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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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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审批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号)《新药审批办法》于1999年3月12日经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药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

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新药审批工作。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

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第二章新药的分类

第六条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

1.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 中药注射剂。

2.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1.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2.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3.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1.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2.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

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1.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2.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3. 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4. 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

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第四类:

1. 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

药及制剂,亦在此列)。

3.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 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

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

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5. 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6. 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7. 改变剂型的药品。

8. 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1. 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2. 未改变或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3. 国外已获准此适应症者。

三、生物制品

新生物制品的审批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实施。

第七条在新药审批过程中,新药的类别由于在国外获准上市、载入国外药典或在我国

获准进口注册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已受理该药之申请,则维持原受理类别,但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变化后的情况办理。不同单位申报同一品种应维持同一类别。

第三章新药的临床前研究

第八条新药临床前研究的内容包括制备工艺(中药制剂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

制)、理化性质、纯度、检验方法、处方筛选、剂型、稳定性、质量标准、药理、毒理、动

物药代动力学等研究。

新发现中药材还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采收处理、加工炮制等研

究。

第九条凡研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均应向当地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从事新药安全性研究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非临床研究质

量管理规范》(GLP)的相应要求,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以保证

各项实验的科学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第四章新药的临床研究

第十一条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第十二条新药的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

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Ⅱ期临床试验: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对新药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推荐临

床给药剂量。

Ⅲ期临床试验:扩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遵循随机对照原则,进一步评价有效性、安

全性。

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监测。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考察疗效和不良反应(注意罕见不

良反应)。

第十三条新药临床研究的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各类新药视类别不同进行Ⅰ、Ⅱ、

Ⅲ、Ⅳ期临床试验。某些类别的新药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具体要求见附件一、二。

第十四条研制单位和临床研究单位进行新药临床研究,均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研制单位在报送申报资料的同时,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临床

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负责和承担单位(Ⅳ期临床除外),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

如需增加承担单位或因特殊需要在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按程

序另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新药临床研究的申请批准后,研制单位要与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签定临床

研究合同,免费提供Ⅰ、Ⅱ、Ⅲ期临床试验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应了解和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

与研制单位按GCP要求一同签署临床研究方案,并严格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

第十八条新药研制单位应指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遵循GCP的有关要求,监督临

床研究的进行,以求保证按照方案执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

求负责对临床研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临床研究期间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须立即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受试者安全,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

告。

第二十条临床研究完成后,临床研究单位须写出总结报告,由负责单位汇总,交研制

单位。

第五章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分为临床研究和生产上市两个阶段。初审由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复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申请进行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需报送有关资料(见附件一、二),

提供样品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三、四),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新药申报后,应对申报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

同时派员对试制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填写现场考察报告表(见附件八),并连同初审意见一

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

对本辖区内申报新药的质量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复

核修订,并对新药样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审评的需要安排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实验室技术复核。

第二十六条凡属下列新药,可按加快程序审评。研制单位可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提出申请,同时报请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制场地考察和原始资料的审核。省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现场考察报告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

复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一、第一类化学药品。

二、第一类中药新药。

三、根据国家保密法已确定密级的中药改变剂型,或增加新的适应症的品种。

第二十七条属国内首家申报临床研究的新药、国内首家申报的对疑难危重疾病(如艾

滋病、肿瘤、罕见病等)有治疗作用的新药,以及制备工艺确有独特之处的中药,应加快审

评进度,及时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一类新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后即予公告,其它各类新药临

床研究的申请经批准后,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公告之

日起即应停止对同一品种临床研究申请的受理,此前已经受理的品种可以继续审评,但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受理品种的全部申报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

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省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退审。

用进口原料药研制申报制剂的新药,在批准临床研究和生产后,如国内有研究同一原料

药及其制剂的,仍可按规定程序受理申报。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临床研究必须在一年内开始实施,否则该项临床研究

需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研究单位与生产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申报。两家以上的生产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向制剂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他研制单位应同时报请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制场地考

察和原始资料的审核。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现场考察报告表,转至该品种的初

审单位。

第三十条对被驳回的新药品种有异议的,研制单位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

审。

第三十一条新药一般在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即发给新药

证书。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相关要求的企业或车间可同时发给批准文号,取得批准文号的单位方可生产新药。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新药实行保护制度。拥有新药证书的单位在保护期内可申请新药证

书副本进行技术转让。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新药研究单位在取得新药证书后,两年内无特殊理由既不生产亦不转让

者,终止对该新药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多个单位联合研制新药须联合申报,经批准后可发给联合署名的新药证

书,但每个品种(原料药或制剂)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

第三十五条第一类化学药品及第一、二类中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生产期为两年。

其他各类新药一般批准为正式生产。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仅供医疗单位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不得在零售药店出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十六条新药在试生产期内应继续考察药品质量、稳定性及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应

