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题(1)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题(1)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题(1)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题(1)

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

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3、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4、国际组织: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求偿来维护它的权利。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

“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5、国际条约:(最重要)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

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6、国际习惯。(最古老、最原始,缺点:不固定)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

做法。

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

7、国际法的编撰:狭义: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

文化、系统化

广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第六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8、“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第八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9、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对内最高权力和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和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国家概述

10、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

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11、单一国:对内是中央集权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中央立法、司法和行政机

关。如中国。

12、复合国:(1)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邦员组成的永久性联合国家,也称联邦国

家。联邦(2)邦联。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条约而建立的联合体,它有自己的机关对各成员国行使一定的权力,但不对各成员国人民行使权力。Ps:它不是国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成员仍保持国家的独立地位。

13、永久中立国: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1)附庸国。即国家对内部事务有自主权,对外交往全部或大部分受其宗主国控制。(2)被保护国。即一国通过缔结条约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国的保护之下,一些国际事务由保护国管理,但它仍具有国际人格。Eg:安道尔—法国和西班牙不丹—印度14、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

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15、国家管辖豁免:(又称主权豁免)外国国家的管辖豁免之特权。国家豁免泛指一国

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第二节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16、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

17、政府的承认: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

位或资格。

18、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是指国家对旨在摆脱外国奴役或殖民主义统治,争取建立独

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给予的认可。

19、明示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通过单方面的发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等宣告承认新

国家。

20、默示承认:是既存国家通过某种实际行动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

第二节国家的继承

21、条约的继承:指在发生国家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

继承国有效的问题。

22、政府的继承:指一国被推翻的政府所享有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取代它的

新政府。

23、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24、国家档案的继承:指在继承发生时,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国籍

25、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25、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26、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

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第三节外交保护

27、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

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28、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

救济方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

29、实际国籍:指个人的国籍必须反映其与国籍国的真实联系,他属于该国实际人口,

与该国保持实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节引渡和庇护

30、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

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31、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

留和给予保护。

32、相同原则:国家间进行引渡,通常符合双重归罪条件。

33、特定原则:即对被引渡人的审判或处罚,应只限于请求引渡和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罪

行,或者至少先于有关的引渡条约所列举的罪行。

第五节难民的法律地位

34、难民: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

治见解原因的迫害而留于本国之外,而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

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35、难民待遇:是指难民在接受国(庇护国)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6、相互条件的免除:是指国家根据相互条件而给予外国人享受的某权利或优惠,不得

因不符合相互条件而拒绝给予难民。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35、国家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33、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33、租借:是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5、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6、国际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37、消极地役: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38、国家领土: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

的表面,它不仅包括陆地和水域表面部分,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

39、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40、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

大部分。

41、界河: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42、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43、国际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

船自由航行的河流。

44、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沿海国领土

的重要组成部分。

45、领空: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

46、底层领土: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

第三节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47、国家领土的变更:指由于某种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

领土面积发生变化。

48、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49、时效: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

(即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50、添附: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自然添附:指

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增加的情况;人为添附: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51、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52、强制性割让: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合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

53、征服: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

权。

54、全民公决: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

土的归属。

第四节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55、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

的界限。边境:指紧接边界线两边的一定的区域。

56、“承认现状原则”或“保持占有原则”:隶属于同一个殖民者统治下的不同地区或

殖民地之间的行政区域边界,在行政区域独立为主权国家后成为国家边界,日后有关国家也应尊重取得独立时的国家边界。

57、中印边界西段:指中国的新疆和西藏同拉达克接壤的一段:

58、中印边界中段:指从西段的东南端到中国、印度、尼泊尔三国交界处为止的一段。

59、中印边界东段:指不丹以东的一段。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概念、历史发展

60、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

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内水、领海、毗连区

61、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

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62、海湾: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63、港口: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

方。

64、领海: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

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65、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

66、无害通过: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2、

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67、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第三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68、海峡:是指大陆与大陆、大陆与岛屿或岛屿与岛屿之间连接两个海域的狭窄水道。

69、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

围的水域。

70、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

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如潜艇潜航)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71、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

区域。

72、大陆架: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简答题

一、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这样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二、近代欧洲国际法形成的标志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约的意义有:1,承认了国家享有主权的原则;2,开创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3,促进了外交关系法的发展。

三、现代国际法发展显著的几个方面:

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明显增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

4、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对国际法的全方位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5、国际法新的分支和部门增多;

6、由于世界各地区所出现的全球的共同问题的产生,各国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展。

四、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基本主体——国家(国家的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根据国际法享有民族自决权,在事实上是正在形成中的国家。

民族解放运动的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和接受使节,进行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国际组织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求偿来维护它的权利。

(四)个人。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尚存争议。通行的看法是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五、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最重要)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违法性——宏观契约性——具体问题

(二)国际习惯。(最古老、最原始,缺点:不固定)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包括两个因素:1、“通例”,即国家的实践,是社会学的因素,客观的因素或者说数量的因素;2、“法律确信”,即心理学的因素,或者说质量的因素;

特点——时间性(“长期使用”)、连续性(通例大部分应是经常和划一的)、一般性(得到国家的广泛的一般接受)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司法判例:国际判例和国内判例——“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条件: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尚无案件。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六、国际法的学派

A、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普遍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

B、实在法学派: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形式。(条约是基于国家的共同同意,习惯被认为是基于国家的默示同意)

C、折衷法学派:(格劳修斯学派)实在国际法或意志国际法同自然国际法同等重要。

D、新自然法学派:把某种价值观或法律观奉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E、我国国际法学界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

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八、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对内最高权力和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和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

九、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

3、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十、国家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其在外国法院享有的管辖豁免。明示放弃豁免

包括国家通过国际协定、书面合同或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表示放弃。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提起或者参与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相关的任何其他步骤,表示接受了法院管辖的意思。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的目的而介入诉讼或者采取任何其他步骤;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十一、承认的性质:构成说认为承认具有创造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性质;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予以确认或者宣告而已。

十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A、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武装斗争或和平方式)

C、国家合并;C、国家分离;

D、国家解体

十三、新国家承认的条件: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新国家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明示承认是指既存国家通过单方面的发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等宣告承认新国家。默示承认是指既存国家通过某种实际行动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包括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缔结双边条约,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投票表示接纳新国家为该组织的成员。范围:法律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完全的和确定的承认,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事实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出于国际关系方面的考虑,或是对新国家地位的巩固尚缺乏信心的情况下,不愿意立即与新国家建立全面的关系,但实际上有需要与新国家进行一定的交往,因而给予新国家一种事实上的承认,暂时与它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建立联系。效果:1,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奠定了两国全面外交的法律基础,2,承认国应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效力;3,承认其财产权、诉讼权和豁免权。(根据溯及既往,新国家在未被承认之前的效力应得到承认国的认可)

十四、政府承认的条件:新政府已经在其国家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内实行了有效统治,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服从即“有效统治原则”。

十五、条约继承的原则: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继承。

十六、领土转移不同情形的条约继承原则:

1,国家部分领土转移,被继承国的条约,停止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继承国的条约对该领土生效;2,国家领土合并的,原国家的条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不过仅适用于该

条约原来所适用的那部分领土;3,国家分离或者分立的,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每一个继承国有效,仅对其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则只对该部分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4,新独立国家对原殖民地国家或者宗主国缔结或者参加且用于该独立领土的条约有权自由决定有效与否。

十七、财产继承的原则: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应该与变更的国家领土相关联;根据领土的实际生存及公平原则处理国家财产的继承。

十八、领土转移不同情形的财产继承规则:

1,国家部分领土转移,当国家的一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个国家时,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继承,首先应依协议解决,无协议则位于继承所涉及的被继承国不动产应专属继承,与继承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也应专属继承国。2,合并的,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应全部专属继承国3,在国家领土分离或分立组成一个或者数个国家的情况下,对被继承国的财产继承,首先应按协议处理,若无协议,则位于国家继承所涉及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和所涉领土实际生存活动有关的动产,专属继承国;对与所涉领土活动无关的动产,则应按公平比例转属各继承国,在被继承国解体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位于该国原领土之外的国家不动产,也应按照公平比例转属各继承国。

4,处理新独立国家对其原殖民地国家或宗主国的财产继承,也要遵守财产与领土相关联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同时也要考虑不平等和不平衡,所以还要遵循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有永久主权原则,并考虑到继承国曾于独立前对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所做的贡献,对继承国在继承财产方面予以特殊考虑。

