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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资料 及知网内容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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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资料 及知网内容节选

迟到: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准确说是时刻)之前没有到达指定地点的

正义:在“印度国父”甘地看来,正义就是“非暴力”,就是社会平等

理性正义:使用国家指定的实体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相信可以获得最多数人的认同。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以及法律是都是阶级矛盾调和的产物,具有阶级调和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体现的价值标准在与其相适应的历史时期,为最多人所接受。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无法用国家作为正义的标准,但是我们使用国家指定的实体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相信可以获得最多数人的认同。道德正义:正义是一种价值标准。但是,人与人的不同、群体与群体的不同,以及相互利益的冲突,导致相互之间的价值标准是迥然不同的。

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受到剥夺或限制、与法院审判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有关。

抛开感性世界,走进理性世界。正义被归结为法律的灵魂。

正义,当我们指人的时候,正义是一种德行,一种美德;当我们说一件事情的时候,正义又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一种理想的关系;当我们指整个社会的时候,正义又可以看作为一个公正的体制运转模式,通俗来讲就是付出了有回报、有能力的人得到社会的承认、收到冤屈能得到弥补等等社会基本结构的问题得到解决。因此,当你没有看清在何种语境下使用正义的时候,正义就如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千变万化。

形式:《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已颁布多年,但在司法领域内没有真正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常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诉讼程序的研究未能深入。实践中往往忽略了程序法的独立性、优先性。人们评判某一诉讼结果正义的标准一般是按实体正义的规定来确定,很少关注程序正义这一重要问题。

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理”的原则(1)正义的概念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3)法律与正义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正义是社会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正义”有多重意思

1、指公正的、正当的道理例:《韩诗外传》卷五:“耳不闻学,行无正义。”《史记·游侠列传》:“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

2、正确的或本来的意义.汉桓谭《抑讦重赏疏》:“屏群小之曲说,述五经之正义。”三国魏曹植《七启》:“览盈虚之正义,知顽素之迷惑。”

3、公道正直;正确合理.汉王符《潜夫论·潜叹》:“是以范武归晋而国奸逃,华元反朝而鱼氏亡。故正义之士与邪枉之人不两立之。”

4、旧时指经史的注疏.如唐代孔颖达等有《五经正义》,张守节有《史记正义》

补偿性正义,有两种定义:一是指因为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对待,最终得到国家补偿,一是指人们因为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原因而在结果上是不平等的,需要有意识地制定法律、行政政策进行偏向,使得在结果上相对平等/绝对平等。举例说明的话,便是美帝国主义的平权运动,对少数民族、弱势群体进行照顾,或者天朝对少数民族的优待。

但第二种补偿性正义是相当引起争议的正义原则,一如同程序性正义也时常遭人批评。在对补偿性正义批判的言论里,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要实行补偿性正义,就需要有一个行为主体出来,进行评价、判断被侮辱与被损害者的受创程度,而这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很难准确估值的;其次,如果有这样能对社会进行彻底清算的行为主体,往往会异化成巨大的国家机器,很容易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再次,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意味着对非弱势群体的变相歧视,并容易使得原本的非弱势群体变成弱势群体,比如汉族群众的普通人在与少数民族的高考竞争里是受到歧视的;再次之,如果要实行补偿性正义,很容易侵犯到财产权,并且容易打破市场的秩序,造成混乱。最后,补偿性正义对被保护者的给予,经常使得被保护者缺乏社会竞争的动力和能力,最终反倒不能实现正义。比如美国平权运动中,由于黑人可以低分录取,并且低分也可以通过大学毕业,因此无法培养出与白人同等的能力,最终依然被市场淘汰,只能继续接受政府补贴。

法学界对于什么是正义,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如今一直在进行探讨。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存在一个价值取向问题,题主问道迟到的正义还算是正义吗?好的,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是一句法谚。原因在于,在正义迟到的期间,当事人受到了损害,就当事人所受

到的损害而言,这是非正义的,然而对于最终得到结果进行补偿在某种程度意义上说也算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一种价值,价值具有主体性,正义与非正义很大程度上也要看我们个体的价值取向。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强调的是正义的时效性,即正义的社会效果,强调被损害的权利必须及时得到救济和补偿,而不能让权利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接受另一轮的煎熬;罪恶必须及时地得到清算,而不能任由犯罪人在法外逍遥自在,这都是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正义的内涵之一。贝卡利亚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就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说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期限如果过长,刑罚和犯罪之间的联系给公众的感觉就比较薄弱,刑罚的惩戒作用就比较小,而受害人的伤害就比较持久;同时,及时有效的审判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保护,让有罪的人尽快得到审判,不致受拖延的审判之苦;及时有效的审判,也是保障不幸遭受审判的无辜之人不受拖延的审判之苦、尽快得到正义的审判的要求。可以说,“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或公正内涵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某些行为的正义或公正性,甚至可以用效率作为量度。”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强调正义是即时正义,若迟来了,就不是真正的完美正义,这是一种应然逻辑。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播过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3月的一天,一个老人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安局举报一个发生在13年前的案件,1995年12月20日,老人的儿子因为劝架被同学用刀子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凶手投案后,一个月后被释放,被宣布是过失杀人,并且不满14周岁,撤销案件。随后,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老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他根据自己的了解,坚信凶手户籍资料中的年龄可能被修改过。之后的12年里,老人一直在寻找凶手真实出生日期的证据。现在,老人终于带着三份证明材料推开了公安机关的大门,公安机关决定重新立案侦查。后来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确认凶手的户籍资料被改动过,并且找到了凶手真实年龄的证据,确认凶手在案发时已满14周岁,将凶手绳之以法。老人花了13年的时间,付出了极大的艰辛,终于等到了正确的处理结果。但是他并没有获得正义,因为他13年的精力付出和精神伤害很难得到补偿。但在某些情况下,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实然逻辑。就是说,若正义迟到了,但对于当事人的所有创伤还能完全弥补的话,就还是正义。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在没有人身内容的情况下,只包含财产内容的时候。因为人身是无价的,一般是无法弥补损失的。在只有财产内容的情况下,迟到的正义什么情况下才是正义?我认为,主要应从客观上来看,看当事人在客观方面的损失是否得到全部补偿,当然也要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看当事人是否感到补偿达到其要求。

关于正义的时效性,我觉得是必须是有的。正义有时候不是理想化绝对公正,反而是权衡各方利益,相互妥协、相互讨价迟到的正义不是完整的正义。因为时间也是正义的一部分。

不过迟到的正义也终究填补了很大一部分不平衡,不能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只是残缺不完整的而已。

例如文革时期被“打倒”后来又“平反”的人,虽然帽子摘掉了,失去的青春却再也回不来了。

当受害者与犯罪者都已经亡去,再来所谓的正义审判,不过是后人的自我安慰,对于当事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所以,正义,也是需要效率的,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有一种观点是时间成本是可接受可容忍的取得正义的可能代价之一。因为时间的价值位阶是高于正义的。超出必要时间的获得的正义,是得不偿失的。人死后才沉冤召雪,案发十年终得凶手,这又有多大意义呢。我们生存的意义就是在一定的的时间序列中获得价值。从某种功利的角度看,彼时的正义,永远不可能成为此时的正义。时间把一切面目全非,你是永远回不去了。

