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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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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修订概况

二、主要变化

三、详细解读

正文

一、修订概况

(一)财政部发布的修订文件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财会[2014]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财政部

2014年1月26日(二)修订背景

1.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于2007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对此,我国已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并且在实务中实施良好。

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2006年我国列报准则和2009年《解释第3号》中,因此,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2.保持与2011年新修订的国际列报准则持续趋同

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国际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针对国际列报准则的这些新变化,为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有必要对我国列报准则进行相应修订。

二、主要变化

修订后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除此之外,还对我国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合理整合,并尽可能吸收了国际列报准则中的规范性内容。修订后准则主要变化见下表:

修订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主要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解读】财务报表列报=会计报表列示+附注披露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新增)

【解读】鉴于有许多重要信息无法确认到表内(如人力资源、研发),附注的信息就越来越重要,越来越长。国际上甚至出现了“彩色报告”的呼声,将财务报告分为五个层次,涂以不同颜色。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新增)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必要信息。

【解读】信息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能够判断该会计主体能否持续经营;如果不能持续经营,一切都变得毫无意义。下面新增加了第5、6条,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解读】财务弹性是指企业适应经济环境变化和利用投资机会的能力,具体是指公司动用闲置资金和剩余负债能力。财务弹性的这种能力来源于现金流量和支付现金需要的比较,当企业的现金流量超过支付现金的需要,有剩余的现金时,企业适应性就强。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

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

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

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

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七条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

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

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解读】保持一致,纵向信息才可比。

第九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

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

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解读】重要信息对决策有重大影响,不能遗漏。下面新增的第十条参考了我国

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

第十条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

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

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

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

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十一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

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第十二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

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

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

整的各项目金额。对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

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会计准则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第十五条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

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

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

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方式。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

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

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

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

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解读】本条新增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

【思考题】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预付账款,是否作为流动资产列报?

第十八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负债在其对手方

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企业正常

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

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

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解读】本条新增了经营性负债的内容。

第二十条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

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

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

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

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

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该项负债应当归类

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应收款项;

(四)预付款项;

(五)存货;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十二)生物资产;

(十三)无形资产;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读】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三)应付款项;

(四)预收款项;

(五)应付职工薪酬;

(六)应交税费;

(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八)长期借款;

(九)应付债券;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解读】将交易性金融负债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

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八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九条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案例】五粮液公司2012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31日金额单位:元

【思考题2】如何快速识别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四章利润表

第三十条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解读】新增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这是最大的变化。

第三十二条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解读】利润表反映经营者业绩,经营者总业绩为综合收益总额,包括已计入损益的业绩(净利润)和未计入损益的业绩(其他综合收益)。

第三十三条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例1】满足条件可以重分类进损益

甲公司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情况如下:

①2013年12月5日购入股票100万元,发生相关手续费、税金0.2万元,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2

贷:银行存款 100.2

②2013年末,该股票收盘价为108万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7.8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8-100.2)7.8(浮盈,未计入损益的业绩)

③2014年1月15日处置,收到11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8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2

——公允价值变动 7.8

投资收益(110-100.2)9.8

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目的是将“未计入损益的业绩”转为“已计入损益的业绩”,以便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解读】编制合并报表的理论依据有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我国主要采用实体理论来编制合并报表,认为编制合并报表是为整个经济实体服务,采用“完全合并法”。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母公司未实际拥有的所有者权益反映为少数股东权益,作为合并所有者权益的一个项目单独列示;少数股东在子公司应分享的利润,作为归属于少数股东损益单独列示,在合并净利润中单独列示;同理,应单独列示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案例】五粮液公司利润表

利润表

编制单位: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金额单位:元

经营者的总业绩称为综合收益总额。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

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综合收益总额包括两部分:已计入损益的业绩和未计入损益的业绩;未计入损益

的业绩(持产收益)业绩质量低(风险大);已计入损益业绩来源于经营活动和非经

营活动(营业外收支净额),来自于非经营活动的业绩质量低(偶然所得);经营活

动包括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来自于虚拟经济的业绩质量低(波动大);实体经济经

营活动有三种模式:预收、现销、赊销,来自于赊销的业绩质量低(变现风险大)。

经营者总业绩的来源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三十五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

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解读】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结果及其原因。

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结果和原因

第六章附注

第三十七条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八条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解读】编制基础是指基于持续经营还是非持续经营。

第三十九条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

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

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

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

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

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

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

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

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

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新增)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