完成符合要求的Ⅳ期临床的阶段性试验)。药品检验机构要定期抽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

及时报告。如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疗效不确切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新药试生产期满,生产单位应提前3个月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申请,报送有

关资料(见附件五),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审批期间,其试生产批准文号仍然有效。

逾期未提出转正式生产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试生产批准文号。

第三十八条新药试生产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试字X(或Z)××××××××”。试生

产转为正式生产后,发给正式生产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X(或Z)×××××××

×”。其中X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字母后的前4位数字为公元年号。

第六章新药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新药经批准后,其质量标准为试行标准。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其标准试

行期为3年,其他新药的标准试行期为2年。

第四十条新药的试行质量标准期满,生产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填写“新

药试行标准转正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见附件六),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新药质量标准转正技术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实验室技术复核

由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两家以上生产须统一质量标准的同一品种以及第二十六条所列新

药,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实验室技术复核。

第四十二条同一品种如有不同单位申报,存在不同的试行标准,应按照先进合理的原

则进行统一,并须进行实验复核。对标准试行截止期先后不同的同一品种,以最先到期的开

始办理转正。试行期未满的品种,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办理转正手续,以便统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新药试行标准转正时所采用的凡例和附录等,按照我国现行版药典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四条在新药标准试行期内,药品生产单位应做好产品的质量考核和标准的修订

工作。标准试行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试行标准自行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取消其

批准文号。

第四十五条新药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生产单位在申请生产时提供原料药或中药对

照品原料及有关技术资料,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标定后统一分发,并保证其供应。

第七章新药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六条已经批准生产的新药,在保护期内,原生产单位增加规格、改进生产工艺、

修改质量标准、改变包装、修改有效期、在原批准适应症的范围内修改使用说明书、进口原

料药变更产地等,应提出补充申请。

第四十七条提出补充申请的单位必须根据补充申请的不同内容报送必要的资料(见附

件七),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凡从事新药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批等单位或个人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承担新药研究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

研究设施和检验仪器,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登记

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新药研究的原始试验资料及其档案必须真实、完整、规范。必要时,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可调阅核查。

第五十一条新药的命名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

第五十二条国外厂商在中国申报生产新药,必须由其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合法药品生产

企业按本办法办理;如仅申请临床研究的新药,按《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的规定》

办理。对所申报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考察事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五十三条在新药审查过程中,发现报送虚假资料或样品,或无法证实所报送资料及

样品真实性者,应终止审查,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研究与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

法》予以处理。新药研制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将新药研究资料、试制样品转让多家研制单

位成为新药申报资料者,转让方与受让方均按提供虚假资料论处。

第五十四条研制单位在申请新药临床研究、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应按规定交纳审

批费、技术复核和样品检验费。

第五十五条申请新生物制品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药临床申请审批流程图

现在有三种申报方法 一.申报1.1类药进口(进口药) (1)方法:a.等药品在国外上市后,不在国内生产。申请分包进口(类似于代理)。 b.等药品在国外上市后,完善国内厂房技术,在国内生产。 (2)费用:临床实验37.6万,生产59.39万。 (3)难点:a.需要等药物在国外上市后才可以进行,延长周期。 b.如果在国内生产,需要完善国内厂房技术,延长周期、增加费用。 c.如果国外生产,分包进入国内时可以申请免除临床实验,但是不能确定可以申请成 功。 d.需要所有的临床资料,包括所有的实验数据。 二.申报1.1类新药临床试验(国产药) (1)方法:直接在国内申报1类新药,相关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由国外进行,提供相关证明,然后工艺研究、质量研究跟稳定性研究在国内进行,等国内药厂达到生产要求后,将药品在国内生产,按照国内药来报。 (2).费用:申请临床实验19.2万,申请生产43.2万。 (3)难点:a.需要等国内工厂具备相关生产条件后才可以进行申报。 b.无法申请避免临床。 三.申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1)基本流程+费用+时间:主要临床基地伦理委员会审(费用...,时间...)+临床审批(费用37.6万,时间205天)+药品清关(费用...+时间...)(时间相对较短) (2)方法:申报程序与国内1.1类化学新药临床试验申报大致相同,但是需要更多的临床资料和

证明性文件。 (3)申请地点:国家药监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总局办公大楼 西侧),邮编100053 (4)流程图: 注:斜线前为一般审批时限,斜线后为特殊审批时限,均为工作日。 (5)申报资料列表: (一)概要部分

