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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第二节  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第二节  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根据享有立法权主体的类型与性质分类,立法权可以分为议会立法权(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立法权)。在现代世界各个国家,除议会掌握国家重要的或主要的立法权以外,某些国家行政机关也获得一部分授权立法权或法定立法权,但立法权的性质与内容有很大差异。

一、议会立法权

议会,也称“国会”,是国家代议机构的总称,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现代议会的前身是封建贵族会议或封建等级代表会议,如英国13世纪出现的由贵族、僧侣、骑士、城市市民组成的封建贵族会议;法国14世纪初设立的一种名为Diete的会议;日本19世纪后半期明治时代建立的帝国议会等,这些议会大都属于封建统治者的咨询机构,但形式上也具有现代议会的雏形。17世纪以后英国正式确立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美国国会起源于1781年的《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法国1791年宪法设立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

世界各国议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院制和两院制。一院制议会是个完整的代议机构,议员通常按人口比例普选产生。实行一院制议会的国家有瑞典、葡萄牙、新西兰、希腊、芬兰、埃及等国。两院制议会则是指议会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通称上议院、参议院、联邦院或贵族院等;另一部分称下议院、众议院等。上议院议员有的国家由选举产生,有的国家由任命产生,有的国家由选举加任命、选派或指定,有少数是世袭的,下议院或众议院的议员多为选举产生。

世界各国议会的职权各自由其宪法规定,但议会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则是国家的立法权。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就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第41条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国会的立法范围和立法事项都不应受任何限制,法案除宪法有特别规定外,经两议院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尽管议会的立法权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但还是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制约。被西方学者称之为中国“国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不同于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①。在我国,最高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种体制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出,都要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与制约。反过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却不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它只对人民负责。

二、行政立法权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立法权”有两种基本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它是“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②,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它是“关于行政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权力”③。在这里,

①参见郭道晖总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891-894页。

②在应松年主编的《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立法”作出了这样界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根据如此逻辑推理,行政立法权便是特定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参看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

③周旺生教授在比较行政法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关系时说,“行政法规立法权同行政立法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不仅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针对行政事项进行立法的权力,也是行政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只是

我们认为行政立法权是特定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力。

几乎在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除议会拥有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立法权力以外,一部分行政机关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确认了美国行政机关行政规章的立法权。该法规定:“制定规章系指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规章的活动。”而机关系指“美国政府各机关,而不论其是否隶属于另一机关,也不论其是否受另一机关的监督。”法国1958年宪法也规定了总统、总理、部长、省长、市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制定四种不同内容的条例即执行条例、自主条例、法令条例和紧急情况条例。日本的《宪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等也规定了内阁、内阁总理大臣、各省大臣、外局首长等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立法权。

我国通过《宪法》、《立法法》等法律也赋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立法权力:国务院享有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等享有部门规章的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享有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

三、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关系

虽然各国都规定议会立法权是国家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立法权,但对行政立法权性质或来源的规定则有一些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行政立法权来自于议会立法权的授权。这种模式以英美国家为代表。英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议会至上”。所谓“议会至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议会是唯一制定法律的机关,实行立法垄断。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制定和修改法律,议会通过的法律,政府必须执行。二是议会在国家机构中享有最高地位,它对政府的一切活动实行监督,政府必须向议会负责,如政府不能取得议会多数的信任和支持,则必须辞职。但在必要的情况下,议会可以将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因此,除了较为个别的情形外,英国行政机关若要享有立法权,均须议会立法的授权。“所谓个别情形指英国宪法传统上的某一领域是属于英王特权立法的部分,无须法律授权。如其文官管理法规基本上是以英王特权立法的形式发布实施的。”①但这种情形非常少见,一般地,行政机关的立法必须就议会的明确授权。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就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美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机关是依法律成立的机关,它与设立它的法律之间如同公司和它的章程之间的关系一样,并不具有制定法律规范的当然权力。行政机关拥有的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来源于立法机关的委任,这种被委任的权力与立法机关自身的权力有着根本的不同。立法机关行使固有的立法权,拥有全部的立法权。受委任的权力必然是从属性的权力。行政机关行使的立法权只能是从属性的立法职能,要受到授权法的限制②。

(二)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都来自宪法的授权,有各自的权限范围。这种模式以法国为代表。在立法权上,法国1958年宪法第34条明确列举了国会的立法范围,同时规定,列举范围以外的事项均属于行政立法的范围。甚至宪法还规定,国会制定的法案,总统有权交付人民复决。其第61条规定,如果国会所制定的法律超过列举的范围,侵犯属于行政立法的权限时,政府还可以请求宪法委员会宣告法律违宪,不得执行。

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它似乎确立了法律事项与条例事项的划分标准。国会只能规定法律事项,而条例事项只能属于行政机关来立法。从法国行政机关立法的形式上也可看出法国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关系。根据1958年宪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四种内容不同的条例③:

行政立法权的一个部分。”参见郭道晖、周旺生、王晨光主编:《立法――原则·制度·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页。

①刘莘著:《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②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51-52页。

③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57-58页。

1.执行条例。宪法第21条规定,总理确保法律的执行。总理为明确执行法律的方式和补充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条例称为执行条例。

2.自主条例。自主条例是政府根据宪法第37条规定所制定的条例。即凡不在宪法第34条列举的属于法律范围以内的事项,都由政府以条例规定。这种条例不需要法律根据就可以制定,故称为自主条例。

3.法令条例。根据宪法一般规定属于法律范围内的事项,由议会授权或者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由政府以条例的形式规定称为法令条例。这种条例效力与法律相等,可以变更和修改法律。

