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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都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而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但两者在功能,优先性有着很大的区别,所以两者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违约责任中。

首先,违约金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好,当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的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是指合同违约方通过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承担方式。通过比较两者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的,而损害赔偿是法定的。合同法是民法自愿性原则的典型,十分重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即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所以当当事人对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已有约定,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赔偿。

其次,从两者的功能性来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其并不需要违约行为造成损失为前提,只要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可以予以适用;而损害赔偿只有补偿性,守约方如要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要提供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从功能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都具有补偿性,因而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在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再适用损害赔偿必定对违约方不公,会有有损民法的公平原则。

最后,从当前的法律结构来看,两者是不能并用的。虽然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能并用,但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

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为避免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情况,赋予了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的权利,但规定了只以实际损失为限,在得到补偿后,不能再提起损害赔偿。

综上,民法体现的是公平性,既要在保护受害者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利滥用,对受害方的权利要有所限制,因而要遵从补偿而非惩罚的规则。所以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能并用。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区别 一、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裁减人员的: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我国法律违约金的规定对违约方是否具有惩罚性

我国法律违约金的规定对违约方是否具有惩罚性 一、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分析 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 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该条第一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约定:“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款前半句给予当事人双方对违约金数额自主约定的权利,后半句对违约金的标准又有一定的指导,即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这里可推知此处违约金仅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而对违约方并无惩罚作用; 根据该条第二款:可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有相差时,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到“造成的损失”相当的范围,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自主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法律规定范围有冲突时,法律规定的效力大于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效力,而此范围仅对守约方的损失有补偿作用,并不能起到惩罚违约方的作用; 根据该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处支付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还是惩罚性质的?有学者认为是惩罚性质的,然而,笔都却不完全赞成。因为现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资金和货物的周转率直接而且非常重要的影响着收益,迟延履行债务降低了债权人的资金周转率,占用了债权人资金的时间,给债权人的利息、周转、盈利等及其它可得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给债权人也造成了损失,因此,此处支付的违约金也具有补偿的性质,并不能简单的认为是惩罚性质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 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 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更直接的看到法律指导违约金的标准:不超过守约方实际受到的损失,而且支付了该部份违约金之后,就不可再要求赔偿损失,即无论叫法是“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都只能择其一实施,显而易见,仅起到赔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并未能达到惩罚违约方的效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国税总局答复关于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的问题

国税总局答复汇总: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 1、赔偿金无票能否税前列支?(不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 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2009 年12月16日 2、收取对方损失赔偿金,我方是否开具发票?(不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的区别

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来源:作者:杜海军时间:2009/03/23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此案,有几种争议观点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此案,有几种争议观点: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但以找齐为原则。因此,本案甲公司若选择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损失大于违约金,甲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至2万元。而甲公司选择定金条款,仅能要求双倍返还1万元。 观点二:甲公司应要求3万元。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同时,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具有惩罚性),这一点可以从双倍返还中体现出来.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因此,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 款的总值,这体现在《担保法》对定金数额的限定上面。因此,该案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3万元,即定金双倍返还1万元加上损害赔偿2万元。

违约金约定标准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5206451.html, 违约金约定标准 违约金约定标准是什么?是很多人都很关心,但是却不太了解的话题。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提问:

合同的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合同的违约金如何约定? 律师解答: 一、合同的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二、合同的违约金如何约定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都会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违约金是对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约束。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能使合同当事人在不遵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其具有广泛地被人们接受的法律上的正义性,成为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使约定的违约金无法通过诉讼要求违约方全部履行。那么合同当事人应该如何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金的

数额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指导我们在订立违约金条款时要把握好三个因素:一是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直接损失,这是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基础;二是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可以获得的利益的减少;三是违约金最高额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决定违约金数额的大小,使所订立的违约金条款发挥应有的功效。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的立法意图是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而处罚违约行为的作用为辅,要求处罚幅度不能过分高于损失,订立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约。当违约金数额不合理时,当事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因此,人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清楚法律不保护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当事人如果漠视法律的这种制约,不仅实现不了订立违约金的目的,同时为以后解决纠纷增加了时间和诉讼上的成本。