新药的开发流程及周期

正好这几天在研究国内的新药研发申请审批流程,一般来说,一种新药(创新药)其大致的流程可以用下图概括: .1

具体来看,各个阶段其耗时也是有差异的:立项(4个月)→临床前研究(9-24个月)→CDE待批临床(大于1年)→临床试验(3-5年)→CDE待批生产(1年-n年)→批文生产转移(约6个月),尤其是重磅新药其从立项到最后获得生产批准文号,直到通过GMP认证上市销售起码要8-10年。拿金赛药业的重磅创新药聚乙二醇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为例,从2005年获批临床,到今年1月获生产 这份流程图和这篇文章给出了药物研发的成功率以及每个步骤所花费的时间。总体来看,每5种进入临床的药物中只有1种能进行所有的试验和批准过程。 新药开发阶段如下: 临床前试验:由制药公司进行的实验室和动物研究,以观察化合物针对目标疾病的生物活性,同时对化合物进行安全性评估。这些试验大概需要3.5年的时间。 研发中新药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Application, IND):在临床前试验完成后,公司要向FDA提请一份IND,之后才能开始进行药物的人体试验。如果30天内FDA没有发出不予批准的申明,此IND即为有效。提出的IND需包括以下内容:先期的试验结果,后续研究的方式、地点以及研究对象;化合物的化学结构;在体内的作用机制;动物研究中发现的任何毒副作用以及化合物的生产工艺。另外,IND必须得到制度审核部门(the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的审核和批准。同时,后续的临床研究需至少每年向FDA提交一份进展报告并得到准许。 .2

临床试验,Ⅰ期:此阶段大概需要1年时间,由20~80例正常健康志愿者参加。这些试验研究了药物的安全性方面,包括安全剂量范围。此阶段的研究同时确定了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及药物的作用持续时间等项目。 临床试验,Ⅱ期:此阶段需要约100到300名志愿患者参与进行一些控制研究,以评价药物的疗效。这个阶段大约需要2年时间。 临床研究,Ⅲ期:此阶段持续约3年时间,通常需要诊所和医院的1000~300名患者参与。医师通过对病患的监测以确定疗效和不良反应。 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 NDA):通过三个阶段的临床试验,公司将分析所有的试验数据。如果数据能够成功证明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公司将向FDA提出新药申请。新药申请必须包括公司所掌握的一切相关科学信息。典型的新药申请有10万页甚至更多。根据法律,FDA审核一份NDA的时限应该为6个月。但是几乎所有案例中的新药申请从首次提交到最终获得FDA 批准的过程都超过了这个时限;在1992年对于新分子实体的新药申请平均审核时间为29.9个月。 批准:一旦FDA批准了一份新药申请,此种新药就可以被医师用于处方。公司必须继续向FDA提交阶段性报告,包括所有的不良反应报告和一些质量控制记录。FDA还可能对一些药物要求做进一步的研究(Ⅳ期),以评价药物的长期疗效。 .3

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关于审批管理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一、分类 第一类: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第二类: 中药注射剂;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第三类: 新的中药制剂; 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 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研究的内容 根据药材和制剂各自不同要求,新药研究的内容,药材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包括加工炮制)、性状和组织特征;药材的理化性质、

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砷盐及检验方法等。制剂应包括处方、剂型、生产工艺、理化性质、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剂量、稳定性等。新药研究都应对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药品质量标准草案及所需对照品等提出研究资料。 三、质量标准 1.包括临床研究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其所需资料和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七、八、九、十。 2.不同单位研制同一药品,若质量标准不同,在申报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贯彻择优的原则,采用方法先进,水平较高者。 3.对第一、二类及易变质新药实行使用期限。研制单位须对申报的新药进行系统、全面的稳定性考察,根据试验结果提出使用期限。在该药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审定正式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并附有对该药稳定性考核资料及对使用期限的修订意见。如在使用期限内,经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若与稳定性有关的,应由生产单位对使用期限重新提出申请,送药典会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4.药典委员会在审定标准中,可根据需要,另行组织有关药检等单位进行技术复核和协调。所需样品和费用由生产单位负责提供。 5.质量标准中所需要的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由研制单位起草和提供。在质量标准试行期间,对照品暂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审核并提供。 6.在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将对照品及其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转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复核标定。该新药的正式标准颁布执行后,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提供。 四、审批和再次转让 1.第三类新药根据情况也可批准为试生产。 2.国家药典收载的成药品种和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凡只改变剂型而制法无质的改变者,例如散剂改为胶囊、片剂改为冲剂等,且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与原标准一致的属第四类新药管理,可免做临床验证,但在质量标准上要求有新的提高,增加理化检测指标等。此类新药经卫生厅初审后,径送药典会审核标准,报卫生部批准。(报送第四类药品要求的全部资料)。 3.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由引种(家养)单位和生产主管部门一起申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批准,抄报卫生部备案。 4.对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根据需要可由卫生部直接受理组织审批。

