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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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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

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一、就业中的基本权利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一)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二)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

和进行筛选,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三)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知情权。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地点和拟安排工作的岗位等情况。

(五)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六)平等待遇权。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凭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等都是对毕业生平等待遇权的侵犯。《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七)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1.解除协议权。当履行协议后毕业生的权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单位严重侵害时,毕业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协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申诉权。《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求偿权,即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就业中的基本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姐妹,毕业生在享有国家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义务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一) 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虽然毕业生在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应积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兵役。

(二) 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自我介绍和接受考察时,有义务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以利于用人单位的遴选,不得夸大其辞、弄虚作假。

(三)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毕业生,一般都要通过一些测试或考核手段来了解毕业生的情况,通过比较,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因此,毕业生应予积极配合,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单位的测试和考核。

(四)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或合同,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如果单方违约,必须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

(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三、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2.高校的保护

3.毕业生的自我保护

第二节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在就业过程中,签订相应的协议时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权益及其义务的需要,对毕业生来说,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常用的协议文本有两种: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一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书的延续和法律化。全面了解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对毕业生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有重要意义。

一、就业协议及其签订

(一)就业协议的含义

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三方各执一份。作为学校列入就业方案依据的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就业协议是一种典型的民事预约合同,遵循合同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高校就业协议书是应届毕业生转移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材料的必需文件(现在有些松动了)。

没有高校就业协议书,高校就不发派遣证。而没有派遣证,高校就不许毕业生提取档案,就业单位就不接受应届毕业生转移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即使就业单位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派遣证也无法调动档案,这对毕业生的利益有影响--例如,不算工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者尤其如此。

由上可知,如果没有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书,高校应届毕业生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没有就业单位,档案及户口打回原籍,二是有就业单位,但得不到派遣证;三是办理'缓派'(又称择业代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满两年后仍未落实单位的转往生源地)手续;四是由于档案及户口被转回生源地省(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些手续必须到省会城市办理,比较麻烦。

1.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1)毕业生应按照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性就业方案,报毕业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体检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并协议中明确标示的情况,就业协议自行失效,并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5)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如有其他的约定,应在备注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其他的约定,一定要在备注栏中签字盖章,否则,有可能导致这些其他的约定发生争议。

(6)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需征得对方同意,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并在不住栏中注明。

(7)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2.就业协议书的填写

(1)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个人意见栏:毕业生应对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将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基本条件写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2)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

(3)学校意见。

3.备注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好的一些条件,如违约处理、住房安排、薪资标准等等都可在备注栏里注明。如果备注内容较多,可另附页,但双方必须签章,以确保附页有效。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

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单位)——学校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毕业生的所有用人单位,应具有经过相关部门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2.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双方协商条款的内容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特别是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或见习期)、违约责任等涉及自身权利和责任条款的内容。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空白部分画去,或注明以下空白。

备注栏:关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服务期限等;明确违约处理办法。如“毕业生考研、专升本录取或办理出国手续后,协议自行解除”

3.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4.正确对待签约时用人单位的补充条款或协议。常见的问题有:(1)毕业生进入单位前的有关问题(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获得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材料无虚假);(2)毕业生进入单位后的有关问题(报到时间、材料、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

5.按规定程序签订协议

6.签名前要三思

(四)无效的就业协议

1.协议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毕业生—毕业于不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院校或届时不能取得毕业资格(未修满学分、因违纪被开除、延长学籍等);用人单位—单位未登记注册或经批准单位已被注册、单位从事非法活动、特定单位无用人指标等

2.就业协议内容不合法或损害公共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就业协议书。

4.请人代签的就业协议无效。

5.附生效条件的就业协议,条件不成立,协议无效。如规定毕业时通过英语四级。

(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就业协议:因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意思表示“瑕疵”,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就业协议。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就业协议。工资2700元/月,因7写得像1,实际发工资,毕业生认为是2700元,单位认为是2100元。

2.显失公平的就业协议。如规定一方有权解除协议,而另一方则无权。

3.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签订的就业协议。

(六)就业协议的解除

1.单方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协议解除。

2.双方解除

(七)就业协议争议处理

1.毕业生违约的主要表现

(1)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

(2)先找一个用人单位垫底,一旦找到更好的单位,则抛弃前者,选择后者。(3)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情况,违反用人单位的选用条件。