赵作海案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法院同时考虑到,这11年的牢狱之灾,使得赵作海家破人散,妻子改嫁。原来生的四个小孩三个已经送人,可谓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特别是这11年的监狱生活更使赵作海不堪回首。毫无疑问,他的精神方面受到了很大的伤害,11年之久的监狱生涯宣告终结。面对赵作海的将是高墙外自由的阳光和空气。

11

佘祥林案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

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曾经身强力壮的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如今脸色苍白,孱弱不堪……

冤假错案是刑事司法史上一道难以抹去的阴影:英国的“伯明翰六人案”,当事人入狱16年后才被平反获释;加拿大“亨利案”中的亨

利,入狱25年后才被宣判无罪;美国“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中的5名少年,蒙冤13年后方才洗清冤屈;德国“沃尔茨案”中的哈利·沃

尔茨,被羁押11年后方才获释;日本“世纪冤案”中的菅家利和,含冤17年半后才被无罪释放……

对于“迟到的正义还算正义吗?”中的“正义”一词,我理解为对非正义事件的惩戒、制裁

那我们制裁不义之人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是为了震慑其他人——你若非法侵害他人利益,将来必遭制裁。

那么迟到的正义又是什么?我觉得是不足以震慑他人的制裁。

比如有人不法侵占了你的财产,将你投入大狱,数十年后你上诉至最高法院方才沉冤昭雪,而此时始作俑者已经死了/失踪了/潜逃了,你的钱都被他花完了/转移了。这时,迟到的正义(制裁)已经不能震慑他人了。部分旁观者可能会想:这法子不错啊,反正到时候我也死了,被害者出来也不能把我怎么样了。

那这种迟到的正义,虽然顶着正义的名头,却丧失了正义的目的——震慑他人。即使还算是名义上的正义,那也该叫做是”无效的正义“

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因为,正义迟到就要付出原本可以避免的巨大代价。更为重要的是,在正义迟到的过程中,法律的尊严遭到了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受到了挑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损伤,民众对于实现正义的信心受到了削弱。

一.何谓正义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

①(1)古希腊先哲柏拉图从道德的角度指出:正义就是各行其是和各守本分的美德,就是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的美德。当代的法学家周凤举先生也承袭了这一思想。他将正义定义为正义是调节人类社会生活及人与人关系的一种道德观念,是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公平、公正、公道原则的一种道德规范,是人们评价是非、善恶、美丑的一种道德标准,是人类善良愿望的核心。

(2)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到的部分。在古罗马形成了合乎正义的三条原则:即正值的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

②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学说被称为“社会正义论”或“体制正义论。”他指出: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对形式正义有系统的论述。他认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任何场合下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即给予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即属于同一范畴或阶层的人同样的对待,至于这个范畴属于什么则无关紧要。正如凯尔森所说:“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

我认为正义就是一种有着客观基础的社会存在的观念化反映,是人们对某种事物的价值判断和主观评价。正义的基本内核是应得的奖罚。

二.正义的判断标准正义的标准具有多样性,它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永恒的标准。

正义标准之所以如此的复杂多样,关键是因为正义概念的历史性、阶段性和具体性。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超阶级的概念。恩格斯曾指出,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正义在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即使在同一时代,同一阶级的人,由于利益的差异,也可能持不同的观点。

张文显教授在其《法理学》中指出多数人的判断标准就代表正义的标准。这显然是一种主观的判断标准,以大多数的意志来决定正义与否。而周凤举教授在其代表作《论现代法的精神》中认为正义的标准是客观的,并不是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随意编造的。正如西塞罗所说:“人是具有充分理性的动物。”对于人世间的正义的本质是能够认识和理解的。“如果不把自然看作是正义的基础,而加以随意化,那将意味着人类所依赖的美的毁灭。”“从来善和恶两者都是以自然及其原则做判断的。”比较上述两种对正义的评价标准,我们可以看出“多数人的判断标准”的优点在于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对某一事件进行评价,是一种比较民主的方式,同时也会减少犯错误的几率。现在看来还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但是这种标准的不足在于首先应如何确定“多数人”的范围。在一个地区的“多数人的判断”放在一个更大的地区也许就成为“少数人的判断”,这样就会出现矛盾的判断标准。所以,确定“多数人”的范围至关重要,但是现在对其困难又是相当的困难。其次,采用这种标准,还有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意志强奸少数人的意志的情况的出现。多数人对正义的判断有时是不正义的。“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时多数人的判断可能会扼杀真理,产生“思想上的暴政”。

在这些时候,我们就应该采用少数人的判断标准。客观的判断标准的本质是回归自然法。这种标准的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客观标准到底是什么,自然法上的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到底该如何把握。这种标准不具有太强的实践性。同时,我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某人内心对事件的判断也可以作为正义的判断标准。如果我们可以把客观标准和多数人的标准结合起来确立正义的判断标准的话。我认为那将是一个完美的判断标准。正义是我们一直追求并将永远追求下去的目标。我们渴望得到正义,尽管我们对它有过很深入的研究,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对其有普适的定义和判断标准。那我们只有一直努力下去,去追求和破译它。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知网论文节选

这也不禁让人想起一句古老的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意思是:司法裁判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正,为此不仅裁判结果要公正,程序也必须公正。而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及时做出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即使结果公正,程序上的不公正也会使裁判成为非正义。换句话说,正义是有时效的,对于渴求正义的人来说,迟到的正义已经不再正义。

有人可能反驳: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只不过晚了一步而已。是这样吗?对于邹某和袁某来说,这一步是 13 年,对老周来说,这一步使他 8 年失去了正常的生活。他放弃一切,去寻找证据,花光了所有的钱也要为妻子讨回公道。这一切,还能称得上正义吗?正义迟迟不来,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严重的是,法律的尊严也遭到了践踏,使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损伤,从而导致人们不再信任法律,退而求助于其他解决方式。而且,迟到的正义往往和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违法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司法机关知法却敢犯法,则可能与司法腐败存在关系。

正义就是正义,在发生违背正义理念的事件时,如果受害人不能得到正义的及时救助,迟来的正义就缺失了正义的内涵,不再是正义。

一宗案件立案10年未开庭,这件在法学家、律师甚至法官看来“闻所未闻”的事情却真实地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河北省保定市一居民因为自己一处商业门面房被强拆,将保定市政府告上法庭。然而,在法院立案后的 10 年间,此案从未开庭。有意思的是,当媒体将此事一曝光,法院便开庭。

对于审判时限,行政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0年不开庭的背后,是法院对法律的漠视,是司法向权力的献媚。如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己任”的法院都如此无视法律的存在,那“让法律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岂能不是一句空谈?超期羁押、审限超期、久押不决……是司法系统的痼疾。要么拖着不立案,要么立案不审、审了不判,要么反复发回重审、把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用足用尽,一件案子拖上十年八载,直到当事人筋疲力尽,最终不得不偃旗息鼓,放弃司法途径。法律的威信在时间的流逝中一点一点消失,司法公信力也在一次又一次的审理中被消耗殆尽。