十九、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档案继承应遵循的两项规则:1,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为了对国家继承所涉及领土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的部分和国家档案中完全或主要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关的部分也应转属继承国。2,被继承国应从国家档案中向继承国提供与被移交领土所有权或其疆界有关、或为澄清转属继承国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文件的含义所必须的最有力的证据。P58、59

二十、国籍的意义:

1,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根据;2,是确定属人管辖的根据;3,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二十一、关于国籍的立法称国籍法,它的内容包括规定个人国籍的取得、丧失以及处理国籍冲突的原则和规则。

二十二、1、取得:A、因出生取得:(1)血统主义标准(2)出生地主义标准(3)混合主义标准

B、因入籍而取得,称继有国籍:婚姻、收养、认知(指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生地位而获得其父亲的国籍)、领土变更、申请入籍

2、丧失:A、自愿解除B、已取得外国国籍C、剥夺国籍

二十三、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以及积极和消极冲突;解决:国际合作+国内措施

二十四、中国第一部国籍法是清政府1909年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曾对它进行修改,于1914年颁布了《民国三年修正国籍法》,1929年国民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并颁布了《民国十八年修订国籍法》,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了《中华…国籍法》。

二十五、中国国籍取得的条件:出生、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赋予标准是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丧失的条件:中国公民定居在外国并取得外国国籍、因申请退籍获准而丧失;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国籍法》的原则坚持平等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和避免国籍冲突原则。

二十六、外国人的入境:国家根据属地优越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纳外国人及接纳的条件,

外国人入境需要持其合法有效的护照及其他所需的证明文件到进入国家指定的机构办理入境签证,他们入境时仍要接受该国的边防、海关和卫生的查验。未经允许而入境的外国人属非法入境者,所在国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如施以拘留、罚款、驱逐或者遣返,严重者可施以刑罚。但是对非法入境的难民和贩运人口的受害人应按照国际文件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十七、外国人的处境:外国人有离开该国的权利,但是其处境的权利要受所在国法律限制,在离境时,外国人必须履行了当地的义务。另外,所在国基于属地优越权,还可以依法驱逐外国人,但是不得违反国际法的限制并应允许外国人申诉。实践中,通常将那些对其实施政治阴谋或侮辱的人、危害或侮辱其国家的人、在国内或国外犯罪的人、在经济上有损该国的人驱逐出境。

二十八、外国人待遇内容: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主要有:1,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2,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受保护3,在法院法庭和所有其他司法机关和当局前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并在刑事诉讼和依照法律的其他诉讼过程中,必要时获得免费传译协助的权利4,选择配偶、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5,享有思想、意见、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6,保持语言文化和传统的权利7,依法将财产转移到国外的权利8,依法享有和平集会、拥有单独或共同财产权、选择居所权9,依法享有工作权的权利10,依法参加工会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健康保护、医疗、社会保障等权利;与本国领事或使馆联系的权利。

二十九、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待遇。

三十、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必须服从中国的管辖、必须服从中国关于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在中国享有的待遇有中国公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优惠待遇。

三十一、外交保护的传统对象是保护国家的海外国民,根据是受保护人具有该国国籍;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许多难民和无国籍人成为他们的接受国保护的对象,根据是难民和无国籍人与其经常居住地之间存在着最密切的法律关系。

三十二、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国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用尽当地救济

三十三,引渡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请求引渡的国家可以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或受害国,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国籍国。引渡的根据是国际条约,无条约就可以拒绝引渡请求,除非请求国承诺遵守相互条件或特殊约定。引渡的条件是双重归罪(相同原则)。引渡的效果遵循特定原则,即对被引渡的人审判或处罚,应只限于请求引渡和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罪行,或至少先于有关的引渡条约所列举的罪行。此外,引渡后在未得到被请求国的同意下,请求国不得将被引渡人再引渡给第三国。

三十四、p86

三十五、各国庇护的对象主要是被外国追诉的政治犯罪者或因从事政治活动而遭到迫害的人,国际法不承认国家在其领域之外进行庇护的权利。受庇护者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相同,享有一般外国人的待遇,不同之处是庇护国一般不得将他们引渡或遣返回国,庇护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他们从事反对或危害本国的活动和行为。

三十六、取得难民身份的条件:1,栖身于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2,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和不能或不愿返回经常居住国3,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

