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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

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
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

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Certifiers

目录

前言 (5)

1 范围 (6)

2 引用标准 (7)

3 定义 (8)

4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主要目标 (11)

5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要求 (12)

总要求 (12)

文件要求 (12)

资源管理 (15)

采购和追踪体系 (15)

内部检查 (15)

改进 (16)

6 作物生产 (17)

农场范围 (17)

平行生产 (17)

转换期 (17)

缓冲带 (17)

作物品种的选择 (17)

作物栽培 (18)

病虫草害防治 (18)

污染控制 (19)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0)

7 畜禽养殖 (21)

转换期 (21)

畜禽的引入 (21)

饲料 (21)

饲料添加剂 (22)

配合饲料 (23)

饲养条件 (23)

疾病防治 (24)

非治疗性手术 (24)

繁殖 (25)

运输和屠宰 (25)

奶制品 (26)

禽蛋生产 (26)

8 蜜蜂饲养和蜂产品加工 (27)

转换期 (27)

采蜜区 (27)

蜜蜂的饲喂 (27)

疾病防治 (27)

蜂蜡和蜂箱 (28)

蜂蜜收获处理 (28)

蜂蜜、蜂蜡、养蜂架和蜂箱的贮存 (28)

蜂王和蜂群的饲养 (29)

9 特定作物 (30)

食用菌 (30)

茶叶 (30)

10 野生植物 (33)

11 水产养殖 (34)

转换期 (34)

养殖 (34)

开放水域捕捞区 (35)

捕捞 (36)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36)

环境影响 (36)

12 纺织品 (37)

原料生产 (37)

加工 (37)

13 食品加工和贸易 (40)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0)

加工 (40)

有害生物防治 (41)

14 贮藏和运输 (42)

贮藏 (42)

运输 (42)

15 包装和标识 (43)

包装 (43)

标识 (43)

附录A 允许和限制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44)

附录B 作物病虫害防治中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物质/方法 (46)

附录C 评估有机生产中使用其它物质的程序 (48)

附录D 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畜禽饲料添加剂 (52)

附录E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53)

附录F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源配料 (54)

附录G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 (56)

附录H 评估有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 (58)

前言

以生态友好和环境友好技术为主要特征的有机农业,已经被很多国家作为解决食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行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的一条可实践途径。以有机农业方式生产的安全、优质、环保的有机食品和其它有机产品,越来越受到各国消费者的欢迎。为推动和加快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保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满足国内外市场对有机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根据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指南》(GL32-1999,)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规范并参照欧盟有机农业生产规定(EEC No. 2092/91)以及其它国家(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有机农业协会和组织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本《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

本规范是对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基本要求,申请有机产品认证者应保证执行本规范并接受认证检查。认证机构根据审查报告的情况,给符合标准的农场、加工厂和贸易单位颁发有机认证证书,并授权他们在有机产品上使用有机认证标志。

本规范是以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OFDC)发布的《OFDC有机认证标准》为基础编制的。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已经或计划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及标贴有机认证标志的下列产品:(1)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畜禽以及未加工的畜禽产品;

(2)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畜禽的加工产品;

(3)饲料、配合饲料以及饲料原料;

(4)水产养殖及其产品;

(5)纺织品;

(6)肥料和植物保护产品;

(7)蜜蜂和蜂产品;

(8)野生植物产品。

申请有机认证的产品必须接受认证机构对其整个生产过程的有机认证检查,认证过程持续到其产品完成最终包装或标识。

必须接受有机认证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

(1)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基地进行的生产活动,包括植物生产和畜禽养殖);(2)水产养殖;

(3)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农产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产品);(4)包装;

(5)标识(包装、文件、说明、标签上的任何与有机认证有关的文字、商标商品名称、图形或符号);

(6)产品贮藏(最终包装的产品除外);

(7)产品贸易。

当产品的所有者负责贮藏和运输未最终包装的产品时,对其所有者实施的认证检查应包括对未最终包装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的检查。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167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GB15198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

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有机

指有机认证标准描述的生产体系以及由该体系所生产的具有特定品质的产品,而不是化学上的定义。

有机农业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传统农业

指沿用长期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农用生产资料,主要以人、畜力进行耕作,采用农业、人工措施或传统的矿物源、植物源药剂进行病虫草害防治为主要技术特征的精耕细作、农牧结合、小面积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食品

指来自于有机生产体系,根据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具有资质的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及调料等。

有机产品

指按照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并获得认证的各类产品,如有机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家具等产品以及生物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

天然产品

指收获于具有明确物理边界环境中、未受任何人工影响的自然生长的生物产品。

常规

指未获有机认证或有机转换认证的生产体系及其产品。

有机转换期

指从开始有机管理至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间。

平行生产

指有机生产者、加工者或贸易者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其它方式的生产、加工或贸易。

