公司希望该价格能够再提高一点,具体有多少提价空间,除需看市场供求外,还需进行税收方面的测算)、商业楼是10000元、写字楼是9000元、地下商场是8000元,应交税情况如下:以7000元的均价计算,普通住宅应交营业税是1343.72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34.37万元,印花税8.06万元;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和论述 一、纳税筹划的简介 纳税筹划就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策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效益的活动过程。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收益性,专业性等特定,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欠税、抗税、骗税、避税最大的区别。纳税筹划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法律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第二,财务原则,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稳健性原则和综合性原则; 第三,。社会原则; 第四,筹划管理原则,有便利性原则和节约性原则。 具体税种有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以下就是各种税制的不同筹划方法。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依据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了减少缴税的负担,我们应该对应纳税额进行合理的筹划,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税收。以下就用具体事例来说明怎么合理筹划增值税。 案例一: 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 该公司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 万元(不含税) ,该方案的筹划方法为:若企业 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6.8 万元(60*17%-20*17%); 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8 万元(60*3%) ,有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所要缴纳的税款明显比一般纳税人时缴纳的税款少,所以企业可以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去缴纳增值税。

《纳税筹划》综合练习(有答案)

《税务筹划》综合复习资料(有答案) 试题类型及其结构 单项选择题:10%(1×10) 多项选择题:20%(2×10) 判断题:15%(1×15) 简答题:20%(4×5) 案例分析题:35%(2×5,1×10) 第一章纳税筹划基础 一、单选题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A)。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计税依据 D税务机关 2、纳税筹划与逃税、抗税、骗税等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具有(D)。A违法性 B可行性 C非违法性 D合法性 3、避税最大的特点是他的(C)。 A违法性

B可行性 C非违法性 D合法性 4、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应重点关注(C)的调整。(P11) A销售利润 B销售价格 C成本费用 D税率高低 5、按(B)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以分为绝对节税和相对节税。A不同税种 B节税原理 C不同性质企业 D不同纳税主体 6、相对节税主要考虑的是(C)。(P14) A费用绝对值 B利润总额 C货币时间价值 D税率 7、纳税筹划最重要的原则是(A)。 A守法原则 B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C时效性原则 D风险规避原则 二、多选题 1、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是与(ABCD)的根本区别。 A逃税 B欠税 C骗税 D避税 2、纳税筹划按税种分类可以分为(ABCD)等。 A增值税筹划 B消费税筹划 C企业所得税筹划 D个人所得税筹划 3、按企业运行过程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分为(ABCD)等。A企业设立中的纳税筹划 B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C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D企业经营成果分配中的纳税筹划 4、按个人理财过程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分为(ABC)等。A个人获得收入的纳税筹划 B个人投资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税收筹划概论 案例分析题 张先生是一位建筑设计工程师,2017年,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工作时间10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那么,这30000元报酬是要求建筑单位一次性支付,还是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呢? 答案:若按一次性支付,张先生获取的报酬30000元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的扣除费用,适用30%的税率,则张先生应该缴纳的税额为: 30000×(1-20%)×30%-2000=5200元 若分10个月支付,则每月获得的劳务报酬为3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大于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适用20%的税率,则张先生一共需要缴纳的税额为: (3000-800)×20%×10=4400元 由于分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的应缴税额比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应缴税额少800元(5200-4400),则张先生应选择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 第二章公司设立的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题 【案例1】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 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在内地设立了常设机构B。20×7年3月,B机构就20×6年应纳税所得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元,其中: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100万元;②利息收入45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50万元;③从其控股30%的居民企业甲取得股息200万元,无相关费用及税金;④其他经营收入100万元;⑤可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及税金合计100万元。上述各项所得均与B 机构有实际联系,不考虑其他因素。B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应申报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问题:非居民企业A应如何重新规划才可少缴税? 【分析】

[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筹划 案例分析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筹划 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 ? ?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9月中旬开业,属于科技开发企业。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2000年1~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

