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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6.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02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7年2月2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四条自治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五条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任何组织和各民族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确定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

(四)发展民族经济,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优势产业,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六)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促进藏族文化事业发展;

(七)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八)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表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十)其他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促进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四)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调解和处理影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矛盾纠纷;

(五)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引导宗教界人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七)组织协调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制;

(八)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九)其他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各自职责,结合本地民族特点和地域特色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九条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系统、本辖区、本单位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自治州内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应当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共同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民族群众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和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每年9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自治州内的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

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自治州内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

第十九条自治州每五年、县(市)和乡(镇)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自治州内的医院、机场、车站、宾馆、商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应当对各民族公民提供均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族情绪,挑拨民族关系,组织和策划群体性事件;

(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组织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

(三)妨碍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实施,干扰司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民族团结进步;

(四)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和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演唱会

等平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与仇恨;

(五)制售、传播、窝藏含有煽动民族分裂,蓄意制造事端的书刊、视频或音像制品;

(六)使用歧视性、侮辱性的称谓与标识。

第二十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进步;

(二)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活动,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公民的生活秩序;

(三)蓄意挑起和制造宗教冲突和教派纠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有关单位及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组织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

(三)不履行职责,损害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造成影响

的;

(四)对社会各界人士针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不予重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6.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02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7年2月2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四条自治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五条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任何组织和各民族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确定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 (四)发展民族经济,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优势产业,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一、总则。 民族团结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和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的生命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 二、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挖掘和宣传各民族的光荣历史和优秀文化,增强各族群众的民族自豪感和认同感。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念,增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三、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是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改善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要积极推动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合作和交流,促进各民族地区的互利共赢,增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依存关系。 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是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举措。各级学校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意识,增强他们的民族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念,增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五、维护民族团结稳定。

维护民族团结稳定,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打击各种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严厉打击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维护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各民族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民族团结工作机构建设。 加强民族团结工作机构建设,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民族团结工作机构的领导和支持,健全民族团结工作体系,完善民族团结工作制度,提高民族团结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要加强对民族团结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七、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族团结工作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族团结工作经验,推动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 八、加强领导和组织。 加强领导和组织,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根本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的督促检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组织和引导,发挥各族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取得新成就。 结语。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学习贯彻《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 体会 学习贯彻《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心得体会 通过开展学习《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系列活动,进一步明确了贵南县气象局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强化了社会责任,对于加强和创新新形势下民族团结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团结就是生命,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形象,团结就是希望,团结就是胜利。各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生动体现,是中华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我认真学习贯彻了《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得到以下心得 民族团结是我们从未忽视的问题。今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香日德镇是一个各民族和谐相处的大家园。有回族,藏族,蒙古族,撒拉族等多个民族的乡镇。无论从哪一方面说,和谐都是发展的前提。如果没有了团结我们很有可能成为那个近代任人宰割的__,实现__的伟大复兴就会成为空谈,变成一个遥遥无期的梦想。面对国内外严峻的形势,我们更应做到团结,用一种全新的姿态面对世界!居安思危能使我们防患于未然,能让我们见证一个蒸蒸日上的新家园! 回望历史,我们拥有辉煌的华夏文明;我们共同书写中华的传奇!展望未来,我们拥有美好的明天,我们共同仰望同一片蓝天! 作为__单位的一名员工,要积极争当民族团结的参与者和践行者,把学习贯彻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力抓手,把遵守执行《条例》变成全局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促进各民族群众相互尊重、团结互助,共同营

造健康稳定和谐的社会及工作环境。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民族团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推进民族团结共同进步。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1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1 社会主义祖国的成立,使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发生了质的变化,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消除了民族歧视,实现了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大团结,各族人民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在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共同斗争中。各民族之伺交往与合作的密切程度,是以往任何时候都无法比拟的。正是这种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大交流,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得以形成、生存、延续和发展的重要思想政治基础。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爱国主义的旗帜指引下,我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赶走了帝国主义侵略者才诞生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也是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赴后继、浴血奋战的结果。 社会主义祖国的成立,使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发生了质的变化,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消除了民族歧视,实现了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大团结,各族人民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在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共同斗争中。各民族之伺交往与合作的密切程度,是以往任何时候都无法比拟的。正是这种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大交流,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 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全面正确地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增强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把热爱祖国,振兴中华同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一起来。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向英雄人物学习,学习英雄一心为公,无私奉献,忠诚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尚情操;学习英雄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对工作精益求精的优良作风;学习英雄乐于助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方法

2017年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计划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民族团结进步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有着56个民族的中国;始终保持着国家统一;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核心的民族政策;是我们各民族始终遵循的方针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牢把握各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打造平安和谐校园.. 二、总体目标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积极开展民族团结学习教育“进校园”..面向广大师生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宣传教育..使学习教育和创建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规范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学习;现成立民族团结教育学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蒋雪莲 副组长:顾丽娟 成员:阿依怒尔、唐葆玲、郭云霞、张静及各年级组长四、主要学习内容 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学习;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广泛开展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政策关、宗教观和股价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宣传、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工对新时期;新阶段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相互离不开;努力营造和谐与人的氛围.. 五、学习内容及要求 1、利用广播、班会、讲座、等形式加大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 2、以课堂教学为载体;加强对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应有计划、有安排、有教案形成长效机制.. 3、以弘扬民族精神爱国歌曲大家唱为主题的文艺演出.. 4、各部门各教研组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校园”活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伊州区实验幼儿园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1.18 •【字号】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12月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总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州长:才让太 2019年1月18日《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推进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全面履行《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坚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研究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要点,并检查指导,推动落实;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结合自治州民族特点和地域特色,研究确定自治州、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 (四)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方案和考核验收评定办法,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人才引进工作,开展各民族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加强农村牧区通信、电力、邮政、金融、保险、公路、能源、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搬迁农牧民、新进城镇农牧民开发后续产业;鼓励本地区通信、电力、金融、保险、新能源等企业参与、支持地方扶贫、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救助等民生工作和新型产业开发工作,改善农牧区发展条件,提高农牧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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