(4)其他违约行为。

2.用人单位违约的主要表现

(1)拒收毕业生

(2)提供不真实情况和虚假材料,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

(3)签约时,对报酬写得含糊不清。

(4)其他违约行为。如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3.就业协议争议处理的程序与方法

(1)毕业生违约:协商-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违约:协商-仲裁

(八)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1.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2.不良后果表现:(1)就用人单位而言-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计划;(2)就学校而言-影响和用人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影响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整体产生不好的印象。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则遵循条款法定和主体意思补充并受国家监督的原则。

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就是以合同形式明确用人和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1)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

(2)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3)是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的需求。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必备条款

根据2008你那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九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毕业生在就业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在校大学生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可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没有那么规范了。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学历、简历造假则合同无效

(4)合同签订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试用期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试用期工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不能多次签订或单方延长

(8)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9)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口头同志就可以,不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合同期辞职不需要单位同意,但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不用担心违约金: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机构进行,并要有发票);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一般不超过两年)。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2)无故拖延工资可维权

(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14)在A公司工作,在B公司签合同要谨慎(变相\劳务派遣)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订立额原则、程序和内容

(1)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依法签订原则(目的、主体、内容要合法)

(2)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要约;承诺

2.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索要合同文本

(2)进行合同解释

(3)商谈

(4)识别合同真伪

(五)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额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威胁-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危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六)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当事人协商——向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

1.两者的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三方在

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作为办理报到、转接人事和户口的依据。

2.两者的主体不同: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

4.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5.两者的法律效力、效力时段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学生毕业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两者发生问题处理的部门不同:前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而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就业体检的特别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

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就业报到手续

毕业生后必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前往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及有关手续。

当用人单位不能接收其人事关系,也不能为其办理落户时,毕业生可以选择将报到证开回原籍,户口、档案转回原籍;也可以选择将报到证开到工作单位,将户口、档案托管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合法的其他的其他中介机构,尽心人事代理;还可以选择不开报到证,将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学校,在两年择业内,随时办理报到证和迁转户口、档案。

(一)关于报到证:报到证是表明持证人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方案大学生的身份凭证,是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是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等手续的凭证,也是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报编、申请进人指标、计算工龄、转正定级和工作调动的重要依据。

1.报到证的办理: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南宁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学校统一办理)

2.改派报到证的办理:

(1)改派的受理部门: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毕业后毕业生持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南宁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2)改派的几种情形及其办理程序

常见三种情形:

第一,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已持报到证回原籍(生源地),现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现欲改派回原籍(生源地)。

第三,毕业前已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现与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且又与新的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的

办理程序: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证明、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接收函),原报到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证——持新报到证、新的就业协议书到原落户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户口迁移:各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落户到报到证上单位地址。

(三)毕业生档案

1.毕业生档案主要内容: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情况简介(一式两份)、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完整的鉴定存学生档案,一份总鉴定存学校档案室)、操行评定表、党团材料(党员清单、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入团志愿书等)、高考录取档案、学籍表、成绩单、就业派遣通知书、体检表、奖惩材料、学习期间助学贷款材料及其他需存档的原件材料。

2.去向选择:转到工作单位;申请保留学校;挂靠在相关的人才市场实行有偿代管;迁回高考前户籍所在地的相关就业主管部门。

(四)毕业生离校

1.办理离校手续

2.安全文明离校:上好大学最后一课;站好大学最后一班岗

(五)毕业生报到: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时到报到证注明的单位或机关报到,并及时落户,及时查询档案是否已经寄到。

六、常见的求职陷阱的种类与区别

(一)求职陷阱的种类

陷阱一:招聘单位收费

有公司上来就让你先交报名费,那一定的趁火打劫的骗子公司。”毕业生在应聘时遇到收取报名费、面试费、培训费等额外费用的企业,最好都不要相信。“不少皮包公司就是看重学生求职心急,借着招聘会骗钱。”毕业生应该警惕招聘单位入职培训费、员工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收费

陷阱二:招聘单位“无限期试用”

“有的企业招了人,就无限期地让学生实习,待遇也是按实习发放。这也是一种招聘陷阱。”

