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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案例讨论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案例讨论

一、名誉权的权利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在我国,不论性别财产地位,皆享有平等人格权。其本质是一种精神权利和与此相关的经济权利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机关、个体户

法人是拟制人格,因此其名誉权主要是财产权利。

3、死者

“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不同法律部门对近亲属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列在我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主体有:

1、小兰出生在中缅边境出生,父母早亡,无法考证,主要居住在我国境内,国籍不明,是个无国籍人。经常被人谩骂为杂种。

2、乡村梦想是几个大学生组织的NGO,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发表言论,认为这一组织侵吞捐款。

3、清末太监小德张的养孙诉电视剧《宦官小章子》侵害死者名誉权。

4、据称是秦始皇嫡系后代的嬴姓人士状告某期刊侵犯秦始皇名誉权。

5、某局长被下属乱传贪污,将下属告上法庭。

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A 作品已经发表、传播。即侵权行为至少需要有受害者之外的第三人知晓。

B 引发损害事实:

a社会对受害人评价降低,引发家庭不和、朋友误解等

b受害人精神痛苦,如悲伤、忧郁、绝望、羞辱等。如果没有进一步引发身体损害,这类损害比较难以取证。我国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也相当保守。

c造成受害者的财产损失

下面造成名誉权侵害的行为有

1、记者张某在采访笔记中对采访领导肆意谩骂,该笔记被小偷窃得,小偷敲诈不成,将笔记公布。

2、王女士与邻居争吵,该邻居是骂架高手,尽辱骂之能事在众人围观下骂得王女士无还口能力,王女士从此觉得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郁郁寡欢。

3、王记者与面包店店主争吵,说店主卖假货,但当时正好无人,没人知晓此事,王记者威胁要通过自己的媒体曝光。

2、作品有侵害名誉权的违法性质

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A、诽谤(defamtion)

陈述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a、陈述:包括故意的捏造和传播,也包括过失的传播

b、虚假:严重失实,基本失实

c、涉及他人社会评价

下面不会构成诽谤的新闻传播行为是:

1、王记者通过某个线人得知当地房管局长贪污,于是报道了相关事实,后经查,这些“事实”乃线人伪造。

2、王编辑收到记者发来的新闻照片,一群少先队员正在认真打扫卫生,而老师却在一旁观看。于是配上文字“如此学雷锋”,对老师加以批评。校方指出实情,教师只是暂时休息。

3、葛小姐在某酒店就餐。警察正好来扫黄,电视台记者随行采访,将葛摄入镜头,配以“查获卖淫女4名”的解说词,次日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引发人们误解。

4、1989年四川《家庭与生活报》发表新闻《大明星偷漏税百万元》,虽不指名,但影射刘晓庆明显,经查,刘的确偷漏税,总额约1万元。

5、刘某患有麻风病,不想为人们所知,当地一报社得知消息,发表一篇文章《麻风病人在我市出现》,报道了刘某患病在医院治疗的情况。

B、侮辱(insult)

即以暴力、口头、书面方式使人蒙受耻辱。按惯例,报纸、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的内容都为书面,所以我们只探讨书面侮辱。

侮辱与诽谤不同,诽谤以虚假陈述为最主要特征,侮辱以辱骂和丑化为主要特征。过失可构成诽谤,而侮辱则是故意的。

下面造成名誉权侵害的行为有:

1、某地严打,一批强奸、抢劫、诈骗犯被定罪,并送去监狱服刑,该地报纸拍手称快,说这样的色狼、强盗、骗子终于被绳之以法了。

2、某著名音乐人醉驾,某网站上网友大量围观,众多网友发表评论,称其为畜生、混账、王八、SB、应该千刀万剐等语言颇多。

3、某教授性侵犯女学生案发,一审判决强奸罪成立,二审审理过程中,一家报纸发表某大学老师评论称其为强奸犯,戏称是叫兽。

4、1998年,重庆某报社发表了题为《这家伙,我认识》的文章,对多次制造假新闻的孙某进行批评,文章这样描绘孙某:“油腻腻的领带脏黑得酷似海带,更令人恶心的是粉刺丛生的脸上时有点点的脓血渗出,一张嘴,焦黄的牙齿缝里露残存的菜渣”