三十七、难民身份的丧失:1,自动接受了本国的保护2,自愿重新取得国籍3,取得新国籍并受新国籍的保护4,在曾畏惧迫害的国家重新定居5,本国使其成为难民的理由已不存在6,无国籍人成为难民的理由已不存在。

三十八、对非法入境难民的处理原则:1,遵守边境不拒绝原则2,对非法入境难民的宽容和便利原则。

三十九、难民的驱逐:国家驱逐难民要遵守国际难民法,遵守以下原则:1,一般不得驱逐难民。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将合法居留的难民驱逐出境,也不得将难民驱逐

至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国家2,驱逐应依法进行3,给予寻找第三国接受的机会。

四十、难民待遇的原则:1,难民服从接受国的管辖2,难民不受歧视3,相互条件的免除(是指国家根据相互条件而给予外国人享受的某权利或优惠,不得因不符合相互条件而拒绝给予难民。

四十一、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利的空间。

四十二、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可概括为:1,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2,领土所有权3,领土不可侵犯(领土主权和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

四十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

四十四、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

四十五、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

四十六,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它的领土主权。1,先占的主体是国家2,客体是无主地3,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3,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四十七、西方学者认为以时效取得领土需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的对占有地行使主权2,这种情况得到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

四十八、自然添附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人为添附主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国在专属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岛屿的添附。

四十九、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1,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觉而成为新独立国家2,全民公决(原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民族或地区、原战败国被占领土、一国内部某一地区的居民通过投票决定是否分离)

五十、边界的形成:1,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各方历来行政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2,条约边界线

五十一、划界程序:定界、标界、确定边界文件。

五十二、解决边境争端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承认现状和保持占有原则。

五十三、内水与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一国内水并在其中航行或进行捕鱼等其他活动。五十四、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土的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五十五、领海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领海基线的正常基线以低潮线,直线基线以海岸外各岛礁i上的48个点用直线连接的办法来划定领海基线。

五十六、领海的界限分为内部界限和外部界限。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外部界限,就是领海线,是一条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五十七、无害通过权,国际海洋法承认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是指船舶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在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在领海航行。

五十八、沿海国可以在其毗连区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以防止并惩治外国船舶在其领土内或领海内违犯有关这些事项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五十九、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六十、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涉及目前尚不很清楚或未预见的海洋新用途的权利的归属问题。

199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权利的行使,主要涉及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

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沿海国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应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并且应特别顾及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尤其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达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只能参与同一区域或区域内发达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开发。

对于违反这些法律和规章的外国渔民,沿海国可以采取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但是,在有关国家间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处罚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方式的体罚。

沿海国可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宽度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地带,并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和正常工作。

六十一、拒绝另一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在该沿海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如果该计划:1、与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和开放有直接关系;2、涉及大陆架的钻探、炸药的使用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3、涉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或使用;4、含有关于该计划的性质和目标的不正确的情报,或如果进行研究的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由于先前进行研究计划而对沿海国负有尚未履行的义务。

海洋科学研究可以由船舶、飞机、卫星等多种平台开展,也可以由专门海洋科学研究船舶和非专业船舶进行,更可以由民用船舶或者军用船舶携海洋科研设备完成。

和平时期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的军事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仅为通过专属经济区而进行的航行和飞越活动,海空军事侦察活动,军事测量和军事演习。

物权法8-11章题库

物权法题库 第8~11章用益物权 一、填空题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和收益权。用益物权是建立在所有权这个母权之上的一种他物权,是基于所有权的性而产生。 2.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和的权利。 3.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一规定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 5.1996年村民王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2013年王某全家迁入设区市成为非农业户口, 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 7.物权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8.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为。 9.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10.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11.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 二、单项选择题 1.甲乙签订合同,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乙,但双方未办理登记。后甲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善意的第三人丙并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不得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B.乙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甲无权流转承包地 D.乙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 )承包经营权,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耕地 B.林地 C.荒地 D.草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时设立。 A.村委会通过 B.政府部门批准 C.土地承包合同生效 D.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年。 A.30-50 B.30 C.50 D.30-70

