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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三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

谈谈三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
谈谈三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

谈谈三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为什么说他们本身都违背了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

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的需求是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罪恶之源,提倡不以人类利益为价值原点。说到底,就是一种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有三种观点,即:

1.生命中心主义。这种观点提倡自然界一切生命物质在价值上是等同的,所以要

尊重一切生命。其价值原点为生命。

2.生态中心主义。这种观点以生态平衡为价值原点将人类返回自然人的时候。例

如中国古代老子的“无为”思想。

3.自然中心主义。这种观点认为一切自然存在物(包括人)的内在价值相等。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三种观点虽然各有侧重和差异,但其主要精神是一致的,都认为人与自然物是平等的,都主张突破传统道德理论的界限,讲道德的视野不断拓宽到人与非人存在物的关系上。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一致观点是泛主体,即将一切生命体甚至是大自然都看做伦理的和价值的主体。他们认为一切动植物包括高山、河流都有生存权,都应与人类享有同样的平等权。他们与人类之间不应该是一种统制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人对自然存在物的实践,而不是自然存在物对人的实践。人处于主要和主导地位,具有自主性和创造性等特点和功能。在自然系统中处于主体地位。而自然存在五十被人类改造的客体,主客体的关系是一种为我而存在的关系。而主体具有能动的意识,具有改造自然存在物的能力。这种观点强调人与自然平等,却忽视了实践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抹煞了人的主体意识功能。

非人类中心主义将权力和内在价值看作自然物本身所固有的价值,也就割裂了人与自然界的本质联系。否认了自然界是对象性的人的价值。然而,脱离了人,自然界的价值就是无。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造成了主体价值的缺失,自然存在物显然也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的人对自然界万物讲道德讲良心实际上是把人看成脱离了人的社会属性只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是人类对自然界并不具备直接的道德责任、义务,人对自然界的道德责任义务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对自然界的破坏最终损害的还是人类的利益,例如人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就直接损害到另一些人的利益。离开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谈论人与自然存在物之间的道德伦理关系是毫无意义的。

非人类中心主义把自然独立于人的存在,忽视了自然界是被人加工改造的世界。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利用、加工和改造的关系,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自然的关系最终归结为人与人的关系。故而脱离人类认识与评价的纯自然生态系统是不存在的。

综上所述,三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违背了自然规律与历史规律。

姓名:杨艳玲

班级:11级思想政治本科班

学号:2011011203

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

全球问题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见解。其中,关于自然界对人类的价值问题的反省和追问,在20世纪后半叶引起了一场关于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大争论。随着争论的深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代表观点--生态中心主义逐渐占了上风,从而取代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成为人们在判断与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重要的伦理准则。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生和发展 关于什么是人类中心主义,理论界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人们一般在以下几种意义上来使用"人类中心主义"一词。第一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它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认为人类在本体这个层次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宇宙的万事万物都围绕着人类这个中心而展开,人类与宇宙万事万物的关系是中心与从属、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1]第二种是认识论(事实描述)意义上的。即主张人类的认识总是以人类固有的内在尺度进行的,总是以人类特有的视角、方式和需要来认识自然客体的,是严格地受人与自然特有的相互关系制约的。第三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生物,他必然要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生物逻辑的限制内,老鼠是以老鼠为中心,狮子以狮子为中心,因此,人也以人为中心。第四种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它的核心观念是:(1)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则的唯一相关因素。在设计和选择一项道德原则时,我们只看它能否使人的需要和利益得到满足和实现。其暗含的理论前提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只有他的利益才能推动他的行为。(2)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也是唯一的道德顾客。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3)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他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感情投射的产物。 从历史上看,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是一种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也不存在人类中心主义学派。它是一种伴随着人类对自身在宇宙中的地位的思考而产生并不断变化着的文化观念。随着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状况的跃迁,它也经历了由古代人类中心主义到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历史演变过程。 1.古代人类中心主义 古代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最初摆脱因生产力低下而受到大自然困扰后逐渐产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观点,又称为自然目的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其核心观念就是,人"天生"就是其他存在物的目的。在西方思想史上,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最早表述可追溯到普罗泰戈拉,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这表明能否为人所用也是事物存在的根据。随后,柏拉图以人的理念为出发点构造了整个世界,把普罗泰戈拉的思想进一步具体化、体系化。但自然目的论观点最有名的代表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大自然不可能毫无目的毫无用处的创造任何事物,因此,所有的动物肯定都是大自然为了人类而创造的。"按照这种说法,动物(更不用说植物和没有生命的自然客体)是为了人而存在的,它们只是人的工具,因而人对他们不负有任何道德义务。 中世纪的神学又进一步把"人类中心主义"建立在托勒密"地心说"的基础上,认为人类不仅在空间方位上处于宇宙的中心,而且在"目的"的意义上也处于宇宙的中心,因为上帝创造人类就是为了让人类代表上帝来统治地球上的万物。因此,所有的造物都是上帝创造来为人类服务的,是为人类的利益而存在的。人对大自然的统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且地球只不过是人类通往天国的旅途中的一个暂时的居所,一个考验人死后能否得到救赎的地方。所以,它只是一个毫无神圣性可言、最终会被上帝毁灭、被人类抛弃的"物体"而已。这种观点构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第二种历史形态,即神学目的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其核心是: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它也是一种作为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它对天文学界乃至思想界的统治一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哥白尼创立了"日心说"之后。科学的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是

