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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解读

行政许可法解读
行政许可法解读

行业发展研究资料(№.2004-1)

《行政许可法》解读

─────────────────────────────为深入学习领会《行政许可法》,提高注协的依法办事水平和自觉性,中注协邀请国务院法制办李富莹博士就《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讲解。根据录音整理了这份材料,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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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二OO四年一月八日

目录《行政许可法》的意义

行政许可的分类

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授权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行政许可法》解读

李富莹

一、《行政许可法》的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其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将产生非常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其重大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许可法》总结和肯定了几年来行政审批制度的经验和成果,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都做出了全方位的规范。这将有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防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为减而减,边减边设,减完了事,各行其是”的现象,将政府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有利于推进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行政诉讼法》解决了行政权的监督与救济问题,《行政处罚法》解决了行政处罚的法制化、规范化问题,使我国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行政许可法》又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两个方面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这不仅使行政许可行为有法可依,也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是,《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将有力地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而且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限制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于法无据的事项,使行政机关抛弃传统的管理模

式,由过多地直接干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转向宏观调控和社会服务方向,同时这个转变也有利于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引起对行业组织的重视,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

《行政许可法》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许可法》通过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妥善处理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明确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比如,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设许可,凡是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也不需要设定行政审批。再比如,凡是能够通过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解决的问题也不需要政府去过多地干预。通过这样一些规定,就从制度上防止了公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私权利的过度干预。第二,《行政许可法》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个部门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这将大大减少行政许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分量。第三,《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方面,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为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和行政机构改革奠定了基础。第四,《行政许可法》通过强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检查责任,将行政管理的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统一起来,有利于改进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第五,《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确保了权力与责任的挂钩和权力与利益的脱钩。

四是,《行政许可法》通篇贯彻了便民的思想和原则。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简化行政审批的程序以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是这部法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了立法机

关和行政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五是,《行政许可法》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有利于从根源上和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和钱权交易,清除在审批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也有利于改变政府形象,树立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比如,《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从源头上防止了行政机关自设权力以谋取小团体或者个人利益现象的发生。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范围来说,就相当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行政许可法》专门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原则的目的就在于试图从大的指导思想方面为确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提供一个标准或者杠杠,使立法机关在立法中设定行政许可时有所遵循。为此,《行政许可法》第11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市场经济规律向我们揭示,应当尽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场和竞争是配置资源的最佳途径,应当尽量减少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当然,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只有当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干预才是必要的。按照这一规律,对市场竞争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必通过设定行政许可来解决。

2.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以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为目的和前提,如果设定的行政许可客观上阻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

发挥,那么,该项许可存在的必要性就很值得怀疑了。现行实践中行政许可的过多、过滥已经严重影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一向是各国设定行政许可所追求的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在国外,大凡需要许可的事项都与公益有关。在我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更是我们的制度目标。行政许可制度也不例外。

4.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经济发展固然重要,但不能以牺牲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社会发展不到位,生态环境恶化,必然制约、阻碍经济发展,甚至消弥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果。设定行政许可必须以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协调发展为原则,否则,就不要设定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大小,与政府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西方近现代国家的政府职能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8世纪80年代至19世纪末)。由于奉行市场自治和公民自治原则,政府有限的职能主要集中在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保护私人产权、公民权利以及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第二阶段是垄断和福利资本主义时期(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末)。为了克服日益频繁的经济危机,解决自由竞争形成垄断所带来的市场失灵的难题,实行战时动员与管制以及完成两次世界大战后的重建任务,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不仅开始以计划、经济管制政策干预市场机制运行,而且也提供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工程、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等公共服务。同时,为缓和社会冲突和阶级矛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不得不采取更积极的政策来满足公民更多的权利要求(如社会保障福利、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劳动与就业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与培训权利、享有文

化财富权利等),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与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建立起来。在此阶段,政府职能在性质和范围上都是“积极扩张”的,政府职能广泛地介入到生产和分配领域。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今的改革与调整时期。由于不断增加的福利所带来的财政危机以及政府传统官僚组织体制的弊端所带来的管理危机,引发了人们对政府全方位的信任危机,如何“以更少的纳税获得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是社会对政府的普遍期望。从更深的层次看,由于进入信息化时代,高科技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所带来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全球化所导致的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国家竞争力的变化,迫切要求政府职能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因此,近20多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来了全球性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世界各国的政府职能普遍进入了重新定位与调整时期。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职能调整与创新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二是,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压缩政府职能,建立“小而有效”的政府职能模式;三是,政府职能调整的重点是引进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放松政府规制;四是,在政府职能的实现方式上,重点改革政府的治理工具(放松管制,创新工具,如特许经营等);五是,政府内部改革的重点是改革传统僵化的官僚组织体制,构建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的更为灵活的政府运行机制(分权、决策与执行职能的分离、从事制度改革、电子政府、信息公开等)。

