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律常识】什么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律常识】什么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律常识】什么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律常识】什么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其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房地产纠纷中的其他财产纠纷主要有:侵占他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共用设施而发生的纠纷。

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主要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涉及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而产生的纠纷;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而产生的纠纷;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带来的纠纷;因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纠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所产生的纠纷;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产生的纠纷等。

涉及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产生的纠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产生的纠纷。

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解决这类纠纷的仲裁协议,且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也可以将这些纠纷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

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细则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遵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郑州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阻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该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在对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异议做出决定前,仲裁程序接着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本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岳阳市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岳阳市南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玉祖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终止双方的业务合作行为,将申请人托管给被申请人的业务及资产交还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返还相应的价值 1150 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可得利益损失4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语音、宽带等电信业务为专营业务,以前一直是由中国电信专营,国家为打破垄断,将被申请人从中国电信分离出来,与中国电信竞争市场;被申请人进入岳阳与中国电信竞争市场,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敷设光钎电缆、建设机房等物理形式的网络基础设施,需要成熟的代理商发展终端客户资源;而申请人作为岳阳市唯一的有线电视传输单位,手上握有全市所有的终端有线电视客户资源,有成熟的电信设备、网线敷设技术力量,正是被申请人千方百计寻找的合作对象;双方经多次协商沟通,于2004年6月签订《业务代理合作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垫资建设用户接入系统,代理被申请人开展语音业务,代被申请人建设汇聚设备、认证设备、接入光缆和用户网络;约定双方合作期限5年,自2004年6月15

日到2009年6月15日,协议期满前1个月,双方协商继续合作的条款和条件并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申请人收益包括业务代理费、垫资补偿和网络代维护费,其具体分成比例为,语音(含市话和长途),DIA(宽带专线)以及其他业务,申请人为50%;数据(家庭上网),申请人为70%等。 双方签订协议后,申请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垫资元,组织技术力量,将语音用户接入系统和宽带网络接入系统等双方协议约定的工程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在代理经营业务期间,申请人利用自己的终端客户资源,拓展市场,业务逐年长足发展,截止2007年2月,申请人已发展用户8129户,业务收入成倍增长,申请人2005年收入455449.7元,2006年收入1083496元, 2007年收入1726963元。 2007年2月16日,被申请人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签订了停止竞争协议,其核心内容是,非主导运营商在协议期内,停止业务发展,不再增加新用户;该协议的签订,导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作协议再也无法正常进行,被申请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2007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去函,要求终止双方的合作协议,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的投资成本。2007年3月21日,双方开会沟通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资产购买方案,因双方都是国有企业,有严格的要求和流程,决定由申请人拿出具体可操作方案,同时启动资产和台账的清理等相关工作,以便双方下一步的商讨;至于网络及业务的托管问题,由岳阳网通和申请人就其方案进行商讨,共同推进该项工作的落实。2007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分公司签订《通信业务及资产托管协议》,将合作业务及资产托管给被申请人岳阳市分公司。2009年6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业务代理合作补充

(完整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

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九、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劳动争议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构,其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有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疑惑。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我国1994年劳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本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我国也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对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因此从劳动法到本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需要把握劳资关系的全局,协调各方面利益。因此本法明确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方代表,体现了政府在劳资纠纷处理中的主导作用。 (二)工会代表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 (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 (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第七条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期间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谈话、电话、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应慎重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如果仲裁庭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有秘书人员在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其他提供好处和利益。 第十条仲裁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 第十一条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1993年10月18日劳部发[1993]2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机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它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2019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范例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年×月×日××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本会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本会仲裁案件,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并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均视为同意按照本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视为同意接受本会仲裁。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十二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条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暂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本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公司规章制度不合法

公司规章制度不合法 【篇一: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 问:我想请问一下,我觉得单位对于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中有些不 太合理合法,我想在仲裁中一并主张无效,但是在我和单位签定的 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说: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这样的话我还能主张吗?答:我们首先要肯定地回答,你当然可以 要求裁决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所谓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由企 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 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企业规章制度是由企业自己制订的,但 又能够象法律一样约束企业内的所有员工,因此法律不得不对企业 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作出限制,并不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一制订出来就 是有效的。那怎么样的规章制度是无效呢,我们如何判断规章制度 是不是有效呢?由于法律并未对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 规定,专家们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其体现的法律精神以及基本法理,归纳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规章制度必须合 法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 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 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 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二、规章制度不 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 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 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 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 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 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

仲裁申请书范文6篇

工伤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_级伤残赔偿金______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_____级伤残补助金 _______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受伤到医疗终结补偿费 _______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_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生活费________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______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误工费_______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第______瞳孔晶体校正手术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复查费总计_______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车旅费_______元; 1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分左右,员工______在 ______工作时,不慎___________当天送入____________医院进行救治,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理了,共住院______天。出院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____________。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私自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相关资料: 法律9篇行政法规5篇部门规章35篇司法解释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5篇地方法规285篇裁判文书2370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93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条文释义)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裁判文书222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7篇)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52篇条文释义)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格式要求)

