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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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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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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冲刺复习讲义:质询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宪法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的根本法。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4、具有制裁性等。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五、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二、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

法性文件。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四、现行宪法的修改:1、1988年第一次修正。2、1993年第二次修正。3、1999年第三次修正。4、2004年第四次修正。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一、宪法的一般功能:确认功能、保障功能、限制功能、协调功能。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二、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三、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第七节宪法效力:一、宪法效力的概念: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二、宪法效力的表现特点:对人的适用、对领土的效力三、宪法与条约关系: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对宪法与条约关系作出具体规定,但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的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概念:是指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实质:无产阶级专政。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公有制经济的物化形式,是国民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提供我国各族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源泉和实现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一、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概念: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特点: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具有历史性、具有民族性。二、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科学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三、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新人。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概念: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种类: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会议制等。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概念: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特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第二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概念: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三、我国选举的组织:1、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2、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四、选举的程序: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候选人制度、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五、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特别行政区:1、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2、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3、联名提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则为12名。

5、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台湾省:1、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2、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六、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物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法律:1、在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因而不仅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2、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结构形式概念: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同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点: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2、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3、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4、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司法机关。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1、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2、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3、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含义: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特点:群众性、

自治性、基层性。: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法律敎育网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二、基本权利效力:对立法权的制约、对行政权的制约、对司法权的制约。三、基本权利限制界限: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四、基本权利与人权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五、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1、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2、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3、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4、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六、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平等权与合理差别。二、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杜、游行示威的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四、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五、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六、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一、基本义务的特点: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二、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概念: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分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任期:5年。三、全国人大的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四、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度: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程序: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通过议案;公布法律、决议。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任期:5年。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3、解释法律。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制度:全体会议、委员长会议。程序: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通过议、公布法律。九、常设性委员会:是指各专门委员会。十、临时性委员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6、言论免责权。

7、物质保障权。

8、其他权利。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杜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3、保守国家秘密。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二、国家主席的产生: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三、国家主席的任期:5年。四、国家主席的职权: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3、外交权。4、荣典权。五、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第四节国务院: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二、国务院的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国务院的任期:5年。四、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会议制度。五、国务院的职权: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3、提出议案权。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六、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是分管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部长、主任负责制。八、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九、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对国家武装力量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任期:5年。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

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组成:人民代表。任期:5年。三、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4、监督权。5、制定地方性法规。四、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程序:议案通过程序、选举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具体程序、罢免程序。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是非常设性组织,针对特定问题提出调查报告。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性质地位: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

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5年。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4、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九、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1、提出议案权。2、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人身特别保护权。4、言论免责权。5、物质保障权。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义务:1、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2、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3、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任期:5年。体制:首长负责制。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和监督权。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

4、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设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审计机关等。乡级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可设一些工作人员。十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 省、自治区设行政公署;县、自治县设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街道办事处。

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任务: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

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三、人民法院的职权:最高: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司法解释权、死刑核准权。地方:1、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庭外处理权、调解指导权。2、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3、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审判监督权、死刑核准权。专门:1、军事法院: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2、海事法院: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3、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4、森林法院: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四、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务: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并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五、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六、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

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一、宪法实施的含义: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执行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三、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四、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一、宪法修改的含义: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用宪法规定的程序删除、增加或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二、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部分。三、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通过、公布。

第三节宪法的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专门机关。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依法解释原则、符合制宪目的原则、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字面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三、宪法解释的方法: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扩大解释。四、宪法解释的程序:主体与事由、请求的提起、请求的受理、审查、起草、通过。

第四节宪法实施的保障: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1、保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保障。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四、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体制:政治保障、法律保障、制度保障、依靠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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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完美解析

1、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D.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4、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5、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

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宪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 (1)具有中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下面三种情况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选举法》第3条第2款) 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③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平等性原则 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法律敎育网 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选举法》第2条) 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2.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36条) (1)秘密投票或称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选举人的意思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1 / 1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第一阶段复习精华笔记.doc