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规则及计算方法

定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的适用和计算方法 作者:马冠军律师(冠军律师网)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问题,造成当事人无所是从,给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造成不必要的困难。为此本人将“三金”在法律层面上如何适用做系统总结,以便在签定合同时把握适用。 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1、合同约定“定金”的优势。《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较好的担保效果。同时,违约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无疑是其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 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担保法》89—91条。A、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应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C、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同违约的事情是非常常见的,那么一方违约后,合同的违约金该怎么办呢?有没有什么标准?具体该怎么计算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关于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在适用违约金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规范: 1、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 从原则上讲,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这是《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含义的规定所决定的,同时《合同法》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违约金制度,所以明确违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2、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还有不同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支持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与目前普遍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约定的计算方式不同,又为大家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这是一个审判实践上的重大突破,为解决长期解决不了的产权登记问题创造了条件。因为此前对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只是判决确认违约和限期办理产权登记,损失赔偿需要业主举证有实际损失;即使

业主举出了损失的证据,法院也难以认定这损失与预期办理产权登记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也是无奈。现在有了上述标准,法院可以径直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了。 上述三种计算标准都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标准情况下法院掌握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标准,过高或过低时,法院将掌握这种情况下的上下限标准,即下限不低于实际损失,上限不高于实际损失的130%。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浅议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在实际工作中对三者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在《合同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的方式,而定金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两者在性质、功能方面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采取了这种观点,即:“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不能一概而言,应具体分析。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受制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就违约定金来说,由于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这种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方面相同,两者不能并罚。但定金与违约金所适用的条件不同,它们的目的和功能也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罚。例如,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应支付定金,迟延履行时应适用定金罚则。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定

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 目录 概述 1特征合法性 1明确性 1震慑性 1设计适用条件 1违约金额度 展开 编辑本段概述 违约金条款针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订立。如卖方未按期交货或买方未按期派船、开证。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违约方支付罚金外,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故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仍有权索赔。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对于带有惩罚性的罚金。所以在与英、美、澳、新等国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额的合法性。罚金条款常用于大宗商品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中。 编辑本段特征 合法性 任何一个合同条款,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具有自身的威力,缺乏合法性的条款,无论设置得多么花俏也是虚有其表。影响违约金条款合法性的因素主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明确性 操作性是衡量一份合同质量的标准之一,只有具有明确性的才具有操作性,违约责任条款内容必须明确,才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就如何适用违约条款发生争议的可能性。那种“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条款只是一个架子,难以发挥实际作用。违约责任条款由“适用条件”和“违约责任”两部分组成,对于适用条件和违约责任内容的约定必须明确,适用条件中必须对是否违约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具有可识别性;违约责任的内容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如果你认为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那就大错特错了!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俗称为合同法中的“三金”。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不可或缺的违约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且经常出现并存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一规定表明了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但定金和违约金真的不能同时适用吗? 答:在某种情形下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请看下文详细解读: 1、所谓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定金具体性质,定金通常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 违约定金,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作为其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如果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应当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偿还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收取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如果当事人要解约,则将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依次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2、所谓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违约金性质不同,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补偿金的区别

合同协议模板 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补偿金的区别 1.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补偿金概念 1.1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给予劳动者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对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中“有关规定”是指劳动部于同日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 1.2违约金 违约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协议等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承担一定金钱给付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1.3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补偿金的区别 2.1给付标准不同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法律对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确定的给付标准有较大的区别。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

合同违约金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违约金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 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 元,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4、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篇二:违约赔偿协议书范本违约赔偿协议书范本甲方(出卖人):**** 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买受人):**** 劲松路甲1 号松华园小区单元房业主鉴于: 1、XX 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乙方购买*** 劲松路甲1 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 年5 月20 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 年5 月19 日。 5、乙方已于XX 年5 月30 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 年11 月1 日起至XX 年5 月19 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 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