洛阳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标题黑体一号加粗) (以下正文仿宋_GB2312 小三) (××××)洛仲字第×××号 申请人:××××。(自然人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法人写明全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名称应以裁决时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或字号为准;个体工商户,在姓名栏中写明业主的姓名,以及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有字号的,在姓名栏最后注明“系(字号)业主”。)住所:××××××××。(如当事人变更住所但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则上以裁决时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登记注册资料记载的住所为准。但当事人各方对实际变更而尚未变更登记的住所均加以确认时,可按该确认住所为准。当事人的地址有两个以上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便于履行或执行裁决)选择其一(必要时也可列两个以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写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并写明该法定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等,以及与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委托代理人如系非律师,则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载。如代理人中有当事人单位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内部人员列前、外部人员列后为宜。内部人员需注明其在当事人内部的工作部门和职务,外部人员需列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身份))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洛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补充仲裁协议》)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于××××年××月××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合同纠纷仲裁案。 根据《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或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其附件,××××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选定×××为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为×××,与×××、×××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或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被申请人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独任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担任本案仲裁秘书。 (××××年××月××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 (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济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文

经济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文 引导语:经济仲裁申请书,是经济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即申请人或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请求仲裁与他方当事人(即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的经济纠纷的申请文书。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两篇关于经济纠纷仲裁申请书的精选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必备知识: 经济仲裁机构,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不行使经济审判权,不按司法程序解决争议,而主要采用协商、调解的方式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当经济合同出现当事人无法解决的纠纷时,当事人一般都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申请书是带有法律特质的文书,是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主要依据之一。 经济仲裁申请书的特点 1.申述性。即经济仲裁申请书具有陈述经济纠纷事实、申述理由的特性。

2.参证性。经济仲裁申请书提供的事实和理由,能为仲裁机构开展协商、调解,提供参考依据。 范文一 申诉方:县镇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牛,村长 被诉方:县厂,地址:县城关镇东方红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南,厂长 案由:被诉方单方终止合同。 请求事项: (一)继续履行协议; (二)赔偿申诉方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 年5月5日,申诉方与被诉方签订联办淀粉厂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厂。申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一,被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二,投产后利润也按投资比例分成。协议书第12条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信守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任何一方终止协议,一切后果由提出终止协议方负责。(见附件2) 双方于20 年5月筹建施工。申诉方与被诉方各投资10万元,计划20 年元月底建成投产。不料被诉方20 年8月突然提出:经请示县经计委,不再给淀粉厂投资(见附件3),为此,申诉方数次找被诉方协商,同时主动向县经计委申明情况,希望督促被诉方履约。但被诉方竟不予理会,公然单方终止协议,不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还无理要求申诉方承担被诉方全部投资款项。不仅如此,被诉方还背着申诉方函告县电力局,要求停止使用用电补贴,故意给筹建工作设置障碍。申诉方多次规劝其继续履行协议,但被诉方却根本听不进去,置经济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不顾,一直奉行违法行为。申诉方在做出多方努力毫不见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通知书

申请仲裁通知书 篇一:仲裁申请书范文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民族: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 现住址: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1. 2. 3. 4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 份。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

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年月日 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

仲裁申请书模板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X 市X区X(县)X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如果委托了律师,不要写劳动者自己的电话) 被申请人: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所地:X市X区X(县)X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或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 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X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 日的高温津贴X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 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 日的(其它项目)X元; 六、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 日的未休带薪年休假(X天)工资X元; 七、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X元; 八、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X 元; 九、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停工停薪期工资X元、护理费X元、劳动能力鉴定费X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 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损失X元、一次性生活补助X元; 十一、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工作服)押金X元/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

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课程测验题

天津市调解员培训-劳动争议仲裁课程 练习题 提示: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主体是指()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B、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劳动者 C、两个独立的劳动者 D、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 2、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客体的是()A、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行为 B、具体的工资、奖金的数额 C、劳动保护用品、设施 D、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 A、一调一裁一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B、一调一裁一审 C、一调一裁两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D、一调一裁两审 4、在我国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组织是( ) A.各级劳动行政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 C.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D.各级公安机关 5、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审结期限为 A.立案之日起3个月B.立案之日起6个月

C.立案之日起9个月D.立案之口起1年 6、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的是() A、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B、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C、依法发出支付令 D、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一定条件,下列不符合担当仲裁员条件的是() A、曾任审判员的 B、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C、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三年的 D、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8、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A、30天B、60天 C、90天 D、1年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A、5日内B、10日内 C、15日内 D、20日内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A、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B、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 C、不受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D、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90日内1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对部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下列申请不能先予执行的案件是() A、追索劳动报酬 B、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目录 业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审限管理若干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 XX仲裁委员会案件跟踪及信息反馈制度 XX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仲裁员管理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XX仲裁委员会培训仲裁员的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制度 XX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暂行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听证程序

秘书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秘书行为规范 行政事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规定XX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XX仲裁委员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 XX仲裁委员会物资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为规范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不作为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和撤销本会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一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不立人情案,不越权立案。 第二条申请人向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提出仲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带原件核对): 1、仲裁协议。包括: (1)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条款; (2)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3)有表达仲裁意思并约定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信函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当事人协议选定XX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XX仲裁委员会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