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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摘要: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和贯彻这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疑罪从无原则的起源谈起,具体阐述疑罪的司法认定、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内涵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并对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疑罪疑罪从无刑事诉讼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起源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思想的重要表现之一,它是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司法专制,对刑事司法制度倡导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改革的优秀成果。一般认为,无罪推定的思想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这一思想最先被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其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宣判为犯罪者之前,均应假定为无罪。”法学理论界把这一思想概括为”无罪推定原则”。二战之后,这一原则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中得到确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预审法官认定……指控被告人的依据不足者,应作出命令,宣布此案停止执行”,”审判前拘留的被告人应予释放”。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36条规定:”被告案件不成立犯罪时,或被告案件没有犯罪证明的,应当以裁决宣告无罪。”而且,”凡是无

西南大学刑事诉讼法作业

8.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应如何处理? A:依法拘传自诉人B:开庭审理,缺席判决C:延期审理D:按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 参考答案:D 1.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C: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D: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参考答案:ABCD [多选题]2.不起诉的类型有: A:免予起诉B:法定不起诉C:授权不起诉D:酌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BD [多选题]3.在下列哪些情形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A:主要事实不清B: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C:遗漏犯罪事实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D: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参考答案:ABC [单选题]4.在刑事诉讼中,下列事项应适用裁定的是: A:宣告被告人无罪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法法庭秩序的人员实施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参考答案:D [单选题]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对刑事案件具有独立的上诉权: A:被告人、自诉人B:被告人、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C:被告人、自诉人的近亲属D:被告人的辩护人 参考答案:A [单选题]6.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机构和人员有权决定被告人有罪: A:被害人B:检察院C:公安机关D:法院 参考答案:D [单选题]7.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A:继续侦查B:撤销案件C:移交审查起诉D:不起诉 参考答案:B [单选题]9.下列人员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是 A:犯罪嫌疑人B:自诉人C:公诉人D:刑事被告人 参考答案:B [判断题]10.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参考答案:正确 [判断题]11.法定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予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得自由判断 参考答案:正确 [判断题]12.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正确 [论述题]1.论司法独立 参考答案: 1.论司法独立 答:1.司法独立的概念与特征

论疑罪从无原则

论疑罪从无原则 摘要:司法机关怀疑行为人有罪,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定罪的一种状态就是“疑罪”“疑罪从无”。就是不能够确证的罪为无罪,绝不让无辜的公民受冤屈。“疑罪从无”是对公民权利的维护,是“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 关键词:“疑罪从无”,人权保障,成效,存在问题 一、引言 “疑”在字典中的解释就是:不能确定是否真实,不能有肯定的意见,不能解决的,不能肯定的。字面理解,“疑罪”就是司法机关怀疑行为人有罪但没有肯定的证据来定罪的一种不确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被告人也许有罪也许没有罪。坚持“疑罪从有”的话,被告人就被判有罪;坚持“疑罪从无”的话,被告人则被判无罪。“疑罪从无”是在“有罪”或者“无罪”无法肯定的情况下,按“无罪”判决;“罪重”还是“罪轻”无法肯定的情况下,按罪轻判决,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派生的第一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又叫“有利被告原则”。因为现有证据一不能证明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二不能全部排除实施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追诉人无罪,由此终结诉讼行为的原则。 现代法治的精神要求法律保障人权、尊重人权、促进人权,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及权利为目的和取向。按照“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刑罚滥用,虽然可能会放纵罪犯,使刑事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但这不是“疑罪从无”的本意,而是要求提高查案水平和得到证据的能力,在有确凿的证据基础上定罪,排除审判带有个人主观感情的臆断,先惩治罪犯不以冤枉没有犯罪的公民为手段,“宁枉勿纵”虽然达到了惩治罪犯的目的,却要付出更多的冤魂,定罪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通过严格的程序,谨遵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否则就是漠视公民的权利。每个公民的自由、财产及生命要处于确定的状态,那就不能根据有疑点的证据来判定。缺失“法律安全”比受犯罪分子的侵犯更加恐怖。冤枉人的是国家的法律,那它就是不义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就是法律的执行主体——国家,所以“疑罪从无”和《国家赔偿法》的理念是一致的;而“疑罪从有”这个原则本身就潜藏着冤案,国家也不会承担冤案受害人的损失。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法理阐释 不纵不枉无疑是刑事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疑罪案件让案件处理很难达到这个境界。疑罪案件简单说就是以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有无罪的案件。“疑罪从无”是“有利被告”体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试述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4条) ⑦★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 证据的基本特征、属性 1.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 2.关联性: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 3.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试论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问题

