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如何做到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制化的要求)?
概念: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为达此目的,教育法制化要求做到:
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程序合法:所有与教育教学等相关的活动都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救济有道:国家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什么是教育法?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教原则;
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法的渊源——概念
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1.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2.法律规范有那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如何。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文件。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定义: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1.根本法—宪法;2.教育基本法—指导其他部门法,具有基础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主体法;4.教育活动法—《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5.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的地位
1、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具体表现在: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主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教育法与政策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论述:教育法与法律、道德、政策的三大关系?▲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教育法》有那几个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
则。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制度:是指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
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是规定各级各类学
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
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2.学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
一项教育制度,它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的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
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
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
成人教育——是针对成人公民的不同需求而设置
的。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
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
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
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
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
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
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
凭证。
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
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
估和知道的制度。
教育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
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
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
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教育投入: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
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教育法》54条规定:国家
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
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
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
性收入的增长。
▲法律责任的概念
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
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
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它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法律
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
行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
系。
(5)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
状态。
▲教师的定义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
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教师法是调整有关教师各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
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
业,制定本法。
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
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
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
2、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
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1)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
实验的权利;
(2)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
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
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
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
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
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6)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的义务。
(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
学工作的义务;
3)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教师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
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
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和义务。
(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
水平的义务。
▲教师的职务: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
之亦然。
其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
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
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
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教师资格要素(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国籍要素——必须是中国的公民;
(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3)思想品德修养要素——热爱教
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学历要素——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
历;
(5)业务要素——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认证)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
(1)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
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此外,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
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教师资格之日起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的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第六节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
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
结悔过,等等。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
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性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方针:是培养适应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生产
劳动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革命的接班人。
▲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
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
▲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的权利
1、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
(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6)
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
2、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中国高等学校内部管
理机制的沿革;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的原则:双方平等自愿的原
则。
(1)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
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
件。
(2)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高等
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的协议。
(3)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
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4)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包括应当以书
面形式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要件
的规定等。
补充:聘任合同分为——(1)定期聘任合同;(2)
无定期聘任合同;(3)阶段性合同。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
学校提供的教育教
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
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
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
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
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
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
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正确、处分恰当。
▲高等学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
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学生违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法律责
任
▲职业教育的概念
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
现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
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
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
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
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
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职业培训
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
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包括:从业
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
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第三节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规则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
展的原则。
▲义务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
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
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
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特点:(1)强制性;(2)全面性;(3)权利性;(4)
公共性。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义务教育法的修改内容:投入机制;教育资源分
配;学校安全;领导责任。
义务教育法关系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
适龄儿童少年
▲《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
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
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3)鼓励保护原则;
(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家机关提起,即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
序才有矫正和分配
▲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
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
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
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
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
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提出申诉的形式: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
式向行政机关申诉。申诉主体、被申诉主体、申诉
要求、申诉理由、附页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
(1)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两部分组成;
(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制度。
▲教师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
辖、移送管辖
▲行政复议的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
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
活动及其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及
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
定、执行五个环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要有行政争议的产生;(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行政主体;(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法院、原告行政相对人、被告行政主体、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5)审理对象的限定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被告承担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责任。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节原则。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概念: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程序:(1)案件的起诉与受理;(2)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4)审判监督程序;(5)执行程序。
▲监督审判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审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