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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1935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1935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1935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3

□张跃华 顾海英 史清华

内容提要 本文回顾了自1935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研究过程与成果,详细分析了农业保险范围的界定、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以及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等,总结了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与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

关键词 农业保险 农村保险 市场失灵 制度研究

一、引言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也是WT O规则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之一,近年来越来越为理论界和决策部门重视。中国的农业保险于20世纪初期由西方国家传入,并在20世纪20年代被国内理论界所提倡使用。1930年中华民国农矿部召开的全国会议将农业保险列为支持农业的一项政策。然而,国内真正进行的农业保险试验起始于1934年,由金陵大学农学院与上海银行联合开办的安徽和县乌江耕牛会和耕牛保险,由此开始了中国农业保险的实践①,而后,又有其他农业保险试验33相继开展。与此同时,理论界对于中国农业保险的研究也开始逐步深入。从查阅到的文献发现,自王世颖(1935)对中国农业保险的组织与经营形式进行研究,至今对中国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已有70多年。

对于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问题文献的回顾,国内多数研究主要集中于1982年以后,而对于1982年之前尤其是1949年以前的文献却鲜有提及。然而,1949年以前的文献,尤其是1936年左右的文献所研究的问题和目前中国所关注的问题却非常相似。因此,本文将在一个更深远的背景下,对农业保险的目的与范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问题进行回顾并进行评析。

二、农业保险的目的与范围

农业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农业保险所应该采取的制度模式,然而对于农业保险政策性性质的研究却是一波三折。20世纪30年代王世颖(1935)等人即认为,农业保险应该作为一种支持农业发展与迅速恢复再生产能力的农业政策,而不仅仅是商业性的保险行为333。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郭晓航(1985,1987, 1993)、庹国柱(2002)、李军(1996)、刘京生(2000)等人将中国农业保险性质的认识更加清晰化。他们发现,对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其农业保险目的会有很大的差异。对中国来讲,其定位主要在于分散农业所面临的自然风险,对于增进农民福利的目标却是其次的,这是由我们发展中国家的条件所决定的。郭晓航

3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70341009和70173016)

①黄公安1农业保险的理论及其组织1商务印书馆发行,1937

331936年江西省农业院兽医组在临川组织成立合作耕牛保险社;1939年重庆北碚成立了第一个家畜保险社,开办生猪保险;1945年重庆泰安保险公司在四川各地试办役牛保险,承保规模一度达到2000多头。但是以上各种农业保险的试验寿命都很短,最长的不过维持了3年时间(庹国柱,2002)

333王世颖(1937,P7)认为,就农业保险之本质而言,这是一种救济农业上不可避免的损害的制度,完全是一个国民经济政策,一个农业政策。黄公安(1937,P2)认为,农业保险就原则及其本质来说,“即为农民未雨绸缪,预防补偿灾患的有效方法”

(1985)、黄如金Ξ再次提出农业保险应该是政策性保险的观点,这与王世颖等人的观点如出一辙。但是这方面的研究并没有对具体作物进行细分,即何种作物应该采用政策补贴或商业性保险的方式。然而在实践层面上,中国长期以来确实实行了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1934—1949年主要是民营或官办的商业性农业保险,而1982年至今,绝大多数地区实行的是以商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ΞΞ。

农业保险的范围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时代及生产力发展状态的不同,其范畴也发生相应的变化。针对农业保险进行制度设计时,往往也会跳出这个概念进行制度创新。例如,我国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以险养险”、“互助统筹”等新模式的出现,将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与其他险种归并在一起进行经营,实行盈利险种补贴亏损险种,从而维持农业保险运转。然而,对农业保险范围的界定也会影响其特殊性质的表现。即使是狭义的农业保险也是一个较为庞大的内容。例如,种植业和养殖业有很多的保险品种,而并非每一个品种都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作用,同时,也并不是每一个品种都是亏损的。因此,不仅需要对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险进行区分,同时还需要对不同作物或者不同的养殖业进行区分,才能够更好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性质,了解什么样的作物和灾害可以使用商业性质的保险进行运作,什么样的作物或者保障形式需要政策性的补贴才能够运行。除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相关问题是,对于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的区分也涉及到农业保险运作过程中的混业经营及经营组织制度的设计。