1简述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及基本内容

1 简述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及基本内容爱国主义是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和对自 己祖国的责任,是将个人命运同祖国命运紧密联系在一 起,是调整个人,国家,民族关系的道德规范,是一种重 大的政治原则是鼓励和凝聚各族民族的精神支柱。 基本内容:1)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是爱国主义最基本的内容2)热爱故土山河是热爱各族人民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3)热爱各族人民是爱国主义的集中体现4)热爱自己的国家是爱国主义的必然政治要求 2 为什么说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科学高尚的人生目 的?为人民服务组为高尚的行为宗旨,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的人生目的。1)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同社会发展规律相一致2)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符合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3)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3 怎样努力提高职业道德素质?1)努力学习,积累和掌握 有关职业道德素质 的知识,增强职业道德意识2)努力塑造优 良的职业品质,形成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的意识和行为3)努力锻炼实行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的能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 4 简述依法治国的内涵与基本要求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

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包括: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树立宪法和法力的权威。 5 简述解决消费者同经营者争议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什么是人生价值?实现人生价值的基本途径是什么?

辩论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摘要: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规定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收集诉讼资料的一项原则,辩论主义仅是当事人主义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一环。本文旨在理清辩论主义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反映,它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 摘要: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规定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收集诉讼资料的一项原则,辩论主义仅是当事人主义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一环。本文旨在理清辩论主义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反映,它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 0 引言 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目前,“主张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辩论主义似乎已成学界共识”,①但有关辩论主义与其紧密相关制度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探讨。为此,笔者仅就这一相关问题予以粗浅探讨,力图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区别开来。 1 对辩论主义概念及其内容的解读 辩论主义是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事实和证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一般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典型的如日本,德国等,“从理论上将民事诉讼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本案要件)。②”法院要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过程主要通过对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的审理判断得以体现。也就是说“原告为了让法院对诉讼进行审理、判决,首先,诉讼必须适法提起;其次,一旦具备了起诉要件,案件便系属于法院,但其系属在程序上必须适法。法院对诉讼适法系属的审理,称为‘诉讼审理’,作出的判决称‘诉讼判决’;最后,具备诉讼要件时,诉讼才能进入本案审理,即对本案要件的审理,其判决称为‘本案判决’。③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作出判定,而且也要在非讼程序中作出判定。判定不但包括判决,还包括决定、命令。所以辩论主义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就辩论主义的主要作用领域而言,一般认为“辩论主义只适用于本案的审理,起诉是否适法等事项应由法院作出判断,诉讼审理实行职权主义原则。”④因此,本文对辩论主义的探讨主要把视角界定在本案审理的范围。 如果以本案为视角,所谓辩论主义,是指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作出判决的一项原则。通说认为,辩论主义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法院不能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法院应当将双方当事人无所争议的主要事实当然地作为判决的基础,就这一意义而言,法院也受自认(白)的约束。第三,法院能够实施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禁止职权调查证据)。⑤可见,辩论主义是把提供诉讼资料的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原则。那么,如何理解它所包含的这三项内容呢?笔者以为,关键在于怎样考虑权能和责任的关系。就辩论主义所包含的三项内容而言,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体现当事人的权能和责任十分明显。一方面,当事人主张什么事实或不主张什么事实,提出什么证据或不提出什么证据的问题上,当事人享有支配诉讼资料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当事人享有权能。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进行事实的主张,或者进行了事实的主张但不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或是这些诉讼行为不妥当,就有可能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后果的诉讼风险负担,从这个角度思考意味着当事人的责任。对于第二项内容,一般认为自认(白)与处分主义联