与司法机关“严打快判”造成的冤假错案相比,超期羁押造成的不公几乎鲜为人知。李怀亮,被超期关押12年后被判无罪;林帝安,被关押8年半后无罪释放……尽管司法机关有各种理由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辩解,但个人的悲惨遭遇是否就应该被忽略?12年,这对人的一生是什么概念?人生又有几个12年可以用来被不明不白地羁押?超期羁押,自然不是因为司法机关忙不过来,而是既不能证明有罪,又不能排除嫌疑,于是只能“先关着”,然后慢慢寻找证据。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其实早已经被严重损害。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西方流行的谚语或许并不完全准确,但迟到的正义最起码已经大打折扣。通过漫长较量得来的正义,不但让违法者占尽违法所得的巨大利益,更让权益受损者受到了更为严重的伤害。如此成本与收益的倒臵,只会让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被践踏,让守法者心灰意冷,让有心违法者蠢蠢欲动。所以,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仅要尽力维护实体正义,还要更多地考虑程序正义。否则,为无尽的讼累背书的,只能是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1999年,5信息日报6刊载一篇文章,题为5迟到17年的判决6)35年前,学炼油专业的青年周永臣,千里迢迢来到西北兰州,怀着一腔赤诚,甘为祖国的石油工业奉献自己的青春"仅仅3年,/文革0开始了,周因/窃听敌台罪0被捕,继以/反革命0嫌疑被判人狱3年,,刑满后,周背着破铺卷返回原籍,谁知,望眼欲穿的父母没等到儿子回家就相继离世,此间,大哥也含冤自尽"之后,周永臣住在一间5平米的窝棚里,形影相吊,凄风苦雨,开始了长达27年的拣破烂生涯"/文革0结束后,周永臣像无数含冤者那样乞盼平反,未料这一等就是2O年"直到1996年元月,才有兰州来人,向他宣布平反决定,同时递上一份兰州中院改判其无罪的复印件"周永臣接过该纸,从头看到尾,从尾追到头,不禁惊呆了:原来,这纸迟来的判书)竟是1979年签发的!竟拖延了整整17年才抵达受害人手中!17年!周永臣呜咽道:/79年,我还不到40岁,还可为国家工作2o年,可现在,,0他脆弱的神经再也无法承受这一现实,精神恍惚,万念俱灰"元月底,周永臣悬梁自尽"

读完这则报道,我禁不住掩面长泣,为一个卑微的生命从青春到白发!从英姿勃发的励志到双目枯陷的绝望,,我久久地黯然,揣想着那纸尘封17年的判决于一双颤巍巍的枯手是何等的沉重,那迟到的光亮给一位拣破烂的老人带来的是怎样意想不到的无望?

一个艰难挺过了六七十年代的人,为何竟在90年代走上了黄泉路?一具没有被罪绳勒垮的血肉之躯,为何在突如其来的松绑后却魂飞魄散?人,何以被遗忘到如此卑微如尘芥的地步?生命何以被愚弄至此?

轻描淡写的/平反0与3o年前的/罪名成立0,实质上有多大区别?缺少诚意的/精神安慰0和当年的/精神摧残0又有何二致?)人往往可以承接命运的严酷,但却受不了人生的奚落和捉弄"正是这鬼使神差!不期而至的/大赦0,让他的神经一下子瘫痪了,,17年顽强地/活着0,突然心成了废墟,所有的生存理由皆已散去"

2010 年,发生在河南省商丘市的“赵作海案”就像一个重磅炸弹震惊了全国。案件中的被害人赵振晌竟然在“死亡”后的第十三年出现在本村人面前。就是他的出现,使湮没了十多年的一场冤案浮出水面,也使被判死缓服刑近11 年的赵作海得以洗脱罪名。2010 年 5 月 8 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人列席会议,审判委员会决定:第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 13 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 84 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第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第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一、对案件过程中正义观念缺失的思考

赵作海案已见眉目,案件的后续部分也已结束。但它留给人们的法律之痛必是永久的,且法律人对案件中正义观缺失的思考也将会继续。程序正义一直是我们追求和强调的,它意味着最基本的平等正义。罗尔斯说“: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

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社会稳定要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前提,一个缺失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没有希望的。法治国家,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依托与最有力保障。我们要以设计完善并运行良好的司法制度、诉讼程序来实现社会正义,而不能让正义靠“死人复活”来实现!赵作海最后得以洗脱了罪名,也得到了国家给予的 77 万元赔偿金。但这毕竟是迟到的正义,有人说“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还有学者说真正的正义是要给予赵作海最后的诉权。

然而,到底什么是正义?正义和法律又是什么关系呢?卓泽渊认为:“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和社会准则,在社会意识中十分广泛而深刻,一直引导着法律的发展。……每一时代的一定正义观念都在社会观念的角度引导着法律的发展,制约着法律的发展,体现在法律制度之中。成为法律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人们对各种特定行为的调整方式都必然地受制于人们的正义观念。人们对调整行为的正义评价,直接影响着法律对它的肯定或否定,保护或制裁。一定正义观念是一定时代法律的基本的思想基础和精神内核,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并主导着法律的状况。”

二、正义的涵义及其分类

正义问题是从数千年前就开始讨论的关于人类命运的问题,从柏拉图到当代哲人、法学家都对正义进行了不懈的追求。在追求中,正义到底是什么?我们可能根据经验能够说出那件事正义或不正义,但很难给正义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

(一)历史上的哲学家与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

2.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隶属于善的道德品质。正义是指人们实施正当的行为、运动,以正当的方式行事,有正当的结果。具体的说,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观有三层含义。第一,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即正义的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体现着理性,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私的权衡。正义是社会秩序树立的基础,它的实质是“平等的公正”,城邦就是以正义为原则,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不过,从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能够裁断人间善恶与是非。因此,他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正义。在这一点上,第二,人的一切行为都有三种状态:过度、不及和适中,“公正平等为二极端之中道,则公平为之中道也亦宜。”即他把公平正义看成中庸之道。第三,权利正义和司法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只存在于那些相互关系受制于法律的人群之中,法律存在于有着不平等可能性的人群之中,因为司法意味着对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分。”

在他看来,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两种。而普遍的正义则是完美的品质,是善的体现。在此意义与法是一致的。特殊正义又包括两种,即“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是指对可以进行分配的资源的分配,这种分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具体包括共同体中荣誉、财富等的分配。“矫正正义”的涵义与我们所称的司法正义接近,即是法庭中的正义,而不是立法正义。

