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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方法

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方法
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方法

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

方法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方法

靳万一整理

某项目地产公司出租商铺给商家,合同期10年,前两年为免租期。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前两年也应该确认租金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但往往前两年因没有收到租金地产公司都不会去缴增值税及房产税的,那么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一、房屋免租期的概念

就是免除房租的期限。承租方享有免租期,在免租期内承租方可免向出租方缴交房屋租金,但须缴交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各项公用设施费(包括电费及水费)等其它费用。

二、房屋免租期的增值税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内容得出:免租期内如未预收款项的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

三、房屋免租期的房产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指出: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如果不存在关联交易,则并不属于无租使用情况,理由是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因此前两年没有房产税从租计征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明确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房屋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前两年因不存在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情况,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纳税调减处理,减除免租期内会计上确认的收入。

租赁帐务处理

一般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方式。租赁的一般特征有以下它是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并且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必须以支付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的目的,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将其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承租人和出租人应视租赁的经济实质对租赁进行分类。 根据有关规定,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产,还应按租金收入以12%的税率从租计征房产税。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屋租金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所谓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一般明确的是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主要会计分录是: 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出租资产实际占用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单位和个人。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发布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对个人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承担问题: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出租方依法缴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也应由出租方负担。即房屋出租方应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全部相关税费。 会计处理是: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了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以下统称为“承租费”)要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一)承包方以出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利润核算; (三)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当前,出租方以承租方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或以联营、

租赁公司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租赁公司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2003-12-25【大中小】【打印】 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经营租 赁的会计处理如下: 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 (1)经营租赁资产。该科目核算出租人为经营性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运杂费、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等)。该科目下设“已出租资产”和“未出租资产”两个二级科 目。 出租人购入经营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起租时,借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每期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租赁合同结束收回出租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 经营租赁资产报废时,借记“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租资产在租用单位被损坏,提前报废的,租用单位应予以赔偿。收到赔偿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

(2)经营租赁资产折旧。该科目核算出租人经营性租赁资 产的累计折旧。 出租人经营租赁的资产折旧足额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经营租赁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出租人按期提取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租人出售、报废和毁损的经营租赁资产转入清理,应按经营租赁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经营租赁资产原价,贷记“经营租赁资产”科目。 例:假设出租人1996年2月购入一批经营用租赁资产,单位价值25万元,总值500万元。该批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出租人采用直线法折旧,年折旧率为10%.3月5日租出其中5台设备,租期10天,月租金3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出租人的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房屋出租应缴纳的税种及会计处理

随着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和活跃,房屋出租已在今曰经济生活愈加广泛,而对于房屋出租涉及的税务事项而言,不管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必须面对着,为利于对出租房屋税收和会计处理有关规定,有较明晰的了解,现将这些内容整理如下,以便于掌握,准确和及时处理与之相关的税务事项。 一、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其会计处理为: 1、计算应纳营业税时, 借: 其他业务支出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缴纳营业税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 银行存款 二、xx建设维护税: 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其会计处理为:

1、计提xx维护建设税, 借: 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等 贷: 应交税金——应交xx维护建设税 2、缴纳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xx维护建设税 贷: 银行存款 三、教育费附加: 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适用税率3%缴纳教育费附加。其会计处理为: 计提缴纳教育费附加费, 借: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 银行存款 四、房产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按出租房屋的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年税率为 1.2%。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同类房产核定; 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房屋管理部门以及个人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一般免纳房产税,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的房产,要按规定缴房产税,不列入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种事业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缓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会计处理为: 1、计提应纳房地产税时, 借: 管理费用 贷: 应交税金——应交房地产税; 2、缴纳房地产税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房地产税 贷: 银行存款 五、xx土地使用税:

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

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②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分摊率的确定: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 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折旧期间: ①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

免租和无租房产税的税务处理

免租和无租时的房产税缴纳问题 纳税人免收租金期间使用他人房产与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表面看来纳税人都无需支付租金给房产所有人,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双方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笔者现就纳税人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的税务处理做浅要解析。 一、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的区别 免收租金期间是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的,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也即免租期就是在合同期内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租金得行为。 而一般来讲无租使用可视为无偿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无租使用应理解为整个合同期内不支付租金而使用房产的行为。 因此,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虽然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即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但实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一项租赁交易,后者则属于无偿出借。 二、房产税 (一)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处理 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与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出租方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该文件出台后,免租期的房产税落在了房主身上。这一规定实际是对财税[2009]128号的补充和完善,意在规范房产租赁税收问题,进一步理清了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的房产税处理。