政府职能定位的目标应当是:一不越位,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不要管;二不缺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三不扰民,该政府管的事,要保证管好的前提下,手续、程序越简单越好。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不可逆转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并通过加入世界贸易体系开始自觉地参与全球化的国际分工和市场竞争。与此相适应,从1998年开始,我国也开始了自下而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总结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特点、功能、适用条件等,《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五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 普通许可,即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一项规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

普通许可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的许可方式。它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一项的规定,其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普通许可的功能是防止危险和保障安全。其主要特征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能否取得许可与申请人自身条件有关;普通许可一般不得转让。

2. 特许,即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其主要特征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相对人取得特许一般应当支付一定费用;特许可以在被许可人和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转让。

3. 认可,即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项规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

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为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

业、行业所必需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认可的主要功能是确认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其主要特征是,一般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认可;通常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实施认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资格、资质认可与申请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系,资格、资质许可不能转让。

4. 核准,即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四项规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

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核准的功能也是防止危险和保障安全。其主要特征是,是否给予许可的依据主要是技术性、专业性的;没有数量限制;一般要根据实地检验、核验、检测等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核准没有自由裁量权;核准与申请事项的自身条件有关,核准许可不能转让。

5. 登记,即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五项规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

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

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其主要特征是,未经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不得从事相关社会经济活动;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登记许可本身就是确立主体身份地位的许可,是不能转让的。

除了上述这五类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对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不过,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则不能在前述五类事项范围以外设定任何行政许可。

(三)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大致有五类,但并不是说对所有这些事项都要设行政许可,对其中不宜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事项应当排除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之外。为此,《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前述所列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或者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再通过设定行政许可来规范了。

《行政许可法》对排除行政许可适用事项的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是个关键,其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等等。《行政许可法》从规范行政许可权力的角度为如何处理这几方面关系提供了指引。

首先,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方面,一般情况下,公权不宜过多地介入、干预私权的行使。现代国家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但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介入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不能包揽一切,还要尊重习惯、尊重个体权利。公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依据,否则就是越权,导致无效。只有在私权的行使有可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时,才有公权介入之必要。设定行政许可也是如此,对老百姓自己能够处理、解决的问题,政府就没必要干预,更不用设定什么许可。

二是,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市场调节优先。凡是通过竞争、价值规律等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均应由市场决定,无需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社会自治优先。对于单个市场主体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的作用,由它们通过制定并执行行业标准、职业行为规范去约束同业行为,通过奖优罚劣的制约、激励机制来强化行业自律,

培育、发展社会自治机制,政府也没必要设定行政许可。

四是,在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方面,事后监督优先。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管方式。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设定行政许可,进行事前监管是必要的。但事前监管最大的弱点在于,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许可的标准和条件往往取决于人们事前对某种活动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的认知程度,其管理有效性的风险也较高。从行政管理的成本和效益看,一般来说,对那些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很难通过事后补救的办法来消除影响或者即使有办法消除影响也需要付出超乎寻常代价的问题,往往有必要采取事前监管手段,而对可能发生随机性、偶然性问题的一般事项则采取事后监管手段。因此,对一般通过事后监管能解决的问题,而且也不致于造成不可弥补的灾难的事项,可以考虑优先采用事后监督的手段,不需设定许可,比如,行政机关通过主动监督检查就能够发现问题的领域,就没必要设定许可进行事前监管。

无论是公权不宜干预私权,还是市场优先、自治优先、事后监督优先,其间反映的一个共同的政策导向是,政府干预从缓的原则。对于那些因市场失灵而导致市场、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无法解决的资源配置,政府有必要介入,以便实现维护秩序、公益以及相对方合法权益之目标,但并非意味着政府可以简单地实施事前行政许可。事实上,政府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优先考虑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事中监督、事后行政处罚,最后再考虑行政许可的方式。许可、罚款等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手段,成本较大,还容易导致市场扭曲、权力寻租、对经济和相对人权利的负面影响等,一般应当尽量少用。实践证明,无论出于何种初衷,也无论怀有多么美好的想法,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干预强度过大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政府运用相对缓和的手段干预经济,可以获得相对人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能够更好地提高行政干预的效果,能够使用非强制手段的,如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劝诫等方

