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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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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周季云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对于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丰富,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同于前科消灭制度,但更符合我国现实状况。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回归社会

Abstract: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is a new system which is established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2). I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juvenile defendants.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has its rich contents and is the rationality of its existence.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is different from criminal record abolition system,but it is accord with our country’s present situation.

Key words: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criminal record abolition system;discretionary evidence of sentencing; returning to society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1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犯罪记录报告义务的免除将会保护未成年犯人权,有利于其重回社会。作为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刑法的顺利实施,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

制度。该制度的确立,符合国际社会愈加重视未成年人权保障的趋势,践行了《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少年自由准则》等我国所签署的国际规则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的要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是法律制度的进步,更体现了社会观念的转变。

一、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就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的保密问题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的保密问题 201X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中,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消除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不利后果,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奠定了基础。但犯罪记录从产生到封存经历了多个诉讼阶段和不同的执法机关,犯罪记录的信息经过了多个渠道的传播,如何保障犯罪记录的封存效果,以期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已经成为司法机关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犯罪记录的形成和表现形式 犯罪记录作为一种信息,它的形成和表现形式,符合一般信息的发展规律,具有价值性和传播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公开将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社会评价,导致其各种民事、行政资格的丧失。因此,为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达到预设效果,需要了解犯罪记录在形成和表现形式上的独特性。 (一)犯罪记录的形成 犯罪记录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承担的刑事责任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的产生是伴随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国家追诉程序的进展而不断扩充和生成,它由法定的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工作流程,由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审查认定并以规范的形式予以记载。因此,犯罪记录的形成,就决定了其具有法定性、公信力和对犯罪分子作出否定性的社会评价的特点。 (二)犯罪记录的表现形式

犯罪记录伴随犯罪行为而产生,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和执行,每一个诉讼环节,不同的司法机关,大量的司法工作人员都会对犯罪行为予以记载。这种记载体现在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因此,犯罪记录的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物理化有形记载。包括所有的诉讼文书、卷宗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内部会议资料等以文字、图片等有形载体呈现的犯罪记录信息。 2.网络化无形记载。包括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办案系统信息、统计信息等依托网络和多媒体以数据电文等形式记载的犯罪记录信息。 3.传统的口述与书面传播。主要是执法办案人员对所办理案件的口头评述与书面传播,还包括协助执法办案人员开展工作而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人员的口述与书面传播。表现形式包括上述人员在对外宣传、内部探讨中的口头表述中传递的信息,以及以工作总结、信息宣传、调研分析等方式记载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书面材料。 因此,犯罪记录封存不仅是对犯罪记录记载载体的物理隔绝,更是对犯罪记录信息传播路径的时空切断。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效果,则取决于这两方面的保密措施成效。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运行中的保密问题及对策 (一)犯罪记录关联信息的保密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对单独犯罪的未成

论文-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我见

大学毕业论文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 前言 (1)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 (1)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变化 (2)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3) (一)自身因素 (3) (二)家庭教育 (4) (三)学校教育 (4) (四)社会方面 (5)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5) (一)四项原则 (5) (二)社会环境 (6) (三)加强失足少年教育 (6) 小结 (7) 参考文献 (7)

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我见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违法犯罪问题相当突出,它不仅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也玷污了他们宝贵的青春年华。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在他们身上寄托着社会和家庭的希望。他们是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未来。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是关系到未来发展的大问题。针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增多,低龄化等现状,从中找出社会化,家庭化等原因,找出犯罪主体,类型等特点,进行研究分析,得出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及我国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原因预防 [前言]: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危害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是全球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务之急。因而,我们要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原因,借鉴和分析国内外的成功案例,来总结经验,找出针对预防我国过未成人犯罪的措施。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一款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样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成人和未成年人分界线。那么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至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变化 1. 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特点 (1)未成年人的犯罪主体低龄化,以流失的中,小学生为主,在校学生犯罪也在不断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点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点 篇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点 20XX年XX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 点 (征求意见稿) 20XX年我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综治委预防办和市综治委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平安XX建设,大力推进青少年社会管理创新,以“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为主要载体,着力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临界预防工作,积极探索对各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生活帮扶和思想引导的新途径,努力形成青少年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工作合力,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 一、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加强青少年法律体系建设。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推动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参与执法检查、开展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等方式,积极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政策决策的贯彻实施。以建 党90周年纪念、“六五普法”实施为契机,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