4.紧急情况条例。总统根据宪法第16条授予的特别权力为应付危机而制定的条例,称为紧急情况条例。这种条例即不受条例事项的限制,也不受法律事项范围的限制。

(三)宪法对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都加以确认,但对行政立法权的行使则限于法律的授权。这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德国1949年颁布的联邦宪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应受基本法的限制,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受立法权与法律的限制。第77条规定:“联邦法律应由联邦议会通过”;第81条第1款规定:联邦政府、联邦阁员或邦政府,得以法律的授权发布法规命令,其授权的内容、目的及范围,应以法律规定。发布命令须以法律为依据,该法律如有再授权的规定,该授权的转移应以法规命令明确规定。

德国宪法明确议会立法权优越于行政立法权,在宪法中还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所谓“法律保留”意味着某些立法事项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染指,或非经授权不得就其立法。

四、我国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一)中央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中央权力机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它所享有的立法权限是:

1.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是国家立法权。就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位阶来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法律,即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另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对基本法律的补充和修改权,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一定范围的专有立法权,这专有立法权除非有授权的情形(只能将部分事项授权予国务院制行政法规),否则任何其他立法主体不得从事该范围事项的立法,专有立法权的事项有: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诉讼与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地方权力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包括:

1. 执行性立法。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权力机关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①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的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 地方立法创制权。地方权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就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 地方先行立法权。除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4. 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立法变通权。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可以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五、我国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一)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是指国务院作为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力的范围。《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指只能规定为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因此,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包括四个方面:(1)宪法、立法法、组织法规定行政管理的事项,但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除外;(2)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3)法律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的事项;(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这种范围的界定是对行政法规立法权限比较完善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

(二)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

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是指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享有部门规章立法权的主体的立法事项的范围。确定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即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它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只能规范属于它自己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超越其职权或者与其职权不相适应的立法都被视为无效;在必要的时候,国务院可以授权其下属各部委先行立法,待条件成熟时,再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不包括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能否作为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在《立法法》通过之前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①。《立法法》第71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以作为部门规章的制定主

①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明文规定只有部、委有规章制定权,没有规定直属机构有这项权力,因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定不能算作规章。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如果从字面上来理解享有规章制定权的部门,审计署也不享有此权力。而从审计署的地位来看,把它排除在有规章制定权的部门之外,显然不是立法原意,由此可以推论宪法第90条中所说的“各部、各委员会”是可作扩大解释的。此外,现在各直属机构基本担负着与部、委相同的职能,为行使职权,部、委与直属机构共同制定规定已是很普遍的现象。同时,法律和行政法规也通常授权直属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即国家商检局)制定该法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又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该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由此可见,现行立法实践已经把规章制定权给予了国务院直属机构。它们制定的一般性规定应属规章。为了使规章制定权的主体在法律上更为明确,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章制定权主体的规定作扩大解释,明文表述国务院直属机

体①。从以上的规定看,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可以总结为以下两项内容:(1)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由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作出规定的事项;(2)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规定需要规定规章的事项。

(三)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

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范围,即指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规定哪些事项。其基本原则和特性,同确定国务院及国务院部门的立法范围的原则和特性是一致的:第一,不得违背上位法,以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作为立法依据;第二,它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但结合宪法、组织法、立法法中的授权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还包括这样一项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构享有规章制定权。参见李步云主编:《立法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1页。

①《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法律文本中的地方立法权流变化

法律文本中的地方立法权流变化 一、宪法文本里的地方立法权 最早在宪法上确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立法权的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现行《宪法》除了以第116条延续了前两部《宪法》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外,并通过其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1982年《宪法》第116条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和发布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从1982年《宪法》的规定看,有两点需要特别提请注意:其一,《宪法》仅赋予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立法权。换言之,在宪法层面上,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并非如人们印象中的那样拥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其二,地方立法权仅赋予特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现行《宪法》并未赋予除国务院以外任何行政机关———包括所有地方人民政府在内———“行政规章”制定权。此后,现行《宪法》虽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XX年历经四次修改,所通过的修正案亦有31条之多,但有关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却没有任何变化。也就是说,根据现行《宪法》之规定,除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自治法规制定权外,仅有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地方立法权。然而,所有研究文献和地方立法实践都告诉我们,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范围远远大于1982年《宪法》之规定。立法权又是通过何种方式流向宪法规定之外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甚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呢? 二、省级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地方立法权的变迁 如此所述,1982年之前的各部《宪法》并未授予任何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以地方立法权。但如果我们据此认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是自1982年才开始获得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却无疑是有违事实的。实际上,最早从法律上确认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并非《宪法》,而是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该法第6条和第27条(1982年修改时改为第27条第1款,1986年修改为38条第1款,1995年和20XX年修正文本则为第43条第1款)分别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1982年

2018年宪法习题及答案

1、(单选题)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担负着审判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 ?A.党政机关 ?B.权力机关 ?C.司法机关 ?D.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规定。 ?A.法律 ?B.部门规章 ?C.民政部门 ?D.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C 3、(单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举。 ?A.选民直接 ?B.同级上一届人大 ?C.下一级人大 ?D.上一级人大

