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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8年1月

目录

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3)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2)

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

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解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82593632.html,/newpage/Contents/Channel_4140/2017/1122/298728/cont

ent_298728.htm)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解读:

安全出口是指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产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1.3条和6.1.1.4条对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2)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3)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对各生产水平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每个生产水平,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与上述规定不符,或者与设计不符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

地下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两批,分别是《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解读: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员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统紊乱;三是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个矿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他矿山。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是指一个矿山的井巷与其他矿山的井巷直接贯通或采用临时设施隔断贯通井巷的情况。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6条要求:“矿山应保存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1)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井下对照图;(3)中段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提升运输系统图;(6)风、水管网系统图;(7)充填系统图;(8)井下通讯系统图;(9)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0)井下避灾路线图。”

生产矿山在6个月内没有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的变化,更新上述十类图纸之一,造成现状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合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

露天转地下开采,如果地表与井下井巷形成贯通,水经由与露天坑相通的井巷和垫层空隙流入地下采场,可能酿成淹井事故。

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疏、堵、排等相应措施。

未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解读:

地表水系是指湖泊、水库、溪流、河流等。

地表水系穿越矿区而未采取相应防治水措施会导致地表水进入井下巷道,可能引发淹井事故。

对于地表水系穿越矿区,矿山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等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诸如河流改道或留防水隔离矿柱、排干、设置截(排)洪沟、帷幕注浆等措施。

没有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4.1条规定:“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排水系统主要设施包括排水泵和排水管路。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

2.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3.除检修泵之外的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4.井筒排水管路少于2条;

5.井筒排水管路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2.3条规定:“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按照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解读:

水文地质类型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勘探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中给出,一般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种类型。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应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防治水机构主要的工作包括:水文地质调查、收集相关的水文地质资料、制定防治水措施计划、检查防治水设施的状况等。

探放水作业队伍应有由经验的人员组成,并根据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探放水作业。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主要是配备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不能使用普通电钻及凿岩设备进行探放水。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2.没有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

3.没有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3.3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的位置、设防水头高度等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防水门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防水门设置所在的位置与设计不一致;

2.防水门设防水头高度低于设计。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自燃发火,由于燃烧物一般是硫化物,所以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氢,易造成人员的伤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7.2.2条规定:“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1)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燃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2)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矿床最短的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矿方法时,应确保在矿岩发火之前完成回采与放矿工作,以免矿岩自燃;(3)采用黄泥灌浆灭火时,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体积占采空区体积的百分比),应在设计中规定;(4)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5)及时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区;(6)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7)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与上述规定不符,或者未按照设计采取防火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3.4条规定:“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主要包括: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

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解读:

在强降雨天气或洪水期间,地表水水位大幅上涨,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容易发生淹井事故,因此必须实施停产撤人,以防止发生淹井事故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是指靠近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的矿井或由于地面沉降、开裂、塌陷易导致地表水进入井巷、采空区的矿井。

强降雨或叫强降水,指降水强度很大的雨,以下情况为强降雨:(1)1小时内的雨量为16毫米或以上的雨;(2)24小时内的雨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雨。

洪水指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是指在两个矿山的开采错动线有交集,形成一个互相影响的区域。开采错动线重叠的矿山必须进行技术论证并由设计单位设计,严格按设计采取留设境界矿柱等相应措施。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

矿山开采错动线内的地表区域随着开采活动的进行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沉和塌陷,对地表存在的居民村庄、设备设施有着巨大的安全风险。

矿山企业必须组织进行技术论证并由设计单位设计,一般应采取对开采错动线以内的居民村庄进行搬迁,对开采错动线以内的重要设备设施采取留设保安矿柱或搬迁等措施。如果设计中明确了分期实施,则对照时间节点核对是否完成。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者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解读:

保安矿柱包括为保护工业场地和井筒、巷道、硐室安全与稳定,以及防止某些灾害发生的矿柱;为保护矿房安全回采的顶柱、底柱和间柱;自燃发火矿床用于隔离火区的防火矿柱;为防止水、流沙突然涌入的防水隔离矿柱;以及相邻两矿山之间留设的隔离矿柱。

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擅自开采矿柱或者未按照设计回采矿柱;

2.未按照设计位置留设矿柱;

3.留设的矿柱尺寸小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解读:

采空区不及时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顶板大面积冒落,产生巨大的空气冲击波,严重时还易造成地表塌陷,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采空区的处理方法通常有充填、崩落和隔离。

