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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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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机制

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机制 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这里所说的“保全证据”,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对证据的保全,与纠纷发生前的公证证明行为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证据保全,而是对法律事实的证明行为,该证明行为具有特别的证明效力,法院一般不得予以推翻。 这可以称之为“公证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但公证机关所进行的证据保全,则仅是当事人利用公证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之一,它所收集的证据,除其形式真实性外,它仅是普通证据,不具有特殊的效力。比如,双方当事人就遗产发生争议,本案中涉及的关键证人将去国外定居,当事人在起诉前委托公证机关对该证人证词进行保全。该被保全的证词,可以在诉讼中提供作为证据使用,但这并不能使之成为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该证词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还需要法院加以判断。在此意义上,该证词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词,在效力上并无二样。这可以称为“公证证据保全”。公证机关所保全的证据,在证明力上较之普通证据只有一点区别:即它具有形式真实性,其形式真实性是受到

了推定保障的。如刚才所举例子中的证人证言就有这种效果。该证人证言在经过公证后,可以证明一点:就是该证词确实是该证人所作出的。 但该证词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则不能获得推定。再比如,前面所举私自医疗的案件,小女孩牙齿经医疗后全部腐烂,需要立即拔掉。但拔掉以后,受害人担心将来诉讼缺乏必要的证据可以利用,因而在拔牙之前请求公证机关对受害人牙齿腐烂状况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就此所进行的公证,对牙齿腐烂状况的真实性是具有证明价值的。再举一个例子,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向另一公司发一份传真,要求其依合同尽快给付货款,但又担心对方否认曾经有过债权请求,因而请公证机关对发传真的行为予以公证。此一公证也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再如,一居户因暖气达不到应有标准,经与物业公司交涉仍不能解决问题,因而请公证机关对暖气所达到的温度进行公证。此一公证也同样具有推定为真实的效果。可见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 选项A错误。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可以认为是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B正确。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必须当庭陈述,没有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本题中,乙没有当庭陈述,乙的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C错误。丙所作的说明是在法庭上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D错误。丁的证人证言是在法庭上陈述的,是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不属于传闻证据。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85135531.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二是判断标准不同。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四是运用规则不同。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 ,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 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传闻证据,根据美国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的的表述定义是指:“在审判或听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主张的非语言行为。” 依此定义,传闻证据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一是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二是由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三是作为证据被提出,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这一点尤为关键,也是诸多学者能够达成共识的地方。所以,要判断一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一条比较简单的规则就是明确提出该证据的目的什么,是为了证明某人曾经说过这样的话,还是证明他所说的话是真实的。例如,证人在法庭上说:“20XX年11月15日,被告人对我说,‘上个星期我去上海出差了’。”如果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一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案由纠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保全下列证据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请求贵院对上述目前在之处的证据予保全,以保证本案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年月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二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487字20安证字第号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事项网络证据保全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防止日后证据灭失,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相关"产品展示"中"通机系列"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进行网络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时三十分来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由律师进行操作。律师通过互联网打开"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点击"产品展示"分别查找"通机系列"网页相关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对上述网页及相关链接进行了实时打印,共打印书面文档15页,操作时间自十五时三十五分开始至十六时三十分结束。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上述实时打印所得的书面文档内容相符。该书面文档原件保存于我处。

附复印件共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市公证处公证员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三证据保全公正申请书390字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品格证据

