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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宗旨)

本法规所规范者为将工业产权赋予本法规所指之发明、其他创造及识别标志,其主要目的为确保对创作活动、科技发展、正当竞争及消费者利益之保护。

第二条(主体范围)

一、本法规对下列者适用:

a.任何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之人;

b.住所位于澳门且按本地区法律设立之任何法人;

c.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系属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葡文缩写为OMC)以及按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巴黎公约》及有关修订之规定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之国家或地区之国民者,且不以其住所或营业场所为取决条件,但涉及管辖权及程序之特别规定者除外。

二、如其他国家或地区之国民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国际朕盟之任何国家或地区具有实际及真实之住所又或工业或商业场所,则等同于加入上述组织或朕盟之国家之国民。

三、对于不属以上两款所包括之其他人,则适用澳门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所签订之国际协定内之规定;无该等协定时,则适用互惠制度。

四、总督在听取司法事务司之意见后,得透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批示确认互惠制度之存在。

第三条(客体范围)

工业产权涵盖经济活动之所有领域,包括农业、林牧业、渔业、采掘业、加工业、商业及服务业,亦涵盖一切自然产品或制成品。

第四条(地域范围)

按本法规之规定授予之权利,其覆盏范围包括整个本地区。

第五条(工业产权之内容)

工业产权使其权利人在法定之限度、条件、限制内就有关发明、创造及识别标志拥有完全及专属之收益、使用及处分之权利。

第六条(工业产权之注明)

一、本法规所指工业产权须以相应证书作为证明,证书内应载有完全识别有关权利所需之资料。

二、由有关国际组织以在澳门产生延伸效力而发出之工业产权证书,具有与上款所指证书相同之效力。

三、拥有不同工业产权之权利人,得透过申请而获发下列证明书:

a.内容与工业产权证书之内容相似之证明书;

b.使由有关国际组织给予之工业产权在本地区产生延伸效力之保护证明书;

c.提出申请之证明书。

四、第一款所指证书之式样,须由总督透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批示核准。

第七条(为损害赔偿而作之临时保护)

一、申请授予工业产权后,申请人即自有关申请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临时获得应在授予工业产权时获得之保护,目的仅为在计算或有之损害赔偿中考虑该临时保护。

二、即使申请尚未公布,对于从申请人处获知申请之提出并获其递交有关卷宗所含资料之人,申请人亦得到同样之临时保护。

三、在末以确定方式授予或拒绝授予专利、给予或拒绝给予登记或注册以前,法院不得对以本条所指之保护为依据而提起之诉讼作出判决。

第八条(权限)

授予工业产权之权限属经济司司长(葡文缩写为DSE之司长)所有。

第九条(拒绝之一般理由)

一、下列各项为拒绝授予工业产权之理由:

a.有关对象属不可受保护者;

b.违反公共秩序方面之规则或违反善良风俗;

c.认定申请人意图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不论其是否有此意图,认定有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

d.违反确定有关权利属何人拥有之规则;

e.无提交按本法规或有关规章之规定须提交之文件;

f.未履行为获授予工业产权而须遵行之程序或手续;

g.欠缴应缴之费用。

二、在上款e至g项所指之情况下,如未预先以公函通知申请人须在其一期间内使有关情况合乎规范,不得将有关卷宗上呈以待批示。

三、如证实就所申请之证书存在可构成撤销理由之事实,则得不作出拒绝授予该证书之决定,而决定向要求全部或部分授予权利之利害关系人全部或部分授予有关权利。

第十条(行为及决定之公布)

一、经济司(葡文缩写为DSE)须促使将下列行为及决定公布于《政府公报》第二组内:

a.有关不同类型工业产权之申请之通告;

b.有关异议、反对、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及其他事宜之通告;

c.就批示所作之通知;

d.工业产权之授予及拒绝授予,包括就外地专利之延伸而作出之授予及拒绝授予;

e.有关实施发明之公开要约之声明,以及该声明之撤回或失效;

f.工业产权之续展及重新转为有效;

g.工业产权之移转;

h.放弃工业产权之声明;

i.要求宣布工业产权失效之申请,以及工业产权失效之宣布;

j.在上诉中作出且已转为确定之司法裁判,或就工业产权所作之确立司法见解之司法裁判。

二、在《政府公报》上所作之公布具有直接通知当事人之效力,且除另有规定外,上诉期间及为其他目的而定之期间亦自作出该公布起开始计算。

三、在不影响上款规定之适用下,如以公函向当事人作出通知,则以公函内所定之期间为准,且该期间须按一般规定自作出通知起开始计算。

四、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直接要求经济司就有关申请所作之决定及其

依据发出证明;即使有关通告尚未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亦然。

第十一条(工业产权之移转之性质及形式)

一、除法律有明确限制外,工业产权得以无偿或有偿方式作出全部或部分移转。

二、以生前行为所作之移转须以文书方式作出,否则属无效。

三、上两款之规定,适用于因提出授予工业产权之申请而产生之权利。

第十二条(合同许可)

一、除法律有明确限制外,工业产权得以无偿或有偿方式、全部或部分方式成为其实施许可之标的;工业产权受存续期限制者,其实施许可之期间亦得相当于存续期或短于存续期。

二、上款之规定,适用于因提出授予工业产权之申请而产生之权利,但拒绝授予工业产权则导致有关许可失效。

三、实施许可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之权能及所受限制)

一、除另有规定外,为产生法律上之一切效力,被许可人具有作为实施许可之标的权利之权利人获赋予之权能;以上规定不影响下列数款规定之适用。

二、实施许可推定属非独家性质。

三、如工业产权之权利人放弃在实施许可生效期间就该实施许可之标的权利给予其他实施许可之权能,则该实施许可视为独家实施许可。

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须遵守下列规定:

a.给予独家实施许可并不妨碍权利人亦可直接实施作为该许可标的之工业产权;

b.无工业产权之权利人书面同意时,不得转让因实施许可而获之权利;

c.经工业产权之权利人书面许可后,方得给予分实施许可。

第十四条(查封、假扣押及出质)

除法律有明确限制外,工业产权得被查封、假扣押及出质。

第二章优先权

第十五条(提出申请之优先)

一、工业产权须授予最先以正规方式及连同一切所需文件提出申请之人,但本法规所指之其他情况除外。

二、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者,应采用挂号或等同形式先后次序须按挂号日期定出。

三、如涉及同一权利之两项申请系同时作出或具相同之优先次序,则在利害关系人未先以协议或于具有民事管辖权之法院解决何项申请属优先之问题前,有关申请将不获进一步处理。

四、如申请并未即时连同一切所需之文件,则按提交最后一份欠交文件之日期及时间计算优先次序。

五、如申请之对象与原先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通告相比有更改,则须公布新通告,并自申请更改之日计算该被更改之申请之优先次序。

第十六条(优先权)

一、已在世界贸易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国际朕盟之任一成员国家或地区,或向有权授予于澳门产生延伸效力之权利之任一跨政府机构,以正规方式提出授予本法规所指工业产权或授予同类权利之申请之人,以及其继受人,为在澳门提出有关申请之目的,具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之优先权。

二、任何具有正规申请效力,且按世界贸易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之任一成员国家或地区之国内法或域内法,或按上述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之双边或多边协定之规定而作出之上述申请,均构成优先权之依据。

三、凡所作出之申请为可确定于相关国家或地区提出该申请之日期者,均视为正规申请,而不论事后出现之任何可透过某种方式影响该申请之情况。

四、基于上款所作之规定,虽属事后在澳门提出但优先权期限尚未届满之申请,不得因该段时间内所发生之事实而成为非有效,尤其不得因另一申请,又或因申请对象之公布或实施而成为非有效。

第十七条(首次申请)

一、在提出与先前之首次申请具相同标的之后一申请之日,如该首次申请在未g公众审查、未留有任何权利以及尚未作为提出优先权要求之依据之情况下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则应将该后一申请视为首次申请,并自其提出之日起计算优先权期限。

二、在上款所指之情况下,先前之申请不得再作为要求优先权之依据。

三、拟利用某一先前申请之优先权之人,应在其于澳门提出之申请内附入指出该先前申请所提交之国家或地区、申请时间及编号之声明。

四、如在同一申请内要求多项优先权,则有关优先权日之期限系自最早之优先权日起计。

第十八条(优先权之证实)

一、经济司须要求主张优先权之人提交经接收首次申请之实体适当确认之副本,以及有关该首次申请之提交日期之证明书,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交以任一正式语文作成之译本。

二、上款所指之要求得随时提出,但申请人得于申请日起计之三个月内满足该要求。

三、申请之副本无须作任何认证;在上款所指期间提交该副本者,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四、如原申请人之权利以任一名义被继受,则应在有关专利申请、登记或注册之申请于澳门提出时证明该权利继受之事实。

五、不遵守本条规定音,即丧失所要求之优先权。

第三章行政程序

第十九条(要求作出行为之正当性)

具有正当性向经济司要求作出任何法律上之行为之人,为与该等行为有利害关系之人。

第二十条(促使作出行为之正当性)

一、仅下列者得促使作出程序中之行为及作成程序中之书录:

a.身为自然人之利害关系人本人、工业产权之权利人本人或就有关行为具特别权力之受托人,但仅以在本地区设有营业场所或有住所者为限;

b.身为法人且住所设于本地区之利害关系人或工业产权之权利人,透过其为此受委任之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行政管理人员、经理或雇员;

c.于本地区获许可或获承认资格之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

d.获委托之律师。

二、如被委出受托人,则有关通知应直接向受托人作出。

三、如被委出之受托人不只一人,则在申请人或工业产权之权利人未另作指定之情况下,有关通知须向在程序中曾以书面方式作出参与之最后一位受托人作

出,不能采用此标准时,通知可向任一受托人作出。

四、如在促使作出某一行为中有不符合规范之处或未促使作出该行为,则须直接通知被代理人,以便其在不得延长之一个月限期内履行其须遵守之法律规定,而不致丧失其拥有之优先权,且如不作此履行,则有关行为不被视为产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在本地区无住所、法人住所或营业场所之申请人)

一、如要求授予工业产权之申请系由在本地区无住所或法人住所、亦无营业场所之利害关系人提出或送交,则在未委出受托人之情况下,经济司须通知该利害关系人按上款之规定在一个月内委出受托人。

二、未在上款所指期间内委出受托人者,即导致驳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卷宗之查阅)

一、程序达至公开阶段后,任一利害关系人均可要求就有关卷宗内之文件发出证明,以及就连同专利、登记或注册之申请提交之附图、照片、平面图及式样发出摄影副本或普通副本,但以不影响第三人之权利为限。

