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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重点

教育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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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所谓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研究学校在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与责任。即研究学校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行政诉讼法中的地位和民法中的地位,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教师、学生等其他不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内容及其法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学校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教育法的遵守,就是任何组织与个人的活动,都按照教育法规定的要求行为。其活动都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具体来说,守法有两层含义(要素):一是要求谁守法,即守法的主体是谁;二是守什么法,即守法的内容。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进一步说,就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一定的国家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部委,以及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狭义的教育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教育法律的活动。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再现实生活中的据图运用和实现。教育法的实施同其他法的实施一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教育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教育法,准确适用教育法,保证法律的实现。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广大教育管理者和工作者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教育法律和法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教育工作,推动教育发展,保证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主管人员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个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的。

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二是行为人由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狭义的法律责任仅指广义法律责任的后一种情况

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陈述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规定了两种申诉制度,即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专指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而非诉讼上的申诉范围较广,包括向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提起的申诉。教师申诉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从性质角度讲,教师申诉是一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教育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1、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的。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一类是奖励,另一类是惩罚。

三者的关系:假定是前提,处理是核心,奖惩是关键。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少。

2、研究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1.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类别、性质2.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内容

3.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形式

3、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企业法人相比有什么特点企业法人指的是具备法人条件,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1.学校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2.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4、教育法的作用(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有不确定性与确定性两种形式) 评价作用(具有客观性与普遍有效性)

教育作用预测作用(避免行为的偶然性和盲目性) 强制作用(制裁教育违法行为)(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面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5、教师惩戒权的内涵及其与体罚的不同教师惩戒权的界定: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其二,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三,从手

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地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铄的;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6、依法治教的意义(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7、学校依法享有的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8、简述如何完善教师聘任制(1)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下位法规是十分必要的。(2)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讲,加强对学校聘任权的监督是保证聘任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途径。(3)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明确教师聘任的法律依据是化解聘任纠纷的有效途径。

9、简述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归责原则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对其有不同的定义:是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是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根据和标准,就是行为人致他人伤害后,因根据何种标准化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侵权法的指导思想。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所组成的体系。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学生伤害事故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在学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由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

10、简述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内涵及其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一般包括物质财富(不动产和动产)、非物质财富即人身利益(如专利、发明、名誉、肖像等)和行为。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是一种资源(利益属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代价属性)、必须具有可控制性(为我属性)

11、如何理解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所谓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12、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公益事业、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与宗教相分离。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六、终身性原则

13、简述教育法的特点(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14、简述教育司法的要求公正准确[事实要准确、法律适用要准确、处理要得当] 合法合理及时高效[高度的责任感、遵守期限要求、尝试简易程序] 司法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司法独立[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准确适用法律]

15、简述教育立法的意义和原则意义是现代教育普及化的要求;是现代教育公共化的要求;是现代教育法治化的要求;是现代教育民主化的要求:平等、开放、自由。原则较高的概括性、较强的操作性、相对的稳定性。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尊重教育的客观实际、要深入实际全面调查教育实践、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要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核心是体现教育公平——义务教育的机会、内容与过程的平等;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系统性原则:按照层级来建设,要协调一致。稳定性与发展性原则:稳定性是其内在属性,体现的是权威性和严肃性;发展性就是与时俱进。

16、简述学校行使学生纪律处分的原则原则之一: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原则之二:法律保留原则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原则之三:正当程序原则尽管正当程序是十分宽泛的范畴,但针对学校纪律处分而言,它至少应当包括如下两个内容:①作出决定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②在作出给予相对人以不利影响的处分决定之前,应给受处分者以申辩机会。原则之四: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学校在给予学生以纪律处分时,不能设定多重标准,不能优待或歧视有关学生,而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给犯有同样错误的学生以同样或相似的处分。

17、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第一,教师申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教师法》第39条规定了教师行政申诉制度,这一规定使教师申诉程序具有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否则,就构成行政不作为。第二,教师申诉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这项制度是专门为教师这一特定的职业人员所设定的制度,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是专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第三,教师申诉是行政性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属于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其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行政处理,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和行政法的效力。

18、简述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一、完备教育法律体系。二、严明教育执法制度。三、公正教育司法体制。四、健全教育法律监督。五、树立理性的教育法律意识。