未按照设计的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未按照设计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采空区;

2.超过设计要求的处理时间。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解读:

地压对井巷和建筑设施的破坏、对矿床的开采影响是很大的,如果对其控制和管理不好,极易引发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永久巷道存在严重变形;

2.发生过严重地压现象;

3.存在大面积冒顶危险预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2.1.9条对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有如下规定:“(1)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2)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3)地表塌陷区应设

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解读: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易导致巷道或采场顶板因支护形式不当或强度不够而引发冒顶片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5.1条和6.1.5.2对井巷支护有如下规定:“(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5.1条和6.1.5.2对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有如下规定:“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中第6.4.2.1规定:“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矿井机械通风系统包括矿井通风网络、通风动力设备、矿井通风构筑物和其他通风控制设施。”

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主通风机;

2.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或配备了但没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3.主通风机风量低于设计要求;

4.主通风机正常情况下未连续运转,或者发生故障、需要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未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5.多级机站通风的未按设计设置各级风机站;

6.主要通风机为离心式风机,未设置专用的反风巷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 2013.1-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 2013.5-2008)

对矿井中作业地点的风速、风量、风质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风量(风速)合格率低于60%;

2.风质合格率低于90%;

3.作业环境空气质量合格率低于65%;

4.有效风量率低于60%。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解读: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 2031-2011)第5.1条对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备有如下规定:“(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每个班组至少配备一台)。(2)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 2033-2011)第4.1条和4.2条对自救器的配音有如下的规定:“(1)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 2031-2011)第4.11条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 2033-2011)第4.8条分别规定,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

解读:

竖井和斜井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闭锁和联锁装置与提升机、罐笼、矿车等设备的运行密切相关,一旦这些系统或装置失去功能,极易造成坠罐、矿车坠井、跑车等事故,导致群死群伤,后果极其严重。

竖井提升系统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5.10条设置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按照6.3.5.11条设置类保护和联锁装置,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3.21条、6.3.2.22条设置过卷保护装置、过卷挡粱和楔形罐道等,按照《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 16542-2010)4.5.1条设置防坠器。

斜井提升系统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2.2条、6.3.2.6条设置断绳保护器、连接装置、保险链、阻车器、挡车栏、常闭式防跑车装置等安全装置。

提升系统的提升装置、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闭锁联锁系统及装置等应按照要求由有资质的检

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

1.在用缠绕式提升机、摩擦式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分别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0-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1-2008)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2-2008)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应符合第7.1条和7.2条规定:(1)用于载人的提升机、提升绞车每年一次,其它三年至少一次;(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再次进行检验,①新安装、大修后投入使用前;②闲置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③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提升机和提升绞车使用前。

2.在用矿用电梯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矿用电梯安全检验规范》(AQ 2058-2016)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应符合第6.1.1条:“矿用电梯定期检验的周期为一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1)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再次使用前;(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矿用电梯,再次使用前”。

3.提升钢丝绳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AQ 2026-2010)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

4.2条规定:(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3)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4.竖井提升系统使用中的防坠器其试验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3.4.12条规定:“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检验周期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AQ 2019-2008)第8.1条规定:“安装使用的防坠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5.在用斜井人车应按《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检验规范》(AQ 2028-2010)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应符合第8.1条规定:“在用斜井人车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的,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解读:

对于中断供电将会危及人员生命安全及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用电负荷均属一级负荷。根据《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2009)第3.0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一级负荷主要包括:(1)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采区的采区排水泵;(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4)根据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双回路供电也叫两回电源线路供电,是指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宜保证供给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双回路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两个供电电源、线路之间相互独立、无联系。(2)当两个电源、线路之间有联系时,应符合:①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源、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坏;②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动作正常时,至少应有一个电源、线路不中断供电;③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失灵,以至所有电源、线路都中断供电时,应能有人在值班的处所完成必要的操作,并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线路的供电。

双电源供电也叫双重电源供电,是指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双电源供电包括:(1)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2)一电源为国家电网供电,另一电源为自备电源;(3)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4)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2009)第3.03条规定:“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

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的,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解读:

低压供电系统接地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配电变压器的中性点通过金属接地体与大地相接,称中性点接地;另外一种是中性点与大地绝缘,称中性点不接地。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较大,热效应也会导致发生次生事故,对井下安全十分不利。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6.5.1.4条规定:“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采用中性点接地的,或者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解读:

地下矿山转露天开采,原有地下矿山采空区可能不明。如果未探明采空区,并采取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即进行作业,往往造成人员和设备掉进采空区事故的发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5.2.6.4条规定:“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的,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

露天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了《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规定对露天矿山七类设备、材料和工艺禁止使用。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解读: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除小型露天采石场以外的露天矿山外,都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5.1.2条规定:“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式开采或者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以及除小型露天采石场以外的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的方式进行开采的,即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解读:

工作帮坡角过大,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均会降低台阶或边坡的稳定性,易发生边坡滑坡甚至坍塌事故。

工作帮坡角是指露天矿工作帮最上一个台阶坡底线和最下一个台阶坡底线所构成的假象坡面与水平的夹角。台阶高度指的是并段后的台阶高度。分层高度指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时分层的高度。《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规定:“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的,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即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解读:

设计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是为了预防矿山各种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灾害,保护建筑物和工业场地安全,防止地表移动和下沉,确保矿山开采安全高效地进行而留设的。任意开采或破坏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导致其承载能力下降,极易引发大面积滑坡和塌陷事故,影响建筑物和工业场地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5.1.3条规定:“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解读:

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是生产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旦采场边坡、排土场的稳定性达不到要求,往往容易边坡、排土场垮塌、滑坡等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5.2.5.11条规定:“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排土场应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采场边坡、排土场未定期按照上述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评估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中要求: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可参照《非煤露天矿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6-2014)进行在线监测。设计中对高度超过200米(含)的边坡或排土场进行了在线监测设计,则应依据设计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建设在线监测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解读:

边坡滑坡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毁,生产系统破坏。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露天边坡滑坡,在滑动之前,均会表现出不同的异常(滑移)现象,显示出滑坡的预兆(前兆),发生下列情况均可认为边坡存在滑移现象:(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边坡岩(土)体出现小型崩塌和松弛现象。

(4)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边坡存在滑移现象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解读:

露天矿上山道路一般承担着矿山的人员、设备运输、检修、消防安全通道的作用。上山道路在设计中一般以行驶安全、稳定为主,在设计时综合考虑了车辆型号、坡长等因素。增大坡度角度将给车辆的安全行驶带来重大的隐患。

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解读:

深凹陷露天矿山,遇到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时,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往往严重威胁露天矿山人员、设备和边坡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5.1.4条规定:“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防洪、排洪设施主要包括:截水沟、拦河护堤、泄水井巷或钻孔、集水坑(水仓)、管网系统、排水设备等。

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解读:

在雷雨天气,雷击、静电感应、电磁感应等可能造成早爆等事故,从而造成人员伤亡。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第6.1.3条规定:“遇到雷电、暴雨雪来临时,应停止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指的是装药、填塞、起爆网路敷设与连接、起爆。雷雨天气雷电会引起直接雷击、

静电感应、电磁感应等。

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5.7.25条规定,有下列现象之一的排土场为危险级排土场:(1)在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或在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安全措施,经常发生滑坡的。(2)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有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设施,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的。(3)排土场存在重大危险源(如道路运输排土场未建安全车挡,铁路运输排土场铁路线顺坡和曲率半径小于规程最小值等),极易发生车毁人亡事故的。(4)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5)经验算,用余推力法计算的安全系数小于1.0的。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2007 )第4.0.2条和《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1119-2015)第5.4.1条都规定:矿山居住区、村镇、工业场地等的安全距离为大于等于排土场的2倍高度;排土场下游指排土场高度2倍的范围。

排土场为危险级,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解读:

在库区乱采、滥挖、非法爆破有可能造成周边山体滑坡、坍塌,滑坡体进入尾矿库,致使库内水位上升,还有可能冲击坝体,从而造成尾矿库溃坝;或者由于山体滑坡,原有山体承受力降低,造成尾矿库溃坝。在尾矿坝上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不仅会直接损坏坝体导致溃坝,还可能会引起坝体液化而导致溃坝。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第6.7.2条规定:“严禁在库区和尾矿坝上进行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8号)第二十六条要求:“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解读:

横向裂缝是指裂缝的走向与坝轴线垂直或斜交。管涌是指尾砂细颗粒在粗颗粒形成的空隙中流动、以至流失,逐渐形成管形通道;流土变形是在在渗透作用下,当向上的渗透力大于尾砂的有效重度时,尾砂处于悬浮状态,局部坝体隆起、浮动或尾砂粒群同时发生移动而流失的现象。坝体深层滑动是指尾矿库坝体内部发生剧烈变形,可能引发整个坝体移动、坍塌、失稳。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第8.2条明确规定“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是判断尾矿库属于危库的工况之一。

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解读:

坝外坡坡比指的是尾矿坝的垂直高度与水平宽度的比值。坝外坡坡比是根据尾砂力学参数计算坝体渗流稳定和抗滑稳定获得的,由设计确定。坝外坡坡比一旦变小,坝体渗流和抗滑稳定就会降低,可能导致渗流破坏而溃坝。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第6.3.2条规定:“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解读:

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极易造成尾矿坝失稳,从而导致溃坝事故。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1)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2)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若需要加高扩容,属于扩建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坝体超过设计坝高的,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解读:

坝体上升速度过快,堆积坝体内的水无法排出,造成坝体无法充分固结,渗流破坏的概率增大,降低了坝体稳定性,严重的导致溃坝。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解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十九条规定:“(1)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2)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2013)第4.4.1条规定:“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坝堆置1/2~2/3最终设计总坝高,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3~1/2最终设计总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全面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由设计单位对尾矿坝做全面论证,以验证最终坝体的稳定性和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

未按照上述规定,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解读:

尾矿库的浸润线为尾矿库的生命线,浸润线的埋深与尾矿库的稳定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时,尾矿库的渗流稳定性和抗滑安全系数均小于设计值,易发生渗流破坏造成坝体失稳,从而导致溃坝。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2013)第4.3.5条规定:“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必须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

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解读:

设计给定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为确保坝体稳定和尾矿库安全,经调洪演算后确定的,当尾矿库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时,可能造成渗流破坏导致溃坝,也有可能导致子坝直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3: 国家制定的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重大危险源判定及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企业重大危险源判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对照附录A中相关物质辨识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物质,福建南纺涉及的液化石油气、二甲基甲酰胺、双氧水等属于危险化学品。 表2-10 重大危险源判定 企业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可根据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的3种类型,按照化学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矩阵,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 一、化学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 根据企业生产原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是否涉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附表1和附表2中所列化学物质,计算所涉及化学物质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与其在附表1或附表2中临界量的比值Q:

1、当企业只涉及一种化学物质时,该物质的总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即为Q。 2、当企业存在多种化学物质时,则按式(1)计算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Q=q 1/Q 1 +q 2 /Q 2 +…+q n /Q n (1) 式中:q 1, q 2 , ..., q n ——每种化学物质的最大存在总量,t; Q 1, Q 2 , ..., Q n ——每种化学物质的临界量,t。 当Q<1时,企业直接评为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以Q表示。 当1≤Q时,将Q值划分为:(1)1≤Q<10,(2)10≤Q<100,(3)Q≥100;分 别以Q 1、Q 2 和Q 3 表示。 根据以上计算公式和表2-10重大危险源判定,计算企业的Q值为: Q=50+45/50+5/50+5000+200= 二、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 采用评分法对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废水去向等指标进行评估汇总,确定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与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及分级分别见表2-11与表2-12。 表2-11 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

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一、电气安全隐患 (一)电气线路隐患: 1、电线老化、外皮破损; 2、电器插座老化、破损; 3、电器插头虚插、松动; 4、接线板一板多插多接; 5、从照明灯上引出电线; 6、作业现场使用简易配电板; 7、电线电缆凌乱,无线搭桥架保护; 8、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9、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10、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电线接头外露不密闭; 11、电气线路接线盒锈蚀,不密封、不牢固、不完好; 12、电气开关箱箱前进出线被箱门夹压; 13、电气开关箱的进出线没有做护口保护; 14、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5、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经漏电保护器; 16、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17、流动电源箱到固定配电盘之间的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18、乱拉乱接电线、一线多接;

19、违章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 20、电线安装不合规范; 21、超负荷用电。 (二)电气设备隐患: 1、电线插座被捂盖; 2、堆放杂物遮盖插线板; 3、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电动设备; 4、一个电气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5、流动电源箱没有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6、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开关、电源板; 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或导电部分裸露; 8、电气安全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9、配电盘、电源箱、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10、在电缆沟、夹层、锅炉内作业使用行灯电压超过36伏; 11、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2、电气设备在长时间高温、高湿、粉尘及化学物质作用下受腐蚀绝 缘损坏; 13、Ⅰ. 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外壳、导线、动作开关破损或绝缘损坏, 无漏电保护; 14、没有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或避雷设备失效; 15、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而未安装或静电装置不符合要求及失效的; 16、电器设备无漏电保护;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末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合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合集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等级