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解读】新增了终止经营的披露要求,对预测未来业绩很有帮助。

第四十二条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

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

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

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七章衔接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涉及有关报表和附注比较数据的,也应当做相应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结束)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地企业)word版

实用文档 附件 1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一、关于比较信息的列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名称和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关准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会企 01 表

有关项目说明: 1.“应收票据”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应收账款”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该 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

备”科目

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5.“固定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为在建工程准 备的各种物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 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7.“一年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通常反映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中英文

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中英文 资产负债表 Balance Sheet 会企01表 编制单位: (Company Name) At December of 2010 年月日单位: (Unit) 资产 Assets 期末余额年初余额负债与所有者权益 Liabilities and 期末余额年初余额 2010 2009 Shareholders’ Equity 2010 2009 RMB ‘000 RMB’ 000 RMB ‘000 RMB’ 000 流动资产:Current Assets 流动负债:Current Liabilities 现金 Cash (and cash equivalent) 短期借款 Short term borrowings Assets: Liabilities 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投资) 交易性金融负债 Marketable Cash +500 Marketable Marketable securities (short-term Securities (liabilities) Marketable securities investments) securities +500 (repo -500 contract) 应收票据 Bills receivables 应付票据 Bills payables 应收账款 Accounts receivables 应付账款 Accounts payables (trade (trade receivables) (A/R) payables) (A/P) 减:坏账准备 Less: Bad debt 预收账款 Advances from customers provisions 应收账款净额 Accounts 应付职工薪酬 Salary payables receivables, net

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变化

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变化 1、资产部分的变化 (1)增加了部分报表项目 旧准则中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14个项目(不含报表中的合计和总计项目),而新准则中则为17个项目,新准则中增加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生产性生物资产”、“汽油资产”、“开发支出”、“商誉”7个报表项目。 (2)减少了部分报表项目 旧准则中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等13个项目,而新准则中则为11个项目,删除了“应收补贴款”、“待摊费用”项目。 (3)部分的项目名称改变,内容也有所变化 A、旧准则中的“递延所得税借项”反映了企业按照损益表债务法要求计算确定的、 尚未转销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新准则中将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计算确定的、尚未转销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B、新准则中将“短期投资”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仅仅改变了报表项目的 名称,其计量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中对“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而新准则中采用“交易性资产”采取的计量属性为公允价值。 C、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了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各种债 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由于金融工具准则的出台,与长期债权投资有关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会计问题则由金融工具准则予以规范,按照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chushou2金融资产。因此,新准则中将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分别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见,不仅报表项目的名称改变了,其披露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新会计准则会计报表及附注

资产负债表 会企01表编制单位: 年月日单位:元

利润表 会企02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企04表编制单位: 年度单位:元

一般企业报表附注: 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2.应收帐款 (1)应收帐款按帐龄结构披露的格式: (2)应收帐款按客户类别披露的格式如下:

3.存货 4.其他流动资产的披露 6.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披露 7.长期股权投资 8.投资性房地产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范文一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

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如存

2019年 -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word精品文档24页

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 主讲:常有新 第一讲: 学习重点 一、财务报表概述 二、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 一、财务报表概述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二、财务报表内容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三、资产负债表 (一)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它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所承担的现时义务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 (二)资产负债表的作用 1.提供某一日期资产的总额及其结构。 2.提供某一日期的负债总额及其结构。

3.反映所有者所拥有的权益,据以判断资本保值、增值的情况以及对负债的保障程度。 4.资产负债表还可以提供进行财务分析的基本资料。 (三)资产负债表的结构 在我国,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结构,报表分为左右两方,左方列示资产各项目,反映全部资产的分布及存在形态;右方列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反映全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内容及构成情况。 资产负债表左右双方平衡,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四)资产负债表的内容 1.资产 资产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类别下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通常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2014)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如存在特殊项目或特殊行业企业确有特别需要的,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应用指南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 表。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表(1)

目录 一、修订概况 二、主要变化 三、详细解读 正文 一、修订概况 (一)财政部发布的修订文件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财会[2014]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财政部 2014年1月26日(二)修订背景 1.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于2007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对此,我国已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并且在实务中实施良好。 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2006年我国列报准则和2009年《解释第3号》中,因此,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2019新准则及财务报表新格式解读