【出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5期 【摘要】品格证据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被广泛运用,我国虽然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定,但在未成年人司法起步较早的上海,一些基层检察院、法院已开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探索适用品格证据,并将其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品格证据的概念定位、适用依据、价值取向及取证方式等,为今后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适用依据;取证方式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品格证据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我国虽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探索适用品格证据,并将其作为司法处置的参考依据。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定位 英美证据法中,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其证明内容,包括前科劣迹、名声和评价三类。 在我国,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品格证据,是指能够反映涉案未成年人品性、能力、性格等方面情况的证据。就其形式分,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就其内容分,包括证明前科劣迹的材料、有关名声等情况的知情人评价(社会调查结论)、行为倾向评估(心理测试结论);就取证对象而言,可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和被害人品格证据等。 各国证据法均未将品格证据视为新的证据种类,而是规定了关于品格证据特殊的适用规则。与此相同,我们认为,目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探索适用的品格证据也不是新的证据种类,并未突破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构架,之所以称为品格证据,是因其证明内容或证明作用而言的,品格证据的证据形式都可以涵盖在我国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中。如未成年人品格证据中的前科劣迹材料,一般表现为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形式。 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它是由知情证人对于其知晓的或调查者对于其调查的涉案未成年人品格方面的情况所作的证人证言或书证,因此,具备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其通过对未成年人一贯表现的证明,可能使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而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赋予了检察官、法官、社会团体组织人员的社会调查主体资格,因此主体合法;而其程序只要没有违反证据采集规则就具有合法性。 由于我国未明确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资格,且心理评估结果准确性等有待进一步考察,其所作的心理评估结论不宜认定为鉴定结论,根据其量刑的辅助性参考作用,将其作为书证更妥。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将举证原则由原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特别是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由于证据受时间、地域、效力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1项明确规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赋予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证据保全的权力,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诉讼阶段一般不宜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事后不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陷入被动局面。即使是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采证。反之,不论当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诉讼,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及时采取维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凝固有效的证据、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或使侵权人自动改过。可见,证据保全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证据保全公证概念及其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有了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有民法上的规定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外货物买卖活动中达到法院不能达到的国际沟通作用、国际证明作用,对于维护当事

我国刑诉法确立品格证据规则初探

我国刑诉法确立品格证据规则初探 【摘要】我国并未以法律形式确认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以及其定义、范畴、证明范围、证明力等具体采信与排除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已得到广泛应用,并由于规则不统一而出现个案不公正的现象。本文结合英美法系品格证据适用实践多年总结的经验教训,试探讨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建立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品格证据;证据规则; 【提纲】一、品格证据概况与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之必要性 (1)品格证据之经典定义和相关性规定 (2)西方品格证据规则实践的总结反思 (3)品格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现状 二、对我国刑诉法品格证据规则具体确立之构思 (1)品格证据规则确立的两个重要前提:定义和证明范畴 (2)针对被告人、被害人与证人的不同品格证据规则 我国法律并未对“品格证据”进行定义,但实践中品格证据却较为普遍。我国法官即是事实认定者又是法律适用者,过早的接触到品格证据对于审判可能产生不利因素。同时由于我国对品格证据规定得不够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人员对于品格证据了解得不够深入却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极易造成误判。品格证据规则立法闲散,使得法律适用者没有系统的法律可依是造成品格证据司法实践混乱的根本原因。 一、品格证据概况与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之必要性 品格证据(evidence of character)是证据法上颇有争议的问题,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关于“品格”的含义都不尽相同。 举例来说,英美法系对“品格”一词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品格”应包含三个涵义:首先,指的是声誉(reputation),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或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的评价;其次,指的是性格倾向(disposition),即某人以一定的方式作为;再次,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事件,主要是指犯罪前科(pre-vious convictions),但不仅限于此。从狭义上讲,“品格”仅指名声和行为倾向。 大陆法系则经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所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除此以外还有倾向说,即品格是指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向或者倾向。在这里,如何理解“倾向”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倾向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意向、趋势或者偏爱、嗜好。品格证据中所指的倾向具有抽象性、笼统性的特征。[1] 关键在于这些特征和待证事实有多大的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相互关联的程度,并因此决定了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可见,证据的相关性是针对特定的证明对象而言的,同样的证据对于不同的待证事实会有不同的相关性,而非一成不变的固定值。 品格作为人的心理特征的总和,自然与人的行为相关联,任何犯罪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此司法证明活动也必然脱离不了对人的品格的审查判断。然而每个人的品格又是不同的,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不同个体对待同一个问题的处理方式亦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个个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同一个问题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题要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

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这纯粹是一种曲解。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进行询问。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台湾200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