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8282739.html, 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 作者:苏元庆 来源:《师道·教研》2016年第01期 近几年来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出现的雾霾天气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这种局面之下,基于 人类功利主义的技术改良手段和家园生存危机教育,其肤浅的治标不治本的弊端日益显现,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功利主义的环保教育理念亟待树立和传播。 一、误入歧途的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包括: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则的唯一相关因素;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也是唯一的道德顾问,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它存在物只具有工具价值,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产物。 文艺复兴运动把人从中世纪封建神学统治之下解放出来,获得自由的人类从此以自身作 为衡量万物的生存价值的尺度,以人类利益为中心,把大自然当作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库,对自然实行了不讲伦理道德的无情掠夺。其实质是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它物种。其它所有存在物都不具备内在价值,只有工具价值,人之外的客观存在物,只能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之外。 二、价值重建的非人类中心主义 西方工业文明经过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突飞猛进之后,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的掠夺所造成 的环境压力日益显现,有识之士的批评反思之声也渐渐增加。 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万事万物的本性在于它们的自由自立,在于它们是天—地—神— 人四元的聚集,每一物都有不可侵犯的尊严。人对物的保存和保护并不是人对物的恩赐,而是物对人的要求。人只有在进入敬畏万物的境界时才能充分实现人性。这不是解决人类困境的权宜之计,而是彻底的拯救之路。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经历了不断发展的几个阶段。首先是动物权利解放主义,它 基于动物与人类一样有痛苦和快乐的感受能力,它们的苦乐也有内在的道德意义,动物的生命也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它把道德关怀的对象由人扩大到动物,把道德关心及权利主体的范围由人扩展至动物,迈出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第一步。接下来出现的观点是生物中心论。它认为地球上各种生物(包括植物)都有其利益和内在价值,不管他们是否对人类有价值,都应受到人们尊重,一切生命形式都是平等的,拥有同等的生存权利以及争取幸福的权利。其思想把道德共同体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所有存在物,无疑又是环境伦理观的又一次提升。更高层次的生态中心论把整个自然界纳入道德关怀的视野。它认为自然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自然界的存在物是相互联系的,都应作为道德关怀的对象,既包括有生命的物质也

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辩论原则 法101-3 岳淑娟201052501326 摘要: 可事实往往是,法官过多的干预了调查取证,导致在开庭审理前就已经以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对案件有了一个主观上的评判,最终导致有的法官荒谬的当庭下达判决书,或者是直接“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使得辩论主义在审理案件是仅仅只是一种形式。当事人的辩论对法院完全没有约束力,法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收集证据,并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这样又反过来促使了辩论程序的空洞化,最严重的后果是程序的独立价值被否定,程序公正不能实现。 关键字: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约束性辩论原则程序公正 正文: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的辩论原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中,包含了以下五点内容: ①、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②、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争议的问

题。 ③、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④、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 ⑤、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也就是说,辩论主义的应用不仅仅局限于开庭审判阶段的法庭辩论时期,而是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原告可以提起诉讼,被告可以进行答辩,可以提起反诉。有的学者曾经指出可以讲法庭辩论定义为一个狭义的辩论原则。 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辩论。对实体方面而言,包括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比如原告提出的作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被告提出反驳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适用何种实体法以及实体法中何种法条;对程序而言,当事人是否适格,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等。 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但是主要采用口头形式。在质证和法庭辩论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用口头方式进行辩论。虽然口头形式的辩论可以更灵活的对案件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内容进行辩论,但是口头形式往往容易造成口误等情况,所以,在开庭审理前的起诉和答辩,是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的。 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因而辩论权当相对义务就只停留在被虚无化的保障行为这一层面。

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我见 摘要: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是自环境伦理学成立以来一直被学界议论和谈论的的话题,并且目前对该争论尚未有一个统一的观点。本文在前人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总结了二者出现的历史背景,原因,综合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各自的基本观点并给予了相关的评价。最后,又提出了解决该争议的几点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解决措施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向前发展,同时也对资源和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从而造成一系列的诸如人与环境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关于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讨论中,学术界目前比较认同的观点有二类: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二者出现的背景原因,历史渊源。 可以说人类中心主义这一思想源远流长。自希腊哲人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的尺度”以及苏格拉底将哲学研究的视野领域从本体论引向认识论,从天堂引向人间以来,在人们的潜意思中,人们一直都是以“人类自身为中心的”。这一潜意思可以在亚里斯多德以及中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那里找到论证。根据亚里斯多德的观点,自然是为了人而造的万物,植物是为了动物而活着,动物是为了人类而活着。在阿奎那那里,更是以上帝的名义对人驾驭动物,奴役动物,甚至随心所欲地杀死野兽进行辩护。若这一理论渊源还不明确的话,那么,我们更是能从近代哲学那里找到确凿的根据。到了近代,尤其在笛卡尔哲学和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建立之后,这种强调主客之分,强调人与自然的对立与分离,强调要征服自然越演越烈,终于在17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得到了实现。17世纪的工业革命,使得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使人类社会找到了对待自然的突破口。在向自然征战的过程中,人类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人类成为自然的主人,自然成为人类的奴仆。自然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原材料成为共识。人类在利益需求的驱使之下,越发的以自我利益为中心而一再无休止地向自然界索取。在虚荣心,自信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的同时又进一步的无限膨胀,使得人们以往对待自然的那种虔诚、敬畏的态度荡然无存。