农业投入

指在农产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物质或原料。

缓冲带

指有机生产体系所在区域与相邻非有机生产体系所在区域之间界限明确的过渡区域,该区域在大小和形状上必须足以防止邻近区域禁用物质对有机生产体系的污染。

作物轮作

在同一地块上按照预定的方式或顺序轮换种植不同种类作物的农事活动。该措施通常可以起到防治病、虫、草害和提高土壤肥力的作用。

基因工程

指通过分子生物学的一系列技术(如重组DNA、细胞融合等),使植物、动物、微生物、细胞或其它生物单元的基因物质获得特定的结果或按特定的方式进行改变,且该方式或结果无法来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组。

顺势疗法

指一种通过提高动物的抵抗力和刺激动物本身机能来防治疾病的治疗体系。为了防治某种疾病,以小剂量持续使用某种药物为基础,这种药物的大量服用可以在健康动物体内产生一种类似于该疾病的症状。

饲料添加剂

指为满足特殊的营养需求,以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方式加入饲料中的物质。也指以一种或几种物质的化合物的形式加入饲料中的微量物质。

食品配料

指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色、香、味、形、营养价值,以及为保存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加工助剂

指为了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其本身不作为产品成分,但在终产品中可能存在其残留物或衍生物。离子辐射

指放射性核素(如钴60和铯137)的高能辐射,用于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学过程的目的。

标识

指出现在产品的标签上、附在产品上或显示在产品附近的书面、印刷或图解形式的表示。标识内容应明晰、准确。

允许使用

指可以在有机生产体系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限制使用

是指在无法获得允许使用物质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机生产体系中有条件地使用某物质或方法。一般情况下,限制使用的物质必须有特定的来源,并能够说明未受污染,并尽可能避免使用。

禁止使用

指不允许在有机生产体系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认证

由经过授权的认证机构依据其相关的法规或条例,以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文件形式予以确认的某一明确定义的生产或加工体系。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和终产品的检测。

先例

指对某一种或某一系列新情况所作的认证决定,该决定可以用来指导对以后类似认证的决定。

4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主要目标

有机生产和加工以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原理为基础,通过有机生产和有机产品的贸易实现以下目标:

生产优质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保持生产体系和周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

尽可能利用当地生产系统中的可再生资源并促进水资源和其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促进耕作系统中生物循环和物质循环、保持和提高土壤的长效肥力;

尊重畜禽在自然环境中的生理需要和生活习性;

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

发展持续的水产品生产的水生生态系统;

生产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机产品,使各种形式的污染最小化;

保护生产者和加工者的利益,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努力使整个生产、加工和销售链都能向公正性、公平性和生态合理性的方向发展。

5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要求

总要求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遵守本规范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者应收集并保存这些文件,且保证这些文件是最新有效的,并在有要求时提供。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或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通常为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与有机生产和加工涉及到的有关各方签订合同,合同应确保有关各方都能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文件要求

总则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1)生产基地或加工、储藏等场所的位置图;

(2)形成文件的有机生产和加工的方针和目标;

(3)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手册;

(4)本规范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生产规程和程序;

(5)本规范所要求的记录。

生产基地或加工、储藏等场所的位置图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按比例绘制生产基地或加工、储藏等场所的位置图。该图应定期更新以反映该单位的变化,并应标明:

(1)主要种植物/生产区域的地块详图;

(2)畜牧场的牧草场地位置、自由活动区、自由放牧区;

(3)所有河道、水井和其它水源;

(4)相邻的地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名字和情况;

(5)畜禽兽检疫隔离区域(如果有);

(6)地址(包括仓库、包装和原材料、进货地点位置)、建筑物和周围植被的描述(可以是关键词或图标符号);

(7)生产基地内能够表明该基地位置的主要标示物。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手册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编制和保持《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手册》,该手册应包括:

(1)有机生产和加工经营者的简介、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图;

(2)有机生产和加工经营者的有机生产和加工的方针和目标;

(3)有机生产和加工经营者内部的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有机生产和加工经营者的有机生产计划,该计划应包括:

1)如何采取轮作的方式平衡和补充土壤肥力的消耗;

2)如何保护所属场地植物和动物的多样性;

3)如何施肥以提高土壤的生物活性和土壤肥力;

4)如何控制植物和畜禽的病、虫害;

5)如何不断地减少日常使用的防病、虫害药品(包括畜禽所用的兽药)的用量;

6)放牧、饲养、动物福利和卫生制度的畜禽管理计划;

7)如何防止场地物理特性的退化;

8)在平行生产的情况下,如何使有机部分和传统部分保持分离。

9) 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每一种物质的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各物质

的化学配料、来源、用处及用量。

生产规程或程序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制定详细的生产、加工规程或程序,规程和程序应形成文件并得到切实执行,至少应包括:

(1)物栽培、畜禽、水产养殖等有机生产的操作规程;

(2)禁止有机产品与转换期产品及非有机产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的规程;

(3)作物收获和收获后各道工序的管理规程;

(4)畜禽、水产等产品的加工、储藏等管理规程;

(5)出入库及贸易规程;

(6)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7)客户申、投诉的处理程序;

(8)记录管理程序;

(9)内部检查程序。

文件控制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这些文件应最新有

效,并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记录控制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持记录。记录应清晰、准确,为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记录须包括:

