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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

(银监通〔2006〕1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以来,有关商业银行相继发生一系列票据案件。部分案件损失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不但严重扰乱了票据市场秩序,损害了银行的声誉,还集中反映了部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追求所谓“低风险”的票据业务而片面发展,忽视风险防控的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票据案件的发生,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票据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金额巨大。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发现票据案件11起,涉案金额7.5亿元,风险金额4.1亿元,其中农业银行3起,中国银行3起,建设银行5起。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达6起,包括农业银行新疆吾维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分行阿拉山口支行原副行长孙珩淇非法签发97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案、农业银行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支行1977万元承兑汇票诈骗案、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马路支行4.3亿元票据诈骗案、中国银行河南省周口沈丘支行违规经营1.4亿元(初步数)承兑汇票案件、建设银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分行建华支行原行长孙晓东利用票据挪用银行结算资金1993万元案、建设银行广东省云浮市新兴支行3000万元转账支票诈骗案。其中,中国银行周口沈丘支行和四马路支行案件,涉案金额占所有票据案件涉案金额的76%。

(二)作案手法多样。一是利用内部印章管理的漏洞,伪造保证金进账单签发银行汇票。二是先贴现后承兑。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承兑汇票尚未开出即无票申请贴现,取得贴现资金后再交存保证金,开出承兑汇票送交贴现行补办审批手续。三是利用“倒票公司”套用好企业信用,使用少量保证金滚动签发承兑汇票。四是利用虚假贸易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套取银行信用。五是利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管理漏洞,伪造承兑汇票底联骗开承兑汇票。六是利用“大头小尾”方式,在签发汇票时,虚开承兑汇票第二联金额进行诈骗。

(三)作案地域跨度扩大,链条复杂。已发现的票据案件涉及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15个省区的分支机构。相当部分票据在短时间内频繁办理背书转让,连续、多笔集中办理贴现,部分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地区跨度大,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的办理时间显见作案端倪。

(四)内外勾结,团伙作案。部分商业银行内部员工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成为近期票据案件高发且屡屡得逞的一个明显特点。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票据案件中,有5名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参与,从支行行长、副行长、业务主管到复核、经办,几乎控制了支行票据业务的所有环节。

二、案发原因分析

(一)盲目发展票据业务,严重背离审慎经营原则。近年来,由于商业银行的内部信贷管理逐步规范,控制力增强,一些不法分子把作案目标转移到票据业务上。部分银行为追求业务发展,将票据业务作为“低风险”业务而盲目发展,并且对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进行专项考核。在这种经营思想指导下,部分银行分支机构为完成任务指标,不惜放低标准四处违规拉票或通过从“倒票”公司购买汇票等方法开展票据业务。部分银行机构票据业务的“超常规”发展,超过了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严重背离了审慎经营原则。

(二)风险意识淡薄,违规操作频发。一是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如农业银行新疆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分行阿拉山口支行行长个人领用重要空白凭证自行保管,私自借走专用钢印,致使大量票据非法流入市场。二是违反票据查询查复规定。如农业银行调兵山支行采取异地拉票方式开展票据贴现业务,严重违反关于票据查询查复程序规定,在未见到票据的情况下,仅凭业务员的传真和电话就办理了贴现,票据查询查复制度形同虚设,根本无法控制“假票”风险。三是违反信贷管理操作流程。如中国银行山东聊城古楼支行严重违反票据承兑业务管理规定,在企业跟单资料不完备、未严格审查商品交易真实性以及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就为企业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

(三)职业素质和操守较低,风险识别能力较差。一是相关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票据查询。有的验票人员未按要求审票,甚至对票面存在明显疑点的汇票都不能有效识别。如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上饶市万年县支行假承兑汇票诈骗案件中,会计验票人员未按要求审票,未能识别出票面上存在的明显疑点,即为企业的虚假票据办理贴现。二是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不高。部分商业银行验票人员对票据真伪的鉴别仅限于纸张质量是否完好,要素是否齐全,花型图案、行徽暗记等是否规范等方面,而对汇票号码等细节缺乏必要的关注。

