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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来源:本网时间: 2017-02-22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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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

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2月22日以粤质监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第四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下称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并按照权限对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下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

第八条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终止办理。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并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有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在5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工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请换证、增项的,还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应当终止办理。

申请人因搬迁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鉴定评审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约请鉴定评审延期手续,经批准后申请人的鉴定评审工作可以延期6个月完成。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的规定开展鉴定评审工作。自接受约请之日起10日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作出具体的日程安排,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日期,并向申请人提供鉴定评审指南,说明鉴定评审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应自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除外)一次性完成。实施现场鉴定评审7日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核查申请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时,应依据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社会保险凭证、身份证及资质证明原件等资料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任职条件;若有证据表明其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应认定其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在核查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应依据购物凭证或者相关审计报告等逐一核实申请人对其的合法使用权,属租赁的还应追溯至出租方。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作出鉴定评审结论,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附件三),并及时将鉴定评审情况录入监管系统。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至少一份鉴定评审报告及时交申请人存档。

第十四条许可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利用监管系统在3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充装许可证》(附件四)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的,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

第十六条换证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及本章的有关规定开展。

充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持续改进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在鉴定评审报告中作出专项意见:

(一)因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

(二)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被检出不合格的;

(三)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对于有证据表明其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的,换证评审结论应当确定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的单位名称、充装地址或者充装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变更。其中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充装地址的地名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变更或者增加充装地址、扩大充装范围的,应当按照本章关于申请充装许可的规定办理,且在获准变更前,不得超出原许可证批准的充装地址和充装许可范围从事充装活动。许可变更后,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充装单位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授权负责气瓶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气瓶使用登记证》(附件五)后,方可在证书上载明的允许使用气瓶品种范围内使用气瓶进行充装。

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建档,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采用电子档案记录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销售信息。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质监局公布的气瓶信息电子接口标准,定期将登记信息汇总到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内容包括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已在气瓶瓶体(或护罩)压制充装单位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十一条充装单位应当确保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充装单位对其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能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充装气体销售记录,并向气体使用者提供销售凭据;若经由代理商销售时,应当核实该代理商的经营资格,并要求代理商建立销售档案、提供销售凭证。

第二十三条质监部门对充装单位的气体质量和在用气瓶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充装单位无偿提供。被抽查充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对充装单位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充装单位至少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引》(附件六)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结论根据检查结果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一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因违规充装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二)充装、销售的气体在一个年度监督检查周期内被检出气体质量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存在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充装单位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充装单位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严重的,在行为未改正或者隐患未消除前,应当停止从事充装活动。发现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第二十五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满足下列条件的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其气瓶可在连锁经营的充装单位范围内互相充装。

(一)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统一的瓶装气体品牌,并在所充装使用气瓶的瓶体显著位置涂敷了可识别的统一样式的注册商标;

(二)建立了统一的气瓶信息化登记管理系统并能在连锁经营的充装单位范围内查询全部气瓶信息;

(三)有覆盖连锁经营充装单位范围的明确的充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按上款规定实施连锁经营的,应当在1个月内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涉及多个许可实施机关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

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可由1人担任,可只配备1套气体质量检测设备。

第二十六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充装许可工作情况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的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同时抄送所在地许可实施机关。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充装许可证》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粤质监〔200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2.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4.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5.气瓶使用登记证;6.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引;7.充装许可分类表),此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r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题库—单选题

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知识 1、检修人员进入压力容器作业前,应按照(C)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A、《条例》 B、《固定容规》 C、《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C)用空气置换。 A、不应当 B、一般不准 C、严禁 3、进入压力容器内检修用的照明不超过(B)。 A、12V B、24V C、36V D、48V 4、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严禁用(C)置换。 A、水 B、氮气 C、空气 D、惰性气体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每(C)年复审一次。 A、二 B、三 C、四 6、压力容器按破坏(失效)机理可分为(F)破坏。 A、韧性 B、脆性 C、疲劳 D、腐蚀 E、蠕变 F、其它选项都对 7、凡符合登记发证的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用后(C)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A、10日 B、20日 C、30日 8、进入压力容器内检验用照明用电不超过(B)。 A、12V B、24V C、36V D、220V 9、压力容器的维修或改造资料,应由施工单位在竣工后(C)日内,将有关资料已交给使用单位,并存入该容器档案。 A、10 B、20 C、30 10、压力容器(B)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控制时应紧急停运。 A、设计压力 B、工作压力 C、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11、压力容器投料前要关闭(D)。 A、所有阀门 B、液位计旋塞 C、压力表上的三通旋塞 D、放空阀 12、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C)危及安全时,应紧急停运。 A、一般振动 B、振动 C、严重振动 13、压力容器在正常运行中应及时做好压力、温度控制,使压力、温度控制在(A). A、生产工艺规定的压力、温度范围内 B、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范围内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9月16日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 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