新时代爱国主义的内涵

新时代爱国主义的内涵 爱国主义体现了人bai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浓厚感情,反映了个du 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zhi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直接意味着个人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祖国现代化建设遇到困难和挫折,也会影响到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见,维护祖国的整体利益,已成为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祖国整体利益已成为广大爱国者的共同基础。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爱国主义的主要内容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的制度。四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十五年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把一个原来千疮百孔、贫穷落后的中国,变为一个具有完整工业体系,繁荣昌盛,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的欣欣向荣的中国。现阶段我国的国情不变,爱国主义的核心就是爱社会主义的祖国。一个生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民,如果不爱社会主义,那就从根本上违背了人民的利益,那就谈不上爱国主义。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历史使命,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这就是当前爱国主义的主题。一切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都必须以此为核心,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活动。离开它,就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为实现新时期爱国主义者的历史使命,每一个

爱国主义者都应做到三、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把自己的爱国热情化为报效祖国的坚强意志和顽强拼搏的实际行动;每个爱国者都应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社会上有些人往往看不到我国的优势所在,只是一味夸大我们建设中所遇到的困难和挫折,而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又缺乏分析,产生盲目崇洋媚外心理,丧失一个爱国者应有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因此“必须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四、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强大凝聚力的民族。祖国要统一,民族要团结,早已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心声。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必须团结起来,揭露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祖国的图谋,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尽心尽力。这是一切真诚的爱国者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

浅析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

浅析辩论主义与我国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辩论。”理论界对辩论原则进一步解释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主义是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其基本涵义为: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提出,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一般认为,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换言之,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和补充当事人的主张。(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1】 我国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主要有一下几方面: (1)内容方面:辩论主义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或法官裁判的制约。法院或法官判断的依据被限制在言词辩论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内。而辩论原则着眼点仅在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权利。辩论主义所强调的当事人行为对法官和法院的制约在辩论原则中被淡化,甚至根本没有体现。 (2)根据方面:辩论主义是以承认实体私法和私法自治为前提的。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以国家权力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为出发点的。所以国家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及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辩论原则的前提是否认公私法划分,国家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干预。 (3)程序观方面:辩论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在辩论主义之下,法官不积极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只是在当事人辩论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做一个消极的仲裁人,以追求程序的公正。而辩论原则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密相联的。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只是法院判断的一个信息渠道。辩论原则强调的是实体真实,并往往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2】 我国民诉法的辩论原则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只强调法院保障当事人能够行使辩论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从而达到维

