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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人权问题

印度的人权问题

摘要:印度拥有朝气蓬勃的社会、自由的媒体和独立的司法机构。然而,现存的暴力做法伤害了弱势群体。腐败以及缺乏对肇事者的问责,种姓制度导致了侵犯人权的行为。许多妇女、儿童、贱民、共同部落体、宗教少数群体、残疾人、性工作者和性少数人群处于边缘化位置,其人权受到威胁。

关键词:人权;印度;种姓;女权

1印度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印度教社会内在道德根基“法(Dharma)”、“业(Karma)”等一系列概念的外化与巩固。首先,种姓制度是以血缘、姻亲构成的一种基于氏族的血亲划分;此外,种姓制度是通过职业、工种加固血亲社群的职业隔离;最后,种姓制度是明确规定了人分贵贱高低的等级制度。人被分为四个等级,且生来就决定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各种姓间界限分明,不通婚、不往来、不变更。种姓制等级森严,卑尊明确,在日常生活中各有各的活动范围和交际圈子,在婚姻方面更是有着清规戒律。最循规蹈矩的是在本种姓之内联姻,相安无事。如果高种姓的男子娶了低种姓的女子,叫“顺婚”,勉强可以接受;如果低种姓的男子娶了高种姓的女子,叫“逆婚”,那就是大逆不道,不能容忍的,他们生下的孩子是贱民,家族为了名誉会宣判处死当事人,并且派亲兄弟去执行,这就是时至今日印度社会还偶有发生的“荣誉谋杀”。

印度独立以后制定的宪法中第15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视”;第17 条明文规定废除“贱民制”。为了保证低种姓人和贱民的教育和求职权力,印度还实施了专门的“保留政策”,不仅在议会两院为他们保留一定比例的席位,而且在所有政府机构和国营企业中为他们保留高达27% 的名额。虽然在今天印度人的身份记录里不再有任何关于种姓的记载,但是种姓制在印度社会特别,是在农村仍然保留着巨大的影响力。印度现在属于贱民阶层的大约有1.6 亿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种姓制已经变得模糊,尤其是在城市里不那么明显了。贱民出身的科切里尔·纳拉亚南1997 年出任印度总统这个最高职位,担任邦首席部长高官的贱民也不乏少数。尊卑贵贱各行其道又混为一体。

印度的种姓制度还是懒惰和宿命论的温床,劳动力的种姓、社会地位,以及从事的职业都是生来决定,代代相传,好职业未必能轮得上有才华的人,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劳动力资源有效配置,印度的贱民连种姓的边都不能沾,其社会地位之低下卑贱连牲口都不如,可以说得上人下人。牲畜还能接触,贱民属于不可接触的一类。贱民干的是最低级下贱的活,不能到为种姓印度教徒服务的店铺里去,不可使用道路、渡船、水井、学校等公共设施,不可进入寺院,而且动辄就遭受酷刑而无处伸冤。种姓偏见使贱民妇女一直遭受着压在社会最低层的厄运,强奸经常被用作一种征服贱民妇女的政治和社会工具,有评论说“对贱民妇女施加性暴力是强制执行贱民地位的一种制度方式”。

2,种姓制度下的奴隶

设在澳大利亚的人权组织“人身自由基金会”17日发布2013年《全球奴役指数》,显示印度有大约1395万人被定义为“现代奴隶”。、全球来看,总共有3580万人被奴役。

而印度几乎占了全球的三分之一。

这一指数将“现代奴隶”定义为控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通过暴力、胁迫或欺骗手段迫使他人为自己牟利,包括强迫婚姻、拐卖儿童等。

这个基金会的首席执行官尼克·格罗诺说:“这些人遭暴力控制……被经济剥削,要么被欺骗,要么被迫陷入这个境地。他们没有(获得)报酬或基本生存(所需)报酬,也不能自由离开。”

按照法新社的说法,在印度,一些人使用交易、强迫或欺骗手段使不少女性成为佣人、妓女或者结婚对象。一些贫困家庭的父母还会出手子女,后者被迫成为乞丐、妓女或者是煤窑矿工。

