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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区2012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公告

长春市区2012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公告
长春市区2012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公告

长春市区2012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公告附件1

长春市区2012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万平方米

注:1.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类统计;

2.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独立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计划供地情况直接统计在市本级,不单独统计。

附件2

长春市区2012年经营性用地供应地块表

单位:万平方米

总面积

规划用地性质

地块四至

区域

位置

南关区

绿园区

宽城区

高新区

东至南湖中街、南至绕城高速、西至前进大街、北至乙三路 86.5987 居住

东至人民大街、南至绕城高速、西至南湖中街、北至乙三路 221.9324 居住

东至伊通河、西至人民大街、南至高速公路、北至乙三路 17.5733 居住

东至西环城路、西至飞跃路、南至自立西街、北皓月大路 50 居住

东至九台路、西至规划路、南至铁北一路、北至铁北二路 1.2339 商服

东至亚泰大街、西至北人民大街、南至铁北一路、北至台北大街 61.5 商服

东至北人民大街、西至凯旋路、南至规划路、北至汽车四S店 10 居住

东至凯旋路、西至铁路专用线、南至青冈路、北至天利大市场 40 居住

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36 商服

东至丙十七街、南至丙三十二路、西至远达大街、北至明斯克路 4.1293 商服

东至丙十七街、南至明斯克路、西至远达大街、北至:丙三十六路 4.6287 商服

东至丙十七街、南至丙三十六路、西至远达大街、北至丙三十五路 4.7494 商服

东至丙四十二街、南至丙十二街、西至丙十二街、北至龙湖大路 5.3365 商服

东至丙十四街、南至丙十一街、西至丙四十二街、北至龙湖大路 5.5349 商服

东至丙十七街、南至丙九路、西至远达大街、北至丙二十二路 5.7687 商服

东至丙一街、南至空地、西至中科大街、北至丙四路 8.6305 商服

东至乙六街、南至隆北路、西至乙五街、北至乙五街 11.7691 商服

东至丙十九街、南至龙湖大路、西至远达大街、北至腰黄家烧锅 29 商服

东至硅谷大街、南至顺达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2.85 商服

东至永信汽车、南至加油站、西至超越大街、北至空地 3 商服

东至空地、南至金豆集团、西至立交桥、北至空地 7.5 商服

东至华光街、南至超达大路、西至空地、北至永新路 4.7 商服

东至超群街、南至超群街、西至超越大街、北至宜居路 10 商服

东至空地、南至西越达路、西至西越达路、北至永新路 10.85 商服

东至空地、南至超强街、西至硅谷大街、北至锦湖大路 19.89 商服

东至硅谷大街、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西越达路 2 商服

东至空地、南至消防站、西至华光街、北至空地 1.14 商服

东至硅谷大街、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0.4 商服

东至三佳小区、南至博洋汽车、西至华光街、北至加油站 0.5 商服