(1)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日期及受其影响的土地、动植物和产品;(2)请转换期的土地,提供前三年生产的详细记录,包括耕作、施肥及病虫害防治记录;

(3)产品品种及产量记录;

(4)种子、种苗、种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5)按地块或面积施用堆肥的来源、类型、堆制处理方法和原材料使用量比例;

(6)控制病虫害而施用的物质的名称、来源和使用方法;

(7)所有农业投入物的产地、性质和数量(不论有机或非有机),包括判别集装箱和包装完整性的检验的记录;

(8)对畜禽场(及养蜂场)要有完整的库存登记表。其中应包括所有进入该单元动物的详细内容:品种、产地、进入日期、有机状态、如果

是转换期则标识和过去有关兽医治疗的细节。还必须提供所有的出

栏畜禽的详细资料,年龄、屠宰时的重量、标识及目的地等。(9)畜禽场要记录所有兽药的使用情况,包括:

1)购入日期;

2)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采购数量;

3)供货商;

4)被治疗动物的识别方法;

5)治疗数目;

6)诊断内容;

7)用药剂量;

8)治疗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

9)使用产品的总量;

10)标签期限;

11)销售动物或其产品的最早日期;

12)负责管理该产品者的姓名。

(10)畜禽场要登记所有饲料的详情,包括种类(所有采购的饲料和其成分)、饲料成分占总饲料的干基含量和其来源等;

(11)显示销售有机产品收入和所有购货发票的财务帐目,应与贸易和/或税收帐目相符;

(12)所加工产品和数量的名细(包括批次号),要足以能使产品的各种成分从成品追溯到原材料以及从原料追溯到成品;

(13)所有销售的已认证的有机产品,包括发货日期、以何种方式输出的数量和购货方或买方或收货人;

(14)定期盘货记录要显示购入材料、自产材料、已销货和存货情况;

(15)记录所有收到的客户或公众对产品或生产体系的投诉。

资源管理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具备与有机生产和加工规模和技术相适应的资源。该资源包括满足运作要求的硬件资源和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

总则

从事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包括充分了解从原材料到产品成品的生产过程中保持有机完整性的重要意义。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

(1)确定从事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人员所必要的能力;

(2)提供培训或其它措施以满足这些要求;

(3)配备内部检查人员。

采购和追踪体系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建立采购体系,确保不使用禁用的和未经许可的生产资料。

为保证有机完整性,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建立跟踪系统,保存能追溯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的日期和形式,农业投入物记录,天气条件等)。

内部检查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按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检查,以确定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及其生产是否:

(1)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以及所确定的有机产品和加工管理体系的要求;

(2)得到有效实施与保持。

内部检查应由具备能力的内部检查人员来承担,也可聘请具备能力的外部人员。内部检查人员应:

(1)熟悉并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熟悉并掌握本规范的要求;

(3)具备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4)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过程。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确保:

(1)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

(2)及时采取适宜的纠正措施;

(3)将检查的内容和结果形成文件。

改进

持续改进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利用有机生产和加工的方针和目标、检查结果、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其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健康发展。

纠正、预防措施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的原

因,防止其发生。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经营者应:

(1)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2)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3)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4)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5)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6 作物生产

农场范围

(1)申请认证的农场应是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农业生产单元。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且这些农户都愿意以有机方式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包括内部质量跟踪审查在内的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那么这些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可以被看作是整体的农场申请认证。

(2)申请认证的加工者、贸易者应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操作单元。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包括常规和转换)种植或养殖同一品种的作物或畜禽,则必须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前提下,有机地块或养殖场生产的作物或畜禽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1)农场经营者拥有多个分场,在不同分场间存在平行生产的情况,但各分场使用各自独立的生产、贮存设施和运输系统。

(2)向认证机构报告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贮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可确保能够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

转换期

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和一直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土地也要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缓冲带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必须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地块不受污染。

作物品种的选择

应尽量使用有机种子和种苗。

应选择能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禁止使用包衣种子和任何转基因作物品种。

作物栽培

应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固氮绿肥在内的至少三种作物进行轮作。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两种作物的轮作。

禁止连续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气候条件下种植的水稻例外。

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控制土壤水份,有效的调节土壤肥力状况。

提倡利用豆科作物的轮作和土地休整进行土壤培肥。

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土壤的肥力和土壤生物的活性。

农场中施用肥料的种类和数量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这些肥料应主要来自有机农场,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等,经认证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农场外的肥料投入量。每生产年度施入纯氮不得超过每公顷170千克。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

非人工合成的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为培肥土壤的辅助材料,而不可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必须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用于有机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须来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产物。

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它污染因子进行检测。矿物肥料、工业废渣如碱性炉渣、粉煤灰等肥料中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有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5084一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有机地块的排灌系统与常规地块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地块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病虫草害防治

应采用以下方法综合防治病虫草害:

(1)选用抗性品种。

(2)制定合适的肥水管理、作物轮作和多样化间作套作计划。

(3)通过建树篱、筑巢、促进植被多样化等方法提高天敌的自然控制能力。

只有在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

允许采用热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虫草害。

通过热法消毒来控制病虫害的方法仅限于那些难以实施轮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区。

采用热法消毒必须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病害

允许使用抑制真菌病害的软皂、植物制剂、醋和本规范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

允许使用纯活性微生物产品。

有限制的使用附录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

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以及其它含硫或铜的物质。

限制使用对环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剂。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菌剂。

虫害

提倡通过释放天敌来防治虫害。

允许使用软皂、植物源杀虫剂或当地生长的植物提取剂等和本规范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

允许在诱捕器和散发器皿中使用性诱剂,允许使用物理性防治措施(如防虫网、黄板等)。

允许有限制的使用鱼藤酮、天然除虫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以及其它附录B 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

允许有限制的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剂如杀螟杆菌、Bt制剂等药剂。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

草害

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术(如轮作、绿肥、休耕等)控制杂草。

提倡使用秸秆等覆盖除草。

允许采用机械和热除草。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

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污染控制

常规农业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必须得到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残留。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和青贮饲料包装材料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须从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如果检测表明农场地块或作物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相应的国家标准,认证机构将取消对该农场地块的认证。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重视对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提倡运用秸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严禁过度开发野生资源。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 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加工件验收标准

机加工自制件验收标准 1、定义 A级表面:自制件非常重要的装饰表面,即使用时始终可以看到的表面。 B级表面:自制件的内表面或不翻动时不能看到的表面。 C级表面:仅在自制件翻动时才可见的表面或内部部件。 2、机加工的要求 1)、机加工件材料要符合图纸,选用的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 2)、机加工件图纸未注尺寸公差参考国家标准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GB/T1804-f 要求进行检验。 3)、机加工件图纸未注角度公差参考国家标准角度的未注公差GB/T11335-m要求进行检验。 4)、机加工件图纸未注形位公差参考国家标准形位的未注公差GB/T1184-H要求进行检验。 5)、图纸中尺寸标注为配合形式加工的,采用间隙配合,具体要求为:外配合为配作对象最大尺寸+0.01~+0.10mm :内配合为配作对象最小尺寸-0.10~-0.01。 3、机加工质量的控制 1)、零件加工按照图纸加工,对图纸有标示不清、模糊、错误和对图纸产生疑问的与上级领导联系。 2)、零件加工按照工艺流程去做。 3)、零件加工过程中遇到加工错误或尺寸超出公差范围要与使用单位技术人员联系,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将会确认零件可以采用或不可采用。 4)、需要划线加工的零件,加工后不允许有划线的痕迹。 5)、所有机加工的零件要去毛刺、钻孔后要倒角、棱角要倒钝(特殊要求除外)。 6)、碰到零件加工错误不应该善做主张对零件进行修改,应与使用单位技术人员联系获得技术支持。 4、机加工外观的控制

1)、机加工中由于控制不力和操作不当造成机械碰伤、表面划伤的不允许存在 A级表面,允许存在B,C 级表面.。2)、变形、裂纹不允许存在 A,B,C级表面。 3)、需要表面处理的零件表面不允许有氧化层、铁锈、凹凸不平的缺陷。 5、机加工质量检验 1)、外观检验:不允许有翘曲、变形、裂纹、划伤、碰伤、凹凸不平及表面粗糙度符合要求。 2)、材料的检验:材料厚度符合国家标准。 3)、尺寸及公差的检验:零件的尺寸和公差符合图纸的要求。 4)、螺纹、孔的检验:采用牙规、塞规检验或用螺钉检验,螺纹的底孔不大于标准底孔的0.1mm。 5)、零件的检验要全面到位防止不良的产品流出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机械加工工序质量检验规程

