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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专题之_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专题之——

义务、竞业限制

一.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

1. 适用对象限于:仅限于负有义务的劳动者。

具体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

2. 义务容: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

3.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另立协议约定。注意:要约定,否则任意一方无权依此主。

4. 容:

(1)竞业限制的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

(2)可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用*(3)人单位违约不支付,则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劳动者不再受此限。

5.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延伸1: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含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决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解释》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

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五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围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2.《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延伸2:竞业限制 vs 竞业禁止

1.起源: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尤其是西方国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

2.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竞业禁止详解

竞业禁止是商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并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竞业禁止要求的诚信原则也日益重要。现行立法对此方面虽有规定但过于粗糙,可操作性不强。本文试从实践方面对中国竞业禁止的立法完善的有关问题做一研讨。

基本简介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

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和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竞业禁止,又称竞业回避,竞业避止等。它最早萌芽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中,而后则演化成最高代理形式——近代公司法的董事制度。竞业禁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禁止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被禁止的主体不以特定人为限。例如,商标法上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法上的专利权,其权利归属于一人所享有,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专利等。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禁止或限制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从事有竞争关系的营业活动。禁止的客体虽然也是特定的营业,但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人,而且该特定人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法律关系。例如雇佣关系、委任关系等。大多数学者主狭义论,因为从竞业禁止最初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的雇主所采取的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到现在各国关于竞业禁止围的立法规定来看,竞业禁止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企业有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在企业之外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在涵义

所谓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也就是说,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这里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即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由合同契约决定。

特点描述

1、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国外,由法律直接规定竞业禁止。例如《瑞士劳动合同法》第34条a款规定:“雇员必须忠实地维护雇主的正当利益;雇员接受与雇主竞争的第三人的报酬而为其服务,在服务期间使用在原企业获得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之,都属于禁止之列。”《意大利民法典》第2105条规定:“提供劳动者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企业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企业管理或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企业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也都有类似的竞业禁止规定。另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原因。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也规定:“企业、事业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上面所述的竞业禁止,有的是法定的竞业禁止,有的是约定的竞业禁止,这既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竞业禁止现象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应允许。但是在这样的合同中,不能因合同自由而限制处于劣势地位一方从事合法竞争的自由,要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与商业惯例、商业道德一并考虑,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对义务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同时兼顾公共利益。2、

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论是从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还是从法律关于代理人、经纪人、营业转让人竞业禁止的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来看,权利方和义务方之间都存在着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或为委任关系,或为雇用关系,或为代理关系,或为营业转让关系。竞业禁止义务只能发生在这些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没有这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产生竞业禁止义务。3、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业禁止制度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就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所要禁止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但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指的不正当竞争又有所不同。首先,竞业禁止行为本身并非行为,而只是由负有特定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实施该行为才构成。如公司经理从事营业活动本身并不,只是由于其特殊的职位而不应该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即构成竞业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而不论是谁实施这种行为。其次,竞业禁止一般只关系到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公司(企业)与雇员之间,或者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固然不正当地损害了一部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准确地说,竞业禁止所要禁止的行为是界于公平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⑤]4、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民事义务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为了满足他方的合法权益,义务主体必须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是为作为;必须不为某种行为的,是为不作为。前者也称为积极义务,后者又称为消极义务。违反积极义务,是当为而不为,违反消极义务,是不当为而为之。竞业禁止义务,它所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是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要不得进行某种行为,因而从本质上讲,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5、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围。各国立法均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许多国家规定,雇员离职后一定时期不得从事与其在原企业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有关的经营活动,但不能无限期地要求离职雇员不为竞业活动。又如,关于许可合同的竞业限制,被许可方只在许可方的市场围的营业受限制,超出该围就不再受同业竞争的束缚。当然,竞业禁止也存在着没有限制的特殊情况。比如,对于某些重要的商业秘密,只要该商业秘密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离职者就不能从事与该项商业秘密相关的竞业活动。