二、不论属任何程序,当有关申请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时即视为达至公开阶段。

三、申调尚未公布前,申请人及其受托人得按以上数条之规定查阅有关卷宗,但属下列各款所规定者除外。

四、即使有关申请尚未公布,经济司亦得向第三人透露下列内容及将之公开:

a.申请之编号;

b.递交申请之日期,如有优先权之要求尚得公开优先权日、相关国家或地区以及优先权所依据之申请之编号;

c.申请人之姓名或商业名称;

d.能概括拟保护之一项或多项对象之名称或标题,又或能概括有关对象之用途之名称或标题。

五、即使有关申请尚未公布,且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亦得按下列规定允许查阅有关卷宗:

a.能证实具备有关权利之人得查阅卷宗;但如附同之文件载有发明人或创造人之姓名且被要求不将该姓名透露者除外;

b.某分案申请经公布后,即可按第九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允许查阅卷宗。

第二十三条(印件以及文件之形式要求)

一、授予工业产权之申请应在专用印件上作出,该印件之式样须由总督透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批示核准。

二、在上款所指批示内得载有下列内容:

a.除本法规所指之行为或程序外,亦定出在其他行为或程序内使用有关印件之强制性;

b.定出在使用电脑之情况下有关取代上述印件之规定。

三、经济司须在公众接待处免费提供本条所指之印件。

四、经济可得透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通告,对连同申请递交之文件及其他资料定出其座符合之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条(申请之改正)

一、如从初步审查中发现要求授予工业产权之申请并非正确作出,则须通知申请人按其所获指示之方式提出申请;以上规定不影响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之适用。

二、在授予权利或驳回申请之批示未作出前,申请人亦得主动要求重新作出申请,以获授予与原申请权利之类型不同之另一权利。

三、驳回之批示作出后,申请人得在可作上诉之期间,或在提起上诉后直至确定性裁判作出以前,移转因有关申请而获得之权利、对该申请设定限制或将任何文件或声明附入有关卷宗。

四、在上款所指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亦得将文件或声明附入卷宗,以便向法院提起或有之上诉。

五、在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之情况下,申请须在《政府公报》上重新公布,并确认申请人已拥有之优先权。

六、在决定作出前仍准许作出其他形式上之更正,但须以充分说明理由之申请书提出有关请求,且须透过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使申请符合规范)

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有关通告前,如证实存在任何不符合规范或不完整之处,须将此事通知申请人,以便其在一个月内采取使其申请符合规范之各项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签名之认定)

对非由获委托之律师或被登录在具资格之受托人登记内之人所提交之文件,其上之签名须按一般规定作认定。

第二十七条(通知)

一、经济司须就异议、反对、陈述、失效申请及其他附入卷宗之程序文书立即通知各参与程序之人。

二、有关异议、反对及失效申请之通告,须以提供资讯之名义公布在《政府公报》上。

第二十八条(分条缕述之文书之副本)

异议及其他同类之程序文书须附有副本,其中包括复制附于正本内之全部文件,数目与参与程序之人之数目相同,并须附加一副本作存档及作为日后倘要再造卷宗时之依据。

第二十九条(文件之并入及归还)

一、有关于文件须并入授引其所涉事实之程序文书内。

二、如不能及时获取上述文件,则在作出具理由说明之批示及通知对立当事人后,尚得将逾期递交之文件并人有关卷宗。

三、即使仍可在未逾期之情况下将文件并入卷宗,下列文件之并人须予拒绝:

a.不适当或不必要之文件,包括含有对已有陈述作不必要重复之文件;

b.以不尊重或不恰当之言词作成之任何书面文件。

四、对于因逾期递交或按上款规定而被拒绝并入有关卷宗之文件,须通知当事人或其受托人于五个工作日内取回,并指出如不按时取回文件,则将有关文件存档而不并入相关卷宗。

第三十条(查验)

一、拟对任一营业场所或其他地点进行查验之当事人得以明确说明理由之方式,要求g济司进行该查验,以支持或澄清在程序内所作之陈述。

二、未听取对立利害关系人之意见前,不得批准上述要求;为此项自经济司收到查验申请之日起之三个工作日内向对立利害关系人作出通知。

三、因查验而产生之开支由申请查验之人承担。

四、直至为进行查验而安排之日期之前一日,要求进行查验之当事人得自由

放弃采取此措施之要求。

五、在及时放弃查验之要求或在查验之要求被拒绝之情况下,已缴纳之费用须返还利害关系人。

六、就任何程序之参与人拒绝应经济司之要求而为澄清有关状况提供合作一事,须在作出有关决定时进行自由判断;但不影响在对立利害关系人导致负有举证责任之人不能举证时所产生之举证责任之倒置。

七、对适当澄清程序内所引发之问题属必要时,经济司亦得主动进行查验。

第三十一条(对决定进行依职权之更改)

一、如在公布某项批示前认定应对其作更改,则须将有关卷宗连同就嗣后获悉且导致宜更改已作决定之事实而作之报告书呈交,以待上级批示。

二、上级批示系指由实际上在待更改决定内签名之人之上级所作之批示。

第三十二条(非必要内容之修改)

一、凡不影响专利、登记或注册之必要及特别内容之任何修改或改正,均得许可在同一程序内作出,但有关修改或改正适当说明理由并作出公布。

二、就本条所指之任何修改或改正之申请尚有失效程序待决时,不得受理有关申请。

三、就第一款所指之修改或改正,须在相关证书内作出适当附注。

第三十三条(并入其他卷宗之文件)

一、用作多项申请之依据之文件,得并入其所涉及之其中一个卷宗内,而仅在其他卷宗内被提及;但授权书属例外,即便申请人由同一受托人代表,亦须将授权书并入每一卷宗。

二、如有上诉提出,则上诉人有义务透过提供上述文件之证明而使提及上述文件之卷宗得以完备,并承担获取有关证明之费用。

三、如未履行以上两款之规定,则须在将卷宗移送法庭之公函中提及此事,且不得因此超出须作移送之期间。

第三十四条(证书之交付)

一、工业产权之证书,仅在上诉期间届满或在有上诉提出时获知法院之确定裁判后,方得交付利害关系人。

二、上述交付系向权利人或其受托人作出,并即时索取收据。

第三十五条(期间之计算)

一、除另有规定外,本法规所定之期间须以连续计日数之方式计算。

二、年费缴纳期间、续展期间及重新有效期间之届满,须提前通知权利人,该通知仅以提供资讯之名义作出。

第三十六条(完全恢复)

二、如某工业产权之申请人或权利人,虽完全采取具体情况下应具之谨慎态度,仍因不能直接归责于其本人之原因而未能遵守可导致驳回或影响该权利之有效性之某一期间,则只要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要求,即恢复该申请人或权利人之权利:

a.自障碍消失之日起计之两个月内提出适当说明理由之书面申请;

b.在上项所指期间内作出尚未履行之行为,并缴纳因该行为而应缴之费用。

二、上款所指之申请系自未予遵守之期间届满起计之一年内提出者,方予接纳。

第四章费用

第三十七条(应缴之费用)

一、对本法规所指之各项行为,须按照总督透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批示而列出之收费表缴纳费用。

二、每次单独递交用于补充申请之资料,均须缴纳为此而订定之费用。

第三十八条(缴纳方式)

一、有关款项须在递交要求作出列入收费表内之行为之申请时以亲金、支票或邮政汇票缴纳,或按照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经济司公告所定以其他方式缴纳。

二、提出申请之费用,其缴纳不受上款规定所限,该费用得自向经济司提交申请起计之八个工作日内缴纳。

第三十九条(定期费用之计算)

一、与专利及与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之登记有关之年费,以及与设计及新型之注册有关之每五年缴纳一次之费用,须自其申请日起计。

二、与保护之补充证明书有关之年费,须自相关专利之有效期届满后之翌日起计。

三、与其他登记或注册有关之定期费用,须自给予登记或注册之日起计。

四、如因法院裁判或因适用过渡性规定而使有关专利、登记或注册之有效期开始之日期与适用以上数款规定而得之日期不符,则相应年费或定期费用须自有效期开始之日期起计。

第四十条(缴纳之期间)

一、与专利及与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之登记有关之首两期年费,以及与设计或新型之注册有关之每五年缴纳一次之首期费用,均纳入相关之申请费用内,但适用上条第四款之规定者除外。

二、其后之年费及每五年缴纳一次之费用须在到期前之六个月内缴纳,即使有关权利尚未获授予亦然。

三、与保护之补充证明书有关之首期年费须在有关专利之有效期内之最后六个月内缴纳,其后之年费须在到期前之六个月内缴纳。

四、如保护之补充说明书之有效期少于六个月,则无须缴纳任何年费。

五、涉及非属第一款所包括之其他登记或注册之费用,须按下列规定缴纳:

a.自获授予有关权利之日后,直至该授权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日起计之六个月内,将该等费用连同有关证书之费用同时缴纳;

b.涉及登记或注册之续展费用时,座在有关登记或注册之有效期内之最后六个月内缴纳费用。

第四十一条(额外费用及重新转为有效)

一、上条所指之费用尚得在其有效期届满后之六个月内连同额外费用缴纳,否则导致工业产权失效。

二、任一专利、登记或注册因欠缴费用而失效后,得在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之一年内要求将该专利、登记或注册重新转为有效。

三、仅在三倍缴纳欠缴费用且不影响第三人之权利时,方得就上款所指之专利、登记或注册重新转为有效给予许可。

第四十二条(减低费用)

一、对于因提出专利申请、半导体产品拓扑图、新型及设计之登记或注册之申请而须缴纳之费用,以及因维持专利、半导体产品拓扑图、新型及设计之登记或注册而须缴纳之费用,如当事人提出要求且证实其不具备足够收益作出缴纳,则得按总督透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批示所定而减低上述费用。

二、上款所指之批示,亦须对已作出实施发明之公开要约声明之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应缴之费用定出有关之减免方式。

第四十三条(费用之返还)

一、以上数条所指之费用,并不返还予当事人,但证实属不当缴纳者除外。

二、有关上款最后部分所指费用之返还,系由经济司司长应利害关系人之要求而以批示方式决定之。

第四十四条(缴纳费用之中止)

一、在以某一工业产权为标的之诉仍处待决期间,或对该工业产权实施之假扣押或查封尚未终止之期间,不得因欠缴在有关阶段到期之定期费用而宣布该工业产权失效。

二、上款所指之任一裁判经确定后,经济司须促使将此事公布在《政府公报》上;所有欠缴费用均应在公布之日起计之一年内缴纳,而无须缴纳额外费用。

三、如未在上款所指期间内缴纳欠缴费用,则有关工业产权即告失效。

四、为着第二款规定之目的,法院办事处须在有关诉讼、假扣押或查封完结后,立即依职权或应当事人之要求而将此事向经济司作出必要之正式通知。

第四十五条(属本地区拥有之权利)

属本地区拥有之工业产权,如由任何性质之企业实施或使用,则就该等权利须遵守有关工业产权之申请、授予、续展及重新转为有效之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费用之归属)

按本法规规定而征收之费用,其中百分之四十拨作本地区收入,而百分之六十则拨作工商业发展基金之收入。

第五章工业产权之终止

第四十七条(无效之一般原因)