(四)内部监督薄弱,风险防范失效。一是部分案发银行没有按照有关要求,未在营业机构或其管理机构设置事后监督岗位,未对每日发生的会计业务于次日进行全面检查,也未按月进行账账、账据、账实、账款、账表和内外账的全面核查。有的银行各岗位相互兼职,甚至夫妻二人在同一支行共事,致使事后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二是内部检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内部审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如2003年以来,虽然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双鸭山市分行分别对其四马路支行进行过各种检查54次(其中承兑汇票检查25次),其承兑汇票作废率高达29%的异常现象未能引起检查人员的重视,在历次检查中均未发现问题。三是科技水平不高,风险监控手段落后。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管理上仍然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风险管理科技含量低,管理手段落后。由于没有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票据业务主管部门无法实现对每笔业务的全程、实时监控,不能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三、监管意见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总结和吸取票据案件的深刻教训,按照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

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规定的十三条制度,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从严治行,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为银行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严肃查处已发案件,严格落实问责制。各商业银行要组织力量,严肃认真查处已发票据案件。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双线问责”的要求,严格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和审计人员;对发生重大案件的机构,要上追其两级以上机构直至各商业银行总行有关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二)切实加强内部检查和稽核审计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加大内部检查力度,注重提高稽核检查的覆盖率和检查频度,实现对票据业务全过程、多角度的检查,切实防止内外勾结作案和团伙作案。二是严格执行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要在基层营业性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其他机构委派得力人选进行轮岗轮调。要做好轮岗轮调和强制休假后的审计工作,对于离岗和休假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三是要对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票据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对于额度较大的或有疑点的已解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行、承兑行也要全部核对。要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和基层行管理水平实施差别化转授权和再转授权。对管理混乱的机构,要重新核减或取消票据业务的授权权限。

(三)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创新管理方式。一是要在基层营业性机构大力推行营业经理或会计经理委派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分开制度,防止基层营业性机构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着力提高业务管理的统一性和独立性。二是创新风险管控手段。要注重利用先进的管理信息技术和系统,提高对票据业务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三是加快业务流程改造步伐,在数据集中的基础上加快业务集中处理的体制建设。根据不同情况在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成立业务操作中心或业务处理中心,彻底分离前后台业务,实现对经营风险的集中控制,提高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效率。

(四)严控各项操作环节,实现风险控制关口前移。一是要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领取、使用、作废和销毁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二是要充分发挥岗位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作用,坚持印、押、证分管原则,禁止出现“一人多岗”、“相互兼岗”的情况。三是要提高票据查询查复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严格执行票据查询查复程序。四是要加强对票据承兑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查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合理确定授信总量,从总体上控制业务风险。五是要强化对票据贴现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密切监控票据贴现资金流向,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六是要审慎使用循环开票等操作方式,防止银行信用被无限扩大。

(五)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一是要彻底改变票据业务是“低风险业务”的观念,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相契合的发展规划,防止票据业务过度发展。二是要完善票据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为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

制度基础。三是要规范市场营销手段,严格执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随身携带票据和印章,凭传真和电话指挥划款,事后补办贴现资料和划款凭证的现象。严禁采取压低利率、降低手续费率、支付中介费、简化操作程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要通过警示教育、岗位培训等途径,帮助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制度为先”、“合规第一”的理念,使合规经营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

各银监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辖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认真落实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的各项要求。要重点督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于发生重大票据案件和管理混乱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暂停其票据业务,限期整改;对有关机构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要进行严格处罚。同时,可根据本地区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票据业务专项检查,对票据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04月17日(中央法规)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9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9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94、《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95、《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包括的主要容有哪些? 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容。296、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应该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9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298、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银监管理机构应作何处理?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未能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99、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银监管理机构可作何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00、《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国人民银行法 301、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哪家银行或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它的职责是:(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贷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02、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什么? 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30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应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如何处理? 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处理。对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04、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什么?它的单位是多少? 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违规的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违规的原因分析及改进措 施 目前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发展势头强劲,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违规问题,影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现行票据业务制度,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一、票据业务违规的表现形式 目前票据业务违规主要表现在: 1.无贸易背景承兑或贴现票据 《支付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票据要有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和商品交易合同。但实际执行中,有的银行无贸易背景承兑或贴现票据,表现为签订虚假合同,合同没有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增值税发票金额与贴现金额不相对应,贴现票据贸易合同在企业名称时间与成退回票记载和贴现时间存在出入,发票或合同金额小于票据额,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使用过期或不合规范的贸易合同文本办理承兑汇票,以增值税发票代替贸易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不收或少收手续费签发承兑汇票 银行为招揽承兑汇票业务完成存款或中间业务考核任务,一般视客户情况采取不收或少收手续费的方法签发承兑汇票。 3.降低利率贴现票据 目前商业银行争相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不仅贴现本地票据,而且向异地找票贴现,为了取得票据,在办理贴现时放松条件,有的银行