适用赔偿性违约金应以相对方存在实际损失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例

适用赔偿性违约金应以相对方存在实际损失为前提——新疆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某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导读】 如何区别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在当事人同时约定了这两种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该约定是同时适用、选择适用还是区分适用?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疆某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某经贸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陈耀权律师 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付淑霖律师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06)新民二初字第53号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122号 1996年5月7日,新疆某经贸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与新疆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 (1)建材公司租赁经贸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生产加气块,租赁期限为10年,自1996年5月7日至2006年5月7日止;(2)租期内租金总额为壹万玖仟元;(3)租期内,经贸公司将全部炉渣免费供给建材公司处理;(4)经贸公司保证满足建材

公司在租期内的用电、用水、用气(包括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产品等)。经贸公司不得无故停电、停水、停气,否则应赔偿建材公司损失每天3000元;(5)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罚违约金3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建材公司没有资金添置生产设备,加之炉渣本身的销售价格不菲,建材公司并未投产,而将炉渣卖到一些建筑工地和水泥厂直接谋利。十年来,建材公司销售炉渣获利超过一千万元。在租赁期间,建材公司还将租赁物中的配套设备转租给张某使用,并收取了租金。 2006年4月,即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不到一个月,建材公司以经贸公司未提供水、电、气,致其不能生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经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9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0万元。 【一审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1、本案租赁合同签订后,从建材公司交纳电费以及将设备转租给他人正常使用等情况看,并不存在经贸公司不供电的事实; 2、关于经贸公司是否存在不供气的问题,从转租人张某的证言中可以证实,其从建材公司处转租设备后,一直正常生产经营,并向建材公司交纳了相应的租赁费; 3、生产加汽块与生产一般的砖所需的设备有所不同,要达到一定设备条件后才能生产,而建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具备生产加汽块的条件。因此建材公司所述经贸公司没有供水、电、气,导致其无法生产加气块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4、从本案建材公司的起诉状可以看出,其认为从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经贸公司就一直存在违约行为。而建材公司却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发现经贸公司违约后,就要求经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而是在双方合同10年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时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有悖常理。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一、明晰法律规定,看清“三金”原则 1、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以保障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 2、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事实上,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赔偿金的性质,只不过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赔偿金则要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在赔偿金中,非违约方对损害后果证据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后不能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则不能适用赔偿金。因此,旅行社在选择适用“三金”时,最好是事先根据情况约定违约金或定金,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法律性质,有差异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最常见个实用问题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最常见40个实用问题 1、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员工不同意,企业需要赔偿吗? 解答:企业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为什么合同到期终止了,不续签合同也要给赔偿? 解答:这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企业不续签合同也必须赔偿劳动者。 3、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解答:如果能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用赔偿。否则需要赔偿。 4、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合同,员工离职去仲裁告公司要求赔偿,怎么解决? 解答:如果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将难以避免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了,仲裁机构还会考虑审查过错责任。可以考虑一下是否员工存在完全过错责任。 5、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并入另成立的一家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变更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如果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分公司,且与分公司解除后再行安排入职另一子公司的,此时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6、合同到期超过一年没有续签,公司需要赔偿吗? 解答: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11个月。 7、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学生违约去其他单位上岗,公司可要求赔偿吗? 解答:关键看是否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了,如有,则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补签后是否需双倍赔偿空白期差额? 解答:劳动合同的续签,参照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即适用宽限期和二倍工资罚。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期间涵盖整个劳动关系期间的,可不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9、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合同,员工可否随时离职? 解答:员工有离职自由的权利,他可以随时提出离职。 10、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规定,也没有调休,公司需要赔偿吗?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1.预期违约案例,违约金与定金案例 案情:1999年11月,南华商场与灵通电器集团订立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灵通电器集团于2000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南华商场,每台价格4000元,南华商场向灵通电器集团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逾期交货,则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2000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当年夏天将持续高温,灵通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排产量被商家订购一空,且定价达每台4800元。2000年3月底,灵通电器集团给南华商场发了信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南华商场为了防止灵通电器集团向另外的商家交付已与自己约定的货物,于2000年4月8日将灵通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灵通电器集团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查明, 问:(1)灵通电器集团是何种违约行为?为什么? (2)经法院查明,灵通电器集团有货可供,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继续履行? (3)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2.违约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1996年秋,某镇政府的代表人与某农技站的负责人,共同到某蔬菜种子站购买了国标三级章丘大葱种子2475公斤。次日,农技站将该种子转卖给了镇政府2463.5公斤,镇政府卖给了本镇5448户农户。农户发现葱苗分葱现象严重,诉诸法院,要求镇政府、农技站赔偿其经济损失127万元,其中种子价款损失29万,按当年的大葱市场价和大葱平均产量计算,种植大葱的预期利润损失98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检测机构对封存的葱种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品种7%,异品种93%,送检样本不是章丘大葱。 问题:(1)本案谁应对农户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本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为什么? 3.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适用案例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争议: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问题(上)(一)

