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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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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民法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

《民法典》第642 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 条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值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1、出卖人的取回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即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注意∶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其所保留的标的物所有权为依据,而并非以解除合同为依据。

2、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

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

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

3、买受人的回赎权

①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间内回赎。回赎期限的确定方式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回赎期间。

②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4、出卖人的再卖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另行卖予他人,以所得价金受偿其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未获清偿的债权。

①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

②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

③如有不足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新】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

比如甲卖给乙一手机,约定为保留的所有权买卖,已经交付且二人进行了保留的所有权登记,之后乙把手机转卖给丙,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二、分期付款买卖

《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买卖,可以适用于动产买卖,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1.买受人付款的次数为3 次或3 次以上的,才适用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则。2.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达合同总价款的1/5(注意:该“1/5”的比例,为强行法规定,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变更)时,出卖人可以选择如下两种途径之一,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1)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即剥夺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即“加速到期制度”);

(2)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①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

②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当事人对使用费的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③标的物发生毁损的,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赔偿金。

④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上述使用费、赔偿金,可以从价款中扣除。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可以扣留价款不予返还的,其约定无效。

三、担保物权

1、超级动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 条:买卖动产时,为担保转让价款所设立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动产买受人以该动产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不优先于留置权)。

例如:甲将车出卖给乙,乙为了担保基于购买该车形成的价款债权在该车上为甲设立抵押权,在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后,这个抵押权优先于该车上设立的其他担保物权,留置权人除外。

①抵押物为买卖的动产

②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买卖该动产的价款

③于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登记

2、流/押质条款

该约定条款无效。因为设立抵押权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与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的,抵押财产(无须清算)归抵押权人所有,此种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01条的规定,抵押合同中的留置条款无效。

3、动产抵押

《民法典》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①出卖该动产属于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②买受人已支付合理价款

③买受人已取得抵押动产的所有权

④抵押动产无论是否登记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担保物权竞合

①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

②既有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质押物交付在先、抵押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劣后于质权。抵押权尚未登记的,自然在效力上劣后于质权。

四、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和生效。

1、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该合同在依法成立时即生效。

3、【新】审批生效的合同,报批义务及其违约责任条款独立生效: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并不影响合同履行报批、登记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负有履行报批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使该合同无法生效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4、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法》第13 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借款合同何时成立?《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6、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如何认定?如双方《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时,《保证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签字与加盖公章的条件同时具备,合同才

能生效。若《保证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公司的真实公章,公司亦不存在先签订合同,而后又拒绝加盖公章、恶意阻却合同生效的情形,那么此《保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若公司对《保证合同》不予认可,《保证合同》则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

1、【新】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混合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例如,既存在债务人自己的汽车抵押担保,又存在保证人保证,债权人应先就汽车抵押进行拍卖、变卖,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担保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二人的担保责任无顺序和数额上的限制。

3、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

权利: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4、【新】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新】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提供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6、保证期间的起算及功能: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连带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8、主合同变动对保证合同的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9、主债权转让对保证合同的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侵权责任

1、缺陷产品

《民法典》第1203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高空抛物

《民法典》第1254 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3、共同饮酒

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积极的劝酒行为可能构成加害行为,进而引起侵权责任的产生。

4、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共同构成了我国民法上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主体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不存在意思联络的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70 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62 条和第563 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即享有解除权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的法定解除:仅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相对方才可取得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处的违约行为既包括违反主给付义务的行为,也包括违反从给付义务的行为,关键在于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解除权的行使:《民法典》第565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考民法笔记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民法的适用 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3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 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 素,只要事 实行为被 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

民法法考资料

民法干货 一、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①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 2、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 3、公告期满,法院依法宣告 上述情形①②公告期为1年;情形③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 (三)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1、婚姻关系上的效果 死亡宣告撤销后自行恢复,配偶再婚(包括再婚后又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依照继承法取得遗产的人应当返还继承的财产 ①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②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人适当补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1、保护对象: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 2、原告: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近亲属顺位:①配偶、父母、子女②其他近亲属】 (二)精神损害赔偿 1、构成要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1)侵害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赔偿金请求权 (1)原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2)例外: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除外。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变动: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未经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84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23题,单选)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2.李某酷爱小动物,是某市流浪狗救助站的管理人员。某日,李某在回家途中发现有一只浑身沾满泥土的狗躺在路边,左前肢血流不止。李某将其带回救助站并进行治疗,花费1000元。而后李某在网上张贴了该狗的照片,寻求领养人。数日后,张某找上门来,声称该狗并非流浪狗,而是其家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不慎走失,在网上看到照片后才找到这里。对于李某和张某之问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张某需要偿付治疗费1000元 B、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基于救助站的特殊身份,张某不需要偿付狗的治疗费 C、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处理 D、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合同处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3.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已符合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但甲公司一直未提出履行请求;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丁公司租用甲公司的大型机器设备但一直未支付租金。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4.下列五种情形中,若甲对乙负担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成立,于2015年7月1日到期。对于甲实施的处分行为,乙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的是哪一个?