种类介绍

根据不同的标准,竞业禁止可分为以下几个标准:1、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由法律明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这是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从目前法律实践看,中国即采用此种分类方法;2、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前者是禁止义务人直接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后者是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竞业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权利相关公司、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也会影响原公司、企业的利益。3、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与狭义的竞业禁止。广义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如禁止非权利人之外的人员使用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因这一专用权本身已由法律强制规,不属于竞业禁止的围);而狭义的竞业禁止是对与权利人有特殊关系的义务相对人的竞业行为予以限制。4、竞业禁止又可分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雇主和雇员的竞业禁止关系通常建立在已有的劳动关系上,雇主为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或其他秘密,或根据法律

或与雇员签订协议,要求雇员遵守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由合同当事人设定,它更多地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由合同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合同义务方不得从事与权利方相竞业的活动,以保护权利方的利益。关系分析

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及容组成。下面从主体、客体、容三方面来论述竞业禁止法律关系。

主体

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竞业禁止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竞业禁止的权利主体是指掌握商业秘密并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单位、个人或其他法人、企事业单位,如工商企业,科研机构或合伙组织等。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是指对工商企业、科研机构、合伙组织或个人的商业秘密负责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各国对竞业禁止的主体规定不大相同,结合中国法律实践情况,中国的竞业禁止主体可包括:自然人特定的自然人由于工作关系可接触到公司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决策人员(包括董事、经理、股东及合伙人等)、文秘人员、财务人员、高级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处于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档案保管人员、市场计划与营销人员、公关人员、以及曾经在上述岗位任职的在一定期限的离退休人员,等等。但是以上人员中,因单位疏于保护其商业秘密而造成的以上人员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非上述人员因工作关系而得知,则不能成为竞业禁止关系的主体,由此引起的商业秘密泄露,不能得到超出员工利益的法律的保护。

1.2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

客体

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竞业禁止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 2.1权利人的利益 2.1.1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1.2权利人的用人权竞业禁止的目的除了保护商业秘密外,也在于防止劳动者任意跳槽至竞争企业或直接经营与原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造成原企业的经营不利。为了保护原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恶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恶性的同业竞争,法律直接规定或允许当事人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一定时期不得从事与原企业营业项目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一些规定了竞业禁止的国家,还允许企业与员工约定在合同期,负有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员工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此举在于保护企业的用人权,减少员工的不当行为,减少不正当竞争。 2.1.3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此处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二是权利人之外的第三者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从事竞争性行为而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由于二者所处的地位不同,法律对此两类主体的规定略有差异。 2.2、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会侵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独占权利,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会导致商业道德败坏,市场秩序混乱,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可见,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是权利人的私人财产利益,而且也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社会经济秩序。在中国立法中,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不是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表明中国立法认为商业秘密不仅是财产权而重要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及社会的公共经济秩序。当然,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竞业禁止主要保护的是私人的经济利益,但是也不能忽略竞业禁止关系客体的这层含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8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81-100)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未知 81、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解答: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说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和依据,也就是说,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录用条件的科学设置成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82、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解答: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用人单位事先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严重情形”,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以此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前提必须为该“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提前曾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是合法、有效,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 83、违反公司规章,情节轻微能被“炒”吗? 解答:小丽5个月前应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职责是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 小丽在前台经常会收到一些免费赠阅的杂志。一天上午,小丽翻阅一本杂志时被经理看见。

