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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营业部、其他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办法》(00-24001-30/E)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范围(2013年版)》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主体”),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向外部主管单位报告的制度,分为内部报告和对外报告两个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须向监管及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或行政许可的事项,不适用此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办、谁报告。根据重大事项的类别和报送主体的要求,公司重大事项由相关业务办理或管理(牵头)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负责或牵头负责实施报告。

(二)各司其职、协调一致。主办单位应根据各自权属和事项性质,明确各相关责任主体的报告职责,做好沟通与协调,确保报告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按规办理、高效准确。主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办事,不得越级办理或随意调整报告流程,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主体”包括:

(一)公司各部门、营业部及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各部门、营业部及其他机构中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员;

(三)涉及重大事项报告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各部门、营业部及其它分支机构。

第六条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单位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主办单位报告,并经相关程序后由主办单位向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予以报告。

第八条股东单位发生的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及行为

(一)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三)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五)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六)变更名称;

(七)发生合并、分立;

(八)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九)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第九条重大决策及变更事项

(一)人事管理类事项,包括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事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及其报酬事项;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人员费用总额的确定。

(二)财务和审计管理类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调整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重大会计政策变更;聘任和解聘承办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未

列入当年财务预算的单笔购买、处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三)经营管理类事项,包括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营计划;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变更;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动;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四)项目管理类事项,包括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公司;超出当年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规定的融资规模的融资需求;对外提供担保。

(五)报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展新业务的方案和其他事项。

(六)其他决策及变更类重大事项。

第十条重大突发事项

(一)发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或其他债务挤兑事件;

(二)发生与公司业务或人员有关的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凶杀、爆炸、绑架等案件;

(三)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第十一条重大经营风险指标变动及风险事项

经营风险事件指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因内外原因出现风险情

况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收入变化、预期收益下降、发生经济或声誉损失的事件,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经营违规、被诉及其他造成资产和声誉损失的事件。按照经营风险发生后的影响范围和损失程度将经营风险事件分为:一般经营风险事件、较大经营风险事件和重大经营风险事件。

(一)一般经营风险事件

一般经营风险事件指经营风险迹象已经暴露,影响范围小,风险程度轻,通过采取及时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避免事态恶化,防止发生损失的事件。具体包括:

1、出现非正常类资产。按照中国XX《经营资产风险分类试行办法》分类出现次级类资产。

2、商业化项目执行中因政策、市场或客户原因造成已审批方案不能按预期计划实施,需要降低原项目实施条件或保证措施,可能影响预期收入和收入实现的保证程度。

3、项目操作不当或在合作项目中各单位衔接工作不到位形成了操作风险。

4、发生被诉或仲裁事项,预计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5、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控制指标单项或部分突破。

6、市场和媒体对公司某项业务有负面报道或公司客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二)较大经营风险事件

较大经营风险事件指经营风险发生后影响范围较大,已危及

资产安全,影响收入实现,采取及时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化解和处理后仍有造成损失可能的事件。具体包括:

1、出现不良资产。按照中国XX《经营资产风险分类试行办法》分类出现可疑类资产。

2、商业化项目执行中因政策、市场和客户等原因造成原定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或中止,不能实现项目预计收入。

3、项目操作不当或在合作项目中各单位衔接工作不到位形成了操作风险且造成项目不能实现预计收入。

4、发生被诉、仲裁事项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或预计公司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

5、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控制指标单项或部分突破且幅度超过20%。

6、监管部门定为违规进行调查处理的事件。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指经营风险发生后涉及的资产规模大,影响范围大,即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和法律手段仍将形成损失的事件。具体包括:

1、出现损失类资产。按照中国XX《经营资产风险分类试行办法》分类出现损失类资产。

2、商业化项目执行中因内外情况变化导致项目不能实施且已造成公司财务损失。

3、项目操作不当或在合作项目中各单位衔接工作不到位形

成了操作风险且已造成公司财务损失。

4、发生被诉、仲裁事项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预计公司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

5、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控制指标单项或部分突破且幅度超过40%。

6、发生监管部门处罚的事件。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技术安全事项

(一)主要业务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服务中断的事件;

(二)重大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三)重要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

第十三条其他如监管部门或所在地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或相关单位认为事因或影响重大必须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要求

第十四条各部门、营业部及其它分支机构职责范围内发生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件时,必须立即填写《紧急重大情况专报》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