2018法考民法模拟考试题和答案及解析

2018年法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导读:备战法考,模拟试题练习必不可少,可以帮助你查漏补缺,同时练习手 感和状态,节约备考精力、时间,提高复习效率。 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的临近,同学们的复习也慢慢进入状态,备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练习自然必不可少,今年已经全面推行机考,大 家可以多做练习寻找题感,尽快熟悉机考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 1.某甲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以后因未考上高中,便在某企业上班,月工资为800元。某甲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有关某甲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一辆山地自行车(价值4000元),其父母认为过分奢侈,表示反对,因此,该行为无效 B.某甲因朋友过生日,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了一份价值1000元的生日礼物,其父母因与某甲之朋友的父母有隙,表示反对,该行为无效 C.某甲与该单位的某女同事恋爱,父母认为某甲年龄太小,表示反对, 因此,恋爱无效 D.某甲因骑车违章,将一老翁撞伤,老翁花去医药费5万元,因某甲无 力支付,某甲之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2.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000余元。在王某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 A.王某有权在何某之父追认前撤销合同

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 C.何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 D.若王某催告何某之父追认,何某之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生效 【答案】C 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答案】D 4.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C

法考-民法要点背诵22条

民法要点背诵22条 一、民事权利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 抗辩权,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采法定主义) 以下侵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或相关物品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一般人格权; b.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c.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d.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侵害方式的限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e.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以下情形,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b.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c.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注意:加害给付行为造成债权人人身损害,且造成债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债权人有权在提起的违约之诉中对债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代理的特征 显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乙的行为属于显名的间接代理。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甲、丙。例外:若乙、丙约定该合同只约束乙、丙,则甲处于合同之外,无合同请求权。 隐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乙的行为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乙、丙。例外:甲行使介入权或者丙行使选择权选定甲,该合同才可直接约束甲、丙。 四、无权占有的返还原则 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②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残存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①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绝对严格责任)。②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注意:合同的解除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有何区别?主要区别在于:(a)合同不能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需要解除权人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解除;(b)相反,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去效力。举例说明:(a)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约定解除权,若事后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约定解除权,但须甲向乙发出解除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时,合同解除,合

法考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三)

2018法考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三) 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正确答案】D 2、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B 3、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正确答案】D 4、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正确答案】D

最新法考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四)

2018法考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四) 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1、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正确答案】D 2、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D

3、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4、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正确答案】A 5、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法考《民法》练习题集(第4634篇)

2020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年卷三1题,单选)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 【知识点】:第1章>第3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 本题A项甲应允同看演出而爽约,D项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B项,属于纯粹的经济损失,甲将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的消息告诉乙并未直接给乙的人身、物权造成损害,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C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须给予补偿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此约定尽管构成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约定,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故本题答案为C。 ----------------------------------------------------- 2.甲男现年31岁,某富商之子,虽相貌堂堂且家境优越,但由于自小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故一直未婚。乙女现年18岁,年轻貌美,一日其通过“摇一摇”结识甲男。两人迅速坠人爱河并相约结婚。甲男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此时精神正常),答应婚后赠与乙女房子一套,乙女欣然应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由于结婚乃男女双方所缔结的身份契约,甲男乙女均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有效 B、甲男不可以与乙女结婚,且乙女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甲男虽可以与乙女结婚,但甲男答应赠与房子给乙女的行为无效 D、甲男不能与乙女结婚。因为甲男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 【知识点】: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8法考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 析(一)