而这一切都来源于印度的种姓制度。在印度,实行着最典型,最森严的种姓制度。印度有82%的居民信奉印度教。印度教于公元8世纪形成,它的前身是婆罗门教。这些家庭奴仆大部分是来自社会的下等阶层,即出身原来的贱民阶层;而那些雇主通常是所谓的高等阶层。对这些儿童家奴来讲,这意味着他们要长期忍受着巨大的耻辱。

在印度,抵押劳工或债役是最广泛使用的奴役方式。许多贫苦的印度人其中包括大量的妇女和儿童在被迫借债后成为债奴。无论他们从何处或何人借债,最终他们下得不以他们的劳力进行还债。基本上他们的劳动是收不到任何报酬的。他们一般一周要工作七天,甚至是一年也休息不了一天。他们借债利息极高,常常是被迫再次借债,逐渐形成了利滚利,债上加债的恶性循环。由此一个穷人开始借了30美元后需要几代人来偿还也就不足为奇了。许多孩子一生下来就成了债奴,他们从小就必须帮着他们的父母还债。

如今、印度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试图制止这种存在已久的家庭奴役,尤其是童奴,雇用14岁以下的儿童作为奴仆是非法的。但要想彻底消除这种现象还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变人们的观念需要更长一个过程。

3印度妇女的权利

提到印度的妇女地位,很多人下意识的反应就是“强奸”,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印度妇女“悲惨”状况的联想。这些年公开报道甚至成为国际新闻头条的印度强奸案不知有多少,其中最令人发指的是2012年12月16日的“黑公交强奸案”。医学院女生乔蒂与男友外出看电影归来,被骗上一辆非法运营的公交车,车上6名男子对他们辱骂殴打,并对乔蒂实施多次轮奸,并以铁棒残酷伤害她的身体,最后导致她全身严重创伤。乔蒂后被送到新加坡接受治疗,最后还是因为伤势太重而死亡。这个案子也许有些极端和例外,但女性在印度社会总体实际地位不高却是事实。强奸案频发,再加上政府不作为,以及男性中心的社会习俗对强奸的宽容,使得印度成为很多人心目中的“强奸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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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印度,妇女的权利,在纸面上的法律与实际的执行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妇女地位远远低于男性,在人生的每个阶段都会受到恶劣待遇,而童婚、家暴、随时发生的人身

伤害(如对妇女泼硫酸颇为盛行)、工作上的歧视待遇、高额嫁妆要求、拐卖、性侵害,以及对妇女继承权和财产权的忽视等,屡见不鲜。

但另一方面,印度的女权运动又相当发达,政府不少高管都是女性,且大多是通过民主程序遴选上来的。这一切,展现了印度社会幅度巨大的多元性和杂烩性。印度的妇女地位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即民主体制与权利保护之间貌似存在的一个悖论。很多人会称,印度的例子鲜活地说明,民主体制并不必然能带来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女性权益的保护,因而民主法治在这方面无济于事。换言之也可以抽象地说,在某种程度上,民主体制并不和人权保护成正比。是不是这样呢?

平心而论,这样说并不准确。客观地讲,印度的民主体制和实效有限的法治还是使妇女的平等权益成为整个国家的正统合法观念,并尽其所能地“解放”了大量妇女,虽然我们后面要提到,文化与传统习俗阻碍了妇女地位的提高。我们可以说,没有已经成形且正常运行的民主法治,印度妇女的地位只远会比现在更糟。

印度妇女地位的历史性改善,就是从英国殖民时代开始的。历史上吠陀时代后期(即印度版的“中世纪”),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被法定为屈从、低下,没有财产权,甚至没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如此持续数千年。英国将资本主义思想和技术带进印度后,妇女开始从家庭走出来参加社会经济活动,逐步取得一定的独立地位。殖民时期女子学校也开始建立,一些法律也被制定出来,给予妇女平等的权益包括选举权。

印度独立后,至少在纸面的法律上,全面废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赋予女性所有的平等权利。印度宪法不仅保证妇女的平等权利,还包括给予妇女特殊保护和权益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印度政府还建立了专门的“全国妇女委员会”,议会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来维护妇女的具体权益。印度也参加了几乎所有的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条约。