经理批评了她,并指出她上班时间看杂志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1个月后,公司以小丽上班时间看杂志为由解除了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班时间看书”,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应该不是严重违纪行为。本案中,除非公司在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上班时间看书属严重违纪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4、职工严重违纪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吗? 解答:一些职工认为,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高枕无忧干到退休了,这是错误的想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因此,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旦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会被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85、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因劳动者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的“重大损害”,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形式量化,比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方可以作为“重大损害”的标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一旦劳动者持有异议,裁判者可能会因无相关依据而导致对损害程度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影响到对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的裁判。 86、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 周国锋张颖芝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亦已公布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广大企业及劳动者有重要影响,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为了帮助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更好的了解这两部法律法规,我们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汇编,供大家参考。 1、劳务派遣的利弊 答: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其存在对用人单位来讲有利有弊。对用人单位来讲使用劳务派遣的员工往往可以降低用工成本,降低用工风险,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的用工形式。而国家正是意识到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着侵犯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故此次修订新法时总的原则是规范、限制。因此相应规定就是要同工同酬,即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员工的待遇一样,另外法律一般也不允许接受派遣单位对派遣工再次进行派遣。 实践中,劳务派遣一般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而且一旦发生侵犯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事宜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从这一角度看,适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对实际用人单位来讲基本达不到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目的。 2、员工病假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员工因工病假或患职业病病假的,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具体标准为该员工原来工资福利待遇;2、员工非因工病假的,按照劳动部发[1994]47号文规定,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

劳动合同法考试试题---带答案

劳动合同法试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B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两个月 2、用人单位自(C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订立劳动合同 B、在合同文本签字盖章 C、用工之日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B)。A、60% B、80% C、100% 4、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竟业限制的人员竟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B)。A、一年 B、二年 C、三年 5、劳动者提前( B)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以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BC ) A、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B、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C、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劳动者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AB ) A、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B、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C、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劳动者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C )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不服从用人单位领导工作安排;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以下哪些情形,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BC ) A、在试用期内;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5、以下哪些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可以取得经济补偿?(ABC ) A、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B、由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三、判断正误题〔每题2分,共10分〕 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错 ) 3、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 4、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保管。(错 )

《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保护 的新规定 点击:418 回复:1 作者:lawyer赵律师发表日期:200 1、有关服务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 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 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 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 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新法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 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 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 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这些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 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相关条款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与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有关的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领域,企业不能随意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原因在于违约金制度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相冲突。新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均无权再为劳动者设定服务期。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 :05-10 导语:小编整理了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 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 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 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 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 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 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

劳动合同法解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 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及解答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常见问题 1、员工拒不返还用人单位财物怎么办?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员工有时拒绝返还其占有公司的财产,例如代收的销售款,工作用的手提电脑等等。因员工拒不还返用人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争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模糊,也没有全国统一使用的标准。 根据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员工拒不返还公司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也就是说适用六十天的仲裁时效。 2、单位对员工处分是劳动争议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对该问题作了十分明确的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区分情况: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因此类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3、公司间协议能禁止员工流动吗?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不能让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承担任何的义务。合同是签订双方意思达成一致的结果,合同中的条款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依据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同时享有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合同中不能对于他人的义务作出约定。 4、职工没有完成任务公司能能直接辞退员工吗?

合同法期末考试

《合同法》选修课考查题 一、结合所学内容和你的生活,谈谈你选修本课程的主要收获。 <<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实务运用学习活动,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研讨和同行的交流,让所有参与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学习交流,也让所有参与者对新法颁布实施后,如何更好的依法进行《劳动合同法》将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清晰的法律规范与保障。另外,对国家与社会而言,只有劳动关系得到合理规范,失衡的劳动关系才能真正走向平衡,这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二、案例分析 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是否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能否继续租用该房屋?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 2013-03-29 一、【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 1)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注:只有在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与员工离职的关系】 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有效情形: 1)双方协议解除; 2)员工个人原因解除; 3)单位因员工过失性解除; 4)员工违法解除。 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无效情形: 1)员工被迫解除; 2)单位违法解除。 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关键是,是否员工原因离职或归责于单位原因离职。 三、【HR知识贴: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 一)保密协议: 1)可不支付保密费; 2)可约定至离职后的几年; 3)不能约定违约金,只能主张损害赔偿。 二)竞业限制: 1)人员范围仅限知悉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