对贴现申请文件和是否开有帐户不作要求,或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补办业务手续,以达到形式上合规;银行之间在争夺贴现时还通过降低利率贴现票据,或付给客户好处费等方式招揽业务 4.超额授信 现在好企业银行争相授信,部分银行在授信时也不再考虑其他银行是否已授信或授信多少,企业只要有要求银行就签发承兑汇票,综合授信额度往往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 5.逆程序操作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以控制交易风险,但有的银行对一些长期往来客户,为加快业务办理速度,提高竞争力,在与企业达成相关协议基础上,采取了先贴现后查方式逆程序操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先签发后补办手续,存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等现象。 6.保证金不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向承兑申请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按签发票据金额收取一定保证金,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但有的银行对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执行并不严格,表现为保证金不足或担保不到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用本行贷款作保证金,未按规定比率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帐户未实行一一对应管理,一笔保证金开出多笔承兑汇票等现象。 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的原因分析 1.票据业务收费低,成本高,银行审查贸易背景没有积极性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应该说,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业风险控制水平。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金融监管国际场所,银监会也强调监管改革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并在资本定义、反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我国的明确观点。而在国内,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划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进行差异化监管。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形成的一个广泛共识是,“大而不倒”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建立起事前和事后的一整套解决措施。为此,国际监管界引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要求将其放到国际的平台上监管,由国际组织进行运行稳定性评估、同行评议。目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银监会正在研究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具体的监管方法。这项工作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银监会将改变目前按照资产规模划分银行为大中小型银行的做法,转而在银行资产规模的基础上,再考虑复杂性和内外关联性等,将银行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针对两类银行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如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应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实施新监管工具要求、过渡期要求等将会实行更严格的监管。此前业界传闻各国有大型银行、中信、招商银行等被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从严等,虽然这一消息随后被否认,但银监会统筹考虑,将对不同系统重要程度的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思路已然确立。实际上这些工作一直在进行。如从2010年起,银监会对大型银行新增了附加资本的要求,高于小银行;另外,未 来新的监管规定,如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面等,将首先在大行上推进,大行的时间表要先于小银行;以及对大银行设立控股子公司,对大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结构过分复杂进行监管等等。这些监管举措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大而不倒”机构的监管思路和安排,将对不同规模和类型银行的经营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应该说,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8%的资本充足率,并不是基于最优资本结构理论计算的结果。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显示,银行按照8%计提的资本远远不能覆盖吸收危机期间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更不能充分反映银行被动地应对外部冲击带来的社会成本,包括倾销资产的连锁反应、信贷收缩阻碍经济复苏等。金融危机后提高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已成为国际共识。目前,英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将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至12%~16%。“十二五”期间,我国银

票据业务风险点及防范要点

票据业务风险点及防范要点近年来,部分银行经营思想存在偏差,片面追求市场份额,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放松票据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出现诸多违规行为和风险问题,同时一些不法分子挖空心思利用票据进行诈骗作案,伪造、变造承兑汇票,“克隆”票据也时有发生,利用票据作案的新手法也层出不穷,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范和化解票据风险刻不容缓。 票据业务风险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外部风险,包括:使用变造、伪造票据、“克隆票”、作废票据,达到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另一类是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内部人员直接参与作案。二是业务人员经验不足,识假辨假能力不够。三是内控制度不严。银行经办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为企业随意开户,不按规定审核票据,不坚持复核制度,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四是银行间协作有待改进。银行之间在票据查询、查付、防伪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平台和有效的检查系统,对查询的答复缺乏责任心也是票据犯罪分子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 1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承兑行违约导致贴现行不能按期收回本金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防范要点:①要确保贴现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②要扑捉市场信息,了解票据市场上出票行的一些信息;③对于县级支行开出的大额连号票据并且出票人为一般性企业的要谨慎办理;④加强对承付后的资金跟踪管理,对于承兑到期后票据的付款人为