运用证据学规则分析辛普森杀人案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85135531.html, 运用证据学规则分析辛普森杀人案 作者:路小普石霖熙葛二磊 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01期 辛普森杀妻案大多数公众认为被告人一定难逃法律的制裁,最终却以辛普森无罪释放告终。本文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辛普森杀妻案中的血迹证据和手套证据,然后提出中国证据规则的改善;运用“品格证据规则”分析辛普森杀妻案中证人“福尔曼”的证词,一步步排除,最后辛普森无罪释放,并且根据美国品格证据规则启示了我国的品格证据规则。 一、引言 1994年6月12日深夜的一阵犬吠迎来了美国历史上极为轰动的一起事件——辛普森杀妻案。这起被誉为“世纪大审判”的刑事案件,耗时474天,最终以辛普森无罪释放告结。裁决作出后,辛普森在此案中是否有罪已经不是人们热议的唯一焦点。从法律角度分析,证据是衡量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以此引出证据规则体现出的公平和人权观念。 我认为,在此案中运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品格证据原则,排除证据,下面将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品格证据原则对辛普森杀妻案进行分析。 二、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看辛普森杀妻案 (一)非法证据排除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辛普森杀妻案重证据排除 1.血迹证据。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两只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的手套即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 但是,这些血迹证据中破绽百出。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因为袜子上的血迹左右两边一模一样,如果袜子当时穿着在人的脚上,则血迹绝对不可能从右边渗透到左边,或者从左边渗透到右边,因为中间隔着脚踝,也就是说,袜子上的血迹有很大的可能是后来被人涂抹上去的。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螯合剂。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个英美证据法的重要概念,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传闻证据规则大致是指在法律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犯罪事实依据的规则。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

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在口头传闻中,甲转述乙的陈述,事实X会变成事实X’,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复述不准确的问题,故有“传闻多失”(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的说法。即使是作成书面形式,同样存在被伪造的可能。即使不是被伪造,经过深思熟虑写下的文字与迅速地说出的话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

建筑行业证据保全公证指引

建筑行业证据保全公证指引 为保障公司利益,规范和明确合同履行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取证工作,加强重要事项作为证据的有效性,特制定本指引。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出现重大违约事项需发出通知、保留我方权利而对方拒绝签收时,可采取证据保全公证方式维护我方权益。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包括:重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重要函件的送达,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我方重大损失的违约事项。 三、证据保全公证由合约办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对重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证据的保全,采取现场公证的办法保存和留取证据。 五、重要函件、通知的送达(如解除合同、撤出人员、设备的通知,代为拆除、搬迁的设备物品的清单等),采用送达公证的办法。 六、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 1、项目部向合约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书面材料。合约部进行审核。 2、项目部履约监督过程中发现应当采取公证方式保全证据的,收集相关材料。 3、合约部审核或自行收集相关材料后认为可以办理公证的,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向公司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可以是市或所在市辖区公证处);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证据的保全,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申请所需资料: 1、填写所申请公证处的《公证申请表》; 2、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具体办理人员办理公证);

4、涉及证据保全或纠纷的合同复印件,证明与我方的利益关系;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办理信函、文书送达公证,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送达信函、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对方的地址、送达接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姓名等资料。 九、信函、文书公证送达前,应当向公证处公证人员介绍对方公司情况、接收人员办公处所位置、接收人员个人特征;信函、文书公证送达时,仍应当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称呼接收人的全名及职务,说明送达函件的内容和我方要求,要求对方接收人签收。对方拒绝签收的,由公证人员记录。 十、证据保全公证完成后,合约部应当及时向公证处取得公证书,并审查公证书的内容是否完全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要求。如有不足或遗漏,应当及时向公证部门提出,以便完善。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郭山珉[提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借鉴的意义…… 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二是判断标准不同。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四是运用规则不同。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 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