税收筹划 企业利益最大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企业利益最大案例分析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税收筹划是每个企业都必须有的一个环节,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制定合理的税收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司的损失,让公司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以某研究所企业设立、经营活动中的会计核算、职工薪酬三方面管理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实例,表明通过加强对企业税收筹划在管理决策中的应用,来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保证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一、企业设立决策的税收筹划 某研究所为使剩余资金充分发挥效能,实现收益最大化,有意向投资设立一家下属公司,希望公司设立后能使单位获得更大的收益水平,同时税负最轻,这就需要对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决策。 如果决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将面临成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决策的选择。对企业的税收有直接的影响。从法律地位上讲,子公司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根本区别所在。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是一种法律上财产权益关系,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子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包括独立纳税的义务。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总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设立只须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即可,因此,分公司一般不独立履行纳税义务,而将全部的经营成果都汇总到总公司一并纳税。 一家盈利情况较好的企业,拟投资设立一新公司,预计这家新公司未来3年均会出现经营亏损,经过税收筹划,企业应做出以非法人身份投资设立分公司的管理决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可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如果当无税收优惠的企业投资设立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机构时,适合设立子公司,以使子公司在独立纳税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除税收因素外,企业在决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时,也要考虑分公司与子公司在其他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异:如分公司无独立经营权与决策权,而子公司有独立经营与决策权;分公司不能独立签署合同,子公司能签署合同;分公司设立程序简单,费用低,子公司设立程序复杂,费用高等,以此进行综合的判断。 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 通过会计核算也能进行税收策划,必须“未雨绸缪”。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和特点,设计企业的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通过会计核算结果的变化,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会计核算是整个税收筹划方案的起点和终点。 合同文本设计是企业“分别核算”的基础环节,财务核算是企业“分别核算”的核心环节。如果两项业务分别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两份不同业务合同。如果两项业务合并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一份单一业务合同。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的三要素