东至福源街、南至光机路、西至丙一街、北至丙三路 11.9682 居住

东至福源街、南至丙四路、西至丙一街、北至光机路 15.7 居住

东至福源街、南至龙湖大路、西至丙一街、北至空地 8 居住

东至福源东街、南至应化路、西至中科大街、北至龙湖大路 32 居住

东至远达大街、南至丙十二街、西至丙十二街、北至丙三十六路 3.861 居住

东至丙八街、南至丙九路、西至盛北大街、北至丙十路 6.1006 居住

东至丙八街、南至丙十路、西至盛北大街、北至明斯克路 7.3851 居住

东至丙八街、南至甲二路、西至盛北大街、北至丙九路 7.6151 居住

东至丙八街、南至丙三十五路、西至盛北大街、北至龙湖大路 7.7438 居住

东至盛北大街、南至丙三十五路、西至丙七街、北至龙湖大路 7.7438 居住

东至丙八街、南至明斯克路、西至盛北大街、北至丙三十六路 7.9526 居住

东至丙八街、南至丙三十六路、西至盛北大街、北至丙三十五路 8.5212 居住

东至丙十九街、南至甲二路、西至丙八街、北至丙九路 12.7647 居住

东至福源街、南至空地、西至丙一街、北至广汇路 12.91 居住

东至远达大街、南至丙三十六路、西至丙十二街、北至龙湖大路 19.5657 居住

东至长德街、南至丙二十二街、西至丙二十二街、北至广通路 78 居住

东至丙一街、南至光机路、西至中科大街、北至丙三路 10.2433 居住

东至丙一街、南至:丙四路西至:中科大街北至:光机路 14.4 居住

东至中科大街、南至丙二十六路、西至丙二十七街、北至丙二十七路 5 居住

东至中科大街、南至乙五街、西至丙二十七街、北至丙二十六路 19.7954 居住

东至丙二十七街、南至乙五街、西至空地、北至丙二十六路 12 居住

东至鑫盛大路、南至光机路、西至规划路、北至规划路 7.58 居住

东至102国道、南至应化路、西至福源东街、北至龙湖大路 9.5 居住

东至规划路、南至广汇路、西至福源街、北至光机路 15.66 居住

东至鑫盛大路、南至广汇路、西至规划路、北至光机路 17.92 居住

东至丙七街、南至甲二路、西至远达大街、北至丙九路 11.1381 居住

东至规划路、南至空地、西至福源街、北至丙三路 6.4683 居住

东至丙二十七街、南至丙二十六路、西至丙二十六街、北至丙二十七路20.5578 居住

东至丙十一街、南至空地、西至丙三街、北至鑫盛大路 23 居住

东至远达大街、南至鑫盛大路、西至丙三街、北至丙三街 65 居住

东至丙十一街、南至龙湖大路、西至远达大街、北至鑫盛大路 289 居住

东至盛北大街、南至甲二路、西至丙八街、北至丙九路 6.3802 居住

东至盛北大街、南至丙九路、西至丙七街、北至丙二十二路 7.5176 居住

东至盛北大街、南至丙二十二路、西至丙七街、北至明斯克路 7.3822 居住

东至空地、南至乙五街、西至丙二十六街、北至丙二十六路 8 居住

东至超强街、南至空地、西至超强西街、北至空地 8.6 居住

东至空地、南至城南大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17.3 居住

东至超强街、南至成缘路、西至超强西街、北至乙六路 18.5293 居住

东至超强街、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成缘路 11.4684 居住

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卓越大街、北至成缘路 11.5 居住

东至三佳、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磐谷路 1 居住

东至硅谷大街、南至创新路、西至吉文实业、北至蔚山路 11 居住

东至学院街、南至102国道、西至汉高科技、北至平新路 5.8 居住

东至创信街、南至102国道、西至学院街、北至平新路 8.2 居住

东至超强西街、南至创意路、西至甲一东街、北至:澳海地产 20.5578 居住

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4 居住

北区丙十七路以南、北区丙三街以东 10.9493 商服

北区丙十八路以南、北区丙三街以东 7.0404 商服