三、1、试论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并阐述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中权利与义务的表现形式及二者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再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表现形式:行为权、要求权(是指未来可能发生的权力,即只有在某些特定的随机事件发生的情况下才会获得报酬的一种要求权)、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是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接受国家强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相关、功能互补、数量相当、价值主从。

2、试述从应然层面讲如何完善教师聘任制以及教师聘任制的未来走向。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完善,(1)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下位法规是十分必要的。(2)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讲,加强对学校聘任权的监督是保证聘任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途径。(3)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明确教师聘任的法律依据是化解聘任纠纷的有效途径。教师聘任制的未来走向:一是要实现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二是要实现从“人身依附关系”向“劳动关系”的转变。三是要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四是要实现从“行政合同”向“劳动合同”的转变。五是要实现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变。六是要实现从“效率至上”向“崇尚学术”的转变七是要实现从“评聘合一”向“评聘分离”的转变。八是要实现从“以事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

3、试述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结构所谓教育法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它是一国教育法按照一定的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组成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主要方面的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教育规范体系。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相同调整内容的教育法,按效力等级划分,形成的纵向体系。它一般由五个层次组成: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教育规章。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所形成的横向体系。由于国情各异,制度不同,各国教育法的横向结构的表现形式亦不同。

4、试述依法治校为什么是学校管理的必由之路,并解释依法治校的内涵及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途径。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的必由之路。从学校办学的社会法治环境看,依法治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学校微观管理的法治环境看,学校和教师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学校依法治校。从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宏观环境的变迁看,生长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学校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依法治校的内涵及其理解学校的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办学,狭义为兴办学校,即举办学校;广义为举办学校和管理学校,所以,依法治校就是依法举办学校和依法管理学校。依法治校是指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基本含义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第一,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办学权。第二,学校必须依法自主行使办学权。第三,学校行使办学权必须接受法律监督。第四,学校违法办学、滥用办学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依法治校的基本途径确立依法治校的理念。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首先,要制定学校的议事规则;要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一要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程序、二是内容要合法、公正、三是形式要合法、四要公开。)

5、什么是教育执法,结合实际论述我国教育执法的特点和原则。所谓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教育行政执法的特征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法律性的活动。【固有的职权与授予的职权】。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单方权威性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主动性的执法活动。教育行政执法具有执法主体多元性的特征。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应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

6、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什么。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案例分析。一铜川某中学招生事件

一、剥夺了学生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义务,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国家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路径完善立法制度,尤其是教育经费的立法:一是在《预算法》中直接规定教育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幅度,允许教育经费在此比例中波动。二是单独制定《教育经费法》,“在《教育经费法》中对教育经费详细规定,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教育经费投入的最低比例予以明确。”完善教育公平制度:建立完备的考试制度,制定《考试法》;完善相应制度,妥善解决高考过程中的身份不平等;禁止“重点学校”的出现;打击招生腐败。改革教育评估制度。建立新的教育质量评估机制,要注重借鉴先进经验,将评估的行政化逐渐转为社会化;充分调

动政府、社会、学校三方的积极性,发挥评估中介机构的优势;要实现评估标准的多元化,实现教育水平的新跨越。加强教育执法制度。健全司法救济制度:一是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行政受案范围中增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并将对受教育权形成侵犯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二是宪法司法化,将宪法的精神具体化,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加强宪法文化建设。第一,鼓励权利斗争。鼓励权利斗争首先建立宪法诉讼机制,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要有能够和平解决争议的途径;其次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在全社会中形成对权利尊崇的氛围。第二,有关公民宪法权利判决的彻底执行。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国家应采取任何方式予以执行,以保证判决的权威性。2、违背了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它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目前的国民教育显失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育资源配置严重不公。国家把大量的教育资源投向大中城市,而广大的农村与欠发达地区,却常常被遗忘,师资匮乏。二是乡差别、地区差距不断拉大。三是考试招生制度严重不公。特别是表现在名校省际配额制度上、表现在高考招生标准不统一的制度上等等。怎样保证教育公平。一是由政府主导,加强教育管理,公平分配教育资源,尤其是要兼顾到社会弱势群体,向贫困、落后地区作适当的政策倾斜。眼下的现实与此恰恰相反:城镇学校、重点学校基础本来不错,政府却在“锦上添花”,还要不断增加拨款和添置设备;广大的农村学校、偏僻的山乡学校校舍陈旧、师资匮乏,政府却没有“雪中送炭”,给予特别关照。二是改革的教育制度,尤其是高考招生制度,打破身份、户口、地域界限。三是取消重点学校制度,实行公立私立齐头并进的局面。面向部分人的精英教育不但有损另一部分人的教育利益,显失公平,而且容易增强某些人的等级意识和特权观念。允许、持私立,有利于形成教育界的竟争态势,也可以减轻国家办学的经济负担。四是加教育立法,建立社会救济制度,让贫穷学子上得起学。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用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坚决打击教育领域中的犯罪行为,以法治精神确保教育公平。五是加强教育监督机制,确立人大问责、上级问责制度。