制宣传教育,继续深化“法律六进”工作,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副校长、家长学校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建设工作。 2、强化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巡讲、印制宣传读本、举办专题展览、法律知识竞赛、开设青少年模拟法庭、青年少年法制教育流动课堂等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深化“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重点面向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分年龄段、分类别、分地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依托学校、社区的工作平台,拓展“青少年法律学校”和“青少年法律讲坛”,面向学校、社区未成年人开展参与式、实践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推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机制。积极参与人大、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推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有关部门制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配套工作机制,在已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基础上,建立完善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 的工作体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和刑事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制度。 二、着力抓重点青少年群体,切实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通过专项行动,摸清6-25周

检验科管理与持续改进记录文本

四棉临床检验管理与持续改进 时间:地点:负责人: 质控人员: 一、检验质量与安全管理 ((★)(★)为核心条款,(★)为核心制度) (一)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急诊检验 1、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合作单位服务协议; (1)以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定期网络通报细菌耐药、临床标本菌种分布(1次/季度);三年开展的检验新项目一览表4.15.1 (1)以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临床合理性建议、新项目设置合理性及急诊检验满意度调查表(2次/年); (1)以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急诊项目报告时间对外公示(急性心肌标志物、凝血和感染)(1)以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检验项目、设备、试剂管理:三证齐全;分子诊断项目(外送);应急检测能力和技术储备;方法学验证及评价记录 (1)以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新项目审批及实施流程:步骤;新项目实施后的跟踪,听取临床对新项目设置合理性的意见,改进项目管理 (1)以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遵照实施并记录 1、《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科主任负责、记录、培训;实验室生物安全分区、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标志、工作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1)以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洗眼器、冲淋装置及其他急救设施及耗材、警示标识、《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1)以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完善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完善 发表时间:2018-07-19T10:42:19.20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18年5期作者:张思柠 [导读] 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进行探讨 福建省福安一中高二(15)班福建省福安市 355000 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对未成年罪犯服刑期满后重新回归社会、降低再犯罪率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的比较笼统,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进行探讨,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帮助更多的“迷途羔羊”顺利回归社会。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记录封存 引言 2008年12月,新一轮司法改革意见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轻罪记录消灭制度”①,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毫无疑问,该项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社会各界纷纷为此点赞!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意义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是指对犯轻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在附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并且对查询所获知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具有保密义务。该项制度符合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增强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提高改造成功率,最终实现刑罚目的②。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定适用对象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该“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免予刑罚处罚的情形,而这三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也被看成“有罪之人”,在此情况下,其犯罪记录是否也应被列入封存范畴,法律没有规定。 2、封存范围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把握。每件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执行完毕,要历经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多个阶段,而每个阶段又会产生很多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相关犯罪记录”过于笼统,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直到刑罚执行完毕期间的产生的所有法律文件,还是仅指审判机关出具的有罪判决,实践中争议较大。 3、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是否连同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全案封存,还是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进行封存、如何部分封存? 4、未成年犯在成年后又犯罪的,对之前已封存的犯罪记录是否应当解封,缺乏相关规定。 5、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的法定依据的规定均过于模糊,实践中难以把握。 6、泄露封存记录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记录予以保密,这是对依职权获知犯罪记录的工作人员设定的保密义务,对于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知悉案情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没有规定。 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1、扩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范围。不仅要明确将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监狱或者看守所等服刑阶段形成的全部案件记录纳入封存范围,也要将针对未成年犯所进行的社会调查、社区矫正、帮教考察、司法救助等记录列入封存范围,从而形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全封闭。 2、扩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应当将比“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更轻的被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免予刑罚处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列入封存对象,同时,不应当区分轻罪或者重罪,应当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扩展到全部未成年犯,这样才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更有益于该项制度的彻底实施,改造更多失足少年。 3、严格查询制度,确保全程留痕。(1)有权查询主体必须严格限定为“司法机关”,在“国家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应当排除“有关单位”的查询;(2)查询目的必须为“办理刑事案件”以及“以未成年人为受益人的民事、行政案件”;(3)有权查询机关在查询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中明确查询目的、查询依据和使用范围,做到全程留痕,同时签署《保密承诺书》,对于依职权查询到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不得将获取的信息记入人事档案或者学籍档案等;(4)未成年人本人需要查询本人犯罪记录时,被查询机关应当直接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④。 4、扩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主体。除了“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外,将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侦查、检察、审判、执行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知悉案情的单位和个人,全部列为保密义务人,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到实处。 5、明确规定解封的条件和范围。一般来讲,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解封,只有在未成年犯成年后又犯罪且新罪需要和前罪必须一并处理的情况下,方可解封。 6、尽快完善配套制度建设。(1)抓紧制订“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国家规定”,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该“国家规定”应当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此之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不能作为查询的依据;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封存吗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10670773.html,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封存吗 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规定应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解除封存:发现漏罪,且对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

