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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普法与依法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普法与依法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普法与依法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普法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2004年市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要

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湖委办通[2004]20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17

【实施日期】2004.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普法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2004年市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委办通[2004]20号)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普法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2004年市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行。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7日

2004年市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市普法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

2004年市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理,为建设法治城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1、积极宣传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6月份在全市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

2、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有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法治建设的宣传。继续围绕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包括整顿和规范建筑、文化、金融、旅游市场秩序和财税秩序等重点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消费者、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者的依法消费意识、依法经营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依法管理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继续积极主动参与“严打”整治斗争,进一步加强对有关“严打”整治斗争和扫除黄、赌、毒等专项斗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执法意识、公正司法意识和公民的防范意识、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意识,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种犯罪行为。

4、围绕“建设大城市、实现新跨越”的目标,按照“从苕溪时代”迈向“太湖时代”、“融入长三角、接轨大上海”和创建“平安湖州”的要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湖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5、继续发掘利用法学泰斗沈家本故乡资源优势,推动湖州建立中国法律史文化教育基地工作,为建设法治城市营造法律文化氛围。

6、继续办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组织有规模的综合性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促进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法治理念。

湖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湖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市容市貌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浙江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吴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现场的施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文明施工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围挡搭设、封闭管理、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等。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文明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第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监督管理,除应遵循本暂行规

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现场围挡 第六条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主要街道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其它不得低于1.8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连续设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文化特点及周边环境状况对围挡进行美化。 第七条推广使用定型化组合装配式夹心彩钢板围挡,围挡下设的基础必须稳固,基础高出地面不低于0.2米,外露部分应抹灰并刷涂料。 施工现场围挡采用砖砌围墙的,必须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应粉刷、有压顶,并美化墙面。 第八条围挡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利用围挡做挡土墙或做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禁止利用围挡搭设临建设施。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对围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围挡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围挡稳固。 进出口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发[2014]22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市加快发展信息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信息经济是以信息资源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研发生产知识密集型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来促进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劳动就业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信息经济涵盖信息产业、信息化应用、信息消费、信息化和工

业化(以下简称“两化”)深度融合等内容。加快发展信息经济,是我市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趋势,营造后发优势,实现跨越赶超,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必然要求;是湖州未来培育发展大产业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国家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战略选择。 (二)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产业发展、应用服务、基础建设“三位一体”,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信息经济大市,打造长三角杭宁国家信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为建设“四个湖州”、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三)主要目标。通过五年努力,信息产业成为我市发展的重点产业,产业占比达到18%以上,产业水平明显提高,产业结构和区域分布不断优化;信息经济规模得到较快扩大,总量占比明显提高,信息经济在全市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初步确立;信息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信息化应用和信息服务广泛深入,信息化发展指数(0.95)、“两化”融合指数(88)位居全省前列。积极创建“两示范”,加快建设“两中心”:(1)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区。深入实施区域、行业、企业两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全市“两化”深度融合取得显著成效,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两化”深度融合水平全面提升,信息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持续改善,成为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域。 (2)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应用日益深入,电子商务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市场辐射力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增强,配套支撑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形成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融资支持、实训模拟等多功能、多业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中心,成功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使湖州成为全省电商大市、电商强市和特色电商之城。 (3)全省智慧物流产业中心。集聚一大批以智能物流装备、智能电梯为主的装备制造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05]114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08 【实施日期】200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政办发〔2001〕153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月八日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规划与建设局的批复》(浙编〔2005〕75号),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一、主要职能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管网供水节水工作,受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和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交易和市场准入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件 号】湖政办发[2006]129号 【颁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6-09-15 【实施时间】2006-09-15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湖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违反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信用档案记录,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和各类评优评奖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理。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与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当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或纠纷等事件时,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和管理网络,设立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查自纠和日常管理职责,防止并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杜绝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企业应当将工资管理部门(外地进湖企业的公司本部工资管理部门和在湖工资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卡》(以下简称工资管理卡),并对工资管理卡进行严格管理。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拨付工资款项义务,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强对项目部(分包企业)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检查。在春节前、开学前、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 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4]116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8 【实施日期】2014.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4〕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力度,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编外用人管理的重要性 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全面清理、重