5、某电视台偷拍不排队现象,镜头只拍下半身,王先生在镜头出现时间很长,于是其裤头长时间在镜头出现,连裤链都清清楚楚,朋友们都认出是王先生,使得他颇受尴尬。

6、娱乐记者小牛最擅长抓拍明星尴尬时刻,某明星到当地演出,小牛抓拍了一批该明星打哈欠、斜眼、摔倒、走光、化等照片,卖给某报社,报社将其刊出,引来众多市民的眼球。

3、具有特定指向

一般包含下列几种情况:

A 以真实姓名所写事实和虚构类作品

B 没有真实姓名,但情节、地点等相关信息可以确定为特定人

C 影射,采用谐音、类比等暗示手法进行丑化。

下列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有

1、某新闻评论报道了该市贪污窝案,最后悲愤地说“无官不贪”,与社会主义中国的情况极不相

符。

2、2001年,重庆某报发表题为《狗比女人好的15条理由》,引起妇女公愤,被重庆市委宣传部通报批评,该地妇女组织想要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

3、1986年上海某刊发表《工程师为何绝望》一文,叙述工程师不堪妻子打骂,煤气自杀未遂,在医院又跳楼身亡的故事。文章没有提及姓名,但工程师自杀情节与上海某单位李女士丈夫完全吻合,而李女士与丈夫感情笃厚,根本没有虐待。

4、福建纪实作家唐敏创作小说《太姥山妖氛》,写横行乡里的主人公死后变成牛,他的妻子又爱上这头牛。其主人公姓名地点与某地情况一致。但所写故事则完全没有一致的地方。

4、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

过错包含过失与故意两种情况。故意又包含直接和间接两种。

过失也能构成侵权,所以新闻报道中应当避免采访草率、调查肤浅、片面相信、核实马虎、夸大、臆想、等情况的发生。

1987年,《上海文化艺术报》刊登《索价3000带来的震荡》,报道了记者参加的一次会议,这次会议有一项议题,就是对名人徐良来上海演出索价的行为进行讨论。记者根据会议的实情写出了报道,刊出上文。

但徐良将该报告上法庭,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徐良有索要报酬的行为。

请问报社行为构成侵权么?

小结

1、新闻报道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不应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新闻报道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3、新闻报道基本失实,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所以新闻报道应该在事实的基础上,秉持客观公正之立场,以理性的方式来报道。

三、侵害名誉权的抗辩

新闻法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实质上是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间的平衡的谋求。

批评性、曝光性报道必然会引起名誉权的受损,但不意味着就不能进行相关报道。法律必须进行适当调配,使得言论自由在某些方面可以对名誉权构成抗辩。

1、真实

真实是对新闻诽谤最有效的抗辩。

2002年《东方体育日报》发表《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一文,转述了另一家报纸关于范涉嫌赌球的消息,又报道了范本人的否定意见和足协的反应,并注明此事并未明朗,事实需要进一步探究。

此后该报又连续四次报道。最后一篇文章是《真相大白:范志毅并没有涉嫌赌球》。范半个月后将这家报社告上法庭。

电视剧《水浒传》的主题曲《好汉歌》是极受欢迎的歌曲。某教授在杂志上撰文,提出该歌旋律与民歌《王大娘补缸》相似,某报转引这一文章,指《好汉歌》是剽窃之作。

法院审理认定,经权威部门鉴定,《好汉歌》对民歌属于借鉴,不能认为是剽窃。媒体认为认为是剽窃是基于事实的一种质疑,不构成侵权。

作真实性抗辩,能举出证明报道真实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有些学者建议采写稿件时就要预防和准备应对纠纷,要对证据加以收集和保存。