代办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资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或者大容积钢制无缝气瓶(简称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二、充装设备: (1)充装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专用装置,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抽真空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用于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设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三、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充装单位装设的压力计量、温度计量、质量计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

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配置)、紧急切断系统等应当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具有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锅炉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及其他各类行政许可证取证咨询服务。

液化石油气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事故应急预案

**市燃气有限公司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事故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版本号:21060**** 应急预案编号:**/LPG移专 颁布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利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组纵公司再职能部门与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公司实际与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制定了公司《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事故急预案》。 应急工作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重要组成部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事做应急顸案》得颁布实施,规范了应急管理工作,极大地增强企业麻急处置能力,望部门认真组纵学习,严格遵守执行。 前言 本预案以**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综合预案为主体,主要就是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充装中最容易发生事故得专项应急预案.由总则、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处置措施为本专项应急预案得主要内容。

目录 1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1、1编制目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编制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2事故风险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液化石油气装卸车工艺流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2、2介质特性简介?错误!未定义书签。 2、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组织机构及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应急组织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职责?错误!未定义书签。 4预防与预警..............................................................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人员培训演练?错误!未定义书签。 4、2危险监控?错误!未定义书签。 5应急处置操作规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5、1泄漏?错误!未定义书签。 5、2爆炸?错误!未定义书签。 6对外联系方式及相关部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应急救援保障组名单?错误!未定义书签。 8、救援防护用品明细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j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答 问: 各位老师好,关于贵局100号令中以下两条如何理解?(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A企业是直销企业,B企业是化妆品加工企业,A委托B加工化妆品,其中原材料是由B购买,但是其中的技术配方是由A提供,请问这种情况A企业需要在产品上标注B企业的名称和产地吗?谢谢各位老师。 答:针对您所咨询的问题,请参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三、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或者咨询您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 1.超市卖场内生产加工糕点(面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上附有标签,标签注明有配料表、保质期、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2.同一连锁超市的不同门店生产加工的糕点(面包)能否相互交叉销售,标签内容如上。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答: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超市的问题请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问: 目前的袋装茶用滤纸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请问袋装的固体调味料用滤纸(袋)是否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其性质与袋装茶滤纸一样,如果需要,应划在哪个申请单元?谢谢! 答: 单文您好!您提到的产品应取得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产品应归食品用纸包装单元,产品品种应按食品包装纸申请,申请产品品种可写:食品包装纸(调味料滤纸)。 问: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硅藻土、白土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硅藻土、白土生产厂家原有卫生许可证,现在卫生许可证已到期,厂家说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我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卫生许可证超期的厂家生产的硅藻土、白土,请指示。谢谢 答: 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添加剂生产企业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A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组织学习以下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0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 规定》 1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8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 工伤保险条例 2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5 建筑安全监管体系分类与编码标准 2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27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28 工伤认定办法 29 安全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30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3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8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20R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考试及R2移动式理论考试

2020R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考试软件及R2移动式理论考试 1、【判断题】罐车应选用表盘式压力指示温度计。()(√) 2、【判断题】《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配备单位负责人(或者站长)和技术负责人。(√) 3、【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爆破片的总排放能力应当大于或等于罐体需要的最大安全泄放量。()(×) 4、【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走行装置及其与罐体或者气瓶连接部位的零部件等发生损坏、变形等情况时,操作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使用单位的有关部门报告。()(×) 5、【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充装液化石油气、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HG/T20592至HG/T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 6、【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充装完成后,应当复核充装量(介质为液化气体、冷冻

液化气体、液体)或者充装压力(介质为压缩气体),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7、【判断题】压力容器脆性破坏时经常会爆裂成碎片。()(√) 8、【判断题】为了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过程的安全,应关闭汽车发动机,用手闸制动,并加设防滑块。(√)9、【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装卸时的压力、温度和流速符合与所装卸介质相关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超过规定指标时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10、【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装卸前检查易燃、易爆介质作业现场应采取防止明火和防静电措施。()(√) 11、【判断题】《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单位,应当在罐区、压缩机(泵)房、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台等地点,装设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12、【判断题】法兰是通过紧固件(螺栓、螺母)压紧垫片来保证压力容器密封的。()(√) 13、【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在通风不良并且有可能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或者处理故障、维修等活动,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的操作人员进行作业,配置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并且采取监护措施。(√)