机械加工工序质量检验规程 目的: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提高一次交检合格率,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消除产生质量问题的因素。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零件和工序。 本公司对工序质量的检验采用取操作员工自检,专职检验,成品入库抽检相结合的方法,填写检验记录。 一、冲压工序。 操作人员明确本工序零件技术要求,正确选择安装模具,调整模具间隙,设备行程,连续自检5件零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能进行批量生产。并填写工序质量记录单,生产过程中要随时自查,专职检验人员对工序零件进行抽检,每次抽检不得少于5件,每班不得少于3次,并填写检验记录单。 二、车削工序 操作人员明确本工序零件技术要求,正确选择夹具,刀具,工装,量具,试生产零件应连续自检5件零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能进行批量加工,填写质量记录清单,生产过程中要随时自检,调整,保证产品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应根据零件图纸技术要求,对工序进行抽检,每次抽检不得少于5件每班抽检不得小于4次。 三、钻削工序 操作人员明确本工序零件加工技术要求,正确先择工装,钻头,掌握夹持定位方法,试生产零件应连续自检5件零件,符合零件后方能进行批量加工,并填写质量记录清单,生产过程中要随时进行自检,调整专职检验人员应根据图纸技术要求,对工序进行抽检,每次抽检不得少于5件每班抽检不得少于3次。 四、焊接工序 操作人员要熟悉本加工工序零件技术要求,正确选择调整工装,调节器整电流试生产零件应连续自检3件无误后,方能进行批量加工,自检结果填入质量记录清单。专职检验应对照图纸工序质量要进行抽检,每次抽检不得少于5件,每班不得少于3次,并填写质量记录清单。 五、抛光工序 操作人员要明确本工序零件加工要求,正确选择砂轮和加工方法,粗砂抛光后要自检确认达到技术要求后,才能进行批量加工并填写质量记录清单,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返回上道工序,专职检验应按图纸要求进行抽检,并填写质量记录清单,每次抽检不得少于5件,每班不得少于3次。 六、初装组 操作人员应明确本工序加工技术要求试装配后要填写质量记录清单对不合格零件要及时剔除定置放好,经专检人员确认记录后并及时返回所属工序,不合格零件不能装配。由专职检验员全检并填写一次交检合格率记录。 七、总装组 操作人员应明确本工序技术要求,试装配后要填写质量记录清单对不合格零件要及时修复或剔除,定置放好经专检人员确认,填写记录及时返回所属工序,经专检人员全检后填写一次交检合格率记录,总装组检验人员对所装配的产品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中国有机农产品认证查询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12689684.html, 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注重食品的有机性,致使市面上的一些认证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面对现在各种各样的产品认证,很多消费者都会查询真伪。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中国有机农产品认证查询流程,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有机产品都是需要有资质的验证机构验证审核,每一年要定期年审,每一件有机产品都有一个独立的有机码。在购买的产品上找到产品标注的验证码,有的有机码是外显的,有的需要刮开涂层才会显示出来。 2、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网页里面点击“有机码查询”图片按钮,打开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公共服务专栏。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12689684.html, 3、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公共服务专栏的有机码查询输入框内输入产品包装上的有机码,之后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 4、此时产品的对应信息就会显示出来,包括产品规格、生产厂家、认证机构等信息都有。如果你输入的有机码查询提示对应的数据信息不存在或验证码错误,那你购买的产品可能不是真的有机,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投诉。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为主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咨询、企业信用评级申报咨询、联络产品环境检测咨询等服务,打造企业资质、管理咨询顾问一站式综合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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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能力证明

生产能力证明 服务对象分类加工企业 申办条件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外经贸主管部门到加工厂进行验厂,符合条件企业方能承接加工贸易业务。 需提供的资料企业需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要交付给申请人的材料名称表1加工贸易经营状况(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写)或表2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经贸科受理人员初审(一个工作日)-实地验厂(一个工作日)-经贸科科长审核(一个工作日)-窗口告知 需下载表格 办理时限 (工作日) 3 处理单位 办理地点通州区新华北街301号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无 相关法律·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大兴等区县外经贸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 事项说明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类型承诺件 备注 2 原则上由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审批机关申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加工企业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后,由经营企业交外经贸审批机关审批。外经贸审批机关采用书面材料和实地考查办法对加工企业进行查验,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查验合格后,外经贸审批机关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3 (二)申请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条件 三资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具有加工场地,生产设备、生产工人等必要的加工设施。 (三)办理程序 1.上网申报(选择其中表1、表2或表3),申报成功后带上以下材料送到嘉定经委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复印件请公司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会计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国税,地税) 复印

