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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一)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一)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一)

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一)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概念/刑法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

内容提要:在研究犯罪问题时,人们习惯于以刑法犯罪定义作为思考的逻辑出发点。事实上,除了通行的刑法犯罪概念外,还有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只有正确认识两种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的实质所在,才能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并形成科学的犯罪观念。两种犯罪概念虽有联系,但区别是根本性的,这就是二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是从各自的立场去理解和把握的。较之刑法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只遵从于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性,既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的制约,也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一、确立“二元”犯罪概念是正确认识犯罪问题的前提

(一)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犯罪学中的犯罪,以及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中的犯罪有何区别?这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中所特有的前提性问题。

犯罪学发源于18世纪末的欧洲大陆,发达于北美。在欧美犯罪学研究中,鉴于其发展历史和学术传统,对于什么是犯罪学中的犯罪,已难以作为一个问题而存在。但从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现状看,应当如何理解和界定犯罪学中的犯罪,已成为正确认识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学术职能以及科学地展开犯罪学基本问题研究的前提性问题。

在我国,长期以来,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无论在社会观念里,还是在刑事科学研究中,大抵上都是根据“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或“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刑法犯罪定义来理解的。这一犯罪定义曾经而且直至现在仍然被不时地作为犯罪学研究的一般逻辑出发点。

刑法犯罪定义左右着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现状,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历程是密切联系的。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不仅起步晚,而且还表现出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过程。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面对青少年犯罪这一新的社会问题,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以青少年犯罪研究为起点的犯罪学研究得以正式展开。①虽然经过近30年的发展,犯罪学研究已有长足进步,但目前尚未真正进入实质性的具有本土特色的创新研究过程。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短暂,加上我国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观念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理解基本上是从刑法规定意义上去把握的;关于犯罪的观念,也主要是目前具有优势话语权的刑法学观念。这种状况不仅在一般意义上不利于全面揭示犯罪的本质和确立科学的犯罪观与犯罪对策观,而且首先是不利于犯罪学正确界定其研究起点和研究范围。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正确认识犯罪学中的犯罪,并比较犯罪学与刑法学犯罪概念的异同,分析二者在揭示犯罪概念内涵和外延上的区别与联系,从而明确犯罪学应当在什么意义上来把握作为自己逻辑出发点的犯罪,就成为现阶段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特有的和难以回避的基础性问题。

(二)犯罪学犯罪概念提出的依据

在科学研究中,对于同一类事物,人们是可以形成几种不同的概念的。这些不同概念分别反映了同一类事物不同方面的属性。同类事物的概念之所以可以相异,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任何科学都是用那种学科所特有的观点来研究相应的自然或社会客体,这种观点有利于解决这种学科所提出的理论和实践任务”1]。对犯罪学而言,也是如此。虽然犯罪是犯罪学和刑法学共同的基本范畴,但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由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任务不同,基于各自特殊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的需要,它们只能从不同角度回答。由于犯罪学是从犯罪的事实(实体)层面来认识犯罪的,而刑法学则是从犯罪的规范(法律)层面来把握犯罪的,因此,犯罪概念自然就有犯罪学犯罪概念和刑法学犯罪概念之分。

一方面,从考察犯罪的角度看,犯罪学研究犯罪的一个本质特点是把犯罪看成是在具体时空条件下发展着的动态过程,因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仅包括外部的犯罪行为,而且包含行为之前的各种社会心理现象,即决定或影响了犯罪行为发生和发展的那些现象。而在刑事法律层

面所研究的犯罪,只是犯罪发生的事实过程的一小部分,也就是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部分。正是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犯罪的这种根本性的视角区别,决定了二者只能并且必须从各自的立场去理解和把握犯罪。另一方面,从定义犯罪的功能看,如果说刑法规定的犯罪定义,其功能在于便于依据刑事政策目的,对错综复杂的实际犯罪形态进行抽象后的简单类型化(标准化)处理,使高度程序化的定罪量刑成为可能的话,那么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其功能则在于利于认识犯罪和犯罪人的真相,并据此提出有关犯罪原因的诊断意见和预防犯罪的科学对策与措施。这就意味着,刑法犯罪定义因与统治阶层反犯罪的意志倾向密切相关,必然注重刑法规制犯罪对于维护现行统治秩序的功利价值;而犯罪学的使命决定了其所定义的犯罪,必须有助于透过刑法规定的犯罪表象,去揭示犯罪既是“人的现象”也是“社会现象”这一本质。