二、罗被同班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

1.侵害了罗彩霞的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侵害了罗彩霞的姓名权。2、对罗彩霞受教育权的侵害。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义务,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国家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3、在认识到该案件姓名权事实上被侵犯的基础上,不仅应寻求民事方面的赔偿,还要寻求行政方面的救济,要获得行政方面的救济,该案就涉及到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考生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有关高校行政诉讼案中的行,政赔偿等问题。4、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不同看法:一是非企业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公务法人,三是公法人的特别法人,四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五是第三部门。因此,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概括来讲具有三重法律身份: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5、高校在实施招生权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及与考生的关系。高校在招生过程中,与考生构成了事实上的入学关系。所谓入学关系,是指学生志愿选择某一学校,并已报名等实质性行为表达其意思,从而与特定的学校建立的关系。学生在入学阶段与大学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大学行使招生权利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

6、高校招生权是法律法规授予高校的行政权力,在实施招生权的过程中高校与考生构成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当考生认为高校在实施招生权的过程中对其受教育权造成了侵害,适用于行政诉讼,可以寻求行政赔偿。招生录取工作是高校选拔新生的重要环节,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等标准原则与程序选拔合格新生的权利。高校这一权利的实施,直接关系到考生能否通过公平竞争争取得升学的权利,关系到考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7、社会对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仍待完善。王峥嵘凭关系轻易从罗彩霞高三班主任处获得其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王峥嵘还利用从邵东县界岭派出所弄到的一张“湘迁字第00068350”空白迁移证伪造了罗彩霞的迁移证。同时,王峥嵘要其妻拿王佳俊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县招考办领取高考档案,王峥嵘找到打字店复制伪造成罗彩霞的高考档案。一切的一切反映着社会对学生权利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罗彩霞向法院起诉,法院连续三次拒绝立案,法院自有立案规程,在实施明晰下,仍不立案,在媒体压力下立案后,迟迟一年仍不审案,不探究其背后,仍可见,社会对学生权利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8、如何保障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一是学生自身应加强权利意识。要保障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学生应首先从自身加强的权利意识,自己的权利意识提高了,才能及时发现自己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即使徐不求法律救济。二是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教育,学校不仅是传授给学生知识,更应该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学生能够充分建立起权利意识。三是社会应建立起完善的保障制度,罗彩霞事件反映出社会制度不完善。社会应充分重视起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救济体系,使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真正能得到救济。

9、反映出了我国当前制度中队权利滥用缺乏监督与制约。这一事件的操作人王峥嵘,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比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行贿罪等。而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应受到相应处罚。

三、学生的纪律处分

1、任何纪律的执行都必然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教育引导成员自觉遵守纪律;二是对违反纪律的人进行处罚,迫使其遵守纪律。学生纪律处分,是一项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立法或校纪校规的学生所采取的、做成书面性的一种非难性或处罚性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