近来,很多求职的大学生被所谓的实习期三个月,再加上试用期三个月,搞得一头雾水。那么,为何会出现漫长而又有些奇怪的现象呢?依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人员底薪通常是正式员工的1/4,劳保用品、物质奖励、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等又不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样一来,求职者总是辛辛苦苦给单位低薪干了几个月,然后被扫地出门。就这样,一群又一群学生被单位榨取劳动果实。实习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大学生以往找工作的普遍遭遇。

根据实际经验表明,有这样做法的企业往往并不是真正地需要人才。其表现有两大特征,一是会很快就提出签订劳动协议,然后马上开始工作。二是一次招收的学生数量比较多。因此,学生求职招聘时要注意以上特征,看清单位是否有真正的用人诚意。

其实,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劳动法》早已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陷阱三:通过招聘剽窃求职者作品

企业以选人为名,在笔试、业务考察等环节中让求职者撰写策划案、翻译文章,而这些都应是公司员工的本职工作。

专家介绍,除了把求职学生当免费劳力外,学生在简历中把自己的毕业设计和研究理念写得一清二楚,也让不少企业坐享其成。

陷阱四:传销公司网上设求职陷阱

求职材料刚挂到网上,先后有三家公司通知电话面试。仔细一查就会发现这些公司是在利用网络搞传销,正在找工作的大学生当心掉入网上“求职陷阱”。

政府为方便大学生找工作,开通网上求职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在网上设“求职陷阱”骗人。大学生网上求职要选择一些大型的、正

规的招聘网站,不要轻易在不熟悉的网站填写简历。求职过程中,要注意甄别用人单位,查实用人单位是否正规、真实、可靠。

陷阱五:“三金”协商放弃,假高薪陷阱

在大学生求职招聘中,一些单位声明高工资,以此为诱饵,但却以不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为条件。

正忙于四处求职的学生小张对记者说,他在通过一家私营公司的最后一轮面试后,人事主管对他说:“我们和公司的员工协商一致,都不缴纳‘三金’,因为,几年来公司没有一名员工离开公司后失业,失业保险费都是白缴。而且,公司给员工的工资都很高,里面就有包括这部分钱。所以,希望你也能与公司达成一致。”

一些不良的用人单位为了剥夺求职者的权利,经常会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合法的内容,这些都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仔细审阅内容,当合同中出现异议时,还要运用自己的沟通技巧同用人单位谈判,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二)求职骗局有这些特点

1.骗子公司多数不规范

骗子公司往往在居民区临时租房,大学生在应聘时首先要看招聘公司像不像正规公司。比如,如果是经贸公司或电脑公司,即使没有自有的办公大楼,通常也会选址在中高档写字楼中,其办公设备也一应俱全。

2.骗子公司最愿招文员

专以求职大学生为诈骗对象的骗子公司与一般的骗子公司和黑职介不同,他们招聘的多数是文员、公关人员或部门经理。一般情况下,如果仅是一处几十平方米面积的小公司,不太可能大张旗鼓地打广告招聘许多文员、公关人员,更不可能招什么经理。

3.高收费肯定是骗局

骗子公司诈骗名目一般有“报名费”、“工作卡费”、“押金”、“培训费”、“服装费”,个别的还以需要在公司食宿为名,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

4.细节处见骗局

另外,求职大学生还可以通过分析招聘广告来识破骗局:第一,对应聘者的条件要求过低,学历、工作经验,甚至年龄等条件都可放松或根本没有要求,但承诺的工资待遇却比较高。其次,一个小公司,却招聘工种、职位繁多的人员。第三,招聘程序简化,只留地址或联系电话,让求职者直接前去面试。

第三节实例点评(交流环节)

P229-P230

课本中案例二中郝奥惠是否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违约金?

案例一、老板要收工作服折旧费,该交吗?

