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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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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公元581-公元 (公元 -公元907) )
学习要求: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学习要求: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掌握唐律之 所以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的原因与表现。 所以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的原因与表现。 一、隋朝的法律制度 1、隋朝的立法概况 、 2、隋朝的法律内容 、 3、隋朝的司法制度 、 二、唐朝的法律制度 1、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 2、唐朝的立法概况 、 3、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 4、唐朝的司法制度 、
2、隋朝的疆域
4、隋朝的大运河2
3、隋朝的大运河1
10、唐朝的疆域
11、唐朝都城长安
12、唐朝的三省六部制
13、唐朝的丝绸之路
第一节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隋朝的法律制度
1、以德为主,德刑并用。 以德为主,德刑并用。 2、“安上治人,莫善于礼”。 安上治人,莫善于礼” 3、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主要立法 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的) 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制定的) (1)体例上:定律十二篇 体例上: (2)内容上:确立新五刑(笞、杖、徒、流、死) 内容上:确立新五刑( (3)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北齐律》 重罪十条” (4)沿袭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 沿袭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
继承。 继承。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的) 大业律》 隋炀帝时期制定的) 拆分、更改、增加《开皇律》的篇目, (1)拆分、更改、增加《开皇律》的篇目,共有十八 篇。 (2)删除“十恶”条目 删除“十恶” (3)减轻刑罚 二、行政法制 1、建立中央三省六部制 三省:尚书省(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 1 ) 三省 : 尚书省 (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 、 门下省 隋初,主掌供奉与谏议,侍奉皇帝起居; [ 隋初 , 主掌供奉与谏议 , 侍奉皇帝起居 ; 隋炀帝时改 革官制,不在担任供奉之职,渐次演变为专掌封驳( 革官制,不在担任供奉之职,渐次演变为专掌封驳(主 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如认为不当,可以 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如认为不当,
封还和加以驳正, 封驳” 的机构]、 封还和加以驳正 , 称 “ 封驳 ” 。 ) 的机构 、 内史省 主掌为出纳王命,起草诏令) (主掌为出纳王命,起草诏令)。 尚书省内设) (2)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尚书省内设) 六部: 在地方,隋初设州、 县三级;开

皇三年(583年 2、在地方,隋初设州、郡、县三级;开皇三年(583年) 改州、 县三级为州、县两级。 改州、郡、县三级为州、县两级。 3、废除九品中正制,建立科举制。 废除九品中正制,建立科举制。 二、司法制度的变革 1、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 、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 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 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 御史台负责监察。 御史台负责监察。 2、地方司法机构:由州、县行政机关兼掌司法权。 、地方司法机构:由州、县行政机关兼掌司法权。
3、制定改进司法的措施 、 (1)限制刑讯,规定刑讯囚犯不得超过二百杖。 )限制刑讯,规定刑讯囚犯不得超过二百杖。 (2)允许逐级上诉 ) (3)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写出所依据的律文。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写出所依据的律文。 (4)要求地方官员认真学习法律,并以考试督责之。 )要求地方官员认真学习法律,并以考试督责之。 (5)规定由大理寺核准死刑案件,而且必须经三次奏 )规定由大理寺核准死刑案件, 准后方能执行。 准后方能执行。
第二节
(一)礼法并用
唐朝的立法概况
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德礼为政教之本 , 刑罚为政教之用 , 犹昏晓阳秋 相须而成者也”。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相须而成者也” 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 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 的关系, 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 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 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法律内容要统一、 (三)明德慎罚 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二、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开端(唐代第一部法典) 、 武德律》 开端(唐代第一部法典) 2、《贞观律》:总其成(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 贞观律》 总其成(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贞观律》 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 第一,增设了加役流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 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第三,完善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第

三,完善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议 、 永徽律》及其《律疏》 《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 、 开元律》及其《律疏》
三、法律形式 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唐六典刑部》 律以正刑定罪”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 唐六典刑部》 令以设范立制” 3)格:《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唐六典刑部》 格以禁违正邪。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 格”。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机构组织法, 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 与令、 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 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 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 的行为; 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四、唐律的体例结构 唐律从广义上说, 唐律从广义上说,律、令、格、式四种形式都包括在 就狭义而言,即指《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内。就狭义而言,即指《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 律疏》的合编。因此, 《律》与《律疏》的合编。因此,按《律》十二卷分为 十二篇,又按《律疏》原来的卷数,分为三十卷。 十二篇,又按《律疏》原来的卷数,分为三十卷。也就 是说,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 是说,《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史 书记载为五百条)。十二篇的主要内容是: )。十二篇的主要内容是 书记载为五百条)。十二篇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篇,名例律。五十七条。 第一篇,名例律。五十七条。这一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 总则部分,规定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总则部分,规定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所以放 在最前面,其它十一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部分。 在最前面,其它十一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部分。 这一篇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刑、十恶、 这一篇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定罪量刑 的基本原则等。 的基本原则等。 第二篇,卫禁律,三十三条, 警卫, 第二篇,卫禁律,三十三条,卫、警卫,对内安全问 关禁,对外安全问题。 题;禁,关禁,对外安全问题。主要内容是保护皇帝的 人身安全和