因此,在进行犯罪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时,应该意识到,作为进行理性思维的逻辑出发点,除了通行的刑法犯罪概念外,还有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只有正确认识这两种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才能真正形成关于犯罪的科学理念,并在实践中科学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二、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联系

在刑法学范围内,只能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定义犯罪,因而其基本含义是比较确定和不容争辩的。以我国为例,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将犯罪定义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就成为刑法理论中的通说。但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中,有关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定义的关系,或者说应当如何定义犯罪学中的犯罪,理论上有多种见解。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等同说”

这种观点认为,刑法学中的犯罪定义也就是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即犯罪学研究的危害社会行为,必须是刑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这种观点主要见于20世纪80年代中国犯罪研究刚刚起步时的一些犯罪学论着中2]。“等同说”的实质是:确认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只应局限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范围,对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的研究结论,只应根据对法定犯罪概念的描述和研究得出。

(二)“包含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中的犯罪都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二者基本相同,但前者又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因为犯罪学基于预防犯罪的需要,必须完整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过程,并且实践中,犯罪行为都是从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发展而来的,所以,犯罪学犯罪概念中除了法定犯罪外,还包括违法行为和某些不良行为。这种犯罪定义一般表述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或处罚的行为3]。此说可视为目前中国犯罪学界的通说。“包容说”的实质在于:确认犯罪学对犯罪的理解原则上应遵从于犯罪的法律定义,但同时又不必严格受制于刑事违法性要素,从而扩张了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外延,并将刑法规定的犯罪包含在犯罪学概念之中。

(三)“交叉说”

该观点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各自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它们在内涵和外延上既不相互包容,也不等同,而是有着一种交叉关系。在内涵方面,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以社会危害性为唯一要素,不受刑事违法性制约;在外延上,犯罪学中的犯罪包括绝大多数法定犯罪、准犯罪(如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待犯罪化的犯罪。这种犯罪定义一般表述为:犯罪是自成体系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存在4]。

上述三种观点中,“等同说”将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局限于犯罪的法律定义,实质上是混淆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学科性质,忽视了犯罪学所特有的研究对象和学术职能,因而是一种不科学的认识。“包容说”的意义在于指出了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应有所区别,但又确认这种区别仅仅是从满足犯罪学对犯罪动态过程进行完整分析的实用需要,而不是基

于二者对犯罪各自不同的独立理解这一基本点提出的。这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犯罪学中的犯罪在外延上应大于法定犯罪,但未能把握住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本质区别,因此依然存在明显缺陷。“交叉说”强调犯罪学应当有自己不同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并且其立论的基础是确认犯罪学有不同于刑法学的特殊使命。因此这种主张在基本方向上是正确的。其不足之处在于未能进一步指出两种犯罪概念在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把握上是存在重大差别的,而这正是犯罪定义不同的关键所在。

以下以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为基本参照,从犯罪学角度对其内涵进行剖析,以此明晰两类犯罪概念区别的实质。

三、犯罪学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同于刑法犯罪概念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一)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从创制刑法的角度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是基于立法的需要,即作为立法者回答“什么行为应当被判定为犯罪以及对所规定的犯罪应当如何处罚”这一问题的依据而提出的。但作为刑事立法依据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其本身的客观性,而且在于立法者对这种客观危害性的主观认定性。换言之,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连同它的其他非客观属性,才是承认这种行为是犯罪和应受刑事处罚的根据。这里的“非客观属性”集中表现在两方面:

首先,刑法规定犯罪鲜明地反映了统治意志的需要。刑法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阶层根据自身的意志和利益需要而制定,并为其统治秩序服务的。刑法反映统治意志的本质决定了立法者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时,不只是从该行为对社会的客观危害角度去考虑,而必须同时充分顾及维护现行统治关系的需要。即在决定将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时,必须考虑这种规定是否有利于体现当下的统治意志和实现当下的政治任务。

在作为统治意志代言人的理性立法者看来,应当在刑法上被规定为犯罪的只应当是这样一些行为:一方面,这些行为对社会具有相当的客观危害性;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对统治者力图建立和维护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方面的社会秩序构成了现实的严重危害。也就是说,这种行为的客观侵犯性与主体意志(统治意志)具有明显的不相容性。刑法上的犯罪只能是二者结合的产物,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二者之间越接近,则行为被规定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对其配置的刑罚就越重。这是古往今来创制刑事法律的基本定式。

