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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繁体字版)

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繁体字版)
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繁体字版)

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2000年秋季號(總第31期)

中國土地産權制度變遷:1949-1998*

董國禮

認爲能夠遵照人的意願而控制社會進化過程,這似乎是一種奢望。1

一、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經濟學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對1949—1998年50年間中國土地産權制度2變遷作以系統的分析和闡述。制度變遷理論告訴大家,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總是由起始時的均衡態勢向非均衡態勢過渡的,即均衡是暫時的,而非均衡則是常態;非均衡的出現預示著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制度變遷(institutional change)分爲誘致性制度變遷(induced change)和強制性制度變遷(compulsive change)。結合我們討論的主題——土地産權制度,每次土地産權制度非均衡都會引起産權的重組。

制度非均衡(institutional non-equilibrium)及變遷理論構成了本論文的主要架構。我們將1949—1998年以來的土地産權制度變遷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變遷的過程。1949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對於新掌握政權的共產黨要?實現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來說,是非均衡的,於是便開始了1952年的土地改革。而此後的以家庭爲單位的小農經濟相對於工業化等的制度安排,又顯得非均衡。於是,強制性制度變遷——集體化便隨之而到。1958年以後的人民公社制度安排,並沒有使它的創制者如願以償。制度的非均衡依然顯現,60年代初大饑荒的痛苦經歷教育了農民及政府必須在現行制度安排之外尋找生存機會,來自底層的制度創新——?包産到戶?又引起短暫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然而由於意識形態、統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這一短暫調整的流産,於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得以重演:人民公社體制得以保留。低下的n集體經濟效率的長期徘徊,引起農民的再次?反抗?,在現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滿足農民收益的要求,他們不得不在現存的國家認可的制度安排的邊界之外尋找能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

*蔡少卿教授、周曉虹教授對本論文作了指導,趙曉力博士、應星博士對本文的初稿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在與何軍、謝燕清的交流過程中也受益匪淺,在此一併表示感謝。

年代初期的經驗,?包産到戶?作爲制度選擇集合中一個又應運而生,於是又一波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到來,即70年代末始于安徽鳳陽小崗梨園村的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然而,故事並不因此而結束,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創新及産權的重組。

二、土地改革:強制性制度變遷及其社會、經濟績效

(一)強制性制度變遷及其經濟社會績效

制度變遷有兩種類型: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是由個人或一群(個)人,在回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行。誘致性制度變遷必須由某種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得到的獲利機會引起。根據我們對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界定,1950年開始的土地改革是出於國家意志的考慮,具有強制的性質,是強制性制度變遷。

土地改革運動從1950年底開始,到1952年底,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完成。完成土地改革地區的農業人口占全國農業人口總數的90%以上,農民也被賦予新的政治地位。土地改革中獲得經濟利益的農民,約占農業人口的60—70%。土地改革,?使全國3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無償地獲得了7億畝的土地和其他生産資料,免除了過去每年向地主交納的700億斤糧食的苛重的地租。??土地改革以後,貧農、中農佔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來的地主和富農佔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3在安徽省太和縣共沒收、徵收土地576,616萬畝,沒收房屋56,753萬間,耕畜11,533萬頭,農具27,029萬件,糧食723萬多公斤。這些作爲?地主階級的五大財産?被分配給貧苦農民,使農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實現了?耕者有其田?。4土地改革以後的土地制度安排,從産權的角度來講,農民有了對剩餘產品的索取權,生産積極性提高了,這一點從李友梅博士在江村的一項調查中也可以得到證實。5 1951年全國農業總產值比1949年增加了28.8%,1952年比1949年增加了48.5%。糧食産量,1949年前最高年産量爲2,774億斤,1949年是2,263.6億斤,1951年增長到2873.7億斤, 1952年更達3,278.2億斤,超過1949年前最高年産量的18.1%。6土地改革除産生上述經濟績效(economic performance)外,也産生了一定的社會效應。這種社會效應,主要表現在農民政治地位的提高,從而使國家獲得了廣大農民的政治支援,從而降低了集體化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交易成

本。但是,土地改革是在農村這個封閉的傳統社會中進行的,沒有得到城市和工業的支援。所以它雖然解決了?平均分配土地?,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問題,但無法解決人地緊張以及土地集中的情況下所産生的農村社會分化問題。7在有的學者看來,正是因爲土地改革沒能防止兩極分化,使得中國才不得不迅速向集體化過度。8面對發展重工業的設想,土地改革後的制度安排又有其不足,新的制度非均衡又産生了。

(二)土地改革後制度安排的非均衡

1952年,我國完成了土地改革之後,結果以一家一戶爲生産單位的小農經濟又在包括太和縣在內的全國範圍內廣泛出現。由於小農經濟生産方式下的農戶占地少,經濟力量薄弱,進而排斥先進的生産技術,無力抵禦自然災害的侵襲,更難以實現擴大再生産。土地改革以後,雖然農民的生産積極性大爲提高,農業生産迅速發展。但是,從規模經濟的角度來考慮,分散、落後的小農經濟所提供的生産率卻無法適應大規模經濟建設的要求。根據國家統計局1955年在二十五省對16,000多個農戶的調查,1954年各類農戶的糧食的商品率,平均數爲25.7%,其中,貧農爲22.1%,中農爲25.2%,富農爲43.1%。所以國民經濟恢復時期所取得的成績,似乎並不能滿足中央主要領導人要建設一個在短時期內能趕超英美的工業化國家的偉大理想的要求。即現存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相對于中央領導人的偉大志向來說,已經顯得非均衡了。制度的非均衡性已明顯的表現出來,也昭示著又一次制度變遷的到來。

根據産權經濟學家H.登姆塞茨(Demsetz,Harold)的界定,産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就在於事實上它們能幫助一個人形成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它是界定人們如何受益或如何受損,因而誰必須向誰提供補償以使他修正人們所採取的行動。同時新的産權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們對新的受益—成本的可能渴望進行調整的回應。9通過對H.登姆塞茨關於産權文本的解讀,我們認爲産權(包括土地産權)應該是産權市場長期自發交易的産物,或曰長期的市場自發交易是産權的天然屬性。

土地改革形成的産權制度無疑是一種土地的農民私有制。但是,這種私有制不是H.登姆塞茨所言的産權市場長期自發交易的産物,也不是國家僅僅對土地産權自發交易過程中施加某些限制的結晶,而是國家組織大規模群衆鬥爭直接重新分配原有土地産權的結果。根據周其仁的分析,由於國家和黨的組織對突破無地少地農民在平分土地運動中不可避免的?搭便車?(free rider)

10行爲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同時平分土地的結果又可以經過國家的認可而迅速完成合法化,因此領導了土地改革那樣一場私有化運動的國家,就把自己的意志鑄入了農民私有産權。當國家意志改變的時候,農民的私有制的産權制度就必須改變。11這一點正爲諾斯(North, Douglass)所言中,作爲一個暴力潛能的壟斷組織,當然可以創造任何産權形式。12

三、集體化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

我們已經討論了土地改革以後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相對於國家的意志來說已表現出制度的非均衡性。國家製造産權的後果是當國家意志改變的時候,産權制度安排也就相應發生改變。在這一部分,我們將討論集體化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制度環境,描述集體化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過程,並從理論上分析集體化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將帶來什麽樣的可能後果。根據我們對制度變遷的分類和界說,從土地改革後的農民土地私有産權的制度安排向集體所有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變遷,是伴隨著政治運動、意識形態的不斷深入而進行的,是出於國家意志考慮的,因而是強制性制度變遷。

(一)集體化的制度環境

諾斯和其合作者戴維斯在《制度變遷和美國經濟增長》一書中,將制度環境定義爲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産、交換與分配基礎的基本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準則。13將這一概念和我們所關心的主題——1949年以來的土地産權制度變遷聯繫起來,我們將意識形態、經典馬克思主義關於公有制的理論、重工業的制度安排、租金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統購統銷的制度安排、國家對社會的干預、城鄉對立的二元社會結構以及統治者的有界理性、政治偏好等,視爲1949年以來尤其是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産權變遷的制度環境。這些制度環境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促進了某種土地産權形式的形成,也同時成爲土地産權制度變遷的條件。由於篇幅以及所討論主題的限制,這裏就我們不再對這些制度環境對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意義作充分的論述。14