证实出现下列情况时,工业产权证书即属全部或部分无效:

a.对象属不可受保护者;

b.违反公共秩序方面之规则或违反善良风俗;

c.未履行为获授予工业产权而须遵行之程序或手续。

第四十八条(可撤销之一般原因)

一、在违反确定工业产权归何人所有之规定之情况下,工业产权证书属全部或部分可予撤销;工业产权证书系在未顾及第三人以优先权或其他法定名义为依据而拥有之权利而给予者,有关证书在一般情况下亦属全部或部分可予撤销。

二、如符合法定条件,则利害关系人得要求使有关证书全部或部分转归于其名下,而非提出撤销证书之要求。

三、除有相反规定外,撤销之诉应在获悉作为撤销理由之事实后之一年内向普通管辖法院提出。

四、对于出于恶意而取得之证书,其撤销权不受时效约束。

第四十九条(宣告无效或撤销之诉讼)

一、无效或撤销之宣告,仅得来自司法裁判。

二、有关诉讼应由检察院或任一利害关系人针对被登录之权利人提起:凡在提起诉讼之公告公布日之前已向经济司申请为有关衍生权利作附注之人,均亦应被传唤。

三、法院办事处须将有关诉讼之提起通知经济司,并须在裁判经确定后,向经济司发出一份以打字作成或以其他对产生本法规所定效力属适当之载体储存之裁判副本。

第五十条(宣告无效或撤销之效力)

无效之宣告,不影响因履行义务、执行已确定之判决、执行包括尚未经认可之和解以及因同类性质之行为而已产生之效力。

第五十一条(失效之一般原因)

一、工业产权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a.存续期届满;

b.欠缴座缴之费用;

c.权利人作出放弃。

二、上款a项及b项所指之失效原因导致工业产权自动失效,无须作出公布。

三、上款C项所指之失效一般原因及本法规所指之失效特别原因并不导致自动失效,但任一利害关系人均得透过司法途径或非司法途径予以主张。

四、对于因导致自动失效之原因而生之失效,如未有附注作出,则任一利害关系人亦得要求作出附注。

第五十二条(宣布失效之申请)

一、宣布失效之申请须向经济司提出。

二、除失效之理由为放弃权利外,就宣布失效之申请须通知有关登记或注册之权利人,以便其如愿意答覆则须在两个月内作出答覆。

三、应利害关系人及时提出之要求,上款所指之期间得延长一个月。

四、仅在对立当事人无明确反对,且有值得考虑之理由为依据之情况下,方得再作同样之延期。

五、作出答覆之期间届满后,经济司须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宣布有关专利、登记或注册失效。

第五十三条(放弃)

一、权利人既得放弃其要求授予工业产权之申请,亦得放弃其所拥有之工业产权,但须以书面方式向经济司作出上述放弃之要求。

二、如属工业产权之性质所容许,则得作部分放弃。

三、如作出放弃之人未在作出放弃之请求书内签名,则其受托人应将获授予特别权力之授权书附人申请内。

四、放弃之作出对已被作出附注之衍生权利并不构成影响,但其权利人须在获适当通知后,在为保障该等权利所需之限度内代替主权利人保存有关证书。

五、申请之放弃经确认后,该申请之固有权利即因该放弃而告失效。

第二编工业产权之登记或注册

第五十四条(权限及目的)

一、工业产权之登记或注册,由经济司以电脑储存数据作出,登记或注册之目的为使人能随时对已授予之工业产权以及对变更或终止工业产权之行为有所了解。

二、除经许可或申请人明确要求外,在某一要求授予工业产权之申请公布前不得将涉及该申请之任何事实载入登记或注册内,但不影响第二十二条规定之适用。

第五十五条(具备资格之受托人之登记或注册)

工业产权之登记或注册须辅以一项受托人之登记或注册,目的为确保公众对第二十条第一款b项最后部分所指之人、对因有关委任而可能受到之限制、以及对获经济司许可之澳门工业产权代办人及按照适用之法律获承认资格在本地区担任工作之来自外地之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有所了解。

第五十六条(授予工业产权之登记或注册之内容)

一、在授予工业产权之登记或注册内,须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权利之类型;

b.权利人之姓名或商业名称;

c.证书之编号;

d.有效期开始之日;

e.能概括有关发明或拓扑图之对象之名称或标题,以及对该对象之说明;

f.对被登记或注册之设计、新型、商标或标志之对象所作之复制。

二、除上款所指内容外,经济司司长得决定将其他内容纳入登记或注册内,但须遵守有关向公众作传播之限制或禁止。

第五十七条(须附注之事实)

一、下列事实,须以在有关证书内作登录及在授予工业产权之登记或注册内作记载之方式作出附注:

a.工业产权之移转;

b.实施许可之给予;

c.有关实施发明之公开要约声明以及该声明之撤回或失效;

d.担保权利或用益权之设定、查封及假扣押;

e.宣告权利无效或撤销权利之司法诉讼;

f.按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所作之内容修改;

g.其他变更或终止工业产权之事实或决定。

二、当事人或其继受人之间得随时援引第一款所指之事宜,但该等事实仅在其附注被作出后方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第五十八条(发起及形式)

一、附注之作出,取决于任一利害关系人之申请,该申请须附同证实待作附注事实之文件。

二、如让与人申请就有关移转作出附注,则受让人亦应在证实移转之文件上签名或作出接受移转之声明。

三、作出附注后须将证书归还申请人,而有关申请及文件则应存入卷宗。

四、经济司得依职权促使对实施强制许可之给予作出附注,以及就上条第一款e项所指之司法诉讼作出附注。

第五十九条(登记或注册之查阅)

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五条所指之登记或注册具公开性质,任何人尤其得就已作之登记或注册、存档之文件及被公布之行为要求发出证明,以及要求指出本法规所指之任何公布之作出日期。

第三编工业产权之类型

第一章发明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分节(保护对象)

第六十条(保护对象)

符合本分节所定之可获授予专利之要件之发明,方得透过取得专利证书而成为本法规之保护对象。

第六十一条(可获授予专利之要求)

任何科技领域内有关产品或有关产品、物质或结构成分之产生方法之发明,即使属涉及由生物组成或含有生物之某产品之发明,又成属涉及可生产、处理或

使用生物之某种方法之发明,只要具备下列特性,均可获授予专利:

a.新颖性;

b.包含发明活动;

c.工业实用性。

第六十二条(可获授予专利之例外及限制)

一、对下列各项,均不可获授予专利:

a.发规、科学原理及数学方法;

b.自然界已存在之材料或物质以及原子核材料;

c.美学创作;

d.游戏或经济活动领域中进行智力活动之方案、原则及方法,以及单纯之电脑程序;

e.资讯之提供。

二、对下列各项,亦不得授予专利:

a.作为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健康或侵犯善良风俗之商业经营对象之发明;

b.人体或动物体之外科治理方法或治疗方法以及对人体或动物体施行之诊断方法,但不包括上述方法中所使用之产品、物质或结构成分在内;

c.植物品种或动物种类,以及产生植物或动物之基本上属生物学之方法。

三、按上款a项之规定,尤其不得对下列各项授予专利:

a.处于各形成及发展期之人体,以及对人体某一组成部分之单纯发现,包括基因之序列或部分序列;

b.人类之克隆方法;

c.改变人类胚胎遗传一致性之方法;

d.为着工业或商业之目的而对人类胚胎进行使用;

e.可对动物造成痛苦但对人类或动物无实质医疗用途之改变动物遗传一致性之方法,以及以该等方法产生之动物。

四、第一款之规定,仅在要求授予专利之对象属第一款所指之内容以及作为第一款所指之内容而被要求授予专利时,方排除授予专利之可能。

五、为产生第二款a项规定之效力,不得单纯以法律或规章之规定禁止有关商业经营为由,而排除授予该发明专利之可能。

第六十三条(可获授予专利之特别情况)

上条之规定,不妨碍下列各项可获授予专利:

a.用于实施上条第二款b项所指之某一方法之被现有技术所包括之物质或结构成分,但仅以将该物质或结构成分使用在该项所指之任一方法上系不属现有技术所包括者为限;

b.已与人体分离或透过某种技术方法按其他方式制成之任一组成部分,并包括基因之序列或部分序列,即使有关组成部分之结构与自然组成部分之结构相同者亦然;

c.以植物或动物为对象之发明,但以该发明之技术实施能不局限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或动物种类为条件;

d.已与自然环境分离或透过某种技术方法制成之生物,即使该生物在自然状况下已经存在;

e.以微生物学方法或其他技术方法为对象,又或以采用该等方法所得之产品为对象之发明。

二、为产生上款b项之效力,就某基因之序列或部分序列之工业实用应在专利申请中具体阐明。

第六十四条(生物学方法及生物——定义)

为产生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之效力,下列各词之定义为:

a.产生植物或动物之基本上属生物学之方法:任何完全属自然现象(如杂交或选择)之方法;

b.微生物学方法:任何使用某种微生物、包括有某种微生物介入或制成某种微生物之方法;

c.生物:任何含有遗传信息并可在生物系统内自动复制或复制之物质。

第六十五条(现有技术)

一、一项发明未被规有技术包括时,则具新颖性。

二、现有技术系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在本地区或本地区以外,透过说明、使用或其他途径为公众所知之一切技术。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提出以便在本地区产生效力但尚未公布之各专利申请之内容,亦视为被现有技术所包括。

第六十六条(发明活动)

对有关领域之专业人士而盲,非以明显方式从现有技术所得之发明,视为包含发明活动之发明。

第六十七条(工业实用)

如发明之对象可在任一类型之企业活动中制造或使用,则该项发明具工业实用性。

第六十八条(不可对抗之公开)

一、下列公开不影响发明之新颖性:

a.对科学界及专业技术社团之公开,或因在澳门或澳门以外进行之官方或经官方认可之比赛、展览会及交易会而导致之公开,但仅以有关专利申请于十二个月内在本地区提出者为限;

b.对发明人或其任一名义之继受人而言属明显滥用之公开,或因经济司之不恰当公布而导致之公开。

二、仅在申请人于专利申请日起计之三个月内证实有关发明确实系在上款a 项所指情况下被公开时,方适用该项规定。

第二分节专利极

第六十九条(专利权)

一、专利权属发明人或其任一名义之继受人所有,但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所作之发明有所规定者除外。

二、有两名或两名上之发明人时,任一发明人均有权以惠及全部发明人之方式申请专利。

第七十条(在劳动合同范固内所作之发明)

一、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作出发明之人,应在下列期间内将此事通知所属企业:

a.自完成发明起计之两个月;

b.如已在上项所指期间向经济司提出专利申请,则自提出申请起计之一个月;

c.如属下款所指之情况,则自提出专利申请起计之一个月。

二、对于发明人自离开企业之日起计之一年内申请专利之发明,推定属在履

行有关劳动合同期间所作出。

三、未履行第一款所指义务者,须按一般规定承但民事责任;有关劳动合同尚未终止者,尚须承担劳务责任。

四、企业及发明人均不应作出任何可影响专利权之取得之公开行为。

第七十一条(发明权之授予)