维修中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维修中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GDYW/QW-GL-AQ-02 1前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维修中心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夏、杨光、陈远聪 本标准版本号为第1 版、第O 次修订。 本标准2009年5月13日发布。 本标准从2009年5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维修中心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维修中心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维修中心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维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属特种设备的新购、安装、验收接管、登记、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改造和注销等方面的原则,规范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规定了中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所属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及事故应急救援,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实施时,所示标准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549 号令) 《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 」第46 号)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 号文)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 号令) 《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 《 AQ06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1) 》(GDY / QW -AZ -AQ-06) 《 运营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则》 (GDY / QW -AZ-AQ -03 ) 4 定义 4.1特种设备 本标准所称特种设备是指中心所属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2020年R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考试题

2020年R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考试题 1、【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汽车罐车可使用玻璃板液位计。(×) 2、【判断题】罐车应选用表盘式压力指示温度计。()(√) 3、【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 4、【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在检查随车携带的文件和资料时,应当检查是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书。()(√) 5、【判断题】过量充装易造成移动式压力容器破坏事故的发生。()(√) 6、【判断题】《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充装工艺管线及其设备应当装设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至3倍。(√) 7、【判断题】《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氧气、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应当在压缩机(泵)房等室内地点,设置空气中氧含量检测报警装置。(√)

8、【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如发生介质泄漏,特别是易燃、有毒介质泄漏时,作业人员应迅速远离现场、防止人身伤害。()(×) 9、【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不需要检查罐体或者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10、【判断题】《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液氨充装单位应当配备水喷淋装置。(√) 11、【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罐体或者气瓶各密封面有无泄漏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的内容之一。(√)12、【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关键是操作人员能否及时、准确判断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13、【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操作或者处理故障、维修等活动,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的操作人员进行作业,配置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并且采取监护措施。(×) 14、【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15、【判断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充装单位应根据充装介质的危害性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用品,进人有毒、腐蚀性介质充装区域的人

《惠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惠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四章燃气服务 第五章设施保护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

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经营、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及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消防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以及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等。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一)能源部门负责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供气管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或涉及刑事案件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运输的许可审批,燃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燃气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查处,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

1.11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介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 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第四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称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

可和监督。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下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 第八条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发出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形式审查通过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考试卷及答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考试卷 姓名:职务成绩: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并建立和实施系列安全生产制度: 5、经验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9、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1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6年12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1 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气瓶的设计、制造和车用气瓶的安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兆帕,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兆帕·升)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摄氏度)液体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气体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但灭火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除外。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气瓶安全进行监督和执法。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车用和用作工业生产原料外的瓶装燃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等其他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瓶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 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对本市气瓶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以及完善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议。 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特种设备、燃气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开展有关气瓶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评估和评价等行业服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建立并实施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质量诚信评级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诚信评级结果,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投保相应的气瓶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在本市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设置明显的隔离措施。 非本充装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不得存放在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精)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2006-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明确各级组织、人员的职责,做到安全责任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充装站全体员工。 3 职责 3.1充装站站长安全职责 3.1.1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决定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充装站第一责任人。 3.1.2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3.1.3组织对新员工、实习人员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意见。 3.1.4对车间各种安全作业票据进行审核签字。负责一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的申请,审批二级动火,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各项安全措施。 3.1.5负责本站安全考核。 3.1.6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控制关键要害部位,及时落实安全措施,整改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具和急救器材处于完好备用状态。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3.1.7定期组织召开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会议。认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及时组织交流推广。 3.1.8严格执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监督检查职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1.9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1.10组织制定临时任务和检维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负责现场指挥。 3.1.11建立健全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安全,管生产。 3.1.12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逐项落实。 3.1.13健全完善安全标准化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3.1.14每月至少组织开展安全活动一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 3.2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3.2.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3.2.2编制本单位工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在编制开停工方案时,要有安全措施,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3.2.3在进行设计、技术改革或提出技术措施的同时,提出安全措施。 3.2.4经常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协助领导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3.2.5参加有关工艺、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2.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

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201*年4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气瓶安全管理监察规定》(国家省局总局第46号令),自201*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气瓶安全管理监察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所调整更替的范围次要包括哪些气瓶? 《规定》所调整的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小捷尔公称工作顾虑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气量的 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小于沸点值 为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阻 力承受压力的消防队员用气瓶)。《规定》对上述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考虑到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专 门从事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所 以气瓶以上者气瓶不适用于本《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 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的安全管理,由有关部 门依照有关国际法、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气瓶安全部门及检验机构有哪些职责?一是水表行政许可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稽查条例》,《规定》确立了以下气瓶行政许可。 1、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规定》第九条规定,气瓶及其附件 (包括工业用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的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 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专事相应的制造活动。2、气瓶 秤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许可。《规定》第十六条订明,承担气瓶 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规定》第三十五条新规定,承担气瓶国家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定 期检验质检总局核准,方可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3、气瓶充装许可。考虑到气瓶充装不当所事故的事故已经占气瓶造成总数的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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