三、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现象

农业保险最大的难题之一便是其存在着明显的商业经营模式下的市场失灵现象。中国农业保险试验从20世纪至今很少有成功的案例。究竟是哪些因素造成了农业保险的困惑局面?而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中国农业保险运作呢?农业保险经历了1934年至1949年期间的农村互助性质的农业保险和当时国民政府及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农业保险ΞΞΞ,但是都毫无例外的以亏损告终。1950年新中国试办农业保险,经过停办、重办的曲折过程,1958年鉴于政治原因退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年重新恢复农业保险以来,1993—2003年保费收入急剧萎缩,赔付率居高不下。尽管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问题是国际保险界共性的问题,国外也进行过广泛而深入地研究ΞΞΞΞ,然而中国的问题又不完全等同于发达国家的情况。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设计之初,经济学家就已经注意到并开始研究这些问题。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7)、庹国柱、李军(2003)等人对中国的市场失灵做了一些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险费率的确定,信息不对称,系统性风险问题,中国农业保险缺乏制度供给。

理论界对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探讨。李军(1996)、庹国柱(2002)、冯文丽(2004)等人认为农业保险具有的双重外部性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张跃华等人(2005)认为农民在收入低下的时候其风险偏好趋向于中性,从而导致市场失灵。同时认为外部性的概念在市场失灵理论中并不严密(张跃华和顾海英,2004),农业保险在微观上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然而在宏观上却并不足以导致市场失灵。

总之,国内对于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研究并不深入。例如,对于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在什么程度上对农业保险的费率造成影响,农民对于风险的偏好是否与发达国家一致等问题并没有深刻的理论研究,尤其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

ΞΞΞΞΞΞΞΞΞΞ国外对农业保险费率(Skees &Barnett ,1999)、农业保险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Skees &Reed ,1986)及系统性风险(M iranda &G lauber ,1997)等都有较深刻相关研究(K night &C oble ,1997)

安徽和县乌江耕牛会和耕牛保险与江西省农业院兽医组在临川组织成立的合作耕牛保险社等属于互助性质的农业保险;1944年国民政府通过中国农民银行在重庆创办的中国农业特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官办的农业保险公司;1945年重庆泰安保险公司对役牛和耕牛进行的农业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公司性质自2004年中国成立第一个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出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的模式(顾海英和张跃华,2005)。但是除上海之外,还较少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补贴及政策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黄如金(1997,P38)发现“农业保险的本质是农业再生产领域中基于特定风险所致经济损失补偿的需要,通过参保者内部合理计算分担金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在实现对少数成员风险经济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再分配关系”

四、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探索与研究

对于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模式设计,主要考虑农业保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商业性农业保险导致的市场失灵,从而构建制度模式以实现对农业生产风险的分散。

(一)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探索

自1935年伊始,中国就开始对实行怎样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问题进行着学术讨论。王世颖(1935)提出,农业保险的组织形态主要分为私营组织与公营组织两大类Ξ。鉴于农业保险的巨灾性质,王世颖考虑了农业保险再保险的组织形态,将农业保险再保险组织也分为两种,其一是合作社的私有的联合组织,例如乡村单位的合作社组织区联合会,在区联合会上设置全国的联合会;其二是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设立再保险组织,原保险者为地方的合作社,国家或公共团体直接经营再保险业务。在王世颖研究的基础上,黄公安(1937)认为农业保险制度可以从法律、保险组织及保险组织机构三个方面ΞΞ进行分类。以后又有张少权(1937)、杨智(1941)、石桦(1945)等人做过相关探讨。1982年以后,随着中国农业保险的再一次重新试办以及学术讨论的进一步开展,全国绝大部分省市都开展了农业保险的试验活动,从而涌现出一些符合当地实践的农业保险模式(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杨同亮等,1994)。

结合1935—1949年及1982年以后的文献研究,被理论界广泛讨论的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大体上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公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私营(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公私合营农业保险模式。每一种模式里面又都有若干子模式。

(二)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尽管农业保险的这些模式已经被讨论了很多次,然而究竟中国应该适用什么样的农业保险模式?在实行农业保险政策时应该同时配套哪些政策措施以及法律措施?这些仍然是目前理论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黄公安(1937)针对中国农业保险组织制度模式提出两个问题:现在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是否完全合理与健全?如果中国要推行农业保险的话,应该和必要的组织制度怎样?这两个问题到如今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1现有的一般农业保险组织制度是否完全合理与健全?