基于统治意志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无疑反映了刑法规定犯罪的政治色彩。如此,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强力工具的作用才能发挥。又由于刑法是产生和存在于阶级或阶层对立与冲突社会中的,因此在规定犯罪的客观性与反映统治意志方面二者之间不可能完全吻合,前者始终会受后者的制约。这种制约性表现在:刑法只能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危害行为中,基于包括统治意志在内的综合价值判断,有选择地将其中一部分危害行为宣布为犯罪,而不可能将客观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都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即使在法治时代,也难以避免在统治意志出现恣意或专断的情况下,将只有较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

其次,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评价标准。刑法将一行为规定为犯罪,目的在于通过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刑罚处罚)来遏制这类行为的发生。而遏制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主观能力。否则,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仅难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也背离了刑法保障人权的宗旨。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的内部结构只能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即只有当行为人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时,才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如果离开了行为人的罪过心理,只注重行为的社会危害,则制定和适用刑法所追求的犯罪人的改善要素和赎罪要素就

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纵然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要行为人无罪过心理,则该行为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从而可以排除其法定的犯罪性。

由上可见,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容性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这决定了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只能戴着这层面纱去理解可以表征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各种法律要素。或者说,在刑法规定的意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

(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

在犯罪学视野中,某些行为之所以被称为犯罪,根本原因并不在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而在于这些行为本身对安宁、和谐的社会秩序具有客观危害性。这种客观危害性既不因统治者的意志和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也不因行为人有无主观罪过而发生变化。犯罪学在认识和把握犯罪时,之所以必须注意甄别和坚持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真实性,是因为如果按照刑法犯罪定义来确定作为自己研究对象的“犯罪”,犯罪学既可能出现研究方向的错误,也难以完成其所承担的力求科学解释犯罪和科学应对犯罪的任务。

一方面,作为事实性学科,犯罪学不仅要解决什么行为应当在刑法上被规定为犯罪以及如何对规定的犯罪进行处罚的问题,还要在更广泛和更深刻的意义上揭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存在样态和发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可以实际减少和预防这些行为的有效途径和对策。为此,作为研究的逻辑出发点,犯罪学在定义犯罪时,必须充分考虑所定义的犯罪的真实性,并考虑到被称之为犯罪的行为应当具有在广泛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乃至在不同社会制度下进行比较分析的客观属性,从而避免出现单纯根据“道德创造”的需要或意识形态而认定犯罪的情形。

犯罪学为了解决自己范围内的问题,在理解犯罪的基本内涵——社会危害性时,既不能附加具有统治意志偏见的价值判断,也不能考虑造成社会危害的人有无主观罪过,而只能尽量从本来意义上去把握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范围和表现形式,将各种具有危害社会的、必须由社会作出恰当反应的行为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

正因如此,犯罪学对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理所当然地予以认同,而是应该坚持自己的衡量标准。一是以审查的态度和动态的眼光看待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二是将那些不属于刑法规定之列但又有必要进行防治的社会危害行为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以便全面认识社会的犯罪现象和提出各种有针对性的防治对策。

例如,在刑法中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儿童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是被排除了犯罪性的,但在犯罪学领域,却被作为两类具有独立意义的犯罪进行研究。因为这两类人实施的反社会行为与其他人实施的反社会行为一样,都具有客观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在理论上必须作为犯罪进行研究,在实践中也必须进行相应的预防。在这类问题上,犯罪学所看到的唯一差别只在于行为发生原因的特殊性方面,因而在预防上需要采取特别的对应措施,但却不存在否认其犯罪属性从而不需要进行预防的理由。

另一方面,与刑法着力于维护现行统治秩序的功能不同,犯罪学并不是基于维护现行统治秩序的需要而诞生的。面对刑法在犯罪控制方面的苍白无力状态,犯罪学力图通过探讨犯罪的真实状态和人们为什么会实施犯罪以及如何才能有效控制和减少犯罪,来改善人类社会自身的生存状况。这样,犯罪学在探讨犯罪原因时,自然就会从是否有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发生的角度,倾向于对体现统治意志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进行批判性评价,以此促进全社会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仅仅在这一点上,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不仅不能被动地接受刑法规定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而且还要对其合理性及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实际功能,基于自己的研究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价。