(二)集體化的過程

1.從互助組到高級農業合作社

1952年土改完成後,農村主要貫徹中共中央《關於農業互助合作社的決議(草案)》精神,發展互助合作組織。其目的是幫助農民解決農具、牲畜不足等困難,本著資源互助的原則。土地、牲畜、農具仍舊歸農戶所有,主要是?以工換工?的形式進行互助。互助組運動開始時條件寬鬆,規模不限,入組自願,退組自由,極少數爲常年組,大多數爲季節性互助組或臨時性互助組。爲了加快農業生産合作化的進程,1953年12月,中共中央發佈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決議指出了黨在農村工作的根本任務,就是要促進農民聯合起來,逐步實現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決議肯定了我國農業合作化的道路是,由互助組到初級形式的半社會主義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再到完全社會主義的高級形式的農業生產合作社。15

1955年7月以後,經過批判所謂?小腳女人?的右傾保守思想,掀起了農業合作化的?大風暴?運動,加快合作化的步伐。《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一書于同年10月出版,在這三卷本的書中,毛澤東一方面?通過序言、按語和典型材料,把對‘小腳女人’的批判深入下去,擴及全國?,16另一方面稱讚?大多數農民有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性?。17 1956年,全國大規模地組建高級社,到1957年,加入高級社的農戶占全國總農戶數的90%。高級社的主要特徵是:社員的土地歸合作社所有,取消土地報酬,社員私有的果園和其他成片的林木歸社所有,私有的耕畜、大農具等主要生産資料合理作價後,歸合作社所有,社員只保留少量的自留地和零星樹木,歸自己耕種和所有。到1956年12月底,入社農戶戶數已達11,780萬戶,占全國總農戶數的96.3%,其中參加高級社的農戶戶數占全國農戶總數的87.8%。這種情況表明,不僅在太和縣,而且在全國,到1956年底,我國農業合作化基本上實現了。然而,高級社在制度安排上從一開始就存在政府所不能容忍的缺陷。一是高級社允許農民自由退社,儘管政府總想方設法阻止退社的農民。這不僅妨礙了政治力量的長期有效,而且也妨礙了高級社的鞏固。二是高級社接受鄉政府領導,但從經濟體制角度看,鄉政府既沒有産權,也不是高級社的上級。體制的不順有礙于鄉政府的領導,進而産生更大的離心傾向,這些都會妨礙作爲社會主義標誌的計劃經濟的實施。18

2.人民公社的確立

1958年,在大躍進的高潮中,中央作出《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

決議》。人民公社在1958年後出現,是回應毛澤東呼籲制度轉變而應運而生的新組織。它在1958年首次出現時有個不甚高明的名字——大社,8月初,毛澤東在河南的新鄉七裏營、襄城縣、長葛縣,河北的徐水縣、安國縣、定縣,山東等地農村參觀視察,對小社並大社的行動加以肯定和支援,指出:?還是人民公社好,它的好處是,可以把工、農、商、學、兵結合在一起,便於領導。?19並概括人民公社的特點是?一曰大,二曰公?。20自從毛澤東贊成以人民公社爲名後,全國公社數目激增。1958年10月底,大多數省份都宣稱完成了向人民公社的過度。中國農村辦了26,500個大型社,有99.1%的農戶參與,每社平均有4,756戶。21由互助組到初級社,到高級社,土地由農民個體所有制變爲集體所有制。也就是說,農民個人再也不能對土地擁有所有權,只是土地的使用者,或者更確切地說,土地僅僅是農民的勞動對象。

3.變?一大二公?爲?三級核算,隊爲基礎?

195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鄭州會議曾對人民公社的所有關係作了調整,改變公社一級所有制,指出當時的公社所有制除了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以外,還存在大隊所有制和生産隊所有制,但這樣的調整很快因隨後而來的廬山會議而中斷,人民公社運動繼續其初期的土地國有化進程。接下來的三年嚴重的農業經濟危機,使主要中央領導人不得不對現行的制度安排作出思考和調整。1961年3月起草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和1961年6月的該條例修正草案又開始調整公社內部公社、生産大隊和生産隊三者之間的關係,而把生産大隊(相當於高級社)作爲三級所有的基礎和核算單位,這樣的規定存在的一個明顯的弊病就是在産權關係上,窮生産隊共了富生産隊的産。22直到1962年6月27日,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才將三級所有的基礎和基本核算單位降爲生産隊,規定:?生産隊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它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産,組織收益的分配,這種制度定下來後,至少三十年不變。?23

(三)集體化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經濟績效

1.諾斯理論的怪圈:國家對産權的侵入

杜贊奇(Prasenjit Duara)借用並發展了格爾茲(Clifford Geertz)內

卷化(involution)的概念,認爲政治的內卷化必然出現基層社會的經紀體制,通過經紀體制的推行,國家權力深入到鄉村社會,對鄉村社會的剝削日益加重,但同時經紀體制的存在致使國家的提取的租金不能大幅度增長。24我們認爲1949年之後的中國社會具有極強的政權內卷化的特徵,在農村主要表現在國家對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干預。?國家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然而國家又是人爲經濟衰退的根源,這一悖論使國家成爲經濟史研究的核心。?25國家一方面是産權安排、經濟增長的關鍵,另一方面,又是經濟衰退的根源。我們稱這種現象爲諾斯理論的怪圈或?産權悖論?(paradox of property rights)。在登姆塞茨那裏,産權涉及到的基本上是社會成員的私人考慮和私人之間的關係。26如果真如登姆塞茨所言,産權純粹是一種私人之間的和約,並且可以有私人信守來得到履行,那麽國家將不能構成産權安排過程中的一個要件。然而,實際情況是,在任何大規模産權交易的現實中,並不存在這樣一個國家對産權完全沒有意義的世界。27這一點,以中國1949年以後的産權制度安排來說明恐怕是再恰當不過的了。每次土地産權制度安排,如土地改革、集體化,都深深地打上了國家意志的烙印。

諾斯對産權有其獨到的看法:産權的安排並非都是有效的。在他看來無效産權之所以會存在,可能是由於統治者沒有強有力的選民與之作對,這種力量如果存在,就會通過實施有效的規則來反對統治者的利益。這也可能是由於監督、計量及徵稅的成本非常高,通過不甚有效的産權所獲得的稅收比有效産權時更多。政治市場的效率是這一問題的關鍵。如果政治交易費用較低,且政治行爲者有準確的模型來指導他們,其結果就是有效的産權。但是,政治市場的高昂交易費用及行爲者的主觀偏好,往往導致産權無法誘致經濟增長,組織也不能作爲創造更有生産效率的經濟規則的激勵。28但是,實際情況是在一個單向度的國家裏,國家可以通過意識形態的力量實現其意志,農民除了無條件接受國家利益取向的制度安排之外,還有什麽可選擇的餘地嗎?集體化土地産權制度安排僅僅成爲國家實現其意志的一步棋而已。

這一點有悖於登姆塞茨的論點:新的産權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們對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而進行的調整。29通過對登氏理論的解讀,我們可知,産權的形成過程應該是出於私人考慮的人們在長期的交易過程中而形成的契約關係。同時在登姆塞茨那裏,在産權制度安排中,最重要的是經濟資源的排他性收益權和讓渡權。30而中國集體化的産權制度安排背離了登氏所言的産權形成的遊戲規則,是國家完全出於自己的考慮或者行爲者的偏好乃至意識形態的原因而製造或建構的,也就是說,在産權形成的過程中國家意志被注入進去了。

儘管人們認爲盧梭的那句名言?我看出一切問題在根本上都取決於政治?有點誇大其辭,但是,就土地産權制度安排這一點而言,我們也不能小視實現著政治功能的國家的作用。

諾斯、羅伯特·托馬斯(Thomas,Robert),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的中心論點是:?有效率的組織(産權)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一個有效率的組織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31通過對諾思著作的解讀,我們可以悟出,有效組織的産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産權以便對人的經濟活動造成激勵效應。如果一個社會沒有實現經濟的增長,那就是因爲該社會沒有爲經濟方面的創新活動提供激勵,或曰沒有從制度方面去保證創新活動的主體應該得到的最低限度的報償或好處。32諾斯後來在其《經濟史的結構與變遷》中又有所發現:有效的産權安排只是國家與私人努力相互作用多種可能結果的一種,在經濟史上有大量無效率的經濟組織的長期存在。?在統治者和他的集團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與降低交易費用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體制之間,存在持久的衝突。?33正是這個基本矛盾導致了許多社會無法實現經濟增長。話又說回來,爲什麽中國的狀況恰恰被諾斯不幸而言中呢?