但应该注意的是,事实不能成为侮辱的抗辩。对事实进行评论,如果使用了明显的超

过了限度的侮辱和丑化的言语,则应认定为侵权。

2、公正评论

如果基于事实(基本属实),发表符合公共利益,立场公正(不一定客观),没有恶意的言论,不应认为是侵权。

1991年,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惠康超市非法搜查两位女青年,并说了些侮辱性的话。著名作家吴组光写文章批评,用了“恬不知耻”“流露出扎根深远的洋奴意识”,国贸中心在向女青年道歉后,将吴祖光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定,吴的行为是正当的批评监督。

2003年,《探索与争鸣》发表《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组文章,对方舟子现象进行争论,文章使用了“江湖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这些言辞。

二审认为这些文章虽然是正常的学术争鸣,但这些言辞并不是学术讨论所必须的,超出了学术范围而是对人格的侮辱,因此判定侵权成立。

新闻评论中,偏激和侮辱间很难找到一条分明的界线。一般是以所谓“合理人”或者“平常人”为标准。即面对这样的事件,一般人会不会有说出这样话的可能,如果有,则只认为是偏激,而不认为是侮辱,是法律容许的。

但新闻实务中,这样的标准很难把握。所以我们提倡的是客观、理性、公正的风格,不过分地煽情和偏激。

3、特许权

特许权指的是为公众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侮辱性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西方议员会议发言,诉讼当事人法庭陈述等皆享有特许权。

我国人民代表在人大会议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也是特许权。

新闻单位的特许权,一般是指报道党政机关或其它权威部门正式提供的材料,如法院判决、权威机构鉴定、公安部门的案件通告等,如果这些材料本身发生差错,新闻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1990年,《北京法制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提供的材料,报道农民宋某非法行医,并“用鸦片开设熏吸门诊”,后公安部门侦查,并未认定宋某使用鸦片。

宋某将报社告上法庭,认为报社侵害其名誉权。法庭审理认为报社根据相关材料报道,不应认为是侵权。

案例二:

1997年,新华社青海分社根据检查部门正式提供材料,报道省民政厅长救济处处长非法挪用扶贫、救济款被批捕。后检察院调查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李某遂将新华社青海分社告上法庭,法庭认为报道源于正式文件,发表前又经过检查部门核实,不是侵权。

1999年,《四川经济日报》收到匿名信,信中有该省药品检验所检查报告复印件,这些报告显示恩威公司的洁尔阴十六个批号产品不合格。记者向该机构核实,该机构表示,这不是最终结论,先不要报道。但该报还是发表了报道,并配发评论员文章。后卫生部门正式同意洁尔阴按新修改标准执行,这十六个批号产品均符合标准。恩威公司遂对该报社提起诉讼。

四、新闻活动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道歉,承担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赔偿

2、刑事责任

侮辱罪和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解析:

1、公然、捏造: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

2、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

3、告诉的才处理

杜融案是新中国第一起新闻记者被控诽谤罪的案件。1983年《民主与法制》发表新闻通讯《二十年“疯女”之谜》,作者沈涯夫、牟春霖。通讯称妇女狄某诉说,其丈夫杜融为了调回上海,强逼她装疯,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杜某回上海后,怕她揭露,再次将其送入精神病院。杂志此后又发表系列文章,指责杜为“暴戾之徒”“新型流氓”“刑事犯罪分子”。杜融在1985年提起刑事自诉。

经审理,狄某为精神病患者,杂志所称情节没有依据。判决沈剥夺政治权利1年半,牟1年,赔偿经济损失100元和50元。

侵害法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可构成221条之侵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陈某购买双菱空调84台,因质量问题与双菱公司发生纠纷。钱在上海等地在南京、上海等地当众砸毁空调三台。南京某报记者钱某先后发表《噪音超标被处罚,客户索赔200万》等报道。

陈某送给钱某4000元。双菱公司向公安局报案,陈、钱等四人被逮捕。后4人损害商品声誉罪成立,陈被判有期徒刑1年,钱被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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