风险等级确定标准表 备注:风险指数的确定:对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严重性和可检测性根据上表分别进行打分,确定风险指数RPN=出现的可能性×结果严重性×风险的可识别性,风险级别:得分小于20分为低风险,20-30分为中等风险,大于30分为高风险。.RPN为20分以下为合理可接受风险。. 备注:风险指数的确定:对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严重性和可检测性根据上表分别进行打分,确定风险指数RPN=出现的可能性×结果严重性×风险的可识别性,风险级别:得分小于20分为低风险,20-30分为中等风险,大于30分为高风险。.RPN为20分以下为合理可接受风险。. 控制效果等级评定使用如下控制效果等级确定标准: 控制效果等级确定标准表

备注:控制效果指数的确定:对受控制的可能性、残余风险的严重性和控制的彻底性根据上表分别进行打分,确定控制效果指数RPN=受控制的可能性×残余风险的严重性×控制的彻底性,控制效果级别:得分≤25分为低风险,得到较好控制,26-59分为中等风险,得到一般控制,大于60分为高风险,得到较差控制。.RPN为25分以下为的可接受风险,部分待内审检查确认风险等级的,应依据内审结果判定可接受性。. 控制效果等级确定标准表

备注:控制效果指数的确定:对受控制的可能性、残余风险的严重性和控制的彻底性根据上表分别进行打分,确定控制效果指数RPN=受控制的可能性×残余风险的严重性×控制的彻底性,控制效果级别:得分≤25分为低风险,得到较好控制,26-59分为中等风险,得到一般控制,大于60分为高风险,得到较差控制。.RPN为25分以下为的可接受风险,部分待内审检查确认风险等级的,应依据内审结果判定可接受性。.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详解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 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第四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7.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9.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 10.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3.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第五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 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 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8年1月 目录 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3)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2) 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指导书

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指导书 1、目的与范围 1.1目的 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风险点辨识,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确保风险受控,从根本上防范事故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2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科室,包括规划、设计、新改扩建、供应、经营、储存、运输、销售、检维修、检验、分析、后勤保障等,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危害因素识别,风险分析、评价、分级和风险控制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DB37/T 2882-2016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 3、总体要求与原则 3.1总体要求 结合本企业特点,建立精准、动态、高效、严格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对企业风险实施标准化管控。通过体系建设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2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和红线意识,以更大的努力、更有效的举措、更完善的制度,强化风险管控,夯实安全基础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书。 4.1风险 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发生的概率。严重性,是指事故(事件)一旦发生后,将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风险=可能性×严重性。 4.2风险点 风险点是指伴随风险的部位、设施、场所和区域,以及在特定部位、设施、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过程,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4.3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 在分析生产过程中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时,危险源可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 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 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 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10、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具备下列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 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不足或损坏;

4、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 5、特种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7、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 9、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 10、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1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 14、违规用火用电或现场管理混乱。

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隐患判定

标准化七大项六十二条重大隐患汇总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7条)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二、通风(27条)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30日

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年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17版)》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

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

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 (三)风险评价 1.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火灾和爆炸; 2)冲击和撞击; 3)中毒、窒息和触电; 4)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漏;

5)其他化学、物理性危害因素; 6)人机工程因素; 7)设备的腐蚀、缺陷; 8)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等。 2.风险度的计算方法:风险度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 (四)危害识别步骤: 1.各部门、车间根据生产活动中存在的作业内容,对各自作业活动、设备设施和管理活动的内容进行确定,并分别列出本单位的“作业活动清单与设备设施清单”。 2.安全环保部负责确定“清单”的格式并汇总形成公司的作业活动清单与设备设施清单。 3.各部门、车间依据本单位列出的“作业活动清单与设备设施清单”。按“工作危害分析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法、预危险性分析法”识别出作业活动中的危害因素并进行风险评价。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识别出的危害因素,形成公司的“工作危害分析及风险评价表、安全检查分析(SCL)及风险评价表、预危险性分析(PHA)及风险评价表”。 五、重大风险及重大危险源 (一)重大风险 1.各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确定出重大风险,由 安全环保部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控制措施,形成《重