2.效率低下的集體經濟

從前面的討論,我們已經知道,集體化的土地制度安排在國家和農民之間是一種非和約的制度安排,是國家出於單方面的利益考慮而建構的。因此從一開始,農民就被設定在從屬於國家利益的角色上。既然農民對人民公社經濟並無創制權,那麽對集體經濟的進一步變遷也就沒有制度化、合法化的談判地位。隨著與集體化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相應的制度安排,如農民的財産權通過入社的形式而最後被否定,以戶籍制度爲特徵的城鄉對立的二元社會結構的形成、糧票制以及公社內的口糧工分制的完備,34加之意識形態的壓力,農民不但不能夠攜帶自己入社的耕畜退社,而且甚至不能攜帶他自身退出此種體制。35人民公社制度安排下的農民既沒有?退出權?(exit right),也無權自由?喊叫?(make voice);只是他們留在體制內並不因爲對集體的忠誠,而是因爲別無選擇。36但是,農民也有表達對公社不滿意的方式,那就是減少他們投入集體生産的勞動數量。所謂(As sayings go)

?下地一大片,回家一條線,做活互相看,爭分轟轟亂。?37?出工鷺鷥探雪,收工流星趕月,幹農活李逵說苦,爭工分武松打虎。?38?喊破了嗓子砸碎

了鍾,(社員)就是不出工。?39

?一隊的鍾,二隊的哨;三隊的鐵軌,四隊的號;五隊的隊長滿街跑,六隊的幹部挨門叫;一天到晚挺熱鬧,就是社員喊不到。?40

等民間諺語都是在集體産權制度安排下,由於個人投入和收益沒有直接相關性,即在沒有強調排他性收益時出現的?搭便車?和?機會主義?行爲的真實寫照。我們傾向於認爲,中國的集體産權更象?俱樂部産權?(club property rights)。在集體化的産權制度安排下,?搭便車?和?機會主義?行爲在所難免。1957-1978年的集體經濟實踐,歷史證明是低效的。根據黃宗智的研究,在長江三角洲,那裏幾十年的集體化還是不足於擺脫?沒有發展的增長?(growth without development)。41 1978年全國人民人均年度純收入爲133.57元,比1957年增長60.62元,年平均遞增只有2.9%。42官方文件也不得不承認這一點,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議》指出:1978年全國平均每人佔有的糧食大體上還相當於1957年,全國人口平均每人全年的收入只有70多元,有近1/4的生産隊社員收入在50元以下。

對於集體經濟效率低下,林毅夫曾作了一個已經被普遍接受的解釋,這就

是農業生産中集體組織對其成員勞動的監督和計量不完全,從而導致對社員的

激勵不足。43後來周其仁對這個解釋作了補充,將國家的代理人—集體生産的監管者作爲其分析集體經濟效率的要素。他認爲林毅夫注意到合作生産中勞動

者積極性低下引起的效率損失,但可能忽略了另一種效率損失,即集體經濟對

其管理者激勵不足而導致的無效率。在他看來任何生産隊都面臨計量、監督和

經濟管理的問題。因此,有效的監督管理是集體經濟成員提供充分努力的必要條件。44其理論來自於A.阿爾欽和H.登姆塞茨的研究,這兩位元西方經濟

學家指出經濟組織的所有權其實就是一種?剩餘權?(residual claim),正是這種剩餘權激勵所有者努力監管。

周曉虹在其新作《傳統與變遷——江浙農民的社會心理及其近代以來的嬗變》中,對人民公社失敗的原因給出了自己的社會心理學的解釋。他認爲,人民公社失敗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社員對集體生産的不熱心。而不熱心的原因則直接在於集體生産不能滿足社員追求自己勞動所得的天性,而這種天性在生産力低下、物質財富本身就少得可憐的普通農民那裏尤爲根深蒂固。45其實不論林毅夫、周其仁或者周曉虹的討論,都沒有忽略有效産權制度安排下的激勵問題:即該制度安排下的有效激勵不足是導致集體經濟效率低下的主

要原因。周其仁將國家的代理人——農業生産的監管者提出時,他自己也並沒有忘記這些監管者除了作爲國家的代理人之外,他同時也是該産權制度安排下的勞作者和受害者,普通農民對該制度安排所作出的消極、冷漠、無可奈何等反應,在他們身上也同樣得到體現。這一點蕭鳳霞或許能作出她更精彩的解釋:他們是集受害者和代理人的角色于一身的。46

關於集體經濟的績效或效率,登姆塞茨在論述産權時舉的一個例子或許能說明問題:假定土地是公有的,每個人都具有在土地上狩獵、耕作或開採的權利。這種形式的所有制沒能將任何人實施的共有權利時所帶來的成本集中於他身上。如果一個人最大化地追求他的共有權利的價值,因爲他這樣做的一些成本是由其他人來承擔的,他將會在土地上過度狩獵和過度勞作,動物的存量及土地的豐瘠程度就會迅速降低。可以想象的是,如果談判成本和監察成本爲零,每個擁有這些權利的共同體成員都會同意降低在土地上的勞動率,每個人都會同意剝奪他的權利。但很明顯,要達成這一協定的成本並不爲零,所不明確的是這些成本到底有多大。47登氏所言即是,要達成一個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不爲零的協定實在是太難了,1959—1961年間的農業經濟危機而導致的大量人員的非正常死亡、經濟衰退,以及接下來的低效率經濟的長期徘徊,是這一不爲零的交易費用的歷史見證。接下來的問題是地方社會、農民對此作何反映以及他們的反映在多大程度上影響總的制度安排?爲此,我們還得回到諸如?制度非均衡?、?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分析框架上來,去分析集體化時期的土地制度變遷。我們又能從中得到什麽啓示呢?

四、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産權制度變遷

我們已經討論了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制度環境、過程、經濟績效等問題,並得出一個基本結論,那就是這些制度環境和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本身,將昭示著土地制度的再次變遷。正如我們在前文中所討論的那樣,國家控制下的集體公有産權安排本身就有其不安全性。對此,60年代初期的農業經濟危機以及人民公社的低下的經濟效率已經作了充分的注腳。幸運的是,硬幣都有其兩面,歷史的發展並非完全按照國家意志所規定的路徑,農民並不甘心于僅僅成爲國家實現其意志的工具,對生存於其中的社會的制度安排也應該且可以有其意志表示的。正如美國漢學人類學家孔邁隆(Myron Cohen)曾經指出的那樣:?農民?是國家的定義。48是的,國家應該考慮農民的想法,尤其在國家處於尷尬困境的時候。對現實生活感受最深和最真實的

農民,便在國家政策所允許的制度安排邊界之外,尋找著最佳生存機會。當農民的選擇受到地方政府認可的時候,便開始了地方社會與國家的互動過程,即經濟學家眼裏的國家與社會博弈的過程。博弈論(game theory)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爲發生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也就是說,當一個決策主體的選擇受到其他決策主體的影響,而且反過來影響其他決策主體的決策問題和均衡問題。在博弈論裏,個人(集團)效用函數不僅依賴於他(們)自己的選擇,而且依賴於其他人的選擇。博弈論把博弈分爲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和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 game)。合作博弈與非合作博弈之間的區別重要在於人們的行動相互作用時,當事人能否達成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協定(binding agreement)。就是說,有沒有一種具有約束力的協定。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則爲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強調的是集體理性(collective rationality)、效率(efficiency)、公正(fairness)、公平(equality)。非合作博弈強調的是個人理性、個人最優決策,其結果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無效率的。49人民公社時期國家與社會有過兩次博弈,分別發生於60年代初期和70年代末期。

