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7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17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17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17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17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

——刑法宋杰

考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情需要减轻处罚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减刑。

2. 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的,才可能当做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即使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轻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适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的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要求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

7.据不允许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要求。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

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

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本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5.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命题要点3:刑法的解释

1.只有解释结论和解释方法的判断皆正确,该命题才正确

2.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中,“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

“诽谤他人”才是实行行为,只要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并诽谤他人的,虽然同样成立诽谤罪,但没有捏造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

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的不同仅仅在于解释的主体和效

力不同,在解释方法和技巧方面没有差别

4.由于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故可以

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但上述解释结论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5.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其中的伪造就包括“变造”

这一表现形式

6.相比较毒品犯罪中的特别再犯制度,累犯是更严厉的量刑情节(累

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而特别再犯只是从重处罚),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那么就更不能对其适用更轻的特别再犯制度(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7.某种解释方法被允许,并不意味着运用该解释方法的出来的解释

理论合理

8.盗窃信用卡后对人使用骗取财物的,属于法律拟制,没有该规定

的,本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该条文将这种情形规定为盗窃罪9.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时候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去解释,不能随

意创设新的刑法罚则

10、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存在冲突时,直接适用立法解释,而不

能适用司法解释

10.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平义解

释(也可以理解成当然解释,即法条规定本来就是这个意思)11.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不能包括购买行为(该解释结论属于

体系解释)

12.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是指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13.立法解释把信用卡的范围进行了扩大理解,包含其他具有消费

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14.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

关规定不应该公开的事项,缩小了该词通常的含义,属于缩小解释

考点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命题要点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长途汽车进入外国境内,不适用旗国主义

2.只要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犯罪地在

我国,我国对全案具有管辖权,适用属地原则。而共同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实行行为,还包括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此外,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或者结果可能发生地在我国的,也认为犯罪地在我国,属于属地管辖

3.旗国主义规定的交通工具仅限于船舶或者航空器,不包括长途汽

4.适用保护管辖原则,除了①要求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

家法益或者公民利益、②所犯之罪属于重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外,还要求③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属人管辖原则

命题要点2:

1.《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8新增

加的罪名

3.刑法修正案8将扒窃规定为成立盗窃罪的一种独立的方式,其成立犯罪的标准不要求扒窃数额较大的财物

4.刑法修正案8出台以前,成立盗窃罪要求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因此,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额,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考点三: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命题要点:根据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解读刑法条文

1.毒品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既能保证一般正义也能实现个别正义

3.行贿罪的客观行为是行贿行为,即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4.为……的在有的场合是对客观行为一部分的描述,如受贿罪中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是受贿罪客观行为的一部分,指行为人承诺为让人谋取利益

5.“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属于从消极、反面的角度

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所以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考点四:作为与不作为

命题要点1:危害行为的性质与特征

1.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实行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现

实危险性,而且还必须是社会生活不允许的行为

命题要点2: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关系,不作为行为的成立条件

1.小偷入院盗窃虽然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但其生命仍属于法益保护的利益。主人任凭自己饲养的藏獒(表明负有防止藏獒咬死对方的义务)咬死小偷而没有阻止的,成立不作为犯罪

2.没有制造也没有提升被害人面对的生命危险,而且危险发生在偏

僻之地,不属于行为人控制、支配的空间,故对于被害人没有救助义务,如猎人在荒郊野外没有救助被遗弃的小孩。

3.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倒水中,

致其溺亡,属于作为的方式,成立故意杀人罪

4.夫妻之间对对方的犯罪行为并无阻止的义务

5.成年人之间相约外出游玩,彼此之间不存在保障人的特定关系

6.只要能旅行其作为义务而不履行,就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至于

行为人在这期间做了什么,都不重要

7.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只成立不作为放火罪一罪

8.警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并不当然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警察的行

为与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不具有相当性,警察的行为与不作为方式的渎职犯罪具有等价性

