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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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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并具备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

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和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涉密的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所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上述约定的,应当同时约定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其违约金作出约定:

(一)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其中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资本、

生产经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的;

(五)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疑似职业病或者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但劳动者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所列情形消失。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劳动者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可以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五章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三十六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协商确定。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六章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采取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增加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当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履行合同期限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限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 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与新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4.05.01,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员工个人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出纳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经与乙方协商可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3、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实行每天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休息一天。

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甲方承诺每月_____日为发薪日。

2、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元。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条款执行: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元。

4、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如:婚假、丧假、年休假等)期间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

1、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2、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因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可能,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七、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条款:

1、因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方依法执行有关福利待遇规定,并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八、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

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九、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如不及时告知甲方,按照提供虚假人事资料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不得涂改。

4、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责任

1、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2、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

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3、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4、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5、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形式,其实我国《劳动合同法》中都是有相应的规定。首先要求在双方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就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其实也是要求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若是口头劳动合同,则会被认定为无效,同时也会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 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的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临时工,均应执行《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用。 抢险救灾等突击性用工,企业可先行招用,再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应首先在本地区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确需从农村招收的,必须将招收人数、地点和使用时间等,书面报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严禁招用童工。 第五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应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期限; (二)生产、工作岗位及应当完成的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和违纪处理办法;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故不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临时工合法权 益的; (二)临时工参军、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或者被录用为全民、集 体单位正式职工的。 第九条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剩余期限长短,发给相当临时工一至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企业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十天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城镇待业人员被招用为临时工,应到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应到务工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务工许可证》。在工作期间,《就业证》、《务工许可证》交企业保管,工作期满后,《就业证》、 《务工许可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第十二条临时工的日工资待遇,在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的 前提下,由企业与临时工商定。 第十三条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相当于革命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标准),其有关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限内,企业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后,视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相当六至十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伤残 补助费。 第十四条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的期限按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停工医疗期限为三个月;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停工医疗期限为两个月;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停工医疗期限为一个月。在停工医疗期间,企业发给临时工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费。病愈或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根据使用时间长短一次性发给一至三 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业应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相当于临时工本人三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 费。 第十五条城镇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和临时工缴纳,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征收。退休养老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全日制用工使用)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推荐文章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一览热度: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模板6篇热度: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标准条例范文6篇热度:企业员工个人正规劳动合同条例6篇热度:最新标准劳动合同条例范文6篇热度:安徽,简称“皖”,省名取当时安庆、徽州两府首字合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合肥。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国华东地区,更多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并具备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干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干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高法[2015]3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1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

动法上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虽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又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五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存在某种特定规章制度,该特定规章制度属于劳动合同内容,人民法院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审查其效力。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进行审查。 第七条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合理认定。 第八条对下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㈠与单位约定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 ㈡出租车司机、销售人员等特殊岗位的劳动者。 第九条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加班时间,人民法院应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进行认定。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认定为加班时间。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皖政[1986]98号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正文: ----------------------------------------------------------------------------------------------------------------------------------------------------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24日皖政〔1986〕98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名单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企业和被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办理公证手续。劳动合同期满后,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企业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二十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女工年满四十周岁、男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除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者外,应优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对不符合《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要求,或违反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订或认定其无效。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安徽省集体合同管理条例