仙台大街以东,昆山路以南 1 商服

兴北大路以北,常州街以西 1.6 商服

乙五路以南、北区丙六街以西 6.1234 商服

北区丙十九路以南、北区丙六街以西 0.9258 商服

乙五路以南、北区丙六街以东 8.4452 商服

北区丙十九路以南、北区丙六街以东 6.0307 商服

南湖大路以南、世纪大街以东 14.5 商服居住

安乐路以南、东三路以西 6 居住

长大公路以西、烟台路以北 4.5 居住

秦皇岛路以东、连云港路以北 3.3 居住

会展大街以东、第五开关厂以南 1.4 居住

长吉南线以东、武汉路以南 3.3 居住

101省道以北(兴隆山陶瓷厂) 6.7 居住

自由大路以南、银川街以东 4.7 居住

朝阳东路以东、长吉南线以北 16 居住

会展大街以东、北海路以北 5.4972 居住

朝阳东路以东、新开河以南 3.1691 居住

朝阳东路以东、长吉南线以北 7.9221 居住

朝阳东路以东、长吉南线以北 7.3823 居住

长石公路以北、朝阳东路以西 3.9493 居住

长石公路以南、朝阳东路以东 10.6346 居住

内环路以东、兴隆丙三路以北 7.9309 居住

内环路以东、兴隆丙三路以南 5.0197 居住

兴隆丙一街以西、兴隆丙三路以北 2.4924 居住兴隆丙三路以南 1.3472 居住

兴隆丙一街以东、兴隆丙三路以北 26.9985 居住兴隆丙二路以东、兴隆丙二街以北 4.6921 居住兴隆丙三街以北、兴隆丙二路以东 1.2076 居住兴隆丙四路以南、101省道以北 1.3375 居住

中山大街以南、101省道以北 1.3081 居住

甲一路以南、远达大街以东 7.4704 居住

甲一路以南、北区丙一街以东 10.4052 居住

甲一路以南、北区丙二街以东 7.5504 居住

北区丙六路以南、远达大街以东 4.6048 居住

北区丙八路以南、远达大街以东 7.4156 居住

北区丙八路以南、北区丙一街以东 10.3194 居住

北区丙八路以南、北区丙二街以东 7.4879 居住

乙一路以南、远达大街以东 7.4144 居住

乙一路以南、北区丙一街以东 10.3272 居住

乙一路以南、北区丙二街以东 7.4938 居住

北区丙十一路以南、远达大街以东 7.6447 居住

北区丙十一路以南、北区丙一街以东 10.5924 居住

北区丙十一路以南、北区丙二街以东 7.6863 居住

北区丙十二路以南、远达大街以东 6.3736 居住

北区丙十二路以南、北区丙一街以东 9.5601 居住

北区丙十二路以南、北区丙二街以东 4.1639 居住

保税物流园区(机场路以南,甲三路以北) 3.8095 居住

保税物流园区(机场路以南,甲三路以北) 4.9272 居住

保税物流园区(机场路以南,甲三路以北) 3.3028 居住

保税物流园区(机场路以南,甲三路以北) 3.1272 居住

保税物流园区(机场路以南,甲三路以北) 5.121 居住

保税物流园区(机场路以南,甲三路以北) 3.1218 居住

保税物流园区(机场路以南,甲三路以北) 13.2894 居住

保税物流园区(机场路以南,甲三路以北) 12.7148 居住

保税物流园区(机场路以南,甲三路以北) 15.622 居住

保税物流园区(机场路以南,甲三路以北) 13.5207 居住

保税物流园区(机场路以南,甲三路以北) 13.3631 居住

空地以东、丁二十二路以南、新城大街以西、空地以北 4.0 商服

樱花街以东、丁二十二路以北、聚业大街以西 4.9 商服

乙二路以北、聚业大街以西 4.82 商服

樱花街以东、聚业西街以西、乙二路以南、丙31路以北 10.95 商服

规划路以东、空地以南、空地以西、云友路以北 2.6 商业

经开区

净月区

总面积

规划用地性质

地块四至

区域

位置

净月区

西新区

莲花山

长江路

川渝用地以东、规划以南、空地以西、云友路以北 1.8 商业

新城西街以东,丙五路以南,乙十四路以北,丁五街以西 26 居住

临河东街以东,丙十路以南,彩宇西街以西 6.8 商业

丁十二街以东,丙十二路以南,彩宇西街以西,丙十四路以北 2.7 商业彩宇大街以东,丙十二路以南,彩宇东街以西,丙十四路以北 2.1 商业新城西街以东,金桔路以南,丁三街以西,福祉大路以北 11.7 商住