9.对某一危害结果完全存在多人都负有阻止义务的情形

10.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行为,司考主张作为说,即非法持有毒品

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支配、控制

11.满足不作为客观成立条件并不一定成立不作为犯罪,只有当某

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才成立犯罪

12.丢失枪支不报罪,“丢失枪支”是前提,而“不及时报告”才

是本罪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不属于本罪故意认识的内容

13.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成立逃税罪,这属于不

作为的方式;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204

条第一款),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部分,属于作为方式

14.侵占罪客观行为是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变占有为所有”的

行为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行为人直接出卖、赠送),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明确表示不退换或者不交出)——法条中“拒不退还的”或者“拒不交出的”表达的就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

15.不作为的诈骗行为表现为:被骗人已经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

误,行为人负有告诉对方真相的义务,但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而是通过自己的行为维持或者强化了对方的认识错误,从而使得对方基于该错误出分了财产。

考点五:危害结果

命题要点:危害结果是法益侵害的具体表现

1.幼女没有性承诺能力,即承诺无效

2.丢失枪支不报罪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

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并不属于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结果”。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他人捡拾枪支之后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区分: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后果”在故意犯罪中,要求行为

人实施该行为时认识到会发生这一后果,而客观超过要素“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一内容,但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严重结果”的可能性

4.对于恶意透支的情形,只有经过发卡新航向本人两次以上催收,3

个月内不归还的,才能认定侵犯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法益,才能认定造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危害后果。

考点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命题要点:刑法上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

1.具有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

件,即使有因果关系,主题也不一定对危害结果负责

2.存在介入因素:采用条件说,其公式为:无A则无B,A即B因。

①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如果介入因素出现概率很高,

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那么介入因素就是异常的。如果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

3.注意:甲违规将行为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

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没有甲将丙置于危险境地的行为,就不会有丙被撞死的结果,乙的不法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同样存在因果关系

4.甲给乙的茶水投毒,虽然有导致乙死亡的可能性,但乙最终死于

自己的自杀行为,这属于异常、偶然的介入因素,故甲的行为与

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5.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会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6.打击错误的情形,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7.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

危害行为要求是社会生活中不被允许的行为,追赶小偷的行为为社会允许,故与小偷被撞死的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8.抢劫罪要求手段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进而强行劫取财物

9.行为人杀人后通常会实施毁尸灭迹的行为,因而为隐匿罪证将被

害人扔入湖中的行为是一个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

10.分析事前故意刑法理论上的四种不同学说:

观点一,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但这种观点存在疑问:因为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杀人未遂,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观念。

观点二,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这种观点也存在疑问:因为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

观点三,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但这种观点同样存在疑问:这一学说有歪曲事实的嫌疑。

观点四,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11.重叠的因果关系,加以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

12.假定因果关系:

二重因果关系

重叠因果关系

考点七:身份与单位犯罪

命题要点:真正的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对实行犯的要求,对教唆犯、帮助犯没有要求。单位实施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单位犯罪的基本理论命题判断

1.单位犯罪的认定取决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罪,刑法

没有规定单位成立本罪,应当追究负责任的自然人拐卖儿童罪的

刑事责任

2.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

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4.“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指的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

实施进而成立犯罪,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实施进而成立犯罪

5.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

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以单位为主体的过失犯罪

7.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对范围犯罪实行单罚制,是仅处罚负

责任的自然人,而非处罚单位

8.第391条【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9.注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本罪主

体,但其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正、副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0.对单位行贿罪,其行贿对象必须是单位

考点八: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命题要点:判断正方防卫成立条件的基本命题的正误;正当防卫与其

他违法组确实有的界限辨析

1.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

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死亡。顾某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其挣扎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所以甲的行为属于法令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不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成立犯罪当然要求主客观统一,但只

要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案情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注意:紧急避险是以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不法侵害人的其

他合法利益为条件的,如果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减轻或者避免不法侵害行为,就不能评价为紧急避险,只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自救行为针对

的对象其前提是法益已经受到了不法侵害

5.行为人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的行为既不属于抢劫行为的着手,也

没有侵犯法益的急迫可能性

6.不法侵害仅指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只要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法

益的行为,就属于不法侵害,就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7.互相斗殴行为,双方都是以伤害对方的故意实施行为,都不具有