谈在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谈在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摘要]品格证据可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被害人品格证据和证人品格证据三种。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常被使用,但其运用有着非法定证据,存在关联性障碍,易导致司法不公,易产生证据失衡,调查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尴尬,故需要就其适用范围、应用规则进行规范。 [关键词]品格证据;关联性障碍;证据失衡;调查制度 司法实践中,尽管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品格证据的规定很少,并缺乏详细的应用指引,但是,有关被告人、被害人的性情、名誉、行为习惯等品格证据却经常被使用,在庭审中,也会用当事人与证人的品格证据来质疑言辞证据的真实性。然而,品格证据的运用是证据法上一个颇有争议的内容,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使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故有必要对品格证据进行规范,以发挥其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和分类 品格是一个复杂的心理结构系统,它由个人的各种不同的性格特征所组成,标识并指导主体的行为模式和取向。英国证据法权威墨菲认为,品格证据包含人的声誉、性格倾向和个人生活中曾发生过的具体事件。[1]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角度阐释了证据的内涵;第一种观点持“身份说”,将品格与个体的身份、特征联系起来,认为品格包括名声、品德、身份、特性、特征;第二种观点持“行为说”,认为个体的特定行为不属于品格的范畴,品格证据应界定为“类似行为”或“相似事实”证据;第三种观点持“品德说”,认为品格的含义仅仅局限于品德;第四种观点持“倾向说”,认为品格是指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向或倾向。综合以上四种观点,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是用以证明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已有的一定的品格特征来从事特定行为的证据。 [2] 品格证据以诉讼主体进行分类,可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被害人品格证据和证人品格证据三种。 1.被告人品格证据。这种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常被使用。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会提出有利于己方的品格证据,使法庭减轻处罚,或能适用宽缓刑罚。在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中,前科的实质是一种不利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

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 [摘要]品格证据规则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品格证据规则已经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具体的案例实践中,品格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用来指导案件的处理。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品格证据规则的规定很少,只是散布于几个模糊的法条中,且司法适用也存在诸多问题。积极合理地借鉴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规则,对于完善我国品格证据规则体系,规范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品格证据;证据规则;刑事诉讼 现代意义上的品格证据规则建立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其理论研究已相当成熟,立法也较为完善。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 条、澳大利亚1995 年《证据法》第94 条等。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品格证据不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能够确保程序公正,对于推动司法进步有许多积极意义。近年来,品格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的探讨也逐渐发热。但总体来看,立法上还是处于保守等待的理论研究阶段,没有做出严格且明确的立法规定,只是在一些条文中有所涉及,且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品格证据被滥用、错用的情况。因此,积极地借鉴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在立法和司法运用中的优点,结合我国司法的具体现状,建立既完善合理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品格及品格规则的含义 品格也指品性,是某人以特定的方式思考、感受和做出某种行为的倾向性。{1}在目前证据法学界,Peter Murphy的观点得到了众多证据法学者的广泛支持,成为一种共识。他认为,“品格” 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熟悉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第二,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倾向。第三,指一个人历史上所发生的特定事件,主要指犯罪前科。”{2}品格所具有的独特性、积淀性、稳定性的特征成为我们认识、分析、判断一个人的重要基础。 对于品格证据,目前尚未有明确定义。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品格证据是指有关于证明一个人的品性特点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群众对其名誉、道德情操方面之评价的证据。在国内,部分学者试着对品格证据下一个定义。如刘浩然认为:“品格证据一般就是指能够证明某人品格和其某个品格特征的证据”{3}。何家弘在其主编的《外国证据法》中指出:“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4}。例如,某被告人过去曾经犯过罪;某证人一贯品性不端。”另外,郭志媛认为:“品格证据是指有关一个人品格优劣及是否具有特定品格(如暴力倾向)的证据。”{5}综合以上定义,简而言之品格证据规则就是规定证明诉讼参与人品格之证据如何适用的规则。 二、国外品格证据的相关立法规定

(完整版)解析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王建武杨静证据规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情况,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审查判断。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就是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虽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体地认识过程,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专章的八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收集、采用、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一般方法进行研究、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学术界的观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二)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引诱犯罪”笔者虽然不主张严格禁止,但在“引诱犯罪”的启动程序上,笔者认为应从严规范,从而使“引诱犯罪”成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的确切线索情况下,在经法定授权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查获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目的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被告

