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

规范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表A.1.5 合同工程移交申请表

表A.1.6工程延期报审表

表A.1.7工程计量报验单

表A。1.8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表A.1.9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表A。1.10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报验表

表A.1.11分包单位报审表

表A。1.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表A.1.13 工程质量报验表

表A.1.14监理通知回复单

A.2 监理机构用表

A.2.1 工程开工/复工令

A.2.2 工程暂停令

A.2.3 工程款支付证书

A.2.4 合同段工程移交书

A.2.5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A.2.6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A.2.7 旁站监理记录表

表A.2.1 工程开工/复工令

表A.2.2工程暂停令

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当前我国的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土地登记档案及其数据分别存储在各市、县级国土管理部门。下文是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六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 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及技术规范: 该工程的招标文件、须知等; 该工程的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该工程的施工预算; 该工程的施工现场条件及地形地貌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水闸设计规范》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标准水泥(一)普通水泥(二)特种水泥》(国家标准局);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国家颁发的《建筑法》; 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我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其它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图集等。 1 概述 1.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景洪市勐罕镇曼景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理面积为1458.90亩。 本标段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景洪市勐罕镇曼景等(3)个村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设立工程指挥部对工程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整个工程可分为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其它工程共4大工程。项目施工布置方案为:首先测量布控,建设农田间道路,接着土方工程机械进场,实施田块内土方调配,在土地调配完成基础上,实施带状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布置总体思路为:田间道、生产路为纽带和分隔带,具体负责建筑材料运输与调配;以道路作为分隔,以农田快作为独立的土方调配单位,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同时沿道路是实话带状农田水利工程。 施工程序与方法:本项目主要分项工程有土地平整、渠道工程、涵洞工程、农桥工程、道路工程等,涉及点多、面大、线长,为了确保该项工程的顺利实施,施工程序应遵循先大后小、先难后易、先主体、后细部的原则。具体为:测量布控--道路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水利工程。其中灌排工程为重中之重,是决定项是否能够达到规划目标的重要条件,在对排灌工程的施工种要特别注意按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道路工程施工:道路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防线,采用常规方法施工,以机械为主,辅以人工配合。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GB-)

建设工程监理规 GB50319-2000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第1.0.3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第1.0.4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1.0.5条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1.0.6条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第2章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啡、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法等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程序

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综合讲明 一、编制讲明 本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目的是用来指导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青山坝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依照各种具体的施工条件,特点和现场察勘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兼顾,为该工程施工提供较为完整的纲领性文件一旦中标,我们将以本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进行深化,同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使本施工组织设计具有技术先进性,安全合理性,经济有用性和操作简易性的特点,用以指导工程施工与治理。 (一)拟定专门施工过程施工方案,确定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劳动力组织、技术组织措施。 (二)依照合同要求和建设单位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特不是对田间道、生产道施工,管道安装作具体安排和细部方案。 (三)明确劳动力、机具、材料、设备及各种半成品的供应打算。 (四)对运输道路、场地利用、水电能源保证等现场设备的布置和建设做出规划以便可能施工过程中各种资源需求及其变

化,做好事前预备。 (五)得点推广及应用建设部提出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为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 (六)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确保工期的技术措施。 尽管本工程中将受到工期紧和交通不方便等诸多阻碍,且工作内容较多,但本公司有多年来在类似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积存的实践经验,凭借本公司的技术实力和良好的机械设备,完全有能力克服上述困难,本着以技术先进、优质高效、安全文明的施工方法为指导思想,圆满完成河滩地整治开发工程。 二、编制依据 (一)建设单位公布的招标文书。 (二)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青山坝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图。 (三)建设单位公布的答疑文件和我方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情况。 (四)执行的国家规范: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89)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52-93) 3、水工建筑物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1212-8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1)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

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投标文件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目标规划 四、施工准备工作 五、项目管理部情况 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1、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 2、施工测量放线 3、土方平整工程 4、田间道路 5、排水农沟 6、水窖施工 7、涵洞施工 七、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 八、劳动力安排计划 九、确保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 十、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十一、施工总平面布置 十二、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十三、冬、雨季施工措施