正当性,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就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8.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即使既遂,但在现场被发现并

随后追赶过程中(直到其安全藏匿财物为止),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9.特殊正当防卫也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允许提前

防卫,否则应认定为事前加害行为

10.面临正在发生的生命危险,不得以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且保

护的法益大于牺牲的法益,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11.合法行为仍然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中义务的来源,如果不及时

救助,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

考点九: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

命题要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各种违法阻却事由的界限

1.根据一般人在这种情形的合理意愿,会同意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

牺牲其较小利益,即推定承诺有效

2.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但法益关系错误认识而为承诺无效

3.消极的安乐死是指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出人工的生命

维持装置,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4.成年父女一开始向行为人承诺出卖自己的,该承诺有效,行为人

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但事后承诺无效

5.嫖宿幼女的行为也属于一种强奸行为,同时成立嫖宿幼女罪与强

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强奸罪)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

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意味着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7.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没有超出限度条件,

依然成立正当防卫

8.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行为,

对其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9.律师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

正当业务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过意与过失(罪过)的判定

命题要点:故意的认识内容;各种罪过心理的区分与认定

1.表演飞刀,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不可能预见到会导致被害人死亡,

而且这种行为被社会生活允许,则被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2.行为人欲用斧子砍死被害人,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被害人,这

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为错误,这种错误不适应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直接认定成立故意犯罪

3.盗窃罪中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导致他人占有的客观事实即可,不要

求行为人在心里形成明确的观念:该对象属于“他人占有”

4.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属于他人占有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是谁占

有,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5.目的犯同样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当中

6.过失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符合构成要件的实施,只要

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这些内容即可

7.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情形,主观重罪,客观轻罪,如

果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成立重罪未遂,

轻罪既遂

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或者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成立轻罪既遂

8.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过

失的心理,如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应属于意外事件

9.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这种因果关系,不影响因果关系本身是否存在

的判断

10.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

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在这过程中,介入了甲面对该犬扑向自己、情急之下拔刀刺死名犬的行为。

这一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影响实行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不过因果关系错误而已1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方式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违法事

实(主人发现客人在其家中吸毒,负有阻止的义务,因为法益侵犯危险行为在行为人支配、控制的领域),行为人认识到这一违法事实,放任结果发生,成立故意犯罪

12.过失犯罪必须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13.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前者采取放任的态度,后者

对危害结果持反对态度

14.对同一违法事实,过失情形成立犯罪,故意情形更成立犯罪

15.老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的时候,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学生会自杀

这一结果,因此,学生自杀属于意外事件

16.行为人是基于何种动机实施伤害行为,并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

认定

17.对于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

加危险的相关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18.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

外的机构、阻止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可能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9.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中不包括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考点十一:事实认识错误

命题要点:结合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分析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方法错误的处理结论;因果关系错误的三种情形的区分及其不同处理结论;按照法定符合说,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情形的推理及其处理结论

1.行为人为诈骗而拨电话的行为属于预备行为,针对接电话的被害人实施的欺骗行为才是实行行为

2.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意图杀乙,但由于行为偏差,将旁边的丙打死,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隧;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3.因果关系错误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事前的故意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一种情形,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不

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判断

4.由于乙的行为导致最后侵犯的结果与甲期望的结果不一样,属于方法错误

5.判断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提前实现,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隧,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隧,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隧,而是其他形态

6.区别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并不是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准,而主要考虑行为本身的属性,即是否有侵犯法益的紧迫性

7.※如果预备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由于预备行为本身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8.客观事实和主观认识在具体事实层面本来就不一致,分别触犯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只要主客观内容在法律评价上有重合内容,那就可以在重合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

9.※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隧,但甲的杀人行为导致了乙和丙的死亡,甲对乙和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隧,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一罪处罚

10.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11.窝藏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物

考点十二: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法定年龄

命题要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坚持医学标准与心理标准的统一;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1.即使认为责任能力下降,处罚原则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病人的确定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判断时要坚持医学标准与心理标准,即先由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3.※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偷渡等行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括了上述8中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这八种行为触犯的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4.放纵走私罪的行为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不可能构成放纵走私罪,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放纵走私犯罪行为的,可能成立徇私枉法罪