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焦点

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焦点 发表时间:2019-08-22T16:26:55.667Z 来源:《基础教育课程》2019年8月15期作者:吴天昊[导读] 本文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梳理了人类中心主义从古希腊至今的发展脉络,对支持和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整理和总结。 吴天昊(天津体育学院天津 301617) 摘要:在人类中心主义在实践中不断被质疑的背景下,本文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梳理了人类中心主义从古希腊至今的发展脉络,对支持和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整理和总结。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人与世界关系;世界观;社会生产;生态中图分类号:G6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672-6715 (2019)08-057-01 1人类中心主义概念界定和历史沿革 1.1 概念界定 一般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把人作为世界中心的观点,主张以人为衡量万物的尺度,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万物为人的利益而服务。人类中心主义具有如下几个层次。第一,人类所提出的任何看法、理论,包括人类的道德体系,都是由人独立思考得出的,而不是由其他物种,这是从认知论的角度上讲;第二,人类作为地球上的一个物种,以维持生存和自身发展为目的,被生物逻辑所限制,也就是说每个物种都有自己的逻辑,都以自身为中心;第三,由于普遍认为只有人才具备理性,拥有道德,人类是道德的唯一代言人,享受道德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只有人类具有内在价值,而自然万物有帮助人类实现内在价值的间接工具价值[1]。 1.2历史沿革 “人是万物的尺度”,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格拉如是说。这可以看作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早期萌芽,但必须主义,普罗泰格拉的思想与我们所说的人类中心主义有本质区别,他的思想建立在世界万物一体的认识之上,他所阐述的是人在世界中的内在作用。在他之后,柏拉图从理念出发构建哲学体系,虽然他的理念世界是独立于人和现实世界之外的,但理念只有人的理性才内认识,由此拉开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大幕。亚里士多德直接认为世界万物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被创造出来的;圣经说,世界是上帝创造的,而在这些创造物中,最接近上帝的形象的,所以最高级,世界为人而创造,为人所利用,为人而主宰和统治。笛卡尔甚至不认为动物能够感受到痛苦,因为它们不具有灵魂,只是能对刺激做出反应的“自动机”。康德判断人类是唯一拥有理性的存在物,而其他生物不具备,应该被当作工具对待。至此人类中心主义发展成熟,并被广泛采用到人类的生产实践中。 2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 2.1支持 人类中心主义者有这样的观点:第一,从生物学角度加以阐述,个体和种群存在的目的就是将自身的基因传递下去,每个物种都是为了基因的延续而拼搏,这种目的当然是自私的,而且是合理的,人类以自身延续为中心对待世界万物是理所当然的。这样,人类必然的以主客关系的方式认知和实践,不管面对任何事物,都以我为主,一切为我,自我中心是生命的本质特点。第二,从价值上讲,人是价值的源头,一切事物的价值由人来衡量,是人的主观意愿的投射,人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改变,甚至毁灭自然物。第三,从伦理学角度看,道德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类种群的整体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对其他非人的存在物讲道德法则,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自然物的破坏就是可以接受的。也有一些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作为共同生活在同一个星球上的成员,我们同其他生物之间存在一定的伦理关系,对它们也负有一些伦理责任,主张与其他万物建立类似君主与臣民的关系[2]。 2.2反对 长期以来的人类中心主义,以及在此指导下发生的人类行为造成了许多严重的生态问题,危及人类的生存,也在思想上给人类带来巨大冲击,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对之声此起彼伏。反对这的依据大体有如下几种:第一,宇宙科学早已经告诉我们,早在人类出现之前,宇宙早已存在,人类不是,也根本不可能是世界的中心。人类不过是自然的一个部分,只能说满足人的需要是人类社会的中心问题,人类绝不是万事万物的中心,。 第二,人类中心论以人类具有其他生物不具备的特殊属性为由,给予人类享受的道德关怀的权利,而其他生灵则不在此列。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动物之中也存在拥有自我意识、有较高智力水平、能使用工具的成员,而人类中却存在一些不符合此标准的个体。所以,是否具有一些能力并不是获得道德关怀的依据。 人类中心主义者往往认为道德的意义是为人类带来利益。在日常生活里,一切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人一定会被认为是利己主义者,并接受社会的质疑和批评。这种利己主义上升为种群行为后,就摇身一变,成为合情合理的,实在是奇怪。这是因为自然界没有其他物种能够对人类进行质疑和批判。但是,没有批判者并不能说明这种做法是正确的,人类应当自我监督。可以看到,人类历史就是不断过大道德关怀对象的过程,这个过程应当会推广到人类以外的动物、植物乃至万事万物之上。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是无法反驳的,也就是生物学意义。因为任何反对的思想必须是人来提出,也必然存在人类主观的痕迹,只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参考文献 [1]徐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 自然辩证法研究V ol.10,No.7,1994. [2]杨通进.人类中心论与环境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 6期.

从辩论主义到协同主义

从辩论主义到协同主义 【摘要】:传统辩论主义过度重视当事人在发现案件真相中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协同主义是对辨论主义缺陷的修正,其通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协同,共同推进诉讼,发现案件事实。 【关键词】:辩论主义;缺陷;协同主义 一﹑传统辩论主义概述 (一) 辩论主义的涵义 民事诉讼所欲解决的中心课题,是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限如何划分及其关系问题。就事实关系的探知和解明的权限划分,理论上存在两种极端的形态: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辩论主义”一词,是由德国学者根那首先使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用于描述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作用分担的一个术语。理论上认为,所谓辩论主义或者称为当事人提出主义,是指作为法院形成判断的诉讼资料,由作为私人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而且只有如此,才能作为判断资料加以使用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的形成,存在着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问题,或者说责任划分问题。在这一领域里,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是两种对立的责任体制,其实质是涉及在民事诉讼中规定由谁来承担事实、证据的收集及案件解明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事实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关于该事实证明的证据提出问题。传统辩论主义理论认为,这一责任理所当然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按照传统辩论主义理论的理解,在诉讼中究竟提出什么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是否真实陈述、完全陈述,以及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予以否认,完全属于当事人的问题。这样一来,在通常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其所关心之事与纷争进行诉讼,而法官在事实、证据这一领域的作用就表现得极其消极。 传统辩论主义强调当事人与法院作用有严格的界限划分,特别是法院不能介入当事人支配的领域。其表现为,在诉讼中作为形成判决所必要的判断资料,包括事实及证据,其作为当事人控制的领域,法院自身不能进行收集和探知,只能待当事人主张和提出,而且只限于当事人主张和提出的全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这是作为辩论主义的一般原则或前提。根据这一原则,辩论主义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消灭的直接要件事实(又称为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就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换言之,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主要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主要事实,法院必须将其作为判决的基础,这意味着法院受此约束;第三,法院可以调查的证据,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禁止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辩论主义的这三项内容,确定了在诉讼中作为一般原则,诉讼资料的处分权限完全归属于当事人控制,也可以认为这三项内容具有在民事诉讼中划定当事人与法院支配领域的归属之作用。