微生物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

1.微生物(Microbiology):微小生物的总称 2.芽胞:特殊的休眠构造 3.碳素养料:凡是能为微生物生长提供碳素来源地物质 4.氮素养料:凡是能为微生物生长提供氮素来源的物质 6.选择培养基:根据某种微生物生长的特殊要求或对某些化学、物理因素的抗 性而设计的培养基。 7.鉴别培养基:根据培养基中加入能与某菌的代谢产物发生显色反应的化学试 剂,从而用肉眼就能识别所研究的细菌而设计的培养基。 8.光合磷酸化:是由光照引起的电子传递作用于磷酸化作用相偶联而生成ATP 的过程,即将光能转化为化学能的过程。 9.发酵作用:是不需要外源电子受体的基质能量转移代谢。 10.有氧呼吸:是指微生物氧化底物时以分子氧作为最终电子受体的氧化作用 11.无氧呼吸:生物在无氧条件下进行呼吸,包括底物氧化及能量产生的代谢过 程 12.酒精发酵:是酵母菌在无氧条件下将丙酮酸转化成乙醇的过程,其产物是乙 醇和二氧化碳。 13.同型发酵:其过程为葡萄糖经EMP途径降解为丙酮酸,丙酮酸在乳酸脱氢酶 的催化下由NADH+H还原为乳酸(H为氢离子)参考P56的乳酸发酵的来写。14.异型发酵:发酵的特点是经HMP途径,存在磷酸酮糖裂解反应参考P56的乳酸 发酵的来写。 15.丁酸发酵:即由糖类生成丁酸、乙酸、二氧化碳和水的发酵 16.次生代谢:次生代谢是指生物合成生命非必需物质并储存次生代谢产物 的过程 17.质粒:是染色体外能自主复制的遗传成分 18.野生型(wild type):从自然界分离获得的菌株称为野生型 19.突变体(mutant):细胞中DNA碱基和碱基序列的任何改变称为突变,如果 改变了碱基在复制后稳定地存在于子代中,则成为突变型p89 20.营养缺陷型(auxotroph):需要某种生长因子的突变体称为营养缺陷型 21.转化作用:是外源DNA不经任何媒介被直接吸收到受体细胞的过程 22.转导作用.:通过噬菌体介导的DNA在不同细菌细胞间转移和基因重组的现 象 23.接合作用:通过两种细菌细胞的直接接触而将DNA从一种细菌转移到另一种 细菌 24.普遍转导:在普遍转导中,任何遗传标记都能从供体转移到受体。 25.特异转导:是噬菌体对寄主的特定基因进行非常有效的转移 26.分批培养:采用完全封闭的容器,一次接种,固体或液体培养基均可采用 27.同步生长:严格控制培养条件,使群体细胞中每个个体在生活周期中都处于 相同的生长阶段 28.细菌的生长曲线:将少量单细胞微生物纯培养菌种接种到新鲜的液体培养基 中,在最适合条件下培养,定时测定菌体的数量,在以几何曲线表示,以菌数的对数为纵坐标,时间为横坐标,所绘成的曲线称生长曲线。 29.菌落:生长在固体培养基上,由单个细胞繁殖形成的、肉眼可见的细菌 群体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形式。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 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 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 发展水平如何 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 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 14.国家承认:是指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内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 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15.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 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资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者政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 府取代。与国家继承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8.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 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19.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 体的行为。 20.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生理学名词解释及二十八道简答题