国家安全问题。例如不准随便进入宫殿门, 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问题。例如不准随便进入宫殿门, 不准私度关津,即不准私自越度水陆交通要道的关卡。 不准私度关津,即不准私自越度水陆交通要道的关卡。 第三篇,职制律,五十九条。 职务,工作岗位; 第三篇,职制律,五十九条。职、职务,工作岗位; 制度。主要内容有关国家机构及官员设置, 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关国家机构及官员设置,官吏选 官员职守和纪律问题。 任,官员职守和纪律问题。
第四篇,户婚律,四十六条。 第四篇,户婚律,四十六条。户,户口;婚,婚姻。 户口; 婚姻。 主要内容包括户籍管理,如不准脱户漏口;卖口分田; 主要内容包括户籍管理,如不准脱户漏口;卖口分田; 租赋徭役,婚姻家庭等。唐统治者为把人民主要是农民, 租赋徭役,婚姻家庭等。唐统治者为把人民主要是农民, 束缚在封建土地,上所以把户籍管理、土地制度、 束缚在封建土地,上所以把户籍管理、土地制度、徭役 制度、婚姻家庭都规定在《户婚律》 制度、婚姻家庭都规定在《户婚律》中。 第五篇,厩库律,二十八条。 饲养牲畜的棚圈; 第五篇,厩库律,二十八条。厩,饲养牲畜的棚圈; 库,储存武器和财物的房舍。主要内容有关于牲畜饲养 储存武器和财物的房舍。 与管理,兵甲财物之库藏与管理。 与管理,兵甲财物之库藏与管理。 第六篇,擅兴律,二十四条。 第六篇,擅兴律,二十四条。擅,擅权,越权发兵; 擅权,越权发兵; 兴造、营造、修缮等工程。 兴,兴造、营造、修缮等工程。主要内容有关于军事方 面,如擅自发兵。关于工程方面,如非法兴造。 如擅自发兵。关于工程方面,如非法兴造。 第七篇,贼盗律,五十四条。 第七篇,贼盗律,五十四条。贼,指叛逆、殴杀伤人 指叛逆、
盗取他人财物。主要内容有关于反叛,如谋反、 等;盗,盗取他人财物。主要内容有关于反叛,如谋反、 谋叛,以及关于杀人和盗窃公私财物等。 谋叛,以及关于杀人和盗窃公私财物等。 第八篇,斗讼律,六十条。 斗殴,相争为斗, 第八篇,斗讼律,六十条。斗,斗殴,相争为斗,相 击为殴; 诉讼,告状。 击为殴;讼,诉讼,告状。主要内容是关于打架斗殴和 告状。 告状。 第九篇,诈伪律,二十七条。 诈欺, 第九篇,诈伪律,二十七条。诈,诈欺,说假话以骗 伪造,利用假事物以欺骗人。 人;伪,伪造,利用假事物以欺骗人。主要内容是有关 欺骗和伪造等方面的规定。 欺骗和伪造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六十二条。 班杂不同” 第十篇,杂

律,六十二条。杂,指“班杂不同”,是 各式各样不一致的意思。凡不属于其它篇的( 各式各样不一致的意思。凡不属于其它篇的(“拾遗补 错综成文”),皆入此篇 皆入此篇。 阙,错综成文”),皆入此篇。主要内容有国家有丧事 不准作乐、私铸钱、借债到期不还,赌博、生产管理、 不准作乐、私铸钱、借债到期不还,赌博、生产管理、 市场管理、卫生管理、水利管理、治安管理等。 市场管理、卫生管理、水利管理、治安管理等。
第十一篇,捕亡律,十八条。 逮捕; 逃亡, 第十一篇,捕亡律,十八条。捕,逮捕;亡,逃亡, 脱逃。主要内容是有关追捕犯人和逃亡的兵士。 脱逃。主要内容是有关追捕犯人和逃亡的兵士。 第十二篇,断狱律,三十四条。 审判的意思; 第十二篇,断狱律,三十四条。断,审判的意思;狱, 监禁罪犯的地方。刑事案件也叫狱。 监禁罪犯的地方。刑事案件也叫狱。主要内容有关于审 判方面的,如司法官员不得出入人罪, 判方面的,如司法官员不得出入人罪,即不能将重罪轻 也不能将轻罪重判,并且要依法判决。 判,也不能将轻罪重判,并且要依法判决。也有关于上 执行以及监狱和囚犯的管理等。 诉、执行以及监狱和囚犯的管理等。 五、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 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
2、首创“疏议”。 、首创“疏议” 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2)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3)解释律文; )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唐律只有十二篇,五百余条。 、内容简约:唐律只有十二篇,五百余条。 4、法律完备: 、法律完备: 1)调整的对象全面完备; )调整的对象全面完备; 2)法律体系完备; )法律体系完备; 3)立法技术高度完备。 )立法技术高度完备。
六、唐律的影响 1、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 、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 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 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 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大 、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 宝律令》、《养老律令》)、朝鲜(《高丽律》)、越 宝律令》 养老律令》)