十四、降低成本措施 十五、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 十六、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施 十七、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十八、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十九、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二十、劳动组织管理措施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河南省XXX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 2、建设地点:河南省XXX 3、建筑规模:413.84公顷 4、质量标准:合格 5、工程内容: 土地平整、新修砼道路路面、泥结碎石路面、素土夯实路面 二、编制依据 1、《河南省XXX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施工公开招标文件》; 2、《河南省XXX土地整理项目招标答疑》; 3、郑州市景田土地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设计图册; 4、我公司对现场的实地勘察; 5、现行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2)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河南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4)河南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三、目标规划

1、质量目标:合格 2、工期目标:180天 本工程计划于2010年7月1日开工,2011年元月1日完工。 3、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合格 四、施工准备工作 1、技术准备 工地管理人员及时施工技术骨干汇同设计人员对图纸说明书作全面了解。对一些特殊要求的施工部位,应作重点记录,遇不明之处,要求设计人员补充绘制施工大样图明示,使管理人员掌握全工程具体情况,作到心中有数。 2、物资准备 根据施工图,结合预算书项目,统计出各项施工项目单位数量,拟定材料计划表,为施工备料,确定仓库和堆放场面积以及组织运输提供依据。 物资准备工作程序:编制各种物资需要量计划→签订物资供应合同→确定物资运输方案和计划→组织物资按计划进场和保管; 3、施工现场准备 (1)测量放线; (2)施工现场平整; (3)临时道路和临时供水、供电等管线的敷设; (4)有关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搭建;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方法 1、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开展。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线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已经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权利主体、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变更);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2、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3、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5)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精华版)

目录 第一章编制说明及工程概况 (1) 第一节工程概况 (1) 第二节编制说明 (1) 第二章施工组织机构及技术保证措施 (4) 第一节组织机构体系 (4) 第二节技术保证措施 (7) 第三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8) 第一节施工总则 (8) 第二节工程测量 (9) 第三节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部署 (10) 第四节田间路桥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11) 一、整修二级田间道、新修生产路 (11) 二、新修二级田间道路 (17) 三、整修一级田间道路 (24) 第五节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30) 一、施工流程 (30) 二、施工工艺 (31) 第六节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35) 一、下田坡道工程施工方案 (35) 第四章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36) 第一节施工总进度编制原则及依据 (36) 第二节工期保证措施 (37)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动态控制 (37) 二、保证工期的管理措施 (37) 三、保证工期的技术措施 (38) 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0)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40) 一、质量方针 (40) 二、质量目标 (40) 三、质量管理职责 (41) 四、质量管理体系框图 (45) 第二节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措施 (45) 第三节质量保证的技术准备 (46) 第四节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7) 第五节不合格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9) 第六节初步验收、运行检测、竣工验收 (50) 第六章施工总平面布置 (51) 第一节开工前准备工作 (51) 第二节施工组织 (51) 第三节施工营地布置 (51) 第七章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 (52)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2) 一、安全生产目标 (52)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52) 三、安全措施 (53)

土地整理工程施工工艺方案

土地整理工程施工工艺方案 1.1 测量定位 (1)测量放线工作由专职的测量员负责,严格测设记录和校核建档制度,采用已经校验的仪器。根据设计图纸及交桩记录,核对水准点,建立临时水准点,做好保护工作,并进行闭合复测,消灭累计误差。 (2)所有测时控制点施工前均应进行复测,复测精度必须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护并进行定期复测。对于施工过程中需增设的临时测量控制点,其埋设和测量精度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所有测量控制点和测量精度经监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的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间能互相通视。 (4)导线起讫点应与设计单位测定结果比较,测量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坐标相对闭合差为±1/10000。 (5)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送监理或业主。 (6)在使用设置的水准点之前应仔细校核,并与国家水准点闭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应查明原因并即时报告有关部门。如发现个别导线点受施工影响时,应将其移出影响范围之外。 1.2 土方开挖 1.2.1 挖方边坡 (1)挖方边坡应根据使用时间(临时或永久性)、土的种类、物理力学性质(内摩擦角、粘聚力、密度、湿度)、水文情况等确定。 本工程不考虑特殊土质条件,按1:0.5放坡。