一、如上条所指之发明系在企业之业务范围内因下列者而作出,则发明权属该企业所有:

a.含有明确要求工作人员开展确实符合其获分配职务之发明活动之条款之劳动合同;

b.明确要求工作人员作出之研究或调查。

二、有关工作人员曾使用企业提供之知识、技术方法或资料时,即使其发明并不属该企业之业务范围,有关发明权亦属该企业所有。

三、除以上两款所指之情况外,发明权属工作人员所有。

第七十二条(发明人之报酬)

一、在上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之情况下,如按照有关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并未就发明人之发明活动给予特别报酬,则该发明人有权获得一项按其发明之重要性而定之报酬。

二、如企业未在当事人所定之期间内完全支付匝给予发明人之报酬,则丧失专利权,该专利权转归发明人所有。

三、对报酬之数额未能达成协议时,有关问题须以仲裁解决。

四、在确定报酬之数额时,应考卢一切值得衡量之情况,尤其下列情况:

a.发明在经济上之重要性,以及发明对企业发展或重振之帮助;

b.发明人个人之努力,以及发明人从其他工作人员处获得之对作出发明之帮助;

c.企业之经济能力及规模;

d.企业给予发明人之薪酬及其他利益。

第七十三条(提前放弃之不许可)

发明人按以上数条之规定而具有之权利,不得成为提前放弃之对象。

第七十四条(更为有利之制度)

如在劳动合同中所定之制度为一在整体上对发明人更为有利之制度,则不适用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而适用劳动合同所定之制度。

第七十五条(发明人之署名权)

一、如专利之申请并非以发明人之名义作出,则发明人有权在有关请求及专利证书内以该身份被记载。

二、发明人得以书面方式要求,使其发明人身份不在因有关声请之提出而作之公布中被记载。

第七十六条(对公共实体之适用)

除有相反规定外,本分节之规定亦适用于本地区与其公务员、服务人员及以任何名义提供服务之其他人员间之关系。

第三分节专利程序

第七十七条(申请之形式)

一、专利申请须以本地区正式语文作成之请求书作出;该请求书须指明申请人之姓名或商业名称、其国籍以及住所或营业场所之所在地,并须以一式三份方式附同以下资料:

a.能概括发明对象之名称或标题;

b.发明对象之说明书;

c.就认为具新型性及作为发明特征之内容所作之权利要求书;

d.按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主张优先权,但仅限于主张优先权之情况。

二、说明书应以扼要、清楚、无保留及无缺漏之方式指出构成发明对象之全部内容,其内至少须就实施发明之一种方式作出详细解释,以便相关领域之专业人士能够实施该发明。

三、权利要求书须确定所要求保护之对象,行文应清楚、明确及书写正确;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且在适当情况下匝包括以下部分:

a.前序部分,该部分须指出发明对象,以及指出对确定权利要求内容属必要之各项相互组合但属现有技术范围之技术特征;

b.特征部分,该部分须置于“其特征是……”之用语后,并指出各项结合上项所指特征以确定所要求保护范围之技术特征。

四、用作指称发明之虚拟词语不构成权利要求之对象。

第七十八条(生物技术发明之说明书)

如某项发明与公众不能得到之生物有关,且不能在专利申请内以相关领域之专业人士可实现该发明之方式对其作说明,或该发明导致对其一类属公众不能得到之生物类生物之使用,则为获得专利,有关说明书仅在下列情况下方视为完整:

a.最迟已在提出专利申请日按照总督透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训令所作之规定,将该生物保藏于获认可之保藏机构内;

b.专利申请内含有申请人所具有之涉及保藏生物之特征之资料;

c.专利申请内指明保藏机构及保藏编号。

第七十九条(申请之补充资料)

一、第七十七条所指之资料,以及在适用上条规定时上条所指之资料,均匝附同下列文件:

a.发明摘要;

b.正确理解说明书所需之附图;

c.发明人之姓名及居住之国家或地区;

d.证实已缴纳提出申请之费用之文件。

二、在相应情况下尚匝提交下列文件:

a.证实所主张优先权之文件;

b.发明人反对公开其身份之声明;

c.与拥有专利权所依据之事实有关之简要声明,但仅以申请人非为发明人或唯一发明人之情况为限;

d.必要之译本,尤其是按第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提供之译本。

三、附图应由视图组成,视图之数目须为理解发明属完全必要者。

四、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发明摘要,其目的仅为提供技术资讯,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尤其不得用于确定所要求之保护范围;发明摘要系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之内容提要,最好不应超过l50个词或400个字。

第八十条(请求书及发明之单一性)

一、同一请求书内不得申请一项以上之专利,亦不得就一项以上之发明仅申请一项专利。

二、如在一项以上之发明间存有联系以至构成唯一一项总发明构思,则视其为仅一项发明。

三、按上款之规定,尤其得将下列者纳入同一申请:

a.对某一产品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对为制造该产品而特别构思之一种方法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为使用该产品而特别构思之一种方法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b.对某一方法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为实施该方法而特别构思之一种装置或机械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c.对某一产品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对某一方法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为实施该方法而特别构思之一种装置或机械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第八十一条(多项优先)

一、得在同一专利申请内要求多项优先,即使有关优先源自不同国家或地区亦然;涉及优先日之期间须自最早之优先日起计算。

二、主张多项优先时,得在同一权利要求书中主张之。

三、就专利之申请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时,优先权之范围仅为专利申请中属该一项或多项优先之要求所包括之内容。

四、如就有关发明之某些被主张优先之内容并未纳入在先前申请中所作之权利要求书内,则只要在先前申请所附同之一系列文件中能准确反映该等内容,有关优先权即可获考虑。

第八十二条(形式上之审查)

一、经济司收到申请后,即在两个月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以核实该申请是否具备按照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而须具备之各项资料。

二、如申请内欠缺须具备之某项资料,或资料中有不符合规范之处,则应自经济司为此而向申请人作出之通知起计之两个月内使该申请符合规范,又或在无该通知时,自提交申请起计之四个月内使该申请符合规范;上述两期间均得应附理由说明之请求而延长两个月。

三、为产生第十五条规定之效力,提出申请之优先,系由以完整方式提交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八所指资料之日期所确立;如利害关系人有所要求,则经济司应发出相应之提出申请之证明书。

四、在本条所指之形式审查阶段中,未符合第八十条所规定要求之申请亦得被接收。

五、第二款所指之通知并未发出或并未收到时,为着获授予专利之效力,申请人仍须在法定期间补正申请之不符合规范之处。

六、在按第二款规定而适用之期间届满后,如发现申请之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之处仍未被补正,则须驳回该申请,并将有关通告公布在《政府公报》上,在此情况下则不作下条所指之公布。

第八十三条(向公众公开之通告)

一、自提出申请日起计已满十八个月,或在属主张某项优先权之情况下自主张日起计已满十八个月者,经济司须促使在《政府公报》上作出公开通告之公布,而有关之申请卷宗则自公布之日起即可供公众查阅。

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情况下,如申请人有所要求,则得在上款所指期间届满前公开有关卷宗:

a.自提出专利申请日起计至少已满两个月;

b.按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非处于待补正不符合规范之处之阶段;

c.就提出提前公开之要求已缴纳相应之费用。

第八十四条(异议)

一、自公开通告之公布日起,直至授予专利之日止,任何第三人均得向经济司提交以书面方式作成之有关作为申请对象之发明可获授予专利之异议。

二、上述异议须转送申请人,申请人得在接获上述异议之通知起计之四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八十五条(审查报告书及指定实体)

一、由指定实体中之一实体制作之发明审查报告书,系以有关权利要求书之最后文本为对象,且在该等要求书附有附图时,亦以该等附图为对象;报告书之目的为对判断发明之新颖性及判断发明活动时所应考虑之现有技术之资料作出详细列明。

二、上述之指定实体,包括欧洲专利局以及由总督透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批示详细列出之其他实体。

三、上款所指之批示,得包括或决定公布某些程序性规定,以便以适当方式执行与有关指定实体签署之合作协议,尤其是涉及应由申请人提交之文件所使用之语文及/或应由申请人提交之译本方面之规定。

第八十六条(发明之审查)

一、下列各项资料,申请人座在提出主申请或分案申请之日起计之七年内向经济司提交,否则有关专利申请遭驳回:

a.一项要求由指定实体中之一实体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

b.一份由指定实体中之一实体所作、以要求授予澳门专利之发明为对象之审查报告书;

c.一份或多份由指定实体中之任一实体所作之审查报告书,只要有关报告书系涉及专利或同类工业产权证书之一项或多项申请,且其优先系为澳门专利申请而被要求者,又或上述申请所要求之优先与澳门专利申请所要求之优先相同或要求澳门专利申请之优先。

二、在上款C项所指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座附交一份上述专利声请或同类工业产权证书申请之经确认副本,而经济司得要求提交以本地区任一正式语文作成之译本。

三、指定实体须就专利申请内与权利要求书之主对象有关之部分,以及就已在指定期间内缴纳审查附加费之专利申请之各部分制作审查报告书。

四、未在指定期间缴纳审查附加费之专利申请之各部分视为撤回,但仅以该等部分未纳入分案申请之情况为限。

五、要求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内应详细列明专利申请中属第一款b项或c 项所指文件涉及之各部分。

六、如专利申请成为第三人按下条规定而作之某项介入之对象,则免除申请人提交以上数款所指之资料。

第八十七条(由第三人提出之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

一、如申请人未要求制作上条所指之审查报告书,则任何人均得自专利申请之卷宗向公众公开之日起,直至自提出专利申请日起计之七年期间届满时止,要求制作该报告书。

二、第三人按上款规定而作出之介入,须通知予申请人,而申请人就所制成之审查报告书获得一份副本及得使用第八十九条所指之权能。

第八十八条(对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之拒绝)

在下列情况下,须拒绝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

a.未附同已缴纳审查费用之证据;

b.不符合本法规所定之其他要件;

c.专利申请正处于按第八十二条所规定、将不符合规范之处补正之阶段。

第八十九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之变更)

一、申请人有权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作出变更:

a.直至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提交,或直至经济司收到第八十六条第一款b 项或C项所指文件以前,可作出独一次之变更;

b.在第八十六条第一款b项或C项所指文件提交予经济司后,或收到审查报告书后,可作出独一次之变更;

c.提出分案申请时,可作独一次之变更。

二、变更一项专利申请时,不得引致其对象超越所提出申请中所载之申请内容。

三、本条所指之变更权,包括可调整发明名称及摘要,以及可提交一份简短评论。

四、第一款b项所指之变更权,应在该项所指行为作出后之四个月内行使。

五、第一款C项所指之变更权,得在提出分案申请后之四个月内行使,但以未超出上款所指期间为限。

六、每作一次变更,须缴纳为此而订定之费用。

第九十条(于制作审查报告书阶段对不符合规范之处作出补正)