4、(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是宪法规定的内容是()。 ?A.国家根本任务 ?B.国家根本制度 ?C.公民具体义务 ?D.公民基本权利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5、(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一级是()。 ?A.乡级 ?B.市级 ?C.省级 ?D.县级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6、(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A.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 ?B.宪法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C.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7、(单选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行使的职权不包括()。 ?A.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B.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C.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D.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8、(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A.地方各级党委 ?B.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地方各级人大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9、(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摘要】:行政诉讼制度是司法权审查、监督行政权行使的制度,其中涉及到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并为国家公权力,这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区别。行政诉讼制度实质上为司法权在某些情况下介入行政权领域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而司法权介入行政权领域的广度和深度,又直接影响着行政权的自由行使及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非常混乱,既表现为理论上的界限不清,又表现为制度上的互相僭越。这种混乱导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运行不畅。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有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进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结构由引言、五部分内容和结论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从制度和理论两方面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进行介绍。接着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定位不明,实务层面事实、法律问题难以区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和行政诉讼配套制度存在缺陷四个方面。第二部分从历史、观念和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域外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制度的借鉴,通过对大陆法系的法国、英美法系的美国以及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介绍,找出其中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制度内容。第四部分对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

与行政权关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从我国的国情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现状出发,指出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理论基础应该是现代分权理论、行政诉讼功能论和控权论三种理论。本部分通过对理论本身的介绍,分析其与我国具体情况的契合之处,进而指出其作为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理论基础的合理性。第五部分在上述各部分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具体建议,包括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明确行政诉讼中司法权的界限,实务中区别对待事实和法律问题及完善行政诉讼的相关配套制度四个方面。【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权行政权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5.3 【目录】:摘要10-12ABSTRACT12-14引言14-15一、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及问题15-22(一)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现状15-181、制度上,司法权替代行政权“有法可依”15-162、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16-18(二)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存在的问题18-221、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定位不明18-192、行政诉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7778331.html,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立法机关是法律界的最高权力机构,立法机关主要是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出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为了使我国能够有法可依,立法机关的结构是较为复杂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大,责任也大。那么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三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015年《地方政府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第三章 地方政府的立法权)

2015年《地方政府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地方政府的立法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答案写在提前括号里】 【A 】1、下面具有立法权的有。 A自治县政府 B 县政府 C 市政府 D 乡政府 【 B】2、下面哪个城市不属于较大的市? A 杭州 B 开封 C 包头 D 洛阳 【A 】3、规定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基本问题的是 A 自治条例 B 单行条例 C 行政法规 D 行政规章 【D 】4、规定有关民族区域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的。 A 自治条例 B 行政规章 C 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 【 D】5、具有特别立法权的人民政府有 AC 。 A 大连 B 北京 C 上海 D 深圳 【 C 】6、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C 。 A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B 人大制定的法律 C 宪法 D 自治法 【A 】7、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由提出意见。 A国务院 B 法院 C 人大 D 省政府 【C 】8、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效力说法正确的是A 前者高于后者 B 后者高于前者 C 效力相当 D 无法判断【D 】9、系统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程序和其他事项予以规定的一部法律是。

A 宪法 B 民法 C 刑法 D 立法法 【 A】10、地方立法权行使的结果表现为 A 。 A法律文本 B 权力监督 C 权力平衡 D 权力行使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答案写在提前括号里】 【 ABCD 】1、地方立法权的特性有。 A 地方性 B 派生性和有限性 C 从属性 D 实施性 【 ABC 】2、地方立法权的有限性表现在 A 职权有限 B 效力有限 C 地域有限 D 人员有限 【 ABCD 】3、较大的市有 ABCD A 郑州 B 洛阳 C 大连 D 苏州 【 AB 】4、较大的市有。 A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B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C 地级市 D 县级市 【 AC 】5、自治权的核心是。 A 立法自治权 B 自决权 C 变通权 D 独立权【 ABC 】6、自治立法权属于的三级自治机关包括。 A 自治区 B 自治州 C 自治县 D 民族乡 【 ABC 】7、具有特别立法权的省份有 ABC 。 A 广东 B 福建 C 海南 D 西藏 【 ABCD 】8、具有特别立法权的人民政府有 ABCD 。

2019《宪法》知识竞赛测试题及答案

2019《宪法》知识竞赛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93题。 1.我国《宪法》规定,( 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B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自然环境 B.生态环境 C.生态平衡 D.生存环境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D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在我国,国家的领导阶级是( A )。 A.工人阶级 B.知识分子 C.全体公民 D.农民 5.我国的政权基础是( B )。 A.工人阶级 B.工农联盟 C.农民 D.知识分子 6.我国是( D )的社会主义国家。 A.人民契约自治 B.民主共和 C.群众自治 D.人民民主专政 7.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 A )。 A.国有经济 B.私有经济 C.共有经济 D.民营经济 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A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9.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叫做( D )。 A.民族区域制度 B.民族分管制度 C.民族管理制度 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0.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 B )的社会保障制度。 A.更高 B.相适应 C.更低 D.同发展

行政权与司法权联系刍议

行政权与司法权联系刍议 一、绪论 为保证政权的平稳过渡,保证新的特区政府能够有效运作,《基本法》最终确立了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虽然《基本法》中没有明确采用“行政主导”这一概念,但具体条文的规定却已清楚的描绘出这一原则。《基本法》按照行政主导的指导思想来设计香港的政治架构,吸收了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一部分,是实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但实践中,行政主导体制却受到各种考验和挑战。除了要回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扩张,同时也要面对政党政治的发展所带来的压力,再加上行政机关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行政主导的空间不断被压缩,出现了行政弱化的局面。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或裁判权,具有消极性和被动性的特征。在谈论主导性的权力时,一般认为一种是议会主导或立法主导,一种是行政主导,而没有司法主导一说。但这并不代表司法地位的低下,恰恰相反,在司法独立的情形之下,司法权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会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有学者认为[“1]香港回归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司法复核成为泛民主派制约政府的‘撒手锏’”。司法机关通过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可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相对而言,行政权是一种具有主