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2、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里的依法提起诉讼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如果对该法条仅作字义解释,即意味着只有当学校纪律处分同时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时,才能提起诉讼。可是这种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诉讼中的“侵犯”是指造成损失与损害,并且必须是现实的损失与损害,而学校的纪律处分虽涉及受处分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但不会直接导致受处分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指基於特別之法律原因,於一定范围內对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之权力,而相对人具有高度服从义务之法律关系。故称为特别服从关系。特别权力关系修正理论:现代教育法学学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特别权力关系应当修正。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回复到一般权力关系。即:一般学校处分属于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措施,且并未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因此,记过、警告等处分应寻求内部申诉途径给予解决,诉讼不予受理。受退学特别处分的学生,其接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足以改变学生身份及接受教育的机会。因此,该项处分属于对宪法上接受教育权利有重大影响之行为。故受处分学生即可通过校内申诉途径,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浅析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2012年第27卷 第11期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高等教育收稿日期:2012-10-20 作者简介:谭化容(1969-),女,四川遂宁人,副教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宪法学方向的研究。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是中国发展的世纪。中国法学教育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出发点,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没有一个确定的目标。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学教育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1]。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较多,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和法学成人教育。而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点。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使我们培养的人才更适应社会的要求和需要。笔者就此谈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 一、具有以法学专业知识为主体的多元知识结构 专业知识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向未来法律职业领域发展的基石。它是指法学本科生在法学学科上所应达到的学术水平。本科法学教育既为法学硕士教育打基础,又为法律实践打基础。这种教育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要建立系统而完整的法学基础知识体系,体现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特点。[2]专业知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着力加强以全国法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14门核心课为主体的基础理论教育对学生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化的培训,以期形成开放的、具有极强的法学理论知识接受和再生能力的法学专业自身的理论体系,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学创新人才必须要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才能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法律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而且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一些专门领域知识有所了解。正如肖扬(当时任司法部部长)在1996年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指出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随着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日益走上法制轨道,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所必需,而且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成为管理国家和各项事物的主干人才。”这就说明社会管理型的通才要求,在客观上增加了法学教育中的非专业教育的成分。在四年本科法学教育中,学生不仅要精通法律和法学原理,而且要掌握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掌握外语。因为法律不是社会生活中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探索的其他领域而可以独立的领域,而是社会生活的一个“交换指南”。面对客观要求,学校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必须要改革。要改变传统法学教学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的局面,必须拓宽专业口 径 、拓宽学生视野、学习内容 ,加强法学相关学科或多学科的有机联系。 二、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 在社会科学中,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社会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本科法学教育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教育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校期间的基本知识学习阶段,局限于知识传授和使学生取得良好的成绩,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专业划分过于狭窄和细化,学生强于具体的专业知识,弱于现实社会环境中有效运用和发挥专长的能力。二是法律教育缺乏司法研修这一重要的阶段。[3] 自从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界以其职业的敏感性,十分关注司法考试这一重大举措对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培养势必产生的影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应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法学教育人才并不一定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但接受法律教育应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面对法学教育的实际和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提出的要求,在本科法学教育中,我们应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但要培养学生具有逻辑严密、功底扎实的文字表达能力;雄辩的口才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具有准确陈述法律事实、寻找甄别法律证据、适用法律的实际能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比如在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临床法学教育”课程建设,这种教育的出发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知道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的基本能力。在法学教育中适当提高实践性的教学内容,大力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等活动。另外还应该着力加强学生的实习管理工作,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事求是、忠于法律、刚正不阿、秉公办案的业务能力;分析案情、解决案件中疑难问题的能力;运用语言和注重文字表达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合作意识与合作能力 在以往的法学教育中,我们一直强调培养学生的观察、理解、分析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我们却不太注重对学生的合作精神进行有意识的引导和培养。然而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却是未来社会法律人才的必备品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6届大会的研究报告《学会生存——教育的今天和明天》中就提出“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培养感情方面的品质,特别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的感情品质。系统的训练有助于人们学会彼此 浅析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谭化容 (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 四川内江 641112) 摘 要: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具有以法学专业知识为主体的多元知识结构、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和较强的合作意识与合作能力,是新世纪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关键词:法学教育;本科;培养目标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57(2012)11-0042-01 (下转第54页)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演练及参考标准答案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演练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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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演练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 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 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 【案情】 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 5月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老师在场)。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摘要]从1949年到2009年,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但中国法学教育依然面临着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审视和挑战。文章通过对两广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现状的调研,提出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矛盾、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矛盾等问题,并深入探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出改革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方法、学制体系,加强法律实务培训等措施。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 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广西13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正高职称法学教授在4人以下的就有6所,即使在发达的广东地区,部分法学院系也仅有2~3名教授。实际上,相当多的院校并不具备设置法学专业的基本条件,师资专业性不强,课程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不明确,软硬件设施缺乏,在盲目扩张的同时,教育质量呈下滑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4060262.html,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作者:唐良艳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2017年第25期 【摘要】当前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教学体系,必须立足于目前我国的国情及实际情况,在不断深化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提下加强我国法学学科建设,构建并完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下面具体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学模式的各项特征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学模式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25-0014-02 法学体系是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法学教育,并在法学理论研究上投入了很多,旨在推进法学学科及教材体系建设。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开始了有关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及世界政治方面的研究。 1.多层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趋于成熟 中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在学历层次上主要由中转、大专、本科等部分构成,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开始形成,中专层次渐趋取消,大专教育也逐渐缩减,目前该教学体系主要由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阶段教育构成,法学专科教育仅起到补充性作用,目前该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发展成熟。中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定位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培养研究型的人才,该专业毕业的学生为学术法律人,并非实务法律人,从当前的法学二年级学科专业招收现状可以看出,法学硕士教育的学术性指向非常明显。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经历了从专门招收法学本科生,发展到了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均招收,旨在培养行政执法、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高层次管理与专业人才。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快速扩大,法学博士教育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力量。 2.多元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 中国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提供理论基础,其目的并不在于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其人才培养模式特点在于,既要传授法律知识与法学理论,同时还体现出了一定专业特性的法学特色教育,它贯穿于整个法律职业生涯中。法学基本教育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虽然当前法学教育机构多种多样,体系中也有很多不同的层次,法学教育开展的过程差别也很大,但是法学基本教育是相同的,其最基本教学内容都是法学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这里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专业课程设置上共设置了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等14门课程,是国家统一的核心课程,也是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重点内容。法律大专、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有层次、学科上的不同,但是目前其整体上的统一性基本形成。 3.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初步完善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电大法学本科学习计划