(2)边坡开挖 在开挖后,如土质对软土土坡或极易风化的软质岩石边坡,应对坡脚、坡面采取喷浆、抹面、嵌补、砌石等保护措施,并作好坡顶、坡脚排水,避免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3)挖方上边缘至土堆坡脚的距离 挖方上边缘至土堆坡脚的距离,应根据挖方深度、边坡高度和土的类别确定。当土质干燥密实时,不得小于3m;当土质松软时,不得小于5m。在挖方下侧弃土时,应将弃土堆表面整平低于挖方场地标高并向外倾斜,或在弃土堆与挖方场地之 间设置排水沟,防止雨水排入挖方场地。 1.2.2 边坡开挖 (1)场地边坡开挖应采取沿等高线自上 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在边坡上采取 多台阶同时进行开挖时,上台阶应比下台阶 开挖进深不少于30m,以防塌方。 (2)边坡台阶开挖,应作成一定坡势, 以利泄水。边坡下部设有护脚及排水沟时, 在边坡修完后,应立即处理台阶的反向排水 坡,进行护脚矮墙和排水沟的砌筑和疏通, 以保证坡面不被冲刷和在影响边坡稳定的 范围内不积水,否则应采取临时性排水措 施。 1.2.3 土方机械开挖 (1)土方机械的选择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项目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目录 第一章、编制说明 (4) 一、编制依据 (4) 二、施工条件分析 (4) 第二章、施工总布置 (7) 一、工程施工目标 (7) (一)、施工总布置原则 (8) (二)、场内施工道路布置 (8) (三)、临时生活设施及管理办公用房布置 (8) (四)、生产设施布置 (9) (五)、水、电及通讯设施布置 (10) (六)、临时设施用地计划 (11) (七)、施工平面布置 (11) 第三章、施工程序及施工方法 (12) 一、施工方案总体思路 (12) 二、主要施工准备 (13) 三、土地平整工程 (16) 四、农田水利工程 (18)

五、道路工程 (32) 六、涵管工程 (36) 七、砼施工方法 (39) 八、砌体工程 (42) 九、防护林工程 (54) 第四章、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工期及保证措施 (55) 一、拟投入本工程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55) 二、施工进度计划说明 (56) 三、劳动力计划安排 (57) 四、控制性工期保证措施 (57) (61) 一、工程质量方针与目标..... (62) (62) (62) 四、质量保证体系 (63) (64) (64) (64)

(64) 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65) 第七章施工组织机构 (67) 一、施工组织措施 (67) 二、施工组织机构 (68) 第八章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71) 一、环境保护措施 (71) 二、文明施工措施 (72) 三、原材料质量保证措施 (74) 四、降低工程成本措施 (74) 五、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75) 第九章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 (79)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方案措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 1.1项目施工设计背景 (1) 1.2项目施工设计目的 (2) 1.3项目施工设计依据 (2) 1.3.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 1.3.2行业技术标准 (3) 1.3.3相关规划 (3) 1.4项目实施期限 (4) 第二章项目区概况及施工设计项目概况 (4) 2.1项目区概况. (4) 2.2施工设计项目概况 (4) 第三章施工条件 (5) 3.1自然条件 (5) 3.1.1地形、地貌 (5) 3.1.2水文地质 (6) 3.1.3气候与水文 (6) 3.1.4土壤 (6) 3.2自然灾害 (7) 3.2.1 干旱 (7) 3.2.2洪涝 (7) 3.3社会经济条件 (7) 3.4农作物种植情况 (8) 3.5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 (8) 3.5.1 交通 (8) 3.5.2 水利设施 (8) 3.5.3 电力 (8) 3.5.4农民居住状况 (9) 3.5.5生态状况 (9) 3.6土地利用现状 (9) 第四章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11) 4.1项目设计标准 (11) 4.1.1土地平整工程标准 (11) 4.1.2农田水利配套工程标准 (11) 4.1.3 田间道路建设标准 (12) 4.1.4 农田林网建设 (12) 4.2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12) 4.3项目主要工程施工设计要求 (13) 4.3.1土地平整工程 (13) 4.3.2农田水利工程 (14) 4.3.3 道路工程 (19) 4.3.4 其他工程 (23) 4.3.5 典型田块设计 (24) 4.4工程变更说明及调整对比表 (25)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 (30) 5.1施工条件 (30)

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1

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5]3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省厅制定了《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 施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登记。农用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中林地只调查,暂不登记发证。 1.3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1.4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1.5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再按照土地登记法定程序进行。 其工作程序:(1)准备工作;(2)整理权属调查相关成果;(3)登记申请;(4)权属调查审核;(5)编制权属图(宗地图);(6)公告;(7)注册登记;(8)核发证书;(9)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1.6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1)权源合法; (2)界址清楚; (3)面积准确。 1.7经登记的集体农用土地因依法农转用、征收、征用、开发整理、臵换等引起土地权属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2准备工作 2.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2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乡(镇)政府建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