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1. 申请 1.1 新药申请需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负责填写《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科室的正主任签字同意。专科用药需相应的专科申请,中成药一般应有中医科提出申请,西医科室申请中成药须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中医药专业委员就方解、功能主治等签署意见。 1.2申请表内容包括:药品基本信息、申购理由等。 1.3申请表交药学部药品供应室主任。 1.4药品供应室主任确认表格填写无误、内容完整之后,在表格上标注申请编号和受理日期。2形式审查 2.1药品采购员凭《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2药品采购员按《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上记录的药品申请商和销售商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索取资料。 2.2.1一般化学药品应采取下列资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经营执照,药品生产批文或试生产批件,新药证书、注册商品批件,物价批文、GMP证书、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药品的药学(药学、药理、毒理)资料和临床(临床、不良反应)资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情况调查表》。 2.2.2进口药品还应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2.2.3进口生物制品还应索取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生物制品进口批签发证。 2.2.4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放射性药品应按有关规章制度索取资料。 2.2.5中药成药设计保护品种的还应索取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2.2.6无知识产权纠纷的保证书。 2.2.7以上文件可为复印件,所有文件均须加盖该企业的原印章。 2.3形式审查应关注以下方面 2.3.1证书、批件应注意颁发机关、编号和有效期。 2.3.2国家定价品种应有发改委文件,企业自定价品种应有所在地的物价备案文件。 2.3.3GMP证书应注意其批准内容(全厂认证或生产线认证)。 2.3.4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或地标升国标。 2.3.5检验报告书是否与拟进行临床验证的药品同批号。 2.3.6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2.3.7药学和临床资料是否齐全。 2.3.8GSP证书应注意其批准内容。 2.3.9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注意其结论。 2.3.10管制药品的文件是否齐全。 2.3.11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所注类别及保护期限。 2.4资料不全的应督促相关单位补齐资料。 2.5形式审查内容 2.5.1根据新药证书、生产批件和试生产批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或报备文件判断是否合法药品,所属药品类别。 2.5.2查询医院信息系统(HIS),判断是否新药。 2.5.3根据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MP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判断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合法经营。 2.5.4药品的药学、药理、毒理、临床、不良反应等方面的资料是否齐全且有明确结论。

新药准入审批制度流程

新药准入审批制度 一、新药审批会议制度 1、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年度召开1--2次会议,审批新药申请和老药淘汰,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 2、药剂科将初选合格的申请表整理汇总,编制"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药品目录",标明每个品种的商品名、化学名、剂型、规格、报销属性、申请科室、主要用途、生产厂家、参考价格、批准文号、现有同类产品等属性。 3、参会人员每人1份目录,听取申请科室委员对药品有关内容介绍,经提出讨论意见后,在目录上无记名投票。 4、得票超过参会人数半数者为批准购入和淘汰药品,但原则上应控制每次增加和淘汰品种超过30﹪个。 5、药事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申请情况确定是否请申请人到会答辩。 二、新药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临床科室申请 1、凡申请购入医院从未使用过,或因各种原因停用半年以上的药品,均应由科室申请,新药还包括不同剂型或不同规格的品种。 2、专科用药须由相应的专科申请,一般情况下西药由西医科室申请,中药由中医科室申请,专科用药由专科科室申请。 3、申请医师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申请购入的药品须经全科讨论,科主任签字后附有关资料交药剂科。所附资料包括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新药证书、药品说明书、GMP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临床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用以证明该药优势的文件资料等。

4、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剂型、类别栏目中应注明是否为何地医保药品及国产、进口、合资等属性。 5、科室主任应对所申请药品用量负责,购入后造成积压浪费由申请科室承担责任,药剂科定期报告用药情况。 (二)医务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1、医务部审核申请表及所附资料,内容不全的申请无效。 2、符合下列条件的品种方可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 (1)本院尚未购入使用的新成分的药品。 (2)注射剂必须是GMP产品。 (3)已有同成分进口产品,因价格因素可申请一种国产药并存(国产药品价格须便宜30%以上)。 (4)现有品种为自费药品时,可申请同种医保用药品种(例如:注射剂自费-口服剂型医保;进口药自费-国产药医保)。 (5)同成分品种,可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以价格低取代价格高的品种。 (6)不同科室申请由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成分药品时,医务部和药剂科共同只认可一份申请。 3、按上述条件初审合格后,医务部主任签署意见。 (三)药剂科审查资料并编制"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药品目录" 1、药剂科和监审科对新药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药品说明书、GMP证书等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如有疑义可退回申请。 2、按照申请科室汇总,编制"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药品目录",内容包括每个申请品种的商品名、化学名、剂型、规格、报销属性、申请科室、主要用途、生产厂家、参考价格、批准文号、现有同类产品等属性、。