动性、积极性的权力。行政机关又被称作执行机关,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基本法》已经明确赋权的情况下,特区的行政机构依然出现被动的局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与反思。处理特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保证行政主导的同时兼顾司法独立,是值得深思和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基本法》就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规定里面渗透着权力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的法治精神,力图在维护行政主导的前提之下保证两大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约。但关于香港地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如何具体运作,《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就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产生重大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为实践中二者发生重大冲突时的问题解决办法预留了空间。 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互动实践:以外佣居港权案为主的考察 依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可以对《基本法》关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按照普通法的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也可以对香港自身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2]司法权最重要的体现为审理裁判案件的权力”。[“3]必须承认,香港司法权的独立性非常高,而这种高度的独立性因香港法院高调及积极地行使其有关《基本法》的违宪审查权而得以进一步提升”。如此法院就可以在具体的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概述 1.行政立法 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 (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 (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

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相应行政规章违法、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法院对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予适用,也是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形式。) 二、行政立法主体 1.行政立法体制 我国是多级立法体制,根据现行的规定,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一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关;地方上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区(自治州、自治县)、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什么是决定权? 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2.确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5.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具体内容有:(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

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界定 经济特区立法权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第一种是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特区的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形成的制定效力不超出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第二种是地理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指被称为经济特区的地方所有立法权的总称。除包括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外,还包括经济特区根据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为更好地对这两种立法权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中经济特区立法权特指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 经济特区立法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法权,其特殊性有以下几方面: (一)性质不同 经济特区立法权属于授权立法。其权力来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特别授权。授权立法是指一个立法主体将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行的立法活动。①按照授权方式,授权立法可分为法条授权和特别授权。所谓法条授权,是指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运用其中某一条款,将某些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立法机关通过作出特别规定,允许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文件。经济特区立法权即属于特别授权。 (二)权限不同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经济特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特区实施。而一般地方立法则需严格遵循不相抵触原则,不具有特区授权立法所享有的灵活权限。 (三)生效与适用不同 经济特区行使较大市立法权所立的法必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就自主性和灵活性而言,经济特区依授权所立之法,只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本身并不影响法规和规章的施行)。即便有变通也无需先经省级人大常委会之关,可以直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适用范围上,根据授权决定,经济特区立法权只能及于经济特区范围。较大市立法权广于经济特区立法权。经济特区行使较大市立法权有权覆盖全市行政区域,而经济特区立法权只能及于作为非一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特区范围。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经济特区立法权在特区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立法技术等原因,这一特殊的立法权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一)两种立法权的冲突 自各经济特区依授权拥有特区立法权以来,一市两法就一直存在。源自中央授权的特区法规、规章只能在经济特区内施行,特区之外的行政区域照旧适用所在省的法规、规章。2000年《立法法》出台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拥有了较大市的立法权,较大市的立法可覆盖全市行政区域,而授权立法仍只能及于作为非一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特区范围。 2010年5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随后,国务院先后批准厦门经济特区的范围自2010年8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珠海经济特区自2010年10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汕头经济特区自2011年5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四大经济特区已经着手实施一市一法,纷纷作出将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关于立法机关与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机关?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 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由此可见,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 这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享有的权限大小不同,所立法律法规名称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也不同。具体如下:

宪法试题(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1、(单选题)国家的立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原则。 3、(单选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4、(单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5、(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A.民主集中制原则 o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o C.三权分立原则 o D.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6、(单选题)自治县县长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 A.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o B.在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居住满十五年 o C.年满四十五周岁 o D.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7、(单选题)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的要件是()。? o A.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o B.报国务院备案 o C.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o D.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

8、(单选题)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 o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o B.国务院办公厅 o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o D.国务院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9、(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 o A.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o B.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o C.宪法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o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 10、(单选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的领导。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B.国务院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11、(单选题)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集体经济的发展。

