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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中的损害事实及认定

不动产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中的损害事实及认定
不动产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中的损害事实及认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

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登记制度,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就存在。唐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还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土地交易始自周朝 严格来说,中国在民国以前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地产登记制度,但是以征收赋税、交易和提供质证以杜绝争端为目的的土地登记,早在周朝就开始了。 据《周礼·大司徒》记载,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要进行造册登记,便于国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时的制度,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粥(粥,同鬻,出卖之意)”。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实力不断增长,周天子对各地诸侯

的控制减弱,这种限制必然会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而且事实上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发生在西周。一个陕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将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 历史上还有周厉王买地的记录。周厉王当朝时,为了扩建王宫,他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但没有立即给钱。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还安抚他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 周厉王买地究竟花了多少钱,记载此事的铭文上没写。但有人买地、卖地,已经从侧面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西周中后期,应当是出现了统治者对土地所有权掌控的松动局面。 春秋时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楚国统治者要求对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再根据产量征收赋税。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

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篇一:重庆房地产调查报告 经济与社会形态带来的消费形态的变动,使得对于消费趋势、特点变化的研究越来越重要,房地产作为社会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其特点较以往3年已经呈现出显著的变化。一直是萦绕在房地产开发商头脑中并百思不得其解的几个疑问是:在房地产置业投资上,消费者究竟是如何做出购买决策的?在与房地产选择与购买相关的多个因素当中,到底哪些因素在起着决定性的、实质的影响,哪些因素又仅仅是表层的和直观的?房地产需求市场的需求与变化,对房地产供应市场有着极大的影响。在房地产买方市场的条件下,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购房群体的基本状况 1、大部分购房者目前的事业状态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阶段,总体购买力不高 2、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有一定的认知度,但总体认知水平并不高 随着外地的房地产开发商进军重庆房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日益增多,房地产开发商的品牌能否被消费者认知或记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市场拓展以及楼盘销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表明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的总体认知程度不高。

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认知程度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往开发商对楼盘项目本身的宣传力度很大,而对开发商本身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宣传得不够。房地产开发商本身的品牌,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对促进楼盘的销售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大力宣传楼盘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本身品牌的建设和宣传。 3、置业消费盲区与企业品牌建立 置业投资虽然是家庭的最大消费投资之一,但由于其选择、决策、谈判、购买过程过于复杂,涉及众多环节,因此存在着比较极大的认知难度,而消费者在房屋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使得非理性决策容易形成,并为今后的纠纷带来了隐患。 二、消费者住房需求特点与趋势 1、消费者生活需求空间增加 生活居所户型总体上向较大方向发展调查表明,消费者购房向较大户型发展,这一发展特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从购房者生活空间的居室数量变化来看,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总体套内建筑面积有所增加。具体来看,较大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上升,较小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人均建筑面积也有很大的提高。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同一种格局的套建筑面积有所增加

不动产登记员考试试题 附答案

不动产登记员考试试题 一.判断题 1、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4、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 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 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 5、地役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 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并进行修改。 ()

7、宗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建簿,并实现与原不动产登记簿关联。 () 8、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9、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淘宝搜索不动产考试小灵通,并做出口头承诺。() 10、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 二、单选题目 1、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不包括以下哪项:() A.申请人身份证明 B.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C.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D.抵押权变更的相关材料 2、关于抵押权注销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 2020年7月

目录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构架 (1) (一)总体目标 (1) (二)主要任务 (2) (三)层级设定 (4) (四)网络环境 (6) (五)办事流程 (7) (六)应用模式 (8) 二、网上“一窗办事”平台 (9) (一)主要功能 (9) (二)建设方式 (11) 三、登记系统升级改造 (11) (一)改造内容 (12) (二)对接方式 (14) 四、信息共享集成 (15) (一)主要内容 (15) (二)实现方式 (17) 五、安全运维管理 (17) 六、保障措施 (20)

当前,各地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等有关要求,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各地对“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认识和理解不统一,“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模式和标准各异,一些地方“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仅限于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等简单服务,存在部门信息共享不到位、网上办事能力不足、服务质量待提高等问题。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和提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实现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也不跑”,现制定“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构架 (一)总体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有关要求,以便民利企为出发点,立足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今年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力争用1~2年的时间,构建形成上下联动、属地优先、部门协同、省级统筹、国家支持,基于信息共享集成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相关要求,建设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以下