福祉大路以南,丁十一街以东,丙十三路以北,新城西街以西 2.9 商业丁十一街以西,丙十三路以南,丙十四路以北,新城西街以西 2.8 居住新城西街以东,丙十三路以南,丙十四路以北,丁七以西 3.9 居住

彩宇大街以东,丙十四路以南,新城西街以西,河道以北 14.8 居住

新城西街以东,河道以南,空地以西,丙十七路以北 8 居住

新城大街以东,柳莺西路以南,丙二十九路以北,香柏路以西 11.3 商住

樱花街以东,丙三十路以南,丁二十二路以北,郁金香街以西 13 居住

净月大街以东,聚业东路以北 2 居住

丁七街以西,福祉大路以南 2.7 居住

彩宇大街以东,丙二十二路以南,彩宇东街以西 9.5266 商服

彩宇东街以东,丙二十二路南,新城西街以西,净月快速以北 5 商服

空地以东,空地以南,空地以西,丁二十二路以北 1 商服

彩宇东街以东,丙二十路以南,新城西街以西,丁二十二路以北 3.1938 商服

空地以东,丙十七路以南,新城大街以西,空地以北 8.2047 商服

彩宇西街以东、规划河道以南、空地以西、空地以北 4.2795 商服

空地以东、空地以南、空地以西,丙十七路以北 16 商服

丁七街以东、丙十七路以南、丁八北街以西、丁二十二路以北 8 商服

空地以东、空地以南、新城大街以西,丙十七路以北,丁二十二路以北 3 商服

空地以东,规划路以南,彩宇西街以西,空地以北 11.36 商服

滨河路以东、丙十七路以南、临河街以西、丁二十二路以北 42.69 商服

丙六街以东、空地以南、丁十八街以西、丁二十二路以北 1.32 商服

临河街以东、丙十七路以南、丁三北街以西、丙十九路以北 7.84 商服

临河街以东、丙二十一路以南、丁三北街以西、丙二十四路以北 7.95 商服

丙六街以东、丙二十一路以南、丁十九街以西、丙二十四路以北 4.57 商服

丁十九街以东、丙二十一路以南、临河街以西、丙二十四路以北 3.84 商服

规划路以东,丁二十二路以南,丙六街以西,丙二十四路以北 2.18 商服

彩宇大街以东、丙十七路以南,彩宇东街以西,丙二十路以北 7.31 商服

彩宇东街以东、丙十七路以南,新城西街以西,丙二十路以北 4.73 商服

丁八北街以东、空地以南、空地以西、空地以北 5.08 商服

樱花东街以东、丙三十三路以南郁金香街以西、丁二十五路以北 4.9 商服

空地以东、规划河道以南、新城大街以西、丙十路以北 3.7 商服

规划路以东、空地以南、云友路以西、云友路以北 3.4 商服

空地以东、福祉大路以南、丁六街以西、空地以北 2.2 商服

彩宇大街以东、福祉大路以北、丁十一街以西、空地以南 7.3 商服

净月西部新区、丙十路以南、金桔路以北、丁十一街以东、新城西街以西3.3 商服

彩宇大街与丁二十二路交汇 5.9 商服

彩宇大街以东、丁二十二路以南、新城大街以西、河道以北 93.0 商服

彩宇东街以东、丁二十二路南、新城西街以西、丙二十二路以北 3.0 商服

丁三街以东、规划丙五路以南、新城大街以西、规划丙六路以北 8.1 商服

丁三街以东、规划丙五路以南、新城大街以西、规划丙六路以北 11.6 商服

丁三街以东、规划丙六路以南、新城大街以西、乙四路以北 8.5 商服

彩宇大街以东、丙二十路以南、彩宇东街以西、丁二十二路以北 5.9 商服

彩宇大街以东、金桔路以北、丁十一街以西、丙十路以南 6.7 商服

丁十一街以东、空地以南、新城西街以西、福祉大路以北 3.9 商服

彩宇东街以东、规划丙十三路以南、规划丁十一街以西、规划丙十四路以北 3.1 商服

聚业西街以东、丁二十二路以南、聚业大街以西、丙三十一路以北 4.8 商服

新城大街以东、丙二十九路以南、丁二十二路以北、擎天树街以西 7.6 商服

爱国水库北 4.8 商服

爱国水库北 5.0 商服

爱国水库北 7.8 商服

丙郁金香街以西、丙三十路以南、聚业大街以西、丁二十五路以北 23.9 商服

新城大街以东、丁二十二路以南、规划路以北 2.0 商服

樱花东街以东、丁二十五路以南、聚业大街以西、河道以北 16.3 商服

税务学院东南 5.0 商服

临河东街以东、福祉大路以南、空地以西、丙十二路以北 1.5 商服

丁十二街以东、福祉大路以南、空地以西、丙十二路以北 1.3 商服

空地以东、福祉大路以南、丁二十二街以西、丙十二路以北 1.3 商服

空地以东、福祉大路以南、彩宇西街以西、丙十二路以北 1.4 商服

临河东街以东、丙十二路以南、丁十二街以西、丙十四路以北 2.8 商服