、朝鲜( 高丽律》)、越 朝鲜 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 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 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因此,唐律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因此,唐律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第三节 唐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省六部制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三省:尚书省(最高行政执行机关)、中书省( 三省:尚书省(最高行政执行机关)、中书省(中枢 )、中书省 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门下省 掌管国家机要)、门下省( 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 掌管国家机要)、门下省(专司 对各类文书、奏章及诏旨的审核、封驳) 对各类文书、奏章及诏旨的审核、封驳) 六部: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尚书省下设立) 尚书省下设立) 六部下设二十四个司, 六部下设二十四个司,另设九寺五监 (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主要为州、县两级制。 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主要为州、县两级制。 此外,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此外,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将全国分为十 个监察区,称为“ 唐玄宗时分为15个道 个道。 个监察区,称为“道”。唐玄宗时分为 个道。
二、官吏管理制度 (一)官吏的选拔:科举制和荫袭 官吏的选拔: (二)官吏的任用:省试(四个方面);亲属、籍贯、 官吏的任用:省试(四个方面);亲属、籍贯、 );亲属 身份、 身份、资历等方面的限制 (三)官吏的考核:岁课和定课 官吏的考核: 考核的标准: 四善” 考核的标准:“四善”(是对各级官员行为准则总的 要求) 二十七最” 要求)和“二十七最”(是把各种官员按职责范围分为 二十七类,每类定出一个履行职责的最高标准)。 二十七类,每类定出一个履行职责的最高标准 (四)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 1、休假:包括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 、休假:包括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 2、退休:致仕(70岁) 、退休:致仕( 岁
三、监察体制 1、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 2、中书、门下两省设置的谏官也行使一定的监察权。 、中书、门下两省设置的谏官也行使一定的监察权。 四、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1、行政法规 、 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规定、 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规定、 唐律疏议》 职制律》以及《唐六典》 《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唐六典》等构成了唐 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代行

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2、特点 、 (1)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 )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 行政法规的完备性; 行政法规的完备性; (2)唐代行政法规部类齐全,法律机构也相当严 )唐代行政法规部类齐全,
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 而且确定程度很高; (3)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 )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 罚,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 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 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五刑二十等: 五刑二十等: 笞刑五等, - 下 下为一等; 笞刑五等,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五等 下为一等 杖刑五等,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下为一等; 杖刑五等, - 五等 下 下为一等 徒刑五等, 年 徒刑五等,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 五等 年 每半年为一等; 流刑三等, 里为一等; 流刑三等,2000里-3000里,每500里为一等; 三等 里 里 里为一等 死刑二等, 死刑二等,绞、斩两等。 二等 斩两等。 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其他均可以铜来赎。 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其他均可以铜来赎。
二、主要罪名 1、危害国家罪:危害皇帝权力及其人身、尊严的行为。 、危害国家罪:危害皇帝权力及其人身、尊严的行为。 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 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 2、侵犯人身安全罪:包括杀人、伤人、诬告和其他侵 、侵犯人身安全罪:包括杀人、伤人、 犯人身等的犯罪。 犯人身等的犯罪。 注:“保辜”制度(p.185) 保辜”制度( ) 3、侵犯公私财产罪:包括强盗和窃盗(注:古代称侵 、侵犯公私财产罪:包括强盗和窃盗( 犯财产的行为为“ 犯财产的行为为“盗”) 4、官吏职务犯罪:包括贪污、擅权、失职及其他职务 、官吏职务犯罪:包括贪污、擅权、 犯罪等,犯罪的主体为官吏。 犯罪等,犯罪的主体为官吏。 5、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失火、破坏堤防、盗及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失火、破坏堤防、 私有兵器等。 私有兵器等。
6、破坏家庭秩序罪:包括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 、破坏家庭秩序罪:包括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等。 内乱等。 7、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罪:包括禁止在城内和人群中奔 、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罪: 驰车马、射击、放弹等。 驰车马、射击、放弹等。 8、军事犯罪:包括违反兵役、贻误军机、临阵惧敌、 、军事犯罪:包括违反兵役、贻误军机、