一、如指定实体因某些技术领域已暂时不列入其检索工作范围而未制作审查报告书,或决定在该具体情况下不进行检索,则经济司须将上述决定转告申请人,对为授予专利之效力而言,该通知即替代审查报告书。

二、如指定实体认为发生下列情况,经济司亦须将不能制作审查报告书一事通知申请人:

a.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所定之要求,以致无法进行实质检索;

b.专利申请之对象并不纳入发明或可授予专利范畴之概念内,或基于其他原因而使该指定实体无须进行检索。

三、在上款所指情况下,申请人在接获通知起计之四个月内得按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改正有关专利申请之缺点,并重新提出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

四、如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被重新提出后,指定实体认为仍未能按经改正之专利申请而变更其原结论,则申请人得提出附理由说明之反对。

五、如有关发明明显不可获授予专利,或上款所指之反对未在经济司为此而定出之期间内提出,又或在无此期间定出之情况下未在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所指期间届满前提出上述反对,则该反对不获接纳。

六、如按第八十六条第一款b项及C项所指之文件而得出第二款所指之结论,或上述文件不符合本法规或相应规章性规定内所定之要求,则经济司须将此事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得在四个月内将文件之不符合规范之处补正或申请制作审查报告书。

七、如在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所指期间届满后提出按照第三款及第六款所指之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则该等申馏须被驳回。

第九十一条(分案申请)

一、如申请人本人或指定实体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第八十条所指之发明单一性要求,则申请人有权以不可还原之方式分拆其申请,并提出一项或多项分案申请,而该等申请因原申请而获给予之保护则受到相应限制。

二、上款所指之权能,自提出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至申请人收到该报告书

之期间内不得行使。

三、以授予原申请之保护而构成之限制,系以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内之句子或附图内之视图之方式作出,又或在例外情况下按照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以变更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之方式作出。

四、分案申请属已提出之原申请之范围时,方得提出分案申请;在此情况下,分案申请即获给予原申请之优先日及相应之优先权。

五、提出一项分案申请时,须缴纳提出一项专利申请应缴之费用,以及缴纳在原申请提出日后到期之年费,年费之数额则以分案申请提出时所座缴者为准。

六、某分案申请公布后,任何人均得查阅原申请之卷宗,即使原申请尚未公布或未获申请人同意亦然。

第九十二条(司法诉讼后之分案申请)

如某项专利系在未符合发明单一性之要求下获得授予,且因第三人提起之诉讼而使该未符合要求一事经法院所证实,则专利权人座提出一项或多项分案申请,否则其与专利主对象无直接联系之权利即告确定丧失。

纪九十三条(分案申请之期间及内容)

一、分案申请仅得在下列日期起计之四个月期间内出:

a.作出第八十九条第一款b项所指行为之日;

b.属上条所指之情况时,则为有关司法判决成为确定之日。

二、座就每项分案申请提出一项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此申请须在原申请提出日起计之七年内作出。

三、如在上款所指期间届满后提出分案申请,则匝即附同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否则驳回该分案申请。

第九十四条(保藏之生物之取得及替换)

一、保藏之生物应按下列规定,以获交一份样本之方式取得:

a.直至专利申请首次公布以前,仅由可查阅有关卷宗之人取得;

b.由申请之首次公布至授予专利期间,任何提出要求者均可取得,又或应保藏人之要求而仅一名独立专家可取得;

c.授予专利后,任何提出要求者均可取得,即使该专利因非有效或失效而终止亦然。

二、要求取得保藏生物之人就专利之存续期间作出下列承诺时,方得获交样本:

a.不向第三人提供保藏生物之任何样本或由该生物衍生之某一物质之任何样本;

b.除为实验目的外,不使用保藏生物之任何样本或由该生物衍生之某一物质之任何样本;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明确不要求作出此承诺者除外。

三、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撤回时,应保藏人之要求,在专利申请提出日起计之二十年内可取得保藏生物之人得仅限于一名独立专家;在此情况下,则适用上款之规定。

四、第一款b项及上款所指之保藏人之要求,最迟得在为公布专利申请而作之技术准备已视作完成之日提出。

第九十五条(重新保藏)

一、如按照上条规定而作保藏之生物,已不能从获认可之保藏机构处取得,则可按有关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之微生物保藏之一九七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布达佩斯条约》所定之条件,重新作出保藏。

二、重新作出之任何保藏,应附同具保藏人签名之证实重新保藏之生物与原保藏生物相同之声明。

第九十六条(放弃申请)

如申请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放弃专利申请,并在申请人非为发明人本人时,附同确认已将此事通知发明人以及通知已获授予许可但尚未在经济司作许可登记之人之声明,或在无须作上述确认时指明不须作确认,则得随时放弃专利申请。

第九十七条(部分授予)

一、如仅属按照通知而删除附图、删除摘要或说明书内之某些句子或更改发明之名称或标题之情况,且申请人未在接获该通知起计之一个月内明确提出反对,则经济司得作出上述变更,并促使有关通告之公布。

二、就上款所指之通告连同摘要之转录公布在《政府公报》上时,应指出所作之修改。

第九十八条(拒绝授予专利之理由)

如证实存在任何一项拒绝授予工业产权之一般理由,则须拒绝授予专利;但仅在按照有关审查报告书认为属明显不能授予专利之情况,或因附同申请之资料所限,尤其固上述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规范、有矛盾或混乱之处,以致未能就可否授予专利得出任何结论之情况下,方得以第九条第一款a项之规定为依据拒绝授予申请人专利。

第九十九条(有关授予或拒绝授予专利之通知)

专利之授予或拒绝授予,须按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作出通知,并须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一百条(分册之公布)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期间届满后,得将专利分册公布。

第四分节专利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保护范围)

一、专利授予之保护范围系由权利要求书之内容确定,说明书及附图系作解释权利要求书之用。

二、如专利之对象与一项方法有关,则因该专利而获取之权利包括复已获专利之方法直接取得之产品。

三、涉及因一项发明而具备某些特性之某一生物之专利,其所授予之保护范围包括以相同或不同方式进行繁殖或增殖而自该生物取得之具备相同特性之任何生物。

四、涉及因一项发明而具备某些特性之某一生物之一项制造方法之专利,其所授予之保护范围包括以该方法直接取得之生物,以及以相同或不同方式进行繁殖或增殖而自该生物取得之具备相同特性之任何生物。

五、涉及一种含有某遗传信息之产品或由其遗传信息构成之产品之专利,其所授予之保护范围包括任何物质,只要其为该产品所纳入、包含于其内并在其内产生功能;但属第六十二条第三款a项所规定者除外。

六、由专利权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后,将植物繁殖之物质、饲养动物繁殖之物质或动物繁殖之其他物质售予或以其他商业化方式提供予某一农民时,即导致该农民获允许使用受有关专利所保护之动物、动物繁殖之物质或其收成品,以供其本人进行仅以继续其农业经营为目的之动物或植物种类之期殖或增殖:上述情况为构成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规定不适用之情况。

七、上款所指之允许,并不包括农民为商业目的而从事或在某商业活动范围

工业产权法习题及答案

1.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法定时间内,向()提出复审。 A.商标局 B.商标评审委员会 C.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D.人民法院 【答案】B 2.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A.3年 B.5年 C.7年 D.10年 【答案】D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代理。 A.国家商标局 B.商标评审委员会 C.某位律师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答案】D 4.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A.15日内 B.30日内 C.1年内 D.2年内 【答案】C 5.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起计算。 A.前1日 B.前2日 C.当日 D.次日 【答案】D 6.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5日内 B.30日内 C.45日内 D.3个月内 【答案】D 7.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被侵权人所在地 B.侵权人所在地 C.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 D.侵权行为地 【答案】C

8.商标可以使用下列的文字和图形()。 A.黑又亮(鞋油) B.红旗(粉笔) C.柔软(柔顺剂) D.穿不坏(运动服) 【答案】B 9.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 A.新颖性 B.创造性 C.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D.富有美感并适于应用 【答案】C 10.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办理。 A.《商标注册条约》 B.《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答案】C 11.某企业使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生产家用产品,因(),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A.自行转让该商标 B.自行在商标上加拼音 C.质量粗制滥造 D.有效期满尚未提出续展申请 【答案】ABC 12.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A.食品 B.调味品 C.彩色电视机 D.电冰箱 【答案】ABCD 13.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可能获得注册的商标有()。 A.山花牌(缝纫机) B.长寿牌(白酒) C.优良牌(蜂蜜) D.永久牌(灯泡) E.前进牌(轮胎) 【答案】AE 14.商标权具有()。 A.专有性 B.新颖性 C.时间性 D.地域性 【答案】ACD

澳门法律现状与改革

澳门法律现状与改革 骆伟建1 [摘要] 简明扼要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现状和构成澳门特区法律的五个主要渊源,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计划和组织。重点分析了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原因、进程和遇到的困难。展望并提出了澳门特区法律改革的前景、有利的因素和改革的重点。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现状法律改革 一、澳门法律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是由澳门基本法、被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及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的法律三大部分构成。所以,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现状要清晰、全面地理解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 (一)澳门原有法律的渊源 澳门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葡国对澳门实行殖民管治。在葡国管治澳门期间,在澳门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两大部分构成。 1.葡国法律延伸适用澳门 澳门在葡国占领下主要经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殖民时期),视澳门为葡国领土的一部分或海外省。葡国1822年首部宪法规定,澳门是葡萄牙领土的组成部分。2 1914年《海外省行政组织法》对澳门采用殖民地管理模式。1917年《澳门省组织章程》规定,有权制定在澳门生效的法律的立法机关包括议会、中央政府及殖民地 1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副主席。研究方向是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2肖伟华著:《澳门宪法历史研究资料》,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法律公共行政翻译学会出版, 1997年9月第一版,第21页

澳门回归纪念日主题班会

澳门回归纪念日主题班会 1999年12月19日夜,澳门文化中心花园馆灯火通明。23时58分,绿色的葡萄牙国旗和澳门市政厅旗徐徐滑落。 XX年12月20日是澳门回归日,为了纪念这一历史时刻。20日零时零分,五星红旗和绿色莲花图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准时升起。中葡两国政府在那一刻完成了澳门政权的交接。弹指一挥,八年已过。澳门在其日益强大的祖国怀抱中经历着活力四射的经济腾飞,也经历着形势变化所带来的阵痛。班会的目的在于纪念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6周年。 纪念澳门回归16周年主题班会 通过本次主题班会,使同学们了解澳门的历史、风土人情,艰难的回归历程,以及“一国两制”在我国实施的重要意义,培养同学们的爱国主义情感,明白“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树立矢志不渝地为振兴祖国、建设祖国而奋斗的目标。 男女生小合唱、朗诵、图片解说、知识问答、小品、全班合唱。 1、召开班干部会议,集思广益,确定班会形式。 2、组织同学收集有关澳门的图片、资料,办一期关于澳门的墙报。 3、组织学生编排节目。