最新公安大学博士入学考试侦查学方向历年试题汇编

2004-2011年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侦查学方向试题 二00四年 侦查学: 侦查学的学科基本理论(王老师的文章) 刑事诉讼法学(刑诉方向和侦查方向): 刑诉方向: 一、不起诉与免予起诉的区别二、谈谈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理解三、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四、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侦查方向: 一、说明判决与裁定的异同 二、概述中国封建社会刑事诉讼中的宗法等级特权原则 三、简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四、试论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二00五年 侦查学: 评析命案必破(郝老师)、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王老师) 刑事诉讼法学(刑诉方向和侦查方向): 刑诉方向: 一、简述司法裁判原理 二、概述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和“非诉讼主体” 三、简评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的不同 四、评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和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侦查方向: 一、简述诉讼结构原理 二、谈谈你对罪从判定原则的理解 三、简述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监督 四、简论逮捕的条件

侦查学: 论侦查学的逻辑起点(王老师)、论侦查信息化(郝老师) 刑事诉讼法学(刑诉方向和侦查方向): 刑诉方向: 一、简述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二、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的异同 三、简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的控制 四、谈谈你对“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追诉)的理解 侦查方向: 一、简述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二、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不起诉 三、概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四、谈谈你对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认识 二00七年 侦查学: 流动人口犯罪与侦查(王老师)、侦查目的和价值研究评析(郝老师)刑事诉讼法学(侦查方向): 一、比较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二、简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死刑复核程序评价四、侦查程序改革评析 二00八年 侦查学: 论侦查认识论、论现场的分类(王老师); 论并案侦查、论命案侦查途径(郝老师) 刑事诉讼法学(侦查方向): 一、论“一事不再理”二、论侦查讯问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四、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异同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来源:中国公证协会作者: 2009-03-17 (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4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 过, 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5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 订通过) 第1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3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1)对书证的保全; (2)对物证的保全; (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4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5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6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品格证据规则研究-黄士元.doc

品格证据规则研究/黄士元- 品格证据(特别是不良品格)仅具有较小的证明价值,却可能带来较大的偏见性影响及时间浪费。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和立法是怎样处理此类证据的采纳问题的呢? (四)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品格证据的立法和判例 A. 英国 英国法有关被告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则是:起诉方在审判中不可提出此类证据。这一规则有两大例外:(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自己品格良好的证据。如果被告提出了此类证据,起诉方就有权提出被告品格不良的证据,以反驳被告提出的证据。控方的这一权利被称为是其享有的普通法权利④。(2)1898年以前,被告不能作为证人提出证据。《刑事证据法》改变了先前的做法,允许被告提出对其有利的证据(当然,他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同时,该法规定,如果被告作为证人提出证据,起诉方对其进行盘诘时,一般不能提出以下问题(即使此种问题已提出,被告也不应被要求回答):他曾经犯过罪,或曾被判过罪,或曾被指控犯了罪,或其品格恶劣等问题,除非①先前之罪可以证明被告犯了现在被控之罪;②被告或其律师为了证明被告之良好品格而向控方证人提问,或被告提出了证明自己品格良好的证

据,或辩方辩护之性质或行为涉及到起诉方、控方证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品格的指摘;③被告提出了对其他同案犯不利的证据。其中②③两种情形被人们认为是被告以自己的行为把自己的品格置于争议之中,并且判例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控方所提出的被告不良品格证据仅与被告的可信性有关,而与其是否犯罪无关⑤。 1.良好品格证据 被告在成为法律上适格(competent witness)证人之前,他提出自己品格良好证据的目的是使陪审团考虑具有这种品格之被告是否可能犯被控之罪①。也就是说,此时,被告之良好品格所关联的是被告是否犯罪这一问题。现在被告成为适格证人,可在法庭上作有利于自己的证言,其良好品格证据的证明对象也有所改变。Reg.v.Bellis②案中,Widgery J法官认为良好证据主要关涉的应是被告的可信性,而Reg.v.Bryant③案中法官认为良好品格证据只与被告的可信性有关。这样判例似乎有这么一种趋势,即更加偏重良好品格证据对作证之被告的可信性的证明作用,而有意忽视甚至否定其对案中被告是否犯罪的证明作用。1989年,Waterhouse J法官使这一趋势有所逆转。他指出,法官在给陪审团的指示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但不是必须)提到下面这一点:在考虑被告是否实施被控犯罪的那种人时,良好品格证据可以作为一个考虑因素。只是Waterhouse J法官仍强调被告之良好品格主要关涉的是被告的可信性。1993年,Taylor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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