安徽省集体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对安徽省范围内的集体合同管理的规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补充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集体合同的主体 1.集体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由劳动者自行选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自行选派产生。 2.劳动者代表应当由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或其他组织负责组织选举,并代表劳动者参与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集体合同的内容 1.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条件、工资和福利、劳动保护和安全等方面的具体约定。 2.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集体合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条款。 第五条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1.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并经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共同商议确定。 2.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限 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限通常为一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延长或缩短。当期限届满后,双方可以续签或重新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七条集体合同的监督与管理 1.用人单位应当设立集体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2.劳动者有权通过工会或其他组织向用人单位提出关于集体合同履 行情况的建议和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集体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集体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解除。 2.在下列情况下,集体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因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需要调整; –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决定变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按照集体合同履行义务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机构申请解决争议,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者违反集体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十条法律责任的追究 对于严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追究责任,对责 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废止 普通劳动合同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废止普通劳动合同概述 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普通劳动合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普通劳 动合同的重要性、具体内容和应注意的事项。 1. 普通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普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是雇主和劳动者之 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基础。通过普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明确劳动条件、待遇和权利义务,加强合作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普通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普通劳动合同,雇主和劳动者正 式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明确劳动条件和待遇:普通劳动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工作内容、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薪酬待遇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 保障。 •解决劳动争议: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根据普通劳动合同 的约定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普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助于建 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普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普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雇主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 式等。 •劳动条件和待遇: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期限:规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或劳动期限。 •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明确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劳动纪律和违约责任:规定劳动纪律,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等方面的内容。 •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3. 注意事项 在签订普通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合法性: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确 保合同的合法性。 •公平性: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不能对劳动者不利,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的规定。

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为了搞活用工制度,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动合同是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

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一项用工制度。 第二条凡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因固定工作岗位需要,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以内招收使用合同制工人,包括普通工种和技术工种,均 按本办法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国家原有规定办理, (一)劳动计划内使用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的临时合同工; (二)矿山、建筑、搬运、轮窖、化工等行业某些工种招用的农民轮换工;(三)商业、饮食服务业中使用的半日工、钟点工等。 第四条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对象和办法,按国家和省现行招工文件的规定执行,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招收学徒 工(学员),也可以直接招收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录用合同制工人,应按照各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股三至五年,轻术性较强的工种,劳动合同的期 限可以更长一些。合同期满后,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续订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生产(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向保险机构交纳合同制工人保险基金和向劳动服务公司交 纳管理费的金额,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 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劳动合同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还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和权力监督、检查有关各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一)原订合同不合适,或生产(工作)情况变化,确实需要修改的; (二)原订合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已经修改,所订合同需作相应修改的。 修改后的合同应重新办理签证、公证手续,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 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企业在劳动合同未期满前解除合同: (一)企业经上级批准关闭或停产的;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使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的; (三)因国家计划调整或供产销情况变化而生产任务不足,劳动力多余又不能 改换其他工作的; (四)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一年以上治疗仍不能复工的; (五)合同制工人犯有严重错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被开除、除名的; (六)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劳教的。 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不得辞退合同制工人: (一)合同期限未满,又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况的; (二)在本企业工作,按国家规定确定为患职业病和因工致残、部分或全部丧 失劳动能力的;

安徽省劳动合同法

安徽省劳动合同法 1. 引言 安徽省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律。本法针对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以及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 劳动合同的订立 2.1 合同形式 根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无论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都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签字确认。 2.2 合同内容 根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以及工作地点的具体地址。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益。

•试用期:合同中应当明确试用期的起止时间以及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薪酬和福利:明确劳动者的薪酬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 3. 劳动合同的执行 3.1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根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4小时,应当享受休息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时间。 •劳动者每周至少应当休息1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休息日,并支付相应的休息工资。 3.2 劳动报酬 根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安徽省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包括全日制、兼职、临时工等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证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第四条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应当经过民主协商,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岗位空缺信息,明确岗位职责、劳动条件、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劳动者应当将个人真实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充分了解和知悉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具体事项; (三)因工作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实行试用期的条件、期限及其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待遇; (四)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的安排; (五)工作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违反劳动合同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化,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或结算明细,为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标准等要求,恪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缴费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022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详解

2022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详解 下面是由劳动合同栏目我整理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那么,欢送阅读。 一、总那么 1、《劳动合同法》其次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担当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夫除外)、现役军人、家庭干脆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

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遵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确定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确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确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需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确定实施过程中,假设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皖改[1986]98号