可以说,在确定自己研究的逻辑起点时,注意排除统治意志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影响,不必遵循刑法规范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而只注重考察和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

客观性,是保证犯罪学研究方向的正确性和研究结论的科学性的重要前提。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1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4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种。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6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7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9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10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11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2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14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或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5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6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17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8专门管辖:全称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9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0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21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称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2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3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24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25指令回避:是指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26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7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8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9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犯罪学》期末考试模拟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doc

《犯罪学》期末考试模拟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犯罪行为的类型:指根据一?定的FI的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对纷繁复杂的犯罪行为进行抽象、概括的基础上,依据其内在的相似性所做的分类。 2、自然犯罪:是指违反一?般人类所共有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情绪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人的本性,因此在任何社会都会被视为犯罪。 3、被害赔偿:是指犯罪人或国家对于被害人因被害而遭受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损失,损害或痛苦所进行的返还、恢复原状或补偿。自然犯罪 4、犯罪的心理预防:是指旨在增强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我控制能力,使人能够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情境下做出符合社会法律和伦理规范的行为选择,而对人的健全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的过程。 5、犯罪治安预防:是指由专门的社会控制力量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控制犯罪行为实施所需要的或可能利用的外部条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实施,防止和 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的各种行政措施。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B 2、AB 3、ABD 4、ABC 5、 ABCD 6、ABCD 7、ABD 8、ABC 9、C10、AC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 1、X 2、X 共12分) 3、V 4、V 5、V 6、X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1)菲利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且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各种因素起作 用的程度和方式有很大不同,但总的来说,社会因素所起的作用较大。 (2)据此他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即每-?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着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故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或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有规律。 (3)菲利的三因素论实际上标志着犯罪学多因素理论的建立,与此相适应,他提出了相应的犯罪控制理论,即在重疏导、轻刑罚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替代措施”的概念,主张以社会防卫概念取代刑罚的概念,在刑罚制度方面,主张广泛使用保安处分和其他预防性措施,并极力推崇不定期刑。 2、(1)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理论日益受到重视。 (2)重视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 (3)青少年犯罪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4)犯罪学研究领域逐步扩大。 3、犯罪现象基本包括:(1)犯罪状况;(2)犯罪特点;(3)犯罪规律 犯罪现象的特性有:(1)直观性;(2)综合性;(3)因果性;(4)相关性; (5)饱和性

犯罪学复习问题

2013-2014-2学期 1、简述犯罪现象的主要特征。P47 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由犯罪原因所决定的有关犯罪、犯罪人及其被害人形态的诸客观事实的总和。 非理性、直观性:犯罪现象是具体而浅显、无需理性思维的基本客观事实。 因果性:由一定犯罪原因引发犯罪现象。 综合性:犯罪、犯罪人和被害人三者共同组成。 负价值性:犯罪现象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不利于社会安康,有一定负面影响。 隐蔽性、被忽视性:犯罪心理是主观内在隐蔽的,相应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现象也是隐蔽、容易被忽视。 2、简述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P62;P284 突发性:极端暴力犯罪属于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等。 凶残性(犯罪手段复杂多变、危害后果严重):利用现代科技谋取杀伤力强的武器,造成恶性事件,甚至牵连无辜,与社会为敌。 纠合性:极端暴力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的(团伙、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犯罪)) 交错性:极端暴力犯罪往往伴随着其他犯罪行为(抢劫、强奸、杀人等) 由民事纠纷转化而成的暴力犯罪比例上升: 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发生频繁: 恐怖组织繁多、活动猖獗: 攻击对象与目标具有不确定性: 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以革命危害社会、以民族分裂、宗教主义威胁世界和平 3、简述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P73 犯罪时间、犯罪时空、人(犯罪人、被害人)、犯罪工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工具是犯罪行为的充分不必要条件)、行为方式:自由选择(主要情况下)、被迫采取(特殊情况下)、秘密、欺诈、暴力、威胁 4、从性别比较角度简述女性犯罪的主要特征。P83;P113;P163 在犯罪人数上,男性犯罪远多于女性犯罪,但当今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 女性犯罪大部分属于非暴力犯罪,且具有依附性,如卖淫、偷窃、欺诈、伪造等财产犯罪; 女性犯罪具有较难悔改的特点,特别是性犯罪具有顽固性、持久性、恶劣性; 女性暴力犯罪一般是杀婴、因婚姻家庭纠纷发生的奸情杀人案件,这是女性嫉妒、烦躁、焦虑、恐惧等强烈情感积累的表现; 根据体型性格理论,女性偏于体格弱小、情绪较为感性,以非暴力犯罪为主,相应的男性体格强健、情绪较为理性,倾向高科技、暴力犯罪。 5、简述犯罪被害人化的五个阶段。P98 被害人化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导致被害后果不断恶化的过程。 第一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被害人自身存在被害因素,预防被害是关键。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被害后没有说到社会(刑事司法机关)的公正对待,或没有得到外界的感情支持,这些来自外界不良的反映会加深被害后果,即再次被害。 被害者的亲属也会由于社会援助的缺失感到压力,成为被害人。 第三次被害化是指经过两次被害化的被害人,自我消沉产生极端心理,转向犯罪人的过程。这是被害人自身性格、生活态度和外界压力造成的报复犯罪行为。 被害者的亲属也会由于社会压力和被害人的带动,与被害人一起报复社会,成为犯罪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正确执行的法律。详细地说,刑事诉讼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本阶级的意志,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因此,刑事诉讼法是一种程序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是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的有力武器。 纵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基于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各种模式的“混合体”。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并于1980年实施,因而我国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的时代背景。经过较长时间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探索,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因而当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我国的根本社会制度——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基于当时的国家发展政策以及外交方针等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前苏联的影响,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苏联模式”的存在,比如:我国当前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容,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均是苏联检察制度影响下的产物。同时,在对案件的审理模式上,尽管我国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审问式”模式,但是对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也进行了一定的借鉴。 第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上,以控制和惩罚犯罪及追求真实为目的。在我过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里