三、法律正义的必要性

人们的最终追求是幸福,所以人类的最终追求是人类的和谐幸福。所以,维护正义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人类的和谐幸福。通俗地讲,为了战胜当前邪恶,为了人类和谐幸福,该出手时就出手,这就是正义。“人与人之间的天赋、教育背景、家庭背景等情况是不同的,我们并不渴求起点的完全平等,但是我们希望社会给予每个人的机会是平等的。”幸福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和概念,正义也一样,随着时间和空间的不同,人们追求的正义也会不同。正义观念也一直在推动着历史车轮的前进,促使着人性的解放。现实中实现正义的途径很多,有道德、法律经济等,但其中法律是最重要的。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对正义的追求是法产生的基础和根本前提。“人们早已形成一个广泛的共识,即法律理念是法律最高的价值。而此最高价值则是正义。”随着对法律和正义关系的认识“,恶法亦法”的观念已被人们所抛弃。人们认为法律能够保障正义,能够惩罚不正义,能够促进社会和谐。这也就形成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律正义。法律正义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法律公平的对待每一个人,无论对于任何人和团体,不分力量大小,不管地位高低,法律(尤其是司法)都将一视同仁,公平合理地处理各种争端,司法不会屈服于任何强权,也不会一味地同情弱者,一切程序以法律为依归。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二辩反驳申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精彩发言,我们先来看看正方的论点, 对方辩友第一个论点告诉我们,正义是看结果的,事情已经发生,不能再回头,知错能改就是正义。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们只要看结果是不是正确就好了,就算过程中出现的刑讯逼供,就算过程中出现了贪污受贿,这也都不用管,因为我的结果还是对的,这件事依旧是正义的,对方辩友,你方觉得这种逻辑合理吗? 对方辩友第一个论点告诉我们,正义是看过程的,事情已经发生,不能再回头,知错能改就是正义。但是我们看到的过程是刑讯逼供导致佘祥林喊冤入狱15年,过程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例如地沟油事件损害了众多消费者健康安全,对方辩友,在这样的过程下,难道你方还会说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吗? 紧接着对方第二的论点告诉我们,人不可能尽善尽美,我们不能太严格,不能要求他们做的太完美。其实我方承认人不是完美的,假设今天我们发生第一起三聚氰胺受害者的事故,没关系,这个不是你的错,但是一直发生下去,你总就脱不了关系了吧,你方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伤害可是却不去做,所以对方辩友,请不要以人无完人做借口了。 回归我方观点,其实我只方想跟对方一起讨论导致正义迟到的原因,从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伤害,举个例子,在2002年河北李久明冤案中,李久明本身是无罪了,那为什么在疑罪从无的大背景下,还招认自己有罪呢?其实很简单,就是因为刑讯逼供。 同样的,在2010年《刑讯逼供调查报告》中指出,受访的警察中有47.54%是承认在审判过程过存在有刑讯逼供,可是我国在立国之初所定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可是我们今天依然发现存在这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那是不是可以看到你方的不作为呢,或者实行的改变收效甚微呢?所以说,今天你方说,知错能改,尽力赔偿都只是等发生冤案再平反,可是社会需要的是从源头上改变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防微杜渐。 请问对方辩友,导致正义迟到的原因是什么? 那好请问对方辩友,在这些原因中,有哪些问题改的? 那针对这些问题,你方怎么改呢? 可是迟到的正义已经这么久了,请您举出一些已经有成果的案例? 伸张正义怎么理解? 那些应该得到弘扬的正义,是不是应该及时性得伸张? 那我们今天要求伸张正义,是不是要让正义向及时性靠拢? 对,如果我们能够准确的及时性的获得正义,那是我们想要达到的目标? 那正义迟迟不来怎么办? 我们正反双方都认为正义应该走向及时性,而对方辩友又不能举出一些具体的有效的实例来证明正义可以及时到,那对方辩友你告诉迟到的正义还怎么是正义?

迟到的正义是正义结辩稿

谢谢主席: 观历史,当正义没有在该出现的时候出现,在所难免的给,社会中的人因此戴上沉重的枷锁,无时不刻寻找灵魂的释然和精神的解放,时时刻刻期盼正义的到来。当正义迟迟不来,无论于社会本身,还是肉体灵魂,都会出现不公的现象,或是给予沉痛的打击。而在现实里,并不是每一次的非正义最终都会迎来正义,多少扭曲的社会事实在时间的年轮里淹没,又有多少冤死的灵魂就算在地下也没有得到申诉的机会。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无论社会还是个体,当遭遇到不公正对待,都会希望正义最终能够到来。当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世界法西斯得到了彻底压制,饱受迫害的世人不再受到法西斯非人的迫害,因为正义到来了,即使迟到了,在受迫害群体眼中,难道说,这样迟到的正义没有意义吗?正义的迟到,延误,甚至不复存在于那个年代,但当迟到的正义最终来临时,能说这不是正义吗?在中国,当文革的烟火燃尽,刘少奇的冤案最终能够平复,改革开放的到来,举国上下为之焕然一新,这难道也不是正义到来吗?无论个人还是社会,在一切冤案面前,当正义来临,它虽然迟到,但它仍然万众期待,所以迟到不能影响正义的本质,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正如我方所言,我方承认迟到的正义对于个人造成的一定伤害在所难免。然而,在一些非正义的事件中,我们只是一个旁观者,无法自己去体会经历者所受的苦难,只是依靠着自己的所见所想。当美国参议院全票通过法案,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排华法案等歧视华人法律表达歉意时,不是亲历者的我们会或许会看过即忘,任何的物质补偿都已经没有意义。但是,正是这迟到了130年的正义,让一位华人如此感叹:如今我们可以告慰来美先辈的英灵,他们遭受的歧视和苦难成为后代成长和进步的精神食粮,历史和心灵的伤痛从此可以开始愈合。”由此可知,迟到的正义依旧是正义。

孙小果案心得体会

孙小果案心得体会 通过最近对孙小果案件的深入,了解到云南“孙小果”案在全国已是闹得沸沸扬扬,备受国人关注的焦点,除了孙小果黑恶历史及其犯罪行为的令人发指外,莫过于孙小果为何能以“死囚”之身全身而退,摇身一变成为**夜场上尽人皆知的老板,被坊间称为“**恶霸”。一群“小苍蝇”的权力竟然如此巨大,大到可以让作恶多端的当事人三番两次逍遥法外,无辜受害者的基本正义20多年得不到执行,法律的权威被减刑“潜规则”和程序漏洞利用,但也有人问“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我们的正义为什么要迟到? 一、在这里我想说,我们的司法,是解决、化解国家各种矛盾纠纷的最后屏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杆天平,恰恰这样一杆代表公平正义的天平,如果法官可以不以事实真相、法律准绳,任意裁判,如果法律监督形同虚设,如果刑罚执行可以随意操作,那么司法、诉讼、监督将毫无意义。很多人信访而不信法,正是因为对作为正义代名词的“司法”不能够充分信任。我认为,根源所在一是司法程序存在漏洞;二是少数干部纪律观念淡薄;三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薄弱。 二、孙小果案也再一次印证了我国刑诉法修订的先瞻性、正确性,带来了我国刑罚执行从严的坚定风向,带来了“打伞破网”一查到底的坚定决心。没有生而完美的人,也没有绝对无暇的制度规范,重要的是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整个社会都拥有着一颗惩恶扬

善,追求正义的企盼,我们在实践中慢慢摸索,我们的制度在不断的创新和突破,我们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完善。迟到的正义它不仅仅是社会的反思,更彰显了我们的法治理念从粗放走向精细,直至真正做到公平、正义的真实写照。 三、今天的我们为何要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决心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以“零容忍”标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为的正是要扬出清风正气,扫出朗朗乾坤。为的正是在扫黑除恶“打伞”的过程中整风肃纪强警,把法律的外部约束转化成每一位党员干部内心的自律,亡羊补牢。

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复试真题2015年至2020年持续更新中 浙工商法硕复试真题 浙工商法硕复试经验

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复试专业课口试 真题 (15年-20年) 1.“携带凶器抢夺”怎么理解? 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1.法条性质: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2.凶器认定: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扩大解释),即指具有杀伤力的器物。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器物是否具有杀伤力:(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某种物品的杀伤机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越大,如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等,不能认定为凶器。(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大小。如果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属于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物品,则可能被认定为凶器。(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系着领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当不具有持有资格的人持有枪支时,一般人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但是,并非具有杀伤机能的物品都是凶器,物品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汽车撞人可能导致瞬间死亡,但开着汽车抢夺的,难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这是因为一般人面对停在地面或者正常行驶的汽车时不会产生危险感。(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外出或在马路上通行时,是否携带这种物品。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块等;携带这些物品抢夺的,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3.携带认定:现实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不同于持有(事实支配,不要求行为人可以时时刻刻地现实上予以支配)。(1)使随从者(以随从者在现场为前提,但不以随从者与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为前提)实施携带行为的,属于携带凶器。(2)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适用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3)