(一)國家和社會的第一次博弈

1.1960年代初土地産權制度的非均衡

正如制度經濟學理解的那樣,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獲利主體無法得到獲利機會的狀態即表現爲制度非均衡。在人民公社制度安排的初期,由於我們所言及的部分制度環境以及浮誇、政治表忠等原因,造成了嚴重的農業經濟危機,即大饑荒。事實上,1958年的農業的真實增長指數已經比1957年下降了5%,1959年又比上年下降了15.9%,1960年22%,1961年約51%。1959年的穀物生産比上年下降15%,而後的兩年,穀物生産只及1958年的70%。由於國家決策的滯後,1959年的農業稅、農產品出口和農副產品收購中的暗租都繼續上升,因此,1959年的國家收益指數仍比上年增長66%。這個反應滯後,導致相當一部分農村人口的口糧低於生存需要,從而約3,000萬人因饑餓死亡。50按薄一波的說法,1960年人口減少1000多萬。51而根據彭尼·凱恩的推算,三年中的死亡人數是2,600萬。52統計資料顯示,在本文的研究個案太和縣1960年比1959年,農戶減少了35,495戶。1961年的農業人口比1959年減少85,035人。53雖然這些數位的真實性受到懷疑,但是,根據當時的家庭規模,就按此

減少的農戶推算死亡人數,即使減去正常死亡人數和外出人數後,數量也很驚人。況且,還有非絕戶家庭的死亡人數呢!檔案資料顯示,在太和縣,僅一個五星大隊1959—1961年間人員就減少了8,608人,其中勞動力2,837人。54即使減去正常死亡人口及外流人口數,非正常死亡人數也由此可見一斑。55不管是始料未及的中央領導人,還是對之有切膚之痛的中國農民都意識到,可能使中國擺脫困境的路徑在於現行制度之外,而不是在於該制度本身,即現行的制度安排表現出非均衡性。1960年代初,人們已開始從饑荒中幡然醒悟。大躍進時期的風雲人物譚震林在視察河南時,就注意到民衆對黨的政策和原則有懷疑,認爲後果堪慮。56中共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胡喬木也在1961年4月向毛主席提交報告,說:?從群衆反映來看,大多數食堂目前實際上已經成了發展生産的障礙,成了群衆關係中的一個疙瘩。因此我們認爲這個問題愈早解決愈好。?57這一切迫使國家在維持現行土地制度安排和政策調整之間迅速作出選擇,情況如此嚴峻,除了以政策退卻來動員農民搞好生産自救外,還有更好的選擇嗎?

對於天性就離不開土地的傳統中國農民來說,自然諳知土地對他們的意義,也深明能夠解救他們於困境的除土地之外,別無它途。於是,農民和地方政府趁著政治氣氛稍寬鬆,悄悄推行單幹,包産到戶很快發展起來。1961年中央農村工作部經調查後總結說,農業包産到戶的做法已普遍存在,差不多每個省、市、自治區都有發現。58根據毛澤東的秘書田家英說,在1962年夏天,農戶總數中有30%在各種名堂下搞了單幹。59事實上,在整個60-70年代當年受到饑荒打擊越嚴重的省份,就越不願意採取集體主義的農村政策和體制(如生産大隊核算)。60這一點,最有代表性的恐怕還是安徽省了,這算不算是對大躍進最爲歡呼、政治上表忠心態更強的地方政府對人民公社的理解與反思呢?

2.?包産到戶?:底層的制度創新

同樣,制度非均衡將産生獲利機會,爲得到由獲利機會帶來的好處,新的制度安排將被創造出來。對饑荒反映最強烈的是在農業經濟危機時期受災程度最大的安徽省。曾經熱烈支援大躍進,壓制那些對公社存疑的人的曾希聖,於1961年在安徽省推行了?責任田?。?責任田?稱呼的獲得是考慮當時政治環境的容忍程度而折中的命名,實際上就是?包産到戶?,所以在本文在同樣意義上使用這兩個概念。?責任田?這一制度創新竟來自於安徽淮北一個年過古

稀的老農民。1961年2月,在安徽省淮北農村蹲點的安徽省委常委張祚蔭向曾希聖反映:1960年,宿縣褚蘭公社有個名叫劉慶蘭的七十三歲的老農民,兒子患肺病,不能幹活,別人勸他到敬老院,他對公社黨委說:?現在我還不能吃公家飯,還要盡力做些事?。於是,他帶著兒子到山裏,一面照顧兒子養病,一面開荒種莊稼。一年收了3,300多斤糧食,交給隊裏1,800斤,自己留了1,500斤,還交給隊裏60元錢。同年4月23日,曾希聖在全省地市縣的幹部會議上介紹了這個動人的事例。他說:?這個人到底是一個走社會主義路線的,還是走單幹路線的?我肯定,這個人是走社會主義路線的。爲什麽?因爲自己生産3,300斤糧食就交了1,800斤給集體。這是高度的共産主義精神。?這個事例給曾希聖以及其他領導人以深刻的啓迪,也符合曾希聖原先的設想。於是,他進一步提出了?按勞動力分包耕地,按實産糧食記工分?的聯産到戶的責任制新辦法,並親自帶領工作組到合肥市蜀山公社井崗大隊南新莊生産隊進行聯産到戶責任制的試點。61

來自底層的包産到戶的制度創新,使農民有了獲得土地,進而生存的希望。所以,1961年,在安徽省太和縣出現過一次特殊的人口流動,即城市職工返回鄉村務農。據王之舟老人回憶,太和縣委、縣政府裏的工作人員返鄉也不少於二十人。62 1956年和1958年淮南煤礦分別兩次在太和縣招工,1958年招的一批大部分返鄉。大批教師也返回鄉村,作者的一個採訪物件本是教師,也在1961年土地到戶時返鄉種田。63資料顯示,僅王油坊生産隊1961年從外地回來的工人就有30個,外流的回來1人。64當時返鄉務農的情景由此可見一斑,土地對農民的意義不言而喻。

3.?包産到戶?的制度安排

面對 1959至1961年淒風慘雨的農業經濟危機,全國上下都在尋求擺脫困境的出路。1961-1962期間,安徽農村包産到戶的社隊達80%,甘肅臨夏地區達74%,浙江新昌和四川江北縣70%,廣西勝縣42.3%,福建連城42%,貴州全省40%;估計全國達到20%。65在這種形式下,毛澤東和他的同僚們漸漸調整農村政策,並著手縮減農村集體組織的規模。1961年中共中央下發《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規定:?全大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産隊所有,固定給生産隊使用?,?固定給生産隊的土地、勞力、耕畜和農具,登記造冊,不再變動?,對人民公社規模,則明確根據?利於經營管理,利於團結,利於群衆監督,不宜過大?的原則。在分配體制上承認生産隊的利益主體地位,如實行?三級所

有,對爲基礎?,即在産權上承認生産隊的排他性利益。太和縣採取明升暗降的辦法,將12個大公社,原規模不變,改各區委建制。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由原來的119個,擴散到7,553個,本身也是一項重大改革,加之?責任田?對集體土地使用權和經營管理權,對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具有創意具有創意。同時再劃71個生産隊(土地所有權單位),社隊規模調小後,安徽省委把太和縣作爲實行?責任田?的試點縣,有7,116個生産隊,占94.2%,實行了?責任田?,66它極大地調動了廣大群衆的生産積極性和經營的主動性,使?三年困難時期?造成的經濟衰退,通貨膨脹,迅速得到扭轉。儘管爲時不長,被強行改正,但影響深遠,給人們留下永不磨滅的印象,有流傳下來的民謠爲證:

?七級工,八級工,不勝社員一溝蔥;騎著車,帶著表,沒有社員吃得飽。?67

反映了?責任田?給農民帶來的實惠以及農民對?責任田?的稱讚。儘管不久就被中央禁止,但農民仍對挽救了他們生命的包産到戶緬懷不已,以至於時隔多年,還有一位老人還問:?曾主席到哪兒去了,有空逮兩隻老母雞去看他。?樸實無華的語言表達出太和縣農民對曾希聖于60年代初在安徽省推行?責任田?的感激之情。