论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

论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 主要思想 人类中心主义总是作为一种价值和价值尺度而被采用的,它是要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价值原点和道德评价的依据,有且只有人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其核心观点包括:1.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只有有意识的人才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价值评价的尺度必须掌握和始终掌握在人的手中,任何时候说到“价值”都是指“对于人的意义”。2.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应当贯彻人是目的的思想,最早提出“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是康德,这被认为是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完成的标志。3.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果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活动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一切应当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就是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目标的思想,它要求人的一切活动都应该遵循这一价值目标。马克思特别强调人的主体性,他指出,人类主体性表现于精神生活中,就在于意识到了思维与存在的对立;人类主体性表现于现实生活中,则是以人对自然的全面控制与利用为标志的现代生活方式,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与发展。 (一)强人类中心主义 人由于是一种自在的目的,是最高级的存在物,因而他的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可以为了满足自己的任何需要而毁坏或灭绝任何自然存在物,只要这样做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把自然界看做是一个供人任意索取的原料仓库,人完全依据其感性的意愿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全然不顾自然界的内在目的性。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其他自然存在物只有在它们能满足人的兴趣或利益的意义上才具有工具价值,自然存在物的价值不是客观的,而是由人主观给予定义:对人有价值还是没有价值。 (二)弱人类中心主义 应该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在承认人的利益的同时又肯定自然存在物有内在价值。人类根据理性来调节感性的意愿,有选择性满足自身的需要,虽然其理论落脚点和归宿点也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是它主张对人的利益和需要进行理性的把握和权衡,反对将人的利益和需要绝对化。自然存在物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它们能够满足人的利益,它们还能丰富人的精神世界,自然物也有内在价值。它虽然承认人的优越性,但也承认其他有机体意识生命联合体的成员,我们有义务从道德上关心它们。 代表人物 自然中心主义 主要思想

1简述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及基本内容

1简述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及基本内容爱国主义是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和对 自己祖国的责任,是将个人命运同祖国命运 紧密联系在一起,是调整个人,国家,民族 关系的道德规范,是一种重大的政治原则是 鼓励和凝聚各族民族的精神支柱。 基本内容:1)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是爱国主 义最基本的内容2)热爱故土山河是热爱各 族人民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3)热爱各族 人民是爱国主义的集中体现4)热爱自己的 国家是爱国主义的必然政治要求 2为什么说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科学高 尚的人生目的? 为人民服务组为高尚的行为宗旨,是人类历 史上最进步,最科学的人生目的。1)为人民 服务的人生目的同社会发展规律相一致2) 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符合无产阶级的根本 利益3)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社会主义 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3怎样努力提高职业道德素质? 1)努力学习,积累和掌握有关职业道德素质

的知识,增强职业道德意识2)努力塑造优 良的职业品质,形成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的意 识和行为3)努力锻炼实行履行职业道德规 范的能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 4简述依法治国的内涵与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 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 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 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 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包括: 维护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树立宪法和法力的权威。 5简述解决消费者同经营者争议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 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 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什么是人生价值?实现人生价值的基本途 径是什么?

人类中心主义

浅谈人类中心主义 【摘要】人类中心主义导致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遭到人们的不断谴责,但是我们要正确理解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把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从人类长远利益出发。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生态环境问题、正确理解 人类中心主义是伴随人类对自身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认识而产生的,经历了从“自然中心主义”到“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再到“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过程。 在人类社会的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类的生存方式是以敬畏生命和崇拜万物为特征的,主张自然中心主义。到了奴隶社会中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增强了,于是逐渐产生了摆脱自然束缚的思想,形成了早期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人定义为一种理性的存在物,认为人可以随意对待动物和其他一切生物,人主宰自然是必然又必须的。 人类中心主义最早明确的表述出自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格拉“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尺度,又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之后笛卡尔借助实践哲学使自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和统治者和康德提出了“人是目的”,而英国哲学家洛克又把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推向了实践, 洛克认为人要有效地从自然的束缚解放出来,对自然的否定就是通往幸福之路。 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就是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目标的思想,它要求人的一切活动都应该遵循这一价值目标。以人为中心的做法最终使人在同自然的抗争中取得了相对胜利,更快地推动了新技术的发展,也膨胀了人类占有地球资源的欲望,最终发展成为人奴役自然,独霸世界。但是生态系统根本无法接受人类不断增加的物质需求,人对自然的改造大大超出自然的承载能力,原本平衡的生态系统开始失衡,严重破坏了整个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并导致了以能源危机、环境恶化、人口爆炸、粮食短缺、水资源匿乏、核威胁等为标志的全球性问题的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都纷纷谴责人类中心主义,认为我们应该走出人类中