(二)无租使用房产税处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之前,一些企业老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提供给单位使用而不缴纳房产税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首次对无租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按照该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无租使用的房产,即使是使用人交纳,也属于代扣代缴。而采用房产余值征收,也是为了便于管理。 三、营业税 (一)免收租金期间营业税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以上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在免收租金期间如果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则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在免收租金期间收取了定金或者是预收了房屋租金的,则应于收到定金或预收房屋租金的

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一、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20**年1月1日,A公司和B公司(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签订一项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1. A公司向B公司租入一台办公设备,租期为4年,设备价值为20**000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 2. 租赁开始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年金25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300000元,第四年年末支付租金300000元。 3.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 知识1. 经营租赁业务租赁双方需要解决主要会计问题 经营租赁的最大特点在于,承租人租入资产的目的仅限于获得短期或临时的资产使用权,不考虑取得所有权。出租人仅是为了获取租金收入而不准备转移资产的所有权,仍然承担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不将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会计上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计入当期费用的关系。对出租人而言,经营租赁资产仍按自有资产核算和管理,包括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项目内。会计上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收租赁与计入当期收入的关系、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知识2. 出租方的兼营租赁和主营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区别 兼营租赁,出租的仅是闲置资产,租金收入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租赁期内计提的资产折旧,相应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对经营出租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明细账户核算。 对租赁公司而言,租赁是其主营业务,取得的资产专供出租之用。为了与融资出租资产相区别,对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资产,应专设“经营租赁资产”、“经营租赁资产累计折旧”账户,分别核算其实际成本及累计折旧。租金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专设“租赁收入”账户核算;租赁期内对租赁资产计提的折旧,则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如有应收的租金,则通过“应收账款”账户核算。 (一)A公司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1. 业务性质判断: 此项租赁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任何一条标准,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确认租金费用时,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确定,而应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各期的租金费用。 2. 租赁开始日(20**年1月1日)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及处理分录完整版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及 处理分录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及处理分录 一、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资产不能作为资产入账 1.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加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分摊;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1)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初始直接费用和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借:财务费用(或有租金) 贷:银行存款等 3.承租人对经营租赁应披露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折旧政策 在经营租赁下,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如果经营租赁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否则,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2.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取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3.会计处理 (1)确认租金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租赁收入 (2)实际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

交房租怎么做会计分录啊-

交房租怎么做会计分录啊? 篇一:如何做会计分录 如何做会计分录 如何做会计分录?我想每位会计人在初入职场的时候都会遇到这个问题,当问到有多年职场经验的会计这个问题时,大多数人都会回答熟能生巧,没错,这个是所有行业都适用的道理,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任何事情都是有技巧的,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做会计分录的技巧: 首先我们必须要对各类最新的科目非常了解,最好是记住常用的会计科目,这个是做好会计分录的基础。 然后是需要分清常见会计科目是属于资产、负债还是属于权益。 作为会计人,一条基本原理要牢记并且要时刻注意运用: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可能所有的会计人都会说这一句,但是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却时常忽略这一点,所以在做会计分录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牢记第一等式,如果第一等式不是平的,那么就一定是错误的 最后一点还是要说孰能生巧:只有多加练习,才能巩固基础,如果是没有任何基础的会计新人,那么建议先学习一下《会计基础》和《会计学》,也不是说要非常认真的去看,这两本书大致的看一下就行,了解一下基本的内容,然后就能找一些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科目指南,了解一下各种常见的会计科目与其适用的范围,这样长期坚持,就一