企业或并非是承兑行的情况要注意分析。 2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票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贴现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防范利率风险首要的是从宏观方面着手:①是及时收集央行发布的货币政策报告,了解管理层的思路和动向,掌握国家宏观货币政策,要注意观察央行的市场操作,如发行央行票据,提高准备金率等;②要参照票据市场转贴现指导利率和货币市场的七天回购利率;③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都是市场利率变化不稳定的时期,要注意多观察基本面;④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渠道,随时收集票据市场交易利率,了解其发展趋势,总结变化规律; ⑤是加强与同业的沟通联系,了解其业务发展状况,判断其利率走势。 3、政策性风险——由于监管的缺位而造成银行票据人员受处罚的可能性。 防范要点:①要认真学习有关票据方面的文件精神;②票据做从业人员要掌握丰富的业务知识;③要熟悉政策,合理避开监管。 4、假票风险——是指由于办理票据业务被诈骗导致银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防范要点: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业务素质:①要配备专门的鉴别仪器如ETO票据鉴别器;②办理票据业务一定要设立专职或兼制的票据专审岗;③每笔票据真伪的鉴别至少要过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目录 时间:2008-04-16 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黄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姚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撰稿人:文海兴王胜明王科进巴劲松王瑞娣 石宏水淼尹龙刘晓勇孙礼海 何山杜涛严冬峰李倩李文阁 李文泓陈佳林杨明仑杨勇赵向阳 张劲松胡康生姚红秦刚贾东明 段京连扈纪华黄毅崔宇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时间:2008-04-16 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对象、目标、原则,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独立性,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及跨境监管合作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但是,在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逐步显现。在银行领域,不良贷款问题、银行违法经营问题等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隐患,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逐步增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国际环境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票据信贷业务合规操作与风险管理

“票据信贷业务规范操作与风险管理”专题培训背景:票据业务具有操作难度大、风险高,但吸存能力及盈利能力强的特点。在中国人民银行推出2010版票据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又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2012年以后,中国银监会就票据业务监管每年都下发了新规,这些文件的落实,对我国商业汇票市场的经营秩序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近期连续爆发票据业务的恶性案件,引起各家各级银行、信用社的恐慌,以及对票据业务规范化操作的迫切要求。各家各级银行、信用社都要求加强票据业务内部控制,尤其是加强对票据相关人员进行长期随时的、实用性针对性强的、卓有成效的培训辅导,对于保证票据业务的规范操作、管理及有效监督,保证票据业务安全运行、健康发展,防范票据风险。 本课程主要为商业银行、信用社、新型金融机构规范操作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行为。同时,培训票据方案与供应链融资方案设计。 时间:1-2天 参训人员:银行、信用社领导、信贷(或票据)部、稽核(审计)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1.票据信贷客户的统一授信 2.票据业务交易背景的审查 票据法的对价原则 案例:虚假交易背景诈骗案 案例:三联商社虚开承兑汇票案 案例:诉讼引出大连银行虚假承兑汇票 票据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 交易合同的审查要求 增值税发票审查要求 普通发票审查要求 审阅授信企业财务报表 对于特殊交易的特殊处理 3.票据业务的查询查复 票据查询的原则 票据查询的方法 案例:某市联社票据贴现诈骗案 票据查复 案例:克隆票据诈骗案 实地查询 4.票据承兑业务合规操作 承兑的概念 承兑的原则 授信管理 集中审批、处理机制 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受理承兑 银行承兑业务的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基于商业汇票的各类票据市场业务快速增长,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票据业务发展不规范,部分银行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已引发系列票据案件,造成重大资金损失,业务风险不容忽视。为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票据业务监管、规范业务开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和银行之间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以票据类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二、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 (一)按业务实质建立审慎性考核机制。银行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34号文印发)的要求,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将承兑费率与垫款率等票据业务经营效益指标与风险管理类指标纳入考核,确保票据业务规模合理增长。 (二)加强实物票据保管。银行应建立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票据保管制度,严格执行票据实物清点交接登记、出入库制度,加强定期查账、查库,做到账实相符,防范票据传递和保管风险。

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方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重要风险点及防措施》之八 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措施 风险点1:票据转贴现交易不背书 风险描述:出让方转让票据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受让方,受让方也未在票据被背书人栏记载自己名称。 风险表现:不法人员将未背书的票据进行恶意背书并私自转让,挪用票据款项,导致银行资金损失;票据未背书,导致在票据出现纠纷、或涉诉等非正常解付情况时,影响持票方正常主票据权利。 业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对于贴现、转贴现的纸质票据,严格按照《票据法》关于“票据转让应当背书并交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规定进行背书。 最低防控要求:严格执行背书交付相关规定,防止银行合法权益悬空。 风险点2:票据质押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 风险描述:将票据以质押方式交予他人时,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 风险表现:票据质押交付时,未在票据上明确质押这类“部分票据权利”转让行为即交付票据给质权方,此易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交易带来便利,存在风险隐患。 业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质押背书。