生理学名词解释及28道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 兴奋性:机体、组织或细胞对刺激发生反应的能力。 兴奋::指机体、组织或细胞接受刺激后,由安静状态变为活动状态,或活动由弱增强。近代生理学中,兴奋即指动作电位或产生动作电位的过程。 内环境:细胞在体内直接所处的环境称为内环境。内环境的各种物理化学性质是保持相对稳定的,称为内环境的稳态。即细胞外液。 反射:是神经活动的基本过程。感受体内外环境的某种特定变化并将这种变化转化成为一定的神经信号,通过传入神经纤维传至相应的神经中枢,中枢对传入的信号进行分析,并做出反应通过传出神经纤维改变相应效应器的活动的过程。反射弧是它的结构基础。 正反馈:受控部分的活动增强,通过感受装置将此信息反馈至控制部分,控制部分再发出指令,使受控部分的活动再增强。如此往复使整个系统处于再生状态,破坏原先的平衡。这种反馈的机制叫做正反馈。 负反馈:负反馈调节是指经过反馈调节,受控部分的活动向它原先活动方向相反的方向发生改变的反馈调节。 稳态:维持内环境经常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即内环境的各种物理、化学性质是保持相对稳定的。 单纯扩散:脂溶性小分子物质按单纯物理学原则实现的顺浓度差或电位差的跨膜转运。 易化扩散:非脂溶性小分子物质或某些离于借助于膜结构中特殊蛋白质(载体或通道蛋白)的帮助所实现的顺电一一化学梯度的跨膜转运。(属被动转运) 主动转运:指小分子物质或离于依靠膜上“泵”的作用,通过耗能过程所实现 的逆电一一化学梯度的跨膜转运。分为原发性主动转运和继发行主两类。 继发性主动转运某些物质(如葡萄糖、氨基酸等)在逆电一一化学梯度跨膜 转运时,不直接利用分解ATP释放的能量,而利用膜内、夕卜Na+势能差进行的主动转运称继发性主动运。 阈值或阈强度当刺激时间与强度一时间变化率固定在某一适当数值时,引起组织兴奋所需的最小刺激强度,称阈强度或阈值。阈强度低,说明组织对刺激敏感,兴奋性高;反之,则反。 兴奋:指机体、组织或细胞接受刺激后,由安静状态变为活动状态,或活动由弱增强。近代生理学中,兴奋即指动作电位或产生动作电位的过程。 抑制:指机体、组织或细胞接受刺激后,由活动状态转入安静状态,或活动由强减弱。 兴奋性(excitability):最早被定义为:机体、组织或细胞对刺激发生反应的能力。在近代生理学中,兴奋性被定义为:细胞受刺激时能产生动作电位(兴奋)的能力。可兴奋细胞:指受刺激时能产生动作电位的细胞,如神经细胞、肌细胞和腺 细胞。 超射:动作电位上升支中零电位线以上的部分。(去极化至零电位后,膜电位如进一步变为正值,则称为反极化,其中膜电位高于零的部分称为超射—绝对不应期:细胞在接受一次刺激而发生兴奋的当时和以后的一个短时间内,兴奋性降低到零,对另一个无论多强的刺激也不能发生反应,这一段时期称为绝对不应期。

合同管理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

四、名词解释: 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P2 2、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P21 3、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P10 4、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P12 5、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P47 6、索赔: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P177 7、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P14 8、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P109 五、简答题: 1、①什么是要约?②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哪些?③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P27 答: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③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生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兴奋性:机体、组织或细胞对刺激发生反应的能力。 兴奋::指机体、组织或细胞接受刺激后,由安静状态变为活动状态,或活动由弱增强。近代生理学中,兴奋即指动作电位或产生动作电位的过程。 内环境:细胞在体内直接所处的环境称为内环境。内环境的各种物理化学性质是保持相对稳定的,称为内环境的稳态。即细胞外液。 反射:是神经活动的基本过程。感受体内外环境的某种特定变化并将这种变化转化成为一定的神经信号,通过传入神经纤维传至相应的神经中枢,中枢对传入的信号进行分析,并做出反应通过传出神经纤维改变相应效应器的活动的过程。反射弧是它的结构基础。 正反馈:受控部分的活动增强,通过感受装置将此信息反馈至控制部分,控制部分再发出指令,使受控部分的活动再增强。如此往复使整个系统处于再生状态,破坏原先的平衡。这种反馈的机制叫做正反馈。 负反馈:负反馈调节是指经过反馈调节,受控部分的活动向它原先活动方向相反的方向发生改变的反馈调节。 稳态:维持内环境经常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即内环境的各种物理、化学性质是保持相对稳定的。 单纯扩散:脂溶性小分子物质按单纯物理学原则实现的顺浓度差或电位差的跨膜转运。 易化扩散:非脂溶性小分子物质或某些离于借助于膜结构中特殊蛋白质(载体或通道蛋白)的帮助所实现的顺电——化学梯度的跨膜转运。(属被动转运) 主动转运:指小分子物质或离于依靠膜上“泵”的作用,通过耗能过程所实现的逆电——化学梯度的跨膜转运。分为原发性主动转运和继发行主两类。 继发性主动转运某些物质(如葡萄糖、氨基酸等)在逆电——化学梯度跨膜转运时,不直接利用分解ATP释放的能量,而利用膜内、外Na+势能差进行的主动转运称继发性主动运。 阈值或阈强度当刺激时间与强度一时间变化率固定在某一适当数值时,引起组织兴奋所需的最小刺激强度,称阈强度或阈值。阈强度低,说明组织对刺激敏感,兴奋性高;反之,则反。 兴奋:指机体、组织或细胞接受刺激后,由安静状态变为活动状态,或活动由弱增强。近代生理学中,兴奋即指动作电位或产生动作电位的过程。 抑制:指机体、组织或细胞接受刺激后,由活动状态转入安静状态,或活动由强减弱。 兴奋性(excitability):最早被定义为:机体、组织或细胞对刺激发生反应的能力。在近代生理学中,兴奋性被定义为:细胞受刺激时能产生动作电位(兴奋)的能力。 可兴奋细胞:指受刺激时能产生动作电位的细胞, 如神经细胞、肌细胞和腺细胞。 超射:动作电位上升支中零电位线以上的部分。(教材中P24:去极化至零电位后,膜电位如进一步变为正值,则称为反极化,其中膜电位高于零的部分称为超射) 绝对不应期:细胞在接受一次刺激而发生兴奋的当时和以后的一个短时间内,兴奋性降低到零,对另一个无论多强的刺激也不能发生反应,这一段时期称为绝对不应期。 相对不应期:在绝对不应期后,第二个刺激可引起新的兴奋,但所需的刺激强度必须大于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保护:因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或者物权受到侵害时,利害关系人或者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和途径恢复其权利、赔偿其利益,以及国家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维护物权秩序的法律制度。 所有权:《民法通则》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39: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邻权: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支付相应对价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的登记后,即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117: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土地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为了自己土地利用的便利,与他