新药申报与审批程序

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分为临床研究和生产上市两个阶段。初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现结合图1新药申报与审批基本程序示意图介绍该程 1.申报单位填写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表,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和样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即对新药的各项原始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同时,派员对试制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填写考察报告表。对已报齐所有应报资料的,正式通知申报单位收审;同时将样品和技术资料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审核。对应报资料不全的,予以退审,将申请表和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并提出退审理由。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按新药审批各项技术要求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样品的检验。 药检所的审核系指对新药的药学(包括药理、毒理)研究资料进行审查和对样品进行实验检验;不包括为申报单位进行新的检测方法的研究。药检所审核完毕后,提出质量标准和对药学(包括药理、毒理)方面的综合审查意见,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同意上报的,在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一式5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进行形式审查。 3’.新生物制品和按《新药审批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新药,由申报单位填写申请表,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一式五份直接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报单位发出收取审评费的通知。同时交药品审评中心安排技术审查、审评委员会审评及必要的复核等工作。 4.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审。 5.技术审评通过后,将建议批准的或退审的审评报告及意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最新北京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资料

北京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1.申请: 1)新药申请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负责填写《北京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科室的正主任签字同意。专科用药须由相应的专科申请,中成药一般应由中医科提出申请,西医科室申请中成药须由中医专家就方解、功能主治等签署意见。 2)申请表内容包括:药品基本信息、申购理由等。 3)申请表交药学部药品供应室主任。 4)药品供应室主任确认表格填写无误、内容完整后,在表格上标注申请编号和受理日期。 2.形式审查: 1)药品采购员凭《北京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药品采购员按《北京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上记录的药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索取资料。 (1)一般化学药品应索取下列资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药品生产批文或试生产批件、新药证书、注册商标批件、物价批文、GMP证书、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药品的药学(药学、药理、毒理)资料和临床(临床、不良反应)资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情况调查表》。 (2)进口药品还应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3)进口生物制品还应索取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生物制品进口批签发证。 (4)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放射性药品应按药学部的有关规章制度索取资料。 (5)中药成药涉及保护品种的还应索取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6)以上文件可为复印件,所有文件均须加盖该企业的原印章。 3)形式审查应关注以下方面: (1)证书、批件应注意颁发机关、编号和有效期至; (2)国家定价品种应有商务部文件,企业自定价品种应有北京市的物价备案文件; (3)GMP证书应注意其批准内容(全厂认证或生产线认证); (4)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或地标升国标; (5)检验报告书是否与拟进行临床验证的药品同批号; (6)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为FSDA批准; (7)药学和临床资料是否齐全; (8)GSP证书应注意其批准内容; (9)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注意其结论; (10)管制药品的文件是否齐全; (11)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所注类别和保护期限。 4)资料不全的应督促相关单位补齐资料。 5)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1)根据新药证书、生产批件或试生产批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或报备文件判断是否合法药品,所属药品类别; (2)查询北京医院HIS系统,判断是否新药; (3)根据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MP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判断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合法经营;

新药申报流程

新药申报流程 (一)、报临床 1号资料(药品名称):表述药品名称,阐明名称命名理由或来源,新剂型、新命名、应附上药典委员会命名的复函。 2号资料(证明性文件): 1、申报人的资质:生产厂的“三证”(注意名称地址的一致和有效期);除生产企业外的合作研究方同时申请新药证书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研究单位的法人证书及其变更登记证明 2、专利查询报告、不侵权保证书(加盖所有申请人的红章) 3、属特殊药品的须有SFDA安监司的立项批件 4、制剂用原料药的合法来源(上省批件或进口注册证、原料厂家的三证、供货协议、购买发票、质量标准、出厂报告书及自检报告书),向经销单位购买的,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厂的供货协议 5、申请人同时申报原料与制剂的则不提供“4”的资料,若同时申请原料和制剂的厂家不是同一家,则须提供原料厂与制剂厂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以及原料药受理单。(相同制剂,原料药只能和一个申请人合作申报)。 6、拟申请商品名的提供商标查询单或商标注册证 7、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供应商资质、包材注册证、报告书、质量标准 8、委托试验:应提供委托合同,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

资质证明。 3号资料(立题目的与依据):参考药审中心的指导原则要求 4号资料(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参考药审中心的指导原则要求 1 / 11 5号资料(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格式符合24号令要求,附参考的文献资料6号资料(包装、标签设计样稿):报临床不提供 7号资料(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8号资料(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9号资料(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报告书及图谱上盖章) 10号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11号资料(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所依据的试验数据至少应加上中试三批样品的结果及临床用样品的结果,或者应加上做验证的多批样品的数据。 12号资料(样品的检验报告书):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书(1~3批),13号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原料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套(同2号资料中的原料资质)辅料的来源

新药申报审批(药品注册流程)之总结版

新药申报审批一般程序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新药审批工作。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

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新药的分类 第六条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 1.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 中药注射剂。 2.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1.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2.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3.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1.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2.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1.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2.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3. 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4. 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第四类: 1. 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 药及制剂,亦在此列)。 3.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 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 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 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5. 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6. 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7. 改变剂型的药品。 8. 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1. 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2. 未改变或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药品审批制度之路

