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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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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及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试行)

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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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推进电动汽车广泛应用,指导和规范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要求、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运行及维护。

本技术要求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小组审议批准。

本技术要求由起草小组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技术要求的起草小组成员:成都市经信委、成都市建委、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质监局、成都市安监局、成都市房管局、成都市环保局、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成都市消防支队、成都供电公司、成都市蓉城管线公司、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成都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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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4)

2 术语和定义 (5)

3 基本规定 (7)

4 设置要求 (9)

4.1 设置规则 (9)

4.2配建标准 (10)

5 设施设备 (12)

5.1充电设备 (12)

5.2 供配电系统 (14)

5.3 计量计费系统 (18)

5.4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18)

6 施工安装 (20)

6.1 基本要求 (20)

6.2安装设计 (21)

6.3充电设备土建施工基本要求 (22)

6.4充配电设备电气施工安装基本要求 (22)

6.5设施防护 (24)

6.6 消防及安全 (24)

7 运行及维护 (26)

7.1 一般规定 (26)

7.2 运行服务 (26)

7.3 维护保养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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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的设置,制定本技术要求。

1.0.2本要求规定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技术要求,适用于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设。

1.0.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除满足本要求外,尚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如果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涉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新的相关国家标准,本要求规定内容对标国家标准执行落实。

1.0.4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

1.0.5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区域总体规划、停车场建设规划以及配电网建设相协调,符合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宜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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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定义

2.0.1 充电设施 Charging swap infrastructure

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电源、配套和附属设施等。

自用充电设施,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公交场站、客运站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单位公务车辆、员工车辆、专用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公园、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0.2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2.0.3充电站 Char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1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

2.0.4 充电系统 Charging systems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系统。

2.0.5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2.0.6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2.0.7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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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8车载充电机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

2.0.9群充电系统 multi- Charging systems

多组充电模块并联,充电核心单元集中布置,分散输出的充电系统。

2.0.10区域充电控制柜 Regional Charging control cabinet

可满足局部若干车位充电需求的控制柜就近给充电单元提供电源或预留电源。

2.0.11充电单元 Charging Unit

满足单个车位充电需求的交流充电设备或非车载充电设备。

2.0.12 供电系统 Power supply system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总称。

2.0.13供电半径 Power supply radius

从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到其供电的最远负荷点之间的线路长度。

2.0.14电源接入点 Power point of access

包括配电室或箱变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及其它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出线处。

2.0.15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Charging oper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具备计费,调度等营运功能,基于网络云端数据平台负责与充电基础设施通讯,实时获取和记录充电设备状态信息的同时并对充电设备进行操作的网络平台。

2.0.16负荷调度 Load management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为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实时进行的充电系统输出符合调整的控制管理方式。

2.0.17 有序充电 Orderly charging

通过硬件设备及配套软件,实现对电动汽车充电的管控,避免负荷叠加,改善配电网负荷特性,提高配电网运行经济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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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备类型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充电设备按充电功率、充电充满时间可分为慢速充电设备和快速充电设备。

2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设备和壁挂式充电设备。

3按输出电流可分为直流充电设备、交流充电设备和交、直流一体充电设备。

4按充电接口数可分为一设备一充和一设备多充。

5 按充电形式划分,可分为单充、群充。

6按充电设备结构组成划分,可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

3.0.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

1 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及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3.0.3 充电设施的配建与设计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3.0.4 充电设施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施工时,应符合《成都市市政管理设施标准图集与技术指引》(DB510100/T 201-2016),并做好行人通行安全保障和遇水漏电保护,确保行人通行安全。

3.0.5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应按照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定执行。应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做好建设及运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0.6 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3.0.7 充电设备(包括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志或型式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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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充电设施应具备通过CAN或工业以太网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

3.0.9 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条件允许时监控充电车辆安全。

3.0.10 充电设备应符合《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 18487和《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等的规定。

3.0.11 充电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考虑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考虑以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

3.0.12 充电站根据情况设置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满足

4.10章节相关要求。

3.0.13 既有建筑配建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原则上利用已有配电设施,采用单相或三相电源进行供电;当已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容量要求时,应进行增容改造或采用有序充电等方式降低充电容量需求。

3.0.14 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3.0.15 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调试。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B 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标准》和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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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置要求

4.1 设置规则

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充电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 居住建筑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较低比例的快充设备。

3 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根据需求设置专用或公用充电设备。

4.1.2 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特大、大型停车场(库)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口处。

4.1.3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

2 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

3充电设施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4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 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6 充电设备总平布置应综合考虑火灾逃生,电力设施布置,居民充电便利等因素,

宜按总体分散、局部集中原则的布置。

4.1.4 低压配电柜与充电设备、末端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在停车位后面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停车车挡。

4.1.5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6m。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尾端时,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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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4m,当受场地限制不满足净距离要求时,充电设备宜安装在车位线外,同时通过安装车挡的方式防止充电设备遭受撞击,车挡器安装应符合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4.1.6 低压开关柜与充电设备可安装在同一配电室内。

4.1.7 当受到建设场地限制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适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

4.1.8充电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指示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