土地整理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目录 ㈠总体施工方案 ㈡要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㈢施工进度打算、保证工期的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 ㈣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 ㈤安全目标及确保安全的要紧措施 ㈥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投入打算及其保证措施 ㈦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㈧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 一、总体施工方案 鉴于本工程任务分散,为便于施工组织治理,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需对本工程划分不同施工段,分不组织施工。施工段划分原则:按照工程特点和工程规模,结合现场情形,合理安排,均衡组织施工。各施工区域的工程量差不多平稳。各施工段均有较便利的出入道路。施工段的划分:按照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的内容,本工程内容包括机井工程、机耕路及田间路工程、涵管桥工程、临时工程,因此按照工程任务将本工程划分为2个施工段,其中机井工程、涵管桥工程为施工段Ⅰ,机耕路及田间路工程为施工段Ⅱ。第一进行临时工程施工,在搞好施工占地、临时道路及临时仓库等有关工作基础上,施工段Ⅰ和施工段Ⅱ同时开工,交叉作业,涵管桥工程与道路工程施工相互配合,施工期间可按照实际需要及时调剂劳动力的使用。做到整个工程人员、材料及机械优化配置,单项工程的施工工艺又能紧密衔接。打算成立2个施工队,具体负责工程施工。 二、要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㈠机井工程 1、机井施工方法 机井工程施工包括钻孔施工预备、钻进工艺、井管外观质量检查及过滤器制作,井管安装、填砾及管外封闭,洗井和抽水试验等。 2、施工预备 (1)确保机井施工安全与成井质量,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预防事故发生。 (2)做到路通、水通、电通(备好机械动力设备),施工场地平坦。(4)试钻前按质量要求,检查钻井设备各零部件,不合格的不使用。(5)泥浆循环系统的泥浆池和沉淀池的容积,满足施工储浆和沉砂的要求。泥浆槽的长度在15m以上。 (6)管井施工所需管材、滤料、粘土、粘土球及其他物料,按设计要求在开钻前预备好,并及时运到现场。

土地整治施工方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任意编辑修改!)(文件备案编号:) 施工方案 工程名称: 编制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日期:年月日

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范围 第二章工程概况 一、工程描述 二、主要工程量 三、施工条件 四、工程特点 五、工程重点、难点 第三章施工平面布臵图及说明 一、布臵原则 二、总平面布臵 第四章施工准备 一、施工准备原则 二、施工准备的内容 第五章指导思想和管理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质量目标 三、工期目标 四、安全生产目标

五、文明施工目标 第六章施工总体布署 一、施工组织机构 二、分阶段施工 三、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 四、按合同进行现场布臵 五、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 第七章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 一、施工测量 二、土地平整及场地平整工程 三、田间道路施工 四、农田水利工程施工 五、输电线路及设备安装 六、蓄水池、沉沙凼、排水沟工程施工 七、灌溉渠、引洪沟、排灌结合渠工程施工 八、挡土墙工程施工方案 第八章重点和难点部位施工措施 一、土方挖填质量控制 二、路面施工 三、环境保护 四、组织管理 五、施工工期措施

第九章工程施工计划 一、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二、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需用计划 四、劳动力需用计划 五、节约计划 第十章工程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一、工程质量目标 二、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三、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系统 四、技术保证措施 五、原材料质量保证措施 六、计量保证措施 七、施工保证措施 八、建立质量回访维修制度 第十一章施工技术及安全保证措施 一、安全生产目标 二、保证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 第十二章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一、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证体系 二、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三、综合治理方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2]21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5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部、省要求,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二、工作依据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浙土资发〔2012〕4号)、《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2-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土资发[2003]3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结合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第二章土地登记类型 第五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或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偿使用费)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国有土地无使用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登记。 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为一户一处(宗)的,依法予以登记,其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一户多处(二宗以上)的,确定一处为主宅,依法予以登记,其余作为非主宅进行登记,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载明“非主宅”字样。一处主宅面积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确定二处以上为主宅(两处以上累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对符合分户建房标准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将现有宅基地作主宅依法予以登记。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