“单位以前发过几套工作服,现在我要辞职,老板同意了,但要我支付500元的服装折旧费,这合理吗?”这是来找工作的小王遇到的问题。

案例1:小周大学毕业后在甲公司工作,2009年1月该公司安排其下岗后,在一家私营企业乙化工厂从事劳动。2009年10月,小周收到了甲公司出具的《职工离职通知单》,离职日期为2009年10月31日。其后小周一直在乙厂工作,并于2010年1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在此期间该厂一直未为小周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期满后,小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乙化工厂应当为小周缴纳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小周对此不服,认为乙化工厂应当根据其提供劳务的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向法院起诉。乙厂提出抗辩认为,该厂作为私营企业,没有义务为职工交社会保险费;即使缴费,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周某此前与工厂没有劳务关系,工厂没有理由为其缴费。

解析:在本案中,小周于2009年10月从甲公司正式离职后,至2010年1月间虽然与乙厂没有书面合同,但一直在该厂从事劳务,领取劳动报酬。因此,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乙厂理应为其缴纳这一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要求企业缴纳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

案例2:小辛大学毕业后在某公司任职。2009年他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并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此要求公司支付2万元工伤补偿金。由于该公司

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对于小辛的要求公司认却过高不予理睬,因此小辛提出劳动争议仲裁。

解析:小辛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单位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小辛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单位支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与参不参加工伤保险没有直接关系,只是支付渠道不同,属于工伤保险基全支付的待遇也要由该公司支付给小辛。

案例3:某院校 2009届毕业生小李,在2009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通过辅导员汇总到了学校。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在给部门经理打了个电话之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公司上班了。10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的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小李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因为就业协议书已与原单位签订了。在这之前,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小李的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小李到原公司解决问题时,原公司人力资源部因为小李未办理任何手续而离开单位,要求他支付一笔不菲的违约金。

解析:本案说明了每位大学生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都应采取慎重态度,必须在充分了解就业政策和进行充分分析后,经认真考虑再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 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这其中每一个环节按照新法而行,整个安全生产也就有了保障。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安全健康保障权 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2、知情权和建议权 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3、监督权 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

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4、紧急情况处置权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来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网作者: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派遣劳动合同中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但从本质上说,派遣劳动合同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劳务派遣单位也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其主要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保 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概不负责”,该约定对劳动者亦不生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劳务派 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双方实际上存在着隶属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将用工单位依据私法上的利他契约而负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附随义务通过劳动法而上升为其对劳动者负有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这种保护照顾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本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

劳动者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1、劳动者有了解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劳动者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如实、全面地告知劳动者。 2、劳动者有权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用人单位有义务将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告知劳动者。 3、劳动者有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4、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和依法为劳动者输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内容。 6、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二)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1、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应该说,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每一个规定,都是用职工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总结,劳动者都有义务认真遵守。 2、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3、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带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者应当自觉地接受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5、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在,有的初中生存在这样一些现象:不按时完成作业,迟到早退,旷课逃学,考试不及格。面对老师的教育和同学的劝说,他们却振振有词:“上学读书有什么用啊,再说,上不上学是我自己的事情,与别人无关!”我们应当帮助这些同学从以下三个方面转变认识。 一、认清教育的重要性 人的生命是短暂并且无法重复的。要想有尊严、有意义地度过一生,教育是基础,教育能为我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定基础。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是我们将来独立谋生的基础,在知识密集化而且职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同时,对于我们将来的发展来说,潜力的开启、眼界的拓宽、精神世界和个性的丰富以及具有较广泛的选择机会和成功条件等,都离不开接受教育。希望工程第一个受助者张胜利、“大眼睛”女孩苏明娟靠知识改变命运的事例充分说明,教育对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 二、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将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并从法律、物质、师资等方面

对中小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给予充分保障。比如,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部分地区免除了课本费、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教育公平;山东等地区专门立法规定“禁止开除学生”……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我们应该认真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面对党和政府的关爱,我们中学生没有理由不拿认真学习来作为回报。 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无论是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以及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从国家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为此,我们中学生应当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校规和校训,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校舍、桌椅板凳、文体器材、校园花木等。 同学们,昔日周恩来同志“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今天,我们更要为了自己的发展、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房地产员工权利与义务