违约金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问题(上)(一) 一、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二分法的困惑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前,我国有过三个合同法,最早的是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1]这一规定被有的学者解释为是继受前苏联民法的精神,将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视为惩罚性违约金。2]这样的规定与我们《合同法》第114条有很大的不同,体现出立法思想的转变。这种转变与其说是立法者的自觉,不如说是一种必然。我们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立法思想必然发生一些变化。《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给我们带来了困惑:怎样理解违约金?违约金有哪些类型?违约金是什么效力?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了规则的不同。我们先谈定性的问题。(一)《合同法》起草阶段的学说见解1·主导见解(1)梁慧星先生依梁慧星先生早在1982年发表的论文中的见解,惩罚性违约金,即合同(或法律)规定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支付一笔金额作为惩罚。而赔偿性违约金,则为双方预先估计损害赔偿的总额。这一区别在实践上的意义在于:如果是惩罚性违约金,则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反之,如果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则只能请求违约金,不得更请求履行主债务或额外请求损害赔偿。3](2)崔建远先生崔建远先生认为,基本上以违约金能否排斥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为标准来区分,而惩罚性违约金(大陆法系又称固有意义的违约金)的性质决定了:受害人除请求偿付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能履行场合,受害人除请求偿付违约金以外,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赔偿性违约金(大陆法系把它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的性质决定了:受害人只能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者主张偿付违约金,不能双重请求;在合同不能履行场合,受害人只能请求偿付违约金。并将惩罚性违约金解读为只有在违约金纯为迟延履行而约定时才承认。4]认为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存的为惩罚性违约金,这是德国法系的衡量标准。5]两位先生均系《合同法》的重要起草成员,基本上可以代表《合同法》起草阶段的主导见解。这两位先生都是我的老师,他们的观点形塑了学生阶段的我对违约金的理解。2·其他见解另外,在我国还有一类见解,其对“惩罚性”的理解是基于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相比较,认为“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高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赔偿性的;在违约未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惩罚性的。”6]“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惩罚性违约金,造成损害,就是赔偿性违约金。”7]而基于这类对于“惩罚性”的理解,人们则会发觉存在一种悖论:违约愈严重,造成的损失愈大,违约金就愈少惩罚性质,愈多补偿作用。8]这类见解颇为常见,但却不宜作为判断违约金性质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类见解对于“惩罚性”的理解纯粹是基于结果:违约金超过了损失,它就体现出了惩罚性,否则,就是赔偿性的。按照这样的标准,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在违约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之前,我们无从知道它是赔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既然自始无法定性,也就无法自始确定可供适用的规则,这是这种判断违约金性质的“结果论”的最大缺点。我们不采纳这种观点,而是采纳“目的论”,违约金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用意、目的做出判断,而不是从违约的结果加以判断。一个用来填补违约损失的违约金,其数额完全有可能比实际损失高一些,这个地方可能体现了惩罚,但是结果上的惩罚色彩并不影响我们对于违约金条款性质的认定,我们不必也不能等到结果发生后再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做出判断,因为经济秩序需要从一开始就明确对于违约金可以适用的规则。我们可以从当事人的主观用意、目的中做出判断,这样,即使是赔偿性违约金,并不排除有可能在实际结果上有惩罚的效果。(二)《合同法》施行后的解释及其问题1·解释在主流见解主导下起草出来的《合同法》第114条,在《合同法》施行后应该说是按照主导性见解进行解释。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里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用了,因而这种违约金就是惩罚性的。第2款规定当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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