电大法学本科学习计划 今秋,我报名参加了临海市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的学习,计划用二年半的时间修完全部课程,力争取得电大开放式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证书,现将我的学习计划列出如下: 一、参加并争取通过电大法学专业的所有必修课,学习课程如下:开放将于学习指南,英语II(1)(2),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国际公法,计算机应用基础,国际私法,劳动法学,合同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综合实践环节《法学本》,知识产权法,法律文书。 二.面授自古以来就有之,但电大面授不同于传统的面授,它的功能是“点拨”与“解惑”。在面授课中,教师对教材的重点、难点以及上课时集中思想,把不懂、不理解的地方弄清,把有限的上课时间充分地利于提高听课质量……………………………. 三.学习仅靠面授是不够的,由于课时安排紧张,面授课主要功能是“指点”,必须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学习、理解知识,充分利用时间把学过的知识进行整理、总结、力求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能,做到“温故而知新”……………………………… 四、成立学习小组,解决学习困难 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所以班主任就帮我们班制也了班级所有同学的通讯录,全班分成四个组,选出了小组长,以便于有组织的学习和讨论,有什么事情大家还可以互相通知、转告,还可以提高学习效率,因为我们有些同学平时所学的知识与现在所读专科的专业不一致,既要学习现在的知识,又要补充平时工作中积累的知识,这样有了班级通讯录,成立了学习小组,大家就可以一起讨论,共同提高…………………………………………………… 五、积极参与多媒体教学,掌握学习内容