临河街以东、福祉大路以南、临河东街以西、丙十四路以北 5.9 商服

彩宇西街以东、福祉大路以南、彩宇大街以西、丙十四路以北 3.6 商服

彩宇西街以东、空地以南、彩宇大街以西、福祉大路以北 2.4 商服

彩宇西街以东、丁二十二路以南、彩宇大街以西、空地以北 6.1 商服

空地以东、空地以南、彩宇西街以西、丙十七路以北 5.5 商服

彩宇西街以东、丙十九路以南、彩宇大街以西、丁二十二路以北 2.5 商服

空地以东、丙十一路以南、彩宇西街以西、福祉大路以北 6.7 商服

临河街以东、空地以南、彩宇西街以西、丙十路以北 7.5 商服

空地以东、规划路以南、彩宇西街以西、空地以北 5.0 商服

临河街以东、102国道以南、临河街北街以西、云友路以北 8.0 商服

临河街以东、丙十路以南、临河东街以西、丙十一路以北 3.5 商服

临河街以东、空地以南、临河东街以西、福祉大路以北 2.8 商服

彩宇西街以东、丙十路以南、彩宇大街以西、丙十一路以北 2.4 商服

滨河路以东、规划水系以南、临河街以西、丙十七路以北 56.0 商服

规划水渠以东、文教锅炉以南、规划路以西、空地以北 4.7 商服

金宝街以东、丙五十六路以南、金屏街以西、丙一路以北 9.2 商服

金屏街以东、丙五十六路以南、金河街以西、丙一路以北 6.3 商服

德启回迁房以东、规划路以南、金河街以西、空地以北 20.0 商服

银阜路以东、空地以南、金河街以西、金河街以北 3.0 商服

丁三北街以东、丙十七路以南、彩宇西街以西、丙十九路以北 6.6 商服

丁三北街以东、丙十九路以南、彩宇西街以西、丁二十二路以北 5.3 商服

丁三北街以东、丁二十二路以南、彩宇西街以西、丙二十一路以北 4.3 商服

丁三北街以东、丙二十一路以南、彩宇西街以西、丙二十四路以北 7.5 商服

规划丁五街以东、规划丙五路以南、新城西街以西、规划丙六路以北 13.0 居住

丁五街以东、规划丙六路以南、新城西街以西、乙十四路以北 11.0 居住

丁八街以东、空地以南、新城大街以西、丙十八路以北 14.9 居住

空地以东、乙十四路以南、丁五街以西、银杏路以北 8.0 居住

丁六街以东、福祉大路以南、新城大街以西、空地以北 10.0 居住

丁六街以东、金橘路以南、新城大街以西、福祉大路以北 5.3 居住

丁二街以东、丙四路以南、新城大街以西、丙五路以北 3.8 居住

梧桐街以东、丙四十一路以南、空地以西、净月甲一路以北 10.7 居住

丙四十一路以北、保利蔷薇以南 1.5 居住

丁二十五路以南、樱花街以西、河道以北 10.7 居住

爱国水库北 9.9 居住

爱国水库北 1.1 居住

爱国水库北 7.6 居住

爱国水库北 17.1 居住

爱国水库北 4.7 居住

擎天树街以东、银杏路以北 5.5 居住

新立城水库北 30.0 居住

丁二十五路以南、河道以北 14.5 居住

金河南街以东、银阜路以南、空地以西、空地以北 42.9 居住

乙六路以南、梧桐街以西、规划路以北 10.0 居住

空地以东、丙十四路以南、空地以西、规划河道以北 13.0 居住

丁七街以东、丙十三路以南、丁六街以西、丙十四路以北 4.7 居住

彩宇大街以东、乙一路以南、丁五街以西、乙十四路以北 14.2 居住

东至规划丙二十七街、南至长沈公路、西至规划乙六街、北至规划丙十三路 105.0 商服

东至规划西路、北至东风大街、西至大众街、南至林荫大道 11.7 商住

东至西湖大路、北至丙十一路、西至大众街、南至丙十二路 57.1 居住

东至甲二街、北至东风大街、西至前程路、南至腾飞大路 170.0 居住

东至西湖大路、北至规划四路、西至规划三路、南至西湖 13.4 居住

东至西湖大路、北至规划三路、西至规划一路、南至富民大路 52.0 居住

青山村社区以北、庙南沟以南、空地以西、空地以东 10 商服

双九公路以东、前刘家屯以北、空地以西、空地以南 106 商服居住

劝农大街以东、东自由大路以北、王家油坊以南、唐家店以西 100 商服居住

劝农大街以南、前二道沟以北、后鸵鸟山庄以南、林地以西 85 商服居住

开三街以东、雾七路以南、林溪大街以西、东吉林大路以北 19 商服

吉林大路以南、林溪大街以西、雾九路以北 55 商服居住

林溪大街以东、雾九路以南、雾开河大街以西、莲花山大路以北 71 居住

林溪大街以东、雾开河大街以西、莲花山大路以南、雾开河以北 47 居住

长农公路以东、凯旋路以西、绕城高速以南、兴旺路以北 168 商服