法硕刑法学: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定义 1.《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2009单选第2题)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 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 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 【考察知识点】但书的意义 【重要程度】★★ 【解析】《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但书”的存在意义就在于避免将只有轻微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犯罪化,给行为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仅仅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省,更是防止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有力保障。因此,“但书”所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但书”的存在的确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仅限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而非犯罪行为;D选项中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答案】D 【拓展】《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但书”指第13条中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但书”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全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做出刻板教条的判决。其意义具体表现在:(1)但书使得犯罪概念既有定性也有定量要素;(2)但书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3)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区别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提供了划清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违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 2.依照我国《刑法》第13 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是( )。(2014非法学单选第3题)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B.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考察知识点】但书 【重要程度】★ 【解析】《刑法》第13条“但书”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答案】D

犯罪学概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犯罪学概述 一、犯罪学的概念和特点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三、犯罪学的学科属性 第二节犯罪学简史 一、西方犯罪学简史二、中国犯罪学简史 犯罪学产生之前的研究:——古代西方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的研究: 鬼附人体说:认为人触怒鬼神而引起的精神异常实施犯罪; 原罪说:人生而有罪,一生就是在赎罪; 苏格拉底、柏拉图:人性是犯罪的本原,当人对自己的善性放松控制的时候,恶性就会像兽性一样出现犯罪; 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的原因有三:穷、情欲、权; 德谟克里特、托马斯莫尔:经济、刑罚严苛、社会风气奢侈无度滋生犯罪。 古代东方 墨子:“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盗人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以利其身。”荀况:性恶论。 董仲舒:人性无善恶之分,仅有向善向恶的秉性。 一、西方犯罪学简史 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 18世纪的犯罪古典学派是思想启蒙运动的产物,其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 ★贝卡利亚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出生于米兰,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影响却极为深远,问世以后立即给作者带来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主要内容:这部著作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边沁 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生于伦敦。自幼聪明好学,3岁能读拉丁文,16岁自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边沁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等作品。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学、犯罪学都有重要的影响。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1)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收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3)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如果驱使犯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2. 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3.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答: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 4.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5.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原则;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对于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答: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8.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9.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第一章:刑法的绪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是公法 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法益 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 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4.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程。 分类:(1)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解释(2)方法不同 文理解释——亦称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论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阐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物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要在刑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解释)(限定解释)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1,犯罪的定义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前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定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目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作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予以刑罚处罚,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侵害了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破坏了法律秩序。例如,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现象。对这类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1,《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 1,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第13条中仍然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所以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2,但书的意义。(独立成节)(简单题)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 1,这一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被称做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通过“但书”避免司法刻板的例子如,少男与幼女恋爱中偶尔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 2,“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 其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二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犯罪学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5-2016学年第2学期 犯罪学试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答案具体见教材 二、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对 三、简答题 1、简述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模式;(二)小组会议模式;(三)圆桌会议模式 2、简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 (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在此互动关系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二)冲突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互动的结果使得双方既是加害者又是被害人,而共同构成一个不断冲突着并发展到一方最终被害为止的社会互动过程。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 被害人的“催化”行为包括诱引、暗示、挑衅、激惹甚或加害对方等足以刺激对方不适当地采用侵害行为作为反应的行为。 比如: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首先挑起争端并诉诸暴力”而招致对方的伤害;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性诱惑”,即被害人针对具体对象或泛对象进行性诱惑,从而招致被诱惑者的性攻击。 (四)斯德哥尔摩模式 1973年斯德哥尔摩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两名恐怖分子将部分银行职员扣押在金库内,人质中的一名女性竟与一名恐怖主义分子产生了爱情。这种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症状” A: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成联盟,即以“打”起始而以“交”告终; B:被害人对当局和法律抱持怀疑与敌视态度,回忆自己的被害过程时,被害人更多想起的是加害人的友好行为而不是其暴行。 四、论述题 1、试论述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学术思想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2. 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3.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答: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 4.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5.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原则;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对于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答: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8.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 6.刑法的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 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 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 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 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 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 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 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 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 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 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 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 二、问答题 1.简述刑法的性质 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 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 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 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 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 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犯罪学复习问题(不传播)