不动产登记条例

编者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对普通市民影响小:东北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兆怀指出,该制度的确立,对普通市民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因为,大部分市民都只有一套普通房产,而对单套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项目具体操作流程

不动产登记项目操作流程

一、前期入场摸底调查 1、各类数据摸底,包括各类数据的数量、数据格式、坐标系,电子数据和档案数据的具体情况等; 2、甲方的需求,包括软件、硬件、数据等具体需求,工作总体方案的编制,入场人员、设备的数量,项目实施工期等要求; 3、摸清甲方对该项目有实际影响力的人员,联系方式等; 4、如有需要,还需针对甲方的流程,协助设计甲方的中心机房、办公场地布局,硬件设备、办公设备等需求列表; 5、对前期入场的调查情况,编制前期文档,做好与实施组的交接,以及实施组的入场工作; 6、根据现行的标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作切合本地的技术实施方案。

二、不动产项目实施培训 1、针对所有不动产项目实施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市场部、前期组、项目实施部等所有员工; 2、重点针对项目经理、实施组员工分别进行专门的培训; 3、进行考核,过关的上岗,不过关的继续学习,直至过关上岗。

三、实施组进场 (一)人员及设备 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及入场实际的工作量,核算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数量,设备包括电脑、高拍仪或速扫机、打印机、办公工具等。(二)整理汇总 针对所有数据进行一个整理汇总,列出数据处理的主次顺序、先后顺序;所需整理的数据包括土地、房产和林业数据,但由于目前各地仍处于职能整合阶段,房产、林业数据仍未提供,故只能做土地数据。 土地数据包括纸质档案数据、电子业务数据、集体调查数据、基础地理数据、影像数据等。全部档案大类分两种,一种是发证档案,一种是地调未发证档案(如二调档案和集调未发证档案)。实际上已发证档案才是具有法律效果的真实成果,所有地调、摸底等过程档案,只是参考之用。所以我们优先做发证档案数据,后做地调未发证档案数据。 (三)倒排工期 根据技术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数据的实际情况和数量、投入的人员和设备、甲方的项目工期,制定切合实际的总体倒排工期和详细的工期表,具体到每月、每周和每日。(倒排工期和详细工期表由实施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列出)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模板】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目录 查封登记服务指南 (3) 注销查封登记服务指南 (4)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6)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8)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10)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1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1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流程 (1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1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1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1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1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1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1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2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22) 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3) 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5) 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7)

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9)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补(换)发服务指南 (31) 抵押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32) 抵押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34) 抵押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36) 在建工程建筑物抵押服务指南 (39) 更正登记办事指南 (41) 异议登记办事指南 (42)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45)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6) 宅基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47) 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48) 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9) 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0)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查询服务指南 (54) 不动产预测成果审查确认 (55) 不动产实测成果审查确认 (57)

全国不动产登记考试题库 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真题

全国房屋登记官考核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人各出资四万元合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三人约定该楼房由三人共有,甲居住第一层、乙居住第二层、丙居住第三层。乙由于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便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卖给他人,甲、丙得知后,认为甲、乙、丙三人情同手足,关系融洽,如果将第二层卖给他人,极有可能导致住户之间关系难以协调,增加纠纷,因此表示反对。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 甲、乙、丙三人区分所有该建筑物,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有权转让第二层,只不过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共同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2、老王不幸老年丧妻,与儿子小王相依为命。2007年下半年,老王出资12万元,小王出资5万元在老家建起了一栋三层的楼房。2008年6月12日老王自行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老张,对此小王并不知情。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C )? A. 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 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 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D. 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 3、5月6日甲遗失一个篮球,5月7日酷爱打篮球的乙捡到该篮球。5月8日甲委托丙告诉乙:乙不用归还该篮球,甲愿意将该篮球赠送给乙。5月9日乙告诉甲愿意接受该篮球。请问乙何时取得该篮球的所有权(D ) ?更多真题题库资料祝您走在考试前列淘宝搜不动产考必过 A. 5月6日 B . 5月7日C. 5月8 日 D . 5月9日 4、甲依法在自家宅基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去世,房屋由其子乙继承。不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发展和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发展和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内容之一。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来看,虽然已经颁布了《物权法》加以规范,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借鉴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先进的理念,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简要分析和探讨。 标签: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制度完善 1 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现代社会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即通过不动产登记将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这种公示过程的形成,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和为支持、补充、更正登记申请所做的其他意思表示,具有私法属性;二是登记机关的审查行为,具有行政法属性。 2 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完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之间交叉和冲突的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分散存在于《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物权法》用专门章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是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计却十分简单粗糙,甚至对一些棘手的问题采取了搁置处理的方式。除《物权法》的规定外,实践中有一些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分别制定了只具有部门规章意义的登记规则。由于没有统一的登记机构和统一的登记规则,许多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则之间难免会出现重复、矛盾现象,使人们无所适从。 (2)不动产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重视城市,忽视农村。 在土地登记方面,城市的土地登记工作相对比较完备,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的土地登记工作还相对比较薄弱。在房屋登记方面,城乡差距更为明显。关于城市房屋登记,国家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与之相比,农村房屋的登记就落后了许多。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房地产交易量较少,因此有关农村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比较少,甚至相关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比较少。