式的,就应当优先使用这些非强制方式。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1.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从法律上说,行政机关是指依法成立、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2.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许可权

(1)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根据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外部行政机关和内部行政机关。所谓外部行政机关是指依据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管理的机关;所谓内部行政机关是指基于隶属关系(特定权力关系)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人员和事务实施管理的机关。前者有权对社会上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管理,被称之为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后者是对行政内部的人员或者事务实施管理。凡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的,必须由外部行政机关来行使有关行政权。内部行政机关主要是保证或者监督外部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能的机关,如决策咨询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专门人事机关、内部协调机构等,都是典型的内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虽经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再分配而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可以具体从事部分行政管理活动,但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任何决定,当然也不能成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也不应被授予行政许可权。因此,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外部行政机关。

(2)依法得到法定明确授予的行政许可实施权。

履行外部职能一般是外部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随该机关的依法设立而产生,通常由组织法或者组织规则规定。外部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权是一项单行法授予的职权,未经法定明确授权,外部行政机关不能当然地成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作为外部行政机关,只表明它可以被授予行政许可权,但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享有行政许可权。

3.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这是职权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之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必须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必须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行使行政权是无效的。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当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否则将导致行政许可行为无效。

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违反职权法定原则实施行政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超越了本行政机关的主管权限;二是,一地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超越了其地域管辖范围而行使了本应当由另一地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三是,实施行政许可时,上下级行政机关间相互逾越其各自的法定职权,包括下级行政机关实施了本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实施了本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授权实施行政许可

1. 什么是授权和授权实施行政许可

授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这些权力,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这些权力引起的法律后果。

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的传统理论,国家的行政权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权的扩大,行政管理的领域、内容与方式上的日益复杂与多变,使行政机关很难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的需要,尤其是在行政许可领域更是如此。有些行政许可涉及的领域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由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某种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来实施许可,可能更易于达到行政许可设定的目标和任务。因此,《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了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 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则

(1)对授权主体的要求。行政许可的实施权的授权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可以对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作出规定。这里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此,行政许可的实施权的授权主体应当是享有法律、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不能授权任何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2)对授权形式的要求。与授权的主体相关联,行政许可的实施权的授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3)被授权的对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过授权,被授权的组织即取得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被授权的对象必须严格界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常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分政企尚未分开的企业。

3. 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意义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即取得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地位,其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实施行政许可,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当由于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其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或者诉讼,简单说,就是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当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关于被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地位问题,《行政许可法》作了明确规定,即被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既然取得了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就取得了相当于享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行政机关的地位,当然就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行政许可法》中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有规定,都同样适用于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四、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五类行政许可,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不仅功能、性质、适用事项和条件不同,其实施程序除了一些共通的地方,也还有很大的不同。对此,《行政许可法》在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之外,针对各类不同的行政许可,规定了不同的特殊程序,即《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只有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一)特许程序

特许程序适用于特许类的行政许可,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实施特许的具体程序----招标、拍卖。由于特许数量的有限性,特许只能为有限的申请人所享有,并且,特许一旦授予某个特定的人,就排除了其他人再获得的可能性。对此,如果没有严格的程序制约,很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公开招标、拍卖是到目前为止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确保特许决定公平、公正、高效的程序之一。对此,《行政许可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明确要求:实施特许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是不是所有的特许事项的行政许可都要进行招标和拍卖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实施特许事项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其他规定。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的,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认可程序

认可程序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1. 关于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

在起草《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方式来决定。也就是说,把通过全国统一考试作为是否取得公民特定资格的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公民资格许可种类非常复杂,加之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对于某些资格,很难作出全国统一的要求。为此,有人主张折衷的方式,即把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需要通过全国统一考试作出的行政许可,例如律师资格;一种是不需要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而作出的行政许可,例如公证员资格(符合《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经任命即可获得)。本法的规定是同时允许两种情况的存在。

目前,在我国,多数全国统一考试由行政机关组织,但也有个别全国统一考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行业组织实施。比如,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法》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作出了前瞻性、引导性的规定,即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全国统一考试。