2013-2014-2学期 《犯罪学》总复习思考题 1、简述犯罪现象的主要特征。P47 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由犯罪原因所决定的有关犯罪、犯罪人及其被害人形态的诸客观事实的总和。非理性、直观性:犯罪现象是具体而浅显、无需理性思维的基本客观事实。因果性:由一定犯罪原因引发犯罪现象。 综合性:犯罪、犯罪人和被害人三者共同组成。 负价值性:犯罪现象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不利于社会安康,有一定负面影响。 隐蔽性、被忽视性:犯罪心理是主观内在隐蔽的,相应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现象也是隐蔽、容易被忽视。 2、简述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P62;P284 突发性:极端暴力犯罪属于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等。 凶残性(犯罪手段复杂多变、危害后果严重):利用现代科技谋取杀伤力强的武器,造成恶性事件,甚至牵连无辜,与社会为敌。 纠合性:极端暴力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的(团伙、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犯罪)) 交错性:极端暴力犯罪往往伴随着其他犯罪行为(抢劫、强奸、杀人等)由民事纠纷转化而成的暴力犯罪比例上升: 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发生频繁:恐怖组织繁多、活动猖獗: 攻击对象与目标具有不确定性: 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以革命危害社会、以民族分裂、宗教主义威胁世界和平3、简述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P73 犯罪时间、犯罪时空、人(犯罪人、被害人)、犯罪工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工具是犯罪行为的充分不必要条件)、行为方式:自由选择(主要情况下)、被迫采取(特殊情况下)、秘密、欺诈、暴力、威胁 4、从性别比较角度简述女性犯罪的主要特征。P83;P113;P163 在犯罪人数上,男性犯罪远多于女性犯罪,但当今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女性犯罪大部分属于非暴力犯罪,且具有依附性,如卖淫、偷窃、欺诈、伪造等财产犯罪; 女性犯罪具有较难悔改的特点,特别是性犯罪具有顽固性、持久性、恶劣性; 女性暴力犯罪一般是杀婴、因婚姻家庭纠纷发生的奸情杀人案件,这是女性嫉妒、烦躁、焦虑、恐惧等强烈情感积累的表现; 根据体型性格理论,女性偏于体格弱小、情绪较为感性,以非暴力犯罪为主,相应的男性体格强健、情绪较为理性,倾向高科技、暴力犯罪。 5、简述犯罪被害人化的五个阶段。P98 被害人化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导致被害后果不断恶化的过程。 第一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被害人自身存在被害因素,预防被害是关键。 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被害后没有说到社会(刑事司法机关)的公正对待,或没有得到外界的感情支持,这些来自外界不良的反映会加深被害后果,即再次被害。 被害者的亲属也会由于社会援助的缺失感到压力,成为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点 总论 第一章绪论 一、“诉讼”的含义及基本特征 诉讼,含义十分丰富,东汉许慎撰《说文解字》称“诉,告也”,“讼,争也”,即是说,“诉”,是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是争论、争辩的意思,当然,它不是一般的争论,而是言之于公,即把争议向官府提交,向官府争辩是非曲直。 其特征是:(一)诉讼产生于社会冲突。 (二)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这是法学家查比罗提出的观点,在这种三方组合中,原、被告作为争议者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而法官居于其间、踞于其上,作为权威的仲裁者解决他们的争议和冲突。 (三)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表现在:1、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2、诉讼的进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3、诉讼裁决的根据必须是法律规范。 4、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 二、刑事诉讼及其特征 (一)概念:刑事诉讼的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从起诉-审判的诉讼程序,从而产生控、辩、审“三方组合”的诉讼法律关系;广义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定义见教材第1页倒数第三段,“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其程序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 (二)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1)、主动性,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采取国家侦查和国家公诉的方式主动发起,区别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由有利害关系的个体发动,国家不告不理。 (2)、普遍性,指从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涉及到国家侦查权、起诉审查权、审判权的广泛动用,在诉讼三个阶段都有国家权力的推动作用。 (3)、深刻性,指国家权力的动用是深入细致的,法律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和手段,这尤其表现在强制措施的实施上,强制包括对物的强制和对人的强制,对物的强制有扣押、搜查、强制性检查等,对人的强制包括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等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和渊源 (一)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照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 (二)性质:(P4)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三)渊源:(P4——5)1、宪法。