机械加工件来料通用检验标准

文件编号 DHPC-PCA016 版本编号 F1.1 生效日期 页次编号 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加工配件的检验验收,本标准针对零件图纸上未能详尽标列的或没有必要特别指出的基本性及常规性的技术要求进行的归纳和补充说明,另本标准与设计图纸上所标识的技术要求一起并列参照执行,当有冲突时则以技术规范和客户要求为准。 二、检验标准 2.1 抽检标准:参考GB2828国际标准AQL 抽样标准表,本公司以AQL2.5为主、AQL4.0为参考。 2.2 检测工具选用说明 序号 检测项目 测量工具 检验方法及范围 1 外 观 目测 1、工件表面是否有划痕、磕碰现象。 2、工件表面是否清洁无污渍、锈斑等。 3、倒角部位是否倒角.倒角是否平滑.毛刺.工件表面光洁度是否达到图纸要求。 2 外径尺寸 数显卡尺 测量点为轴径中心线两侧平行面上的两点、测量时应左右轻微摆动、最小值为外径的尺寸,适用于公差范围:<0.05mm 。 外径 千分尺 测量前校对量具、测量时在外径上轻微摆动、轻轻用力旋转尾端微调手柄、最小值为外径尺寸,适用于公差范围:<0.02mm 。 3 深度尺寸 深度 百分尺 测量时将深度尺横端面与被测工件的标准面靠紧、摆正、保持垂直,轻轻用力 旋转尺尾端旋钮,所得值为实际尺寸。 游标 深度尺 测量时将深度尺横端面与被测工件的标准面靠紧、摆正、保持垂直,轻轻用力推入,所得值为实际尺寸。 深度量规 通规靠紧工件标准面,无透光现象,止规靠紧加工面有透光现象,为合格产品。 4 长度尺寸 数显卡尺 测量范围为0-500mm ,卡尺的测量位置与图纸要求相对应,卡爪左右轻轻摆动, 最小值为产品的尺寸,工件的全长取前、中、后几点测量,所得最大值与最小值 之差的一半为工件的平行度误差。 卷 尺 工件过长,精度要求不高,可用卷尺测量,测量时需拉直卷尺与规则工件的侧面平行,取两端面间的最小值。 5 内径尺寸 数显卡尺 孔的精度要求不高,孔较浅时可使用游标卡尺测量,测量时卡爪适量摆动测出的最大值为内孔尺寸。 通止规 塞规测量内孔适用于批量生产,测量时塞规通端进入孔内,而止端不能进入时孔径合格,测量大孔径时可用自制量棒测量。 内径 用千分尺标定百分表零位,测量时摆动百分表,在直径方向找出最大值,轴上 批量范围 抽样数 AQL2.5 AQL4.0 备 注 AC RE AC RE 2-8 3 0 1 0 1 本表仅用于单批次来料抽检参考、仅表示平均质量参考,特殊精密配件必须全检。 9-15 5 0 1 0 1 16-25 8 0 1 0 1 26-50 13 0 1 1 2 51-90 20 1 2 1 2 91-150 32 1 2 2 3 151-280 50 2 3 3 4 281-500 80 3 4 5 6 说明:AC 表示批量判收、RE 表示批量判退。 机械加工配件验收标准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排名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12689684.html, 随着种种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大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很多商贩也都开始打出健康牌,其中被公认为安全等级最高的“有机食品”成为大家争相叫卖的对象。那么,市面上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排名哪家好?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品牌标识 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有机食品在销售时必须加贴“有机产品”或者“有机转换产品”的国家标识。此外,各个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一般还会要求生产企业在商标上加上本机构的标识,以示对产品质量负责。所以,大家在购买有机食品时,一定要看清标识,有着国家标识的才是真正的有机食品。如果将来养成了购买有机食品的习惯,也不妨比较一下各个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的品质,选择自己最喜欢的品牌购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12689684.html, 二、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排名的重要性 当下欧盟已经形成了私立“质量检测认证机构”按照欧盟相关标准提供独立、严格和高效的有机审查、检测与认证,欧盟成员国相关权力机关对私立的“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实施认可和监察的有机农业认证制度。凡是通过质量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相当于获得了欧盟市场的通行证,可以畅通进入欧盟有机食品市场。因此,获得欧盟有机认证,对于我国优质农产品应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走出国门,打响品牌,具有良好的作用。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为主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咨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1年认监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对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号称史上、世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2014年4月23日,为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认监委修订了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整体上看,现行标准体系贯彻了认监委关于有机认证活动“完善化、规范化”的精神,符合当时我国有机认证市场亟需有序发展的需求。 近几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有了长足的发展,证书数量已经达2万余张,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经走出国门,许多国内认证机构为国外的企业提供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服务,同时,随着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为继续推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序发展,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准备工作,认监委于2018年12月正式启动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

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新的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有机农业发展新动向,保持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应用层面的一致性,以便于开展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为确保有机认证产业平稳有序的发展,本次修订遵循了“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确保有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完善有机产品市场流转管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增加了“经营”类别,并明确规定经营的定义为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且明确认证机构不得给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二是为更好的服务认证市场,参考国际主流认证制度通行做法,进一步优化了多农户组织的检查方案,检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检查组的要求等。 三是为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外优质有机产品更好的走进

机械加工件检验标准

机械加工件检验标准 1. 目的 规范机械加工件的检验标准,以使各工序过程的产品质量得以控制。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加工件的检验, 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同使用。如与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冲突时,以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准。 3. 引用标准 本标准的尺寸未注单位为mm 。 JB/T 5000.9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切削加工件》 GB/T 1031 《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 GB/T 1800.4 《极限与配合标准公差等级和孔轴的极限偏差表》 GB/T 3 《普通螺纹收尾、肩距、退刀槽和倒角》 GB/T 197 《普通螺纹公差》 GB/T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GB/T 1804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 5277 《紧固件螺栓和螺钉通孔》 4. 原材料检验 机械加工件所用板料, 棒料的材质, 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按图加工所需。详细做好原材料入库记录。不合格材料办理好退货手续。 5. 工序质量检验 5.1 零件加工后应符合产品图样和技术条件及JB/T 5000.9《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切削加工件》规定。 5.2 零件应按工序检查、验收,在前道工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5.3 铸钢件、铸铁件、有色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后如发现有砂眼、缩孔、夹渣、裂纹等缺陷时, 在不降低零件强度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 允许按照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修补,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 5.4 加工后的零件不允许有毛刺,除产品图样有要求外,不允许有尖棱、尖角。