房地产员工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员工 (一)凡是按照本制度办理聘用手续、在公司各部门从业、并领取薪酬的人员,都是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二)公司员工有义务做到: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热爱和关心公司,维护公司的名誉、荣誉和权益。 3、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讲求经济效益。 4、团结协作,努力上进,服从上级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以最佳的工作姿态为公司做贡献。 (三)与义务相一致,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有关待遇的权利;有享受节假日和休息的权利;由向各级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由辞职的权利。 二、员工工资 (一)工资形式与发放形式 1、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及所担任职务确定工资级别。 2、公司实行下发薪制度,每月5日为发薪日。 3、工资调升条件 公司依据员工的能力、技校、贡献等,可上下浮动员工工资。此外,在正常情况下,每年有适当调升,具体条件如下: (1)部门或个人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或定额的; (2)在某一项经营、业务中创造出突出经济效益或有重大贡献的; (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过失的; (二)年终奖 1、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实绩发放,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

2、年终奖发放条件:员工一年内工作努力,遵纪守法,无重大失误。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扣发年终奖: (1)年内因(来自:)个人原因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 (2)工作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职权范围内或上级安排布置的单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4)年终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全年事假、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员工浮动工资 1、公司每月从员工工资应发额中扣除10%~20%作为浮动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 2、员工离开公司时,须办理完规定的各种手续,然后发给浮动工资。对于受到除名或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有权取消其浮动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补偿。 三、员工福利 (一)养老统筹、大病统筹、失业保险 (二)人身意外保险 (三)年休假 (四)有薪假期 (五)伙食补助 四、员工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内容 岗前培训:即员工在正式受聘前需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本部门经营情况及一般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职培训:即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工作和需要进行培训。 离职培训:即对部分员工进行新技术、新项目的培训,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人员进行深化

教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高一年级上册第四课第二节第一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劳动者主要权利和主要义务;理解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通过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防止看问题的片面性。 3、情感和思想意识目标:通过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认识到提高职业技能的紧迫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激发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从思想上、知识上、身体上为未来就业做好准备,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4、品德目标:主要是从现在就培养每个学生的职业道德,从而培养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教学重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难点: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学方法:讲练相结合法 课型:授新课 教学环节: 组织教学(1分钟):了解学生出席情况 课堂教学课程(44分钟): 导入新课:(3分钟): 〔教师〕同学们,上课之前老师先来问你们一个问题:1994年7月5日,这是一个劳动工作编年史上不平凡的日子,这一天人们企盼已久的一部法律诞生了。同学们知道这部法律是什么吗? 〔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同学们都回答得很正确,这也表明同学们都很认真的预习过课本了,希望同学们能继续发扬下去) 〔教师〕这部劳动法从起草到颁布历经了15年,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劳动基本法律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的新局面。劳动法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是怎样的呢? 授新课: (现在我们先一起来学习)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学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怎样的,这对下面的学习是十分有用的。) (一)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在我国,劳动者在国民经济的某个部门、某个行业中工作,虽然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分,但一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虽然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岗位不同,植物也有高低之别,但每一个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通过劳动者实现权利与履行义务体现出来。 (那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先来学习) (二)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的权利的含义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八年级政治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作者:刘海 导入新课 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具体说就是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每个劳动者都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都处在了主人翁的地位。在我国,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标签,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它是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是通过现实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来的。下面我们就来学习本课第二节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讲授新课 第二节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一、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板书)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1)什么是劳动者的权利(板书)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教师在帮助学生认识和掌握劳动者的权利这一概念时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劳动者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是由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第1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我国的劳动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它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着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基本法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体系的新局面。第三,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行使的权力和依照劳动法享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这里的“行使的权力”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的力量,也就是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各种有利因素。第三“权利”两字,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依法“行使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利益”,它是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的第2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什么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各英权利的基础?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板书) 这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业即劳动就业,是指一个人能够得到职业和参加工作。职业是一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由于人们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和所学专业知识的不同,因而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人以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宪法又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国家还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以提高他们的劳动就业能力。目前,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的权利 第一条员工正式录用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公司员工不因民族、性别、年龄、婚姻、社会地位或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 第三条公司员工有权按劳取酬,不低于本地区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法定休息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有权取得工资报酬或享有调休的权利。 第五条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保障的权利。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 第六条公司员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员工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申诉直接上级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参加员工代表大会活动或其他企业活动。 第八条公司员工有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公司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有权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公司员工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员工义务 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本岗位所属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第二条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严格保守公司秘密。 第三条严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运作,确保工作流程和程序的顺畅和高效,对工作流程和程序中不合理支出及时提出,并报部门经理,确保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积极学习、刻苦专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安全规程,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对规程中的不合理问题,及时提出并报部门经理尽快解决。 第六条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增强公司凝聚力。 公司制度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人教版)八年级政治教案.doc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人教版)_八年级政治教案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教案示例(人教版) 作者:刘海 导入新课 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具体说就是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每个劳动者都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都处在了主人翁的地位。在我国,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标签,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它是由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是通过现实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来的。下面我们就来学习本课第二节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讲授新课 第二节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一、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板书)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1)什么是劳动者的权利(板书) 劳动者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教师在帮助学生认识和掌握劳动者的权利这一概念时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劳动者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是由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第1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我国的劳动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它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着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全面规定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行各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长期缺乏基本法的落后状态从此结束,并开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劳动法体系的新局面。第三,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行使的权力和依照劳动法享受的利益这两个方面。这里的“行使的权力”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的力量,也就是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各种有利因素。第三“权利”两字,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依法“行使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利益”,它是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本框题的第2自然段的内容,思考并回答: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什么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各英权利的基础?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员工的权利及义务