4、准备班会所需道具。 5、布置会场。 (会场布置:同学们分成甲乙两组,分坐在教室两边,中间空出一大块场地,作为表演舞台,前面黑板上写着“庆祝澳门回归16周年主题班会”的粉笔字,后面黑板中间绘有澳门区徽区旗,两边是关于澳门的地理位置及相关介绍。) 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历史将永远记下那难忘的一瞬女:我们的心又回到了那激动人心的时刻 合:因为澳门回归了! 男:忘不了百年的耻辱 女:忘不了回归的喜悦 男:一座虹桥驾驭着滚烫的心房,那挂满街头的霓虹,正描绘着祖国走向昌盛富强! 女:曾受尽凌辱与苦难的炎黄儿女将高昂起头颅,放眼世界。 合:“庆祝澳门回归十二周年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女:澳门,这颗镶嵌在中国南端璀璨的明珠,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然而,明朝后期,随着西方殖民者的侵略,她被葡萄牙所侵占,从此她与祖国母亲两地分离。 男:启开历史的页章,魂牵梦绕的岁月载我游览,一串串讲不完的故事,一卷卷看不厌的画卷,散发着浓墨清香。 女:下面请听配乐诗朗诵《从澳门回归想到的》(主持

八年级地理下册7.3珠江三角洲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教案(新版)商务星球版

珠江三角洲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教学目标】 1.了解珠江三角洲的位置和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 2.理解珠江三角洲外向型经济的条件和模式。 3.了解香港、澳门的位置和组成。 4.理解香港、澳门的经济特点和发展方向。 【重点、难点】 1.“外向型”经济的主要特点。 2.“前店后厂”模式的理解。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播放歌曲《春天的故事》,提问“1992年,又是一个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写下诗篇”,这位老人把在南海边写下了什么样的诗篇?今天让我们追随着老人在南海边的诗篇开始我们今天的学习之旅。 一、珠江三角洲的地理位置 读珠江三角洲地形图,完成下面的任务: 1.找出北回归线、珠江、珠江口、南海,说说珠江三角洲地理位置的特点。 2.在图上圈出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香港、澳门。

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小组合作,探究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优势条件:优势条件: (1)区位:紧邻港澳和东南亚,地理位置优越 (2)劳动力:人口密集,劳动力丰富 (3)交通:海陆交通便利 (4)侨乡:“侨乡”众多 阅读材料:珠江三角洲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读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图,完成下面的任务: 1.找出香港和澳门的主要组成部分。 2.找出香港、澳门邻近的城市,说说它们的相对位置。 3.香港、澳门的经济有什么特点?说一说什么是转口贸易? 4.说说香港澳门主要的旅游景点及美誉。 四、香港、澳门和祖国内地的密切联系 根据下图完成任务:

1.说说珠江三角洲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经济合作模式。 2.说说珠江三角洲与香港、澳门在该模式中的角色和各自的优势。

澳门法律的特点

澳门法律的特点 1、法律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即由立法机关依照权限和程序用条文形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法律、法令和法规。 2、法律呈法典化模式 3、法律以葡文为主,中葡版本 法律规范从葡萄牙延伸来澳门适用的多,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少;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集中于行政机构和人员、制度、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方面,且法典化程度不高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 1、属于地方性司法制度 澳门属于中央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在该区域内的任何制度都只能是地方性制度 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 2、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 澳门基本法, 列于附见三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特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特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并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 4、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 澳门特区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 司法机关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以及司法组织架构不同于内地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也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司法制度是具有典型大陆法系特征的司法制度 (1)法院及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法院和法官遵从独立审判的原则,检察院遵从独立行使检察职能的原则。 (3)法院依法定管辖权进行审判,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参与司法诉讼 廉署组织机构的特点 1、廉署地位独立,仅对行政长官负责。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署只受行政长官领导,对行政长官负责 2、人事上有独立决定权。廉署的编制包括廉政专员、助理专员及辅助人员。廉署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廉署一切权力的拥有者。专员可拣选两名人士担任助理专员以辅助其工作,还可任用顾问、技术顾问、调查员等协助工作,任用时仅进行登记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即可 3、办公经费保障充足。廉署经费从政府每年的总预算中拨付,以确保经费上不受制于其它部门。廉署每年都把预算呈交行政长官,使其在制定特区总预算时,在支出部分中包括一项专供廉署使用的款项。《澳门廉政公署组织法》规定:由澳门总预算的可动用资金补足或在有需要时开立信用而以往年的预算年度结余抵销廉署的预算负担。高级专员有执行廉署财政预算的权限,并且还被立法会赋予批准秘密用款的权限,其目的是应对预防和调查中的特

澳门回归的启示教案

澳门回归的启示 一、设计目的: 通过澳门回归主题的讨论,让同学们了解澳门的地理 位置、风土人情和遭受外国列强掠夺、棵貂的屈辱历史。激发学生们热爱祖国、热爱澳门的爱国主义热情。通过 新旧时代的对比,使同学们认识到:只有中国共产党和 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才能使中国人民真正在世界民 族之林站立起来,让同学们懂得只有国富民强,才能不 受欺侮,免遭凌辱。主题班会应进一步增强同学们刻苦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将来服务于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国 防建设的决心。 二、设计思路 首先,以“澳门,我们的骨肉兄弟”为题举行澳门知 识问答,展示澳门的美丽和地理位置的重要,回顾外国 列强的侵入和清政府的腐败无能等历史。再由配乐诗朗 诵抒发澳门人民祈盼回归的心情。以“七子之歌”将班 会推向高潮,最后班会在“歌唱祖国”的歌曲中结束。 三、设计内容 (1)“注门,我们的兄弟回知识问答和讨论 ①澳门地处我国哪里?面积多大? ②澳门在我国历史上最早底什么行政区管辖? ③在什么时候,葡萄牙人以什么方式进入澳门?

④澳门在什么时候,因哪~个不平等条约被葡萄牙彻底侵占? ⑤中葡在什么时候、什么文件上声明中国将于何时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2)开展“注门回归的启示”讨论 参考题目1:历史上为什么葡萄牙会侵占我国澳门?这说明了什么?(可结合今年我驻前使馆被炸事件)参考题目2:我们作为祖国未来的接班人,目前应该做些什么? 四、设计过程 (1)准备 ①由班长和宣传委员安排搜集有关澳门的知识材料。 ②班会前动员 ③召开班干部和骨干同学准备节目 ④由宣传委员安排合唱、诗朗诵同学人选。 ⑤确定班会时间和地点。 ③进行有关项目的演练。 ①准备发言材料 (2)实施过程 ①班长发言,说明此次班会的目的和意义 同学们,正值澳门回归,普天同庆的时候,我们班今天召开以“澳门回归的启示”为主题的班会,学习讨论

工业产权法试题客观题

工业产权法 判断 1.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2.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公开以后撤回专利申请的,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其他人就此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都会被驳回。( ) 3.我国商标法采取全面注册原则:凡是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能使用。() 4.山东省珊瑚卷烟厂生产“海浪”牌商标的香烟,该厂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才能销售其产品。() 5.湖南省“自生”制药厂使用“五岭”商标,销售其产品“安神补心丸”。依“自愿注册原则”,该厂可不申请注册而销售其产品。() 6.1988年2月6日,上海第五塑胶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上海”牌商标,予以驳回。() 7.广东省番禺县“自翔”香水厂1987年10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巴黎”牌商标,依《实施细则》,这一注册商标应归于无效。() 8.河北省第五手表厂生产的SL型男表,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手表”牌。() 9.广西向顺帆布厂生产油毡,依法可以使用“防潮”牌商标。() 10.浙江田庄剪刀厂向商标局申请“锐利牌”商标,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并制止该厂继续使用该商标。() 11.甲厂长期在其生产的钻机上使用“三角牌”商标,乙厂最近也在其销售的钻机上使用“三角牌”商标,乙厂构成侵权。() 12.甲厂2003年首次使用“白虎牌”商标销售台灯,并于2005年5月12日申请注册商标。乙厂2005年5月10日为其生产的台灯申请“白虎牌”注册商标,在此之前,该厂使用“五羊牌”商标,依照“使用在先”,应驳回乙厂申请,而公告甲厂的申请。() 13.甲、乙两厂同日均以“虎威牌”商标为各自生产的万用表申请注册商标,甲厂2月8日第一次使用该商标,乙厂2月15日第一次使用,所以应初步审定公告甲厂申请。() 14.连续两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撤销注册人的注册商标。() 15.判断非职务发明的唯一标准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 16.专利权人不能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17.所有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方案或设计,均可授予专利权。() 18.专利就是技术秘密。() 19.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不得授予专利权,但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授予专利权。() 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于2003年12月1 0日申请注册A商标,2005年3月2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甲公司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最迟日期是()。 A2013年12月10日 B2014年6月l0日 C2015年3月20日 D2015年9月20日 2.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某汽车制造厂完成的下列新技术成果中,可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是()。A汽车新燃料 B汽车防冻液 C汽车发动机 D汽车节能方法 3.依据我国商标法,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是()。 A文字、图形组合标志 B 三维标志 C声音标志 D字母、数字组合标志 4.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 A农用药品 B人用药品 C兽用药品 D食品 5. “中邻”服装公司2008年1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原野牌”商标,该公司也准备向法国提出同样申请,依《巴黎公约》,申请应在()以前提出,否则丧失优先权。 A2008年7月9日 B2009年1月9日C2013年1月9日 D2018年1月9日 6. “龙泉”纺织机械厂经核准,于2007年10月19日注册了“龙泉牌”商标,但一直未实际使用过,依照《商标法》,若到()该厂还不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A2008年10月19日 B2010年10月19日 C2012年3月19日 D2017年10月19日 7. “白花”服装公司申请的“白花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于1998年1月15日予以注册公告,该商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我部制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三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四类: (一)港澳医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牙医和澳门

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牙科医生、牙科医师; (二)港澳药剂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药房技术助理; (三)港澳护士: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助产士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 (四)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6类人员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4类人员。 第四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 第五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作为聘用单位。 第六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向拟聘用其短期执业的医疗机构提交在港澳获准从事的业务范围及与业务有关的权利义务说明。 第七条港澳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申请。 第八条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五)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论澳门法律的特征

论澳门法律的特征 邓伟平 2012-8-7 17:06:04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06期内容摘要: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将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澳门逐步脱离中国法律体系而形成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特征,如法律渊源多样,跟随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律多以葡文表达以及对澳门社会的实际影响有限等。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后,澳门本地立法快速发展,澳门法律开始脱离葡萄牙法律体系而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澳门法律的特点除因应主权的回归而发生变化外,其余特征将长期保留。 关键词:澳门法律特征过渡 作者简介:邓伟平,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将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澳门逐步脱离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自我发展,形成其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一些特征。1999年12月20日,我国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将过渡到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将不可避免地受澳门原有法律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有法律的特色。因此,研究澳门法律的特征,对全面而准确地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双层双轨”的立法体制,法律渊源复杂多样 作为澳门的管治者,葡萄牙人自19世纪中期起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1822年葡萄牙第一部宪法正式认定澳门为葡萄牙的海外殖民地,葡萄牙法律亦因此而当然成为澳门法律。此后,葡萄牙一直保留着为澳门立法,或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权力。1976年以后,澳门本地亦享有立法权,该等立法权由澳门总督和立法会分享,法律并明确规定了总督和立法会各自行使立法权