定能很快的掌握会计分录了。 通过做几道典型的例题了解一下典型的会计分录 1. 结转销售产品的成本,其中已经售出A产品成本26 000元、B 产品成本42 000元。答案解析: 结转销售产品的成本,其中已经售出A产品成本26 000元、B产品成本42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A 26 000 -B 42 000 贷:库存商品-A 26 000 -B 42 000 2.本月生产产品验收入库,生产成本期初余额分别为A产品584元、B产品为486元,本月发生生产成本分别是:A产品为58224元、B产品为44286元,期末余额分别为A产品234元、B产品为342元,结转本月完工入库产成品的实际生产成本。 答案解析: 2.本月生产产品验收入库,生产成本期初余额分别为A产品584元、B产品为486元,本月发生生产成本分别是: A产品为58224元、B产品为44286元,期末余额分别为A产品234元、B产品为342元,结转本月完工入库产成品的实际生产成本。 借:库存商品-A 584 58224-234=58 574 -B 486 44286-342=44 430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视租赁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对租赁进行分类 一项租赁应否认定为融资租赁,不在于租赁合同的形式,而应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无论租赁合同采用什么形式,都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经营租赁。 由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基础确定的,因此,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同一项租赁所划归的类型应当一致。即如果承租人将其划归为融资租赁,原则上出租人一般也应将其划归为融资租赁,而不应划归为经营租赁,从而避免同一项资产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作不同的认定。 (二)企业应正确确定租赁开始日 租赁开始日的确定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有着重要影响。确定租赁开始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作为确定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入账价值的基准日;二是作为进行租赁分类的基准日。租赁开始日应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日加以确定。 (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正确核算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 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应按本准则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租赁业务对专门从事租赁的企业而言,属主营业务;而对一般企业而言,可能是特殊业务。本准

则从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方面,对租赁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企业应当在对租赁进行恰当分类的基础上,正确地把握适用条款。 (四)企业应当设置和运用适当的会计科目 为了正确核算租赁业务,承租人一般需要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1)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所确定的金额;(2)企业为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贸易手续费、银行手续费(包括出租人垫付的银行开信用证费,但不包括支付给出租人的开信用证的利息费用,后者已计入租金)、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仓储保管费、财产保险费、增值税及其他税款、商检费、安装调试费等费用。如果租赁资产是从境外购入的,还应包括境外运输费、境外运输保险费和进口关税。在租赁期届满时,如果租赁合同规定将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将该项租入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项目”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项目”科目转入本科目核算。 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2.“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应付给出租人的各种款项。 3.“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由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总额。

营改增新解 免租期不再征收增值税了!恭喜!你的租赁合同白改了

营改增新解免租期不再征收增值税了!恭喜!你的租赁合 同白改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更加明确的解释《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非常贴心的出台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其中解读如下: 七是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

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 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也就是说,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的半年来,那些为了满足合理避税要求而加过的班、和租户扯过的皮,统统的白干了。。。我们重新签过的关于调整租金方式的补充协议变成了纯粹 的瞎折腾!真是命苦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房屋租赁收入账务处理-百度文库

账务处理 1、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 2、代开发票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3000(60000*5%)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210(3000*7%)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90(3000*3%) 贷:银行存款 3300 3、月末,根据缴纳的税金做提取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33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3000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210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90 4、提取出租办公楼的折旧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5、月末,结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业务支出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一、交纳税款具体种类及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出租房屋,具体需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现将各税种分述如下: 第一,营业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同时在国家总局2010年10月1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中,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即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印花税。以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为1‰计算缴纳印花税,或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按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租赁合同的80%核算(盐亭百惠通)。

房屋租赁业纳税种类及会计业务处理

房屋租赁业纳税种类及会计业务处理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方式。租赁的主要特征是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并且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必须以支付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的目的,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将其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承租人和出租人应视租赁的经济实质对租赁进行分类。“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与纳税应遵须的一个重要原则。以房屋租赁为例区别税费的种类,对出租和承租各方所涉及的各种税费及其会计业务处理加以分析。 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产,还应按租金收入以12%的税率从租计征房产税。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屋租金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所谓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 (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需要明确的是,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 率征收房产税。 计提出租房产应缴纳房产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暂不征收),包括出租资产 实际占用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单位和个人。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发布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对个人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承担问题: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出租方依法缴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也应由出租方负担。即房屋出租方应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全部相关税费。此规范尽管不在税法的范畴内,但从合同规范的角度对双方可能涉及的税费承担问题在合同签订时即予以明确,大大避免了事后因税费承担问题可能产生的纠纷。 计提与该租赁资产有关的应纳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成本”或 “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 -- 应交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了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

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发票。 (1)适用税率为11%,可抵扣进项税额; (2)符合条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6)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4.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全额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免租期租金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免租期租金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本文以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为例分别试析之: 【例1】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1、印花税问题: 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00万×0.1%=6000元: 借:管理费用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2、企业所得税问题: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账款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3、营业税问题: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及处理分录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及处理分录 一、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资产不能作为资产入账 1.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加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分摊;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1)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初始直接费用和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借:财务费用(或有租金) 贷:银行存款等 3.承租人对经营租赁应披露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折旧政策 在经营租赁下,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如果经营租赁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否则,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2.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取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3.会计处理 (1)确认租金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租赁收入 (2)实际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