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应当予以封存记录的情形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与刑罚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形成的材料,也应当予以封存。 三、不应当封存记录的情形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记录不予封存: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需要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的。 四、相关机关严格处理审查记录封存查询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犯罪记录的封存、查询工作。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其封存的犯罪记录卷宗封面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等明显标识,并单独存放或者建立专门的档案库进行封存,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设定查询权限,未经法定查询程序批准与授权,不得对封存的犯罪记录电子信息进行查询。 五、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等,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违反法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知悉案情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前款保密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随生效裁判文书一并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六、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能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办法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

论文开题报告: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2009级5班 课题名称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 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和意义: 第一,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的价值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并免受因已经接受过惩罚的犯罪行为再次受到社会的歧视。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的复学、升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最为关心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一。 第二,社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一次进步,为消除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不利后果奠定了基础。。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保证其得到有效的实施就成为摆在立法部门、司法实务部门及学术界面前的共同问题。本论文正好通过结合实务的方法提出了一些增补修改建议望能有所作用。 成果形式:论文 4、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顶层设计”的新《刑事诉讼法》却只用一个条文共计两款对此予以规范,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于是,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保证其得到有效的实施就成为摆在立法部门、司法实务部门及学术界面前的共同问题。因此,由于该制度在实务界各个地方的实际试点运用各不相同,收集实务资料就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当然,本论文拟解决的最关键问题莫过于如何结合实务正确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5、研究思路、方法和步骤: 研究思路:围绕当前问题探寻其根源并结合实务深入探索,正确理解其意义和适用,如有必要应展望未来提出完善建议。 研究方法:文献资料研究的方法即与研究课题相关的之前或当前的各种文献资料并理解学习;比较的方法即通过与其它相关制度的比较来帮助正确理解此项制度;实践运用法即通过研究实务中此项制度的运用来加深印象突出该制度研究的意义。 研究步骤:首先,通过对当前社会现实的思考提出问题。其次,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如书籍、期刊等并结合当前实务对问题本身进行理解分析。再次,查阅以往或当前别人的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回到问题,理清思路,逻辑清楚的写作论文。 6、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2012年11-12月,毕业实习之时收集相关试点实务资料。 2013年2-3月,查阅相关资料,构思论文,完成论文提纲,上传开题报告。 2013年4月,开始论文写作,形成初稿,听取导师意见及建议,修改。 2013年5月,再修改,定稿。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接班人,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力军。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提前了两到三岁。从我院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自现行刑法颁布实施时的1997年起至1999年,每年所审理的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在8-9起之间,年龄最小的16岁,主要涉及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而到了2000年,审结的未成年人案件翻了近一倍,为15件。近两年,即2001年和2002年,每年所审结的此类案件已近30件,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更加明显,出现了多起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且涉案类型更广,涉毒案件出现并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了奸淫幼女、投毒等严重的刑事犯罪。而数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被告人均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其中不少人只是小学文化,而高中以上文化的非但极少,即便有也以在校高中生为主。从涉案的罪名来看,盗窃是城乡未成年人共同涉足的高发案件,涉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是城镇待业未成年人的多发案件,而奸淫幼女、投毒则基本发生于农村未成年人。而从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看,无论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家庭管教条件有限,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很多都是贫困家庭。从这一组数字不难看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这样的特点:一是待业青年多,甚至还有不少的在校学生;二是十六、七岁的多;三是初中文化程度的多;四是家庭经济状况差的多。这一现象与全国的普遍现象相一致,其飙升数字的背后正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严重性。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探讨未成年人时期的年龄特点及其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对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谓未成年人,按心理学划分年龄段是指少年时期至青春期,即指十一、二岁至十七、八岁。由此,我们不难分析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许多正处于“心理上断乳期”,又称“情感上的暴风骤雨期”,处在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要么是由于刚处在青春发育期,他们的大脑发育还不健全,学习到的全部都是书本知识,对于很多的社会现象又不知道是好是坏,是美是丑,是被法律所保护的还是违法的,这样,就很难分辨是非,一旦失去控制很容易滑入违法犯罪的泥潭,甚至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要么就是由于身体各项机能已经基本上发育成熟,独立意识大为增强,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对社会、对人生、对自己的未来的生活设计,都有自己的主张,而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失败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破罐破摔,走上报复社会、与社会对抗的违法犯罪道路。被告人林某曾经是东北一所中专校的学生,后因犯错误被学校除名,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严重偏斜,返乡后便四处漂泊,1999年开始盗窃,但作案后又有深重的负罪感,便在南京找心理医生治疗,后在心理医生的劝说及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判了2年有期徒刑。2001年1月被减刑提前释放后,他有了重新做人的打算,但是,当他看到自己的母亲含泪从拒绝收留他的亲戚处回来后,他那仅仅是想在这个当包工头老板的亲戚处谋一份简单工作的愿望破灭时,他又受到了深深的刺痛,绝望一下占据了他的整个身心。不久,他又伸出了罪恶的手,在短短1年内,疯狂流窜作案52起,盗窃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23000余元,基本被其挥霍。法庭上,他显得异常的冷静,但对自己的剖析却是深刻的:“对社会、对家庭我都是有罪的,当我每次盗窃后都会有深重的负罪感,但又不能自拨,于是我就用偷来的钱酗酒,天天吃在饭店,认识的,不认识的人,只要能陪我喝酒,我都请客,以此来麻醉自己。”庭审后,合议庭的每一个人都感到一种深深的压抑,在深感其罪不可赦的同时,都在议论同样的话题,如果他的那个亲戚能拉他一把,如果我们的社会能给他多一点的机会,如果他自己再坚强一点,他是完全有可能摆脱过去,重走人生之路的。 3、家庭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的失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