绿园边界线以东、凯旋路以西、兴旺路以南、哈大高铁控制线以北 36 商服

丙六十一路以东、乙九路以西、兴旺路以南、丙六十七路以北 12.04 商服

东至凯旋路、西至丙八路、南至丙三十七路、北至空地 14.07 居住

乙二路以东、规划路以西、规划路以南、北兴路以北 23.26 居住

丙八路以东、凯旋路以西、丙三十七路以南、北兴路以北 16.17 居住

邱家小学以东、凯旋路以西、北兴路以南、村路以北 1.55 居住

凯旋路以东、规划路以西、北兴路以南、绕城高速控制线以北 4.5 居住

丙九路以东、乙七路以西、北兴路以南、乙七路以北 26 居住

规划路以东、长白铁路线以西、红旗水系以南、北兴路以北 51.42 居住

长农公路以东、凯旋路以西、北兴路以南、绕城高速控制线以北 19.25 居住

东至丙六十一路、西至凯旋路、南至丙六十七路、北至丙六十六路 8.71 居住

孙进技校边界以东、丙九路以西、嘉润热力边界以南、丙二十八路以北 4.5 居住

东至巷道、西至长农公路、南至翟家明沟、北至巷道 25.44 居住

东至长农公路、西至空地、南至已建住宅、北至长春市第25中学 7.28 居住

基隆路以东、长农公路以西、乙二路以南、北三环以北 20 居住

长农公路以东、丙四街以西、丙三路以南、北三环以北 33.39 居住

菜市街以东、丙五街以西、乙二路以南、丙五路以北 20.6 居住

长农公路以东、菜市街以西、丙二路以南、乙二路以北 19.07 居住

菜市街以东、凯旋路以西、丙二路以南、乙二路以北 13.44 居住

丙六街以东、丙七街以西、乙二路以南、丙七路以北 12.03 居住

丙九街以东、丙十街以西、丙七路以南、丙六路以北 9.68 居住

丙九街以东、丙十街以西、丙六路以南、丙五路以北 6.48 居住

丙九街以东、丙十街以西、丙五路以南、北三环以北 5.53 居住

东至凯旋路、西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北至绿化带 25.8 居住

东至凯旋路、西至乙二路、南至规划路、北至规划路 14.8 居住

客车轨道园区 70 居住

说明:本年度经营性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地块可调的原则。

附件3

长春市区2012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万平方米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位置项目责任单位

建设项目规模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南关区2012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丙六十六路以东、丙五十一路以南、南湖中街以西、乙六路以北长春市南关区建设局 3.61 5.7

朝阳区2012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富锋清华园二期)开运街以南、丙十八路以北、丙十六路以东、阜丰街以西朝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3.33 5.95

开发项目中配建具备配建条件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 10 20

西环城路地块公租房项目西环城路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南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10 10

净月区公租房项目净月经济开发区丙二十八路以南地块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 10

一汽集团公租房项目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乙二街地块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5 10

西部保障性住房综合小区西四环以东,隆都地产以北上海绿地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 50 100