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关于公民资格的许可,多数都由行业组织组织考试,并根据考试结果作出决定。例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考试,根据成绩决定申请人是否获得律师资格,这种资格许可,从性质上看,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的这部分职能必将逐渐弱化,多数公民资格的许可必将由行业组织实施。本条规定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可以由行业组织实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最终将公民资格许可移交给行业组织实施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考试公开举行。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应当向社会公开,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机会参加。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以方便申请人准备考试。

关于考试的禁止性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2. 关于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程序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主要依据是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考核,行政机关依据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为确保考核的公开、公正、公平。行政机关应当事前公布考核内容(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的具体事项)、考核时间、各类考核事项的考核标准、考核等次及依据等与考核有关的事项。行政机关在资格、资质许可时,不得在法定

考核项目外擅自增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考核项目。

(三)核准程序

核准程序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核准类行政许可的最大特点是技术性较强,申请人能否获得行政许可,完全取决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此,《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核准类行政许可,必须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有关设施、设备、产品或者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再将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与事先公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比较、分析,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就给予行政许可;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则不给予行政许可。因此,检验、检测、检疫结果是行政机关是否给予核准行政许可的唯一依据,行政机关对此没有裁量权。

(四)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对企业等主体资格的登记一般实行形式审查,即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对社会组织的主体登记一般实行实质审查,行政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对这种情况,《行政许可法》规定适用《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适用于特许类行政许可以外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所列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

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即特许类行政许可,一般都是有数量限制的,但是,《行政许可法》第53条规定的特许程序已解决了此类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这里规定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应当适用于特许类行政许可以外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依何种程序实施此类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影响很大。如果没有一个比较客观、相对刚性的制度约束的话,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就在所难免了。对此,《行政许可法》参考国外的通行做法,规定: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当然,也不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此类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出其他规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李富莹博士在中注协“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和自律监管工作座

谈会”上的讲课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资料报告复习题(含参考问题详解)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 1、(案例)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对于公民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申请,应当在一个月给予书面答复,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行政决定。公民A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B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仍未收到B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在此期间,A曾多次通过熟人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为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为此,A欲寻求法律救济。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律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依据是行政法第38条。 (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 一个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凭证,二是时间期限的问题。违反32条和42条规定。3)本案中,A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个是材料的完整、合法性,二是材料递送的时间、三是B工商界提供是否受理的凭证。 2、(案例)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简历、明、律师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0.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 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已经有国家法律约束,地方法规是不能在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 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不需要,因为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复杂性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即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任由公民自主决定或者由市场调节。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行政权力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权利。对这个问题的探索,实际是对政府管理规律的探索,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在理论上和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世界各国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个案解决,一事一议,通过单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决定。为什么大都采取这种办法呢?因为某一事项是否设定许可,具有不确定性。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具有时间性。有些事项,在此时不需要许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活动与公共利益的紧密性加强,因而需要设定许可。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很少,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大量增加。这其中有些事项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就存在。汽车在最初制造出来时,是没有许可证的;驾驶汽车也是不需要执照的。但后来汽车多了起来,汽车业与公共安全非常密切,因此才规定生产汽车、驾驶汽车需要事先获得许可。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具有地域性。有些事项,在此一地域范围内需要许可,在彼一地域范围

《行政许可法》解读

干部学法资料(二) 《行政许可法》解读 《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之后出台的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颁布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中外法学专家评价,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各级政府尤其重视,这部法律实施前,国务院召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领导会议,专门部署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会后还专门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培训班,接着各级政府抓这部法律的宣传、贯彻的力度也是空前的。下面,我就这部法律的学习从主要内容、主要特色、给行政管理带来的影响等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有八章,八十三条。让我们来看看八个章节都有哪些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七项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等。 第二章是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范围,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还包括行政许可设定的机关层级和法律位阶。

第三章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即行政执法主体,本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有两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章是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以及特别规定。本章分六节,从第二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共有28个法条,在整部法律中占了大量篇幅,体现这部法律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严格控制和约束。 第五章是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是说,实施行政许可以不收费为原则,以收费为例外。收费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那么,行政机关所需经费怎么办?法律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是监督检查。这里包括两个层次: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等内部监督和许可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被许可人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两条,一条是行政许可期限的计算方法,另一条则是本法施行时间。 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架构。我们搞了很多有中国特色的东西,《行政许可法》就是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