第十五条各部门、营业部和其它分支机构应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应明确各单位负有综合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报告主体应在发生或发现本制度第十条所述重大事项时,于事发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综合管理部。情况紧急或信息掌握不完整的,应先口头报告,于事发后20小时内书面

报告;先报告初步情况,再根据进展情况补充报告。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应及时将经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进行整理,按照程序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研究。待公司研究决定相应应对方案后,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第十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在向综合管理部报告的同时,根据情况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综合管理部应在接到报告后,全力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调查和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影响公司稳定经营的各类重点和热点问题,特别关注重点岗位和要害部门,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重大事项对外报告要求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列重大事项时,应由主办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对外报告义务的信息向公司领导和相关决策机构汇报,履行相应程序后,按规定对外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外部接受单位分为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证券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金融监管及其他职

能部门、中国XX等股东单位共三类主体。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向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根据事项类别和相关要求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XX 报告;发生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根据事项类别和相关要求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金融处、中国XX报告;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根据事项类别和相关要求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金融处报告;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时,相关单位应根据要求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按要求报告。公司发生第九条第(一)款人事管理类事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告;发生第九条第(二)款财务和审计管理类事项,分别由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牵头负责报告;发生第九条第(三)款经营管理类事项,原则上由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报告,涉及分支机构设立的,视情况由主办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第九条第(四)款项目管理类事项,由计划财务部牵头负责报告,或根据具体事项经请示公司领导后确定牵头部门负责报告;公司发生第九条第(五)款开展新业务、新产品等需要申报的事项时,由相关业务主办单位牵头

负责提出申请;公司发生第九条第(六)款其他决策及变更类事项时,由相关主办单位根据公司领导和决策机构的决定牵头负责报告。公司发生第十条重大突发事项时,相关单位第一时间报送至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牵头负责报告。公司发生第十一条重大经营风险指标变动及风险事项中第(一)、(二)、(三)款中第1、2、3类事项时,由相关业务主办单位牵头、合规审查部配合负责报告;发生第十一条重大经营风险指标变动及风险事项中第(一)、(二)、(三)款中第4、5、6类事项时,由合规审查部根据监管要求牵头负责报告。公司发生第十二条重大信息技术安全事项,由信息技术部牵头负责报告。公司发生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由相关单位或其总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报告。

第二十四条报告实行一事一报。所有报告事项均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报送。涉及重大突发事项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机构名称,事发机构名称、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涉及单位及当事人、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事态发展趋势以及其它与本事件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各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其他证券业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主办单位及时根据公司领导和相关决策机构决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提交报告或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指事项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由主办单位根据公司领导和相关决策机构决定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指事项时,应根据中国XX《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经营风险事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XX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重大事项时,须按照有关规定,由综合管理部牵头负责及时向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金融处报告或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须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由指定的主办单位参照本制度报告原则负责对外报告。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营业部及其他分支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重大事项报告主办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对内或对外报告,确保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