员工的权利及义务 一、公司员工 (一)凡是按照本制度办理聘用手续、在公司各部门从业、并领取薪酬的人员,都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二)公司员工有义务做到: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热爱和关心公司,维护公司的名誉、荣誉和权益。 3、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讲求经济效益。 4、团结协作,努力上进,服从上级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 纪律,以最佳的工作姿态为公司做贡献。 (三)与义务相一致,公司员工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有关待遇的权利;有享受节假日和休息的权利;由向各级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由辞职的权利。 一、员工工资 (一)工资形式与发放形式 1、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及所担任职务确定工 资级别。 2、公司实行下发薪制度,每月5日为发薪日。 3、工资调升条件 公司依据员工的能力、技校、贡献等,可上下浮动员工工资。此外,在正常情况下,每年有适当调升,具体条件如下: (1)部门或个人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或定额的;

(2)在某一项经营、业务中创造出突出经济效益或有重大贡献的; (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过失的; (二)年终奖 1、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实绩发放,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 2、年终奖发放条件:员工一年内工作努力,遵纪守法,无重大失误。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扣发年终奖: (1)年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 (2)工作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职权范围内或上级安排布置的单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4)年终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全年事假、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员工浮动工资 1、公司每月从员工工资应发额中扣除10%~20%作为浮动工资,每半 年发放一次。 2、员工离开公司时,须办理完规定的各种手续,然后发给浮动工资。 对于受到除名或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有权取消其浮动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补偿。 二、员工福利 (一)养老统筹、大病统筹、失业保险 (二)人身意外保险 (三)年休假 (四)有薪假期

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总则第三条对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起 1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公民劳动权的首要条件和基本要求。在我国,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 (2 (3)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假是劳动者享有休 (4)劳动者有在劳动中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劳动是生存权利的基本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 (5)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不但要掌握熟练的生产技能,而且要懂业务理论知识。只有赋予劳动者这项权利,才能保障劳动者获得应有的知识的技能,更好 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这是指劳动者在遇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劳动风险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是享受劳动 (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有效途径和保障措施。 (8)劳动者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权利等等。 2.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劳动者在享有一定的劳动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劳动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互为条 (1)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首要的义务是对工作尽心尽责,忠于职守,出色地完成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主人翁责任感,要刻苦学习专业知识,钻研职业技术,提高职业技能,掌握过硬的本领。因此,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权力;享有课外活动时间,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的权力;享有不被歧视、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不被侮辱人格尊严的权力。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受教育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纪守法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即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的规章。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于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的规定。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话,就会触犯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培养良好品德义务”。我国教育方针要求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面一项重要任务是使学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这既是学校的职责,同时也是受教育者的义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目前都制定有相应的学生行为准则,如《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努力学习义务”。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承担了接受教育的义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依自愿入学在享受教育权利同时应承担的义务。它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明确目标 1.知识目标 ①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②劳动者的主要义务 (2)理解 列举事例,说明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3)运用 结合个人的职业志愿,谈谈劳动者应该怎样以主人翁姿态坚持劳动权利和义务相统统一。 2.能力目标 通过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教学,培养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防止看问题的片面性。 3.德育目标 通过本课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认识到提高职业技能的紧迫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激发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从思想上、知识上、身体上为未来就业做好准备,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二)重点、难点的学习与目标完成过程 前面我们介绍了三大产业。同学们都是未来的劳动者。作为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并要履行哪些基本义务呢? 《劳动法》的内容很多,今天这一节课我们重点来了解一下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提问)请同学们阅读课文第113至114页,思考: 1.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重要权利? 2.在我国,劳动者依法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3.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何? 关于问题1,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地位平等,实行自主择业,不允许有强迫行为;另一方面,各劳动者在择业时机会均等,不允许有歧视行为(比如性别歧视等)。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完成了工作,付出了劳动,就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能无理克扣、拖欠劳动者应得报酬。③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从关心和爱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以便恢复劳动力进行再生产,同时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取消法定休假日,是侵权行为。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在劳动中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是受保护的,特别是高空、井下作业,高温、有毒等危险环境,要有特定的保护措施。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养的权利等。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 一、知识结构 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 什么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 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 的义务 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受教育既是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的基本权利又是 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 又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 我国普及九 年义务教育强制性 .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特征普遍性 九年义务免费性