70年来经济学家对不同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探讨。20世纪30年代末,叶骏发ΞΞΞ撰文评价乌江耕牛保险会“纯粹是金融界的一种投资方法,以牟利为目的,则事业方面不宜推广,结果加入保险的耕牛不过数十头,遂不能有良好的结果”。多数文献认为农业保险应该属于非营利的组织形态,故应国家主办并强制保险或者农村互助组织为基础来实施对农民风险的分散。1950—1958年实际上实行的是国家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但是由于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以及政治原因使其流产。这里主要讨论1982年以来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否合理与健全。

1982—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际上履行了国家对于农业保险的行政职能。例如通过地方政府支持对农业保险实行“统保”等措施。同时理论研究也逐渐地深入。郭晓航总结了农业保险在运行过程中的特点,并认为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点应该是政策性的保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国有公司转型的过程中,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发生了冲突,农业保险必然会出现尴尬局面(郭永利,1992),郭永利认为农业保险的商业性运作必然不会取得成功,农业保险的运作有赖于政府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和多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上可知,中国农业保险的持续萎缩与理论上的探讨均说明,目前的ΞΞΞΞΞΞ引自郭晓航主编1农业保险1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245

以法律作标准,可分农业保险的制度为公营的国营制度、私营制度;从保险组织的原因为标准可划分为强迫保险制度、自由保险制度;从保险组织的机构可分别为股份公司制度、合作制度其中,私营组织为私营经济主体所经营的保险组织,往往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公营组织以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等为保险经营的主体,加入时往往带有强制的性质。而私营组织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组织,另一种是由农民自己结合而成的合作组织。公司组织又分为股份制公司和互助式公司两种。公营组织又分为纯公营组织和半公营组织两种

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并不合理。主要问题在于对于农业保险的多重险以及一切险的商业化运作以及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

21中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必要的组织制度如何?

对于应该实施什么样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理论界还没有一致的看法。较为典型的有:成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采用政策性的保险对农业风险进行分散(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成立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公司(郭永利,1995,1996;杨同亮,1994等),这种保险模式从形式上和理论上非常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发展农业保险尤为有价值;商业性代理的农业保险(王和与皮立波,2004),采取“三阶段理论”逐步推进到国家政策补贴的阶段,最后实现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谢家智和蒲林昌(2003)认为,为了避免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使政府陷于难以自拔的农业保险亏损困境,避免对私人保险的“挤出效应”,因此应该通过拓展农业保险经营范围和建立农业巨灾损失基金等方式刺激商业性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

达成共识的是,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其制度设置应该分阶段、分作物品种进行多层次和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运作。而针对农业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如何避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陷阱?理论界探讨了一些方法,例如,采用“以险养险”的方法,即将一些效益较好的险种与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险种一起经营,达到“以盈补亏”的目的,使农业保险不至于因亏损而全面陷入困境;采

“强制保险”的办法,解决财政补贴压力,以及防范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逆向用“低保费、低保障”以及“统保”、

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在大范围内进行承保有利于系统性风险。然而,这些方法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例如,“以险养险”在操作过程中很难把握以多少盈利“险种”养多少亏损“险种”,对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政策性经营来讲,更难以克服在盈利的商业性险种竞争下实现以赢利的商业险种补贴农业险种;“低保费和低保障”为农民所带来的收益实际上也是非常微弱的,而要提高农民由于保险而产生的福利水平必然会带来相关的问题。

五、结论与反思

农户在生产过程中面临很多风险却通常缺乏风险处理的手段。农民的风险处理措施往往建立在较小范围内,甚至局限在亲友内。因此,很多农户为了规避风险,往往选择低收益、低风险的经营活动,这将不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稳定。在遭遇大面积或者程度较深的灾害时,传统的分散风险的方式经常会失效,这就为农业保险的实施提供了前提。然而,包括中国在内,世界上鲜有对农业保险一切险或者多重险进行商业性或者私人经营而成功的案例。在理论方面,国外对于农业保险的研究较为丰富,而国内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较低层次(皮立波和李军,2003)。同时对于农业保险是否应该由政府推行或补贴,抑或是应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理论上还存在一些分歧。在制度设计上还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框架。