党支部保卫委员应履行好职责

党支部保卫委员应履行好职责 1支部建设★五忑i 文/李强 党支部保卫委员应履行好职责 保卫委员在党支部领导下,负责组 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犯罪工作,担负着 维护部队安全稳定的重要责任,是新形 势下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力量. 保卫委员队伍仍需加强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基层党支部 的保卫委员作用发挥是好的,但也有 一 些单位保卫委员队伍存在一些倾向 性问题:一是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存 有临时观念,认为保卫委员不是行政 职务,很难干出成绩;有的依赖思想 比较严重,认为安全预防工作实行的 是主官负责制,自己人微言轻,抓好具 体工作就行了;有的认为安全预防属 于边缘性工作,难以取得领导认可,还 可能因为工作疏漏受到批评;有的认 为安全预防工作标准高,任务重,工作 繁杂,容易得罪人,缺乏较真碰硬的勇 气.二是任务职责不清.有的对保卫委 员担负的职责不清楚,相关制度规定 掌握得不全面,应知的不知,应会的不 会,不清楚自己什么时候应该干什么, 每个阶段应该重点抓什么,工作失职 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致使党支部分析 官兵思想和安全形势时,看不到问题, 找不到原因,拿不出对策.三是能力素 质不高.有的保卫委员在化解矛盾,处 置突发事件等棘手问题上缺少管用的 招法,习惯把矛盾上交;有的观察不 够细致,思想不够敏感,不知道如何发 现和制止犯罪苗头以及保护犯罪现 场.从一些发生案件的单位来看,尽管 案件的性质,种类以及原因不尽相同, 但保卫委员作用发挥不明显往往是一 条很深刻的教训.