2)期限不得超过离职之后2年; 3)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四、【HR最易触犯劳动法的11个行为】 1)员工违约,单位扣留档案、留置工资、奖金或不办退工等; 2)员工辞职,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4)与员工协商确定加班费金额; 5)劳动报酬只能保护60天; 6)用高薪替代社会保险费; 7)保密费=竞业限制补偿金; 8)离职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 9)试用期间委外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10)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数额低于实际损失; 11)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 五、【HR处理员工辞职的5个工作】 1)做好离职面谈,了解辞职原因,告之劳动合同内容以及辞职需承担的责任;2)反省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改善; 3)提高员工违约成本,可视情况与核心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构建知识管理系统,减少员工对企业信息和技术的控制力; 5)实行AB角制度或接班人计划。 六、【HR必备的12份法律文件】 1)劳动合同; 2)集体合同; 3)职工名册; 4)劳动合同签收单; 5)职位告知书; 6)入职登记表; 7)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8)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10)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11)加班申请书; 12)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 竞业限制,到底限制什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总则 1.用人单位违反同工同酬规定以及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工资的,违反了本法第三条中的“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根据《工会法》和《公司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将企业规章制度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制度不得与三方协商、集体协商及劳动合同内容相悖。 3.如果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内容违法,但没有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5.《劳动合同》、《企业职工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都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且前三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若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举证倒置义务。 7.劳动者在离职两年之内再次回到原单位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过试用期的,受集团公司派遣到另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协商调动劳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期末试题

一、选择题(2’x15) 单选 1、《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A 3个月 B 6个月 C 9个月 2、《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产假。 A 3个月 B 2个月 C 1个月 3、《劳动合同法》于()起施行。 A 2007年6月29日至2008年1月1日 B 2007年6月29日至2007年8月1日 C 2007年6月28日至2008年1月1日 4、《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 书面劳动合同 B 口头劳动合同 C 书面或口头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3个月 B 6个月 C 1年 6、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 ①劳动合同期满;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死亡;③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⑥用人单位发生严重经营困难;⑦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①②④⑥⑦⑧ B.①③④⑤⑥⑧ C ①③④⑤⑦⑧ 7.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其“区域”是指( ) A.市级以下区域内 B.县级以下区域内 C.省级以下区域内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A.外国使馆B.家庭C.企业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应该由( )承担刑事责任。 A 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 B.用人单位C.直接责任人员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 ),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A.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B.集体协商机制C.联席会议制度 多选 1、《劳动合同法》第21条,下列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C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12条,劳动合同类型有()。 A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有下列(情形的,劳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劳动法》第53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 同时设计 B 同时施工 C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下列事项属于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有()。 A 女职工不能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B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C 哺乳期女职工不得被安排加班加点 二、是非题(1’x5)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 3、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上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doc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 导语:我整理了最新劳动法2019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5篇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5篇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以下是我整理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5篇,欢迎阅读参考!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1) 《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意见、反复修改论证、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看,《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绝大多数企业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是主动的、认真的,通过开展宣传培训、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等措施,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但也有一些企业对法律的实施认识还不到位,社会上也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带来用工成本上升、影响就业和投资环境等等。 出现上述情况,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造成的。比如,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回到“铁饭碗”,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在许多国家,这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恰恰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可以解除。为了用工能进能出,

法律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特别是允许用人单位在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这些规定都放宽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正确理解和实施法律,不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而是会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再比如,在用工成本这个问题上,一些说法也是缺乏理性分析的。 从制度设计看,因《劳动合同法》规定而增加的成本实际上主要包括两项:一项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只涉及企业一部分劳动者,而且增加的成本只是潜在的,并不经常发生。 另一项是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对一些原来任意压低试用期工资的企业增加了一定成本,但涉及的仅仅是试用期劳动者。对这个问题反映强烈的,主要是一些管理不规范、工资偏低和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这些企业过去之所以“成本低”,实际上是资本所得挤占劳动所得,利润侵蚀工资,是不正常的,甚至是违法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用工成本上升并不是《劳动合同法》带来的。 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本来就是企业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早就明确规定了的,只不过《劳动合同法》对缴纳社会保险费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这些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目前的情况看,真正规范的企业对这一点认识是到位的,认为这部法律的