安徽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正文: ---------------------------------------------------------------------------------------------------------------------------------------------------- 安徽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24日皖改〔1986〕98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工人,必须有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不得在计划外招用工人。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包括招工人数、对象、条件、行业、工种、男女比例、试用(培训)期、合同期、录用后待遇以及报名办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有城镇户口和粮油关系的待业人员中招收。从农村招收工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招工条件,由省劳动局规定。 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应优先从经过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专业对口的人员中招收。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与其他被招用的人员同等对待,工种、专业对口的,经考核合格,应优先录用。 第七条企业招用工人,一般应在本地区范围内招收。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招工区域由招工单位和省劳动局商定。跨地(市)招工的,由省劳动局批准。

第八条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公安、粮食部门按规定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 第九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负责招工管理工作。企业招工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用工单位组织,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招工所需经费由用工单位支付。报考人员应交纳报名费和体检费。 第十条本细则不适用于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制建筑、搬运工,及临时工、季节工。这些工人的招用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军队招用工人,比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结束——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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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2021版) 导语:合同就是对签订双方的一种保障,如果发生了纠纷的话,可以凭借这个合同协议书,到这个法院去起诉,或者去申请仲裁,来解决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要条款没违反法律意思,是双方意思自治体现就是有效的。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 集体合同遇尴尬 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据省总工会XX年末的统计显示,在全省各类用人单位中,签订集体合同的仅18992家,签订份数为13232份,受惠职工364.55万人。“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同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省总工会副主席孙勇表示。并且,在一些已建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中,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不规范,履约率不高等问题;因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增多并成上升趋势。“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普遍存在‘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问题。”孙勇说。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权责明确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的职责,特别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妨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提请

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2006〕47号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登记(以下简称用工登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编制外人员,军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工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以下简称《用工登记证》)。 外地单位在本地以租赁柜台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单位所在地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本地协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合作协议,在本地办理《用工登记证》。 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证》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

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发给《用工登记证》。 第六条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理录用人员登记时,应提供《用工登记证》、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等材料。 (二)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登记时,应提供《用工登记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退休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劳动保障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录用人员登记手续时,应在《用工登记证》、“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上加盖用工登记专用章,注明登记日期。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登记手续时,应在《用工登记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上加盖用工登记专用章,注明登记日期。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的同时,应将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资等信息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1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即劳动者根据该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规定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有待明晰的问题,兹分析如下: 1.劳动者拒绝调岗时,能否主张适用第38条? 题述事项涉及劳动者权利的救济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行使的关系,即若承认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也应相应地赋予劳动者平等对抗的权利,不应使劳动者处于被动救济的状态(指劳动者仅能在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主张违法解除)。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便在于划定两者关系的界线,而界线的划定只需确立一方权利行使的边界即可。 那么在调整工作岗位上,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行使的边界在哪里呢?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XX)284号】(以下简称“广东劳

动争议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的如下标准,将之作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行使的边界。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对于题述事项,劳动者拒绝调岗时,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时是否越界。 【相关地方性司法文件规定】 ①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佛山劳动争议指导意见”)20XX年2月25日发布,第30条; ②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以下简称“中山劳动争议参考意见”)20XX年11月1日发布,第9.2条;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合同是指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有对应行业的合同模板,条款普遍适用于该行业领域,特殊条款可进行补充协商后添加,对于合同模板的选用要兼顾权威性和时效性,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合同范本。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第六条 鼓励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普及劳动保护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表彰和奖励在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劳动保护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 第九条各级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应当有劳动保护内容,统筹安排劳动保护措施项目。 第十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保护科技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劳动保护的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劳动保护事业经费,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造、安装、维修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或者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剧毒介质及其他化学危险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核发营业执照或者核批扩大生产经营范围。

2023年安徽省劳动合同_1

2023年安徽省劳动合同 2023年安徽省劳动合同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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