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之纠结

L H A I F U K A N 副刊 !"年!#月日星期五 纵横 版 编辑龙平川校对台 电子信箱 %&'(!## )*+, 文 化 时 评 ■街头 艺 人 该 往 何 处 去 许 民 彤 首批获得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 颁发资质证书的!位街头艺人!将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于静安区安 义路沿线试点表演!表演领域包括 演奏"杂技"魔术"手工等多种艺术 形式#在一个月的试点演出期间!街 头艺人要按照$持有证书%规定时 间"指定区域&的要求进行表演活 动#通过街头艺人$持证上岗&的试 点!推广普及上海的街头艺术!同 时!也让这一艺术形式更加规范化# 上海很早就有一些艺人在街头 表演!但是也发生了一些问题!这就 需要一批职业的%文明表演的街头 艺人#作为国际大都市的上海!对街 头艺人进行$持证上岗&!规范管理! 应该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纽约% 台北%悉尼等国际化大都市都有这 样的街头艺人表演#在很多国家!对 于街头艺人的相关管理也并非完全 放开#在美国%澳大利亚的一些城 市!通过考试为有真材实料的艺人 发放街头卖艺牌照!规定在指定时 间段内!在指定区域展示才艺# 捷克首都布拉格市政府去年下 令禁止街头艺人在"#个市中心地 区表演!其中包括最著名的老城广 场#在布拉格!街头艺人的精彩表 演!已成为这座城市一道独特的风 景线#而布拉格政府下$封杀令&!是 因为街头表演噪音太大!影响了市 民出行#布拉格$封杀令&禁止$个 以上艺人一起表演!也不允许在一 个地方表演超过一个半小时!但从 事$安静表演&!比如哑剧等不受限制'另外!艺人可以到公园 等地表演#而反对者表示!禁令严重影响艺人的收入!因为只 有市中心游客最多(( 对街头艺人进行管理与街头艺人艺术才能的展示并不构 成矛盾冲突#作为城市管理者!看到了通过政策%制度管理街 头艺人的重要性!更看到了街头艺人给一座城市带来文化的% 艺术的魅力#由此!笔者不禁想到城市文化环境的构成!城市 应该怎样对待每一个人!尤其是街头艺人这样的问题#记得有 人曾说!一个城市的成就!不完全看它接待了多少高贵的客 人!还要看它接待了多少精神流浪者#这句话道出了城市文化 的宽容精神!多元包容的城市品格# 这样的城市!给了每一个人使用公共空间的权利!也创造 着城市文化的气氛#为街头艺人提供表演的空间!代表着这个 城市给民间的%街头的艺术家留了一个位置!为他的生命和心 灵留了一个安放之地#这使我们思考城市生活的意义!以及洋 溢的文化艺术气息对于一个城市的意义#一个棱角柔和的城 市!远远比一个坚硬冰冷的城市更宜居%更平等!也更幸福# 蜕变总是无声无息 柏图 看到乔纳森"弗兰岑这部大 作的封面时#心里不免$咯噔%一 下&好家伙#这么大的口气啊#竟 以$自由%为题目&我知道弗兰岑 上过著名媒体人奥普拉的节目# 受到奥普拉的推荐&但最近几年# 奥普拉有点像我国出版界中那些 频频联名推荐新书的$腰封小王 子%#有点泛滥成灾'' 弗兰岑这本小说的题目#其 广度简直可以和托尔斯泰的(战 争与和平)相媲美#深度则有待 商榷&的确#弗兰岑在写(自 由)时#必定是受到了托老的影 响#这不仅体现在小说名字的野 心上#也体现在小说的内容里& 小说中弗兰岑让女主人公帕蒂读 的书恰恰是(战争与和平)&帕 蒂甚至连(战争与和平)中的那 些军事描写也仔细地读了&那时 候帕蒂的心情应该很好&显然# 弗兰岑也认为(战争与和平)那 些描写太过枯燥&不知道读者在 看(自由)时#会不会觉得男主 人公沃尔特热心保护鸟类的事业 也同样太过枯燥&毕竟每个人都 觉得自己做的事是最有价值的# 而在别人眼里#则完全不一样& 就像(战争与和平)里拿破仑以 为自己是欧洲救星#在俄国人眼 里#他只不过是个野心勃勃的侵 略者&所有的问题都在于人和人 之间的相互理解只不过是一个乌 托邦#他人即地狱#在这个地狱 里#自由从何谈起* 其实#一部长篇小说就是一 部历史#个人史!家庭史或社会 史#或三者的自由组合#正如(战 争与和平)#四卷本的容量可以将 三者完全融合在一起&而(自由) 更偏重于一个家庭的历史++ +沃 尔特一家是个典型的美国中产阶 级的家庭&虽然是以$自由%这么 宏大的主题为名#但小说通篇写 的都是每一个中产阶级家庭都会 面临的那些问题,中年危机!代 沟!事业和家庭的冲突!外遇等 等&从这层意义上讲#托老的那句 话$幸福的家庭每每相似#而不幸 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在美国 中产阶级家庭面前碰了壁#因为 在这种家庭中#不幸也每每相似& 弗兰岑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他以 一种现实主义的基调把一个美国 中产阶级家庭从建立到解体完完 整整的呈现出来&在$速食消费% 的时代#有谁能安安心心地静下 来读一部如此大部头的现实主义 小说* 小说的题目名为$自由%#表 达的却恰恰是不自由#就像内封 中的$自由%两个字被画了删除线 一样&当我们在追求自由的时候# 其实自由已经成了我们的枷锁& 小说中的几个主人公都曾满怀理 想#然而在追求理想的过程中#现 实的种种烦扰使得他们的理想每 每大打折扣#最后甚至完全背叛 了他们的初衷&终于#$他们变成 了自己当初最讨厌的那种人&%可 怕的是#这一蜕变的过程是如此 无声无息#像温水煮青蛙#人们根 本察觉不到#只有当你退回到一 定的距离看自己#才能发现蜕变 早已发生#而且是那么的惊心动 魄& 究竟什么是自由*其实#这个 问题在(战争与和平)最后#托尔 斯泰已经用长篇大论探讨过了& 托老的中心观点是#自由只不过 是一种幻象&当然#弗兰岑这部小 说中的$自由%也绝非政治意义上 的那个和$民主%并列的$自由%# 因为这不是在讲一个独裁国家的 故事&这个故事恰恰发生在标榜 $自由%的国度&因此#弗兰岑的 $自由%便更具有普遍意义#而没 有陷入到意识形态的窠臼&要理 解弗兰岑的自由#必须从反面来 探索#即自由的敌人或障碍是什 么* 人与人之间难以相互理解是 自由的最大敌人&如果说这个世 界只有你一个人#那么你就真正 自由了#可是#人不可能活在真空 中&每一个人都像一道网#将你 团团围住&那些和你关系疏远的 人的网反而会宽松一些#越和你 关系密切的人#他们的网反而收 得越紧&小说以帕蒂和沃尔特的 感情生活为主线#书中有一段对 他们两人关系的描写非常贴切, $他和妻子彼此相爱#却又不断 带给对方痛苦''他和帕蒂无法 共同生活#却也无法想象离开对 方生活&每次当他觉得他们已经 到了忍无可忍的分手边缘#又都 会发现其实他们还可以走很远&% 弗兰岑在小说中也表达了他 的一些政治观点#比如对伊拉克 战争的理解#对政府的揶揄#对贫 富差距的担忧#对环保问题的思 考&但是#归根结底#弗兰岑叙述 的重心还是婚姻和家庭&这是国 家和社会的最小单位#如果一个 家庭里的人不能相互理解#那么 如何能期待不同国家之间!