报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由此导致公司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后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稿版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一、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确保集团公司在有 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且该事项的报送未在集团正常信 息沟通范畴内的例外事项。具体指: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股但由集团公司 承包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保证 四、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 理。 五、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并负责有关处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 六、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 1、事项内容 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 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 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⑻其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或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试论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出现,利用集团诉讼形式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式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解决群体性纠纷,各国法律设计了集团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集团诉讼的规定,但是,集团诉讼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不仅法律规定非常笼统,程序操作方面也十分单薄,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当前集团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集团诉讼制度和共同诉讼制度认识上有误区。由于集团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中的新问题,集团诉讼案件也是近年来才大量出现,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司法实践中经验也不够丰富,一些人对集团诉讼的认识相当肤浅。例如有不少人认为只要一方人数众多,需要推选代理人参加诉讼就是集团诉讼,其实不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两种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诉讼形式: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共同诉讼,又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并且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普通共同诉讼,或者称之为集团诉讼。两者在当事人的人数是否确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效力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2.在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够。例如,对于当事人申请以集团诉讼立案并要求发布公告的,有的法院不以集团诉讼立案也不发布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或者虽以集团诉讼立案,但不发布公告,或作出任何答复,对当事人来说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又比如,一些地方对于大量的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不是告知当事人以共同诉讼的形式或集团诉讼的形式起诉,而是担心一方人数众多,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麻烦,采取单个立案、分开审理的形式处理,其直接结果是增加了诉讼成本,耗费了时间、人力和财力,有时还对同一类案件作出不同的互相矛盾的判决,造成了混乱。要知道法律创立代表人诉讼及集团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节省审判资源,追求诉讼经济,提高效率,一些地方的作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能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3.关于集团诉讼缺乏统一、规范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作法不一。对于集团诉讼中涉及的受理、代表人的产生和更换、诉讼文书的制作和送达、诉讼费用的计算和分担、判决的效力和执行等诸多方面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笼统,实际操作中只能参照一般诉讼方式的作法进行,各个地方作法也不统一。比如诉讼费用的预交,有的地方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总的争议标的预交诉讼费用后,法院才审理;而有的地方考虑到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分散,标的额不好确定及预交诉讼费有困难等实际情况,规定诉讼费用可以在判决时由人民法院按裁判额核定收取,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二、集团诉讼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集团诉讼制度起源于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的英国衡平法院,是为了解决英国工业革命经济交往过程中同一或同类违法事实引起的众多当事人受损的纠纷而创立的代理人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发展完善于美国,尤其是二十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和六十至七十年代保护消费者运动大大推进了集团诉讼制度的发展。最近,美国佛罗里达州迈阿密的一家法院对因吸烟而染病的数十万烟民状告美国五大烟草公司赔偿一案作出判决,五大烟草公司被判赔偿烟民1450亿美元,这项判决涉及的金额在美国法律史上排名第一。在我国,近几年来,因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原因引起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并有增长的趋势,权利主体(受害人)规模有的还挺大,有的分布跨县、跨省,比较分散,如果按照共同诉讼或单个分别审理这类案件,不仅当事人出庭、法庭传唤、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困难,而且容易造成重复诉讼和判决相互矛盾的后果。为了保护处于相同情况下的一大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便于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集团诉讼是代表人诉讼的重要形式。 [!--empirenews.page--]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因此,我们对于集团诉讼的概念可以这样表述: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在起诉时尚未确定人数的众多当事人中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已登记的权利人和

申银万国并购

一、并购双方背景 1.申银万国证券 1995 年“3.27国债事件”后,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在1996 年9 月兼并了上海万国证券,更名为申银万国证券。申银万国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交易所全品种交易、投资顾问与理财服务、融资融券等信用业务服务、代销金融产品、期货IB业务。近年来,由于净资本补充不足,长期靠内部积累发展业务,已被广发证券、海通证券等券商赶超。 2.宏源证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88 年设立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信托投资公司。宏源证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等。 事实上,截止合并前的2013年12月31日,申银万国和宏源证券分别是中央汇金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 根据中证协公布的2013年度证券公司经营数据,原本综合排名在行业第十位左右的这两家券商合并后将一跃进入行业第一梯队,年营业收入可达到88亿元,净资产收益率达8.55%,营业网点超过300家,客户资金余额达到333亿元,上述指标均高居行业首位。总资产达到919亿元,前进至行业第五位;净资产和净资本则提升至行业第四位。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优势互补,原有两家公司在研究、资管、固收、新三板和国际业务等领域的领先地位将进一步巩固,市场普遍看好两家公司合并后能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扩大领先优势,使重组后的新公司改变我国不少证券公司存在的大而不强弊病。 从分业务看,申银万国的经纪业务、研究、新三板等业务,宏源证券固定收益和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均居行业前列。两家公司合并后,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以及新三板业务规模将位居行业第一,研究业务、固定收益业务行业领先地位将进一步提高。 据悉,重组后的公司将聚焦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大力发展信用业务、包括大宗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在内的机构证券业务、以综合金融服务为特征的投资银行业务、以产业投资和并购投资为核心的投资业务和多元金融业务。 二、并购主体简介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银万国,(股票代码:00218.HK),由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和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于1996年7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是国内最早的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也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营业务最齐全、营业网点分布最广泛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申银万国现有217家股东大都是国内著名的大中型企业,其中中央汇金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大股东。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近二十年来,申银万国已经发展成为一家拥有近2800名员工,注册资本67.1576亿元的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 宏源证券(证券代码:000562)是中国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全国性、综合类、创新类券商,全国首批保荐机构之一。公司拥有全面的证券类业务资格,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客户资产管理等。宏源证券下辖48家证券营业部和17家证券服务部,网点遍布27个城市。投资银行作为宏源证券的核心业务之一,自实行核准制以及保荐制以来,宏源证券推荐的发行项目过会率接近100%。 三、并购方案介绍 宏源证券(0.000, 0.00, NaN%)(000562.SZ)公告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换