4.?包産到戶?制度安排的失敗

在全國農村紛紛實行包産到戶期間,中共高層發生要不要讓包産到戶制合法化的爭論,最後毛澤東批判單幹風(即包産到戶)的主張占了上風。68 1961年,安徽的包産到戶率先得到省第一書記曾希聖的贊成和中央領導人包括毛澤東的默許,但饑荒危機一過,話就難說了。1962年初,曾希聖在?七千人大會?上因安徽在?大躍進?中刮?五風?69嚴重而受到批評,也把實行?責任田?作爲一個問題提出來進行批判,說他搞?責任田?是?犯了方向性錯誤?,?帶有修正主義色彩?,他被撤了職。70

1962年國民經濟大調整過程中,在指導思想上出現了?左?的傾向。主要表現在:重提階級鬥爭,並把它擴大化、絕對化,批判?單幹風?等方面。雖然,1962年9月中共中央召開的黨的八屆十中全會上,一方面指出,全國人民當前迫切的任務是繼續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整,貫徹以農業爲基礎、工業爲

主導的經濟總方針,把農業放在首位,把工業部門的工作轉移到以農業爲基礎的軌道上來;但同時重提階級鬥爭,並把它擴大化、絕對化。在?左?的錯誤思想指導下,階級鬥爭的浪潮滾滾而來,首先是批判?單幹風?。1962年春或更早時候(在安徽爲1961年),有些地區農村,爲了度過災荒,克服當時農業中出現的困難,《貫徹農業六十條》,克服平均主義,改善經營管理,調動農民積極性,曾出現了多種形式的生産責任制。鄧子恢對此持肯定態度,但是他卻被批判成,把形勢看成一片黑暗,最根本的問題是搞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他是在刮?單幹風?、?走資本主義道路?。在批判鄧子恢的同時,還把?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由市場、自負盈虧和包産到戶)當作所謂修正主義觀點在黨內普遍地進行了批判。這樣,農村中正在糾正的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等現象,又恢復了起來,並且發展得更爲嚴重。71人民公社制度最終得以保留。

林毅夫在討論政策失敗的原因時,將統治者的政治偏好(political preference)和有界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視爲主要因素。72林的分析不無道理,即便在1959—1961年的史無前例的農業經濟危機之後,中國的經濟制度安排面臨選擇,全國搞?包産到戶?呼聲很高的時候,毛澤東仍對其一手創制起來的作品——?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情有獨鍾,他認爲?包産到戶?是個方向性問題,主張包産到戶的同事是在壓他。1962年8月政治局會議毛澤東的一通發火之後,便形成了?一邊倒?的政治態度,所有人都變成了?單幹風?的反對者,毛澤東大獲全勝,政治成果甚豐。73統治者的政治偏好及有界理性,便是60年代初一個短暫的經濟制度安排的調整之後,又回到低經濟效率的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上來是主要原因。看來真的如帕森斯所言:如果對政治權威沒有嚴格的限制,能在經濟發展中取得普遍的突破仍是難以置信的。74

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們認爲發生於60年代初期的包産到戶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是當時制度安排的非均衡性而誘發於底層社會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同時又是國家與地方社會相博弈的結果。我們認爲這次博弈是一種非合作博弈,也就是說,其結果不是對雙方(即國家和社會)都有約束力達到合作協定的達成,而是過多地體現了以國家爲名義的統治者的個人興趣。正如我們分析的那樣,恰恰是統治者的政治偏好、有界理性等因素,使60年代初的政策調整在很短的時間裏就流産了。我們知道非合作博弈既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無效的。結論是很清楚的,此次博弈後人民公社制度的繼續以及在該制度安排下的經濟效率已經作了充分的注腳。

(二)國家和社會的第二次博弈

1.1960年代初國家政權的退卻

我們自然要記取大躍進造成的災難,但同樣重要的是檢討它對中國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的深遠影響。甚至有的學者認爲,這場饑荒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公社瓦解的最終原因。75 1960年代初期國家政權的退卻表現在農村經濟政策調整,其原因是1959-1961年間突然的農業經濟危機和人員的大量傷亡。在危機過後,公社體制沒有被廢除,不過它的功能已降爲管理與協調的層次。1961年6月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將農村的基本核算單位下放到規模只有20-30戶的生産隊(即?三級所有,隊爲基礎?的核算制度),正式取消了公共食堂、各種形式的供給制和工資制,而且恢復了自留地、家庭副業並重新開放集市貿易。這一新的核算制度實質上是50年代初級社和高級社的混合。收入分配是基於每個成員所掙得的工分,但是生産隊的規模與生産管理卻類似於初級社。1962年以後,進行了一些改進工分評價的實驗。76這些政策調整,表明國家在農業經濟政策上的全面退卻。但是,等到農業總產出恢復到原來的水平(1964-1965年間國民經濟調整時期,經濟有所復蘇),許多行之有效的政策都被當作權宜之計而棄之不用。人民公社作爲國家控制的農村經濟組織在制度上仍然得以保留和延續。77

2.國家和社會關係的變化:農民談判地位的提高

人民公社制度作爲農村經濟組織,雖然得以保留和繼續,但是60年代初期的策調整也留下某些長期的影響。周曉虹在其新作中認爲,《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推行後的穩定和?放寬?經濟政策不僅對迅速恢復農業生産起到了積極作用,而且在國家權力退卻的同時爲農村社會留出了一定的空間。78從産權制度的角度來看,承認家庭副業的合法地位和確立?三級所有,隊爲基礎?的體制,是其中最重要的兩點。前一點是防止大饑荒重演的安全閥門;後一點則是農民反彈共産風與國家保留人民公社制度框架之間的調和物。有了這兩個支點,農民增強了對集體的談判地位,集體則增強了對國家的談判地位。79也就是說,農民和集體所代表的社會有了和國家對話的可能。在時機到來的時候便開始了國家於社會的博弈,從而爲改革集體産權制度作了鋪墊。在

原有的出於國家利益、意志考慮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中,農民沒有發言權,而現在,當在集體經濟中引入了農民家庭自留經濟之後,農民對純粹出於國家利益考慮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投票否決權卻顯著強化了。雖然農民仍然沒有獲得完全退出人民公社的權利,但他們可以在體制內部退出集體勞動而轉向自留地以表示對大而無當的集體經濟的抗爭。

資料顯示,在1960-1978年間,凡家庭經營的政策得到確認(即承認農民有退出權)的時期(1961-1967的農業政策調整時期和1972-1973),農業總生産率就上升,反之則下降。80這一點,可由下面的曲線圖得到直觀的說明。

總要素生産率指數曲線圖81

說明:曲線系列1的資料來源是Wen(2),系列2的資料來源是Wiens(3),系列3的資料來源是Hayami & Ruttan(4),系列4的資料來源是Chow(5)。根據此表生産率變化趨勢中,我們可以看出, 1952-1958年的農業生産率是上升的(當然包産到戶後那段時期的上升幅度要大),在1963-1965年的經濟調整時期,生産率趨勢略有回升,而1962-1978年間的生産率趨勢在一個低水平上徘徊不前——尤其這段時期已屬公社正常運作時期,不比1952-1957年間農業生産不斷經歷組織上的激烈變動。從産權的角度來講,凡是強調農民的排他性收益的時段,生産率就上升。1952—1958期間,當集體不能給農民帶來更多的利益時,他們可以攜帶自己的私産退社;凡是不強調農民的排他性收益時,生産率就下降。1958年以後的人民公社(60年代初期的包産到戶時期除外)將農民的退出權剝奪,個人投入與收益不成正相關,農民勞動積極性受損。