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浙江某集团股份公司聘请向某担任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同年6月向某如期入职,同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3年,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总额人民币25万元,工资包括年薪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3年,向某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按月发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依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在合同期限的第二年末,该子公司因经营不佳,出现连续亏损,向某迫于经营压力自动离职,离职后去了同类企业。针对向某的行为,该集团遂以向某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案例主要涉及到竞业限制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制度不仅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合理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互相挖墙脚,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守秘密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需要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的概念成为通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1)版权与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披露过的信息;(8)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法律给于一定的保护,主要借助于有形的物质载体存在,其受保护的对象不是物质载体本身,而是精神成果本身,其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来说具有很多专有特征,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精神成果,必须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可以依法行使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获取经济利益;(2)知识产权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各个国家对于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界定是不相同的,故给于的保护也是不尽相同;(3)知识产权时间性,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各个国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规定的时间不相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时间也不同。 二、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为了完善劳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了劳动法实施,下面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希望您喜欢。 最新版劳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典型问题答疑

《劳动合同法》典型问题答疑 ●新劳动法,关于企业要与员工签合同,但是员工不愿意签同时也不愿意办理离职手续,这种情况,做了什么规定?企业应该怎样做? ●新法规定,除培训费用及竞业限制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这也包括劳动者违反过去合同的违约金吗?比如说:某单位与某劳动都签订劳动合同为3年,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的话均需支付此项违约金,不知以上是否违法。 ●新法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固定合同期间,员工要解除合同,只需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而企业要解除合同则需付出巨大的违约成本。假设员工在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或者工作不积极混日子(让企业没有足够证据开除,或者无法取证举证),要不就企业养着你,要不就解约付高额补偿金,这种情况对企业来说显然不公平。有什么方法可合情又合法地处理这种情况吗? …… 2007年7月3号到9号,中人网组织在劳动法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彭志就HR关注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在线答疑。此次答疑共涉及到广大HR 关注的典型问题。彭志律师就新法的与之前的劳动法的异同,HR所疑惑的典型问题作了深入的剖析。熟悉这些典型问题,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的操作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答疑实录: 以下内容需要威望达到100才可以浏览 以下内容只有回复后才可以浏览 ●中人网:新劳动法,关于企业要与员工签合同,但是员工不愿意签同时也不愿意办理离职手续,这种情况,做了什么规定?企业应该怎样做? 彭志: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我们在实际的做法中往往会建议用人单位在第三人(可以是工会代表或者当地劳动所的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仍然不签订,则按照其拒绝达成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当然,前提是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中人网:彭律师,您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就可以辞职,企业留人的压力、用人的风险更大了,HR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应对呢? 彭志: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收到扩大的保护。而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因此,我们认为可能只能从公司文化和福利待遇,当然也包括人情(^_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期末试题

一、选择题 (2'x15) 单选 1、《劳动法》第 21 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 A 3个月 B 6 个月 C 9个月 2、《劳动法》第 62 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 ) 产假。 A 3个月 B 2 个月 C 1个月 3、《劳动合同法》于( )起施行。 A 2007 年 6 月 29 日至 2008 年 1 月 1 日 B 2007 年 6 月 29 日至 2007 年 8 月 1 日 C 2007 年 6 月 28 日至 2008 年 1 月 1 日 4、《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 A 书面劳动合同 B 口头劳动合同 C 书面或口头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3个月 B 6 个月 C 1年 6、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 )。 ①劳动合同期满;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死亡;③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⑥用人单位发生严重经营困难;⑦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 ①②④⑥⑦⑧ B. ①③④⑤⑥⑧ C ①③④⑤⑦⑧ 7.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其“区域”是指( ) A.市级以下区域内 B.县级以下区域内 C.省 级以下区域内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A .外国使馆 B .家庭 C.企业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应该由 ( )承担刑事责任。 A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 B.用人单位C. 直接责任人员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 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 ( ),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A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B .集体协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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