附件4

长春市区2012年棚户区项目用地供应地块表

单位:万平方米

朝阳区

南关区

二道区

孟家广场回迁房项目东至电台街、西至孟家一胡同、南至规划路、北至开运街 14.65

建工学院旧城改造项目建工学院 31.85

大马路棚户区大马路 1.30

南岭棚户区南岭 2.10

新民胡同棚户区新民胡同 4.15

珲春街棚户区珲春街 1.76

女子劳教所女子劳教所 11.62

奇克地块项目东至现状围墙、西至奇克矿泉水现状围墙、南起南环城路、北至现状围墙 2.33

福安地块公平路以南、民丰大街以东、福安街以西、兴隆路以北 6.00

经纬南路贴靠地块经纬路以南、东盛大街以东、自然路以西、经纬南路以北 0.60

城建.世纪佳园东起洋浦大街、西至新开河、南起长青耕地、北至四通路21.60

交投地块东起空地、西至二道区国税局、南起自由大路、经纬南路 3.30

富民雅居广德街以东、乾安路以南、现状住宅以西、现状住宅以北 0.30

福春木业地块东起广德街、西至规划路、南起裕民路、北至河东路 5.06

加油站地块东起空地、西至广德街、南起惠工路、北至空地 0.57

热电宾馆东起世纪大街、西至皮尔金顿、南起南航小区、北至吉林大路1.72

远达大街回迁及廉租房项目东起新开河、西至金钱路、南起乙三路、北至122中学北墙 9.33

区域位置项目名称地块四至总面积

宽城区

绿园区

台北大街北地块东至规划路、西至凯旋路、南至长岭街、北至二酉街10.00

团山果园南地块东至长哈铁路线、西至金苹果家园、南至东天光路、北至一匡街 5.36

利国街地块C区东至橡胶制品厂东墙界限、西至利国街、南至北十条明沟、北至规划路(鞍山路) 2.36

浙淞小区地块东至人民大街、西至人民大街西胡同、南至松江路、北至浙江路 1.09

浙四小区地块东至人民大街、西至人民大街西胡同、南至浙江路、北至四平路 1.10

东八条西地块东至东八条、西至东七条、南至黄河路、北至黑水路 2.00

凯旋路西地块东至凯旋路、西至74道线、南至现状路、北至原凯旋街道办事处 3.00

嫩江路北地块东至人民大街、西至百洋大厦东胡同、南至嫩江路、北至龙江路 1.30

基隆北街东地块东至青年路、西至基隆北街、南至绿园区分界线、北至现状路 15.50

心理医院南地块东至规划路、西至亚泰北大街、南至现状路、北至心理医院南 8.00

养正高中北二地块(一期)东至亚泰大街、西至养正高中—规划路、南至上台生态园、北至文体用地 5.62

养正高中北二地块(二期)东至亚泰大街、西至规划路、南至上台生态园、北至规划二路 4.46

黄河路北社区127组东至水产市场、西至亚泰大街、南至东长白路、北至长哈铁路 0.30

黄河路北社区120组东至育新小学、西至亚泰大街、南至黄河路北社区120组、北至东长白路 0.10

天津路北地块东至市场胡同、西至市邮局东墙、南至天津路、北至珠江路 4.10

铁北一路北地块东至北八条、西至亚泰北大街、南至铁北一路、北至铁北二路 8.70

北京大街西地块东至北京大街西、至省政府大墙、南至新发路、北至呼伦路 3.00

庆丰路南BD地块东至北亚泰大街、西至丙二街、南至丙十五路、北至庆丰路 14.70

黄河路地块东至东四条西胡同、西至东二条街、南至长江路、北至黑水路 6.90

朝鲜屯地块东起青川二胡同、南起青川路、北至青园路 2.48

建阳街地块东起星宇花园、西至建阳胡同、南起我爱我家、北至皓月大路 4.46

铁西大街东地块东起铁路沿线、西至铁西大街林芝路、南起芙蓉桥、北至民生家园 14.26

基隆路西地块东起众诚家园、西至小区、南起青龙路、北至虹桥小区 2.60

吉林省核工业局住宅、基地改造项目东起互学街、西至洛阳街、南起锦西路、北至绥中路 5.50

同心路南地块东起泰来街、西至平安街、南起富民路、北至同心路 6.00

西环城路东地块东起部队用地、西至西环城路、南起锦江公寓、北至巷道 2.50

西安桥北地块东起铁路沿线、西至翔运街、南起西安大路、北至红楼 2.40

气象局地块东起气象局、西至宁静二胡同、南起第二干休所、北至西安大路 1.50

西安桥南地块东起铁路沿线、西至翔运街、南起星宇东区、北至西安大路 1.21

洛阳街东地块东起一汽轻发、西至洛阳街、南起皓月大路、北至隆化路2.00

青年路地块东起青年路、西至生物操场、南起虹桥人家、北至省建宿舍0.70

区医院西地块东起区医院、西至辽阳街、南起皓月大路、北至春郊胡同1.00

五十街区地块(五期)东起双丰东路、西至梧桐花园、南起支农大街、北至规划路 1.20

洛阳街公租房项目东至洛阳街、西至西环城路、南至皓月大路、北至隆化路 18.91

景阳大路地块项目东至丁三十路、西至丁三十一路、南至规划景阳大路、北至景阳北路 6.00

新立城水库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东起新立城水库山下、西至长伊公路、南起水库办公楼、北至居民区 5.10

说明:本年度棚户区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地块可调的原则

净月区

附件1

长春市区2012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经营性用地工业仓储用地棚户区项目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600 1000 100 1000 1100 100 50 50

合计:4000

注:1.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类统计;

2.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独立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计划供地情况直接统计在市本级,不单独统计。

附件2

长春市区2012年经营性用地供应地块表

单位:公顷

总面积

规划用地性质

地块四至

区域

位置

南关区

绿园区

宽城区

高新区

经开区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 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Ⅱ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V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Ⅲ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深圳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2.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参见附录一)。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 用地类型中文名称代号用地类型英文名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 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 公房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2.0.2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新版城市用地性质分类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一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稿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1总则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园绿地park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版城市用地性质分类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 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一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 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 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 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 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 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 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 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 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 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 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 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定稿版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_GBJ_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137 – 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出版稿)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北京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 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 张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 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 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赵书鑫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 徐波耿慧志谭纵波潘一玲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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