保卫委员应扮演好三个角色 保卫委员在预防犯罪工作中,既是201o?3队党的生活 连接上下的桥梁和纽带,更是一线组织实施者.一个称职的保卫委员应扮演好三个角色. 第一,当好党支部领导和开展预防 犯罪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我们知道,党支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保卫委员在支委会集体领导下,专门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实际工作中,有了情况和问题,保卫委员要及时向党支部和主官请示报告,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党支部交办的工作,要具体组织抓好落实. 第二,当好上级指导部队开展预 防犯罪工作的信息员和联络员.保卫委员要在所在单位与上级党委机关 之间,建立起”桥梁”和”通道”,确保 上级及时准确地掌握部队情况,保证官兵全面了解上级的指示精神.党支部保卫委员身处官兵之中,能够及时获取各方面的信息,为党委和机关作决策,定措施提供参考;同时,保卫委 员处在预防犯罪工作的第一线,不论是官兵之间发生的矛盾,还是部队出现的异常情况,甚至发生犯罪案件,他们都能最快赶到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发现并提供线索,积极做好防范,化解,补救的工作,以防止事态扩大,争取工作主动. 第三,当好党支部预防犯罪工作的 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在预防犯罪工作中,支部书记负总责,保卫委员具体抓.保卫委员要经常组织党员及官兵学习政策法规,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帮助官兵树立政策法规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带头落实预防犯罪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广泛发动党员及官兵开展群众性预防犯罪工作,有效做好个别人思想转化工作;要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和监督活动, 查找隐患,及时发现漏洞,不断改进工作,促进预防犯罪工作落实;要严格执

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发表时间:2016-08-15T15:18:58.653Z 来源:《文化研究》2015年11月作者:李运福[导读]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先了解犯罪记录和犯罪记录制度两个概念。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摘要: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它可以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负面“标签效应”,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及其再社会化。但是,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本文结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困境,从限制查询权力和规范执行责任方面进行探讨加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现实困境完善路径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先了解犯罪记录和犯罪记录制度两个概念。犯罪记录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信息的客观记载,即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及犯罪事实的刑事处罚情况。犯罪记录制度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以是否犯罪为依据,将犯罪人员区别于未犯罪普通公民,并将犯罪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国家通过对犯罪记录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和类型化研究,可以预判出犯罪活动发生发展状况,调整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制止大规模犯罪浪潮;通过分析犯罪信息,预判犯罪分子改造问题,修正其行为偏差,帮助其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通过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而得以建立,这是从国家立法高度设立了封存制度,为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未年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分析。 1、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调的是“犯罪时”,即使判决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仍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判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虽然不是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3、封存内容。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一是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二是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 4、封存效力。一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外;二是封存将持续有效,即使启封查询后,仍然处于封存的状态。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困境 法律的有效性与立法程序和法律文化存在着密切联系,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程度如何,是尊重还是背离社会事实,能否合理引导社会事实,这是现代法律能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问题是与现行法律矛盾和社会公众的认同不够。 1、与法律、规章冲突。《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律师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职业证书。”《法官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其他职业法规也都进行了职业限制,这些法律冲突导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流于形式,落地困难,保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效果有限。 2、与人事档案制度等管理制度冲突。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我国重要管理制度包括学习、工作、思想、经历等个人信息都将通过书面形式保存于档案之中,以待国家单位需要随时查阅。犯罪记录会在个人档案中永远保存。同时公安机关建立了全国性的犯罪记录登记和查询系统,可以查阅所有犯罪人信息。 3、与升学、就业、参军等政策冲突。法律规定免除未成年人犯罪人报告犯罪记录的义务,在升学、就业、参军过程中他们就不应受歧视。事实上,学校、国家单位、部队都要进行严格政审。虽然法律规定犯罪纪录封存,但通过政审仍可以了解到这一情况,导致未成年犯罪在升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受到歧视。 4、职能部门权责不明。《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只有制度框架,没有细致规定。法律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由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依职权进行,权责界定不清,容易导致审查标准不一、信息监管乏力、信息泄露风险高等问题。此外,现行法律规定多为义务性规定,缺乏责任性规定,对违反封存法律违法查询和泄露信息的行为缺乏追责规定。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路径 为落实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缓解制度理想与现实困境之间的冲突与差距,促进制度与现实融合。笔者认为,必须从限制查询权力和规范执行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限制查询权力 1、限定查询主体。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使用,必须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才能查询使用;查询主体应是单位,个人不得查询。单位查询应限定查询程序和查询人员,严格内部程序,一旦泄露,严格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2、限定保管、批准权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应统一由专门部门保存、管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独立行使审核查询申请权,不符合查询条件,可拒绝查询单位的查询请求。 3、限定查询事由。要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须有足够合理的理由。例如刑事案件的侦查需要,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员聘用审查,否则禁止查询。 4、限定查询期限和内容。犯罪行为应分级管理。犯罪危害性极大的,可以设定无期限查询;犯罪危害不大的,应设定在一定时限、一定范围内查询,经过特定时间,不再接受查询。禁业限制应当细化,比如侵财型犯罪,对于经济领域外职业审查请求,不予查询。(二)、落实责任,设立违法救济路径 1、规范启动程序。司法机关依职权封存犯罪记录,不需要未成年人申请,同时应规定未成年人申请权和监督权。封存犯罪记录是义务,申请封存犯罪是权利,建立追责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及个人。 2、设立分级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分级查询管理。根据罪行严重程度建立分级制度,规定年限、用途分级筛查、分别告知。满一定年限后完全封存,不再公布。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依法曾经受过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将其犯罪记录实行封存保管的制度。 第三条对犯罪记录实行封存的,记录该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材料由办案机关严格保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未成年犯罪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为原则,以不适用为例外,全面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五条未成年犯罪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申请封存犯罪记录: (一)户籍所在地为沙湾区辖区内的; (二)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三)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但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除外;