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施行 普及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务教育 的法律国家的职责 保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的职责 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职责 家庭的职责 国家采取各种法律保障:——可靠保障 措施保障公民物质保障:——物质基础 的受教育权师资保障:——重要条 .国家保障公民的受 教育权利,公民要自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履行 受教育的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义务青少年要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 自觉履行务教育的义务 受教育义务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法 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 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许多人士认为这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创

新。 我国目前25岁以上劳动人口中受过高中、中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只有18%;接近9亿的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4年,还不到初中二年级水平,提高25—64岁劳动人口的文化素质是终身教育体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据联合国统计,中国对教育的投入低于其它发展中国家。1998年—1999年,中国对教育的投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对有形资产的投入大约是它的15倍。土尔其对教育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印度为3.2%,菲律宾为4.2%,而美国是5%。 中国在维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努力抑制伴随着经济发展常常出现的贫富不均现象。它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中国放弃了共产主义戒律,允许受过教育的工人拿到更多的工资。它一直容忍着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贫富差距过大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解决的办法就是教育。教育可以帮助那些落后者及其子女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工资收入。 国家的持续繁荣有赖于基础教育和终身教育,特别是贫穷人口的技术培训及其子女的教育;只有缩小孩子们受教育的差距,才能缩小孩子们今后收入上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就不仅仅是个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传授问题,也有今后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意义;要用国家的力量,以法律和政策

员工权利与义务

员工权利与义务 员工权利 一、员工正式录用后,公司必须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员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公司录用员工视岗位需要按招聘工作流程进行,同等条件下公司员工优先,即先考虑内部招聘。 三、内部招聘须公开招聘、考核结果公开,确保公平竞争。 四、公司员工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五、公司员工有权按劳取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本地区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六、公司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有权取得工资报酬。 七、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的权利。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公司员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九、公司员工有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员工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投诉直接上级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投诉公司高层领导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按规定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或其它企业活动。 十、公司员工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有权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公司员工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员工义务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本岗位所属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二、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严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运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对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及工艺流程中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并报直接上级,确保工作与生产的高效。 四、积极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教案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通过教学要让学生了解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主要义务以及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法定程序和基本内容,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作用以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了解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能结合实际畅谈自己的职业理想,并结合当前社会上一些人缺乏职业道德的现象谈谈劳动者怎样遵守职业道德并以主人翁的姿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到图书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探究社会时政问题等活动,通过讨论、辩论、模拟教学和探究性学习等方法,突出教师的指导性、学生的参与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协作,从而培养学生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劳动者权利和义务这一节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责任心、事业心,团结协作的精神和争取集体荣誉的情感。懂得: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应该正确对待劳动着的权利和义务,要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