药品审批制度之路

药品审批制度之路 医药观察家报总第363期精策划 即便是拥有巨大数量的制药企业,但小、散、乱的特点还是使得中国医药产业在国际上的角色相当尴尬,被称为“拾人牙慧者”——97%的产品都是仿制的,很少有自主研发的新药。作为决定药品是否够资格进入市场的关键,药品审批制度从“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内市场的这一特点宿命般结合在一起:新药概念模糊,侧重仿制药,审批制度不够规范,体系不够健全等。这也因此导致中国医药产业市场乱象愈演愈烈。 然而,为了适应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医药产业开始向着规范化和创新性转变,这也促使药品审批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经过近五十年的演变,中国药品审批制度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从毫无体系到渐成体系,大大提高了国内药品进入市场的门槛,规范了医药产业,且逐渐开始往鼓励创新方向倾斜,不仅为中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为医药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尽管如此,相比在药品审批制度方面拥有全球最丰富经验和最完善体制的欧美国家,我国药品审批制度在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运作的灵活性以及技术体系的丰富性和全面性等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而这种体制上的差距反射出的最显著特点便是“慢”,这似乎也已成为业内人士“吐槽”的焦点,但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此,相关部门已开始寻求解决方法,比如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地方,从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简政放权,充分利用有限的药品审评资源,而这也被称为药品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在此探寻中,比较典型的实例便是去年11月国家药监局授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区域内的新药技术转让、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和部分跨省药品委托生产业务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而一旦此种方式在全国铺开,必将对中国医药产业和药企的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这其中的种种利弊、优劣也因此成为业内探讨的热点。 基于药品审批与企业的密切关系,追溯我国药品审批制度的历史从而明晰国家审批思路的变革方向;同时,通过对比中国和欧美国家的审批制度,找到国内

最新新药生产的申报与审批流程图说课讲解

项目名称:新药生产的申报与审批 许可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申报资料: 1、提交〈药品注册申请表〉纸质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版一份 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四套,包括原件二套,复印件一套及综述资料复印件一套。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省局药品注册处提出注册申请,按要求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及申报资料;省局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省局对受理的注册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抽取3批样品注册检验并进行初步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局药审中心进行技术审评;经审评符合要求的,由药审中心通知国家局药品认证中心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进行检验。均符合要求的,国家局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办理时限:205(175)日,其中: 省局受理、现场核查及资料初审:35日 国家局技术审评: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国家局审批:20日 收费标准:3500元

新药生产的申报与审批流程图 “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做文明人”倡议书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现在普通话和汉字在国际上占有越来越显著的地位------它成了联合国六种工作语言之一,成了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外国人争相学习的热门语言和文字。 同学们,我们作为使用汉语的小主人,每天都在抑扬顿挫的语音中享受汉语的魅力,每天都在横平竖直的书法中得到书法艺术的熏陶。规范地使用普通话,写好汉字不仅可以提高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交流效果、提高大家的文明意识、美化校园育人环境,更可以维护母语的尊严,培养同学们的爱国之情。因此,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汉字,是我们每一位少先队员的责任,为此校大队部向全体少先队员发出以下倡议: 1、以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为荣。 2、坚持使用普通话与老师、同学交流,并能达到准确流利,养成说普通话的习惯。 3、在社会生活中尽量坚持使用普通话,成为说普通话的楷模。 4、学习各种语言文字规范,确保我们的作业、试卷、班级板报等注音、用字和标点符号规范无误。 5、以校园为基点,在自己讲好普通话,写好规范汉字的同时,小手牵大手,走出校园、走出社区,积极参与社区各种语言文字活动。 6、开展“规范社会用字,树立城市形象”啄木鸟行动,对校园内外公示性用字进行地毯式检查,帮助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使全社会都能强化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意识。 众人划桨开大船,众人拾柴火焰高。同学们,让我们齐心协力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汉字,在校园中营造一片浓浓的文化氛围,为“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而努力吧! 关于开展“书写规范汉字、传承中华文化”活动的倡议书 全体同学、老师们: 汉字作为文化和信息的载体,她记录了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自觉书写规范汉字,学习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职责。 汉字是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文字,已经有三千四百多年的历史了,具有形体优美,表义性强的特点。准确、工整、清晰、美观地书写汉文字,不仅可以令人耳目一新,引起精神上的愉悦,更可以给人带来美的享受,引发人们积极进取的精神,写一手好字将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规范学生的汉字书写,其根本宗旨就在于提高学生的写字质量,同时发挥写字教学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提高教育对象的整体素质。写字是行为规范的养成工程,对一个人的行为规范是很好的熏陶。 为引导广大同学们重视规范汉字书写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增强对汉字书写艺术、祖国语言文字和中华传统文化的热爱之情,努力创建广东省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特向全体同学、老师们发出开展以“书写规范汉字、传承中华文化”为主题的倡议活动: 1、养成正确的写字姿势和习惯,重视书写态度,培养正确的坐姿、握笔的姿势以及按正确的笔顺、笔画、结构书写的习惯。