2018法考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一)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临近,已经报名考试的考生,想必已经进入紧张的复习阶段,今年法考客观题实行全国机考,不熟悉计算机的考生,多做模拟练习,尽快熟悉机考环境,避免操作丢分。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无因管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民通意见》第132 条:“民法通则第93条(已被《民法总则》第121条修改)所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之规定可知: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刘某救火中手部烧伤花去的医药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该偿付300元。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考点】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解析】A选项考查继受所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1)移转的继受取得,即就他人的物权依现状而取得,如通过买卖、继承而取得物权;(2)创设的继受取得,即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由此可知,A项属于移转的继受取得,符合题意,应选。 BCD选项,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要包括:(1)添附;(2)先占;(3)善意取得;(4)收取孳息;(5)合法建造房屋;(7)生产(8)没收、征收。B项属于孳息,C项属于添附,D项属于先占,均属于原始所得,不符合题意。 3.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婚姻法规定了婚前财产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B项和C项错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 项正确,A项错误。 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

2018法考每日一练9月3日(民法+答案+解析)

2018法考每日一练9月3日(民法+答案+解析)希律法考为广大考生提供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采用法考题海战术,坚持完成每日客观题模拟机考练习题,熟练掌握答题知识点,同时适应机考环境,有效提高客观题考试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可得知,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其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所以函件发出之后,法定代表人死亡与否对要约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该要约有效。A、B、C项错误,D项正确。 2.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答案】B 【考点】缔约上过失责任 【解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属于典型的缔约上过失情形,应当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D项错误。 3.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新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篇一】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一、财产上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 财产上损害,指具财产价值,得以金钱计算的损害。非财产上损害,指精神、肉体痛苦等不具财产价值,难以金钱计算的损害。侵害财产权者,例如毁损他人具纪念性的照片、心爱的宠物时,得发生财产上损害(如物之价值的灭损)及非财产损害(精神痛苦)。侵害非财产权者,例如伤人身体,或毁人名誉,亦得发生财产上损害(支出医药,或因名誉被毁致遭解聘)及非财产损害(肉体精神痛苦)。 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系我国民法上的法定分类,具重要的意义。无论何种损害,均应恢复原状。财产上损害不能回复原状者得请求金钱赔偿。但关于非财产上损害,则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始得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慰抚金)。 二、所受损害(积极损害)及所失利益(消极损害) 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此系财产上损害的分类。所受损害又称为积极损害,指既存财产减少的损害,例如身体健康受侵害因为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所失利益又称为消极损害,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损害。 三、履行利益的损害及信赖利益的损害 关于法律行为,损害可分为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的损害。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指于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务人履行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获得的利益。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指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所受损害。 四、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学说上有将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及间接损害,此系基于因果关系而为分类。直接损害,指因侵害行为对权益本身所肇致的损害,例如伤害身体,毁损某车,学说上又称为具体损害或客体损害。 间接损害,指因对权益侵害的作用于被害人财产所生的损害,例如伤害某人,致其不能工作,收入减少;毁损某车(货车或计程车),致其不能营业,学说又称为财产结果损害。 【篇二】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一、不可抗力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B.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2.甲为寻求刺激,故意与乙的车辆相撞以图玩乐,则责任如何分担?( ) A.由乙承担全部责任B.由甲、乙依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C.乙不承担任何责任D.按公平责任处理 3.甲乙二人合伙开办一饭店,二人轮流掌勺。乙在做菜时,因疏忽大意,误将不能同食的两种食物做成菜,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则( )。 A.应由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乙二人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C.应由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 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下列哪一种情况,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A.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B.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C.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D.经过公示 5.王某在公园捡回一只小狗,便抱回家饲养,并为其注射了防病疫苗。则王某实施了( )。 A.无因管理B.不当得利 C.自助行为D.善意取得 6.甲委托乙购买惠普牌电脑,乙擅作主张买了苹果牌电脑。甲拒收,乙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 B.甲、乙之问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 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 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 7.下述民事权利中应当适用除斥期间的是( )。 A.甲对其发明享有的专利权 B.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权 C.所有权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D.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权 8.( )不属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 9.下列选项中,乙的哪种行为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诺?( ) A.甲向丙发出要约,乙得知后向甲表示接受甲在要约中规定的条件 B.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接到要约后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承诺。乙未按期答复 C.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乙打电话给甲订购若干。 D.甲在报纸上刊登附有价目表的广告称:本书店新到图书若干,欲购者可在一个月内汇款,款到寄书。乙汇款给甲 10.自然人参与合伙关系,不可以用()出资。