迟到的正义是正义资料

辩题: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 定义: 正义: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迟到的正义是对损失的弥补,就是呼唤正义的表现。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这样定义:正义包括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在法理学上讲,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人一种法律传统。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迟到:到来的比恰当的时间晚 论点(正): 一,个人正义: 1.承认对个人的伤害,引发社会思考,制度完善,对后人的正义。 2.迟到的正义比没有正义好? 有时迟到的正义仍是正义,只要正义来得尚不算晚。徐宝宝事件之所以迅速被还原,有许多耐人寻味之处。首先这是舆论的合力。在这一事件刚开始在网络上曝露后,网议汹汹,沸反盈天,并提供了各种质疑和论证方式,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随即在纸媒体的介入下,事态迅速公开化、公共化。 二,社会正义 1.一项非正义的制度使很多人的利益受到侵犯,迟到的正义可以纠正不正义的制度等,使得更多的后来人的利益免于侵犯避免非正义所造成的恶果的继续(历史论据充实) 三,其他论点 迟来的正义总比正义的缺席强。这其实很像卖淫嫖娼中的次道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正义姗姗来迟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需要正视这一现实,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让迟到的正义能够实现,并且最大程度的补偿受害者的损害。 德的问题。就是尽管我们认为卖淫不是好现象,但是当这种现象真实存在时,我们就要正视它,并且要给小姐定期做检查和发放避孕套,至少能保证艾滋病的有效控制。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不过假语村言。第一、这不是一个完整的论证;第二、没有任何迹象表现其之观点,具有科学依据.第三、也没有一个专门的论证来说明这个问题。 不容忽视的是迟到的正义同时具有警示作用“如果正义的声音被掩盖或者声音微弱只会导致下政府滥权、脱离群众走向腐败。” 二战的主要发起国——德国的过错是不能避免的,但德国在责任的承担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虽然正义迟到已经无法慰藉那些客死异乡的同胞但从整个人类的角度来看责任并没有消失德国总理勃兰特对死难的犹太人的一跪。安德鲁.霍金斯在非洲的一跪。这种歉意对受过伤害的人已没有多少作用但对人类的发展却是一个标杆、一个台阶迈上去的人类不会再退下来上去的正义不会再灭失。迟来的正义更需重视它是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前进的标志。 对迟到的正义的补救和措施: 如同空气、大海法律社会有一定限度的自净能力而且是漫长的所以需要法律的努力弥补迟到的正义带来的伤害制定全面的措施扫清正义来临时的障碍。 对产生不正义的责任的承担是一种措施,笔者认为另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实现维护正义。第一建立程序诉讼的正当行为规则的限制建立规则之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期末复习题第六章

第六章树立法制理念维护法律权威 一、单项选择题: 1. (A)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 A.公平正义 B.执法为民 C党的领导 D.服务大局 2. 在中国共产党(C)全国代表大会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被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A.第十三次 B.第十四次 C.第十五次 D.第十六次 3.(D)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政法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 解决政法工作中显示问题的客观需要。 A.公平正义 B.执法为民 C党的领导 D.服务大局 4. (b)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a.司法独立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d.严格依法办事 5. (C)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 法原则的必然要求。 A.职权由法定 B .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 D 违法受追究 6.(A)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 A.职权由法定 B.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 D违法受追究 7. (A)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A依法治国 B .执法为民 C党的领导 D .服务大局

8.(B)是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 A.一切为了人民 B.走群众路线 C甘当公仆 D .尊重和保障人权。 9. (D)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 A秉公执法 B.一切依靠人民 C.程序公正 D.执法公开 10、古人云:“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所以,作为人民的公仆,执法人员必须做到(D)。 A 勤奋敬业 B 勤政为民 C 文明执法 D 清正廉洁 11、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C)。 A 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接近 B 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C 社会成员能依法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保护 D 人们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12、“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A)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A 执法效率 B 执法质量 C 执法程序 D 执法公正 13、“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D)的重要价值所在。 A 实体公正 B 司法公正 C 时间效率 D 程序公正 14、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D)。

迟到的正义前言何家弘

2013年,冤错案件一次又一次成为中国社会关注的热点。从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到河南李怀亮冤案,再到安徽于英生冤案,不该发生的错判一次次被复制。人们不禁要追问:为什么?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披露后,一些舆论把矛头指向当年负责预审的一位女警察。据说,此人曾经是中央电视台2006年“浙江神探”系列节目的主人公之一,从警二十余年,工作表现出色,多次立功受奖。更有报道称,她“近五年来牵头主办的重特大案件达35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各项办案指标年年在省、市名列前茅,经她审核把关的重特大恶性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成功办理张氏叔侄奸杀案和勾海峰杀害女大学生案后,她还获得了全国“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然而,在当下舆论的漩涡中,这位“女神探”变成了制造冤案的罪魁祸首。我不认识这位警察,但是我以为,就像当年把她“神探化”是不恰当的一样,今天把她“妖魔化”也是不恰当的。这世上本没有神探,因为任何侦探都是普通人,都是有可能犯错误的。诚然,作为公安机关负责把守案件质量关的预审部门负责人,她对于这起错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这起错案并不是她一个人就能制造的,除了其他公安人员之外,还有承担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和把守司法公正最后一道关口的法官。这样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为什么竟然一路绿灯地走完了刑事诉讼的全程?刑事司法系统的防错机制为何全部失效? 刑事司法有一个美丽的传说,那就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面,这都

是做不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只是或多或少的问题。在当今世界,不仅法制不太健全的国家有刑事错案,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有刑事错案。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许多州都建立了“无辜者中心”(InnocentCenter),通过“无辜者行动”(InnocentProject)对可能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错案复查的主要手段是进行DNA鉴定,因此复查的案件多为强奸案和杀人案。2011年4月7日至11日,笔者应邀到美国的辛辛那提市参加了“2011年无辜者协作网研讨会——错判的国际探索” (2011InnocenceNetworkConference:anInternationalExplorationof WrongfulConviction),并在会上做了关于中国大陆地区刑事错案问题的主题发言。截止到开会时,美国的“无辜者行动”通过DNA检验共发现了271起错案。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它们若隐若现,时明时暗,啃噬着社会公众的良心,煎熬着司法官员的灵魂。毫无疑问,它们对于那些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飞天横祸,是灭顶之灾,但是它们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和良性发展。冤错案件遮蔽在刑事司法的阴影之中。光线的阴暗使人们无法看清其中的景物,甚至成为人们视觉中的盲点,让人们误以为刑事司法是一片光明灿烂。然而,一些在社会中产生广泛影响的冤案把媒体的聚光灯吸引过来,也把民众的目光吸引过来,于是这盲点就变成了亮点,使人们看清了那些被阴影遮蔽的丑陋的缺陷,从而推进司

法律基础复习资料整理

《法律基础》 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法律的一般含义: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 4.法律的历史发展: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制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存在习惯) 5.法律的本质: ①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 ②法律体现的知识统治阶级的部分意志; ③法律是有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6.法律的特征:①、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②、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 ③、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 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8.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①、从体现的意志上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②、从实质内容上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 统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a、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理论为指导; b、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 c、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 的质量和水平。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以暴制暴是否正义 自由辩稿

【一】 正:对方辩友啊,我想请教你几个问题,你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吗? 反:是的。 正:那么执法机关依法逮捕罪犯和对罪犯作出判决,是不是正义的呢? 反:这不是以暴制暴 正:不,我现在只问你这个问题,这是不是正义的 反:是正义的。 正:那么逮捕罪犯的时候,你觉得警察是直接用言语就可以将罪犯缉拿归案还是要通过一些暴力手段呢? 反:…… 正:那如果用上了暴力手段,这又是不是正义的呢? 【二】 正:对方辩友啊,我想请教你几个问题,你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吗? 反:不是,不然今天就不会有恶法,恶政的说法了。 正:那么,如果法律都不是正义的话,你觉得什么才能代表正义呢? 反:我们原始存在的关于正义的原则。 正:嗯,好的,看来对方辩友早已跟我方达成了共识,认为我们天然存在对于正义的一种原则。那么我想问一下,当出现恶法恶政的时候,我们依据这种正义的原则,去以暴力对抗恶法恶政,这又是不是正义的呢?