母亲我回来了!——喜迎澳门回归主题班会教案

乐晓峰 学校:武昌旅游学校 班级:9801 班主任:胡群慧 一、班会主题:母亲我回来了——喜迎澳门加归主题班会 二、班会目的:通过本次主题班会,使同学们了解澳门的历史、风土人情,艰难的回归历程,以及“一国两制”在我国实施的重要意义,培养同学们的爱国主义情感,明白“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树立矢志不渝地为振兴祖国、建设祖国而奋斗的目标。 三、班会形式:男女生小合唱、演讲、图片解说、知识问答、小品、全班合唱。 四、班会准备 1、召开班干部会议,集思广益,确定班会形式。 2、组织同学收集有关澳门的图片、资料,办一期关于澳门的墙报。 3、组织学生编排节目。 4、准备班会所需道具。 5、布置会场。 五、班会过程: (会场布置:同学们分成甲乙两组,分坐在教室两边,中间空出一大块场地,作为表演舞台,前面黑板上写着“母亲我回来了——9801班喜迎澳门回归主题班会”的粉笔字,后面黑板中间绘有澳门区徽,两边是关于澳门的地理位置及风土人情介绍。) (主持人刘晶(男,学生),万静(女,学生)上场) 1、开场白: 男:卜灯屈指报佳期,告慰神州父老知。 历史广场分秒显,慈怀济时庆相依。 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历史将永远记下那难忘的一瞬。 女:历史百年炼狱的中华民族高尔夫球记下那难忘的一瞬。 男:在本世纪曾受尽凌辱与苦难的炎黄儿女将再次高昂起头颅,翘首 以待。 师:因为澳门,历经磨难的澳门终于要回来了。 女:祖国母亲布满苍桑的脸庞泛上了年轻的笑容。 合:“母亲我回来了”——喜迎澳门回归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女:让我们一起来等待 男:来感受 合:这激情飞跃的一刻。(男女主持人退场)。 2、男女生小合唱:激情飞跃。 演唱者:白兰(女)、冷文娟(女)、刘晶(男)、周旭(男) 激情飞跃 3、(师、女生主持人上场) 女:东西两望洋,幽然耸双秀。 地势缭而曲,因山启户牖。 南北成二湾,波平镜光逗, 登高一舒啸,空翠扑襟袖。 男:我知道,下面一句是“尤喜照海灯,转射夜如昼。”对不对? 女:怎么,andy,你也知道这首诗啊? 男:当然啦,这是清代学者汪北镛描写澳门的一首诗。

澳门行政法规的法律控制问题研究

澳門行政法規的法律控制問題研究 李燕萍? 行政法規是回歸後澳門法治生活中出現的法律規範形式1,作為政府應對複雜多變社會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法規充分發揮了有效回應社會需求的功能,滿足了行政管治的效率目標。然而,行政法規是具有普遍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對公民的權利義務影響甚大,必須納入法治範疇予以約束。一般而言,對於行政立法行為可以從事前與事後兩個方面進行控制,事前控制包括兩個途徑,其一,通過授權立法制度確保行政法規的正當性與民主性;其二,在行政立法過程中,通過程序規則確保行政立法行為的公開、公平、公正,滿足現代社會民主治理的基本要求。事後控制主要是指法院的司法審查。本文擬結合各國控制行政立法活動的有效經驗和澳門現有的制度規範,具體探討行政法規法律控制方面的問題。 一、建立對行政法規的立法授權制度 《澳門基本法》第50條規定了行政長官享有的職權內容,其中第5項規定,行政長官制定並頒佈行政法規。據此,人們普遍認為行政長官擁有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力。但是這項權力的內容、範圍及其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等問題並未達成普遍共識,本文無意詳述這些分歧,而是在承認行政長官具有制規權的基礎上,探討建立授權立法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在討論之前,有必要表明本文所稱的授權立法是指立法機關將部分立法事項授予行政機關進行,由行政機關制定執行性或創制性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 (一) 建立授權立法制度的必要性 行政機關行使一定限度內的制規權力是世界各國普遍做法。但是,行政立法始終是對民主治理、權力分工合作理念的挑戰,各國紛紛採取各種方式控制行政立法的深度與強度。其中,授權立法制度是常見方式之一。2回歸後《澳門基本法》中沒有提供這種制度安排,那麼這是否意味着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授權立法體制違反了基本法?這需要考察基本法對立法與行政關係的描述,以及現代社會處理行政與立法關係的一般原理。 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以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其中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行政機關,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3顯然,《澳門基本法》並未清楚表明立法會享有的立法權是否為不可授出的專屬權限。但是,根據第50條第5項的規定,行政長官明確擁有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的權力。換言之,行政制規權是確定無疑的,那麼這種行政制規權的正當性何在,僅僅以基本法規定為由顯然並不充分,授權立法理論為行政法規的民主正當性提供了恰當的辯護。 1. 假設立法會擁有對所有事項的立法權限,授權立法理論使得行政長官通過行政法規涉足有關事項的立法工作具有正當性。按照傳統的分權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個不同的政府部門,互相分立,一個部門的存在不依賴於其他部門,都是根據憲法產生,地位平等,彼此間的權力不能混合。但是,在現代積極國家觀念下,分權原則中的合作觀念佔據主導地位,立法和行政雖然是不同的部門,但他們分享政府權力,互相合作完成政府的任務。因此,行政立法活動由於立法機關的授權間接取得正當性,即所謂的“行政制規的傳送帶模式。”4 2. 假設立法會與行政長官分別享有對某些事項的立法職能,這是澳門政府提交的《關於法律與行政法規關係》(草案)中的方案5,授權立法理論仍然有用武之地。一方面,在明確了立法會權限範圍之後,立法會保留的事項能否授予行政機關進行則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如果屬於絕對保留,則立法會無權回避立法責任,如果屬於相對保留,則必定需要通過授權立法方能讓行政機關合法介入。另一方面,即使是行政長官有權制規的事項內容,授權立法有助於廓清對獨立型行政法規的法律控制方式。如獨立型行政法規受法律優先原則和法的一般原則的約束,例如行政行為不溯及既往原則,既判力原則,不當得利返還原則,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2017纪念澳门回归主题班会教案设计

2017纪念澳门回归主题班会教案设计 2017纪念澳门回归主题班会教案设计 同学们: 大家知道明天是什么日子吗? 对是澳门回归祖国17周年纪念日! 那大家知道澳门在哪里吗? 澳门位于我国广东省的珠江口西侧,北以关闸为界,与珠海经济特区的拱北接壤,东隔伶仃洋,与香港隔海相望,西连磨刀门,和珠海市的湾仔、横琴岛隔水相对。 请问谁知道澳门(macau)这个名字的由来吗?(讲故事时间) 澳门以前是个小渔村。澳门的名字源于渔民非常敬仰的中国女神天后,又名妈祖。根据传说,一艘渔船在一个天气晴朗,风平浪静的日子里航行,突然刮起狂风雷暴,渔民们处于危急关头。这时,一位少女站了起来,下令风暴停止。风竟然停止了,大海也恢复了平静,上岸後,少女朝妈阁山走去,忽然一轮光环照耀,少女化做一缕青烟。後来,人们在她登岸的地方,建了一座庙宇供奉这位妈祖。十六世纪中叶,第一批葡萄牙人抵澳时,询问居民当地的名称,居民误以为指庙宇,答称妈阁。葡萄牙人以其音而译成MACAU,成为澳门葡文名称的由来。

播放ppt 提问时间:(回答正确的同学奖励澳门风光明信片一张) 澳门的外文名字叫什么? 答案:MACAU 澳门的行政类别是什么 A直辖市B省C特别行政区D首都答案:C Q七子之歌中的七子是指的我国的哪些土地? 答案:香港、澳门、 台湾、九龙、威海卫、广州湾、旅顺大连。 澳门是哪年回归祖国的? 答案:1999年12月20日 七子之歌是我国哪位著名的诗人写的? 答案:闻一多 接下来大家合唱《七子之歌》。 欣赏澳门风光! 提问:请问同学们对于澳门的印象? 诗歌朗诵《祖国啊,妈妈——我想回家》 我是你心中一缕萦绕的叹息,我是你杯底一粒紫色的伤疤,我是你胸膛上一朵雪洁的圣莲花。祖国啊,妈妈——我想回家。我该与你共有滚滚江河沸腾的热血,我该与你共有巍巍昆仑一腔浩然正气,我该与你共有铮铮族魂竖起的虎威,我该与你共有冬天刺穿黑暗的火把,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熊熊燃烧。祖国啊,妈妈——我要回家。我要做你腊月天中的傲雪冬梅,我要做你南海中站起的纪念碑,我用你奋斗的热血洗劲百年的耻辱,我

工业产权法答案

河南郑州市富熙营养剂厂向商标局申请在果脯等商品上注册“同心”商标。商标局经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宁夏某单位认为商标“同心”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问题:“同心”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商标? 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案例二1994年2月,某市制药厂研制出两种人用抗菌药,分别以“宝泉”和“无敌”为商标。制药厂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两种药品虽然疗效不错,但却少为人知,造成了药品大量积压。为了扭亏为盈,制药厂决定转让这两个商标,几经周折,1998年3月制药厂与某药品开发公司签订了“宝泉”和“无敌”抗菌药商标转让的两份合同。1996年4月,药品开发公司依照两份商标转让合同的规定,付清了商标转让费,随即开始使用“宝泉”和“无敌”商标。 问题: 1、“宝泉”和“无敌”能否作为商标名称? 2、“宝泉”和“无敌”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宝泉可以,无敌不行。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这里必须指出人用药品商标目前已不再被要求强制注册。 2、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转让中可以使专用权人获得收益,同时商标专用权的转让还可以使商标的效用在最大限度内得以发挥。基于此,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有权转让其注册商标,但转让注册商标还应遵守法定形式要件。《商标法》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本案中,“无敌”商标未经注册,不能使用,其转让合同无效;“宝泉”商标虽经注册,但在转让时,未以商标局审查批准,也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1993年7月,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4年1月7日,高某与某饭店法定代表人陶某订立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由陶某负责提供经营场所,高某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称宣传。1994年3月,饭店开业,陶某为经理,高某为面案厨师,饭店的牌匾上写着“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某某,第五代传人高某”的字样。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获知此事,向法院起诉,称本公司于1993年7月对狗不理包子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某饭店和高某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的行为侵害了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某饭店辩称:本饭店和高某在开业前订有协议,宣传工作由高某负责,本饭店悬挂牌匾系高某制作,本饭店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高某辩称: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伟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 问题:某饭店和高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侵犯。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教学设计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教学设计 设计人:肥城市汶阳中学明秋丽 一、教学设计意图 香港和澳门是我国两个比较特殊的地区,所以在教学中应充分考虑它的历史演变过程:过去——耻辱,现在——辉煌,明天——更美好。抓住这一主线设计系列活动,调动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交流,激发学生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二、教学目标: (一) 知识与能力 1.运用地图说出香港和澳门的地理位置,范围和组成。 2.运用资料了解香港的经济特征与支柱产业。 3.了解香港的经济支柱与经济发展变化特征。 4.初步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获取图文信息的能力。 (二) 过程与方法 1.了解香港的产业升级变化过程及对内地经济的影响。 2.通过地图或资料对比,分析澳门面积扩大的原因。 (三) 情感态度、价值观 1.通过对香港和澳门的“身世”和“一国两制”政策的讲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情国策教育。 2.通过本节教学,使学生初步形成人地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三、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香港和澳门的概况以及祖国内地与港澳的关系。 难点:香港的经济特点及与内地的联系。 四、教学方法 比较法、探究法、讲述法 五、教具准备