中国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目前还较为薄弱,尤其少见农业保险的实证研究与分析。其一,对于农业生产不确定性以及政府和金融等部门进行协同管理等方面很少见具有理论价值与实际指导意义的研究。其二,对于农村互助保险的合法地位的研究。中国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理论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组织,因此,如何使农村互助组织与政府支持有机协调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其三,对农业风险的区划以及农业风险的特征还只有零星的研究成果,然而风险区划研究却是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四,农业保险的政策代价问题。对于政策性的农业保险,需要估算政策性补贴的额度从而确定政府负担的能力。国内这方面的研究非常少见Ξ。其五,农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及管理机制的深入研究。其六,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生产的作用研究。例如,其对于农产品产量以及农民福利问题的研究以及农业保险对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七,农业保险与其他支农工具相比所具有的优越性的研究,尤其是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Ξ只有庹国柱等人做过粗略的估算(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其估算的结果是全国需要83亿的农业保险补贴,而实际上补贴的多少更应该从局部地区进行衡量以确定当地政府或者政策性保险公司所能够负担的额度

才可以确定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政策中所占据的地位和重要性,从而确定补贴与扶持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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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0052)

责任编辑 李玉勤

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胡焕,宋伟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74) 摘要:当巨灾发生后,本应发挥作用的财产保险在灾后的赔付中缺位,这一现象引发了人们对巨灾险的思 考。在发达国家,巨灾险已成为一种分散巨灾风险的常效机制,而国内巨灾险业务方始起步,法律保障制度构建也还未上路。通过对巨灾险及其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中国现行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深刻的检讨,根据目前条件,中国的巨灾保险宜采用立法促进、商业保险机构担当并由政府推动的方式,通过对立法机构、政府、保险业的角色及职能进行定位、对赔付及巨灾险的运作方式进行规定,构建起中国巨灾险的运作制度和法律框架。 关键词: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F4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580(2009)01-0062-03 收稿日期:2008-09-20 基金项目:西南财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07YB22) 作者简介:胡焕(1978-),男,四川遂宁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房地产法。 当巨灾发生后,原本应承担部分灾后损失的保险业,在灾后财产赔付中集体失语,这一现象所产生的系列问题,值得深思。本文对中国巨灾险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对相关的国际经验予以总结,并从法律视角出发,对中国巨灾保险体制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巨灾风险及巨灾险的定义、承保范围和作用巨灾是指会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并影响到大范围内人们的生存或给其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事件,这类事件通常包括洪水、地震、飓风等[1]。巨灾险是专门针对巨灾风险开发出的保险品种,其承保范围一般涵盖上述的巨灾种类。在发达国家,巨灾险已经成为一种分散巨灾风险的常效机制。 二、中国巨灾险现状分析(一)中国巨灾险开展的现状 中国国内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险业务方始起步。根据保监会现行的相关规定,地震等巨灾的保险事故被列为财产险的除外责任;加之保险行业竞争激烈,保险公司操作不规范,有些在承保主险的同时以免费的形式附送地震险,实际上未足额提取巨灾赔偿的准备金,隐藏极大的风险和隐患。此次地震,保险业在灾后财产保险赔付方面沦为摆设,反映出确立巨灾保险体制及法律配套措施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二)中国巨灾险现状的成因和法律问题分析 1.保险市场原因 传统可保风险的条件是经济上可行、概率能够估算、有大量类似标的和特大灾害不会发生,巨灾险自身的特点是发生概率不定、潜在损失可能极大,不符合传统保险对可保风险的界定。由于现阶段科学技术手段所限,对此类灾害进行预测的工作相当困难;低风险的投保人易进行逆向选择,风险无法在大面积内进行分散;巨灾险所承保的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相当巨大,由此给承保人带来极大的赔付风险和赔付资金压力;由于巨灾险的收益和支出极不对称,保险公司承保此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2.政府立场和政策因素 基于中国长期以来“大政府、小市场”的实际环境,政府角色定位不清、责任不明,当灾害发生后,救助方式往往为彰显制度优越性,由政府组织财政投入,一力承担灾后救助的主要责任,这种做法实际效率不高,给财政带来极大压力。 3.法律原因 从传统保险法律角度来看,巨灾险不符合其要件,因此,出于保护保险产业的考虑,法律没有要求巨灾保险进行强制投保,1998年,中国保监会允许投保人以附加险的方式投保地震险。到2006年,出于应对巨灾的现实考虑,保监会提出了以财政支持巨灾险的方针,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s Edition) 第24卷第1期2009年2月 Vol.24No.1Feb.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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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 告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XX年,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XX年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XX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