5.注意: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

考点十三: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隧的判断

命题要点:结合重点罪名,区分既隧、未遂、中止与预备的界限

1.如果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而且与甲的投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犯罪既遂,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的投毒行为与该构成要件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其他原因导致该结果,则只要甲存在客观的中止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犯罪行为最终导致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这意味着该犯罪行为的法益侵犯达到了最高程度,无论犯罪分子做了什么努力,都不可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3.甲已经收取了乙交付的银行卡,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实际侵犯,甲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隧

4.甲、乙共谋杀丙,属于共谋共同正犯,乙按照甲的方法杀害了丙,甲对致使丙死亡的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甲,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的既隧

5.如果乙之后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进而将丙杀死;该死亡结果与之前甲参与的杀人行为无关,甲之前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6.※甲乙二人为抢劫出租车司机,准备凶器、绳索,并坐上出租车伺机作案,此时,抢劫行为还没有着手,所以不成立抢劫罪未遂,只构成抢劫(预备)罪

7.※诬告陷害罪中,行为人开始实施告发行为只是着手,而非既遂。当告发达到了司法机关可能采取刑事追究活动程度的时候,就是诬告陷害罪的既遂。诬告陷害罪的既遂不要求司法机关实施了追究行为,更不要求最终追究了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2017司法考试刑诉选择题

(D)2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B)23.1996年11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得侦查本案 B.可对陆某先行拘留 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 D.可对陆某提起公诉 (B)24.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 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 (A)25.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 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 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 (C)26.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A.传闻证据规则 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2001—2017民诉司考真题整理讲解学习

2001—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汇总 一、客观题汇总 (2017) (A)4.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C)38.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C)39.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D)40.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四川司法考试《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三)

2017年四川司法考试《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三) 1.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乙得知记者张某要揭发该黑社会组织的罪行,便自作主张杀害了张某。事后,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甲极力夸奖乙的行为。甲不应对乙杀害张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甲指示其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该集团的三名成员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甲不应对三名成员的罪行承担责任 C.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甲,事先只是确定、指示其成员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一段时间后,其成员乙、丙为了勒索财物,实施了绑架行为。事后,甲在集团内部“夸奖”乙、丙的行为。时隔不久,其他集团成员因为甲“赞成”绑架也实施了绑架行为。虽然首要分子甲对乙、丙的绑架罪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其他成员后来实施的绑架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D.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而没有限定盗窃的目标等内容,集团成员盗伐林木时,首要分子仍然对该盗伐林木的犯罪承担责任。同样,集团成员盗窃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首要分子也应对盗窃危险物质罪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D 2.朱某、鹿某事先预谋杀人后勒索钱财。朱某、鹿某将女大学生陈某骗至某镇大沙河边,杀害后掩埋。后以陈女被绑架为由,向其家中索款5万元。之后,朱某找到姐姐张某,谎称其和鹿某绑架了一人,为便于要钱,要求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信用卡。张某便将本人的身份证交给了朱某。因银行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张某又亲自去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几天后,朱某再次找到张某,让其在信用卡里存一部分钱,以免索要来的钱数额太大存入空白卡上引起怀疑。张某便将自己的6000元存入了此卡。案发后三人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朱某、鹿某、张某三人构成绑架罪共犯 B.朱某、鹿某、张某三人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6.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之刑法笔记1总则