新核定、严控总量、只减不增、渠道不变、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要注重绩效管理和风险防控,逐步减少编外用人数量,着力压缩财政支出,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促发展、保民生上。 二、从严从紧,进一步控制编外用人岗位和数量 用人单位编外用人管理应与编制管理相结合,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人岗位和数量。 (一)规范编外用人岗位。要合理设置用人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用人单位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机关公务员岗位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 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湖政发〔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 《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为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加快我市建设“富饶、秀美、宜居、乐活”的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根据职责分工,现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具体方案如下: 一、分工原则 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调控引导社会资源,保障《纲要》顺利实施。 (一)正确界定政府职责和市场作用。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基本职责、配置公共资源、调控引导社会资源领域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适当划分市级与县区政府责任。依据市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另外,将部分涉及重大改革和试点任务落实到部分县区。 (三)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统一。围绕经济社会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从规划载体和抓手等方面加以落实,切实保障《纲要》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纲要》重要指标和约束性指标、主要发展任务、重大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质〔2010〕48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郭五代副厅长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讲话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专项整治等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形势稳定,2010年8月19日我厅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郭五代副厅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认清形势加强工作 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 (2010年8月19日) 同志们: 今年4月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今天再次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指标控制目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努力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提高监管实效的方法措施,大力推进建筑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排查治理了一大批施工安全隐患,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保持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基本稳定的态势。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为扎实抓好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环节的监管,叶建成书记、罗应光厅长在厅党组会议、厅务工作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及干部职工大会上,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工作要求,提醒各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厅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加强与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形成了部门间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部署和指导。今年以来,我厅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尤其是针对昆明新机场“1.03”事故,及时转发、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汛期预防灾害等一系列工作文件,系统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规划建设局《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二○○六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和中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1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产品质量界定标准》和《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资 料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0]050号 2 《湖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鄂建[2000]227号 3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的 通知 鄂建文[2001]357号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3]45号 5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勘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3]70号 6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3]38号 7 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外出承包工程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05]86号 8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114号 9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7]49号 10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4]67号 1

附件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1 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4]057号 2 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鄂建[1996]324号 3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4]74号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 则》的通知 鄂建[2004]57号 5 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4]94号 6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46号 7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105号 8 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5]170号 9 湖北省建制镇水厂管理暂行办法 2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3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 通知(湖政办发[2008]31号) 【文 件 号】湖政办发[2008]31号 【颁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80320 【实施时间】20080320 【时 效 性】有效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马以 副组长:吴水霖 徐克强(市政府) 成员:陈亚明(市政府)

董立新(市发展改革委) 曾国兴(市经委) 李纲(市公安局) 何国富(市监察局) 谢银根(市民政局) 汪少华(市司法局) 沈建平(市财政局) 赵伟杰(市国资委) 蔡小凡(市人事局) 胡国荣(市劳动保障局) 唐建章(市国土资源局) 祝时伟(市建设局) 夏坚定(市交通局) 姚新民(市水利局) 杨建明(市农业局)

朱仲华(市林业局) 王伯安(市贸粮局) 宋捷(市文广新闻局) 陆永良(市卫生局) 陆剑英(市审计局) 周建明(市环保局) 沈金才(市统计局) 曹吉民(市工商局) 陈友明(市质量技监局) 鲍三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房石磊(市安全监管局) 莫雨民(市城管执法局) 王武元(市法制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法制办),陈亚明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武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建立市铁路“三线一枢纽”工程推进领导小组

组长:周杰 副组长:许宏(市政府) 董立新(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王晓军(市发展改革委) 张恩林(市财政局) 李鲁勤(市国资委) 高东(市环保局) 虞伟瑛(市国土资源局) 龚丁(市水利局) 戴健(市规划建设局) 顾荣荣(市交通局) 柴培良(市文物局) 孙跃简(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干永福(德清县政府) 丁泉观(长兴县政府) 管仲龙(吴兴区政府)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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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规划建设局《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六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和中类)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筑建通[2010]124号 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 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的有关问题,保障业主购房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纠纷的发生。现将贵州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明确商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建房通[2010]189号 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买商品房的居民越来越多,物业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在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达不到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承接验收不规范,以及物业收费不规范等等,引发矛盾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工作,解决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后,才能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商品房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向购房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承接的物业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四、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服务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精装修”住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1]89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2 【实施日期】2011.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5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湖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是主管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将由原市规划与建设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交由市水利局承担。 (二)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扩权强区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水资源管理与监督,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利规划。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要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拟订有关水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负责重要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组织拟订