《行政许可法》的亮点与难点

《行政许可法》的亮点与难点 7月1日,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行政许可法》就要实施了。这不仅是我国 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周汉华先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室主任,他不仅参加了这次立法起草的过程,还参加了国务院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的工作。 行政许可法在中国的行政法制中以及新一届法治政府建设中开创了许多先 例。为了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专门召集省部级的主要领导在北京开会。在中国的立法当中,为了一部法律的实施提前五六个月把主要的省部级领导召过来开会,最后还办培训班,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以前没有一部法律的实施这样布置过。另外,现在各地和各部委都在紧锣密鼓地为实施行政许可法进行工作、布署。 行政许可法是政府的一种自身改革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背景的确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一讲到依法行政,讲到法治政府,可能就会注意到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专门有一部分讲政府自身建设,而且讲的非常全面深入。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许可法非常热,在政府工作中非常重要。 大家知道中国是一个二元社会。二元社会不仅包括城乡的对立和反差,还包括东部和西部,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等二元关系。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正是在这个转型时期,在这个特定的对立、冲突、反差的背景之下制定出来的。 实际上,这一历史背景就决定了行政许可法它本身内在的特点和规律。 一是对外开放和内部改革的双重拉动。 因为大家知道行政许可法的起草和中央一级的行政审批的改革都是从20XX 年的下半年开始的,因为中国要入世这样一个外部的需要。内部原因就是制度上非常严重的腐败现象。大家知道去年有13个省部级的高官被揪了出来。20XX年前后的情况也是这样的。大家都知道深圳康赛集团在湖北的上市指标案。因为上市指标各地倒了一批体改办的主任,因为体改办拥有上市指标权。很多腐败的案例都是和审批权在一起的。那么内部改革怎么样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那就必须从 审批权这一权力开始。行政许可法实际上就是政府自身的改革。市场化改革之后,政府旧制在许多方面已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就需要通过一个法来调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规范政府的行为。 二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推广式改革和自下而上的渐进式改革的结合。 深圳以及江浙一带从上世纪末就开始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了。在中央政府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2004年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2004年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主编: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李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 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 撰稿人:许安标刘松山陈希文 武增童卫东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期限 第四节听证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 函》的复函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4]17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4年6月25日国法秘函[2004]171号) 农业部办公厅: 你们《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 [2004]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进口单位拟进口的农药只要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农药登记,农业部就对其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农业部对该农药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农药登记的核实、确认,不是行政许可。 如果农业部除了要对该农药是否依法登记进行核实外,还要对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际上是在农药登记之外设定了进口许可。《农

药管理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进口农药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只要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即可。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属于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登记之外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此,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对出口单位出口农药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对这一许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规章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由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事业单位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受理许可申请。 三、《农药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农药登记的初审。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申请人就无法获得农药登记。这种“初审”已构成了一项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据此,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为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符合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 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 (2004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在依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1. 1996年国企职工张某因奖金分配事宜与厂长发 生争执,严重妨碍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张某不服,张某认为依据行政法规,张某作为国企职工不在可实行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以内,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就是自己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且省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该规章第5条规定对妨碍国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国企职工可处3年以下劳动教养。 问: (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 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 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 (2)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何为正确,为什么? (3)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是针对特定人张某作出的。3分 (2) 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张某的主张正确,因为省政府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立法,且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省政府的规章超越了省政府的立法权限,因而其超越的部分是无效的。3分 (3) 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撤消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撤消。3分;综合分1分2.张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自家的院子里盖了一 间两层小楼,扬州市城管局于2004年1月10 日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的通知,并罚款2000元。 张某不服,以扬州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诉 至法院,2004年5月10日,法院以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了市城管局的具体行政行 为。市城管局不服,认为自己虽无对违章建筑 的执法权,但得到了具有法定职权的市规划局 的委托,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问: (1)限期拆除与罚款2000元的性质是什么? (2)受理本例行政案件的法院应是哪个法院? (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命令;罚款2000元属于行政处罚。3分 (2)受理本案的一审法院应是扬州市城管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3分 (3)法院的判决正确。因为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受托的行政职权时,应以委托单位,而非本单位的名义进行。本案市面上城管局以市规划的名义作出限期拆除与罚款2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3分;综合分1分 3.交警张某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背了交通信 号闯红灯,当场将其拦住,处以罚款100元,要求当场收缴,李某认为自己没有闯红灯,自己是在绿灯亮时通过的停车线,不同意接受处罚,且指出即使是罚款当场处罚并收缴的也只能是50元以下。交警张某认为李某认识态度不好,决定加大罚款幅度,处200元罚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 (1)交警张某对李某当场罚款100元并要求当场收缴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程序是