国信证券及其历史沿革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70亿元,在全国43个城市拥有64家营业网点,法定代表人为何如,现有员工11876人,其中本部员工1260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0%以上。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业务。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652.48亿元,净资产176.59亿元,净资本125.07亿元。公司的企业精神是“务实、专业、和谐、自律”,核心理念是“创造价值,成就你我”。2004年12月1日,国信证券获得创新试点券商资格。201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8.05亿元,利润总额40.51亿元,净利润31.10亿元,净资产收益率18.75%。2007-2010年四年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31.5亿元,利润总额206.8亿元,净利润161.7亿元. 发展历程2001年至2005年,中国证券市场步入漫长熊市,先后有30余家证券公司被关闭、托管或重组,国信证券稳健经营,渡过了行业低谷,并扩大了优势,2004年获得创新试点资格,成为前八家创新类证券公司之一。2007年在中国证监会主持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中被评为AA级,成为全中国最高等级的两家证券公司之一。截至2007年底,公司总资产646.4亿元,净资产107.7亿元,净资本93.1亿元。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排名,国信证券2007年六项主要财务指标排名行业前五名。1996年,深圳市政府为振兴深圳证券市场,在深圳国投证券的基础上战略性改组成立国信证券,历经1997年和1999年两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20亿元。1994年,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国投证券在业内开创了多项第一:率先采用电脑辅助经纪交易系统,率先采用证券交易电话委托系统,率先走出深圳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最早一批在国内尝试发行业务。国信证券源起于中国证券市场最早的三家营业部之一的深圳国投证券业务部,该营业部成立于1989年,90年代初期其股票交易量占整个市场的30%以上。

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全面处理重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维稳、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科室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信息,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责任领导报告相关情况: (一)新颁布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整改通知、规范性文件、政策; (二)市委、市政府、总公司等上级机关来文来函,环保、市政、安监等一些行业性管理单位来文来函; (三)涉及到市民及职工投诉、信访、上访等事项; (四)上级有关部门或外单位来公司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 (五)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召开会议需要公司领导参加或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六)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对公司进行处罚、奖励、表彰等;

(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管理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八)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九)涉及到公司大额财产(价值大于1万元)变更、转移和外借的情况; (十)发生泄露机密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十一)涉及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突发性事件、事故、重大问题; (十三)影响公司门户网站安全运行和敏感信息公布或涉及到公司形象或宣传的事项; (十四)新闻媒体来公司进行采访或新闻报道内容涉及公司的事项; (十五)公司认定的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五条重大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责任领导报告;责任领导向总经理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责任领导或总经理报告。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报告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责任领导;一般重大事件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在规定报告时效以内,首先以电话、电传、当面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有关情况,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七条责任领导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中国证券行业分析报告

中国证券行业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目录 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概况 (3) 二、我国证券行业的监管 (4) 1、行业监管体制 (4) (1)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4) 三、我国证券行业的基本情况 (7) 1、行业发展概况 (7) 2、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 (8) 3、行业竞争格局 (9) 4、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 (12) 四、影响中国证券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3) 1、有利因素 (13) 2、不利因素 (16) 五、中国证券业的经营模式及周期性、地域性特征 (17) 1、中国证券业的经营模式 (17) 2、中国证券业的周期性特征 (17) 3、中国证券业的区域性特征 (17) 六、中国证券业的发展趋势 (18) 1、业务多元化 (18) 2、经营规范化、革新化 (20) 3、竞争白热化 (21) 七、投资建议 (21)