不动产登记试题及答案.doc

不动产登记试题及答案 【篇一:不动产登记员考试试题附答案】 >一.判断题 1、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 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 有权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 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 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 () 5、地役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 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 并进行修改。()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7、宗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建簿,并实现与原不动产登 记簿关联。() 8、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首次登记。() 9、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淘宝搜索不动产考试小灵通,并做出口头承诺。()10、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同一权利人名 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二、单选题目 1、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不包括以下哪项:() a.申请人身份证明 b.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c. 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d.抵押权变更的相关材料 2、关于抵押权注销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 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制度 一、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1、针对群众对中心各科室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群众来访时,中心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3、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要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其办事机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让其补办手续后按登记顺序尽快办结。 4、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该人到中心相应科室,让来访群众能够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 二、服务承诺制度 1、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创新服务理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2、坚持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搞暗箱操作,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持廉洁勤政,不刁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不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 3、接受咨询和投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办事

对象的咨询和办事引导服务,接受举报和投诉,并负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一次性予以告知。 2、工作人员应对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办理事项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办理事项的程序(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服务对象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相关内容;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4、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5、由于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办事群众多跑路、多耗时,而引起投诉、经查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程服务制度 1、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程服务。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负有做好全程服务的工作责任,耐心解答、热情接待、尽力服务。 2、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此事项办理的程序、所需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询问。对当即能办结的,应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doc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房产买卖 二手房 商品房纠纷 房产税费 购房指南 物业管理 房屋租赁 小区物权 房屋抵押 导读: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全国不动产...

导读: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与此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现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