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常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不属于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常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法律”)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①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GFZ)的合法权益 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简称XZJG)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行政许可过程:GFZ申请→XZJG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3. 行政许可是官对民行为,(不涉及XZJG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4.行政许可的六原则: ①法定原则: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当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公开 ③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④信赖保护原则:XZJG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许可 ⑤禁止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不得转让 ⑥法律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ZJG监督检查 XZJG应当对GFZ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5. GFZ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许可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XZJG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①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②有利于发挥GFZ的积极性、主动性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行政许可设定的分类: ①一般许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赋予特定权利③认可(对人):该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④核准(对物):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 ⑤登记:需确定主体资格的⑥其他 3.通过以下方式能予以规范的,可不设行政许可: ①GFZ能自主决定的(自主决定)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有效调节)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④XZJG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后监督) 4.临时性行政许可分类: ①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除临时性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②省自直人民政府:规章,满1年需继续,应当提前本级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 知识点回顾: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无需报人常备案②省、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常备案③自治区人大及人常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常批准 5.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①全国人大及人常:法律 ②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必要时)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地方性法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需立即实施) 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 ①不得越权:本应由国家认可的资格资质(对人) ②不得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③不得限制“人”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生产经营服务 ④不得限制“物”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商品到本地市场 7.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②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9.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10.①设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②实施机关:可以适时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存在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③GFZ:可以向①和②提出意见和建议 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注:没有法律)设定的有关经济事物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第3条能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停止实施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①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注:没有规章)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 ③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方名义) 2.委托方(行政机关)——————————→受委托方(其他行政机关) ①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内容 ①名义:以委托方名义 ②监督:对受委托方行为进行监督 ③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委托方行为后果②不得: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 4. 一个行政机关,多个机构办理: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 一个政府,多个部门办理: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再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本人到现场申请的除外 2.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受理: 1.公示: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解释说明:应申请人要求,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处理: 1.不需要申请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 2.不属于自己范围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其当场更正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又如,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在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审查发证或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核查。例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1、 该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在我国,该判决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该法院已经认定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灰尘、噪音和震动的行为对附近的居民确实造成了妨害,并已经符合判罚禁令的条件,而且居民已经对此表现出不满,并诉请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地方法院颁布禁令,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赔偿,这些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补偿。但是该法院在判词斟酌中,考虑运用利益均衡原则解决纠纷,最终判决该公司仅仅赔付一定的安慰金。所以,该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基本法内容。 按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判决该公司赔偿并停止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限期整改,保证灰尘、噪音、震动等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将居民生存权益、环境保护置于重要地位。 2、 本案中蒙光发电厂的开工投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条例》、申报许可制度(2003 年的《行政许可法》)等。 由于该发电厂在运行中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并对当地环境和居民造成了很大影响,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此外,该发电厂选址位于严禁建设工业项目的黄河河道滩涂区,且开工前未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申报许可、利用自然环境申报许可法律制度,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根据超标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应该按评估责令该发电厂进行赔偿和收取排污费,让其说明超标的原因,并责令关停转移或拆迁发电厂,然后对其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和申报决定该公司是否需要停产。

行政许可法的知识点

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省教育系统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04-03-10 13:47 本站3月10日讯(张晓北)10日上午9时,全省教育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召开,主会场设在省教育厅四楼大会议室,省教育厅全体干部、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各市(行署)教育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省教育厅厅长张永洲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钱福永同志主持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此次会议,旨在推进全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上全体与会人员收看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同志在我省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录像。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普遍禁止,一般社会成员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业务。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解除的行为。目的是抑制公益上的危险和影响秩序的因素。 (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法律行为。 (4)行政许可是要式法律行为。除了遵循法定程序,还应具有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 张 xx 诉某公安分局拒签证明案 原告 : 张×× , 男 ,49 岁 , 某厂下岗职工。