前言 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行业持续发展前景看好。2013年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法制建设稳步推进,多层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新三板市场推向全国,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平稳起步;证券监管部门进步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积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转提供保障;证券公司整体功能得到扩展,行业的创新和服务能力加强,尤其创新业务发展迅速,资产业务规模继续大幅增长。 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新制度促进传统业务转型。互联网金融起步,证券公司开始尝试搭建网络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开户、在线理财等信息技术手段扩展金融服务渠道。即将出台的取消″一人一户″行业政策,低佣金率、高服务质量的企业将会在新的竞争格局中略胜一筹。 国际化竞争加强,行业格局迎来新的调整。行业新一轮并购重组启动,国际化探索取得阶段性成果,随着行业市场不断国际化,外资公司不断加入,行业的竞争格局迎来新的调整良机。 迎合市场需求,发展互联网经纪业务,与大型互联网公司合作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新方向。对券商板块基本运营而言,传统经纪业务的下行对应着互联网新兴经纪业务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与经纪业务的侵蚀与融合将发展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概况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证券市场的三大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 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 度。 二)组织保证 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或协 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并负责有关处 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 1、事项内容 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 确保集团公司在有关管理政 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 且该事项的报送未在集团正常信息沟通范 畴内的例外事项。 具体指: 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 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股但由集团公司承包经营 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 五、 六、 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 10 万元以上; 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 10 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 事件; 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 8 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 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损失金额达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 重大事故;

集团诉讼通知制度研究

集团诉讼通知制度研究 摘要:在集团诉讼的通知方式上,与美国不同,许多国家都明确排除了直接通知原则:澳大利亚以公告为原则;加拿大以“合适的方式”为原则;韩国以全国性日报的公告为原则。各国在通知内容上都追求完善,通知实施与费用原则上由原告集团承担。我国未来选择集团诉讼的通知方式时,对赔偿请求额较大的集团成员应直接通知,对其他集团成员由法官裁量。通知的具体内容由法院决定,费用原则上由原告承担。 关键词:集团诉讼;通知;正当程序 集团诉讼中的通知(Notice)制度是指在法院指导或审查下,由当事人(通常是原告集团)或法院将有关集团诉讼的重要程序或整体事项,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告知未出庭的当事人,以维护其程序权益和实体权益的制度。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通知制度,但《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事实上也是集团诉讼的一种。在集团诉讼中,通知是一个非常重要却未引起人们关注的程序环节,国内目前尚未见到相关专题性研究成果。本文从集团诉讼通知制度的功能、相关立法及司法比较分析、围绕该制度的学术争议出发,探讨该制度(尤其是通知方式)的立法原则与建构,希望为我国代表人诉讼中通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集团诉讼通知制度的功能 (一)集团诉讼中的通知:程序正当化的需要 集团诉讼是一个包括众多当事人的诉讼,但法庭不可能容纳众多当事人同时出庭,众多当事人一方必须仅有少量代表出庭诉讼。从这个角度讲,集团诉讼在形式上进行了一次向传统民事诉讼的还原,即出庭人数的还原,以使诉讼可能正常进行。矛盾与问题就产生在这个还原中。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民事诉讼强调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而在普通法系的美国,民事诉讼强调“正当程序”,这两个概念虽然名称、角度不同,但有共同的核心:就涉及自己权益的问题出庭陈述、辩论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那么,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有何依据代表相关当事人进行诉讼,尤其是在退出制集团诉讼中,众多投资者并未明确授权而只是由法律授权给诉讼代表人代表集团成员进行诉讼,在此情况下,如何解决诉讼经济的要求与传统民事诉讼诉权理论、既判力理论的冲突,如何保证众多当事人实现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这就需要一个程序机制来维护众多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来解决、缓和相关矛盾,这个机制就是包括加入制、退出权、充分代表、通知制度等在内的程序正当化机制。

2020年证券行业分析报告

2020年证券行业分析报告 2020年7月

目录 MSCI 中国和沪深300 指数年初至今表现良好 (3) 行业表现 (4) 医疗保健电商7 8 媒体与娱乐消费 9 12 15 16 19 20 21 22 24 26 27 28 30 32 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本货物汽车汽配公用事业房地产技术硬件电信 保险 多元金融银行 能源