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一种法治鞭策。一些地方的先行先试先启动,秉承了改革创新精神。如果各地都不动或者观望,不动产就成为不动作。可以允许争议与博弈,但不能容忍不行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与其争议不休,不如实践先动,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 专家说不动产登记条例 主要涉及5处修改 即将颁布的条例较《征求意见稿》会有哪些变化?据透露,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尹建雄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尹建雄 发表时间:2019-03-27T10:46:05.26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5期作者:尹建雄 [导读]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全面实行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 曲靖市马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云南曲靖 655199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全面实行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房屋超建部分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明显,需采取有效方法解决。此外,结合具体情况,从法律、技术措施等多个层面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使我国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开展。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对策 引言: 就目前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制度上的不健全,管理上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其中不乏是因为各相关部门不作为、工作失误、沟通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出现。但是,最重要还是来源于某些制度性的规定缺乏实践的基础,从农民利益和认知角度出发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研究还未得到深刻的重视。事实上,农民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实际问题才是制度实施和贯彻根本。在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实际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也要多从农民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的原则。 1 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 1.1 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和土地审批手续的使用人 不一致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土地审批手续记载的使用人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原则,是无法办理房屋登记的,这就使登记工作陷入到僵局之中。对此,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避免矛盾的扩大,采用和谐处理的原则。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仅要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还需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之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换而言之,针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关键在于土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协调沟通,最终形成房、地一致的权利人。 1.2 面积超占与一户多宅的登记 在农村,农民宅基地超占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何对超占部分进行规划和调整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的问题之一。一部分历史形成的面积超占、一户多宅的宅基地,虽然具备合法的权源,但是和当前阶段我国的政策是相互冲突的,如何对这些产权进行登记一直未能形成统一意见。对于此类问题,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对权属来源文件加大审查力度,建立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登记审查模式。由于我国农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十分复杂,加之针对各类权属来源文件也不具备统一的认定和审查标准,因此在具体登记时,应该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对历史权利归属进行还原。另一方面,需要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依申请登记的原则,对确实有需要的农民进行调查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应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明确只有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此外,应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理顺各类问题的法定解决途径,为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中的虚假现象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不动产登记采取部门分散型管理登记方法,例如,针对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审批手续,既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下设的村建办公室,同时也需要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批。部门间缺少紧密的联系,难免出现虚假风险防控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3种情况:第一,证书和信息的双重伪造。简单的说就是证书并非相关发证机关颁发,且证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也不相符;第二,证书为真,信息伪造。这种情况是指证书是通过非常规渠道获得的相关发证机关颁发的合法的证书,但是证书的内容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第三,证书伪造,信息为真。证书的内容与实际信息完全符合,但是证书确属非法伪造的,毫无法律效力,为非法行为。针对以上问题的处理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各相关部门对土地、房屋的产籍档案进行严肃认真的整理归档。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力度,力求每一个登记在审批调查时都要有档案可查,且需要满足不费时不费事的要求,为证书的真伪审核带来便利,实现严控真伪关。其次,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主动联系村镇工程审批以及建设部门,主动与相关批准部门协商沟通,主动调取工程建设许可证书样本或者相关的档案资料,留存后进行真伪辨别。只有做到主动政府行为作为,而不是互相推诿,才能防控虚假风险漏洞。再次,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需要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积极学习有关知识,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秉承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信念。 3 农民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认知匮乏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参与者,即农民在对制度和产权意识的认知上是存在极大的匮乏。在农村往往存在这样两种情况:第一,农民对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可以确认并保护自身的的权利这一作用,完全没有法律意识,常常通过自认为可行的办法处理问题,例如,农民对房屋实际占有的意识很强烈,但是由于缺乏对房屋产权认知度,他们宁愿抢占、违建也不愿意通过正规的途径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是只重视土地证忽视房产证或者认为土地证即房产证。第二,亦或是农民对房屋登记期望与制度设计脱节。制度的导向不能满足农民所期望通过登记获得的利益,从而阻碍了房屋登记的实行和开展。在制度层面,从农民的角度出发考虑,利用多种途径提高农民对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认知,也是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制度相关问题的必要思考。 4 有关房屋超建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房屋修建往往存在审批方面的问题,其原因是多重复杂的,不仅与经济基础有关,与自然环境有关,也与人的主观意识和基础观念有关,所以不批就建、批少建多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些未得到审批就扩建的房屋,主要为农户提供养殖家畜、圈地种菜、工具用房等用途,往往都有实际的用途和需求。由于很多房屋的建造情况与土地审批手续中的信息不符,增加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难度。我国农村地区的房屋超建问题司空见惯,为了进一步规范此类现象,尽量确保经批准后的建筑房屋土地面积、实际建造面积与经过审批的面积保持一致,可参考借鉴以下方案:首先要分清农村集体土地上实建与审批面积不符的区别性情况:一种是房屋结构有出入,如批建2层实建3层楼房;另一种是房屋面积有出入,如批建50平米实建100平米。当然,无论是针对上述哪种情况,都应该贯彻落实我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若在乡镇规划区出现不按规划完成建造房屋,政府应勒令停建,并在规定时间改正,逾期不改则直接拆除。也就是强调,加层违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及时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履行完整的审批流程后完成不动产登记;而违建房屋中的扩建部分则将被登记机构视为违章建筑,面临责令拆除的结果。面对房屋超建的问题,在做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应灵活采取不同方面调整和解决:第一,申请人应第一时间在国土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第二,超面积违建房屋在不能补办手续的情况下,登记人员应实地考

不动产登记简介

(1)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 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归责原则