所有的筹划都要一定的目的,筹划的目的肯定不是让我们的税越交越多,而是越交越合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使用合适的方法做支撑,三者汇总起来是筹划的三要素。我们具体看一些案例。这几个案例只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每个集团的应用模式不同,要考量实际的商务模式不一样,要擅于合理运用亏损的问题,我们让亏损企业开始做研发服务,他们原来有研发服务放在某一个地方,后来研发服务主要是人的服务,可以移到亏损公司来。在大陆可以做加急扣除,支付研发服务费,并且未来会拥有无形资产的一方,你花一块钱可以按1.5元在账上进行列支。我做一个规划能实现两个用途,第一是让亏损企业进行研发服务,可以弥补亏损;第二让另一家支付研发费,可以在他的企业做150%的加计扣除。在现在的领域里一个事情达到两个目的的筹划是非常可喜,这是一个模式变化变量。 我们看下一个案例,我们在香港应该有很多香港的企业模式模型。我们在大陆有生产商,开票销售做出来的东西卖给香港公司,两者是关联方,香港把货开票到其他的关联方、第三方,发票是走大陆、香港、海外,物流从生产商运到用户,和香港公司完全没有关系。香港跟大陆不一样,香港有特别的税制,大陆是25%,香港是16.5%,在香港交税,可以说公司在香港做,不是在中国做买卖。我在香港交税是应该的,你是生产,我做其他,销售、打广告,所以香港的利润比较好一点。差一点的是我在中国买,我卖给美国、欧盟,很多东西不是在香港做,只是安排货运。很小的东西在大陆做,香港只是发单,所以我在香港不交税,这是可以的,香港税务局说你很精明,他可以给你免税。如果同一个东西,如果给你研究转让定价,你可能跟税务局说只在中国生产,利润比较小。我不在香港做的,你在哪里做?因为你在中国还是美国?哪个国家的税都比香港要高,审计报告里有销售、利润,但没有税。香港是免税,但是报告里税是没有的。 我们回到最原本的概念,转让定价一方是香港,一方是中国。在香港、中国都有利润,税务机关不一定会妥协,哪怕你两边都有利润。何况像以前很多企业做的情况,我有一大笔利润,在中国、香港都没有,我在双方逗留的情况下可能有争议,在中国的时候我偷偷告诉税务局,这是香港做的事,和我无关。世界上哪有凭空有一点利润,但不可能全世界一分钱的税都不交。以前可能有,现在全世界都带讲信息交换、情报交换,特别是中国和香港这么特殊的关系,我们有CEPA,在这种信息交换会更为强烈一些。以后不管什么样的筹划,如果你产生的利润没有在任何地方交过税,这肯定有很大的问题。这个例子可以让大家衍生更大的转让定价问题。 以上内容摘自《GTS第三届两岸三地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会后研究报告》 免责声明: 本报告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本报告所载的观点和判断仅代表我们的客观分析,并不构成任何建议或实际的结果,我们也不保证当中的观点和判断不会发生任何调整或变更,本报告所涉及的资料来源及观点皆被GTS高顿税务峰会认为可靠,公司并不对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相关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 高顿税务峰会(GTS),中国权威高端税务分享平台。平台汇聚权威政府官员、专业税务专家、知名跨国企业以及本土大中型上市公司的财税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在上海、北京、深圳、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案例分析 第一篇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的目的主要有: ——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 偷税:其显著特征为行为的违法性。 避税:避税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灰色避税”,它是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常见手法如通过操纵关联交易价格将销售增值和营业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关联企业;另一类是“中性避税”,它主要是利用现行税制中的漏洞和缺陷,将应税行为改为非税行为,将高税负活动变为低税负活动。 纳税筹划的类别和特征: 类别: ——按涉税行为所处的业务领域,可分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融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按筹划活动涉及的范围,可分为战略性纳税筹划和战术性纳税筹划。 战略性纳税筹划又包括对长期计税政策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重大税制变动前的筹划和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按税种分,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的纳税筹划。 特征: 事先策划性、非违法性、权利性、规范性等 纳税筹划的基础: 客观基础: ——现行税收法规制度赋予纳税人适度的选择权;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可选择性; 主观基础: 在全面、深入、准确掌握税收、会计、法律、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结合筹划对象的具体特点,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例1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300万元两年多时间了,现乙公司资不抵债,甲公司为了收回欠款,同意乙公司用一批旧设备(环保设备生产线)偿还该项债务。设备原价350万元,账面价值27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市价(含税)290万元。甲公司打算先进行债务重组,取得乙公司的抵债资产,然后再将这笔抵债资产作价290万元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如此,有关各方的税负为: 乙公司: 增值税为零(依据为国税发[1995]288号) 企业所得税=(300-270)*33%=99000(元)(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 甲公司: 增值税=290/(1+17%)*17%=421367.52(元)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公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新型公路养护机械的技术开发与制造,公司经营范围:公路筑路养护设备、除雪设备、市政环卫设备、港口设备、铁路养护设备、机场养护设备、特种设备的开发、制造及销售;公路养护施工。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公司发展至今年产值仅50-100亿元,市场保有量600-700亿元,预计2020年养护机械市场规模将达到10,095亿元-12,975亿元,未来十年平均每年新增配置量将达到近1,000亿元。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冷吹式机场除雪车、机场跑道除冰液洒布车、机械式综合除雪车等行业高端产品的研发。 二、A公司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分析 A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如下: (一)收入及利润 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2,890,132、77元,比上年增加69,637,942、72元,同比增长52、26个百分点。此外,2011年,A公司在营业外收入方面共盈利10,004,544、57元(主要为政府补助)。2011年全年实现利润76,927,135、78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4,960,325、91元,降幅71、1%。 (二)费用水平 A公司2011年发生销售成本99,812,049、59元,销售费用18,388,472、57元,管理费用17,198,476、76元,财务费用一3,148,719、35元。2011年列支工资薪金3,802,905、23元,列支工会经费14,185、92元,职工福利费68,679、64元,职工教育经费10,355、00元;列支业务招待费2,104,552、57元,折旧摊销支出875,848、44元。 (三)其她涉税财务指标 2011年,应收账款年初金额为43,199,192、5元,年末余额为63,461,696、12元;其她应收款年初金额为5,881,719、03元,年末金额为6,212,883、27元元,计提坏账准备1,687,505、49元。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现状及分析 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17%、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实施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1、某酒厂接到一笔粮食白酒订单,合同协议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不含税),如何组织该批白酒的生产,共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1】委托加工成酒精吗,然后由本厂生产成白酒。 该酒厂可以价值25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A厂加工成酒精,加工费支出150万元,加工后的酒精运回本厂后,再由本厂加工成白酒,需支付人工及其他费用100万元,共计有500吨白酒。 2】委托A厂直接加工成白酒收回后直接销售。 该酒厂将价值250万元的原材料交A厂加工成白酒,需支付加工费220万元。产品运回后仍以1000万元的价值销售,共计有500吨白酒。 3】由该厂自己完成该白酒的生产过程。 由本厂生产,需支付人工及其他费用220万元,以1000万元的价值销售,共计有500吨白酒。 根据以上资料,请做出筹划方案。 某财经大学李教授2010年每月工资2500元,应某咨询公司之邀,他每月该公司外出讲学一次,每次收入5000元,他该怎样进行筹划,才能使税负较轻。 2、无论是哪种方案,白酒的从量税是相等的,这里可不予考虑。由于三种 方案的原材料成本及最终售价相同,因此在进行方案选择时可不考虑增值税,只考虑从价消费税及加工费用即可,从中选择税费最少的方案。 (1)方案一: 加工提货环节应收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金额为:(250+150)÷(1-5%)×5%×(1+7%+3%)=21.05×1.1=23.155(万元)白酒销售后应再计算缴纳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金额为: 100×25%×(1+7%+3%)=250×1.1=275(万元) 白酒的加工费用及消费税税金等金额为: 150+23.155+100+275=548.155(万元) (2)方案二: (3)加工提货环节应由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金额为: (250+220)÷(1-25%)×25%×(1+7%+3%0=626.67×25%×110% =17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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