最低防控要求:严格执行《票据法》“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相关规定。 风险点3:票据实物保管不善 风险描述:未妥善保管票据,票据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领,勾结外部人员私自出借票据,偷盗库存票据另行转让,假遗失真盗用,假票掉包真票。 风险表现:买入票据未及时入库保管,未设立出入库登记簿或出入库登记流于形式,未认真进行账实核对和实物盘点。 防措施:票据的交接、拆包、验票和入库过程在电子监控下进行。 业良好做法:票据买入存续期,实物票据必须入库保管。票据出入库需做好交接登记,办妥交接手续。对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核对,及时进行盘点。 最低防控要求:银行业机构要完善银行承兑汇票的监测和查库制度,加强票据集中保管。对贴现、转贴现、质押票据应作为重要会计凭证入库,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专门集中保管,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不得自行保管。 风险点4:资金收付不符合业务规 风险描述:违反资金划付流程,资金划转账户不符合业务规。 风险表现:违反资金划付流程,未见票、审票先垫付资金,资金划转账户不符合业务规,资金划入交易对手同业户,外循环,不入银行大账,规避监管。 业良好做法:禁止未收妥票据先垫付资金,或未收到票据款项先交出票据。资金应由票据转入行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银监发〔2005〕2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28号2005年6月6日) 各银监局: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与目标 (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目标 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3.2007年底,其他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基本达到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在全国银行系统综合评级中处于良好水平。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合作银行测算主要经营指标,制定分期达标规划与措施。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就达标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资本监管 (三)强化资本充足率考核 资本监管是增强农村合作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约束资产扩张冲动、控制风险程度的有效手段,是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社会信誉、完善市场约束的必经之路。农村合作银行应按“五级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步骤,对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完成各项工作,达到资本监管要求。考虑到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运用的

如何进行票据业务检查

第一部分:票据业务监管业务环境(by 票友) 银行票据业务面临主要问题-市场 1)消规模普遍:承兑无控和贴现受控的制度缺陷导致贴现供需失衡,大量银票被违规隐藏。一部分银承贴现后被银行间接通过会计科目或资产转移方式违规消减;另一部分则流入在民间融资市场。 2)风险上升:票据掮客非法参与票据买卖,金融风险上升;部分金融掮客参与票据业务,导致与之业务紧密联系的银行机构及后续参与相关票据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都面临较大的案件风险和法律风险。 银行票据业务面临主要问题-银行 1)模式之变:传统的“持票生息”经营模式面临转型压力 2)空间受限:银行信贷增长受到货币政策调控,票据业务受到银行信贷投放政策的制约。 新资本管理办法,强化资本约束。外源性补充包括净利润留存,银行存在缺口。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必须控制全行资产业务扩张速度和调整资产结构。

票据市场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by 票友) 货币政策 信贷政策 市场资金价格 票据供求关系 监管政策 票据市场变化与监管重点关系(by 票友) 1)低利率推升票据:如果货币政策宽松情况下,资金成本低,企业选择商业汇票,小股份银行和城商行因为对存款保证金的需求,会接受需求,增签银行承兑汇票,监管重点为中小银行新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冲时点是个问题:如果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的增加会引发贴现压力增大,银行信贷规模容纳能力有限,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但是在可容纳范围内吸纳,特别是时点存款做出贡献。各类银行均会增加,重点关注新增贴现资金的冲时点问题和资金流向问题。 3)出表有巨大需求:银行吸纳的信贷资金不能占资产过久,因为有资本限制,规模限制,以及套利空间限制,银行开始设法出表,与信托合作、与证券合作应运而生。关注违规行为,蒸发信贷资产。票据理财、票据信托叫停、与证券公司等合作票据理财为监管重点。