企业房屋出租的税务及账务处理工作汇报

企业房屋出租的税务及账务处理工作汇报 一、交纳税款具体种类及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出租房屋,具体需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现将各税种分述如下: 第一,营业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注释 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同时在国家总局2010年10月1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中,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即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印花税。以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为1‰计算缴纳印花税,或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按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第四,房产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自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 腹有诗书气自华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2) 一、直接融资租赁 (2) 1)出租人会计处理 (2)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3) 3)资产折旧的计提 (4) 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5) 二、经营租赁 (5) 1)出租人的处理 (5) 2)承租人的处理 (6) 三、售后回租 (7) ⒈出售资产 (7) ⒉租回资产 (7) 四、税收政策及优惠 (8) 1)增值税 (8) 2)印花税 (10) 3)企业所得税 (10)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一、直接融资租赁 1)出租人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 ⒈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⒉租出设备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万元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元 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17.55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4万元 贷:租赁收入8.14万元 ⒋租赁期届满 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 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 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 期费用)。 承接上面案例 承租人: 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 0000 (元); 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 × PA (10期,8.14%),现值合计=100 0187.26,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 0000)。因此,

房产租赁业务之财税处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2012.5上旬·17 ·□房产租赁业务之财税处理 【摘要】企业若将房产用作出租,租赁方式多样,涉及税种繁多,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尽相同。本文拟对房产经营租赁下的租金及各种税费的账务处理作一探讨。 【关键词】房产租赁租金税费账务处理舒娜 陈春梅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深圳51803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南宁530000) 租赁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而企业房产租赁主要体现为经营租赁。本文中的“房产租赁”专指房产经营租赁。房产经营租赁方式多样,按承出租双方签订协议时房产是否已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分为预租与出租;按收取租金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租赁与特殊租赁,一般租赁即分期收取租金,特殊租赁根据收款的时间分为期初、 期中、期末收取租金,有一次收取也有分次收取。不管是何种租赁方式,企业需要进行租金核算和税费核算。 租金核算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处理,而税费核算涉及多个税种,鉴于目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非统一性的特点,企业在进行纳税处理时常常容易混淆。如何避免由此导致的纳税风险,这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试着综合各种法规制度对房产租赁业务账务处理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租金账务处理 房产租赁账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CAS 21)的规定。CAS 21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账务处理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该准则第六章第二十六规定出租人账务处理为: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可以看出,会计准则侧重遵从权责发生制原则。 作为承租方,支付的房产租金应作为成本或费用计入相应的租赁期间。分期支付租金,在支付时计入支付当期的成本或费用;若提前支付租金,则先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在租赁期间按直线法平均计入租赁期间的成本或费用,若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计算各租赁期的成本或费用;若期满一次支付,则先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各租赁期的成本或费用,支付时,再冲减计提的其他应付款。 作为出租方,收取的房产租金应作为收入计入相应的租赁期间。分期收取租金,在收取时按照收取的款项直接计入收取当期的收入;若提前收取租金,则先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在租赁期间按直线法平均计入租赁期间的收入,若其他方 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计算各租赁期的收入;若期满一次收取租金,则先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各租赁期的收入,实际收取时,再冲减其他应收款。实际工作中,房产租赁业务租金方式多样,但都可以根据上述方法进行租金核算。 二、租赁税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房产租赁业务中,承租方涉及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出租方涉及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印花税通常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或汇总缴纳,不分租赁方式。本文着重分析和探讨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1.营业税及附加。出租方收取房产租赁租金,在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应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条款表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原则侧重收付实现制,而且并未对预收款进行具体限定。实际工作中,预收定金、预约金、预收租金或纳税期满一次收款等,一般都应在款项收取当天按照收取的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是作为预交税金处理还是直接记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这也是纳税人困惑的。从营业税上述条款我们得到答案:收取租金时就发生纳税义务,不管租金是按期收取的还是预收的;发生纳税义务,意味着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就可以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当然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这种处理方法与第一部分租金账务处理方法明显不同,会导致某些租赁方式下收入与营业税及附加核算时间的脱节。 譬如说,提前收取租金的租赁业务,营业税及附加会比收入提前计入损益;滞后收取租金的租赁业务,营业税及附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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