一文读懂2019新准则及财务报表新格式 根据《普华永道观察》、《会计视野论坛》整理 2019年即将过半,财会圈有几份重要新规是小伙伴们都密切关注的,包括财报新格式,修订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等。 (一)2019年财报新格式重点提示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报新格式”),分别对已执行新金融、新收入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以及未执行上述三大新准则的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列报给予了指引,相关企业自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起开始适用。 A类主要变化:适用所有企业 (1)资产负债表项目拆分: (2)递延收益重分类取消: 对于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若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未来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部分,均不得归类为

流动负债,也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仍在“递延收益”项目列报。 (3)研发费用核算范围变化: “研发费用”项目不仅包括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还包括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4)营业外收支核算范围变化: “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项目不再包含债务重组损益,具体列报项目需关注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的进一步指引。 B类主要变化:适用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 (1)交易性金融资产(FVTPL): “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 解读:金融资产的分类,区分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两类。 (1)债务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2014) 2014-10-16作者:佚名评论:0阅读:9517 相关阅读 [ 文库 ]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主 要变化 [ 文库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讲 义 [ 文库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 旧变化对比 [ 文库 ]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 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 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列报,是指交易和 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 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 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 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 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

新准则报表-2018年版

新准则报表-2018年版

附件2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 入准则的企业) 资产负债表 会企 01表 单位: 元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 合同负债 存货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其他应付款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应付债券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在建工程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资产期末余额年初余额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期末余额年初余 额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 计 资产总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 益)总计 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交易性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 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 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 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 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 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2.“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 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 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 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 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 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3.“其他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 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 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 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一) 主讲老师周春利 与之前的财务报表列报相比,主要修订了列报的基本要求,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包括的范围等进行重点修订。 一、修订了财务报表列报的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5.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二)列报的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 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案例1】某公司于2013年9月由于一项投资决策判断失误导致公司蒙受了巨额债务,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95%,频临破产的边缘,并且管理层已经决定不再持续经营该业务,准备另寻出路。大部分员工也已离职,无东山再起的希望,鉴于此该公司应当按照清算基础编制其有关的报表。 2.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附注最新模板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如企业所处行业、所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客户的性质、销售策略、监管环境的性质等。 (三)母公司及集团总部的名称。 (四)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五)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本集团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 )编制。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于2015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2015 年度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制订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一)会计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本集团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集团采用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一般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当所确定的会计要素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对于本企业处置的子公司,处置日(丧失控制权的日期)前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对于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其自购买日(取得控制权的日期)起的经营成果及 现金流量已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不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和对比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

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财务报表附注(合并)-新会计准则

[适用执行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除上市公司外) (红字提示/蓝字列示)] XXX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12年度 一、公司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公司、××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于××年××月××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资浙府字[××]××号批准证书批准),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币种)××万元,其中:××公司出资(币种)××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公司出资(币种)××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公司成立后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的,应简述其变化情况及目前的最新结构] 本公司属××行业。经营范围为:××,主要产品/[提供主要劳务内容]为××。 [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予以说明]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公司;集团最终母公司为××公司。 [简述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内部独立核算非法人单位概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若是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则增加下列一段:] 本公司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财会[2006]3号”文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具体规定,即本报告所载20××年之财务信息按本财务报表附注四“公司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所列各项编制,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编制可比资产负债表和可比利润表。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附件 2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 入准则的企业) 资产负债表 会企 01 表 编制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

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交易性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2.“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

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3.“其他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 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交易性金融负债”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行项目。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项目、“合同负债”项目,应分别根据“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变化及分析定稿版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变化及分析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变化及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变化及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从新准则下利润表的理念变化、计量变化、列报变化以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内涵变化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在分析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利润表时,要在经常性收益与非经常性收益、已确认已实现收益与已确认未实现收益、计入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与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三个方面加以关注。 [关键词]新准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我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的定义,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计量原则,引入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凸显了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改变了收入费用观下利润表在企业财务报告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的利润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变化 (一)理念的变化: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表观 多年来。我国的会计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在收入费用观下,收益是一定时期的收入减去各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即收益=收入-费用。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十四条明确“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也就是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

数据都是考虑到收入确认和费用配比之后的结果。在收入费用观下资产负债表是利润表的副产品。 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即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简单的说,利润表中利润的度量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利润表可以被看作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净资产的变动表。 (二)计量的变化:历史成本——公允价值 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十九条明确“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也就是说历史成本是会计计量的基本属性。 2006年发布的新准则不再单纯强调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属性,而是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金融工具、套期保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了损益,进入利润表。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符合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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