3.土地産權制度安排邏輯的變遷

我們可以借用林毅夫和Hirschman的?退出權?以及?剩餘權?的概念,來解釋1949年後農業總要素生産率的全部變化。更爲重要的是,自留地式的家庭經營爲集體經濟的改革提供了一種可能的方向,即把家庭組織作爲農業生産的基本單位,可以降低勞動監管及交易費用。82同時,我們還可以由此理解由國家單方面安排産權的邏輯是如何讓渡給一個新的邏輯,即國家與社會博弈或多次交易過程中而形成産權。正如我們前文所論述的那樣,農民因有了退出權、剩餘索取權而具有了和國家對話的權利,按照Hirschman的說法,即喊叫的權力,而這種權利最終將原有體制通過國家主導的政治運動形成和改變土地産權的邏輯,讓位給一個新的邏輯,即經過國家和農民之間的交易,以及農民之間的交易來形成新的有效産權。?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83的産權制度安排,實際上就是國家和農民博弈而達成的?具有約束力的協定?,在博弈論那裏,這是一種?合作博弈?,往往是有效的,這一點也被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經濟績效所證明,尤其是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實行的初期。由此,國家已開始從通過政權內卷化(常常表現爲政治運動)而對農村經濟無所不在的介入、控制狀態大踏步後退,以此換得穩定的稅收、低成本的監管系統和農民的政治支援;農民則以保證對國家的上繳和承擔經營責任,換得土地的長期使用權,承包上繳之余資源的剩餘索取權。國家在與農民的交易已經使它再不能單方面考慮自己的利益,無須經過與農民作進一步的交易而改變土地産權,撕毀與農民的協定了。但願,1960年代初的政策失敗成爲歷史,永遠在那裏塵封。

4.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

我們已從理論上以及經驗層面上討論了集體化時期的無發展的經濟增長狀況。實際上,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而言,新的制度非均衡又産生了,而制度非均衡又意味著制度創新的到來。始於70年代末的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雖在一定程度上重復60年代初的經驗,不帶有制度創新的特徵。但是,相對於在此之前的人民公社制度來說,仍具有制度創新的味道。

聯産承包經營方式起源於1979年春安徽省鳳陽縣悄悄搞起的?大包乾?。當時安徽省遇到乾旱,秋種難以落實。在偏僻的安徽鳳陽縣的梨園公社小崗生産隊,18戶農民聚集在村民嚴立華家中,在隊長嚴俊昌的主持下,通過了一項後來引發了中國農村大變革的有關?包産到戶?的?保證書?。他們竟偷偷地

把屬於生産隊集體的517畝耕地和10頭耕牛按人頭平均分給?社員?們承包經營。這一措施使該村當年的糧食産量等於1966-1970年整整5年的總和,該村由過去的?討飯村?一躍成爲?冒尖戶?,在全縣産生了很大的反響。從此以後?大包乾到戶?象股潮流一樣?勢不可擋?,自發地突破了這個界限(即大包乾到組),新的土地制度安排迅速在全國推行開來。

諾斯認爲,制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的特徵,人們過去所作出的選擇決定了現在可能的選擇。84自然,60年代初,同樣首創於安徽的?包産到戶?昭示著70年代末的土地産權制度變遷基本態勢。和60年代初?包産到戶?不同的是,農民家庭對産量的承包發展成對地産經營的承包。?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新制度安排,保證了農民對農業剩餘的索取權。重要的是,安徽、四川、貴州、內蒙古和廣西等地的包産到戶和包乾到戶,發生於1977-1978年間,也就是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正是底層的制度創新把上層的政策調整拉向改革,也就是說,70年代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是國家與社會博弈,用社會學的語言來表述,即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70年代末,以?真理標準?大討論爲標誌的意識形態的放鬆,降低了新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85使得家庭聯産承包經營方式迅速在全國實行起來。從全國來看,1979年,所有生産隊中只有1.02%轉向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到了1980年,已有14.4%的生産隊發生了轉變。1984年以後,已有99%以上的生産隊採用了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86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宣告了大而無當的人民公社體制壽終正寢。

根據制度變遷理論,我們仍然可以把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稱爲誘致性制度變遷,同時該制度的安排是國家和社會博弈的結果:即由於在人民公社後期,自留地的制度安排,使得農民不僅具有了退出權,而且還有了和國家對話的能力。於是,國家一手安排産權制度的現狀受到了挑戰,在一波更大的制度創新到來的時候,國家政權就退卻了。與1960年代初的國家和社會博弈結果不同的是,這次博弈的結果是合作式博弈。?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制度安排,更強調了集體理性、效率、公正、公平的原則,而非原有的單方面地出於國家利益的考慮。因而這次國家與社會博弈的結果,不象1960年代初的那次,形成了以農民爲代表的社會的失敗爲特徵的非合作式博弈,是無效率的。1970年代末的合作式博弈因而是有效的。然而,正如我們在分析框架裏指出的那樣,制度總是由均衡到非均衡,而非均衡出現的時候,制度創新遲早要會到來。由此看來,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實施,雖然是土地産權改革的一次變遷和創新,但當制度變遷的效應基本上釋放完畢時,又

有誰能保其長盛不衰呢?

五、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土地制度安排

1.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期的制度非均衡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期的制度非均衡首先表現在制度的缺陷,主要源於外部因素對制度創新的侵蝕,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1)集體土地産權主體不清。大多數農民對土地的産權歸屬不清楚,産權理論告訴大家,沒有明確的産權關係,又怎能期盼現有産權制度安排有較高的經濟績效呢?(2)土地産權殘缺。登姆塞茨提出?所有權殘缺?(the truncation of ownership)這一概念來表明國家對産權的侵入下的經濟衰退。87産權殘缺實際上構成了當前中國農村土地産權的另一問題。農民集體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權利,産權殘缺主要表現在集體土地的徵用過程中。(3)農戶承包權的不穩定性。土地的頻繁調整和過短的承包期限,使得農民一方面對土地的使用權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不願意對土地追加投資。加之,近年來,社會結構的鬆動,大批農民流向城市成爲打工一族,抛荒現象十分嚴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穩定性,還表現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不夠充分,例如,在現行制度安排下,農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權以獲取銀行貸款的權利。觀察表明,農民甚至缺乏充分行使使用自己土地的權利,地方政府隨意解除承包合同、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期的制度非均衡還表現在農業投入和産出的失衡。

農業總產值與平均投入指數曲線圖88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 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摘要: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解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规律,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并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状况及其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制度变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流转;路径依赖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制度变迁简单说就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效益相对较低的制度的替代 过程。制度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成为制度的供给。在人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前提下,制度供给也是有限、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能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时,就会发生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潜在利益的存在。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对于促进或延缓制度变迁起

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前者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后者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再到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归农民个体所有。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建立起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起集体所有、农户经营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土地制度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三次变迁中,前两次属于强制性变迁,第三次是诱致性变迁,最后又由国家给予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这样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客观上进一步加剧了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矛盾,同时也使得城乡二元结构矛盾持续恶化。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1)

认为能够遵照人的意愿而控制社会进化过程,这似乎是一种 奢望。 [1]、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对 1949— 1998 年 50 年间中国土地产权制度 [2] 变迁作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 制度变迁理论告诉大家,制度安排 ( institutionalarrangement )总是由起始时的均衡态势向非均衡态势过渡的,即均衡是暂时的,而非均衡则是常态; 非均衡的出现预示着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 ( institutionalchange ) 分 为 诱 致 性 制 度 变 迁 (inducedchange )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 compulsivechange )。 结合我们讨论的主题——土地产权制度,每次土地产权制度 非均衡都会引起产权的重组。制度非均衡( institutionalnon-equilibrium )及变迁 理论构成了 本论文的主要架构。我们将 1949— 1998 年以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变 迁的过程。 1949 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对于新掌握政权的共 产党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来说,是非均衡的, 于是便开始了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 迁: 1949-1998(1)

1952 年的土地改革。而此后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相对于工业化等的制度安排,又显得非均衡。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集体化便随之而到。1958 年以后的人民公社制度安排,并没有使它的创制者如愿以偿。制度的非均衡依然显现,60 年代初大饥荒的痛苦经历教育了农民及政府必须在现行制度安排之外寻找生存机会,来自底层的制度创新——“包产到户”又引起短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然而由于意识形态、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这一短暂调整的流产,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得以重演:人 民公社体制得以保留。低下的n 集体经济效率的长期徘徊,引起农民的再次“反抗” ,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满足农民收益的要求,他们不得不在现存的国家认可的制度安排的边界之外寻找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 年代初期的经验,“包产到户”作为制度选择集合中一个又应运而生,于是又一波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到来,即70 年代末始于安徽凤阳小岗梨园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然而,故事并不因此而结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创新及产权的重组。 二、土地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社会、经济绩效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经济社会绩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摘要]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本文解读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背景,全面介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演进过程,旨在总结其经验,从而探出一套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实际的土地制度。其经验主要有: 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制度内的农民受益; 必须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选择; 必须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经验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成功转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制度效应,它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彰显了中国农民的创造力,可以说,中国农民创造了世界的奇迹: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了22%还多的人口。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它是伴随着上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而诞生的,这种土地制度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有限的国情下,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唯一的正确的制度选择。其在实施的20年间, 确实比那种“个体的、分散