不同 阶层之间!不同党派之间的相互 理解*如果大家都互相牵制#都向 对方身上撒一张网#那么#自由从 何而来* 小说里的大部分故事描写的 是家庭中的琐事#这些琐碎的事 情其实完全没有必须要发生#最 终发生的原因还是因为家庭成员 之间缺乏相互理解&那些鸡毛蒜 皮的小事#就像一湾接一湾的 水#阻断了生命幸福的流程&剧院魅影:打破“原创迷信” 孙惠柱 音乐剧(剧院魅影)第%次来上海演出#依然非常火爆# 创造了中国剧场票房的奇迹-但与该剧在欧美的成就相比#还 只是九牛一毛&作曲家安德鲁"劳伊德"韦伯说,$我一直不明 白#为什么有人每年要回到伦敦或纽约的剧院看这部音乐剧# 有的人甚至已经看过二三十遍&%口气颇为自豪&&'!(年首演 的(剧院魅影)已经打破了韦伯第一部超级音乐剧(猫)的记 录#成为戏剧史上票房最高的演出& 中国观众)**+年才在上海大剧院第一次看到这个戏#但 这故事中国人早就看过了#而且比音乐剧早了半个世纪#那时 候叫(夜半歌声)#中国最早的$恐怖片%#作曲和主演也都牛得 很++ +冼星海和金山&&''+年香港翻拍了同名电影#张国荣 主演#但那已是有意在借韦伯音乐剧的光&这几部颇有些来头 的作品全都来自同一个源头,法国人伽思腾"勒胡的小说(歌 剧院的魅影)&但&',-年的中国电影与其说是改编自这本法 文小说#不如说是山寨了一部美国电影++ +&'.+年问世的同 名默片远比小说更火#以致很多人认为#要不是这电影#勒胡 的小说很可能被人彻底遗忘了& 勒胡的小说中有非常好的元素#众所周知的巴黎歌剧院 配上匪夷所思的奇特$魅影%和人物关系#是极大的亮点#所缺 的东西可以让有眼光的改编者来加&韦伯就是这么个人#他在 这个原本以恐怖情节取胜的苦涩故事里#加进了自己正在深 入品味的甜蜜++ +当时他和(剧院魅影)的首演明星萨拉"布 莱曼热恋#自然地把自己的恋情和该剧的创作融到一起#大大 改变了这个故事的色调#减去阴冷#加上温馨#点石成金#赢得 了全世界观众的$芳心%& 韦伯这一做法也是他的制作人凯默任"麦肯拓士$四大音 乐剧%的共同策略++ +大幅度改编几十年乃至一百年前的作 品#突出具有普适性的温情元素&四个戏里三个有剧情#竟然 主题都差不多,为爱而牺牲&这几部戏的原作有些本身就很 牛#法国文豪雨果自不必说#(猫)的原型是诺奖得主!大文豪 /010艾略特以猫为题的诗集&但原作出色并不意味着改编就 容易了&雨果的(悲惨世界)太长#中文有四大卷-艾略特的诗 又短了#完全没有情节-但它们都变成了能在舞台上三小时内 倾倒无数观众的戏剧#这些改编者的创造力实在了得.(西贡 小姐)取材于普契尼的歌剧(蝴蝶夫人)#但普契尼并不是原作 者#他改编的是&'**年的同名话剧-现在已经无名的该剧编 导戴维"贝拉斯科是当年百老汇的顶级大腕#但他又是改编了 约翰"朗的同名小说#而朗又是参考了法国军官皮埃尔"洛蒂 的半自传体小说(菊子夫人)''顺着这条路追下去#几乎可 以说#越接近原创艺术水准越低#现在的舞台经典是经过了一 系列艺术家的再创造以后才成型的& 好的改编常常可以超过原创#实在应该称之为$改创%&更 早的超越时空的经典也常常是这样++ +现存的,.个希腊悲 剧和,-个莎剧中#都只有一个)埃斯库罗斯的*波斯人+和莎 士比亚的*暴风雨+,是找不到原型的$原创剧%#其余都是重写 前人的故事&可是#我们的文艺评奖只鼓励$原创%剧目#违背 了戏剧创作的规律++ +尤其破坏了传统上经常翻演经典并在 剧种间相互移植的戏曲艺术的规律#导致戏剧跟观众严重脱 节&要按我们的戏剧评奖标准来评判#上述伟大的音乐剧哪个 能算精品佳作* 这个$原创迷信%还带来了更严重的危害#就是$伪原 创%&人类所有的思想产品都是有源流的#不可能凭空产生# 也就是说#一切所谓原创其实都是改创&当然#学术研究必 须规范#规范恰恰意味着#要承认而且梳理出任何创意的源 流所在!来龙去脉-而现在几乎所有需要创意的领域里#都 可以看到铺天盖地的跟风!抄袭之作#还都在假$原创%之 名&这个问题当然不是这篇短文能说清的#也不只是一两个 错误概念的问题#但如果承认有这个问题#那么至少#让我 们从打破$原创迷信%开始& 作者为上海戏剧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影像世界 法治风景 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之纠结 —— —民国法律往事之司法院 曹东 南京中山路.+&号#民国时 期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 关++ +司法院旧址&六十多年前# 一场意外大火#将这座仿欧洲古 典式建筑付之一炬&几天以后#南 京解放#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及 司法活动#连同这座大楼一起灰 飞烟灭&如今#只遗留下一座由八 根成对圆柱撑起的大门#偶尔会 唤起人们对民国司法院的一些零 散回忆& 其实#司法院这一名称#一般 不会陌生#仅望文生义++ +专司 司法的国家机关#都不会错&不 过#对于司法院的职能与定位#特 别是权力配置与运行模式#以及 在主导和推动民国法治建设和司 法改革方面的贡献#就不一定那 么清晰&因为#司法院作为一个概 念#偶尔会遇到#但作为一项司法 机制#早已与民国政权一同退出 大陆的历史舞台#并逐渐淡出司 法视野&而且#司法院又与现行司 法制度及司法权力配置差异较 大#民国司法与新中国成立后的 司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包 括制度#也包括运行机制#没有历 史传承&如果用时下习惯性!