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归责原则 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1条(以下简称“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该规定大体勾勒出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归责原则及其归责范围的基本框架。然而,学界对第21条的教义化尝试却并未随着立法的出台而停止。伴随着2018年不动产登记体系全国联网的实现,全国目前已有3001个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8万多一线工作人员肩负着为公众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的责任。面对这些日益复杂、数量庞大的登记工作,探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归责机制不仅有利于民法研究的体系化与教义化,更有着丰富的现实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类型化分析及其法律后果 1.登记机关过错造成登记错误 因登记机关故意或过失导致登记错误,损害登记申请人法益的,《民法总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应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无过错侵权责任。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也为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提供了行政赔偿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登记申请人过错导致登记错误 就登记安过错造成登记错误而言,理论来说,当事人既可以主张民事责任赔偿,也可以主张行政责任赔偿。尽管实践中主张民事责任赔偿的情况并不常见,但个案中登记机关已经尽注意义务,只是由于申请人过错导致登记错误,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既可以径直要求申请人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承担行政赔偿。 3.登记申请人、第三人与登记机关“混合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两种“登记错误”的规则原则和法律效果。《规定》第12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向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程度及在损害发生中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第13条规定第三人与登记机关恶意串通违法登记损害申请人法益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是各方“登记错误”的规则原则应当如何确定?须知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通常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则往往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含混状况下上述类型化的“登记错误”如何归责仍待进一步探讨。 二、“21条”的教义化困境 1、“登记错误”的性质

试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试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交易安全保障,是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重要保护手段,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虽然我国也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是由于该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本文就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及缺陷作了相关分析。 标签: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改进 引言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我国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质上就是物权公示,它是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快速发展的内在需求,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就我国现阶段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看,依然存在些许问题,这些问题使得不动产制度的作用难以高效发挥出来。因此,立足现状,加快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尤为重要。 1、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及缺陷 所谓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對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是巨大的,是落实物权法的重要体现。虽然我国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成立时间较晚,存在诸多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登记办法来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介于权利登记制度与托伦斯登记制度之间的一种登记制度,从登记对象来看,土地、房屋、海域等这些不动产的登记属于登记生效主义,森林、矿产等不动产的登记视阈登记对抗主义。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统一,使得其在具体执行的时候比较混乱,难以真正发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 1.1法律的不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和民法。但是,就现行接单的物权法和民法来看,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不统一,法律内容不叫混杂,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相关要求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甚至还出现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如物权法主要是关于不动产等级的,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则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不动产登记难度,使得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无法作答依法办事。 1.2不动产登记执行效率低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不动产登记规定:不管是国家还是省级,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应由国土资源部来监督和指导,而地方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应有当地政府指导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规制探析

目录 引言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界定与分类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界定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分类 二、登记错误发生的原因及救济途经 (一)登记错误发生的原因 (二)登记错误的救济途经 三、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 四、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赔偿责任的范围 六、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规制探析 [摘要]?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机制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实务中亟需加以明确细化。本文对赔偿责任的规则构建提出了初步构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定性为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损害结果、登记机构存在过错、损害的发生与登记错误具有因果关系等条件。在立法政策上应对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为直接损失,同时,以是否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为标准区分不同的赔偿范围。引入商业保险,同时国家财政设立赔偿基金,构建赔偿责任分担机制。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机制。 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学术界和实务界就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体制、登记行为的性质、赔偿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及设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等问题观点不尽一致。因而《物权法》第21条仅对该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具体问题则留待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专门法律去解决。①但从理解和适用方面看,该规定存在回避争议问题、有失明确和清晰之弊,缺乏操作性,具体的程序规则需要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加以细致完善。 然而,从《物权法》出台后相继修改颁布的相关不动产登记办法来看,对于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制大多还相对粗放。例如,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在第五章以三个条文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了不实申请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及追偿权,以及登记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②同样的,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在第九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分别是对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和登记机构人员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规制,并没有明确没有明确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问题。③因此,实务中亟需对这一部分规则加以明确细化,以使受到利益损害的当事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实现法律制度价值的平衡。2013年3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全文 2

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日期:2016-06-28] 来源: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者: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阅读:8次[字体:大中小] 1.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二、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改时的土地所有权证、六十条时确定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和具结保证书、乡镇(街道)出具的权属证明、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6、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包括国土部门历次土地调查已指界确认的界址表、图件,林权证或林地调查确定的资料);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登记费:10元/件; 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10元/件 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1.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二、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1)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名称发生变化); (2)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土地坐落变更);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征收为国有土地); (4)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 (5)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其他面积变化情形); 6、不动产权属证书;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登记费:10元/件 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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