新药审批流程与审批时间

中国创新药咨询与服务先锋CRO 新药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间

一.国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以下称药品注册司)代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下达审评任务、批准药品注册、办理发证事宜,并对药品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辖区内新药、仿制药品的申请,并按规定完成初审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技术审评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药品审评中心)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的技术审评机构,在药品注册司的领导下进行新药、进口药品、仿制药品的技术审评工作,提出审评综合意见,上报药品注册司审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专家负责提出新药(含新生物制品)、进口药品、仿制药品技术审评咨询意见。审评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国家药品审评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召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一类新药和新生物制品的实验室技术复核。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辖区内的二至五类新药、仿制药品实验室技术复核。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进口药品的实验室技术复核。 三.初审程序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的药品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连同要求申报的技术资料和样品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审批管理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全的,退还申请人;申报齐全的,填写正式受理通知书,同时安排省级药品检验所进行实验室技术复核;在申请人交纳审评费后,进行以下审核工作:对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研制现场进行考察;组织技术审评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者,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药品注册司,不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或作出退审决定。凡初审时要求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在完成相应工作后将补充资料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者方可报药品注册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新药的初审审评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并参照本工作程序自行制定,报药品注册司备案。

国药准字申办资料和流程

国药准字申办资料和流程 申报药品所需资料: 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批件(文) 2.GMP证书 3.药品省级药检单 4.药品价格审批表 5.药品成本核算申报表 6.药品说明书 7.国家中药保护证书 8.进口注册证 9.国家专利证书 10.申请价格水平建议等相关资料(当地省份政府定价物价单) 11.法人委托书 12.药品注册标准 (一)新药生产审批 注1:特殊药品注册检验60日完成。 注2:技术审评中的120日/100日,120日是指新药审评时限,100日是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的40日/25日,40日是指新药审评时限,25日是

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

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注册分类9的中药注射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注册分类9的其他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此类申请的审批首先按照流程I进行,临床试验完成后,再按照流程II进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审查与申请资料移送: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及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与技术审评并列进行。 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注册检验可以在60日内完成。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按照前两款时限的要求执行。 需要进行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60日内完成。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可以在90日内完成。 (四)技术审评: 注册分类1-8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12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10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对于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40日(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2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注册分类9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80日完成技术审评,对于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27日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五)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认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最新修正版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的规定,为加强新生物制品研制和审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 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 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第三条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当改换 制备疫苗和生物技术产品的菌毒种、细胞株及其他重大生产工艺改革对制品的安全性、有效 性可能有显著影响时按新生物制品审批。 第四条新生物制品审批实行国家一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定、审 批、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新生物制品命名及分类 第六条新生物制品的命名应遵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药品命名原则的有关规定命 名。 第七条新生物制品分为五类: 第一类:国内外尚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药典或规程,我国也未进口的生物制品。 第三类:1.疗效以生物制品为主的新复方制剂。 2.工艺重大改革后的生物制品。 第四类:1.国外药典或规程已收载的生物制品。 2.已在我国批准进口注册的生物制品。 3.改变剂型或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生物制品。

第三章新生物制品研制的要求 第八条新生物制品研制内容,包括生产用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生产工艺和产 品质量标准、检定方法、保存条件、稳定性以及与制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免疫学、药理 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临床前的研究工作和临床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制造检定规 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草案)。 第九条新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要分别符合我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新生物制品研制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要求如下。 1.实验研究 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生产用菌毒种或细胞株的构建、选育、培养、遗传稳定性,生物组 织选择,有效成分的提取、纯化及其理化特性、生物特性的分析等研究,取得制造和质量检 定的基本条件和方法。 2.小量试制 根据实验研究结果,确定配方、建立制备工艺和检定方法,试制小批量样品,进行临床 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实验,并制定制造与检定基本要求。 3.中间试制 (1)生产工艺基本定型,产品质量和产率相对稳定,并能放大生产。 (2)有产品质量标准、检定方法、保存稳定性资料,并有测定效价用的参考品或对照品。 (3)提供自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复检合格,并能满足临床研究用量的连续三批 产品。 (4)制定较完善的制造检定试行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草案)。 4.试生产 在试生产阶段,完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及其检定方法;同时按有关规定完成第Ⅳ期临 床试验、制品长期稳定性研究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5.正式生产 按要求完成试生产期工作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转入正式生产。 第四章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申报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研制单位要填写申请表(附件一),