先入 为主的思维方式-甚至#直接拿现 在某一司法机构与之对应#无疑 是雾里看花#甚至捕风捉影& &'.!年#张学良在东北宣布 易帜#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暂时 的和名义上的全国统一&根据孙 中山$三民主义%和$五权分治%思 想#南京国民政府先后成立行政 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 院共同行使国家职权#即五院制 政府&司法院作为五院之一#与其 他四院平等#统一履行国家最高 司法权#并从形式上实现了司法 独立&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部!最 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 员会等四个相对独立的单元#分 别行使司法行政权!审判权和惩 戒权#互不干涉和影响&此后#直 至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统治结 束#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和司法 院组织法虽经多次修改#司法院 基本定位与职权一直没有太大变 化#并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民国 司法体制& 而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就在 于#把近代司法所有职权#包括审 判权!准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以 $打包%的方式#放在一个机 构++ +司法院行使&不难看出#不 论是清末变法中的官制改革#还 是后来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乃 至其他国家近代司法文明#司法 院统领司法的模式均可谓首创和 唯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特 别是就中央司法制度设计层面而 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尤其在大 陆统治后期#中国近代司法基本 完成了由借鉴移植到本土化的历 程#尽管这仅限于体制层面&学习 西方司法文明#但不照搬#有探 索#有消化#有创新#并最终形成 自己特色#即使是现在的司法改 革也值得借鉴&至少也说明#国外 的并不一定都好#适合自己的才 是最好的#制度文明同样如此& 读民国司法制度方面的史 料#有一个较为直观的感觉#中央 司法部门掌门人#更换很频繁&比 如#北洋政府时期的大理院自 &'&.年成立至&'.!年更名为最 高法院#短短&(年间#先后有&& 人&$次担任院长#其中民国法律 人董康曾$度出任这一职务#最 短.个月#最长也不过$年&这种 短暂性和不连续性#直接制约和 影响了其所承载特殊职能的长远 发展&与之相反#也可以说是特 例#司法院院长一职则相对比较 稳定&王宠惠执掌近+年)分别是 &'.!年至&',.年和&'$!年至 &'$'年,#剩下&(年)&',.年至 &'$!年,由国民党元老!鄂军都督 府创建人之一的居正一人担任& 有时候#我们很难区分董康与居 正二人在学术思想#以及在推动 司法近代化中难分伯仲的作用# 但论及对司法实务界的影响#董 康所主导的大理院远不及居正主 导的司法院&原因很简单#董康不 大可能有机会一以贯之地实施自 己司法理念& 居正早年留学日本#就读于 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班&回国后追 随孙中山先生进行资产阶级民主 革命#是辛亥首义后鄂军都督府 创建和鄂州约法起草的重要参与 者&同时#作为民国时期最重要的 法律思想家和司法实践者#其在 宪法!法治!重建中华法系!废除 $治外法权%等方面都有独到的见 解和独立思考&特别在执掌司法 院期间#他积极加强司法院建设# 拟定司法院未来发展规划#推行 审判独立#并亲自撰文阐述司法 院在宪法上的定位!抗战与司法! 最高法院厉行法律审之步骤!司 法改造与司法兴革等&而且#他敢 于对当时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弊端 提出大胆批评和质疑#比如$今日 政治风习的败坏#大都由于行法 者不能守法#法治徒有虚名#而少 实际%#可谓振聋发聩& 正是居正等一代人的共同努 力#司法院这一独特司法运行模 式才得以坚持和完善#并名义上 实现了司法权在中央层面的统 一& 当然#在民国法学界包括实 务部门#有不少人对这一模式进 行过质疑和批判,审判等司法重 要职能多不由司法院本身行使# 而由相对独立的隶属机构各自处 理#特别是司法院本身又不直接 行使司法行政权#而单独设立司 法行政部#无疑有叠床架屋之 嫌&中央司法权自秦汉以来#一 直实行分权模式#由刑部!都察 院!大理寺等部门共同行使#并 以刑部为主++ +尽管在不同朝 代#称谓有所不同&清末修律# 将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专司审 判#将刑部更名为法部#专司司 法行政#由此还引发了法部尚书 戴鸿慈和大理院正卿沈家本之间 的$部院之争%&而且#之后的 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司法行政 权归属一直存在争论#司法行政 部还一度隶属行政院&因此#司法 院所谓统一行使司法权#只是形 式#实质仍是分权& 要说明的是#这里仅仅探讨 司法院作为一个机构#在中国司 法制度近代化中的贡献#并不涉 及机构运行效果&其实#民国司法 腐败问题#在历史上是一个不争 的事实& 郭山泽-漫画 文史风尚 自言:秦汉时期的“言论自由” —— —历史学家视界下的中国古代反贪腐史(18) 李传印 以今天的认识看#虽然把权 力置于阳光下是预防腐败最有效 的手段之一#但在古代专制主义 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不可能做 到这一点#但疏通言论渠道#下情 得以上达#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 级有较好的舆情监督和把握#这 对于预防腐败无疑会起到一定的 作用&秦汉时期的$自言%制度客 观上起到了监督舆情!