1充电场站引导标识应设置在停车场附属建筑明显位置。

2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3停车充电标识应在停车位地面或上方设置。

4.1.9 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4.2配建标准

4.2.1 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做法参照表4.2.1执行。

表4.2-1 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做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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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充电车位需要随土建工程竣工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不具备后期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随建筑主体施工同期建设;具备后期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根据后期充电设施安装需求配套实施。

3混合类用地应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分类配置充电基础设施。

4既有建筑物充电设施的建设可参照本表实施。

5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 1个的按 1 个计算。

6不同性质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应结合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配建不同比例的电动汽车停车车位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应满足本表的要求。

4.2.2 加油充电共建站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516-2012的要求,保证加油车辆与充电车辆的交通组织顺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以快速充电设施为主。充电设施应视为丙类物品生产厂房:

1新建加油站中宜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充充电设施。

2占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加油站具备改建为加油充电共建站的条件,宜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速充电设施。

4.2.3 公交、环卫等专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在其专用场站内可建设充电站或设置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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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施设备

5.1充电设备

5.1.1一般要求

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必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符合标准的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型式试验报告;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志。

2 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 充电桩供电电缆应置于可以抵抗车轮碾压能力的结构、或者地下预置电缆沟中。电缆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4 室外充电设备应安装距地面20cm及以上的基础底座上,其基础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以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

5 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0.8m。

6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采用220V/380V交流电压,单相交流充电设备额定电流不宜大于32A,三相交流充电设备额定电流不宜大于63A。

7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

8室内安装充电桩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内有淋水风险以及在室外安装的充电桩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9充电桩的输入侧应具备过压保护功能、输出侧应具备过压、欠压保护功能,具备输出过电流和短路保护功能,并有告警提示。

10 充电设备应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有效。

11 充电设备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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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交流充电桩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要求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的相关规定。

2桩体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3人机交互、刷卡付费、通信、安全防护和自检等功能,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的相关规定。

4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的相关规定。

5充电插座应符合《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2的相关规定。

6交流充电桩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 的相关规定。上述性能验收测试由制造单位提供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

7交流充电桩应考虑分散布点安装的要求,桩体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

5.1.3非车载充电机的竣工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要求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的相关规定。

2充电、通信、人机交互、历史记录与查询、保护和报警等功能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的相关规定。

3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的相关规定。

4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NB/T 33003的相关规定。

5非车载充电机与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NB/T 33007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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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的相关规定。

7 充电场站充电设备应按照《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7930规定的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8非车载充电机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 29318的相关规定。上述性能验收测试由制造单位提供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

5.2 供配电系统

5.2.1 一般要求

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 50966、《供配电系统设计标准》GB 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标准》GB 50053、《低压配电设计标准》GB 50054的有关规定。

2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电、照明、监控、办公等用电设备的负荷需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3电动汽车充电负荷宜按三级考虑。

4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大于100kW且布置相对集中时宜单独设置变压器。

5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 系统。

6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

7 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场站,宜采用中压接入箱式变电站供电方式,并设置相应安全设施,为提高空间利用率,箱式变压器宜与充电设备集成安装。

8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专用的供电回路。

9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宜具备错峰安全控制功能,通过采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流电压数据,利用充电设施的硬件系统及负荷调度的软件系统,实现错峰安全控制功能。

10充电场站应根据地区情况设置分时错峰充电功能,即充电系统能根据电网峰谷平尖的特性和车辆充电的需求,执行不同的充电策略,根据电网的运行规律鼓励电动汽车错峰充电,鼓励充电设施运营方设置储能装置,实现充放电功能,配合电网侧的协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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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应根据电动汽车规模的发展适度超前,应避免反复扩容。

12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可参照《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做法一览表》执行。

13在既有住宅小区进行电力容量扩容申请时,应考虑满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的电力容量需求。

14 既有住宅小区现有变压器容量充足时宜增设专用的电动汽车充电桩低压供电线路。无法增设时,可通过已有低压干线供电,但应对线路进行载流能力校验;若无法对电源线路进行扩容,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应采取有序充电方式,在保证供电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5.2.2 计算负荷

1充电设备负荷容量S N主要根据充电站内充电机的输入容量S、充电机数量N、充电机同时工作系数K、功率因数cosφ决定。

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

式中:P——充电机的输出功率;

S——充电机的输入容量;

cosφ——充电机功率因数,取0.95

η——充电机效率,取0.9

充电设备输入总容量为:充电机同时工作系数K,由充电机实际使用情况和数量决定,取值范围0.2~0.8。

2供电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同时系数,同时系数取值可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取值:1)采用单体充电设备,一对一充电,没有统一负荷调度,无法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应按0.8取值。

2)采用群体充电设施,具有负荷调度功能,可以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可按

表5.1.2取值。

表5.1.2 有序充电负荷同时系数表

充电桩数量 6 12 18 24 36 50 100 150及以上

同时系数0.8 0.6 0.45 0.4 0.35 0.3 0.25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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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供电电源要求

1 充电设施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

2)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10%。

3)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5%。

2 充电系统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的相关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机所产生的谐波分量,应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 29316中的规定;当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正选畸变率时,应装设谐波治理设备和技术措施进行改善;谐波监测点应为充电设施接入点;当不能满足公用电网谐波限值的要求时,应在充电站低压母线侧或向充电桩供电的配电站加装滤波装置。

3当充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满足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要求时,可不加装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当充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

1)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系统,应设置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