MSCI 中国和沪深300 指数年初至今表现良好 MSCI 中国指数年初至今上涨1.1%。1 月13 日至3 月19 日新冠疫情最严重的时期,该指数下跌22.6%,自3 月19 日至今反弹24.4%,是全球表现最好的股票市场之一(如图1 所示)。MSCI 中国指数估值为15.2 倍前瞻市盈率和1.7 倍前瞻市净率,比过去三年中值水平12.3 倍和1.6 倍分别高出23%和11%。 沪深300 指数年初至今下跌1.9%。1 月13 日至3 月23 日新冠疫情最严重的时期,该指数下跌16.0%,自3 月23 日起至今反弹13.8%,是全球表现最好的股票市场之一(如图1 所示)。沪深300 指数估值为13.3 倍前瞻市盈率和1.7 倍前瞻市净率,比过去三年中值水平12.5 倍和1.6 倍分别高出6%和2%。 恒生指数年初至今下跌13.2%。1 月17 日至3 月23 日新冠疫情最严重的时期,该指数下跌25.3%,自3 月23 日起至今反弹12.8%。恒生指数估值为11.3 倍前瞻市盈率和1.0 倍前瞻市净率,与过去三年中值水平的前瞻市盈率相若,比过去三年中值水平1.2 倍前瞻市净率低21%。 图表1:主要股指本币计价回报(根据年初至今回报排序) 股指回报- 本币计价 一周两周 2.2% 0.9% -0.3% -0.3% 1.9% -0.8% 1.3% -0.7% -3.2% 0.7% -0.8% 0.1% 0.6% -1.1% 2.7% -1.8% 0.6% 0.9% 1 个月 6.8% 2.7% 11.1% 8.7% 6.7% 8.8% 9.6% 9.2% 5.6% 10.4% 11.5% 7.5% 2.9% 5.8% 23.2% 7.8% 13.4% 10.7% 3 个月 18.0% 8.3% 年初至今 1.1% 6 个月 2.7% 12 个月 14.9% 9.9% MSCI 中国0.0% 沪深300 -0.5% -2.5% -2.4% -1.6% -3.1% -1.9% -2.3% -1.6% -1.8% -0.6% -3.0% -2.3% -4.7% 0.9% -1.9% -0.6% -2.5% -2.5% -4.6% -3.2% -6.9% -9.2% -9.1% -9.8% -11.8% -11.1% -12.1% -16.6% -15.2% -19.0% -18.7% -20.1% 韩国KOSPI 美国标普500 台湾TWSE 马来西亚KLCI MSCI 亚太区除日本外日本Topix 28.0% 23.1% 22.2% 21.5% 19.7% 25.1% 23.2% 20.3% 25.7% 32.9% 5.2% -2.6% 2.4% -3.6% 7.7% -3.9% 9.5% -3.9% -6.8% 1.4% -7.4% -7.8% 3.1% 俄罗斯MOEX MSCI 新兴市场欧洲STOXX 泰国SET -10.0% -10.8% -12.0% -12.9% -13.2% -17.2% -17.4% -18.8% -19.6% -20.8% 0.2% -1.6% -3.3% -17.5% -10.1% -16.8% -2.1% -14.0% -20.6% -19.4% 香港恒生 新加坡海峡时报巴西IBOV 8.8% 28.0% 9.6% 印度Sensex 菲律宾PSEi 印尼JCI -2.2% -2.4% 1.4% 17.7% 11.9% 资料来源彭博、市场研究部;数据截至2020 年 6 月17 日