实用文案 第一章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 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 、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 、鼓励交易原则 5 、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 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2) 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 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 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 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 私法公法化性质。(4) 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 则偏重于技术性。(5) 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 以商事组织为本位。(6) 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 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 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 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 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10) 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

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 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2010年1月21日——1月23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基于以上三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特此说明。 ──笔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渊源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渊源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渊源。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紧张进行,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所谓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等综合因素。 一、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宪法典一般由制宪机关采用特定的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特点是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因而便于实施:同时由于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因而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法律教育网 三、宪法惯例

司法考试2020商法复习要点:背书转让

司法考试2020商法复习要点: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 1.概念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效力;担保效力;证明效力。 (1)背书转让无需票据债务人同意,代替债权通知。 实际上属于债权让与。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 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 依次前后衔接。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空白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持票人可以推定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2.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 (1)限制背书(禁转背书)(F27、F34)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第三人不得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转让(只是丁不得向乙追索而已) 甲——乙(背书人)——丙——丁 乙是该原因关系的受害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2009-3-77)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可向该写字的背书人以外的其他前手追索。 【例题·单选题】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宪法与行政法——北大考研心得

我谈谈一下几个大家可能会关注的问题吧。 1、要不要同时司法考试? 我从大二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司考的风格和内容与法学研究生考试是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总的来说,这是个个人选择的问题。基础好,学习习惯好,精力充沛,如果符合以上几点,不妨给自己一个充满挑战的一年。如果hold不住紧张的时间表,hold不住两次大考的压力,那还是建议大家稳妥一点。 2、要不要上辅导班? 针对北大考研的有凯程和英华,对于前者我并不了解。而我报了英华的综合课的和专业课的班。感觉效果很好。一是理清思路,尤其是民法这样的学科内容体系庞杂,而听完老师的课后,对于复习考研有了一个大概的思路。专业课的帮助也很大,它提供了信息和一些有用的资料。不能说报了辅导班就能如虎添翼,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指路灯的作用。最重要的是,不在乎你报了什么样的班,而在于你如何妥善运用手里的资料,如何举一反三。 3、要不要去北大听课? 说到底这也是个个人选择的问题,考研族在北大屡见不鲜,可见听课是由必要的,但是也要和自己的投入衡量一下。 4、timetable 时间安排也是我们第一次考研的人会遇到的难题。我建议可以将英语复习贯穿始终,英语是一个积累的过程,还是提前复习要好,譬如去年的下半年,最迟也要在今年的3月开始。如果基础很好,托福雅思无压力,也不要大意失荆州,因为考研英语的难度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真题+阅读,这是一大法宝。政治,从功利角度来讲,我个人感觉10月开始复习就OK了,上上视频课或者是面授班,多背背押题卷,肖秀荣、任汝芬、文都考研的最后五套题等等,多看多背,按照套路走,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具体时间安排:10月以后:白天看专业,傍晚时候开始英语阅读3篇,晚上7点到9点,背政治,9到10点被英语作文,10到11点再复习一遍政治。10月以前,大概就是上午看英语,然后时间放在专业课上。这些安排是按我个人喜好来的,并没有什么科学依据,我想重点突出的是每天做自己的计划,不论计划的优劣,都能给你带来预期的结果。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及答案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 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 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 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 2.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B.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 C.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 D.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 3.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 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 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 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 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 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 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 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 5.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宪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

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775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李文、赵丹和邱声准备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李文、赵丹作为普通合伙人,邱声作为有限合伙人。现咨询律师,律师给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邱声不能以劳务进行出资,但是合伙协议可以另作约定 B、如果张良想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企业只需经李文、赵丹同意即可 C、邱声向他人转让出资份额,李文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D、邱声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要经过李文同意,但是李文有优先购买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8节>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答案】:D 【解析】: ①《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定合伙协议可以另作约定,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中并未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入伙时是需要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还是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但是《合伙企业法》第60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而《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2.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问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26题,单选)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1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会)。