反:我认为可以有非武力的选择。 正:然而并没有这种选择,对方辩友!面对腐朽的满清政府,你用言语去谈判,用言语去感化,你觉得他们会老老实实地交出手中的权力吗?孙中山他发动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政府,你来告诉我,这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 【三】 反:对方辩友,按你的意见看来,美国向日本投了两颗原子弹,导致二十八万的无辜民众失去性命,这样的行为又算不算得上是正义呢? 正:那民众不是暴徒,所以这并不是以暴制暴。 反:美国通过暴力的方式阻止了日本暴力的侵略行径,怎么就不算是以暴制暴? 正:那么我认为应该区分历史背景来谈论。阻止日军侵略到底需不需要这个程度的暴力?(如果需要那它就是正义的,难道你以为任由日本继续侵略使得更多的民众失去性命比这个更正义吗?)如果是使用了过度的暴力的话我们就认为这是超出了以暴制暴的边界,它是不正义的,但并不能论证以暴制暴不是正义。 反:制为什么一定是制止不能是制裁呢?投原子弹也可以说是制裁日本啊? 正:请注意,对方辩友!你应当制裁的日军和你现在所制裁的日本民众,是两个不同的团体!反:日本残杀了无数无辜民众,美国也可以制裁日本民众不是吗? 正:冤有头债有主,制裁什么时候可以转移对象了?按你方的逻辑,今天我杀了一个人,按照杀人偿命的原始正义观,那她的爸爸就来杀我儿子,她的哥哥就来杀我弟弟,她的丈夫就来杀我妻子……有这样的杀人偿命吗?对方辩友这样的逻辑是不是太过于荒谬了?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一般说来,正义和非正义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对立的价值标准。但是,相对于过于理性、抽象、含混的正义标准而言,非正义具有较为明显的确定性和可感受性。一项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合乎正义的要求,人们往往也会熟视无睹,或者认为“本来就应当这样”。但是,某一制度或者司法实践一旦明显背离了正义的基本标准,形成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非正义,那么直接遭受这种非正义的人就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这种感觉经常会促使受伤害者奋起抗争,去“讨个说法”,甚至直接造成冲突的升级。因此,如果说人们对正义并不十分关注的话,那么非正义却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那些直接受到不公对待的人。 什么是非正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非正义主要是指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正。例如,法院对无罪者判决有罪,或者对罪轻者判处了过于苛厉的刑罚。当然,近一段时间以来,程序的正义受到较为广泛的重视,一项法律决定的制作过程如果使人受到无视或者轻视,那么一种程序或者过程上的非正义也就随之发生了。程序上的不公正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裁判结论在制作中不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控辩双方受到明显的不平等对待,裁判者对控辩双方中的某一方有所偏袒,裁判者随意地作出裁决,而不明确告知裁判的理由,等等。但笔者这里所要分析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也就是由于正义来

得过于迟缓或者不及时而造成的非正义。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实际发生过的案例。 1984年7月,河南某县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幼童王某被他人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是他割草用的镰刀。县公安局经过摸底排查,村民吴留索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同年9月,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84年12月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认定的依据有三个:一是吴在公安机关预审中对其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认;二是河南省公安厅对杀人现场的脚印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结论是脚印为吴留索所留;三是吴有犯罪的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后,中级法院展开公审大会,对吴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死刑。在公判大会上,吴留索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 1985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作案工具上并无吴留索的指纹,现场的勘验材料与吴的口供存有出入,因此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中级法院则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1986年,市检察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对吴留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再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由于一直无法补充新的证据,此案久拖不决,吴留索则长期被羁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案件久押不决的情况经新闻媒介披露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在各界压力下,1998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所在地的县法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关键在于对“正义”的定义,楼主找一个对你有利的定义吧,这可真是个说不明道不清的辩题哟 作为正方: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正义: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 正义的英文为justice 兼有审判的意思 如何做出判断?如何做出审判? 都要在事情发生之后才能判断的,任何事件,都要有发生,经过,结果之后才能作为一个完整评判的标准,所以,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是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能评判的。 反方观点,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19世纪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有句名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迟来的正义是残缺的,不完整的,是在对人造成伤害之后的补偿。这种正义就像是拔下墙上的钉子,即使在后期给予了公正,但给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正方观点:对方引用为威廉·格拉德斯通的言论来作为论据是荒谬的,格拉德斯通家族因十九世纪英国废除奴隶占有制“金钱换奴隶”而发家,金钱换奴隶给了奴隶们迟来的正义,虽然这自由来得肮脏龌蹉,但成千上万的奴隶因此获得自由。任何事件的评判,都要是事件发生之后,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总会有人受到伤害,正义的意义,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受害者,威廉一边无耻的拿着用奴隶换来的金钱稳坐高位,一边道貌岸然的高呼“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肉食者鄙,此之谓也。 正义的意义,是做出判断,而不是恢复原状,时间倒流谁也不可能做到,以弥补伤害的程度来评判正义存在与否是幼稚的。 反方是说,迟到的正义如果无法完全弥补受害者,那是不是意味着正义不该到来? 反方:首先,金钱换奴隶并非是正义的而是英政府为美化自己而作出的作秀行为,可以说当初的“以黑奴换金钱”的丑恶交易贯穿了英国各个阶层。第二,迟来的正义是指在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之后所做出的补偿行为,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伤害之后的裁决行为。而我方认为因为为了此“正义”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在牺牲很多人的幸福之后,再将其做“正义审判”,那对于牺牲的人及其家人又有何安慰与幸福可言? 插嘴 1、对面的观点是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否定迟来的正义就是否认所有正义,要针对这个观点反驳啊,否则对方对辩论的自由性将会很高啊。 2、白马非马,楼主搞懂了就能上场了。 3、看了LZ和Ta的辩论,总觉得你们对迟来的这个词的定义不同啊。Ta说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说明Ta所认为的迟来是事件发生后开始计时的,而LZ说迟来的正义是一种补偿,说明LZ所认为的迟来正义是指有关部门错判时开始计时的,两者的定义并不相同啊。 4、这是最基本的定义问题,如果你们不确定它的定义,那么你们的辩题就还不确定,你们如何辩论一个不确定的辩题?首先应该辩论它的定义吧。 反方说一下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比方说现在有个人在抢劫我的朋友,那么,此时我打他算不算是正义的呢?如果这样做是正义的话那我再问对方辩友;当抢劫我朋友的人和我朋友已经冰释前嫌,洗心革面,那么这个时候我再去打他是不是正义呢? 插嘴; 5、感觉不错,楼上的争论至少我懂你意思了。 lz(0.0我的个人理解)大意是:迟来的正义,这个正义由于迟到了,所以不如正点到达的正义效果好,其效果的滞后延时导致疗效不佳无法补偿“受伤的心理”和“脆弱的小身板”。