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 _0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 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银行“安全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促进多元化的金融竞争;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应尽快创建存款保险制度。本文将从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参保方式和保险范围、存款保险费率、理赔标准等多方面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字:存款保险;银行;金融风险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激烈,优胜劣汰在所难免。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产倒闭,谁来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给央行造成极大的负担。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金融机构建造一道“安全网”,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存款保险制度既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系美国首创,1929-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给美国带来了沉重打击。到1933年夏,整个国家有一半的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挽救了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美国银行体系。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67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55个国家建立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①。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是一国通过立法明确地设立的,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实际上政府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隐性存款保险,即政府为了稳定金融体系,避免危机扩散而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保险②。在我国,人们已形成了一个固定观念,认为银行都是国家开办的,把钱存入银行即安全又保险,因而银行储蓄一直是人们安放闲置资金的首选渠道,这一观念在市场经济体制时代显得相当危险。储户没有风险意识,政府却要背上要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从1985年起在全国推行社会保险制度。15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经从养老保险推向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各个领域,构建起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相互承担责任的关系,在社会保险方面改变了企业主导的状况,逐步建立起以社会主导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险新模式。虽然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全面起步到现在仅有十五年的时间,但却取得明显的成效。就整体而言,在建设过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具体有: 一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 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实施和全民人口意识的不断增强,妇女的生育不断下降,人口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 1999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到2003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10.59%以上.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来衡量,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面临着白发浪潮的冲击。这就迫切要求建立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发达国家的老龄化是建立在工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工业化所积累的财富为老龄化问题的缓解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保险,如美国1935年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当时还没有进入老龄化社会;日本进入老龄化社

会时人均国民收入已经达到1689美元,有较充裕的财力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中国的老龄化是计划生育政策成功运用的结果,超前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中国在人均GDP也不过800美元的情况下,却面临着比发达国家还要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从我国人口金字塔所显示的发展趋势看,至少到2030年之前,人口老化的压力都不会减弱。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人口老龄化始终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建设的一个客观背景,必须把当前的紧迫问题和长远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统筹兼顾、超前规划,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体系。 二是社会转型中的高失业问题,也向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力度的加大,失业人数不断上升。据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报告,我国目前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已经达到1.2亿多人。同时,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将进一步向社会释放大量冗员。如果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能够在21世纪前10年基本完成,以1998年为起点,这期间国有企业应完成战略性改组和下岗分流任务,预计将向社会释放1/3以上的冗员,大致在3000万到3500万人。同期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要分流约400万人,事业单位的冗员按1/3估算,也有近1000万人。考虑到下岗分流人员中约有20%因年龄可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班级:金融六班 学号:2015520805 姓名:郭俊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场的行业竞争愈发强烈,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与日俱增,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尤为重要。在2015年5月1日政府正式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对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产生的影响的研究是极有必要的。 关键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中国是要存款保险制度。国有银行是由国家投资主办的,由于没有明确地建立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投入国家资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情况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国有银行依靠国家力量,这种体制可以导致存款人宁愿从其他商业银行里提款而增加国有银行存款额的现象。这样一来民间商业银行和国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国有银行之间的竞争就显得缺乏

平等的地位。根据中国入世时的承诺,金融业方面也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是笔者认为,现在中国采用的制度对外资银行来说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竞争的地位也没有保障。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外资银行的增加,中国没有制定存款保险制度而由国家来扶持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的金融安全网体系是缺乏公平竞争因素的,会受到国际上的批评。 正如中国银行的高利润广受大众批评,为此中国的金融改革一方面启动了利率市场化,即由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另一方面放开了民营资本筹办银行的步伐,以引入竞争避免垄断。但这些改革会引入一些新问题,就是激进的银行会一旦破产,储户的存款面临损失问题。过去,中国的储户存款由政府隐性担保,绝无兑付之忧。但这种兜底机制鼓励了风控不严的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加入后,由财政资金替民营资本兜底更不合理。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这种机制奖优罚劣,在储户利益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由中小型银行和民营银行风险自担,更符合市场化改革的规则。 那么综上所述,以及近些年来中国金融发展的报道,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银行方面有以下的影响: 一、主要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增强、经营水平提升,为筹集存款保险 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占据70%储蓄存款份额的4家国有商业银 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近年来的经营中不断得到各 方支持,竞争力水平提升,经营能力提高,不良贷款率和不良 贷款余额呈下降趋势,资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资本充足率达