5.5 精加工后的零件不允许直接摆放在地面上,应采取必要的支撑、保护措施。加工面不允 许有锈蚀和影响性能、寿命或外观的磕碰、划伤等缺陷。 5.6 精加工后的配合面、摩擦面和定位面等工作表面不允许打印标记。 5.7 最终工序为热处理的零件,热处理后表面不应有氧化皮。精加工后的配合面、齿面不应有退火、发蓝、变色的现象。 5.8 对于生产图样中要求电镀锌或热镀锌的零件,图中要求的配合面尺寸为含镀层后的尺寸。 5.9 表面电镀锌涂层的质量要求: 1)镀层外观光滑细致、无起泡、起层、剥落、烧焦及海绵状沉淀; 2)经铬酸钝化后,应具有绿黄略带有红色的彩虹色; 3)镀层表面允许有不严重的流痕及轻微的刮痕印,允许工件边缘色彩稍淡; 4)钝化膜有一定的光泽,不到呈暗褐无光的泥巴色; 5)钝化膜应牢固,用布揩擦不掉;在50℃~60℃的热水中煮1小时,颜色无显著减退。

有机认证范围及有机食品和畜牧生产认证要求

有机认证范围 任何农作物、家畜和家畜产品、以及其它农业产品比如野生采集作物和蜂产品的生产及加工。 有四类标签: 100%有机:100%的成分都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通常不允许含有任何加工助剂或添加剂(除非是有机农业原产物)。允许物: 水和盐。 95%有机:95%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5%必须是有机生产的,除非无法购买到有机产品,或属于国家列表(§ 205.605)中的非农业物质及非有机生产的农业产品。 70%有机制造:70%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30%可以是常规成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成分、离子化成分或用污泥生产的成分。 有机成分少于70%的产品: 有机成分少于70%。非有机成分可能没有按照NOP的标准进行生产加工。这类产品可以免于有机认证。有机食品认证要求 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2、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 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经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 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有机产品加工/贸易的基本要求 1、原料必需是来自已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 2、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 3、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OFDC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4、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5、加工/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认证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或OFDC)索取申请表。 (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交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将填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若未发现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颁证标准的行为,将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出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品)。 (4)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报送OFDC颁证委员会。 (5)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通常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颁证结果: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

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范文

( 证明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62803 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范文Model of production capacity certification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条据书信| Article Letter 证明书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范文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和生产能力核查,经商海关总署同意,自20xx年9月1日起,全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格式,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核查,尽快通知仍在使用旧格式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在8月22日前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页(网址:/)填报《生产能力证明》,《生产能力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具体操作流程依照“商贸字[20xx] 69号”文件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对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委托异地企业开展加工业务的,由加工企业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生产能力证明》,生产能力证明《商务部生产能力证明》。 三、业生产能力审核单位为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企业可在网上直接录入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对网上数据审核并经实地核查后,按要求在"商务部门审核意见"签注批准意见后打印,由审批机关和企业盖章。如企业的生产能力审核机 第2页

机械加工检验标准及方法

机械加工检验标准及方法 一. 目的: 二. 范围: 三.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四. 尺寸检验原则 1.基本原则: 2.最小变形原则: 3.最短尺寸链原则: 4.封闭原则: 5.基准统一原则: 6.其他规定 五. 检验对环境的要求 1.温度 2.湿度 3.清洁度 4.振动 5.电压 六. 外观检验 1.检验方法 2.检验目距 3.检测光源 4.检测时间 5.倒角、倒圆 6.批锋、毛刺 7.伤痕 8.刀纹、振纹 9.凹坑、凸起、缺料、多料、台阶 10.污渍 11.砂孔、杂物、裂纹 12.防护包装

七. 表面粗糙度的检验 1.基本要求 2.检验方法: 3.测量方向 4.测量部位 5.取样长度 八. 线性尺寸和角度尺寸公差要求1.基本要求 2 线性尺寸未注公差 九.形状和位置公差的检验 1.基本要求 3.检测方法 十.螺纹的检验 1.使用螺纹量规检验螺纹制件2.单项检验 十一.外协加工件的检验规定 1.来料检验 2. 成品检验计划 十二.判定规则 附注: 1.泰勒原则