“疑罪从无”司法理念之探析 [内容摘要]“疑罪从无”原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制度,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确立和推行,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进步。“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确立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系统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即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然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理念的认识和贯彻尚存在一些不足,“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不敢从无”等传统观念和办案方式普遍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确认疑罪从无的办案原则,坚持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强化“疑罪从无”司法理念依赖于保障人权、程序正义和控方举证规则等几个基础理论:“保障人权”,是疑罪从无的根本思想理论基础;程序正义是贯彻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理论前提;“控方举证规则”是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保障。 [关键词]:疑罪从无司法理念保障人权 “疑罪从无”原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制度,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确立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系统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即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此均相继下发通知或联合下发通知,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然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理念的认识和贯彻尚存在一些不足。笔者试图通过对疑罪从无原则理论上的探讨,揭示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理念,从而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一、“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内涵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刑事案件事实情节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充分确凿,不足以形成对指控犯罪的确证,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宣告和裁判。“诉讼的起点由被告人无罪开始,证明的天平首先向有利于被告人一侧倾斜,公诉人的责任是逐一搬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砝码堆放在对被告人不利的一侧,直至天平完全 向被害人一侧倾斜达到法律要求的定罪标准。”i对没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必须作出无罪判决,而不能作有罪判决或搁案处理。以法律工作者与医生的比较为例:医生的角色参照系使他变得特别细心、谨慎,总是会把来访者设想成为病人,试图着手诊断,这就是有病推理。而法律工作者呢?他的角色参照系使他特别关心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在确认某人有罪之前不能设想该人有罪,这就是无罪推理。ii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暴露程度及湮没状况不一,人们的认知能力和证明技术有限,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够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定案证据不足、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疑案疑罪的形成也是必然。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63题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63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1)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3)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4)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简述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将弹劾式诉讼的优点和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特点1、侦控审分离;2、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3、自由心证制度。 3、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如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4、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侦查;(2)审查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侦查监督(3)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5、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由来与内涵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非常强调证据的依据,在刑事申诉中对于认定被告是否有罪,对于被告的量刑,对于案件的裁决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在相关的刑事诉讼和审判过程中,某些环节的证据缺失,应该及时地补救和完善,以便于合理地估量受害人的损失和赔偿。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疑案件的处理原则(即疑罪从无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我国目前理论界与学术界对如何运用该原则却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此种案件,各级与各地的执法部门作法也是种类各异,所以笔者认为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运用确有探讨之必要。 (一)内涵 对于没有确凿证据的疑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予定罪,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理论界和学术界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小同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各级各地的司法部门的做法也是各小相同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之第162条的第3项规定,证据小充分的小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应做无罪判决。虽然在相关法律上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受到传统司法观念和习惯性做法的影响,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中对于如何运用疑罪从无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在实际情况中的做法也是千差万别的。 199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这就在刑事诉讼法中首次明确的提出了疑罪从无的前提:无罪推定原则,将它提高到法律条款加以明确。也就说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的任何人,都应该视为无罪。以此推理,没有充分和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罪的被告,都应该当作无罪对待。这些条款和做法遵守了疑罪从无的要求,在小能用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该判决其无罪。 (二)现状 1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 从客观数据分析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许多法官对存疑案件都小敢果断宣判无罪。而是采用权宜之计,即疑罪从轻疑罪从挂。 2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 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对的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有罪推定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根深蒂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被告人是审判过程中的客体,甚至是执法机关为达目的可以任意使用的工具和手段,而非诉讼的当事人之一 20XX年以前尚未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的权利,面对讯问如实回答是其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被确定的那一刻即被认定为是有罪的,只有一条路可以走,那就是坦白从宽。当然从法庭的布局来看,被告人是身穿囚服,已经被认定为有罪而接受审判,有的时候甚至身处囚笼,千夫所指,成为共同讯问的对象。有些情况下法官甚至要求被告人出示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证据,这已经是假定被告就是罪犯了,完全背离了控方举证原则。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64题—多选)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答案】BCD 【解析】本题涉及了刑事诉讼法中三项基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律监督原则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理解,以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作为具体考察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三方面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其中,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自负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刑事诉讼原则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主要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本题中,检察机关是在开展侦查措施时在场并提供意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目的是帮助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但不是代替公安机关侦查,更没有干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仍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属于相互配合的表现,而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属于互相制约的表现。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其中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纠正违法行为,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C选项正确。 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立法上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上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助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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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名词 1、刑事诉讼: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3、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构造, 是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包括:1是职权主义模式2当事人主义3混合主义 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5、诉讼效率: ,6、审判组织,7、诉讼参与人,8、当事人,9、被告人,10、被害人,11、自诉人,12、管辖,13、立案管辖,14、审判管辖,15、级别管辖,16、地区管辖,17、回避,18、辩护,19、委托辩护,20、自行辩护,21、指定辩护,22、代理,23、证据,24、证明责任,25、拘传,26、取保候审,27、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8、拘留, 29、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羁押并予以审查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30、立案,31、侦查,32、搜查,33、鉴定,34、通缉,35、起诉,36、公诉,37、自诉,38、判决,39、裁定,40、执行。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4、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 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6、人民法院的职权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时间:2006年06月20日08时52分作者: 杨宇冠郭志远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疑罪既可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又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疑罪是法院作出判决时对被告人是否应作有罪判决还没有确定,从而作出无罪判决的一种法律评价。 ●从广义角度看,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 ●“疑罪有利于被告”是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的原则;与之相比较,无罪推定着重于被告人的权利和待遇。 “疑罪从无”这一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司法中的定罪量刑,乃至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刑事司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疑罪从无这个提法现在被广泛使用,成为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熟悉的一个概念。但是,如何理解、怎样把握“疑罪从无”仍有不同认识,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对疑罪概念、种类的界定与划分 (一)关于疑罪的几种观点 疑罪从无首先必须分析何谓“疑罪”,这个概念不仅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且学术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观点: 1.疑罪是指“主要是指事实不能查清或者不能完全查清的犯罪”。 2.疑罪是指“有相当的证据说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