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报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批准。 2.在确定重大风险时考虑: 1)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3)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二)重大危险源 1.各单位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识 别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环保部汇总、审核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形成《重大危险源清单》,报总经理批准。 2.各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安全 环保部负责建立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档案。 3.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并组织演练,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采取措施消减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发生。 1.公司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1)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2)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已失效仍继续使用。 2.起重机械制动、限位、限载、驾驶室联锁等功能缺失。 3.起重机械登车平台与司机室的水平间隙超过15cm。 4.起重机械缺少载荷标识或标识不清晰。 5.起重机械电源滑线未安装信号灯或信号灯损坏。 6.室外龙门吊使用完毕未采取地锚、夹轨器等防风固定措施。 7.吊索具达到报废条件未进行报废处理。 8.压力容器(钢瓶)表面锈蚀严重,外观颜色剥落,连接部位不牢固,存在泄漏缺陷。 9.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 10.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未达到5米,气瓶与明火的距离未达到10米。 11.天然气管线或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或泄漏,室内燃气管线缺少有效报警装置。 12.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失效。 13.厂内机动车辆的灯光、制动及附属安全装置失效。 14.变配电室能够进入蛇、鼠、鸟等小动物的通道未设置防护装置。 15.电器线路有破损、挤压,对横跨道路并有车辆通行的临时用电线路,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6.使用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17.配电箱(柜)电源开关缺少控制标识,带电部位缺少可靠防护。 18.机床设备、配电箱(柜)缺少有效接地保护。

19.手持式电动工具未接在漏电保护器上使用。 20.电焊机的一次线接线处没有防护罩,一次电源线超过5米,焊把钳绝缘破损。 21.每月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一次检查。 22.消防设施或器材挪作他用。 23.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缺少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或说明书中缺少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24.设备维修过程中电源开关无人监控且未上锁挂签。 25.未对承包方进行风险告知和作业检查。 26.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的,或作业许可申请人、审批人、监护人、监督人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作业许可票证上非本人签字。 27.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所采取的能量隔离措施不完善、存在明显隐患。 28.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超出规定要求的,或作业人员对应急处置知识不掌握。 29.违章指挥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作业。 30.正常生产时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产品)、新材料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或未对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修订,或未开展使用和应急培训。 31.设备超过检修期或带病、超范围运行,以及存在明显缺陷不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或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

1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风险辩识分级管控标准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辩识分级管控标准 本次风险分级(安全管理除外)共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A 级(红色)、B级(黄色)、C级(蓝色)、D级(绿色)。其中A级最高,D级最低。 本次风险分级采用两种方式:1、直接判断法;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一、直接判断法风险分级标准 风险分级从工艺、设备设施、仓库、储罐区、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六个方面进行分级,同一区域内涉及不同类别风险应分别进行风险分级,分级结果按较高级别确定。风险辨识的区域应为企业全部作业区,辨识基本单元应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装置或设备设施。 (一)工艺风险分级 1、列入重点监管的下述危险化工工艺的为A级(红色)风险 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一氧化碳与氯气的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的制备、异氰酸酯的制备等); 2)电解工艺(氯碱)(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 3)硝化工艺的直接硝化法(苯硝化制备丙三醇与混酸反应制

备硝酸甘油;氯苯硝化制备邻硝基氯苯、对硝基氯苯;苯硝化制备硝基苯;蒽醌硝化制备1-硝基蒽醌;甲苯硝化生产三硝基甲苯;硝酸胍、硝基胍的制备; 浓硝酸、亚硝酸钠和甲醇制备亚硝酸甲酯;丙烷等烷烃与硝酸通过气相反应制备硝基烷烃等。); 4)合成氨工艺(节能AMV法;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等。); 5)新型煤化工工艺(煤制油(甲醇制汽油、费-托合成油)、煤制烯烃(甲醇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合成气制乙二醇)、煤制甲烷气(煤气甲烷化)、煤制甲醇、甲醇制醋酸等工艺) 6)聚合工艺(聚烯烃生产;聚氯乙烯生产;合成纤维生产;橡胶生产;乳液生产;氟化物聚合); 7)加氢工艺(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油品加氢。); 8)过氧化工艺(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叔丁醇与双氧水制备叔丁基过氧化氢等。); 2、列入重点监管的下述危险化工工艺的为B级(黄色)风险 1)氯化工艺(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硫与氯反应生

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 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 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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