2)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应考虑直流充电设备待机时为容性负荷的特性,

宜采用SVG,实现自动投切,应保证在运行时变压器10(20)kV侧功率因数不

低于0.9。

3)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4)无功补偿装置中的有关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置,能有效消除谐波对电网的影响和电力系统谐波电压的放大作用,同时避免产生谐振。

4 变电站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

5 当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上,充电设施容量大于或等于630kVA时,应根据行业标准《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技术管理规定》DL/T 1198及《干扰性用户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范》DL/T 1344的相关规定在规划设计阶段开展充电设施接入电网电能质量影响预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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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配电要求

1 充电设施配电:

1)充电设施的高压、低压配电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2)采用整流变压器时,充电机的两个低压线路分别接入整流变压器低压两个绕组

系统。其他三相用电设备应均衡分配在整流变压器低压侧两个绕组,照明等单相

用电设备应接于星形结线绕组侧,各单相负荷应均衡设置。

3)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联结方式应为Dyn11。

4)低压进线断路器宜采用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并

具有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不宜设置失(低)压

脱扣装置。

5)低压进出线开关、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来自不同电源的低压进线断路器和

低压分段断路器之间应设机械闭锁和电气联锁装置,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

6)充电设施开关柜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维修或少维护的产品,高压配电装

置宜采用组合电器开关柜。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kV A及以下、干

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kV A及以下,箱变额定容量为500kV A及以下,变压器

回路宜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kV A

以上、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kV A以上,箱变额定容量为500kV A以上,变

压器回路宜选用带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单元。低压开关柜宜采用金属封闭抽出式开

关柜。

7)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标准》的有关规

定。

8)多台交流充电设备的电源接线应考虑供电电源的三相平衡。

9)充电桩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2 配电线路及敷设:

1)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2)高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外护套阻燃等级宜选用A级阻燃,低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外护套阻燃等级宜选用C级阻燃,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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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三相负荷不平衡的情况下,低压线缆的中性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截面。

4)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校验线路允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

5)电缆敷设应满足《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相关要求。

5.3 计量计费系统

5.3.1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计费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源提供单位之间的计量计费、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5.3.2交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的要求,非车载电机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能计量》GB/T 29318的要求。

5.3.3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标准》 GB/T 50063和《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5137有关规定。电能表宜采用过载4倍及以上电子化、低损耗电子式电能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四线电能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三线电能表。

5.3.4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计量计费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

5.3.5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计量装置应连接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输出端和被充电电

动汽车之间,电能计量装置和被充电电动汽车蓄电池之间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5.3.6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

5.3.7充电设备在投运前应由具备计量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抽查校准,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5.4充电运营管理平台

5.4.1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宜支持各类充电启动方式,包括扫码、刷卡、车充识别、调度充电等。

5.4.2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宜具备在线充值支付功能,支持移动支付、银联卡等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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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支持峰谷计量、计费,支持定制化计费策略。

5.4.4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宜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支持充值、退款、对账、记账和报表分析等功能。

5.4.5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符合T/CEC102.1《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标准,满足符合该标准的不同充电运营企业、不同区域的充电服务设施、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5.4.6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能够实时监控充电站状态,包括充电机工作状态(充电、空闲、离线、故障)、充电枪状态(已与车辆连接、未与车辆连接)、充电状态(正在充电、已充满)、三相输入电压/电流/功率、输出电压/电流/功率、BMS请求电压/电流、BMS监测电压/电流、电池组最高/最低温度、单体最高电池电压、停止充电原因、故障信息等。

5.4.7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充电记录统计功能。包括订单编号、电站编号、电站名称、终端名称、运营公司、电站类型、场站类型、收费标准、结算公司、充电开始、结束时间、充电电量、订单费用、订单状态等。

5.4.8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远程停止充电的功能。

5.4.9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安全预警功能,能以邮件/消息等方式发送预警通知。

5.4.10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完善的功能权限和数据权限管理功能,能够分级设置不同用户的权限等级。

5.4.11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记录系统内任何操作记录的日志功能。

5.4.12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能接入各级政府(市、省、国家)充电设施运行监控平台,上传充电站的基本信息,充电设施的实时状态以及充电订单等数据。

5.4.13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5.4.14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可靠性应达到99.9%,提供7天×24小时的连续运行保障,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大于2000小时,平均故障修复时间小于2小时。

5.4.15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有时钟同步功能,以保证系统与设备时间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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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安装

6.1 基本要求

6.1.1 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1.2 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资质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关规定。

6.1.3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要求的资格和作业操作证。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准。

6.1.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6.1.5 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妥善保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1.6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6.1.7 充电设施的竣工必须符合电力建设施工、质量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充电设施投运后稳定、安全可靠地运行。

6.1.8 施工承包商应按照相关施工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6.1.9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进行项目安全管理,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编制项目安全管理方案。

6.1.10 建设项目各个相关方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单位对施工安全负主要责任,充电设施建设单位负责总体协调、监督。

6.1.11 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监督,监督其施工安全方案、配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情况。

6.1.12 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承包商应针对每个项目存在的危险源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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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XX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推XX 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根据《XX市发改委关于印发XX市2019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X市发改能源字〔2019〕X号)和《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XX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9年底,全县争取建成各类充电桩XXX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XXX个,自用桩XXX个),建成3个以上示范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建直流快充桩5根以上、新建交流慢充桩15根以上;新建直流快充桩10根以上;新建交流慢充桩20根以上),满足超过420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底,累计完成规划布局公共充电站1座,