的程度”。 3.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 4.疑罪是指“诉讼主张虽有证据予以支持,却达不到证明程度所要求的标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其罪行轻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而处于悬疑状态”。 5.所谓疑罪,有人称之为疑案,是指“因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上存在疑难而导致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难以认定的案件。由此可见,疑案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证据不足的疑案;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但在犯罪性质的认定上存有疑难的案件:三是认定某人的行为应定为一罪还是数罪的疑案”。 从对案件事实及案件性质的认定角度论,上述观点可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仅从案件事实的认定角度而言,疑罪仅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够作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断的案件。第二类是从对案件事实与案件性质两方面认定而言,疑罪不仅包含从证据、案件事实方面无从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判断,而且还包含了在作出准确的案件事实认定后,该行为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重刑与轻刑之间无从判断。笔者认为第一类疑罪属于狭义疑罪的范畴,第二类疑罪属于广义疑罪的范畴,正如有学者所言,“目前在我国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实际上就是从狭义上理解疑罪的概念的,即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存疑的案件才是疑罪案件,对这类案件,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事实上,疑罪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疑罪不只是罪疑,还存在适用法律存疑的情况,如果只将疑罪理解为是否有罪存疑,则是将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疑罪案件简单化了”。 (二)关于疑罪的分类 要想准确把握疑罪的概念和种类,笔者认为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疑罪发生于审判即将结束,法院须作出判决时,对被告人是否应作出有罪判决还不确定,处于两难境地。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没有被排除无罪的可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控诉机关,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审判阶段指控成立的责任,即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构成何罪。因此,案件没有经过法院的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在事实上既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是正常情形,是符合诉讼规律的; 第二,疑罪既可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又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从事实认定角度论,现有的证据虽足以让法官形成指控的案件事实成立的确信,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若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考试必下载