揭露和预 防腐败的作用& $自言%在文献和简牍中或作 $言%!$自证%!$自诣%!$自陈%! $自讼%!$自告%等#在春秋战国时 期就已出现&春秋战国时期吏民 $自言%#多指向他人进行自我推 荐#以求获赏识或任用&秦汉时期 $自言%范围进一步扩大#已发展 成为吏民表达自己思想!意愿甚 至揭露不良现象的方式#并较多 地出现在国家行政文书和司法文 书中#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 因资料所限#秦代$自言%制 度难得其详#汉代的$自言%制度 较多见诸文献简册&虽然汉代$自 言%制度的初衷并不是专门为了 防治腐败#但这种$自言%制度在 运用过程中#对防治腐败起到了 一定作用& 首先#$自言%制度在民和官! 社会和政府之间搭建了联系的渠 道#民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上达 /卜宪群"刘杨*秦汉日常秩序中 的社会与行政关系初探+!*文史 哲+.*&,年第$期,&(史记"田叔 列传)载,$鲁相初到#民自言相# 讼王取其财物百余人&%正是这条 联系!沟通渠道#为吏民检举官吏 腐败和不法行为提供了条件& 其次#揭露官吏的腐败是$自 言%的主要内容之一&秦汉时期的 $自言%是吏民对自己的情况!思 想和诉求的一种表达#但也有社 会各阶层通过$自言%方式向相关 官吏和政府揭露官吏腐败行为& 如(汉书"张敞传)载,捕吏絮舜因 不听张敞使唤#张敞便寻机处死 了絮舜&其后#絮舜的家人认为张 敞暴杀无辜#故在行冤狱使到来 时#陈尸于路#自言喊冤&(汉书" 鲍宣传)载,鲍宣因为没有礼让而 得罪丞相孔光被捕下狱#引起人 们的不满#$诸生会者千余人'' 遮丞相孔光自言#丞相车不得行# 又守阙上书%&诸如张敞!孔光等 人挟私怨以行不法的行为就是通 过$自言%的方式被揭露出来#昭 之天下& 其三#$自言%制度使吏民的 利益诉求得以表达#防止官吏随 意侵害吏民的合法利益&(汉书" 魏相传)载,魏相遭人诬陷下狱# 在中央服役的河南籍戍卒拦住大 将军霍光#自愿多服一年役以赎 魏相之罪&这些河南籍戍卒的$自 言%#使魏相的冤情得以申雪& 秦汉时期上至贵族官僚#下 至普通黎民百姓#都可以通过$自 言%的方式把自己想说的话向有 关官吏和政府诉说#这样就打通 了民情上达的途径#沟通了政府 和社会的联系&吏民$自言%客观 上也把官吏是否廉洁!执法是否 公允的情况呈现在政府和社会的 监督之下& 汉代司法制度中有直诉制 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有冤情者# 允许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 序范围#直接向上级#甚至向皇帝 申诉& 学界一般都认为直诉制度源 于周朝的路鼓和肺石制度&据(周 礼"夏官"大仆)记载#路鼓一般设 四面大鼓#置于宫门之外#吏民有 冤情都可击打&听到有人击鼓#御 仆立即出来荐引接待&除路鼓之 外#周代还设有肺石&所谓肺 石#即赤色的石头&(周礼"秋 官)说$以肺石达穷民%#不论 地方远近#凡是有冤即可上诉于 王和六卿#而其长官不向上报告 的#蒙冤者可以在肺石上面站立 三天#然后由士听取其辞#以报 告王和六卿#同时对不上达冤情 的长官加以治罪)*周礼-大司 寇+,. 汉代直诉制度规定吏民均可 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范 围#直接向上级#甚至向皇帝申 诉#这从司法层面打通了下情上 达的途径#许多贪污腐败案件就 是依靠民众直诉上书而被揭露出 来的&(汉书"公孙贺传)记载,丞 相公孙贺之子公孙敬声因为贪污 军费一千九百万钱而下狱#后来 京师大侠朱安世在狱中上书#揭 露了公孙敬声与阳石公主私通一 事#导致公孙贺和公孙敬声父子 双双死于狱中& 汉代还有$言变事%制度&汉 代的$言变事%制度虽然是为了应 对非常之事#包括谋反!动乱以及 重大事变#但在$上言变事%过程 中#一些地方官吏的腐败不法行 为也通过该途径反映出来#密切 了吏民与官府的关系& 汉代的(变事律)久佚#详细 内容已不可考#但(汉书)中关于 $言变事%的记述较多#如(汉书" 戾太子传)中壶关三老为太子所 作辩护就是一篇完整的$言变事 书%&值得注意的是#居延汉简和 流沙坠简中除有一些汉代$言变 事%的记述外#还有关于阻挠$言 变事%的处罚&汉代法律把这种阻 挠别人上报紧急情况的行为定为 $留难变事%罪&$留难变事%就是 有关公职人员故意阻止滞留$上 言变事%报告的上传&这类犯罪行 为#因其性质严重#所受到的刑事 处罚也十分严厉 #$留 难变事%时 间达到半月的#甚至要处以死刑& 供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 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课题 组 课题主持人 卜宪群 原国民政府司法部旧址位 于今南京中山路.+&号南京供 电局所在地! 经历了大半个世纪 的风雨!现已物是人非了.原建 筑包括国民政府司法院%国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以及中央公务员 惩戒委员会三大办公机构. 笔下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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