印度的独立司法在这方面的独特作用值得一提。作为一个成形的民主社会,印度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虽然印度司法总体上效率很低,但印度最高法院由英美最佳法学院的毕业生所组成,审判质量即使和英国美国的司法系统相比也不逊色多少。印度最高院的司法能动主义对推动女性地位提升功不可没。在1997年Vishaka v. State of Rajasthan一案中,最高法院宣布,保护人权的国际条约,只要不和印度宪法精神相抵触,就可以在印度直接适用。这实际上是改变印度政府一贯奉行的二元论模式(即国际公约必须经过本国立法转化后才能适用),将人权国际条约自动视作印度的国内法。这一判决在印度激发了妇女寻求“解放”的热潮。

尽管印度已经独立70多年,立法和司法方面对妇女地位的重新定义和表述程度可谓天翻地覆,仍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妇女的地位,显示体制面对文化的顽强抵抗,在改造社会方面作用有限。

时至今日,印度仍然基本上是一个父权社会,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而依照大多数印度人信仰的印度教,妇女从属于男人,妻子应该在家伺候丈夫安分守己,尽量不要到外面抛头露面。在印度的大多数家庭,仍然只有男子有继承权。依照印度历史悠久的嫁娶习俗,结婚的费用要由女方来承担,而且女方要提供一大笔嫁妆(嫁妆多少直接决定女方在夫家地位),这让一般家庭觉得,养女儿是个巨大负担,且使女人无论出嫁前还是出嫁后,都要背负精神上沉重的枷锁。尽管印度的人权法律已然粲然大备,面对这些习俗只能徒唤奈何。

回到一开始谈到的德里黑公车轮奸案,虽然轮奸是这起恶性犯罪的必然组成部分,但对那几个凶犯来说,这却是一项“正义”的事业,他们认为自己是在执行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s)。英国广播公司(BBC)就此案拍了一个纪录片,专门采访了凶犯之一辛格,他也是当时驾驶公车的司机,被判绞刑。

辛格毫无悔意,对BBC 表示,那个女生是咎由自取:“女生就该待在家里做家事,而不是晚上流连在舞厅或酒吧做错的事”,“一个良好教养的女孩不会晚上9点还在外面晃”,

所以他们“有权利教训她们”。看看案件情节,这几个凶犯对受害人百般折磨,导致其内部器官移位,手段令人发指,但又不将其杀死灭口,如果纯粹为了发泄性欲,无需如此,其宗旨实际是为了“替天行道”,维持他们认为的印度社会本来应有的秩序。讽刺的是,印度政府最后禁止这部纪录片在印度播出。

印度的民主在这个问题上,一定程度上是其自身的制约。鉴于社会习俗对女性的整体歧视,反过来则对男性的恶劣行为包括强奸予以很大的包容,风气如此,政客们为了争取选票,反倒说些讨好男性选民的话,甚至是谴责受害者不该反抗或者出现在被强奸场合。男性主导的国会,一直不肯通过惩治强奸犯的严厉法案,而印度地方选举中甚至有众多候选人受到强奸指控。被强奸后女性报警,警方置之不理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有受害人在警局被警察强奸,受到二次伤害。就算立案,审判过程也要拖上七八年,而社群压力常迫使受害者嫁给强奸犯。不夸张地说,印度在很大程度上有着默许男性强奸的潜规则,印度还算运行良好的民主与法制,对这个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实在有限。

印度的经验说明,要真正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对文化土壤的渐进改造是必要的。在这个意义上,鲁迅先生所谓的“改造国民性”并不过时。问题迫在眉睫,对此拿一些貌似自由主义倾向的空话来搪塞,实在无济于事。至于如何改造,自下而上的公民自治(如活跃的妇女权益组织)和最基本的言论和思想自由必不可少,而且要借力全球化的力量消解男权的顽固性。

4结语

印度人民在印度教种姓制度的影响下人权受到了严重的践踏,这也造成了印度社会巨大的贫富差距和女性地位的底下,印度政府需要发展和教育等更富建设性的措施对解决人权问题。提出解决人权问题有必要采纳更富全面性和整体性的措施。认为只有充分认识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才能找到解决人权问题的有效办法。面对本国国内存在的对表列种姓的歧视和压迫及其人权被剥夺的情况,印度政府必须从多个角度改善其人权状况,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参考文献:

[1] Government of India.Five year implementation review of the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G/OL].https://www.wendangku.net/doc/be8091695.html,

[2] 朱明忠,尚会鹏。印度教:宗教与社会[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3] 林承节。印度现代化的发展道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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