国信证券金融证券部门招聘试题

国信证券金融证券部门招聘试题 国信证券, 招聘, 试题, 金融 证券部门常见综合分析与计算题举例 1. 一股份有限公司于某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能用于招股说明书所规定的项目,而是经董事会决定用于另外的项目。由于该项目所需资金较多,公司董事会决定再次募股,并就新股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等事项作出决议,初步计划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发行。董事会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批准。 问:该公司的申请能否会得到批准为什么 2.在年初,李先生拥有如下数量的4种股票,年初和预期来价格为: 股票股数(股)年初价格(元)预期年末价格(元) A 1000 5 6.5 B 200O 6 7.2 C 500 8 8.8 D 1000 1010.5 请计算李先生的期望收益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全融部门时事理论题举例 1.我国的外汇储备主要来源于哪些渠道其增加对基础货币供给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2.试论述我国1998年3月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分析此次准备金制度改革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3.试论我国在亚洲一些国家发生金融危机、汇率普遍下跌的情况下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意义。 4. 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及不同的处理方法。 参加了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考试,人力资源岗。考试内容主要是经济金融 会计类为主,所以看到试卷后就知道一定没戏了(没有经济学功底:( 第一答题:20个填空,都是经济、财政、金融、银行会计等方面的常识题,学过经济学方 面课程的同学一定可以拿高分。可惜俺是纯文的,经济的不懂,基本都不会: ( 第二大题:20个选择题,不定项选择。也都是经济、财政、银行会计等方面的常识题。没 见过的人觉得好难好难,比如俺。其他人可能会觉得小菜一碟啦。 第三大题为简答题,根据报考岗位的不同进行选做,分为监管岗、法律岗、统计分析岗、 会计岗、计算机类岗、综合文秘管理岗,题目分别为(大致的意思,具体记不清了): 监管岗: 1、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是什么 2、哈哈哈,忘记了我是应届生 法律岗: 1、我国处理问题银行都有哪些法律和依据 2、加入WTO对我国银行立法的影响 统计分析岗; 1、淡泊分布(具体记不清了,英文音译)的特征是什么举几个生活中的例子。 2、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应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正是关于风险管理的) 会计岗: 1、我国会计体系的框架是什么 2、美国《***82年(貌似叫什么班德斯—德鲁斯)会计法案》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综合文秘管理岗: 1、怎样完善银行业的内控机制 2、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是什么 第四大题:论述题,二选一,600-800字 1、谈谈国际化银行应具备的特征 2、结合新农村建设,谈谈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五大题: 英译汉(貌似是关于政府在银行业监管中的角色和作用),挺长的一段英文,据同参加考 试的某些人士说,还是很简单的。证券部门常见综合分析与计算题举例 1. 一股份有限公司于某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能用于招股说明书所规定的项目,而是经董事会决定用于另外的项目。由于该项目所需资金较多,公司董事会决定再次募股,并就新股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等事项作出决议,初步计划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发行。董事会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一、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确保集团公司在 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且该事项的报送未在集团正常 信息沟通范畴内的例外事项。具体指: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股但由集团公 司承包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保证 四、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 理。 五、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并负责有关处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 六、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 1、事项内容 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

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 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⑻其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或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凡出现上述突发性事件,下属企业须于事发当日口头向集团公司管理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并于事发2日内填报《集团下属企业突发事项快报》(见附件一),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集团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应另文上报。 七、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 1、事项内容 ⑴企业发生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业务; ⑵企业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的仲裁及诉讼事项; ⑶未纳入集团信贷计划或未得到集团授权的融资行为; ⑷企业未能清偿、金额达该企业净资产的10%以上的到期债务; ⑸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赠与、承包、租赁、特许权等合同的订立; ⑹企业内部出台重大福利政策(住房、购车等免息贷款或员工中长期培训等); ⑺其它需经集团批准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上述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下属企业须于事前向集团公司报送《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集团公司应在收到有关请示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属较为紧迫的重大事项,集团公司应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调研分析,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集团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须另文上报。 八、其它重大事项 1、事项内容 ⑴可能发生的、给企业经营带来金额达其净资产5%以上的各种潜在亏损风险;