我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介绍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是以下四点: 1.存款保险主体之间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有偿性指投保银行需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互助性指存款保险是由众多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 2.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4.机构的垄断性。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一般具有垄断性。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 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在目前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最具代表性。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这是自大萧条以来美国通过的最重要的金融改革立法。 2、美国存款保险的保费征收和退还 按多德弗兰克法规定,存款保险准备金率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 1.5%的上限。同时也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 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 在保费的征收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负债(总资产-有形权益资本)来收取。这利于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从2007年开始,银行的保费按季缴纳。 美国实行差额保险费率。在1991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保费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目前采用的是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风险越低费率越低,可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和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 fdic实行净保费返还制度,将保险费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参保银行。fdic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部分退休账户达到25万美元,超出限额的按比例赔付。 3、其它国家情况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本页是最新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___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 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院(系)管理学院: 专业年级:2011级劳动与社会保障 姓名:姚萱垿 学号:201104010021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入统筹城乡、全面覆盖、综合配套、统一管理的阶段的背景。

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城镇建立了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并覆盖城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同时,农村建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面向农民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文革”期间,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并演变为“企业保险”。1978年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到2008年,社会保险覆盖面日益扩大,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基金收支规模快速增长,制度运行平稳。以养老保险为例,2007年覆盖人数达到2.01亿,基金收支分别达到7834亿元、5965亿元。 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目标。 NO.1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程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历程,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重点和重大政策举措,可划分为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与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程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重点和重大政策举措,可划分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与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阶段。1978至1992年间的改革探索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实行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在这种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障改革的指导思想定位于服务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家把社会保障改革作为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来进行,以单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改革步骤上,首先从改革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失业(待业)保险制度入手,再随着有关企业改革政策的出台,陆续制定了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障改革措施。在养老保险方面,1984年,国家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先由市、县级统筹再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在失业保险方面,1986年为了配合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修订了该规定,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提出由企业缴费建立待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1993年至2004年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时期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五个组成部分之一,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随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来进行,重点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1997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步伐加快,国务院于1997年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和改革方向;1999年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覆盖范围、筹资办法、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保障水平。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城市贫困居民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2004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覆盖范围、筹资办法、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保障水平。为配合国企改革,妥善处理分流下岗人员和保障城镇贫困人员基本生活,1998年后逐步建立“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的政策体系。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并在辽宁省试点,探索社会保障制度从单项制度推进向系统建设转变、以覆盖国有企业为主向以覆盖城镇从业人员转变的经验,3年试点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到2004年底,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2005年以后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时期200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时期。 NO.2实现两个创新一个突破实现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网;创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提出了建立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 1.制度、机制和体制方面的创新。实现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网。创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五项社会保险全面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共同缴费、政府给予补助的筹资机制。成立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实行政策制度与管理分开,提高统筹层次,推行属地管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 2.创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减员增效,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下岗和失业人员等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实现了40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平稳地退出国有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未造成大的社会震动,创造了世界奇迹。 3.理论上的突破。针对上世纪90年代末养老保险差额缴拨管理下,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严重的现象,提出了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2008年,针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提出了建立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特色内含有如下五个方面: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基本保险与补充

存款保险制度大全范文4篇

存款保险制度大全范文4篇 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1 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该摘要由财秘智能技术提供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 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

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 一、什么是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