各类充电桩1575个(其中公交车80个、环卫车10个、公务车21个、公用桩68个、城际充电桩16个、自用桩1380个),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三、充电桩建设模式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用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国省道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配置要求 根据《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布局,我县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施工标准

苏州帕斯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施工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vehicle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point 2018 - 02- 02编制2018 - 02 - 实施苏州帕斯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标准引用文件 3 名词术语 4 总则 5 充电站和充电桩的组成和功能 5.1充电站的组成和功能 5.2充电桩的组成和功能 5 充电站的规模和类型 5.1充电站规模 5.2充电站类型 5.3充电机配置 5.4公共充电站的设置 6 充电站选址和充电桩设置 6.1充电站选址 6.2充电桩设置 6.3充电站布置 6.4充电机和充电桩技术要求 7 负荷等级与供电电源 7.1负荷及负荷等级 7.3供电电源要求 8 充电站和充电桩配电系统 8.1主要电气设备的选择 8.2充电站配电系统 8.3充电桩配电系统 8.4配电线路及敷设 9电能质量的要求 9.1电压偏差要求 10电气照明 10.1照度标准

10.3照明种类 11防雷与接地 11.1一般要求 11.2接地要求 12电气测量和计量 12.1一般要求 12.2表计的设置 13充电站安全防护 13.1消防及安全 13.2噪音限值 13.3标志标识 14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14.1土建专业 14.2通风专业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延伸供电服务价值链,指导和规范电动汽车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由苏州帕斯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国内外研究现况及发展趋势

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国内外研究现况及发展趋势 班级: 姓名: 学号:

摘要:对国内外电动汽车、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规划布局等方面现状进行了研究,并对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国内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发展状况,对未来我国电动汽车发展前景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是电网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以及未来发展机遇。 关键词:电动汽车充电技术研究现状发展趋势 1.前言 电动汽车是全部或部分由电能驱动电机作为动力系统的汽车,按照目前技术的发展方向或者车辆驱动原理,可划分为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三种类型。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攻克了一系列关键技术难题,在部分领域已实现了与日美欧等国同步发展。目前我国发展电动汽车已具有消费市场规模大、制造成本低、技术取得局部突破、资源保障能力强的四大优势。在技术突破和政策扶持的双重刺激下,我国电动汽车已处于市场引爆的临界点,预计未来两年电动汽车的市场规模和生产规模将迅速扩大,电动汽车将进入快速成长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电动汽车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发展。 1 电动汽车充电的基本方式 目前常用的电动汽车充电方式有慢充、快充和快换三种: (1) 慢充方式。慢充一般以较小交流电流进行充电,充电时间通常为6~10 h,慢充方式一般利用晚间进行充电,充电时可以采用晚间低谷电价,有利于降低充电成本,但是难以满足使用者紧急或者长距离行驶需求。慢充一般采用单相220V/16A 交流电源,通过车载充电器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车载充电器可采用国标三口插座,基本不存在接口标准的问题。电动汽车慢充一般通过充电桩进行。 (2) 快充方式。快充又称应急充电,以较大直流电流在20 min 至1 h 内,为电动汽车提供短时充电服务,快充方式可以解决续航里程不足时电能补给问题,但是对电池寿命有影响,因电流较大,对技术、安全性要求也较高。快充的特点是高电压、大电流,充电时间短(约1 h)。目前,这种充电方式的充电插口的针脚定义、电压、电流值、控制协议等均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国际标准,已投入使用的充电机和电动车电池充电插口均由各生产厂家自定,世界各国都在积极争夺标准的制订权,各大电动汽车厂家也纷纷抢先投放产品,抢占市场、提高占有率,试图使多数充电站不得不采用其充电设备,从而成为事实标准。快充方式主要在充电站中进行。 (3) 快换方式。快换则是通过直接更换车载电池的方式补充电能,换电时间与燃油汽车加油时间相近,大约需要5~10 min。快换方式最为便捷,但是需要电动汽车和车载电池实现标准化,而且快换过程中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快换可以在充电站也可在专用电池更换站完成。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电动车电池不需现场充电,更换电池时间较短,但要求电池的外形、容量等参数完全统一,同时,还要求电动汽车的构造设计能满足更换电池的方便性、快捷性。 2 国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状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加大建设力度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深圳大厦充电桩建设方案