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前言:作为一部学术著作——尽管作者一再声明这是一本随笔集、“富有趣味的小册子”,然而各种旁征博引和精彩的论述都使得阅读《看得见的正义》不能说是一个轻松的事,更不是能浏览一遍便能对全书了然于胸并写出高屋建瓴的读后感的事,故而我在通读全书后,仅选择了部分章节进行了资料查阅和反复研读,与要求不符之处,望老师海涵。但我终究认为,不能以一篇东拼西凑、不知所云的读后感来作为这堂课的终点。 全书作者一共引用了以下23道法学格言进行分篇阐释: 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3.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4.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5.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6.正义根植于信赖 7.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8.一事不再理 9.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0.无救济则无权利 11.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12.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3.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14.谁主张,谁举证 15.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16.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17.行使其权力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18.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里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19.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20.谁来监督监督者 21.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22.公平游戏 23.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力的大宪章 正如书名一样,本书中的每一篇,无一不是围绕“正义的司法程序”这一主题来写的。文章大多短小精悍,但却不乏案例的介绍和深入的剖析。同时,文风随性自然,没有采用学术论文的表达方式,也就避免了与普通读者之间的隔阂;但同时又不乏严谨与专业精神,旁征博引,分析可谓鞭辟入里。 全书二十四章题目直接就是核心引用的23条法律格言,这样一来,揭示主题的同时又带我们领略了一番世界各地的法律思想。而这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和《一事不再理》两篇文章。《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所讨论的是司法裁判活动的速度,而《一事不再理》则是讨论了再审程序的问题。两个话题似乎相互分离,但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裁判活动过快,往往会引发冤假错案,而此时只有启动再审才能纠正之前错误的审判结果;而根据当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吴让见不构成贪污、贿赂罪的再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曾是吴让见贪污、受贿案一审、二审的辩护人,今天作为该案再审的辩护人,再次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真是感慨万千!为这一天,我们整整等了七年。曾经不可一世,极尽对吴让见打击报复之能事的程海波,因受贿数额巨大被判处死刑。因举报程海波买官卖官、受贿的反腐勇士吴让见,终于等到了拨开乌云见青天的时刻。下面,我将依照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中心辩护意见:指控吴让见犯贪污罪、受贿罪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吴让见无罪。 一、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刘显生、侯雪梅等证人证言以及吴让见的供述和辩解均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1、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证人刘显生所做的两次调查笔录属非法证据。 违法之一:非法羁押证人取证。 证人刘显生是美籍华人。2003年6月,刘显生被常德市检察院拘传,限制人身自由达11天。2003年6月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刘显生,违心向检察机关做了给吴让见送5万元的证言。迄今,卷宗内没有对刘显生被拘传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任何法律手续,该行为显然违法。 违法之二:对证人采取威胁、欺骗,引诱等方法取证。 刘显生多次作证称,办案人员在向他取证时说:1、刘有

向武陵区比黄理清官更大的官员行贿,将目标指向吴让见;2、办案人员已经掌握了刘行贿的确实证据,说了能早点出去;3、吴的家属已经承认了;4、省检察院很重视,最好在常德讲清楚,否则问题就严重。显然,办案人员在向刘显生取证时,有威胁、引诱、欺骗和指供等违法行为。刘显生在办案人员的循循善诱下,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将其2000年春节给吴让见拜年的情节中,加入了送5万元的情节,形成了2003年6月4日的证人证言。显然,该证言是采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 违法之三:连环设套,企图固定非法言辞证据。 其一:根据违法取得的刘显生的言辞证据,突破吴让见的口供防线,违法取得吴让见有罪供述的言辞证据。刘显生6月4日的证言,被正欲打击报复吴让见无门的人如获至宝。6月9日,吴让见被宣布“两规”,检察机关代替纪委人员介入,将突破重点放在刘显生送5万元上面。吴让见当庭供述称,他一直想不起来这回事,没有承认。办案人员先是引诱,称吴承认了就不予追究,并列举了区长韦绍斌等人没有追究的例子,吴未予承认。接着就是威胁,称吴不承认,事情就复杂化。果然,吴让见妻子侯雪梅被限制人身自由,家里被搜查,直到7月8日纪委解除“两规”,检察机关传唤。吴让见觉得,他的问题不断升级,就是没有按照检察机关的意图交代。这样,吴让见在检察机关的威胁、欺骗和诱导下,违心做了有罪供述。次日,吴让见被刑事拘留。 其二、根据违法取得的吴让见的有罪供述,固定刘显生的虚假证言。2003年7月11日,检察机关再次向刘显生调查时,刘显生否认送钱的事实。检察机关拿出吴让见承认送钱的供述,刘显生只好再次违心做虚假证言。检察机关并威胁刘,翻案要负法律责任。 2、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证人侯雪梅所做的调查笔录为非法言辞证据。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编辑:陈瑞华时间:2007-9-5 14:42:21 一般说来,正义和非正义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对立的价值标准。但是,相对于过于理性、抽象、含混的正义标准而言,非正义具有较为明显的确定性和可感受性。一项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合乎正义的要求,人们往往也会熟视无睹,或者认为“本来就应当这样”。但是,某一制度或者司法实践一旦明显背离了正义的基本标准,形成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非正义,那么直接遭受这种非正义的人就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这种感觉经常会促使受伤害者奋起抗争,去“讨个说法”,甚至直接造成冲突的升级。因此,如果说人们对正义并不十分关注的话,那么非正义却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那些直接受到不公对待的人 什么是非正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非正义主要是指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正。例如,法院对无罪者判决有罪,或者对罪轻者判处了过于苛厉的刑罚。当然,近一段时间以来,程序的正义受到较为广泛的重视,一项法律决定的制作过程如果使人受到无视或者轻视,那么一种程序或过程上的非正义也就随之发生了。程序上的不公正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裁判结论在制作中不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控辩双方受到明显的不平等对待,裁判者对控辩双方中的某一方有所偏袒,裁判者随意地作出裁决,而不明确告知裁判的理由,等等。但笔者这里所要分析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也就是由于正义来得过于迟缓或者不及时而造成的非正义。为了便于说明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 1984年7月,河南某县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幼童王某被他人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是他割草用的镰刀。县公安局经过摸底排查,村民吴留索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同年9月,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84年12月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认定的依据有三个:一是吴在公安机关预审中对其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认;二是河南省公安厅对杀人现场的脚印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结论是脚印是吴留索所留;三是吴有犯罪的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后,中级法院展开公审大会,对吴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死刑。在公判大会上,吴留索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 1885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作案工具上并无吴留索的指纹,现场的勘验材料与吴的口供存有出入,因此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中级法院则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1986年,市检察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对吴留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再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由于一直无法补充新的证据,此案久拖不决,吴留索则长期被羁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案件久押不决的情况经新闻媒介披露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在各界压力下,1998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所在地的县法院审判庭重新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吴留索否决了所有的证据,并声称自己无罪,当时所作的口供系刑讯逼供的结果。一个多月以后,一审法院认定吴留索故意杀人罪成立,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注:此案曾由《南方周末》于1998年8月20日作过报道。) 在这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吴留索在法院未曾作出生效法律裁判的情况下,一直连续被羁押了长达14年多的时间。如此长的未决羁押时间在改革开放以来确属十分罕见。对于这一案件,当地的“公检法”很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