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内涵和意义

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内涵和意义爱国主义是不同时期一个永恒不变的经典话题。但爱国主义的内涵会随着时代的改变而偏向不同的方面。战争年代,外敌当前,国内各派军阀、各种阶级争权夺势,因此外抗强敌,内保统一是时代所赋予的爱国使命。在当前的和平年代,若只是保存着一颗敢打外敌的雄心,显然是不符合时代需求的。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竞争也全球化,如何在一个开放的时间、空间中保证国家的利益,坚持国家的观点、立场无疑才是顺应时代的做法。当然,这也是一个精神迷失、躁动不安的年代,要怎样确保国民在时代的风潮中拥有强大坚定的精神世界也是国家当权者应当考虑的问题。目前的中国依旧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发展二字是维系国家命运的关键点,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方式、怎样的态度去接手这二字?该用怎样的技巧去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所有的这些,都应当成为新时期爱国主义者所应该去深刻思考的议题。 总之,新时期的爱国主义应当包含有:一,对外寻求国际性的发展与合作,扩大国家的国际地位,谋求正当利益的最大化,为经济、政治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做好铺垫;二,对内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抛弃旧有的以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寻求更加绿色合理的发展方式。同时还需要不断补充人民群众在过去和现在所缺乏的物质精神条件,为国家和平稳定的发展创建一个适宜的内部环境。 新时期的爱国主义已经不像过去那样只停留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上了,国家的发展亦是国民的发展,国家的进步亦是国民自己的进

步,爱国是爱家,也是爱自己。在新的环境背景之下,爱国主义已经扩充为不仅仅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进步,同样是为了自己的更好的生活;不仅仅局限于政治经济等核心问题,也兼顾了教育的进步、文化的繁荣、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社会生活的稳定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辩论主义:溯源与变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再思考(熊跃敏 北京师范大学 教授)

辩论主义溯源与变迁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再思考 熊跃敏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上传时间:2008-8-1 关键词: 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溯源/变迁 内容提要: 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辩论主义提供的只是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指导性法理,而不是彻底否定法院职权探知的理由。在辩论主义的百年变迁中,始终伴随着对其内涵的全面限制及法院协助当事人提供事实与证据义务的普遍强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辩论主义原则时,应重视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协作,强化法院的实体性诉讼指挥义务并赋予辩论主义新的内涵。 近年来,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原则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诸多学者围绕辩论主义的内容与根据等问题加以评析,并就我国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的确立提出了若干构想。[1]可以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辩论主义似乎已成学界共识。[2]受学界影响,有关司法解释亦初具辩论主义的色彩。[3]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即将纳入立法日程,学界呼吁未来的《民事诉讼法》确立辩论主义原则的声音日渐强盛。[4]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历史与现状作深层次的探究,重新考量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分担,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提供多维度的学术资源,在比较与借鉴中选择既符合世界民事诉讼发展趋势,更与我国本土相契合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辩论主义的历史溯源 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学理上的概念,表征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事实与证据)的提出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以什么样的事实作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这就是辩论主义最根本的含义[5]。德国学者亦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探知、收集并在诉讼中提出裁判上重要的事实以及考虑证据的提出,原则上仅属于当事人,当事人对事实资料的收集负有责任[6]。作为规制国家权力与当事人权利之关系的基本原则,辩论主义决定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构。 辩论主义的概念由德国学者肯纳于1801 年首创[7]。肯纳崇尚自然法的基本原理,认为即便在民事诉讼中,私法原则仍有适用的空间。“作为一般原则,一切均依赖于当事人提出或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可以称作辩论主义。”[8]当然,辩论主义的概念未能直接反映其本质特征,德国学者又以更易理解的当事人提出主义取代辩论主义,即提出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资料乃当事人的任务[9]。在日本,也有学者称当事人主导原则[10]。 肯纳的辩论主义概念是对当时德国两种诉讼模式所呈现的诉讼原理的高度概括。在1871 年统一之前,德国各领邦都有自己的民事诉讼程序,其中,多数沿袭了普通法诉讼的传统,强调辩论主义。但普鲁士王国却于1793 年制定的普通法院法中放弃了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转向职权探知主义。肯纳从两种诉讼模式的对比中提炼出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两个对立概念,认为两者的差异是在辩论主义中法院不实施任何行为;而在职权探知主义中法院依