深圳大厦充电桩建设方 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深圳****大厦充电桩建设方案一、充电桩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世界能源需求的不断攀升,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汽车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也是城市的主要污染源。电动汽车产业在新能源背景下蓄势勃发,已经成为流行最广、节能环保的绿色出行交通工具。 新能源汽车作为新的产业,整个产业还处于发展初期。现在整个行业都面临着有充电桩没有电动汽车充电或有电动汽车没有充电桩的尴尬局面。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初期,建设越多的充电桩意味着亏损越多,导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非常缓慢。 为了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国家和各地方出台了房地产项目中充电桩建设的强制措施,这样就出现前期投入建设充电桩较多,但是充电的新能源汽车比较少,投资收益比非常不理想的情况。 随着电动汽车的逐渐推广,公共充电站数量也会随国家政策导向逐年增加,当写字楼或大型商圈周围遍布充电设备时,运营商之间竞争会更加激烈,为吸引客户前来充电、入驻大厦,减免充电服务费甚至免费充电会成为一种充电桩运营的趋势。 在投资收益比不理想甚至将来面临零收益的情况下,如何维持充电桩运营、实现整体性的盈利就成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公司提供充电设备为附带32寸液晶显示屏充电桩,在解决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同时,还可投放充电桩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须知、停车指示、服务推送以及符合业主及物业品牌要求的商业广告等内容。通过广告运营可以获得较大收益,从而大幅降低充电桩运营成本,实现盈利。 二、充电桩设计方案 2.1设计原则 根据现场勘查,项目停车位数量:140个,需要配置6台充电桩,暂时确定充电桩数量(6台);结合广告受众人群流量大小,广告桩安装位置优先选择靠近人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必要性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必要性 1.1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的背景 政策背景: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已列入各主要国家重要发展战略;作为全球金融危机过后新一轮经济增长的突破口和实现交通能源转型的根本途径,已经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和汽车制造厂商共同的战略选择。世界汽车产业进入了全面的交通能源转型时期,电动汽车进入了加速发展的新阶段。 对于纯电动汽车的研究,我国在政策上给予了必要的重视,同时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十五”期间,电动汽车就列入国家“863”计划科技重大专项。2009年元月,科技部、财政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启动“十城千辆”计划,主要内容是:通过提供财政补贴,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每年发展10个城市,每个城市推出1000辆新能源汽车开展示范运行,涉及这些大中城市公交、出租、公务、市政、邮政等领域,力争使全国新能源汽车的运营规模到2012年占到汽车市场份额的10%。200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提出到2011年我国要形成50万辆纯电动、充电式混合动力和普通型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产能,新能源汽车销量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5%左右;至2015年,我国纯电动汽车保有量有望达到266万辆,全年将新增电力需求在212亿kWh。截至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两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涉及24种车型。

社会背景:我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的重要时期,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居民积蓄不断增多,外出旅游、商务活动等日益活跃,私家车需求数量急剧增加,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也不断刷新纪录。在此背景下,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具有广阔的市场和便利的条件。 生态背景:近年来,党和国家日益重视科学发展,原来以破坏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日渐被科学发展观所取代,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成为国家一项发展战略。 科技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成熟,制约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关键技术已经被攻破,新能源电动汽车技术日臻成熟: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的研发取得一定的突破,电动汽车整车控制系统及电池管理系统成功应用于实际。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是以电动车的生产、运行为核心的高技术产业群,这样的一个产业群包括电动车、电动机、电控系统,动力电池、电源管理、能量回收;还有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膜的制作工艺;以及电池回收、电池复用、资源再生,最后还包括供电系统、充电设施、充电服务。 汽车产业是践行“低碳”经济的重要领地。在各种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的角逐中,电动汽车已经成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力方向。当电动汽车产业化条件日趋成熟,产业链蕴藏的巨大商机也将同时浮出水面。 1.2 广西区电动汽车发展现状 我区汽车工业已突破汽车整车产量百万辆大关,配套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近年来,广西汽车产业在新能源汽车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广西玉柴机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发表时间:2018-08-22T10:33:09.093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14期作者:刘畅 [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动汽车的数量逐渐增加,在国家层面对于电动汽车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高。在本文中,首先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存在的挑战进行了概述,并对其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动汽车的数量逐渐增加,在国家层面对于电动汽车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高。在本文中,首先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存在的挑战进行了概述,并对其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1.引言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在我国电动汽车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电动汽车的发展。然而,电动汽车的普及离不开相应的充电设施。在当前阶段,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样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电动汽车生产商、部件供应商及消费者三者间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彼此间相互依存,形成了产业内的竞争局面。二是电动汽车生产商需要面临其它节能减排产品的巨大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产业间的竞争压力。因此,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2.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迫性 现阶段,电动汽车的规模化发展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其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成本及相应的补贴政策的缺失使得项目的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此外,一个更让人痛心的事情就是已有的充电站使用效率不高及经常出现闲置。对于消费者来说,电动汽车的里程问题、充电配套设施不完善使得消费者不敢购买电动汽车,进而使得电动汽车的市场推广始终处于一种缓慢的状况中。因此,电动汽车充电困难和充电站闲置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因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十分迫切的任务。 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经营特性 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三个类型。项目的属性决定其投资主体、运作形式及筹资途径,此外,项目的可经营或经营系数可以通过政策的更新来实现改变,也就是说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只是不同条件下呈现的不同状态。因此,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是可以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实现相互转化的(见图1)。举个例子,假如电动汽车的充电费用与普通的电价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充电站充电不需要花费其它的费用,这就使得充电站变成了一种非经营性项目。此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充电市场需求、收费定价制度、充电技术、融资机制和政策等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充电基础设施的经营性。 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的挑战 3.1充电设施数量比较少 虽然近年来,在我国东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中电动汽车得到了比较迅速的发展,但是,在中西部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数量是比较少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多数电动汽车充电桩均是以私人的形式建设的,没有形成规模化与体系化。因此,就很难使当地电动汽车的充电需要得以满足。 3.2投资回报比较低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在实际建设的初期必须要对大量的资金进行投入。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于充电设施建设相关的鼓励政策相继发布,使得大量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工作进行了开展,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为当地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了方便。现阶段,我国电动汽车尚未得到普及,因此,大部分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利用效率普遍偏低,从而使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得不到较大的回报。正是因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投资回报比较低,因此,很多企业望而却步。 3.3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 为了使电动汽车行业得以长足发展,国家专门制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地区政府未对相应的简化流程进行制定,也没有对相应的鼓励办法进行出台。在执行政府文件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单位不予配合,甚至存在大多数的投资者不敢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除此之外,现阶段,在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体制不健全,认识片面等问题。 3.4市政规划协调问题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实际建设期间会对一定规模的土地进行占用,同时也会对公共停车场、电力等各个方面的原因进行涉及,这就有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 2020)2015109