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由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全国尚有2. 5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而,一轮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呼之欲出。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土地政策的变革成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的突破口。[1]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带有鲜明的渐进发展的特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1978-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1993年-至今),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2]: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水作者:尹鸿伟魏晨?来源:南风窗? 成都下辖的都江堰市柳街镇鹤鸣村,村口的巨幅宣传牌上“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第一村”两行大字赫然醒目。新春刚过,开满油菜花的鹤鸣村表面看似宁静,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已经令其内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前,这里的农民的生活主题就是每年奔向大小城市打工。如今,随着农民对于土地和房屋确权完成,农村社区开始复活。 成都市从2008年开始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准确地触及了土地这个本质话题。“农村发展钱从哪里来?”这是成都自2003年开始城乡一体化改革就一直思考的课题。成都的改革者认为,农民实际上是端着“金饭碗”过着贫困和相对贫困的日子。改革者希望,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维护农民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进而带动“农村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为成都造就新型城乡形态的关键环节。 从试点开始的改革 2005年夏天,成都市农委对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全市集体经济年收益达到10万元以上的村占8.35%,5万元以下的村占38.11%,无集体经济收益的“空壳村”比例达到35.24%;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能分配兑现到农户手中的仅占39.33%。

鹤鸣村地处肥沃的川西坝子,2007年,连接成都至青城山的成青快速公路经过鹤鸣村,昔日的“边角地带”变成了“香馍馍”。这一年,村里40多亩土地流转出去了,“粪都不浇一下就有钱进”,过去外出打工抛荒的村民开始找村干部,想要回退耕的承包地。 这确实让鹤鸣村村干部很为难。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村里一些常年外出打工的村民不愿意种地了,原因很简单:打一天工就可以买10多斤大米。在鹤鸣村八组,长期抛荒的土地就有五六亩,组长只能把抛荒田地需缴纳的税费分摊到其他村民头上。而村委会主任余跃每年多了一个任务:挨家挨户恳求村民栽田种地。 “土地联产承包解决了农民的吃饭问题,可土地上刨不出‘金娃娃’来。”2001年开始,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开始试点,到2006年,农民不仅不再交各种税费了,每年还有种粮补贴。土地上能够产生的好处又让不少村民心动了。 距离鹤鸣村几十公里外的大邑县韩场镇兰田社区,这些年来食用菌产业风生水起。到2009年底韩场镇流转的4000亩土地中,大部分集中在兰田社区。 成都希望土地流转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增强,闯市场的本领进一步增强。可农民闯市场的动力在哪里?早在2003年,成都部署城乡一体化战略时,就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与城市同步增收的渠道,通过土地规模经营等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农村经济制度基础和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仅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特定意义上说,农村土地及其产权关系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乃至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本文以农村土地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为主线,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多学科综合分析的方法,较为系统地回顾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重点审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基础与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未来的创新模式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制度变迁分析与启示 The history change analysis of land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Agricul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 economic,land peropertiy right institution is the key of agriculture economic growth.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public attention, the autho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history, the reality and the future of rural land policies in China from the view of its innovation, striving to offer novel ideas to tackle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effectively. This paper takes rural land institution as an object of study,takes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and management relationship of rural land as a main clue,uses the theor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dopts the method of combining quantitative analysis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reviews systematically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especially since 1978.analyses the innovative mechanism institutive achievement and being faced with difficult position and gauntlet of the present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 and defines the objective and following principle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novation proceeding from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on the basis of these,constructs the innovative models by stag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institution,institution change,analysis and enlightenment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2)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作者:肖国兴点击量:1506 发布日期:2004-3-26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肖国兴) 摘要:历经40年的制度变迁,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安排发展到开发利用产权安排,从开发利用产权无偿委授发展到有偿交易,取得了一定的制度绩效。然而,只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的制度安排才是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市场经济历史变迁 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步伐的加快,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也发生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然而,这种变迁却是极为缓慢的,以致于中国自然资源市场尚处在“史前时期”。中国自然资源产业长期滞留在计划经济,成为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的死角。因此,对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40 年的历史变迁进行总结与评价,为产权制度创新提供制度选择是必须的。 笔者以为,作为决定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并不都是促进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制度。然而,无论其作用如何都是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基础。当制度阻碍经济增长与发展时,制度变迁就成为必然趋势。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渐进往往成为制度变迁的常态。⑴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渐进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即从单一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开发利用产权的无偿委授─开发利用产权的有偿交易。其中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特定的经济内容与制度形态。某一阶段可能并无实质变化,却有其制度变迁的客观性与必然性。从总体上看,这种制度变迁在向有利于自然资源合理配置方向渐进,但制度变迁的成本太高,以致于人们对这种制度变迁的前景并不乐观。但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渐进制度安排的逐步到位,自然资源产权作出市场供给的制度安排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一、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初始界定 自然资源及其产权安排是一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⑵因而一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在任何国度中都具有突出的位置。对于本世纪50 年代的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则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在推翻旧法统确立的自然资源私有产权的基础上确立的公有产权,建立产权的初级目标是“实现耕者有其田”,高级目标是实现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因而与以往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相比,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有着深刻的制度内涵。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如何安排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就已成为制度创

美国的房地产产权制度

美国参考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f16840825.html,/mgck/ 雾谷飞鸿的博文 雾谷是美国国务院所在地. 雾谷飞鸿的博文作者均为美国国务院工作人员, 具有多年在美国的生活和工作经验, 我们希望通过与中国网友的互动, 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 加强美中两个伟大国家人民之间的友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f16840825.html,/mgck/ 美国地产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f16840825.html, 一千万亚裔移民美国华人成第二大移民群体 自从1843年5月7日第一位日本移民来到美国,迄今居住在美国的亚裔移民已经遍及各地,人数超过一千万。在亚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中国城、日本城、韩国城、越南城等纷纷出现。 1965年美国通过新的移民及入籍法,取消了有利于欧裔的移民配额,此后来自亚洲的移民大大增加。1960年时亚裔移民只占外国移民总数的5%,但到了2009年,其份额增加到近28%,增幅超过5倍。目前亚裔是美国的第二大移民人口,人数仅次于拉美裔,拉美裔占外国移民总数的53%。 截至2009年,约有1060万亚裔移民生活在美国,其中,近一半的亚裔移民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以及德克萨斯州,使这三个州成为亚裔移民人口最多的州。在亚裔移民中,排名前三位的是华人移民、菲律宾移民以及印度移民。 欧巴马在迎宾阁餐馆与喜出望外的顾客合影(照片:Pete Souza) 目前华人移民是仅次于墨西哥移民的第二大移民群体,华人移民占整个在美