泛微OA助力湖州市人民政府搭建政务通

泛微OA助力湖州市人民政府搭建政务通 泛微OA政务办公平台助力湖州市政府数字化转型、让湖州市政务通真正做到了“全市大协同”,最多跑一次。 (图片素材来自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湖州是一座有着100万年人类活动史、2300多年建城史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也是环太湖地区唯一因湖得名的江南城市。全市辖吴兴、南浔两区和德清、长兴、安吉三县,面积5820平方公里,户籍人口265万人,常住人口298万人。 2018年底,湖州市提出了政府数字化转型和现代智慧城市建设“一网感知万物、一屏掌控全城、一机走遍湖州、一业催生蝶变”的目标。 2019年,泛微参与湖州市政务通项目,基于湖州数字大脑,助力智慧城市建设。为湖州市人民政府建设了“政务通”、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平台。 实现OA系统与数字大脑应用服务同步、数据同步、统一标准。 融、慧、贯、通的政务通 OA系统为湖州市打造了融、慧、贯、通的智慧政务平台: 融:OA系统与湖州城市数字大脑融合,接入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公职人员5.8万余人,实现组织大融合; 慧:OA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语音识别、人脸识别等先进技术,辅助办文、办会、办事高效进行,有效落地; 贯:基于组织大融合,OA系统打造了“一竿子到底”的公文平台,一个平台、一张网实现跨层级、跨部门的数据传递; 通:OA系统提供丰富的标准数据接口,打通异构系统,加快推进部门间“最多跑一次”改革。 运用公文、督办、协同等应用功能在PC端、移动端的实现。将原本需要线下处理、沟通、审批的事项,推至线上,大大提升办文、办事的效率,最终实现精文简会的目标。 一、统一办公门户 泛微为湖州市人民政府搭建了统一门户: 岗位定制专属桌面:

湖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湖建发[2005]253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充分发挥竣工综合验收在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湖州市建设局是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规划管理(包括测绘管理,下同)、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业管理、科技勘察设计管理和城建档案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相关规范和批准的施工图对建设工程实施批前和批后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湖州市建设局会同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等建设行为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第五条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申请单位,余同)方可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均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各单位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应当拆除的房屋等已全部拆除,被拆迁人已妥善安置,施

工机具、临时工棚、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四)市政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网络。 第六条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文本及其批准文件; (二)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工程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下同); (三)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湖建发[2005]77号文件要求,提请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专项预验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发[2012]5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2〕5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全国“两会”会议期间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做好全国“两会”会议的保障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全国“两会”会议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做好会议服务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分工,确保安全,加强保密,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以高度的

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做好全国“两会”会议期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做好施工现场的复工验收工作。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基本在初春季节,各施工现场陆续节后开始复工。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应重点对施工现场内的深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临时用电、安全防护及消防安全等进行验收,验收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填写相关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严禁复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复工验收工作的抽查工作。 (二)会议期间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和证件管理工作,杜绝与项目无关的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同时应强化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逐一进行排查,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场容管理,现场围挡应坚固、严密、整洁,及时清除与施工现场无关的涂鸦、小广告等。施工现场应平整夯实,及时清理地面积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湖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决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湖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决定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湖政发[2012]12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9 【实施日期】2012.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湖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决定 (湖政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全市人民围绕全力实施增强“三力”、奋力崛起发展战略,积极投身于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的伟大实践,各行各业、各条战线都涌现出一大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和模范集体。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政府决定,授予朱建平等120位同志“湖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营销中心营业厅等30个集体“湖州市模范集体”荣誉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受表彰的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创造新业绩。全市人民和各行各业要以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为榜样,学

习他们爱岗敬业、建功立业的崇高追求,学习他们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高尚品格,学习他们勇于创新、争创一流的精神风貌,学习他们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同心同德、奋发图强,为我市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四区一市”而努力奋斗。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附件: 湖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名单 一、湖州市劳动模范(120名) 朱建平中机南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黄崇德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胡晓明湖州机床厂有限公司 吴娟新(女)湖州市凤凰街道港湖社区 成永湖州新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梅财根湖州市滨湖街道 郑生华上海飞洲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李莉(女)湖州市物资化建民爆有限公司 沈琼(女)湖州市浙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倪黎鸣(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陆方明浙江华圣医药有限公司 王剑雄中国建设银行湖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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