作为正方: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正义: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 正义的英文为justice 兼有审判的意思 如何做出判断?如何做出审判? 都要在事情发生之后才能判断的,任何事件,都要有发生,经过,结果之后才能作为一个完整评判的标准,所以,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是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能评判的。 我方观点:对方引用为威廉·格拉德斯通的言论来作为论据是荒谬的,格拉德斯通家族因十九世纪英国废除奴隶占有制“金钱换奴隶”而发家,金钱换奴隶给了奴隶们迟来的正义,虽然这自由来得肮脏龌蹉,但成千上万的奴隶因此获得自由。任何事件的评判,都要是事件发生之后,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总会有人受到伤害,正义的意义,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受害者,威廉一边无耻的拿着用奴隶换来的金钱稳坐高位,一边道貌岸然的高呼“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肉食者鄙,此之谓也。 正义的意义,是做出判断,而不是恢复原状,时间倒流谁也不可能做到,以弥补伤害的程度来评判正义存在与否是幼稚的。 反方是说,迟到的正义如果无法完全弥补受害者,那是不是意味着正义不该到来?完毕 感觉不错,楼上的争论至少我懂你意思了。 lz(0.0我的个人理解)大意是:迟来的正义,这个正义由于迟到了,所以不如正点到达的正义效果好,其效果的滞后延时导致疗效不佳无法补偿“受伤的心理”和“脆弱的小身板”。 具体以你们高端的奴隶例子看,迟来的正义其实是看对谁的,就按着你的定义走迟来的正义是指在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之后所做出的补偿行为,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伤害之后的裁决行为。而我方认为因为为了此“正义”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如此现在正被拯救的黑人勉强算是正当其实,或者刚刚被抓正准备被卖还没被卖的时候被拯救算是正点的正义吧。 这正义还只是对当事人。 如果对当事人的子女,父亲的正义虽然晚了点,但对他刚刚好,可能大儿子还会被称为小偷的儿子,但小儿子出生的时候也许又是正点。延伸开去,对于周围的人一个案子可能当年没能伸张正义,甚至正义的伸张只在“家祭无望告乃翁”中实现。受了冤枉的人只要能平反,死了也不觉得晚。 这一段的价值在于,如果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那么你让一个20多年后才抓住杀死自己儿子凶手的老警察如何告慰儿子,又如何面对生活,甚至他需要什么才能支撑着他找出真凶的信念?(更宏大的是,是什么支撑那仁人志士为了那迟到的废除奴隶的正义实现,而这种迟到的正义的价值)

迟到的正义一辩稿

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所谓正义一般分为以个人价值为标准的道德正义和以法律约束为准则的理性正义。正如一千人心中有一个哈姆雷特,道德正义就如同一张普罗旺斯的脸,千变万化,没有一般的标准。因此,今天我方要谈的正义是法律追求的人人平等与公正。所以我们要讨论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那就看他是否符合上述的标准。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理由有二: 第一,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不仅仅因为曾经的实体结果是错的,而是那些曾经的错误的判决结果揭出当初审判过程中不公正。比如在赵作海冤案中,法院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承认赵作海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才得出9次有效证词。 而且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会直接损害司法裁决的及时性,党的十六大提出关于司法制度中曾提出效率是公正的主要内容,佘祥林案发是1994年,第一次判决在1994年,终审是在1998年。赵作海案发在1999年,复核是在2003年。案件的羁押未决首先会让被告人处于一种长时间的被限制自由权,财产权甚至生命等实体性权利。这就好比我打了你一个耳光,然后再去买糖给你吃,你说我是对你好还是不好呢? 第二,迟到的正义损害了无罪公民的人身权益,受害人承受的痛苦与损失是无法弥补的。佘祥林,湖北省京山人。1994年1月2日,他的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佘祥林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在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最后经过胜利宣判佘祥林无罪并且赔偿70万,可是他失去的是什么,11年的青春,赡养老母亲逝去的机会。同样的道理,当年参与赵作海的几个审判员是受到了制裁,但是这种因果报应并不能改变妻离子散的现状。对方辩友,你告诉我,他得到你们所说的正义了吗? 其实今天我们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并不是说这种行为不好,而是说这种行为没有达到一个真正意义上正义的标准而已。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正方一辨稿)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 如果从语法的角度来讲,我们争论正义是不是正义那真的没有必要,这里首先要搞明白两个正义是什么,第一个正义是狭义的——指正义的事,体现正义的结果,第二个正义是广义的,更偏向于一种形容,形容具有正义的特质,那么正义有什么特质,正:传递正能量,做对的事;义,有道义,顺应大意。 很多人要问迟来的正义,多迟算迟,显然这就像问长多高算高,你告诉我是一米八还是一米九,那么到底多迟算迟?我只能告诉你迟到的正义有很多,我们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事例,我们可以凭借一般的认知,社会普适价值观具体判断。 正义的迟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于好人的一面,对于正遭受着这个社会中不公平,不正义现象的人,他们的正义我们必须维护,比如当年美国公交车上黑人必须给白人让座,随着社会的进步他们的正义终于得到了维护,这样的迟来有没有意义?这样的正义我们要不要肯定? 另外一方,对于处在黑暗中作恶的坏人,他们利用正义的漏洞,徇私枉法,罪恶滔天,正义终有一天要加于他们的身上,像和珅这样的贪官,他当官的时候呼风唤雨,贪得无厌,皇帝一换,最终还不是把他家给抄了,这样反贪的例子现在也有,法制肯定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完善,那我们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的问题的态度难道不好吗?对于这样的迟来,我们当然承认它不发生最好,但它万一发生了,正义要不要来?要来,一定要的来,它最大的意义就是表明一种重要的态度。 表明了什么态度?那就是,无论何时何地,我们将不懈追求法制,追求正义,将正义贯彻到底。 所有定义全无,大家自己查词典即可,正方用常规的比较好,反方用奇葩的比较好。 头脑风暴: 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每当有一个漏洞被弥补,每当有一个正义被贯彻,我们都应当肯定社会的进步,这样的正义,来的多迟都不算晚。 1女权的维护2黑人地位的维护3文革的平反 4朝鲜战争:中国的帮助是迟的和正义的 5日本慰安妇,迟来,追求,正义的 如何破正方:(已经过实践验证,大连理工大学2014文明杯,反方胜) 反方比较有优势的立论方式:抓住英国法谚,谈辩题起源,把战场划定在司法这个范围内,砸冤家错案的例子。不承认有其他的迟来的正义——论证只有正义有来的条件而没来才叫迟来,否则谈不上迟来的正义,克上面的5个例子。打感情牌,多用比喻和距离论证,比如说你让小孩做大学生的题目他不会做,后来大学了他会做了,这叫迟来的智商(智慧)吗?用比喻和例子让正方反应不过来,同时破不了反方对战场的界定,自己的话讲不出来,必须跟你们谈司法。 针对典型的例子,用比喻的方式回击,再附加一个冤案,正方很难HOLD住 四辩结辩升华的时候,首先黑正方,他们会让司法人员放松心态,更容易导致不负责任。然后倡导,谚语的意义是提醒司法机关严格按规定执法,努力杜绝冤案。可以举例,参加高考考前你家人会鼓励把题目全做对,还是说做了就行,做错考完把题目搞明白就可以了。两种态度的对比一下出来了吧~~ 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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