第一章刑事诉诉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试述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1、①混合式是既有弹劾式特点,又有纠问式特点,而且主要是结合弹劾式与纠问式长处或优点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或模式。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逐渐为各国采用的基本的刑事诉讼形式。②分法庭审判前侦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两大界限分明的阶段。在审判阶段,弹劾式特点较充分,如也实行"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地位对等,都走诉讼主体,嫌疑人、被告人也是诉讼主体;采用言词辩论、直接讯问等方式且公开进行。在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以国家追诉为主,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权利用其与追诉者间关系等,同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较明显;侦查起诉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方式进行。 ③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走混合式。资本主义两大法系间除大体 相同外,也有某些重要差异,如庭审一做。方式不同;法官与控、辨方在庭审中的她位、作用不同;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证锯的了解程度不同等。故称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当事人主义,称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职权主义,但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如日本的刑事诉讼形式。我国刑事诉讼形式较接近职权主义,但也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2、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2、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 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它是诉讼的一种,它有如下特点:①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负责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裁决。这是刑事诉讼首要和最基本的特点,没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也就没有诉讼。②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确认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刑事诉讼也就不能开始。③有当事人参加,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没有控告人、被告人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④诉讼的进行通常需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事。⑤必须依法进行,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直接来源于无罪推定原则。意在保护相对于强大的司法机关而言弱小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利的滥用,减少并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基于此,从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出发,分析其所面临的冲突与异化,结合证据裁量与情理的探究,提出了解决其困境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事审判;情理;法理 刑法的主要功能是保卫社会安定有序和保障个人权利自由不受侵犯。即一方面刑法要最大限度的防止并控制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刑法担负着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权被滥用,实现社会正义的重任。疑罪从有或疑罪从无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非此即彼,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二者的冲突正好集中反映了刑法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之间的价值冲突。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刑法是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就会两败俱伤。”疑罪从有便可能刑及无辜,滥用刑罚权力,违背保障人权的原则;而疑罪从无又可能放纵犯罪,违背有罪必罚的宗旨。 [1]我国的司法机制是如何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否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限制了国家刑事司法权利的滥用?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现状 (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 在我国,地方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大约在50万件,而在疑罪从无制度确立之后,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多则几千件,少则几百件,且在这些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中真正属于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不足一半。 从客观的数据分析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许多法院的法官对存疑案件都不敢也不愿果断宣判无罪。取而代之的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即使有,也基本上是能够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各大媒体争相采访报道的重大案件,法官迫于社会公众压力及舆论支持而最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二)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 疑罪从无原则虽然已在我国确立多年,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偏差和很多不合理的司法现象。 1.“存疑判决”的回潮 “疑罪从轻”是指案件虽然存在疑点,但依旧认定被告人有罪,只是在量刑上给予适当减轻的制度。当审判者发觉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也许就会觉得自己(代表审判及公诉方)存在理亏,既然双方都有不足,那么何不各退一步,顺顺利利地把事情愉快地解决了呢?在这种情况下,审判者更愿意运用减轻情节的原则,在认定有罪的同时判处一个比法律规定的刑罚相对或大大减轻的刑罚。多数法院对该判无罪的案件的普遍做出“疑罪从轻”(包括对该判死刑的,判死缓)的策略选择。[2] 2.“疑罪从挂”现象的“正当化” “疑罪从挂”是指当案件存疑无法判决时,将案件搁置,暂不做判决的做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要求判决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做出。既然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如何依法做出裁判呢?于是乎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 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这一原则,是指侦查权、检察权、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有: (1)公、检、法三机关代表国家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对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内容范围都有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三机关应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各行其权,各司其责,不能越权和包办代替。 (2)除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办理刑事案件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名誉、财产、人身自由和生命,还关系到国家司法秩序、法律的尊严,甚至国家的安全。这样一项重要的工作只能交给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去行使。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安全,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部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这样是法律对办理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除公、检、法三机关及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检、法三机关行使各自职权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表明三机关在行使各自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些法律规定的程序散见于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三机关的刑事诉讼行为的规制,必须遵守。 2、依靠群众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名词 1、刑事诉讼: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3、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构造,是 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包括:1是职权主义模式2当事人主义3混合主义 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5、诉讼效率: ,6、审判组织,7、诉讼参与人,8、当事人,9、被告人,10、被害人,11、自诉人,12、管辖,13、立案管辖,14、审判管辖,15、级别管辖,16、地区管辖,17、回避,18、辩护,19、委托辩护,20、自行辩护,21、指定辩护,22、代理,23、证据,24、证明责任,25、拘传,26、取保候审,27、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8、拘留, 29、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羁押并予以审查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30、立案,31、侦查,32、搜查,33、鉴定,34、通缉,35、起诉,36、公诉,37、自诉,38、判决,39、裁定,40、执行。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4、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 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6、人民法院的职权