最新法考《民法典》必考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最新法考《民法典》必考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试题(大一)

民法试题(大一) 一、单项选择:(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关于我国民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也应适用我国法律。D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 A、人身权 B、知识产权 C、所有权D 、债权 2、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 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3、关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的有关证明文件,根据其优先效力,下列 排列或表述正确的是() A.医院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C.其它有关证明、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 D.以上所列各类证明文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 民法试题(大一) 4、诉讼时效期间是由:()

A、法律直接规定的 B、当事人约定的 C、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D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5、公民的荣誉权是() A、每个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 B、社会对每个公民品德、才干的评价 C不需要其他条件即可取得的权利 D是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公民的一项特殊名誉 6、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A、1年B 、2年C 、3年D 、4年 7、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实体权和胜诉权 8、法人、个体工商户享有人身权,在法律上表现为他们可以享有() A、姓名权和荣誉权 B、名称权和债权 C、名誉权和经营权 D、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 9、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有:() A、租赁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仓储合同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约定:如果钢铁2000年7 月市场价格高于3 千元/吨,或低于2千5百元/ 吨,则合同不再履行; 如在2千5百元/ 吨至3 千元/ 吨之间,则应于2000年8 月交货。此合同为:()

[全]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民法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 《民法典》第642 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 条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值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1、出卖人的取回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即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注意∶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其所保留的标的物所有权为依据,而并非以解除合同为依据。 2、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

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 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 3、买受人的回赎权 ①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间内回赎。回赎期限的确定方式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回赎期间。 ②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4、出卖人的再卖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另行卖予他人,以所得价金受偿其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未获清偿的债权。 ①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 ②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 ③如有不足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新】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

2018年法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8年法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导读:备战法考,模拟试题练习必不可少,可以帮助你查漏补缺,同时练习手感和状态,节约备考精力、时间,提高复习效率。 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的临近,同学们的复习也慢慢进入状态,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练习自然必不可少,今年已经全面推行机考,大家可以多做练习寻找题感,尽快熟悉机考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 1.某甲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以后因未考上高中,便在某企业上班,月工资为800元。某甲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有关某甲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是()。A.某甲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一辆山地自行车(价值4000元),其父母认为过分奢侈,表示反对,因此,该行为无效 B.某甲因朋友过生日,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了一份价值1000元的生日礼物,其父母因与某甲之朋友的父母有隙,表示反对,该行为无效 C.某甲与该单位的某女同事恋爱,父母认为某甲年龄太小,表示反对,因此,恋爱无效 D.某甲因骑车违章,将一老翁撞伤,老翁花去医药费5万元,因某甲无力支付,某甲之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2.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000余元。在王某

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 .王某有权在何某之父追认前撤销合同A. 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 C.何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 D.若王某催告何某之父追认,何某之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生效 【答案】C 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答案】D 4.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C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红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民法学姐笔记 1.雇佣和加工承揽的区别:a标的不同。雇佣是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成功做事)。b主题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2.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a主体不同。劳动一方必须是单位,提供方为自然人;劳务合同无主体限制。b地位不同。劳动为隶属关系;劳务双方平等。c社会保障不同。劳动需社保;劳务无此义务。d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劳动: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用人单位承担过程责任。e适用法律不同。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民法通则》《合同法》 3.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4.抗辩权: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抗辩权法定;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5.支配权:排他性。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内容上具有a支配性b排他性c优先性d权利实现直接性(义务人不实施侵害行为)e公示性6.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7.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法概述—真题与解析

1 (单选题)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屮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 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 宅基地的边界线幕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W 墙,使屮在自彖院内却有身处 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 自愿原则 B ?公平原则 C ?平等原则 D ?诚信原则 2 (单选题)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 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 巫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悄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 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 成立? A. 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 善扬恶,显属不当 B. 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 ?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请理 3 (单选题)甲、乙婚后育有一女丙。丙3岁时,屮、乙协议离婚,屮、乙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丙山乙抚养。为保护丙的利益, 再婚后乙不得生育子女。”该约定违背了下列哪一民法原则? B. 公平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公序良俗原则 1【答案】D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解析】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了 “禁止权利滥用规 则”,用以规范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行使民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一旦被 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滥用民事权利者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不产生 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权利人失权即义务人获得相应的抗辩;承担侵权损 害赔偿贵任等)。 若乙再婚, A.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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