外国移民人数的4.5%。移民政策研究所(Migration Policy Institute) 根据人口普查局的统计所做的报告显示,2010年生活在美国的华人移民(不包括美国本土出生的华人) 约有180万人,其中68万人居住在加利福尼亚,37万人居住纽约,也就是说,近三分之二的华人移民居住在这两个州。由于大部分华人移民居住在加州以及纽约,使得这两个州的中国城成为中国菜的美食天堂,中餐馆不但多,菜式也全,而且正宗地道,价格还便宜。不久前欧巴马到旧金山时,特意到位于中国城的迎宾馆(Great Eastern restaurant) 买外卖,还引起不小的议论。 根据移民政策研究所的报告,居住在华盛顿特区的华人移民为2533人;居住在马里兰州的华人移民为42031人;居住在弗吉尼亚州的华人移民为34492人。移民政策研究所的报告是根据人口普查局的统计数据得出的,据此,华盛顿特区、马里兰州与弗吉尼亚州的华人移民加在一起总共不到8万人,而其中住在华府的华人移民人数就更少。 大华府地区的华人移民虽然不及加州以及纽约多,但却有各种社团上百个、各种民间文艺表演团体十多个;地区的免费中文报纸有五种,再加上全国性的中文报刊,数目超过十种。从华人社区文化活动的角度看,大华府的华人还是很活跃的。 华人移民有许多自己的特点: 从2001年到2010年,约有70万从中国大陆以及香港到美国的华人获得绿卡; 从整体上看,通过家庭团聚渠道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人较少; 2010年以工作方式获得绿卡者中,超过十分之一是华人; 从总体上看,华人移民更愿意入籍美国; 接近五分之三的华人移民英语不够精通; 华人移民的教育程度比较高,19.2%的华人移民有大学以上文凭,远高于外国移民15.9%的整体水平。 在2010年,将近四分之一的男性华人移民在信息技术、科学、工程领域工作。 美国的房地产产权制度 美国的房地产产权制度原沿袭英国的土地产权封地体系(Feudal System)。根据英国普通法,在这种封地体系下,所有的土地产权绝对地归政府或国王所有,任何个人对房地产没有所有权,仅仅只是一个租户,在君主的授权默许下,具有一定限度的使用和占有权利。经过17世纪的一系列的社会变革,封地制逐步演变成现有的房地产的自由拥有制(Allodial System)。房地产产权的自由拥有制得到了美国宪法坚定的保护,房地产产权的私有制不再受到原封地制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房地产产权的种类:独立房地产产权(Estates In Land);共同房地产产权(Concurrent Ownership);为投资目的的房地产产权(Ownership for Investment Purposes)。 独立房地产产权 1.自由拥有的产权(Freehold Estates)。产权人在自己的有生之年或更长的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模式选择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模式选择 ;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 安排存在诸多弊端,私有化和国有化的方案都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不是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方向。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把土地承包权赋予物权的属性,明晰土地产权,强化承包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趋势是,以恢复农民地权为实质内容的制度变迁。关键词: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物权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其中,比较突出的是20世纪60年代初和80年代初的两次变革。前者通过“自留地”、“拾边地”以及部分开放集市贸易,给予农民对“集体化”的有限的退出权;后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总趋势是,以恢复农民地权为实质内容的制度变迁。但目前,在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孕育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新的动力,诱发了新一轮的制度变革。 一、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保留集体所有制因素的条件下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直接经营权,但它是由国家控制而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这种特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用不标准、不合理分配、农民宅基地不合理占用、土地使用权尤其是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及农民的权益问题等。 (一)农村土地产权残缺,对农民的经营和投资激励不足现行农

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它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但“集体”到底是指哪一层次?法律规定则含糊不清。可见,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缺失的。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具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产权不完全导致的土地频繁调整和有限的承包期限,容易造成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短期性,抑制了农民投资和经营的安全感与积极性,甚至采用掠夺性经营方式,导致土地贫瘠化,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影响农民收入的长期增长。 (二)农地分散经营,难以获得规模效益在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大部分农村地区根据集体土地的质量和数量,将土地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平均分配,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使农地经营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人地矛盾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13亿人中有9 亿是农民,虽然我国耕地面积总量大,但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1 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2%。这种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加之当前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各种“圈地运动”使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流失严重,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也加剧了人地问的矛盾。我国地区之间土地资源和人口分布不均,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很容易造成人地关系结构性失衡。而人地矛盾的加剧和人地关系结构性失衡,在客观上都要求土地经营必须提高效益。 (三)分散经营使农产品供给层次低,难以获得市场优势家庭联

房地产土地一级市场的政府管控制度分析

房地产土地一级市场的政府管控制度分析 马小刚 [摘 要]作为土地资源的所有者和土地制度的提供者,政府对房地产土地一级市场的管控,对于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政府管控机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着重分析了我国 政府管控制度的外部制度环境,以及由此决定的政府职能和行为目标。本文将政府管控土地一级市场 的原因分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将政府管控机制分为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两个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 政府两个层次进行详细论证,得出了政府管控的综合机制,对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完善我 国土地一级市场相关制度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管控制度;宏观调控;微观规制 [中图分类号]F2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09)02-0032-05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房地产土地一级市场的政府管控制度。从运作机制角度看,政府管控制度分为政府垄断制度和市场出让制度,政府垄断制度体现在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由政府审批,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由政府制订,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土地储备必须由政府来完成,政府采用计划、行政、法律等手段决定土地供应的区位、时间、规模、空间等要素;市场出让制度体现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决定土地供应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 一、政府管控房地产土地一级市场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由国家基本制度构成,宪法、产权制度和契约制度等决定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基本框架的制度属于制度环境的范畴,[1]我国政府管控土地一级市场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土地产权、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等。 (一)土地产权制度环境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的核心功能是保护产权。土地产权制度是政府管控制度的核心内容,土地产权的界定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构成看,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以及相关延伸权利,如使用权、占用权、收益权等。大多数的学者已经对于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做了大量的研究,在此不做赘述,本文主要从土地发展权(Land Devel opment R ights)的角度重新认识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发展权就是发展土地的权利,是土地变更为不同使用性质的权利,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单独使用和处分的不动产产权,这里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一般指的是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使用强度的提高。“土地发展权就是为了适应土地使用管制和多元化立体开发利用的需要而设立,改变土地现状用途与利用强度等利用方式的权利,是一项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权”。[2]在欧美等国家,由于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土地所有权是最高权利,规划分区和土地使用规制等政府行为可能限制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从而延伸出土地发展权的概念,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情况下将土地发展权从所有权分离出来。土地发展权常常被用来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生态保护等用途。 土地所有权和发展权有四种组合方式,美国实行土地所有权私有和发展权私有制度,英国实行土地所有权私有和发展权国有制度。从欧美土地产权的界定来看,如果土地所有权为私有,土地发展权的产权配置方式将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值得讨论的是,如果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土地发展权的产权配置方式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会产生何种影响?我国政府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发展权,这种产权界定模式实际上取消了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分享土地开发价值的权利,使得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由采用行政命令方式任意进行城市规划、土地征用和城市拆迁,造成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冲突,同样会降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且有失社会公平。为此,有些学者提出,只有将土地发展权界定为原土地使用者,才能防止耕地资源的破坏,保护农民和城市拆迁户的利益。 (二)政治制度环境 将土地发展权界定为原土地使用者即土地发展权私有,固然可以减少政府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的随意性,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却受到诸如历史因素、技术因素的制约。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与我国土地产权界定方式相同,香港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发展权均为特区政府拥有,但实践证明香港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较高。究其原因在于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 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观察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可以断定,从2004年开始,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乃至一般的土地政策将发生重要变化,变化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取决于高层决策者远见卓识和行动魄力。本报告将集中分析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并对一些具体政策的影响做出评论。 一、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背景 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 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与土地有关的最重要的政策调整,体现在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这个决定发布之前,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项通知,意在稳定和回复农业播种面积。这两项通知分别是3月20日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和4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28号文件责成有关政府机构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本着这个要求,国土资源部很快出台了两项决定,分别是11月9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随后发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本年度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加大了对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和行政渎职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精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变迁及启示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 摘要: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当下,我国农村面临着新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经验;启示 “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不能适应以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要求。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历程 (一)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49-1953年)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占农村人口不到

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农具,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只占有20%~30%的土地。[1]可以看出,建国之初,我们的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2.第一阶段土改的内容 根据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农民经营”。[2]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到1952年底,全国除了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二)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53——1978年) 1.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完整版中国的土地政策变迁

实用标准文案 60年回眸与前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 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为此,问题之一,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制度变迁的社所不能无视的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因此,会成本”。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选择的历史渊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 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 《大纲》确立了均分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乡村中一切地化的农民私有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第六条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1950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土地改革完成后,第三十条规定,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亿多。土改运动使3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有证,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50年代,20 然而,进入世纪个不同时期: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具体可分为4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1. 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年12 以1951一3种形式: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2.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1953 “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第一条明确指明,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地入股、。,(集体农庄)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以1956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年19583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其8民公社化的前奏。同年“社的组织规模,第二条指出,“政社合一”“巨型化”本质特征是规模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一般以一乡一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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