宪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是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2/3或3/4多数)。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 1、从宪法历史上看: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有密切的联系。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内容看:宪法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没有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3、民主事实:普通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1、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 2、宪法会随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二)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有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三)宪法集中和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法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宪法知识归纳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古代宪法的含义 宪法英文是constitution,源自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意思是组织、规定、确立等。Constitution原指“构成”,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结构和运行方式,不同部门的权力分配。 (二)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宪法”一词便成为与人权保障以及权力制约等密不可分的概念。“宪法”便成为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之基本法。 宪法处理的法律关系,主要有: (1)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私主体)的关系 (2)国家(公共权力)内部的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 (一)内容上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我国宪法:国家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二)法律效力上 1、宪法处于一国法律体制中的顶端,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均以其为效力基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的条款无效。 2、宪法还是部分法律法规(主要是公法)的制定依据。 (三)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1、制定: (1)专门机构 (2)通过程序 绝对多数;联邦国家州或邦的承认(美国当年定为9州的承认) 2、修改 (1)特定主体的提案: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2)严格的通过程序: (3)特定内容修改的限定 三、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学界长期以来的正统观点: (一)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二)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方法论上的反思:仅把宪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政治现象来把握,没有全面把握宪法的思想基础——立宪主义。 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 )=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传统立宪主义的主流) 我们认为,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把宪法作为一种规范现象,来阐释宪法本质有其优越之处。从规范的视角看宪法本质。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模拟试题及答案6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模拟试题及 答案6 1、政体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国体则是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因此政体与国体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主要可描述为 a.政体从属于国体,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适应 b.国体从属于政体,有什么样的政体就有什么样的国体与之相适应 c.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d.国体对政体具有反作用 正确答案:a,c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由以下哪些因素决定的 a.人民代表来自人民 b.人民代表大会之权力来自人民 c.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d.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正确答案:a,b,c 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内容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c.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统一体系,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现国家权力 d.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 正确答案:a,b,c 4、下列有关政体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政体就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b.政体决定于国体并服务于国体 c.政体可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 d.共和制有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形式 正确答案:a,b,d 5、下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d.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正确答案:a,b,c 6、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概念司法考试宪法的基础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司考宪法:立法 2013司考宪法:参政权 司考宪法:罢免权 司考宪法:出版自由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有三种情况: ①一般的法律、制度; ②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③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2.西方 (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 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2)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2.宪法是更高的法 虽然宪法虽然具有普通法律的属性,但是宪法是国家法,通常称之为"法律之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三、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例题·单选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1-11)

宪法考试重点完整版

宪法考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的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

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不具备的特性:

宪法学讲义+周叶中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讲义第一季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 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 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 ①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② 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 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 ④ 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 §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1、普通法系的概念 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 §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 §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 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 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 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 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 §3.2英国的法院组织 §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 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 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 §4、美国的法律制度 §4.1美国法的结构 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 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而州法应当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纯粹属于联邦立法范围可发展联邦普通法。 §4.2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可受理一审):①地区法院②上诉法院③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在设计国际法和一方当事人为州的案件中作为第一审法院,并作为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 州法院:分为第一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包括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 1.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口诀1: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口诀2: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受刑罚,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相对保留(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其他。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国家主席只公布法律,也只有主席有

令。)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再加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中/央/军/委令。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4. 地方性法规有权涉及的事项 口诀:城管(城乡建设与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历史文化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注:广东东莞、广东中山、甘肃嘉峪关、海南三沙 5. 事前审查三批准和备案 ○1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不备案 ○2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口诀:对自治特权不放心都要报批;省级的不报批,对地级市不放心要报批。注:1)报批的,没有问题的要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2)各级常委会都不是自治机关。 小结:○1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批准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州、县自治法规;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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