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利用效益的一项用益物权。《物权法》156,1款: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物权法》170: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物权法》179,1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物权法》230: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物权的特征 A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B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C直接支

生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及参考答案

生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部分)及参考答案 第1章绪 名词解释: 1、兴奋性:机体感受刺激产生反应的特性或能力称为兴奋性。 2、阈值:刚能引起组织产生反应的最小刺激强度,称为该组织的阈强度,简称阈值。 3、反射:反射指在中枢神经系统参与下,机体对刺激所发生的规律性反应。 第 2 章细胞的基本功能 名词解释: 1、静息电位:是细胞末受刺激时存在于细胞膜两侧的电位差。 2、动作电位:动作电位是细胞接受适当的刺激后在静息电位的基础上产生的快速而可逆的电位倒转或波动。 3、兴奋- 收缩- 偶联:肌细胞膜上的电变化和肌细胞机械收缩衔接的中介过程, 称为兴奋-收缩偶联,CeT是偶联因子。 第3章血液 名词解释: 1、血细胞比容:红细胞占全血的容积百分比。 2、等渗溶液:渗透压与血浆渗透压相等的称为等渗溶液。例如,%NaCI溶液和5%葡萄糖溶液。 简答题: 3、什么叫血浆晶体渗透压和胶体渗透压其生理意义如何答:渗透压指溶液中溶质分子通过半透膜的吸水能力。晶体渗透压:概念:由晶体等小分子物质所形成的渗透压。 生理意义:对维持红细胞内外水的分布以及红细胞的正常形态和功能起重要作用。 胶体渗透压:概念:由蛋白质等大分子物质所形成的渗透压。生理意义:可吸引组织液中的水分进入血管,以调节血管内外的水平衡和维持血容量。 4、正常人血管内血液为什么会保持着流体状态答:因为抗凝系统和纤溶系统的共同作用,使凝血过程形成的纤维蛋白不断的溶解从而维持血液的流体状态。 5、ABO血型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答:ABO血型的分型,是根据红细胞膜上是否存在A抗原和B抗原分为A型、B 型、AB型和O型4种血型。