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 ?刑法: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颁布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至今有7个修正案。 ?罪行法定原则:1.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2.具体要求是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行法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 A.属地管辖:1.国内犯(其他都是国外犯罪);2.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只要挂有本国国旗,不论停放何处)(汽车不是);3.包括行为地(实行地、预备地)和结果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B.属人管辖:1.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刑最高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C.保护管辖:条件1.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2.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3.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4.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域外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D.普遍管辖:1.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有客观(如行为)和主观(如故意)的构成要素要件、记述(如贩卖、妇女、毒品、儿童)和规范(淫秽物品、猥亵、侮辱、情节严重)的、积极和消极的、共同(如行为)和非共同(如身份)的、成文(绝大多数)和不成文(如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危害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负有积极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能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指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特定情况下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且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1.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为假象防卫(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 2.时间:正在进行;否则为防卫不适时(按犯罪处理); 3.主观: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按犯罪处理; 4.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否则为假象防卫或紧急避险或故意犯罪(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也可能故意犯罪);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对象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 防卫装置: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触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危及,具体分析是否超出防卫限度。 如果明知侵害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或是精神病人,要尽量采取其他方法避免损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打击。 ?紧急避险(不得已为之;对象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害)vs正当防卫(危险来源仅限人为的;可以等于或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害)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vs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刑事责任:x<14; 2.相对负刑事责任:14≤x<16;【8种故意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强奸罪、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如果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人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的,故意决水、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对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16≤x;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算满; ?刑事责任能力: A.完全无:1.x<14;2.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限制:1.14≤x<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完全;【对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状态,完全责任,发病状态,不负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到必然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 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 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的存在情形:1.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出现;3.在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没有明确目标和具体目的,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例:私拉电网且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致他人伤害,属于间接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普遍观点“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即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法律且因此影响对其行为及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时,有可能影响犯罪构成; 事实认识错误: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典型:甲开枪杀乙,而乙是因坠崖而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对象认识错误:只要出现死亡结果,都属故意杀人罪既遂;若对象不存在,可能导致未遂;3.打击错误;4.工具或手段认识错误;5.客体、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典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处理规则:分析有无犯罪故意;若有,是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若无,是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事前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的预期结果,这样第一行为与预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由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两个行为和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该违法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情形:1.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以重婚罪论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

2001—2017年民诉司考真题整理

2001—2017年民诉司考真题整理

2001—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汇总 一、客观题汇总 (2017) (A)4.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C)38.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C)39.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D)40.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卷二)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2.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3.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5.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6.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

论述145 考点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原理 1、国家机关:中央六个(人大、国家主席、军委、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省市县4个一府两院、人大、乡两个政府人大。 2、17年规章是正式法律渊源。 3、设区市法规要批准: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城乡建管环保文化) 4、坚持中国实际出发三个渊源: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实践经验;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国外的有益经验。 5、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6、共控制国家权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保障公民权力 7、我国不是法律中心主义、法律万能主义 8、法律思维,对法律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面对公民法无规定即自由。 9、 考点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5+2,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2对内的人权立法,对外的国家安全立法 2、宪法监督:全国人常,事先批准事后审查备案或撤销 3、宪法解释:67条,全国人常有权解释宪法,82宪法没有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安装立法程序进行。 4、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规范政府立法活动,(不能随意减少政府立法活动) 5、 考点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中央政法宏观管理,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市县政府具体实施 2、对有贿赂行为进行全面禁止,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销售,对的(对腐败要零容忍,对环保同样零容忍可以一刀切) 3、比例原则(不能用大炮打蚊子) 4、诚实守信:诚实和信赖 5、三个解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规范性,普遍约束力 6、 考点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 考点五、 1、两赔三诉不能搞风险代理。(国家赔偿、人身性赔偿、群体性诉讼、) 2、非正式渊源,采用有条件适用 3、法定工作队伍:专门法律工作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 4、62 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考点8、法的概念的争议 1、要道德的是非实证,不要道德的是实证主义 2、实证分为:分析实证(自然法学只要道德(恶法非法)、综合法学)和法社会学、法现

刑法笔记刑罚word版

共同犯罪 构成要件 1 行为人为两人以上 2 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共同的犯罪故意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 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2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3 两人以上所实施的犯罪,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 超过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6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范围:主犯>首要分子)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实质一罪 1 继续犯 特征:1 一个犯罪行为;2 持续作用于同一对象;3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4 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有一定的期间