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精神,将来走向社会首先要服务社会、奉献社会。 端正对待劳动者的态度,每个劳动者不管从事哪个行业,都在为社会的进步做自己的贡献,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端正自己作为未来劳动者的态度,将来自己走向工作岗位,不管从事什麽职业,应该作“干一行,像一行”,自觉按照职业道德准则来规范自己在经济生活中的行为。 关于“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教学建议 一、关于“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教材分析: 本框题在第一节讲述国民经济的部门分类、部门结构以及三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引申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劳动者的权利得到切实保证,义务切实得到履行,劳动者的全面素质得到提高,三大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才会飞速发展。本框题着重讲述投身于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等知识,其中提高职业技能以及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本框题中的重点内容,也是第四课实现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是本框题的教学难点。如何看待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职工下岗问题是本框题的热点。解决了本框题的这些重点、难点、热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题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知识要点】 1、教育的含义(广义、狭义)及其作用 2、受教育权的含义、两个基本要素 3、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 4、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5、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6、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键与基础 【知识网络】 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 条件 1、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及权的主要内容继续深造的机会 、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 、公民可以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法途径接受教育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 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本知识点是第一框的重点和难点,是学习后面两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只有掌握了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为什么要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公民为什么要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把握这一知识点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把握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实际就是公民通过上学这种作为获得利益,而且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提供条件(即作为),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妨碍(即不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活动的权利。 (2)弄清受教育权的两个基本要素及关系。这两个要素中,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机会,是从公民的角度讲的,也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前提条件;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是从国家的角度讲的,也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保证。 (3)明确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必要手段。在当代,一个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就不可能掌握现代科学知识,那么他就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只有接受良好的教育,才能拥有知识,增加智慧,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才能丰富和完善自己,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因此,公民为了自身的发展,就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提供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以保障自己能上学接受教育。所以,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4)明确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巨大力量,是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一个国家的公民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盛衰兴亡。21世纪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的素质的竞争。民族素质的高低,主要是通过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体现出来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同时,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每个公民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才能为国家的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因此,从国家的繁荣和对公民的要求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金题解读迁移】 〖例1〗最佳选择题: 据调查表明,当前人们的就业、事业发展和收入状况与他们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成正比,“脑袋满,才能钱袋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和谐佳艺//员工的权力和义务 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员工有权力给公司带来新的能量,展示新的面貌,提倡新的标准, 2;员工有权力为公司和家庭带来更多的幸福,更多的和谐, 3;员工有权力让自己的工作岗位事业更加成功,人生更加辉煌, 4;员工有权力和同事一起同心协力,打造巅峰的团队,创造一流的企业, 2;员工有权力享有公司提供的共享资源,谦虚,勤奋,好学,拼搏进取,开放的自我, 3;员工有权力对自己所享受的不公正待遇及任何违犯厂纪厂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向总经理投诉,投诉人必须在投诉信上写上真实姓名,以便查实处理,公司保证一定的时间内每项投诉都能得到明确回复,对投诉人负责保密,没有签上真实姓名的一般不给于处理,投诉信对公司处理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公司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4;员工有权力向公司提出生产或工作上的合理化建议,产生实际贡献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5;员工有权力享有举荐与举荐的权利,员工应积极主动地举荐能力强,表现出色的员工,公司保证对被举荐者进行考察,合格的给予提拔任用。 6;员工有权力要求获得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种培训,公司对此项要求应尽可能地给予支持。并作出适当按排。 7;员工有权力参加公司举办的各项文娱活动。 8;员工有权力享有要求公司投保养老保险的权力。 9;员工有权力享有国家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力。 10;员工有义务应爱护公司财务,厉行增产节约,一张纸张,一颗螺丝钉,一滴

油,一滴墨都不能浪费。 11;员工有义务要保护好公司所发的上岗证,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佩带上岗证,如果上岗证遗失,需立即到行政部补办。 12;员工有义务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13;员工有义务爱护公司财产,保持车间干净整齐,维护厂区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 14;员工有义务严格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等信息,严格遵守薪金保密规定。 15;员工有义务保持仪表整洁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对人礼貌,大方。 16;员工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形象,不传播和散布不利于公司的各种言论。17;员工有义务享有遵守公司提倡的早会运动。 18;员工有义务服从领导安排,不偷懒,不消极怠工,不顶撞上司。 19;员工有义务在上班时间不准在生产现场嬉闹,串岗,串位,不准说脏话,20;员工有权力享有和公司签定劳动用工合同书。 21;员工必须树立厂兴我荣的崇高思想,做到爱厂如家,为公司出谋划策,尽心尽力为佳艺再上新的台阶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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