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农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了零星的试点,没有形成大的气候。我国正式的农业保险应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次年,在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以及北京远郊试办牲畜保险;在江苏南通、陕西咸阳和北京远郊试办棉花保险。1951年在个别地区试办了油菜和水稻保险。1952年牲畜、棉花等农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1953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开始,按照国家指示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办理农业保险。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起起伏伏,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的苏联模式。尽管当时的保险模式还不规范,但不能否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2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 1958年至1981年是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认为人民公社规模大,后备力量强,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灾害的损失,公社有能力弥补。农村保险己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 1.3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发展阶段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需要独白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982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在我国停办了24年的农业保险终于重新走上历史的舞台。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最早的法律依据,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也提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2年至1995年间,随着农业保险的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一度出现繁荣状态,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但是到了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农业保险由其中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构调整,停办了一些亏损的险种,从此,农业保险的规模逐年呈现负增长。由一于损失率高,如果保费按照损失率来制定,农民保不起;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3.推出存款保险的发展背景: 一、2003 年,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困境,我国开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成功改革,为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扫清了障碍。 二.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将会不断收窄,现有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将受到冲击,经营风险将明显加大。因此,需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三.近些年来,我国中小型金融机构迅速发展。根据银监会统计,2012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47家,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金融机构。只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保护众多中小金融机构。 四.我国巨量的存款余额。2012 年末,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91.7 万亿元,使得以财政救助和无限责任的隐性存款保险机制难以为继,需要建立以有效责任和多方分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证保险制由隐性到显现的转变: 1、中国的存款保证保险从隐性到显性 随着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中国建立了真正意义上显性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与主要发达国家存款保险“从无到有”不同,我国存款保险“由暗转明”一个发发展途径:一直以来,我国事实上执行着一种“零费率”、“全额偿付”的隐性保障机制。 我们称之为隐性的存款保险。所谓的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当银行破产时,政府往往会以国家信用和财政收入为代价,对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给予事实上的全额保护。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多存在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国家体系中。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的存款保险: 显性的存款保险就是银行缴纳保费的形式,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银行经营出现时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赔偿明确各方的责任。事先进行基金积累,用以赔偿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增强银行的体系市场约束、明确倒闭银行各方责任。 存款准备金制度vs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很多人可能会将我国的银行存款保险与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混淆。因为两者看起来都是需要银行拿钱出来,都有稳定银行业经营的作用。但是两者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存款准备金是为了应对存款人日常的提现需求和金融机构间的结算需求而存入中央银行的资金是银行的负债。(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保证保险则是银行出现经营偿付问题时由保险公司保障存款人利益,相应的保费则是银行的经营的成本支出。(两者的缴纳功能会有一定的重叠性。对于银行来说最大的而区别就是存款准备金还是属于银行的资金,而存款保险保费则是经营的成本支出,都会对银行的经营进行一定的约束) 2、存款保证保险的主客体 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益人;银行投保直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保障内容: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强制实施规定: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 利弊分析 1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 1933 年经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当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 2

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①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 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 的信心;(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理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理成本;(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理银行;(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进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近年来,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 3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保险研究 2009年第2期三农保险I NSURANCE STUD I ES No.2 2009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① 黄英君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400030)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的梳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理论,从历史的角度展开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全方位研究,从国家层面来研究和探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变迁与创新。通过这种制度分析,形成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一个清晰认识和准确把握,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其制度创新的特定路径依赖和路径选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未来方向。 [关键词] 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2-0052-07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农业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农业保险作为防范农业风险、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一致,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正当其时。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农业的保护,W T O框架下的农产品贸易协议将农业保险列为“绿箱(Green Box)”政策为各国广泛采用,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农业保护与国际接轨。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和弱势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一直以来,农业保险发展时断时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管理功能。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及其创新的探讨因而成为必要。 一、国家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与作用 “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与产权理论”,没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也不能真正完成关于产权的理论,“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②。国家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国家提供宪政秩序、法律制度等基本的制度安排。国家作为一种垄断性的制度安排具有其他的竞争性制度如市场、企业所不具有的特征的优势。国家的独特地位决定了它在长期制度变迁中具有特殊的角色定位。由于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因此,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国家具有强制性、垄断性以及规模经济的天然优势。虽然国家不能决定一个别度如何工作,但正如穆勒所论,它却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将存在”。③所以,国家一旦形成,就能利用其优势干预和推动制度变迁,对制度变迁发挥着独特的、举足轻重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金融保险制度的产生是为了降低、节约交易费用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赵学军、吴俊丽(2004)认为④,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理论来源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垄断性或有限竞争性。我国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更是如此(庹国柱、王国军,2002;冯文丽,2004;黄英君,2007b等)。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而更多地应体现为一种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促进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增强农户保险意识,扩大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国家的强制性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其在保险制度及其变迁中的特定地位 [作者简介] 黄英君,经济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RC I SS)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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