多媒体教学手段相对于传统教育模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尤其适应我们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为我们“自主学习”提供了极大方便。我们要把书本上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努力提高工作效力……………………………………………………….. 六、极完成课后作业,及时消化和巩固知识 做作业和练习是一种基本的学习活动,它的目的是检查学过的的知识能否及时消化,检查是否具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独立思考核和独立操作,做到“做作业和考试一样,考试和平时做作业一样”。对于作业做错的原因,应认真分析,对症下药,直到弄明白为止;对于难题,应认真钻研,加深对难题的理解,直至问题决………………………………………. 七、做好课后复习,让知识提高和升华 复习的目的,一方面是解决预习和上课时没有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则可以使知识系统化,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认识,相信制定了这个学习计划,对我今年的学习有助于帮助,可以有计划、有条理的去学习,争取在今年将所学的学科全部通过………………………… 2011秋季法学本科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 本文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核心,分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确立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其影响,着重论述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当具备的内容。 [标签]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创新确立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渐成蓬勃之势。但是,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所培养的法律人才质量不是太高。其症结何在?笔者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有缺陷。而要完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就要科学确立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此,本文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及影响 我国法学教育较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且法学基础薄弱。1979年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与法制的不断进步,法学教育不断加强,富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上形成了完善的体系。但纵观我国务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较,仍有以下不足, 1.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过于重视政治性,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忽视法律知识技能的掌握。其实,在法治国家,法律即是行为的规范或最高准则。过分强调政治性,有违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利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利于法律至上思想的形成,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2.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具体,缺乏针对性。如某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从中可以看出,该专业培养目标仅指出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但缺乏人才所从事的明确工作方向。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十分明确,如美国法学教育培养律师;德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官、检察官及高级行政官员;日本法学教育培养司法人员。 3.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内容不全面。大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仅强调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忽视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大都采取单调的课堂讲授,缺乏课堂讨论及案例教学;考试方式大都采取闭卷的书面考试,对实践性教学重视不够。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在高等法学教育领域,长期偏重基础教育,对应用性教育重视不够。如果用“帕累托最优”的20:80规则来衡量,我国法学教育在多数情况下是用20%的资源发展应用性教育,而将80%的资源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比例刚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法学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从多方面着手,不仅要加强法律课程的教育,还应该要 加强实践教育的力度,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应对各种危害的能力。 关键词:法律教育;现状与对策 一、法律教育的目标以及面临的问题 1.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 高校法律教育是高校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法律教育对于大学生基本权益的保护、 预防大学生的各种犯罪行为有很好的帮助。高校在教育过程中,将法律教育纳入到常规教 育范畴中,可以帮助大学生加强对自己的保护,能够在社会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能够 利用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另外,法律教育还有一个目标是对法治精神进行 宣传,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倡导人性的独立、尊严等。落实到大学生群 体而言,通过法律教育的手段,可以使得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得到有效地提升。 2.高校法律教育面临的问题 在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淡薄,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学生缺乏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指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服, 将法律当成一种行为准则以及约束的方式。由于我国的法治现状、经济社会现状等诸多影响,导致很多大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信仰,对法律的作用以及法律的内涵认识不到位,最 终对法治化社会缺乏相应的信心。第二,当前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 知识是形成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衡量一个人的法律意识是否够高的依据和标准。当前由于很多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接受系统化的法律教育,大学生自身对法律知 识的学习程度也不够,因此导致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有比较明显的欠缺。很多大学生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甚至不知道别人的行为已经对自己造成了侵害,整体上表现出法律知识水平低下。第三, 当前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各种法律 知识的缺乏,导致大学生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制观念。除了遇到一些侵权行为时不知道 如何应对之外,还有可能出现大学生自身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大学生的法 律观念比较淡薄的现状。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对策 1.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完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在高校教育过程中,法律教育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在进行法律教育时,要对教育 的内容进行丰富和完善,对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进行完善,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接受更加全 面的法律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等各种法律 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进行学习,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理解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在履行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摘要: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联系起来,强化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按照1933年的《考试法》和1935年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司法官的考试列为十三类高等考试之一,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法学教育直接控制,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这种直接控制,使法学几乎成了“官学”,后来竟限制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从而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另外,他们又调整和优化了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模仿日本、欧美,逐步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并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另一种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代表队的以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探讨

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探讨[摘要]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出更多法学专业人才,为司法理论 体系完善和法律制度创新提供更多人力资源。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并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面临着一些选择难题和困境。如何完成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有效重置成为了当前相关教育部门关注的焦点。文章在分析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基础上,来谈谈教育模式的重置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学教育;选择;目标困境;教育模式;重置 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法学教育本身是为了法律制度完善和创新而服务,所选择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学教育目标不同,未来的司法发展方向越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因此可以说,慎重选择法学教育模式,制定法学教育目的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不但是一个教育理念的选择,更是一个教育技术方法的选择。目前中国法学教育模式还徘徊在大陆法系教育和英美法系教育之间,并且仍面临着一定的法学教育目标困境。以下笔者就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来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进行简单分析,并探讨其教育模式的重置途径。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特点 就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现状而言,其教育目标所表现出的特点主要依附性、特殊性和综合性。 (一)依附性。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法学体系一直以来都是为当前统治者或社会领导者而服务的。也就是说,法学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性,其发展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形态和政治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很难有属于自己的发展特色和规律。即使发展到今天,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在设定上依然是为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而服务,其与一般的人文社会科学并无太大区别,并没有体现出自己的特殊性和相对自治性,这对于法学体系的健康发展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二)特殊性。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遵循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这样就将法律放在了一个较高的政治地位,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在实际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学教育已经基本形成了围绕立法、司法的教育体系,其所培养出的法学人才在社会立法和司法机关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立法方向和司法发展趋势。因此可以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其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着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是与其他行业或人文专业的教育目标有着明显区别的。 (三)综合性。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一直以来都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教育模式的影响,分别吸取其中的应用优势,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如大陆法学教育模式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对学生的判断力和洞察力要求较高,而英美法系教育模式则更注重其广泛性和灵活性,对学生立法技巧和辩论技巧的培养有着一定借鉴意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启迪 【摘要】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促进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该教育模式对我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有很重要的启迪。 【关键词】法律诊所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育改革启迪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简况 1.法律诊所的含义 法律诊所(clinic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望文生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为“临床法律教育”。是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1]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