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之八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风险点1:票据转贴现交易不背书 风险描述:出让方转让票据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受让方,受让方也未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 风险表现:不法人员将未背书的票据进行恶意背书并私自转让,挪用票据款项,导致银行资金损失;票据未背书,导致在票据出现纠纷、或涉诉等非正常解付情况时,影响持票方正常主张票据权利。 业内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对于贴现、转贴现的纸质票据,严格按照《票据法》关于?票据转让应当背书并交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规定进行背书。 最低防控要求:严格执行背书交付相关规定,防止银行合法权益悬空。 风险点2:票据质押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 风险描述:将票据以质押方式交予他人时,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 风险表现:票据质押交付时,未在票据上明确质押这类?部分票据权利?转让行为即交付票据给质权方,此易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交易带来便利,存在风险隐患。 业内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质押背书。

最低防控要求:严格执行《票据法》?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相关规定。 风险点3:票据实物保管不善 风险描述:未妥善保管票据,票据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领,勾结外部人员私自出借票据,偷盗库存票据另行转让,假遗失真盗用,假票掉包真票。 风险表现:买入票据未及时入库保管,未设立出入库登记簿或出入库登记流于形式,未认真进行账实核对和实物盘点。 防范措施:票据的交接、拆包、验票和入库过程在电子监控下进行。 业内良好做法:票据买入存续期,实物票据必须入库保管。票据出入库需做好交接登记,办妥交接手续。对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核对,及时进行盘点。 最低防控要求:银行业机构要完善银行承兑汇票的监测和查库制度,加强票据集中保管。对贴现、转贴现、质押票据应作为重要会计凭证入库,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专门集中保管,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不得自行保管。 风险点4:资金收付不符合业务规范 风险描述:违反资金划付流程,资金划转账户不符合业务规范。 风险表现:违反资金划付流程,未见票、审票先垫付资金,资金划转账户不符合业务规范,资金划入交易对手同业户,外循环,不入银行大账,规避监管。 业内良好做法:禁止未收妥票据先垫付资金,或未收到票据款项先交出票据。资金应由票据转入行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他行开立的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关系

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详细请点击https://www.wendangku.net/doc/b77098240.html,/zwgk/2005-08/12/content_22121.htm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亦称资金平衡表,它使反映金融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得一种会计报表。金融机构同其它工商企业一样,业也有其每个年度得财务报表,既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由三大类组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的关系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以上报表和资料,是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的以上报表和资料是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信息来源。相对于现场检查来说,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稽核,检查,简便易行,具有节约人力和费用,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弊端等优点,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金融监管部门正是通过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综合分析,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者关系: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的一个,还有中央银行等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之八票据业务重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风险点1:票据转贴现交易不背书 风险描述:出让方转让票据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受让方,受让方也未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 风险表现:不法人员将未背书的票据进行恶意背书并私自转让,挪用票据款项,导致银行资金损失;票据未背书,导致在票据出现纠纷、或涉诉等非正常解付情况时,影响持票方正常主张票据权利。 业内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对于贴现、转贴现的纸质票据,严格按照《票据法》关于“票据转让应当背书并交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规定进行背书。 最低防控要求:严格执行背书交付相关规定,防止银行合法权益悬空。 风险点2:票据质押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 风险描述:将票据以质押方式交予他人时,未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 风险表现:票据质押交付时,未在票据上明确质押这类“部分票据权利”转让行为即交付票据给质权方,此易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交易带来便利,存在风险隐患。 业内良好做法:加强票据背书管理,按照《票据法》规定进

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 最低防控要求:银行业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交易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票据买断、卖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资金应由票据转入行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防止随意开户和资金体外循环。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交易资金账户的监测和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账户特别是异地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倒打款”行为。 风险点5:票据交易合同签署不规范 风险描述:票据交易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合同签署不规范易造成交易纠纷,产生风险隐患。私下签署违规条款更是存在极大的合规风险。 风险表现:票据交易未签订相关协议文本,协议签订不规范,如合同印章漏盖或不清晰,版本或业务品种、相关要素填写错误,合同填写的内容被修改,存在大量空白部分等,或私下签订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协议文书和条款,如签订远期回购协议等。 业内良好做法:使用合同文本库内的标准化格式合同文本。涉及内容修改或使用其他特殊版本的,应报相关法律部门审批。加强合同、协议的合规性审核,要求合同版本使用正确,要素填写正确完整,签章合法有效。 最低防控要求:合同资料应该真实、完整。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禁止票据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远期回购协议的方式规避监管。 风险点6:银行人员与票据中介勾结 风险描述:近年,票据中介活跃在票据市场,深度介入票据

(银行考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考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5.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应该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7.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银监管理机构应作何处理?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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