英美法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借鉴

理论月刊2007年第6期 摘要:集团诉讼是从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集团诉讼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极大的丰富和发展。集团诉讼是一种减少诉讼成本的诉讼制度,有利于将人数众多的弱小一方组织起来,共同对抗大公司和垄断财团。借鉴英美法的集团诉讼制度,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有效保护普通民众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集团诉讼;英美法;代表人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7)06-0109-03 英美法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借鉴 谈晓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当前,我国的群体性诉讼日益增多,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突出表现在证券、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群体性诉讼还将会继续增多。另一方面,我国诉讼法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充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其进行完善。在这方面,英美法下的集团诉讼制度可资借鉴。 一、英美法集团诉讼制度的起源和主要内容 集团诉讼是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 法院对集团诉讼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根本料想不到的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集团诉讼在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每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而不仅仅是一种当事人制度。它适应了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并具有对群体性纠纷予以救济的功能,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诉讼效益的原则,成为一种现代诉讼形式。 集团诉讼制度脱胎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一般认为,集团诉讼的雏形发端于17世纪英国颁布的和平法令(BillofPeace)(当时的集团诉讼类似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普通的共同诉讼”)。1848年纽约州《Field民事诉讼法典》是最早推行代表诉讼的法律文件。该法典规定:“问题是多数人共同的、一般的利益或者能够成为当事人的人数众多,并且不可能使他们全部出庭,由一个或者几个人代表所有的集体成员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被诉。” 1938年,美国制订了《 联邦民事诉讼法》。该法第23条特别规定了集团诉讼程序,从此奠定了美国集团诉讼的法律基础。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被修正,现代法律意义上的集团诉讼程序日臻完善。该条款作为范本被美国各州及世界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参与和借鉴。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a)规定了启动集团诉讼所应具备的四 项前提条件:(1)一方当事人人数之多使得集合所有当事人不能成为现实;(2)集团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3)集团代表提出的请求具有代表性;(4),集团代表能够公正而充分地保护集团利益。第23条(b)规定,集团诉讼一旦启动,为维持集团诉讼继续进行,在满足(a)的同时,还应当能够证明:(1)如果分别审理个案有可能产生判决之间冲突或者不一致的风险,以及个案判决有可能产生严重侵害未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人切身利益的风险;(2)对方行为的性质能够使法院作出适用于集团全体成员的判决;(3)法院能够认定,集团成员所共同面临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较之个别成员面对的问题更为重要。第23条(c)规定了集团诉讼所特有的法院裁定、通知、判决等程序问题。具体包括:(1)一旦有人要求启动集团诉讼程序,法院就是否同意进行集团诉讼做出裁定;(2)以尽可能有效的方式向集团成员发出通知。其中,不愿参加集团诉讼的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表明自己的态度;(3)不论判决是否有利于集团,都应将判决尽可能地发送给所有愿意参加集团诉讼的成员;(4)集团内部部分成员也可因他们面临的特殊问题另行组建针对这些特殊问题的“亚集团”。第23条(d)规定法院在不同情况下可以做出的裁定。主要包括:(1)避免重复起诉、重复陈述、重复举证的裁定;(2)为保证集团成员利益以及诉讼顺利进行所作出的关于通知的发出方式、延期作出判决、要求当事人重新考虑代表人能力等问题的裁定;(3)要求举证的裁定;(4)要求修改诉讼请求的裁定;(5)其他关于程序问题的裁定。第23条(e)规定,集团诉讼需经法院的批准方可撤诉或者和解。撤诉或者和解的通知应当发送给所有参加集团诉讼的成员。最后,第23条(f)规定了对法院裁定的上诉程序。 二、集团诉讼的特点 (一)“集团”存在的“拟制性”。集团人数众多,是适用集团诉讼规则的前提。并且人数越多,越能显示集团诉讼的优 探索与争鸣DOI:10.14180/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17542832.html,ki.1004-0544.2007.06.031

2018年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3月

目录 一、行业发展概况 (4) 4 1、资本市场情况 .................................................................................................... 2、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发展现状 (6) (1)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数快速增长 (6) (2)行业集中度有所提升 (6) (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仍为行业主要收入来源 (7) 7 3、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 (1)业务形式多样化发展 (7) (2)业务种类范围扩大 (8) (3)产品终端更为便利 (8) 二、行业价值链的构成与上下游关系 (8) 三、行业壁垒 (9) 9 1、资质壁垒 ............................................................................................................ 9 2、专业人才培养壁垒 ............................................................................................ 10 3、技术及研发壁垒 .............................................................................................. 10 4、信息资源渠道壁垒 .......................................................................................... 11 5、客户拓展及维护壁垒 ...................................................................................... 6、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能力和意识的壁垒 (11) 四、行业竞争情况 (11) 五、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14) 14 1、有利因素 .......................................................................................................... (1)宏观经济发展形势良好 (14) (2)资本市场持续发展 (15) (3)行业政策利好 (15) (4)技术发展带来优势 (15) (5)投资者规模增加 (16)

中国保荐代表人年薪、毕业院校爆光中国保荐代表人年薪、毕业院校爆光

中国保荐代表人年薪、毕业院校爆光 保荐代表人:平均年薪150万 多家券商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保荐代表人的收入由年薪、签字费和转会费三部分组成。其中,年薪一般在100万至150万之间,高者甚至接近200万;签字费是指在每一个保荐项目上署名的费用,一般是70万至80万;转会费是保荐代表人在“跳槽”到另一家保荐机构时,下家支付给他们的费用,通常都高达200万。 保荐代表人毕业院校(欢迎增补) 北京大学 王晓辉先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吴华贵先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马云涛先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清华大学 毕伟伟先生,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熊顺祥先生,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孙树军先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万军先生,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复旦大学 陈晔先生,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刘元高先生,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杨卫东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中国人民大学 张秀杰先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马闪亮先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唐彬先生,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邹颖女士,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杨志伟先生,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苏健先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融资部,保荐代表人 南开大学 顾晶晶女士,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陈波持先生,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吴宏兴先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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