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总是作为一种价值和价值尺度而被采用的,它是要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价值原点和道德评价的依据,有且只有人类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 其核心观点包括: 1.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只有有意识的人才是主体,自然是客体。 2.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应当贯彻人是目的的思想,最早提出“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是康德,这被认为是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完成的标志。 3.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果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活动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一切应当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就是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目标的思想,它要求人的一切活动都应该遵循这一价值目标。 自然中心主义有几个重要的部分。(1)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把感受苦乐视为一个存在物获得道德权利的根据,动物也具有感受痛苦和愉快的能力,因此动物应从人那里获得“平等的关心”的道德权利。 。(2)生物中心论"这种观点的基本思路是: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人只是其中的一个成"员,因此人并非天生比其他生物优越,所有有机个体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 "(3)生态中心主义 人的自我实现依赖于自我认同对象范围的不断扩大,人与所有其他生物及实体作为与整体相关的部分,他们的内在价值是平等的。 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伴随着人类从原始时期的蒙昧走向了现代社会的文明。当我们一次又一次征服自然,创造了人工自然的奇迹的时候,人的理性、人的智慧、人在自然面前的强大力量,进而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也一次次受到了人们的歌颂。而今天,当人类由于罔顾自然规律,对自然的肆意妄为而导致了自然界的报复,使得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威胁了人类进一步的生存和发展的时候,人们也开始了对人类中心主义这种观点的反思,并由此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一种观点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正是造成人们今天面临全球问题的深层原因,应该

论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论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摘要】:爱国主义是一个民族的民魂,是一个国家的国魂。爱国主义作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精神最为核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深厚的文化内涵已发展成为内涵丰富、涵盖领域广泛的民族情感和民族文化。 关键词: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教育 一、爱国主义的内涵 爱国主义包含思想、情感与行动三方面,其中爱国行动是落脚点和归宿,爱国行动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内涵,同时爱国行动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完善我们的爱国行动,是对爱国传统的更好继承。随着历史的不断地积淀和发展,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深厚的文化内涵已发展成为内涵丰富、涵盖领域广泛的民族情感和民族文化,并植根和贯穿于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优良传统之中。特别是在肩负民族复兴的大学生心目中,爱国主义已成为广大大学生对祖国的真挚情感和精神支柱,成为大学生内心深处的伟大感召力和向心力。 中华民族是富有爱国主义光荣传统的伟大民族,一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也是一部中华儿女的爱国奋斗史。古人说过:奄有四海,为天下君。这标志着早在远古时代,国人就有了以天下兴亡、人民安康为己任的博大胸怀。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有了更多的表达方式。如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等经典名句,也有“美不美,家乡水;亲不亲,故乡人”的朴实古语。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酷爱自由、追求进步、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的光荣传统,爱国主义已经内化为一种民族性格,体现出国人对爱国主义传统的高度认同。 二、爱国主义教育任重道远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1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厚此薄彼”。厚重的民族文化,悠久的爱国传统,使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学校教育中,爱国主义的情感和思想愈益深化。但在具体的爱国主义行动的引导中,却相对比较缺失。由于爱国主义行动没有统一的表现方式,而我们又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形,使得我们作为被引导者和今天引导学生时都有一定的缺失。○2弱化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时代性。“爱国主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具体内容。”爱国主义的不同内涵要求我们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尤其在引导学生们的爱国行动时也要与时俱进。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我们树立的爱国主义榜样关于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却少之又少,当我们以榜样的力量来引导学生时,回头看,黄继光、邱少云、董存瑞等革命时期的英雄依然是最耀眼的,而缺乏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可以从行动上效仿的时代英雄。 面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为更好地继承这一传统,使爱国主义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情感和思想,更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并以此来感染更多的人,在教育的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在继续继承爱国主义传统的同时,要明确爱国主义的落脚点和归宿是具体的爱国行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思想对人们的行动起到的是促进作用。“言行一致”是我们常用的评判君子的标准,也是使爱国主义传统提高实效性的根本保证;○2突出爱国主义历史的、具体的特点。以今天的认识来看待历史人物,我们不难发现其局限性,但我们也绝对不可能用今天的观点去影响古人,这也正是爱国主义传统历史和具体的根本体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妨借用《新闻联播》的方式,既有“红色记忆”,又有“时代先锋”,不忘历史的同时,又树立了新时代的模范榜样,使得人们在实际的学习过程中增强了可操作性;○3强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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