工作心得:疑罪从无的原因分析

工作心得:疑罪从无的原因分析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制度上重要的证据法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疑罪从无,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已经有相当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却没有达到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嫌疑人有罪的地步,也即对待证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而从法律上推定嫌疑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疑罪的处理方式是不断变化的,经过无数法学家、无数司法实践的积累,最终才有了今天被大多数人认可的“疑罪从无”的处理方式,从法的价值角度,简要分析了疑罪从无原则的根本原因。 一、我国疑罪从无的思想发展 疑罪是指已有相当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的证据却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不能完全认定被告人就是真正的罪犯。从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开始,从出现了司法制度开始,疑罪就是不可避免的。那对于疑罪,该如何处理呢?可以说,疑罪的处理经过了不断的变化,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从赎再到如今的疑罪从无,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 (一)古代疑罪从有、从轻、从赎的司法实践 疑罪从有在古代案例不多,这是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奉行仁政,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因此,疑罪从有的案例一般都出现在不施仁政的暴君时期,且大多由皇帝决断,如秦始皇之流,内心深信“宁枉勿纵”的做法,对有疑问的案件,宁

可多杀也不错放。然而无一例外的是,这种疑罪从有且滥杀无辜的处理方式都受到了批判,由此可见疑罪从有是不被接受、不被认可的。 相比完全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却更为普遍。从古代很多典籍中也能看出疑罪从轻的思想影响之深远,例如《尚书·大禹谟》中皋陶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汉书·于定国传》有云: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明史·李已传》:朝审时,重囚情可矜疑者,咸得末减。由此可以看出,疑罪从轻是古代法律观念中关于疑罪处理的主流观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究其原因,是因为疑罪从有、滥杀无辜的做法与传统儒家思想相悖,但古人却又没有现代社会这般保护人权的强烈观念,且又担心错放罪犯,因而折中做法便是对有疑问的嫌疑人从轻处理。当然,古代对疑罪的处理还有一种方式,那就是“从赎”,也就是通过交纳罚金,用金钱来赎买,抵过罪行,如《唐律疏议·卷三十·断狱·疑罪》有云: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当然,不管是疑罪从轻还是从赎,从本质上深究还是从有,但不可否认的是,疑罪从轻、从赎虽然带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却也蕴含了有利于被告原则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告的利益。且万事万物均是不断渐进的过程,司法制度亦是如此,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古代疑罪从无的思想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中国古代疑罪从无的司法实践很少,但却不影响疑罪从无思想的发展。例如,《大政》有一段话:“诛赏之慎焉。故与其杀不辜也,宁失于有罪也。故夫罪也者,疑则附之去已”,意思是说惩罚和奖赏不能不慎重,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1、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 答: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于人民法院未生效的裁判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两者的相同之处: (1)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 (2)两者都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3)都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按法定程序进行。 两者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 (3)有无法定期限的限制不同; (4)提起的条件不同; (5)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不同; (6)有无加刑的限制不同。 由上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上可以看出,该二程序既具有紧密相联的关系,又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法定程序,不能混淆。 2、论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答:(一)人民检察院的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除了在第1条有与宪法第129条相同的规定外,在第5条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中,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权。这些规定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环节实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2、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进行任何审判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任何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活动,都是违法的活动,检察机关都有权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涵盖五个方面的内容: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3、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一、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处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三、诉讼效率 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事诉讼法原则论述

共有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2、含义:“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必须以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以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为标准,指导刑事诉讼的进行。 3、理论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体现着客观真实的思想,这一思想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其哲学基础。 4、理论价值:客观真实论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尽最大可能地使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客观中存在着的那个事实,要求尽最大可能地收集定罪、量刑所需的足够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为防止法官的主观臆断提供了理论的保障,而且为批判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裁判事实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二、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2、含义:在法律上,平等又可以分为立法上的平等与司法上的平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指的就是司法适用上的平等。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一切公民都必须平等对待。 3、另外,作为追诉者的检察官在审判法庭也不得享有任何特权。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含义:第一,各民族公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回答问题、对证人进行发问、书写证言、上诉书或其他诉讼文书。第二,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指定或聘请翻译人员为他们提供翻译。第三,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同时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制作起诉书、判决书和其他诉讼文书。 3、意义:第一,能够保证各民族诉讼参与人平等和充分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第二,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处理案件。第三,有利于当地群众了解案件事实和诉讼情况。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宪法》第129条 2、含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 3、意义:加强刑事诉讼民主,健全刑事诉讼法制 4、体现: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5、完善:第一,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第二,程序透明度的增加,第三,程序公正要素增加。 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 2、含义: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都必须予以尊重和保障,不得随意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第二,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或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第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为,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控告。 3、意义:第一,明确了专门机关不能滥用职权,不能随意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形式设置障碍。第二,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有利于诉讼的顺序进行,有利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得到切实的实施。 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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