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后来,包括西北政法大学在内的许多政法院校以及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尝试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展开教学。 2.法律诊所产生的背景 20世纪美国的民权运动使得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们不仅专注于 高深的法学理论,同时更多地开始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以及不足。这种变化让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于是,法律诊所教育便应运而生。从形式上看,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里,医科学生除理论学习之外,还必须花费大量时间从事临床实习,实 习的地点便在医院或诊所。他们在诊所为不同的病人诊断和治疗,完成一名执业医生全部执业素质的训练。而美国法律界、法学教育界正是看到医科学生在诊所实习能较全面地接受真实医务增强实 践能力的特征,便将这种医科实习方法移植到法学教育中,故命名 为“法律诊所”。[2]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法律运用的真实感,能够让学生切身体会实际办案以及操作运用法律的过程,而不像课堂教学中案例分析的许多案例是虚拟的、呆板的,只满足案件设定者的教学需要。 3.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形式 法律诊所教学形式比较灵活,但一般包括角色扮演和实际代理案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1、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32名学生投票选“贼”,结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生要求拿出证据来,老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 ⑴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⑵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样做?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班主任的做法是不对的。 (2)分析:该班主任对于“班级里学生丢10元钱”事件,采取了学生“投票,,选“贼”的办法,并以此作为证据来处理,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做到:- ①教师要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带头遵守《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②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 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利。 2、某校一位学生期中物理考试成绩12分,让学生自评时,该生给自己打了99分,于是老师在卷面上批示: “你去死!” 指出该教师存在的错误,并进行原因分析和点评。 参考答案: ①这位教师犯了语言过失错。 ②案情中,这位教师认为,学生考试成绩很差,却自评打分很高,是公然做了手脚,不知羞耻;对老师是一种轻慢与冒犯,于是作出了“你去死”的不文明批示。这位教师有着强烈的“师道尊严”心态,学生稍有冒犯、怠慢就使教师出现冲过职业“底线”的不道德行为。现实中还有一种人际关系:教师训斥学生,同事以至家长往往认为老师是“为孩子好”,表示理解与宽容,使得失去监督、获得同情

法学本科读书计划

法学本科读书计划 一、大学一年级可读书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 [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 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教育法学案例

案例: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说话,就用胶带把嘴巴封起来。可是九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同学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了大半节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分析:本案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而侵犯学生权利的教育法学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主体是丁老师,王同学,以及双方所在学校。 本案中,教师丁老师侵犯了王同学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丁老师用胶带封住了王同学的嘴巴,使王同学不能张嘴唱歌,不能正常上音乐课,因此侵犯了王同学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则对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丁老师的做法阻碍了王同学正常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在《教育法》在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同时,丁老师对王同学说话的处理方法侵犯了王同学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权是国家和政府的最基本责任。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有关部分也对学生人身权有详细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人格尊严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每一个人在人格和尊严方面都是平等的,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样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反观丁老师的行为,她对学生王同学的处理,并在其大哭后置之不理,对同学的嘲笑也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教学大纲 一、教学目的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教程》是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课程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培训,使新教师比较系统地全面掌握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文内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涉及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问题的能力;帮助新教师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学会运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主要领域,了解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立法发展概况。(一句话有两个的) 讲授内容 一、高等教育的起源 二、特许状制度与大学自治传统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四、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讲授重点 1、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三个领域 2、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概况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了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了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讲授内容 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领域的两种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形式 (二)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二)高等学校领域的特殊民事责任 讲授重点: 1、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4、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 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确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标、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法人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高校法人内部权利主体的权利制衡等。 讲授内容 一、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等学校 二、急需法人治理的高等学校 三、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四、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学习重点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学业证书的意义、种类及其法律效力;了解学位制度的意义、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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