临阵惧敌、 逃亡、擅发兵、违反军令等。 逃亡、擅发兵、违反军令等。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十恶重惩原则 、 谋反,谋危社稷; ①谋反,谋危社稷;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②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③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④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⑤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 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 及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及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⑥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⑦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⑧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⑨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⑩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2、皇亲、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皇亲、 ①议:指八议,八种人享有; 指八议,八种人享有; ②请:一品至五品的官员及“八议”一定范围的亲属 一品至五品的官员及“八议” 享有; 享有; ③减:六品、七品的官员及议、请者一定范围的亲属 六品、七品的官员及议、 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 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 ④赎:所有官吏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 所有官吏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 以铜来赎罪。 以铜来赎罪。 ⑤官当 ⑥免官
3、其他原则 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2)对更犯加重处刑 3)数罪并罚 4)区分私罪与公罪 5)自首减免刑罚 6)区分共犯中的首犯与从犯 7)同居相为隐不为罪 8)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9)类推 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 “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 重”。 注:“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概念(p.192)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概念( 192) 10) 10)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化外人”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即外国人。 化外人”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即外国人。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 者,以法律论。” 以法律论。
第五节
唐律的民事法律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广泛存在身份差异 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二、所有权:竭

力保护财产所有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所有权:竭力保护财产所有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但主要是不动产——土地) 土地) 但主要是不动产 土地 1、均田制:根据身份、职业、年龄、身体状况、在 、均田制:根据身份、职业、年龄、身体状况、 家庭中的地位、当地人口与土地的比例等, 家庭中的地位、当地人口与土地的比例等,分别授予不 同数量的土地,包括永业田、口分田、赐田等。 同数量的土地,包括永业田、口分田、赐田等。 2、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添附物、孳息物的所 、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添附物、 有权归属。 有权归属。
三、契约 1、买卖契约: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买卖契约: 动产买卖主要指以牛、 动产买卖主要指以牛、马、驴、奴隶等为标的的买 卖。 不动产买卖专指以土地、房屋为标的的买卖。 不动产买卖专指以土地、房屋为标的的买卖。 2、借贷契约:包括附加利息的“出举”和不计利息 、借贷契约:包括附加利息的“出举” 负债”两种。 的“负债”两种。 3、租赁契约:包括耕地、房屋、牲畜等几种租赁形 、租赁契约:包括耕地、房屋、 式。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 婚姻、 1、婚姻制度 、 1)结婚的条件: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订婚 )结婚的条件: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书;遵循六礼程序 2)结婚的限制:良贱不得为婚;同姓、表亲之间不得 )结婚的限制:良贱不得为婚;同姓、 通婚;不得娶逃亡妇女;不得娶监临女为妻等。 通婚;不得娶逃亡妇女;不得娶监临女为妻等。 3)离婚 ) ①和离:夫妻自愿离婚 和离: ②义绝: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亲属犯有殴、杀、奸等行 义绝: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亲属犯有殴、 为。
2、家庭制度:父权制和夫权制,维护家长特权,如教 、家庭制度:父权制和夫权制,维护家长特权, 令权、财产处分权、主婚权等。 令权、财产处分权、主婚权等。 3、继承制度: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和财产继承 、继承制度: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 (诸子均分) 诸子均分) 第六节 唐朝经济法律制度 自己阅读) (自己阅读)
第七节 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 )、刑部 、中央: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 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 )、御史台 关)。 三司会审:又称三司推事, 三司会审:又称三司推事,即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 和疑难案件时,通常由大理寺、刑部、 和疑难案件时,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

个机构 的长官共同审理。 的长官共同审理。 2、地方:州、县两级 、地方: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的方式:举劾(公诉)和告诉(自诉) 、起诉的方式:举劾(公诉)和告诉(自诉) 2、告诉的限制:卑幼不得告尊长,奴婢不得告主 、告诉的限制:卑幼不得告尊长, 在押犯不得控告他人犯罪等。 人;在押犯不得控告他人犯罪等。
3、管辖:基层初审、逐级判决 、管辖:基层初审、 4、审判制度 、 (1)审判期限的规定 ) (2)审判官的回避 ) (3)证据制度:口供、物证和旁证 )证据制度:口供、 (4)判决与上诉的规定 ) (5)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 ) 四、司法官的责任 1、审判责任 、 2、执行责任 、 3、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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