被告 : 某公安分局。 原告张××系下岗职工 ,1995 年决定开办营业性印刷部。其便向辖区内工商行政机关递交了从事个体工商业申请书。但依照国家规定 , 开办印刷业须先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张××遂到辖区内的公安分局办理手续 , 遭到拒绝。由于没有公安机关的同意证明 , 工商机关未给张××颁发“营业执照”。张乂乂起诉公安机关,要求签发同意其开办印刷部的证明。 公安分局认为,未办成营业执照是工商机关的原因,与本机关无关。即使公安机关开了证明,也只是一种意见,不是行政许可,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安分局的意见,以被告不合格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张××开办印刷部须先征得辖区内公安机关的批准。公安机关出具的“审查同意证明”实际上就许可了张××开办印刷部的资格 , 该 "审查同意证明"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尽管公安机关签发的 "审查同意证明" 虽不是通常所见到的许可证或执照 , 但却完全符合许可证的性质。因此 ,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驾证、营业执照与持枪证、专卖证 2、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与驾驶证、律师证 3、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驾证、律证与商标、专利证、建设许可证 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护照、驾证与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 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许可设定权,就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需要事先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权力。许可法规定,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应禁止暗箱操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多头审批等。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施许可,行政机关可批准,可撤销、吊销、注销已发许可证,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管。正确运用上述权力,就可以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许可法规定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也体现了这一点。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许可法测试题及答案

《行政许可法》测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 1、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制定的部门规章有权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4、行政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费用由参与听证的当事人分担。(×) 5、《行政许可法》适用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6、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一定的变通规定。(×) 7、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也可以于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9、行政许可听证的主持人,即本案的调查人员。(×)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C )许可。 A 撤销; B 吊销; C 注销 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 A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A )。

法律知识大全(重要的考点)

【资料】法律知识大全(重要的考点) 2010年08月13日 19:45:38 法律知识大全(重要的考点) 法律常识试题(一)《行政许可法2》 (★公务员考试肯定会考行政许可法★)标★者为重点关注知识点,★★越多越重要 1、(C)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A、乡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A)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A、存在的必要性 B、推行的重要性 C、项目的可行性 D、设置的合理性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C )。★★★ A、追究责任 B、给予处罚 C、给予补偿 D、给予赔偿 4、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采用(C )的方式进行告知。★ A、口头通知 B、电子 C、书面 D、信函电报 5、设定行政许可应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C )。★A、实施时间、程序、效力 B、实施要件、程序、时效 C、条件、程序、期限 D、围、程序、时效 6、申请人提交的( D)符合法定形式(这里注意要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A、申请材料详细 B、申请材料采用一般形式 C、申请材料明确 D、申请材料齐全 7、临时性的行政许可(B)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设定满一年 B、实施满一年 C、设定满两年 D、实施满两年 8、必要时,( B)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党中央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主席 10、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应当(A)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A、定期 B、长期 C、不定期 D、适时 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 C)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A、民族事务 B、事务 C、经济事务 D、文化事务 1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B )。★★ A、执行机关 B、设定机关 C、监督机关 D、审批机关 1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容的( B)负责。★ A、可*性 B、真实性 C、权威性 D、完整性 14、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D )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精炼、划一、高效 B、精简、划一、效能 C、精炼、统一、高效 D、精简、统一、效能 15、行政机关应当对获得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C )★★ A、进行全面考核 B、加强日常检查 C、实施有效监督 D、进行全面监控 16、行政机关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 1、(案例)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对于公民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申请,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行政决定。公民A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B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仍未收到B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在此期间,A曾多次通过熟人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为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为此,A欲寻求法律救济。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律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依据是行政法第38条。 (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 一个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凭证,二是时间期限的问题。违反32条和42条规定。3)本案中,A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个是材料的完整、合法性,二是材料递送的时间、三是B工商界提供是否受理的凭证。 2、(案例)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0.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已经有国家法律约束,地方法规是不能在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不需要,因为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

行政许可法学习内容

行政许可法学习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会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泽和监赞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国外一些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是:第一,合法与合理的原则。 第二,效能与便民的原则。 第三,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的同时,也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据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含义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理解行政许可的含义需要掌握三个基本层面: 第一,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 第二,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综合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学科对行政许可功能的认识,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总结我国实践经验,我们考虑,行政许可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资源;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合法原则的规定。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的基本含义是: (1)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设定行政许可。 (2)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设立行政许可。 (3)应当按照行许可法确定的条件设定行政许可。 (4)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的基本含义是: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连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政视。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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