一. 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金属切削加工检验标准,使检验作业有所遵循,特制定本标准。 二.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切削加工(包括外协、制程、出货过程)各检验特性的检验。在本标准中,切削加工指的是:车削加工、铣削加工、磨削加工、镗削加工、刨削加工、孔加工、拉削加工和钳工作业等。本标准规定了尺寸检验的基本原则、对环境的要求、外观检验标准、线性尺寸公差要求、形位公差要求、表面粗糙度的检验、螺纹的检验和判定准则。 注:本标准不适用于铸造、锻造、钣金、冲压、焊接加工后的检验,其检验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不拟对长度、角度、锥度的测量方法进行描述,可参看相关技术手册;形位公差的测量可参看GB/T1958-1980;齿轮、蜗杆的检验可参看相关技术手册。 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2003 (ISO 2859-1:1989)计数抽样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1804- 2000 (ISO2768-1:104989)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1184 - 1996(ISO2768-2:1989)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GB/T 1958-1980 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 GB/T 1957-1981 光滑极限量规 Q/HXB 3000.1抽样检查作业指导书 Q/HXB 2005.1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Q/HXB 2005.15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有机农产品认证查询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12689684.html,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暴露,公众对食品安全关注度不断提升,有机产品更成为了追求生态生活的人们首选食品,购买这类产品后如何简单快速验证产品真伪也很重要。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有机农产品认证查询的方法,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有机产品都是需要有资质的验证机构验证审核,每一年要定期年审,每一件有机产品都有一个独立的有机码。在购买的产品上找到产品标注的验证码,有的有机码是外显的,有的需要刮开涂层才会显示出来。 2、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网页里面点击“有机码查询”图片按钮,打开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公共服务专栏。 3、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公共服务专栏的有机码查询输入框内输入产品包装上的有机码,之后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12689684.html, 4、此时产品的对应信息就会显示出来,包括产品规格、生产厂家、认证机构等信息都有。如果你输入的有机码查询提示对应的数据信息不存在或验证码错误,那你购买的产品可能不是真的有机,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投诉。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为主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咨询、企业信用评级申报咨询、联络产品环境检测咨询等服务,打造企业资质、管理咨询顾问一站式综合服务机构。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价格合理、效率保障、条目清晰的优势,专解各类疑难问题。公司汇聚了多个领域的技术人员、管理咨询人员,把行业先进的管理理论、咨询和实践与企业管理实际进

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及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较强的抵抗力。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品种。 2.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许的物质和材料,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微生物活化剂、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处理种子。 3.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种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腐败性废弃物。 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科作物和饲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的绿肥和作物残体、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

和林业副产品.经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没有虫害、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但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鲜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浆等)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力。 9.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类似的天然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如生长调节剂、辅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矿渣和磷矿石。 11.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不能使总氟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35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7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在使用前应先把

机械加工检验规程

机械加工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且能满足现行产品对检验工作的各项要 求。 1.2 检验人员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计量部门校验合格并在规定周期内。 1.3 检验人员验收产品前应熟读相关图样和技术文件,了解零件的关键尺寸及装配关系要点。 1.4 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图样和技术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对零件进行判定。 1.5 检验人员应对车间在制品按规定进行标识。 1.6 检验人员必须定期(6个月最长1年)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学习和接受先进的检测方法,以提 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2 目的和范围 通过严格执行三检,“首件检验”、“巡回检验”、“完工检验”将检验工件与工序控制紧密结合,对每一工序的质量问题或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放过,剔除不合格品,使其不能投入下序或出厂,从而达到工序控制目的。 3 检验依据: 过程检验的检测依据按检验工艺卡执行。 4 检验类别 4.1 首件检验: 4.1.1 在下述情况下,必须首件检验后,才能开始加工: 4.1.1.1 工作班开始加工的第一个工件; 4.1.1.2 调换操作者后加工的第一个工件; 4.1.1.3 更换(调整)工艺装备或更换模具后加工的第一个工件; 4.1.1.4 更换材料批(炉)号后加工的第一个工件; 4.1.1.5 代用材料后加工的第一个工件。 4.1.2 首件检验的依据:a)工艺图纸或工艺卡片;b)作业指导书(工艺控制点)。 4.1.3 检验内容: 4.1.3.1 根据检验工艺规程的要求,核对首件产品的质量特性值是否真正符合要求;对首件检验 合格,批准生产加工,首件检验不合格,进行不合格品的处理,同时分析不合格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生产,产品继续首件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4.1.4 检验要求: 4.1.4.1 对首件,根据加工工艺要求,核实首件产品或工件(毛坯)产品的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要 求。对首批检查的工件(毛坯),操作者必须做好自检和标识,在操作者缺乏检测手段时,也应对工件外观质量自检,合格后送检验员检查。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首件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批量生产或继续加工作业。 4.1.4.2 做好首件检验记录,要求按工件种类分类填写首件检验记录,以便追溯。 4.1.4.3 检验状态分为:合格、不合格、待检、检后待定;产品标识要求填写“工件名称、规格、 数量、尺寸、首检合格”要素,并放在产品的最顶端。 4.2 巡回检验: 4.2.1 由检验人员在生产现场,进行日常工艺纪律巡回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工序质量和工艺纪律。 4.2.2 根据检验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检验、核对巡检产品的质量特性值是否真正符合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有哪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12689684.html, 随着消费者健康和环保意识日渐增强,很多地区有机产品销量持续增长,而且这个行业都呈现着快速增长的态势。那么,对众多企业来说,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必要性 有机认证是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简称。有机认证是一些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认可并大力推广的一种农产品认证形式,也是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认证形式之一。推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目的,是推动和加快有机产业的发展,保证有机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满足消费者对有机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 二、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有哪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12689684.html, 现如今,市面上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有很多,目前所有的有机产品认证都由国家认监委(CNCA)管理,认证是市场化的行为,由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企业进行,但必须是CNCA批准的合法机构,发出的证书就是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之间也是千差万别,无论在专业性、严谨性上都有很大的差距,建议选择严谨专业的有机认证机构。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为主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咨询、企业信用评级申报咨询、联络产品环境检测咨询等服务,打造企业资质、管理咨询顾问一站式综合服务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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