FDA新药审批流程简述

FDA新药审批流程 美国的新药审批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严格和规范的,作为一个公司通常需要花费5亿美元资金,用 12到15年的时间才能将一个新药从试验室走入市场。在5000个临床前化合物中大约只有5个化合物可以进入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s),而这5个化合物中只有一个才能被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病人,成为真正的药物。 从一个实验室发现的新化合物发展成为一个治疗疾病的药物,需要经过如下开发阶段: 一、临床前试验 将一个新发现的化合物经过实验室和动物试验,证明该化合物针对特定目标疾病具有生物活性,并且要评估该化合物的安全性。 二、新药临床研究申请 当一个化合物通过了临床前试验后,需要向FDA提交新药临床研究申请,以便可以将该化合物应用于人体试验。如果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FDA没有驳回申请,那么该新药临床研究申请即被视为有效,可以进行人体试验。新药临床研究申请需要提供先前试验的材料;以及计划将在什么地方,由谁以及如何进行临床试验的说明;新化合物的结构;投药方式;动物试验中发现的所有毒性情况;该化合物的制造生产情况。所有临床方案必须经过机构审评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uew Board,IRB)的审查和通过。每年必须向FDA 和IRB 汇报一次临床试验的进程和结果。 三、一期临床试验 这一阶段的临床试验一般需要征集20-100名正常和健康的志愿者进行试验研究。试验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该药物的安全性资料,包括该药物的安全剂量范围。同时也要通过这一阶段的临床试验获得其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及药效持续时间的数据和资料。 四、二期临床试验 这一期的临床试验通常需要征集100-500名相关病人进行试验。其主要目的是获得药物治疗有效性资料。 五、三期临床试验 这一期的临床试验通常需1000-5000名临床和住院病人,多在多个医学中心进行,在医生的严格监控下,进一步获得该药物的有效性资料和鉴定副作用,以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关系。该阶段试验一般采取多中心,安慰剂(或/和有效对照剂)对照和双盲法试验。第三期临床试验是整个临床试验中最主要的一步。 六、新药申请 在完成所有三个阶段的临床试验并分析所有资料及数据,如证明该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则可以向F DA提交新药申请。新药申请需要提供所有收集到的科学资料。通常一份新药申请材料可多达100000 页,甚至更多!按照法规,FDA应在6个月内审评完新药申请。但是由于大部分申请材料过多,而且有许多不规范,因此往往不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1999年对于单个化学分子药的审评时间平均为12.6个月。 七、批准上市 一旦FDA批准新药申请后,该药物即可正式上市销售,供医生和病人选择。但是还必须定期向FDA呈交有关资料,包括该药物的副作用情况和质量管理记录。对于有些药物FDA还会要求做第四期临床试验,以观测其长期副作用情况。(中国医药市场信息2002第2期16页)

中美两国新药审批程序

中美两国新药审批程序 姓名:高凤鸣学号:1611080204摘要:从中美两国新药审批程序和技术要求入手,对新药的定义、分类、审批程序、新药临床研究申请和新药 申请等方面的异同进行了比较和客观评析,介绍了国际新药审评制度发展新动向和我国新药审批办法的若 干改革举措,分析了我国新药审批办法与国际接轨的科学化进程. 关键词:新药;审批;审评程序 0 引言 医药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高新支柱产业之一,为加快我国新药的研究与开发速度,当务之急是 要加强新药研制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与监督,建立一整套先进而完善的保证体系,新药审批办法就是这一体系中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关键部分.因此,各国对新药审评都非常重视.1999年5月1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新的《新药审批办法》[1]开始施行,它在新药的申报程序和评价等环节作了重大改革[2].增强了新药审批制度的公开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与国际公认的新药审批办法正逐步接轨.美国新药审批系统是世界公认最严格的.中国医药产品打进国际市场,或国外药物进入中国市场,都有必要进行国际评审.因此,对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简称FDA)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新药审批与管理系统较为全面的认识,特别是比较中美新药审批的观念、组织机构与审批实践的异同将是十分有益的.

1 药品和新药的定义 中美两国药品的定义都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类疾病的物质.但美国强调具有明确适应症的物质才称药品,如某一物质能减轻体重不能称为药品,但若能治疗肥胖症就是药品.我国新药的定义是“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3]指:国内外未生产过的创新药;国外已生产而我国未生产的仿制药;由已生产过的原料药配伍的新处方药物.美国新药定义是“凡在1938年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布后提出的任何具有化学组分的药品,其说明书中提出的用途未被训练有素并有评价经验的专家普遍承认其安全性 和有效性的;或虽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已被普遍承认,但尚未在大范围或长时间使用的,称为新药.”可见两定义之间差别较大.首先在时间上, 中国把1985年实施药品管理法作为新药起点,而美国将1938年实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修正法”作为起点.其次,中国把新药定义为在中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列为新药,这类药品在中国生产时则需按新药申请.美国的新药定义却是以在美国上市作为标准,凡是在美国没有上市销售过的药品都列为新药,都需进行新药申请. 2 新药的分类 我国新药按质量第一、从实际出发、促进研制新药和区别对待等原则,将化学药品和中药根据创新性分别分为五类.美国新药有两种分类方法.第一种是根据药品特性分为创新药和仿制药.创新药是指首次在美国上市的药品,其上市前必须向FDA提出新药申请.仿制药的上市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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