宪法直接规定了一些与刑事诉讼直接有关的原则和制度。如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2、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1996年第一次修正,1997年施行修正案;2012年3月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施行。 3、有关法律规定。 如《刑法》中关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的规定,就直接决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就成了导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09法学学号:K10914107 XX:马闪摘要:犯罪概念及犯罪属性是研究犯罪学首要要解决的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决定了犯罪学所研究的外延、对象,也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本文从刑法学上的概念与犯罪学上的概念比较讨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以及根据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来分析其属性。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属性正文:一、犯罪的概念何为犯罪?国外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概念。如英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者社会的规X的行为;英国的边沁认为,犯罪是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德国的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等等。概言之,西方的学者们队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规X的行为。我们认为,一个概念、一种定义应当是揭示其本质的表述,而不是上述定义的单方面的表述。因此,我国的学者并不认同上述犯罪的定义。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第一,刑法学的概念;第二,犯罪学的概念。(一)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学上,犯罪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害统治阶级的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二是具有XX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其三,它是应受刑罚的行为。(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X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三)二者的异同第一,两者相同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第二,由于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建立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之上的,并要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而不是定罪、量刑,因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所差异。它们的不同点:(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没有"刑事XX性"的越轨和不良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完整准确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进程和预防犯罪。因为,绝大多数法定犯罪行为,追根溯源,都是由一般XX行为、越轨行为逐渐演变而来的。所以,犯罪学把这些行为作为犯罪来研究是有其理由的,它所涵盖的犯罪X围自然应比刑法意义上的犯罪X围要大得多。"犯罪学'超脱'(宽广)于刑法学是必要的,犯罪学存在的价值之一正在这里。(2)刑法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强调的是"责任~刑罚" 这一观念,而犯罪学上则无此观念。但是,犯罪学基于心理学、精神医学或社会学的学术角度的不同,有各种定义标准。例如,从犯罪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的角度,则主要着眼于犯罪行为是否有性的动机来理解性犯罪问题。因此,刑法对盗窃异性内衣内裤的行为,虽然通常归入侵犯财产犯罪的X畴来处理,但在心理学、精神病学的学者看来,这种行为,以及窥视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猥亵儿童癖者的猥亵诱拐(绑架)行为,均是基于性冲动动机的犯罪,因此,犯罪学上可以把它们归入性犯罪的X畴。总而言之,刑法学的犯罪是一种狭义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种广义的犯罪概念。它是以刑法为依据,但又不受刑法规定的限制;他即包括刑法学的法定犯罪,又包括有严重危害社会的XX行为和不良行为。明确这一概念,将有助于全面描述犯罪现象,正确解释犯罪成因,进而提出有效的防控对策,同时也对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的制定有重要意义。二、犯罪的属性犯罪具有阶级性、社会性、相对性的属性。(一)阶级性。犯罪具有显著的阶级性,犯罪的产生、发展与阶级的产生、发生密切相连。从犯罪的产生看,犯罪与国家、法律紧密相连。人类发展史表明,当人类处于蒙昧时期时,没有法律、没有犯罪。到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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