附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2015-2020年)

目录 一、前言 (1) 二、发展基础 (1) 三、问题挑战 (3) 四、需求预测 (5) 五、指导思想与原则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基本原则 (6) 六、发展目标 (8) (一)总体目标 (8) (二)分区域建设目标 (11) (三)分场所建设目标 (12) 七、重点任务 (14)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14)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16) (三)加快标准完善与技术创新 (17)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18) (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19) 八、保障措施 (20)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特制定本指南,期限为2015-2020年。 二、发展基础 “十二五”以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除部分大型央企外,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逐步参与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780座,交直流充电桩3.1万个,为超过12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

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1)满足《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典型设计》中对交流充电装置技术指标的要求; (2)交流充电桩采用单桩单充式结构,每个充电接口提供AC220V/7kW的交流供电能力; (3)具备对充电桩运行状态的综合测控保护能力如运行状态监测、故障状态监测、充电计量和充电过程的联动控制、短路保护、过流保护等; (4)设置指示灯、数码管显示器或触摸屏,显示运行状态; (5)设置急停开关、操作按键等必需的操作接口; (6)预留交流三相四线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的表位,进行交流充电计量; (7)设置刷卡机,支持IC卡付费方式,并配置打印机,提供票据打印功能; (8)具备过/欠压报警、充电接口的连接状态判断、联锁等功能; (9)提供完善的通讯功能,采用GPRS及以太网接口,可根据需要上传交流充电桩的运行状态参数,接 受远程控制命令。 应遵循的主要标准 电动汽车技术标准: GB/T18487.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 GB/T18487.2-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GB/T18487.3-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充电机(站)》 GB/T20234-2006《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要求》 电气技术标准: GB/T17215.322-2008《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 GB17625.2-2007《电磁兼容限值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GB17625.3-2000《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GJB3855-1999《智能充电机通用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标准: Q/GDW399-2009《电动汽车交流供电装置电气接口规范》 Q/GDW400-2009《电动汽车充放电计费装置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

AA县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AA县BB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概况 (1) 1.2编制依据 (5) 1.3结论 (7)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8) 2.1项目建设背景 (8)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3) 第三章市场分析 (16) 3.1市场现状分析 (16) 3.2市场前景 (18) 第四章项目区概况及场址选择 (20) 4.1项目区概况 (20) 4.2场址选择 (21) 第五章技术、设备方案、工程方案 (23) 5.1技术方案 (23) 5.2工程方案 (29) 5.3设备方案 (30) 第六章总图布置与公用工程 (32) 6.1总图布置 (32) 6.2公用工程 (33) 第七章节能节水措施 (37) 7.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37) 7.2能源消耗状况 (38) 7.3节能措施 (38) 7.3节水措施 (39) 7.4节能管理 (40) 第八章环境保护 (41) 8.1环境保护依据 (41) 8.2主要污染物及环保措施 (41) 8.3环境保护结论 (45) 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46) 9.1劳动安全卫生 (46) 9.2消防设施 (50)

第十章项目管理与实施 (53) 10.1项目管理 (53) 10.2劳动定员 (53) 10.3项目实施安排 (54) 10.4项目招标 (54)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56) 11.1投资估算 (56) 11.2资金筹措 (60) 第十二章效益分析 (61) 12.1经济效益 (61) 12.2社会效益 (63) 第十三章结论与建议 (65) 13.1结论 (65) 13.2建议 (66)

电动汽车充电站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二章控规中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布局与选址 (4) 第三章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设计建设方案 (10) 第四章操作规范 (21) 第五章节能 (28) 第六章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 (29) 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31) 第八章项目实施进度与工程管理 (33) 第九章项目社会效益评价 (34) 第十章充电站(桩)的市场开发价值 (35) 电动汽车充换电站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概述 1.1项目建设的背景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已探明的石油储量越来越少,以及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被大家所认识,对洁净新能源汽车的呼声逐渐高了起来,由此,氢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应运而生。尤其是近几年,蓄电池技术已取得极大突破,充电汽车的广泛使用已由设想逐渐变为现实。在中国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发展是必然的,抢占先机也是企业的制胜之道。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虽有大力倡导,各企业又蠢蠢欲动,但电动汽车走入寻常百姓家不是短期内容易做到的。国家政策可以给(购车补偿、上路等),而电动汽车充电站网则无法短期建,主要原因是给电动汽车快速充电需要瞬时强大的功率电力,常规电网无法满足,必须要建专用充电网络,这涉及整个国家电网改造,国家电网大改造不是小事,耗资巨大,从讨论、立项到成网,非一朝一夕能实现。 能较好的解决快速充电问题的方案是-换电站-利用给汽车更换电池的方法代替漫长的充电过程。一辆汽车需要配备两块电池,当一块电池用完后自动切换到另一块,此时可到换电站将用完的电池换下,装上满电的电池。而换下的电池由电站统一充电和维护,前提是充电站要有相当数量的备用电池。这个方法优点是快速,用户换完电池就可以上路,比加油都快。用这种方法再加上停车场充电桩等辅助手段,相信电动汽车的普及就近在眼前。 1.2国内外发展现状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