(四)经过本办法规定的考验期限没有重新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告知未成年犯罪人及其监护人有提起封存犯罪记录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封存犯罪记录的应由本人或者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提出。 第八条申请封存犯罪记录,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罚通过以下考验期提出申请: (一)对于被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考验期为在作出决定或判决六个月; (二)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的,考验期为执行期满后一年; (三)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执行期满后三年 第九条因具有升学及毕业后首次就业情形的,考验期可以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但不得少于原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申请封存犯罪记录应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并同时提交判决书、裁定书、保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刑罚执行完毕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原决定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资料后,应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经审

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一项刑事政策。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立法机关颁布施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一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及有关工作规定。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多,年龄呈低龄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少年犯罪具有不顾后果、不择地点和时间的放任性和随意性,特别是结伙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格打击、惩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可塑性大,他们年少,渴望美好的前途,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犯罪原因主客观交错,主观恶性不深,有改造的基础。对他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司法保护是完全必要并符合实际的。

执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但是,笔者从办案实践中感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失足少年的帮助、挽救,影响了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作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从而将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对此问题需要重视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笔者现略陈管见,与同行商榷。 一、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刑罚处罚的面过宽 1、认定犯罪构成与成年人没有区别。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的不同特点,简单的按犯罪构成来认定,使一些可以不定罪的定了罪。特别是抢劫罪,对未成年人来说罪与非罪在某些行为上争论很大,我国《刑法》规定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所以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特别多。以2002年为例,我县公安局提请批捕的未成年人100名,其中以抢劫定性的87名,占87%.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61名,以抢劫定性的52名,占86%.当然,这些案件大多是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但笔者认为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浅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10670773.html, 浅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周季云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对于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丰富,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同于前科消灭制度,但更符合我国现实状况。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回归社会 Abstract: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is a new system which is established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2). I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juvenile defendants.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has its rich contents and is the rationality of its existence.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is different from criminal record abolition system,but it is accord with our country’s present situation. Key words: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criminal record abolition system;discretionary evidence of sentencing; returning to society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1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犯罪记录报告义务的免除将会保护未成年犯人权,有利于其重回社会。作为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刑法的顺利实施,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 制度。该制度的确立,符合国际社会愈加重视未成年人权保障的趋势,践行了《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少年自由准则》等我国所签署的国际规则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的要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是法律制度的进步,更体现了社会观念的转变。 一、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就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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