2 想象竞合犯 特征:1 一个行为;2 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3 结果加重犯 特征:1 实施了符合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2 出现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法定一罪 1 结合犯 2 集合犯,集合犯可分为常业犯和营业犯,常业犯:一次不构成犯罪 营业犯:一次也构成犯罪处断一罪 1 连续犯 特征:1 实施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 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了同一罪名 2 牵连犯 特征:1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 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3 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4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3 吸收犯

刑罚的特征 1 刑罚的内容是对受刑人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2 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 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 刑罚适用必须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 6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用以惩罚犯罪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由特定机关依法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社会管理或统治,依法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刑罚的功能 1 剥夺功能 2 威慑功能 3 改造功能 4 教育功能 5 安抚功能 6 鼓励功能 刑罚目的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的实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 1、干涉性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 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 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 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3、泷川幸辰: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 概言之,前期旧派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期旧派:是在前期旧派反驳新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二)新派 新派产生的原因: 1、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反映在犯罪领域,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 常习犯、少年犯急剧增加,德国的当时的刑法对此现象未作考虑,从而在新的犯罪现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刑法部分

2017年司法测试真题(刑法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选取刑法、刑诉部分42题)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和《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和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和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和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5.甲冒充房主王某和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刑法笔记

刑法 绪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2,促进刑事司法 3,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阶级分析,一般分析方法)比较历史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上编刑法总论 第1章刑法概论 第1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即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一直,规定哪些行为时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 犯罪人何种刑罚的法律。 3,分类:广义分类: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刑法: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a,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b,刑法的阶 级本质是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c,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刑 法,但是所有的以生产资料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 剥削阶级服务,它们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这是剥削阶级的 国家刑法的共同阶级本质。

d, 社会主义刑法:简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 益。 2,刑法的法律性质:a,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事法特征){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刑法是其 他部门法的保护法},b,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直接同犯罪 作斗争。 3,公法的特征: 刑事法特征:可调整所有法律关系 程序性:规定实现实体法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和手续的法○实体法: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地位等实际关系中权 利和义务的法律。 第2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我国刑法的创制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1,1979年7月6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颁布生效 2,1997年10月1日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a,实现了刑事法律原则和加强刑法保护功能 b,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c,实事求是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相结合 第3节刑法的根据和义务 一,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时间根据 1, 制定刑法的根据:宪法 宪法是母法,刑法是子法子法必须是贯彻母法的基本要求 并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 情况 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 实际出发 2,刑法的任务 1,刑法第2条规定 2,我国刑法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 惩罚是犯罪的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主义制度 b,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刑法3——公考笔记

在我国国际邮轮停靠英国泰晤士港时,船上的伊拉克公民窃取了美国公民的财务,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D )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外国公民乙,在中国境内因持有大量大麻被警方抓获,因其本国法律承认持有大麻行为合法,故其行为不受我国法律约束(×) →在中国境内,依据属地管辖权,中国可以管辖 甲在 1998 年 5 月 5 日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对这个犯罪行为,旧刑法规定的刑罚较轻,新刑法规定的刑罚较重,根据有关规定,甲的犯罪行为适用( D ) A.根据从旧原则,适用旧刑法 B.根据从新原则,适用新刑法 C.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 D.不涉及刑法溯及力问题,直接适用新刑法 (2011-浙江省考)小张今年 15 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他对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 事责任( B ) A.抢劫 B.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C.放火 D.贩卖毒品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 D ) A.疏忽大意的犯罪 B.无意识犯罪 C.不可抗力事件 D.意外事件 甲与乙共谋枪杀丙,两人先后开枪,甲未击中丙,乙击中丙,造成丙死亡,甲构成( B )A.故意杀人未遂 B.故意杀人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015-甘肃)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甲可以如何处理( B ) A.既可以假释也可以减刑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2015-云南丽江玉龙县事业单位)以下关于缓刑和假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C )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不再执行 B.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但可以适用假释 C.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D.对于被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答案解析-民诉法仲裁法

2017年民事诉讼与仲裁法 一、单项选择题 35.住所在M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M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但就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产生分歧。对此,下列哪一部门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A.北京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M省甲县法院 D.M省丙县法院 答案:B 36.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答案:B 37.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答案:B 38.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答案:C 39.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答案:C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