中国电动汽车充电桩已达2.8万个标准化仍未完成[摘要] 目前国内已经建成了723座充电站,28000个充电桩。但是产业链条上的各个利益方之间存有矛盾且并不妥协,也缺乏合适实施的统一规则。 充电桩、充电站的建设程度,直接影响着电动汽车的大规模商业化推广,而仅仅增加充电设施的布局并不够,还需建设高效完善的充电服务网络。 事实上,目前有实力的生产厂商都希望自己研究的标准能够代表行业的标准,各家都认为自己掌握了较为核心的技术,并且不会将这些轻易对外开放,都希望公司能够将上游的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到下游充电技术和充电桩建设融于一身,打造一个全产业链的公司。 723座充电站,28000个充电桩。这是工信部关于目前我国国内充电站和充电桩最新的统计。而这两个数字还在快速更新着。 2014年,国际知名电动汽车品牌特斯拉进入中国市场,炫酷的外观和搭载的动力系统给中国消费者和众多汽车企业带去了视觉和思想上的冲击。 随后,新能源汽车企业在沉淀了相当的试验产品后,开始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众多生产商推出各自的电动汽车产品来争夺这个细分的市场。 充电桩、充电站的建设程度,直接影响着电动汽车的大规模商业化推广,而仅仅增加充电设施的布局并不够,还需建设高效完善的充电服务网络。 1月27日,在一次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郑立新对外透露:“2014年新能源汽车得到了快速发展,全年共生产了83900辆新能源汽车。”

产业的蓝海效应自然引起各方的浓厚兴趣。但是记者了解发现,数据快速增长的背后,充电桩行业正进行着“野蛮的生长”。产业链条上的各个利益方之间存有矛盾且并不妥协,也缺乏合适实施的统一规则。 电桩产业:在质疑中快速增长 充电桩和充电站这一重要配套产业的完善将促进电动汽车的发展。和电动汽车产业一样,充电桩在全国的建设也在不断创造着新的记录。 工信部1月27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已经建成了723座充电站,28000个充电桩。其中,国家电网公司建成充换电站618座,充电桩2.4万个。根据十三五规划,预计到2020年,集中式充换电站将增长到1.2万座,分散式充电桩数量更将增长100倍达到450万个。 正是基于“充电设施建设网络化、规模化”的发展理念,1月中旬,国内首个高速公路跨城际快充网络——京沪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全线贯通,成为了充电桩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国家电网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此条高速沿线建成50座快充站,平均单向每50公里一座快充站。每座快充站规划建设4台120千瓦直流充电机、8个充电桩,可同时为8辆电动汽车充电,30分钟内充满(80%电量),先期建设2台充电机、4个充电桩,支持所有符合中国标准的电动汽车充电。 不过,记者从一些特斯拉的车主处证实,京沪高速快速充电网络贯通后,国内一些使用了国电技术的国产电动汽车车友,自发组织了一次体验京沪充电网络的活动,部分路段的高速充电站均不能为电动车充电,并且以失败而告终。因而引发车主质疑“贯通”之说。

【发改方案】武清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发改方案】武清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 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2016年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切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套,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现就推进我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目标,着眼于提升城镇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品质,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与发展,加快公共充电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城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络。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建设布局合理的公共充电服务网络。 (二)加快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三)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把用地规模,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预留发展空间和扩容能力,适应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拟在主要景区、公共停车场、商业中心(超市)、医院、产业园区、镇街及其他有意向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地点新增建设公共充电桩100个以上。拟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重点位置如下: (一)主要景区:北运河郊野公园、绿博园、森林公园等。 (二)公共停车场:逸仙园停车场、家乐一店至五店停车场、城际站停车场、凯旋王国停车场、文化公园停车场、环渤海停车场等。 (三)商业中心(超市):佛罗伦萨小镇、京津时尚广场、友谊商厦、君利大厦等。 (四)医院:区医院、中医院、二院及卫生服务中心等。 (五)产业园区:创业总部基地、开发区高新公寓等。 (六)各镇街、园区规划安装公共充电设施的区域。 (七)其他有意向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地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武清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李文运担任组长,副区长刘广生、曲海富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国网天津武清供电有限公司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2017上半年25省市出台充电设施政策,13省市明确充电补贴标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其发展直接影响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速度。近年来,国家及地方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出台了有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系列政策。 根据国家充电政策要求,多地政府出台了充电相关规划、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补贴和充电标准。据第一电动网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国共有67个省市出台了电动汽车充电规划或补贴,32省市明确充电设施补贴标准。2017年上半年,上海、广州、天津、杭州、成都、海南、福建等25个省市出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西安、杭州、成都、武汉等13个省市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标准。 目前,国家及地方充电政策的出台已有明显效果,根据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统计,截至2017年5月,联盟内成员整车企业总计上报私人充电桩126152个,其中交流充电桩126139个,直流充电桩13个。 截至2017年5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166946个,其中交流充电桩59597个、直流充电桩41275个、交直流一体充电桩66074个,2017年5月较2017 年4月新增公共类充电桩5753个。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月均新增公共类充电设施约7443个,2017年5月同比增长115%。 图表来自中国充电联盟 从城市来看,省级行政区域内所拥有的公共类充电桩数量前十的分别是,北京24730个、广东23739个、上海18914个、江苏18038个、山东14449个、河北8306个、安徽8208个、天津8116个、浙江6814个、湖北5149个。 图表来自中国充电联盟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大亚湾工业贸易发展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