多媒体课件教学过程:

探究园地 探究问题:香港和澳门的经济发展差异 探究方法:阅读课本中香港和澳门经济的相关资料和图片,进行分析。探究形式:小组间合作交流,归纳总结。 探究内容: ( (二 (三 (四 (五) 和圣园小组——探究香港和澳门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六) 龙柏园小组——探究香港和澳门克服经济发展制约因素的对策或做法: A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 D_____________

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 ──简介 在现今的世界,工业产权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极重要因素,对鼓励发明活动有 决定性的贡献。 事实上,进行科技研究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及动用相当的资源,往往导致企业和经济参与人须承受无法预计的风险。正因如此,有需要向从事科技研究的企业和经济参与人提供适当的保障,避免他们所研制出的新产品或所发现的新方法在未经其同意下被他人使用,从而增强企业和经济参与人的投资意欲和信心。 然而,过往在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律范畴内,只存在保护商标的独立制度,其他例如「发明」等工业产权亦只不过是透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执行《工业产权法典》而受到保护。由此可见,当时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例确实有不足之处,有必要加以完善。 除此之外,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须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因此,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一个能适当保护专利、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新型、生产商标和商业商标、地理标记,以及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的法律机制。 综上所述,为完善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例并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故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了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该制度由第97/99/M 号法令核准。 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有三百多条条文,整体可分为五部分。立法者在第一部分(即《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第一编)内定出了关于各项工业产权的一般规定,当中涉及到多个问题,包括: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适用于哪些人;工业产权涵盖的经济活动和地域范围;如何提出要求授予工业产权的申请;提出申请须缴纳的费用;工业产权在哪些情况下终止等。 第二部分(即第二编)则规范了工业产权的登记或注册。其实,进行登记或注册的目的是使人能随时知悉何者已被授予工业产权,以及对变更或终止工业产权的行为有所了解。 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第三部分(即第三编)所涵盖的范围最广,涉及多种工业产权,分别是发明(发明包括专利、实用专利、药品和植物药剂产品的保护补充证明书,以及

人教版八年级地理下册香港和澳门习题精选

香港和澳门习题精选 一、选择题: 1. 关于香港地区的叙述,正确的是( A.世界著名的金融中心 C.重工业发达 2. 关于香港居民的叙述,正确的是( A .人口总数已超过 600万 C.城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 5000人 3. 香港和澳门的中国血统居民分别占当地人口总数的( ) A.98%、95% B.95%、98% C . 2%、 3% D.3%、2% 4.关于澳门的叙述正确的是( )。 A.位于珠江东侧,北与珠海接壤 B.面积约 16 平方千米, 人口 400 万 C.经济以赌博业和旅游业为主 D.1999 年 12月 20 日回归祖国 5.关于香港位置和范围的叙述,正确的是( )。 A.位于珠江口西侧 B.北面与广东省的深圳市接壤 C.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 “新界”三部分 D.总面积超过1万平方千米 6.香港最大的进出口贸易伙伴是( )。 A.英国 B.美国 C.中国大陆 D.澳门 、填空题: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和澳门都是中国领 土。中国政府分别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和 ____ 年 ___ 月 ___ 日,对其分别恢复行使主权,并设立 _________________ 与 香港北靠祖国大陆,南近 ,是 洋和 洋航线上的重要港口, 与 、 、西欧、澳大利亚有便利的 和 运输,是中国 大陆进 出口商品的重要 ,居国际贸易 位置。 2. 香港岛与九龙半岛之间的水域,是世界上优良的 ___________ 之一,目前香港是 世界上进出口船舶 ________ 的商港之一,同时也是世界上最繁忙的 ____________ 口国际 ______ 一。 )。 B.赌博业和旅游业是经济支柱 D.重要的自由贸易港 )。 B.中国血统居民占90% D .居民祖籍以广东省最多

庆祝澳门回归20周年主题班会教案

庆祝澳门回归20周年主题班会教案 【导语】1999年12月19日夜,澳门文化中心花园馆灯火通明。23时58分,绿色的葡萄牙国旗和澳门市政厅旗徐徐滑落。20日零时零分,五星红旗和绿色莲花图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准时升起。中葡两国政府在那一刻完成了澳门政权的交接。弹指一挥,二十年已过。澳门在其日益强大的祖国怀抱中经历着活力四射的经济腾飞,也经历着形势变化所带来的阵痛。准备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庆祝澳门回归20周年主题班会教案篇一 一、班会主题: 纪念澳门回归主题班会 二、班会目的: 通过本次主题班会,使同学们了解澳门的历史、风土人情,艰难的回归历程,以及“一国两制”在我国实施的重要意义,培养同学们的爱国主义情感,明白“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树立矢志不渝地为振兴祖国、建设祖国而奋斗的目标。 三、班会形式: 男女生小合唱、朗诵、图片解说、知识问答、小品、全班合唱。 四、班会准备 1、召开班干部会议,集思广益,确定班会形式。 2、组织同学收集有关澳门的图片、资料,办一期关于澳门的墙报。 3、组织学生编排节目。 4、准备班会所需道具。 5、布置会场。 五、班会过程: 1、(主持人上场)开场白: 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历史将永远记下那难忘的一瞬 女:我们的心又回到了那激动人心的时刻 合:因为澳门回归了! 男:忘不了百年的耻辱 女:忘不了回归的喜悦 男:一座虹桥驾驭着滚烫的心房,那挂满街头的霓虹,正描绘着祖国走向昌盛富强! 女:曾受尽凌辱与苦难的炎黄儿女将高昂起头颅,放眼世界。 合:“庆祝澳门回归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2、(主持人上场) 女:澳门,这颗镶嵌在中国南端璀璨的明珠,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然而,明朝后期,随着西方殖民者的侵略,她被葡萄牙所侵占,从此她与祖国母亲两地分离。 男:启开历史的页章,魂牵梦绕的岁月载我游览,一串串讲不完的故事,一卷卷看不厌的画卷,散发着浓墨清香。 女:下面请听配乐诗朗诵《从澳门回归想到的》(主持人退场)背景音乐:《回家》(萨克斯) 3、(主持人上场) 男:英明领袖的伟大构想,“一国两制”扭转乾坤,一挥手,我们送去了暗淡的岁月,也送去了疲惫的昨天,我们以思想的光束点亮了橘红的黎明 女:中葡《联合声明》如同春风传遍每一个角落,如黎明的露珠滋润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心田,泪水伴随着激动徐徐淌下。下面,请欣赏多媒体课件展示《澳门介绍》。 4、(主持人上场)男:澳门的回归是继香港回归后的又一件历史盛事。是实现祖国统一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但是回归的历程是曲折而漫长的。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了解法的一般知识 2、理解经济法的概念 3、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1、了解经济法的本质 2、了解经济法的特征 第三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经济法的作用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2、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3、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3、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2、了解经济法律事实 第四节经济法律行为 1、了解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了解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3、了解无效和可以撤消的经济行为 第五节代理 1、理解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了解代理的种类 3、了解代理权的终止 4、掌握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 第六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1、了解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概念 2、了解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形式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理解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2、了解公司的种类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了解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2、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3、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4、了解国有独姿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理解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2、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3、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4、了解上市公司 第四节公司股票与债券 1、了解公司股票 2、了解公司债券 第五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规定了犯罪中止制度,二者的具体规定存在诸多差异,且各有所长,本文从对犯罪中止的认定、立法方式、共犯中止及处罚几个方面的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澳门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中止未遂)和犯罪未遂(障碍未遂)统称为犯罪未遂。此外,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具体规定亦存在诸多差异,本文拟对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犯罪中止的异同进行比较,为完善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提供一点建议。 犯罪中止的概念及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本条规定和理论界的观点,我国刑法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实施至犯罪还未达到既遂形态这段时间内,一旦犯罪已达到既遂形态,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二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即犯罪之所以未达至既遂形态,完全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自动放弃了犯罪或自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通常情况下,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表现为行为人自愿放弃继续实行犯罪,以致犯罪不再进行下去,从而避免了犯罪既遂形态的发生。而在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产生的情况下,这种自动性只能表现为行为人出于本意而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三个条件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其二是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直接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澳门刑法典》第23条规定:一、行为人因己意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犯罪虽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属该罪状结果发生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二、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事实虽与犯罪中止人之行为无关,但犯罪中止人曾认真作出努力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成立犯罪中止有三种情况:其一,行为人放弃继续实行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最常见的表现形式。这种情况的中止主要是指犯罪行为还未实施完毕而放弃。其二,行为人防止犯罪既遂,这种情况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将犯罪所必经的行为实施完毕,但法定的危害结果还未发生,这时只要行为人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使犯罪未形成既遂,行为人构成中止。此外,只要行为人曾认真地作出努力去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的,哪怕最终防止犯罪既遂或阻止结果发生的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行为人同样成立犯罪中止(准中止犯)。其三,犯罪虽已既遂,但行为人防止了不属该犯罪罪状的结果发生的,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这里实际是承认危险犯与行为犯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比较两地刑法关于犯罪中止认定方面的规定,内地刑法的规定比澳门刑法严格的多,其一澳门刑法规定的准中止犯,在大陆刑法不认为是中止而是未遂。其二澳门刑法立法者充分注意到危险犯中止的特殊性,这种做法既有利又有弊。一方面,危险犯的既遂无须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只要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即可。因此,危险犯的中止,通常是发生在犯罪既遂后的中止,这不符合犯罪停止形态的一般理论,意味着犯罪完成后还可以回到未完成形态,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另一方面,规定危险犯的中止符合罪刑法定和刑法的明确性原则,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有助于让危险犯的行为人更确切地知道这种立法意图,从而鼓励他们适时地自动中止犯罪,从而达到改造犯罪人的刑罚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内地刑法可以借鉴澳门刑法的规定,将危险犯中行为人自动排除危险的情形作出规定,比照犯罪中止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 犯罪中止立法方式之比较 纵观近代各国刑法理论关于中止的立法模式,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体例:其一,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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