一前言 (1) 二发展基础 (1) (一)发展现状 (3) (二)发展环境 (7) 三问题与挑战 (10) 四需求预测 (13) (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预测 (13) (二)充电设施配置原则 (15) (三)充电设施需求预测 (17) 五指导思想与原则 (20) (一)指导思想 (20) (二)基本原则 (20) 六发展目标 (22) (一)充电设施总体发展目标 (22) (二)充电设施区域布局 (24) 七重点任务 (27) (一)规划实施安排 (27) (二)资金需求 (34) (三)用地需求匡算 (35) (四)用电需求 (36) 八保障措施 (37)

一前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重建基础设施指南(2015-2020)》(发改能源[2015]454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粤发改能电〔2016〕632号)、《关于转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口新国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发改函[2017]383号)、《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惠市发改〔20l4〕349号)、《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等规划意见及指南要求,特制定本规划。规划年限为2016-2020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完善,汽车保有量近年来持续攀升,而在车辆类型中,电动汽车则是近年来发展最受关注,发展速度较快的车类,电动汽车的发展不仅可加快燃油车辆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在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

电动汽车个人充电桩安装申请(物业专用)全套模板资料

充电桩安装申请 尊敬的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各位领导: 为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理念,减少北京雾霾天气尽一份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家已于年月日购买了新能源小客车(车型:_______)一辆。现申请在自有车位()旁边的立柱上安装个人充电桩。安装单位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北京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恳请物业公司领导支持并在相关表格上盖章。 业主:__________ 2016 年月日 附件: 一、车位证明:车位转让协议书、收据、车位使用协议书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车位照片 四、充电设施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五、相关政策文件

附:相关政策文件: 【政策导语】: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 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小区物 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予支持和配合。供电公司必须在 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答复;而充电设施建设 企业根据供电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 工作。 05月28日讯,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经信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下称《细则》),要求北京的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商、物业公司等部门,配合北京消费者的自用充施建设。此《细则》将有助于帮助解决充电桩安装中的难题。 《细则》中明确指出,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予支持和配合。供电公司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答复;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根据供电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原则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原则 1.1 系统条件 (1)充电站规模及服务车辆类型 以下仅作典型方案规模,具体安装数量需根据工程特点和项目情况进行调整。 城市公共充电站:非车载快充,以12个充电车位为一个标准模块,主要服务于城市小型电动汽车; 高速路充电设施:非车载快充,一期充电车位4个,以2个为一个标准模块,远期可扩展为8个;主要服务于高速公路小型电动汽车,城市快速路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也可作为城市公共充电站的补充选择; 停车场充电设施:典设以交流充电桩为例进行设计,当功率需求与直流充电相当时,也可采用直流充电桩,车位按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典型设计按5个充电桩为一个标准模块。 (2)充电机配置 根据充电对象及充电能力,典设方案暂按非车载充电机不大于60kW(DC350-750V,120A),一体机,一机一充考虑,当充电电流超过120A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南方电网设备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其他规格的充电机,包括分体结构型式,一机双充等;交流充电桩按AC380V,16A\32A\63A 进行配置。 (3)供配电部分建设规模 箱式变压器:优先选择630kVA、800kVA变压器,具体需根据充电机的数量和目前充电负荷水平核算变压器容量。设计图纸参照南网V2.0《10kV箱式变电站标准设计》执行,接入电源为20kV 的按专用模块执行。 注:结合充电站站址的具体情况,亦可选用台架变压器,台架变压器相关设计参照南网V2.0《10kV台架变标准设计》执行。 输入系统电压:典型方案为10kV;也可根据区域电网中压系统电压确定 10kV进线:1回; 380V出线:8~12回。 (4)系统通信 系统通信:典型设计仅开列站内通信设备,监控数据上传主要采用无线公网、专用光纤通信。光纤通信需根据系统条件和充电站具体情况开展专项设计,投资计入单项工程。 1.2 站址条件 (1)充电站站址的选择要求: 1)站址的选择应避开重要公共建筑物,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无冲突。 2)充电站的选址应结合城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与配网现状和近远期规划密切结合,以满足充电站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电网对充电站电能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3)充电站选址应便于站用电源的取得,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 4)公共充电站应选择在进出车便利的场所,不宜选择在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充电站进出口宜与城市主次干道相连。 5)新建充电站应充分利用临近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 6)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在满足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前提下,尽量靠近服务区。 7)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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