6、简述输血原则和交叉配血试验方法。(增加的题) 答:在准备输血时,首先必须鉴定血型。一般供血者与受血者的ABO血型相合才能输血。对于在生育年龄的妇女和需要反复输血的病人,还必须使供血者与受血者的Rh血型相合,以避免受血者在被致敏后产生抗Rh抗体而出现输血反应。即使在ABC系统血型相同的人之间进行ABO俞血,在输血前必须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第 4 章生命活动的调控神经部分:名词解释: 1、突触:指神经元之间相互接触并进行信息传递的部位。 2、牵涉痛:是某些内脏疾病引起体表一定部位发生疼痛或痛觉过敏的现象。 3、胆碱能纤维:凡末梢能释放乙酰胆碱作为递质的神经纤维,称为胆碱能纤维。简答题: 1、简述突触传递过程。 答:突触前神经元的冲动传到轴突末梢时,突触前膜去极化,使突触前膜对Ca2+ 的通透性增大,Ca2+由膜外进入突触小体(神经细胞内),促进突触小体内的囊泡与前膜融合、破裂,通过出胞方式,将神经递质释放于突触间隙。神经递质与突触后膜上的相应受体结合,改变后膜对一些离子的通透性引起离子跨膜流动,使突触后膜发生局部电位变化,即产生突触后电位,包括兴奋性突触后电位和抑制性突触后电位。 2、说明自主神经的递质、受体类型及分布、递质与受体结合的效应及受体阻断剂。 自主神分为: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 ①递质:交感神经(其递质为Ach)和副交感神经(其递质为NA ②受体类型:交感神经:a i、a 2 ,B i、B 2 副交感神经:M、N1、2 分布及效应(递质- 受体结合后): M受体:心脏一抑制,支气管、消化管平滑肌和膀胱逼尿肌一收缩,消化腺一 分泌增加,瞳孔一缩小,汗腺一分泌增加、骨骼肌血管一舒张等。 Ni受体:神经节突触后膜一节后纤维兴奋、肾上腺髓质-分泌。 N受体:骨骼肌运动终板膜一骨骼肌收缩。 a i受体:血管—收缩、子宫—收缩、虹膜开大肌—收缩(瞳孔—扩大)等。 a 2受体: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 baseline直线基线 economic zone专署经济区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 p.77/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 sanguinis血统主义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shelf大陆架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 34.Full Power全权证书 35.change's daffaires 36.exequatur 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 ;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 39.Caonnall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013363888.html,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 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 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 43.jus non scriptum 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生理名解 简答(答案)

名词解释: 1稳态:细胞的正常代谢活动需要内环境理化因素的相对恒定,使其经常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种状态称为稳态。 2终极电位:电紧张形式使邻近肌细胞膜去极化达到阈电位,激活电压门控性钠离子和钾离子通道,引发一次动作电位,完成神经纤维和肌细胞的信息传递。 3血清:血液凝固析出的淡黄色透明液体 4心输出量:每分钟一侧心室射出的血液总量称为每分输出量,或称心输出量。它等于搏出量与心率的乘积。 5心动周期:心脏一次收缩和舒张,构成一个机械活动周期,称为心动周期。 6潮气量:平静呼吸时,每次吸入或呼出的气体量称为潮气量。 7肺活量:一次最大吸气后,再尽力呼气,所能呼出的最大气体量称为肺活量。 8体温:体温是指身体深部的平均温度,即体核温度。 9肾糖阈:终尿中开始出现葡萄糖时的血糖浓度称为肾糖阈,正常值为160~180mg/dl。 10渗透性利尿:因小管液中溶质浓度升高,使其渗透压升高,水分重吸收减少,尿量增加的现象,称渗透性利尿。 11兴奋性突触后电位:突触小泡释放兴奋性递质,与突触后膜受体结合后,使突触后膜膜电位绝对值减小,产生局部去极化,这种局部电位变化,称为兴奋性突触后电位。 12牵涉痛:某些内脏疾病往往引起体表特定部位发生疼痛或痛觉过敏,这种现象称为牵涉痛。 13特异投射系统:丘脑的感觉接替核接受各种特异感觉传导通路来的神经纤维,投射到大脑皮层特定区域,并具有点对点投射特征的感觉投射关系,故称为特异投射系统。 14靶细胞:受激素作用的细胞。 15月经周期:女性自青春期起,性激素的分泌和生殖器官的形态功能每月发生的周期性变化。 16粘液—碳酸氢盐屏障:粘液和胃粘膜分泌的HCO3-覆盖在胃粘膜表面形成的保护性屏障。 17率过滤:每分钟两肾生成的原尿总量称为肾小球滤过率,其正常值为125ml/min。 18骨骼肌的牵张反射:有神经支配的骨骼肌受到外力牵拉时,反射性地引起被牵拉肌肉的收缩,称为骨骼肌的牵张反射。 19激素的允许作用:有些激素本身并不能直接对某些组织细胞产生生理效应,但它的存在可使另一激素的作用明显增强,即对另一种激素的效应起支持作用,这种现象称为激素的允许作用。 简答题: 1. 何谓正反馈与负反馈?及其生理意义。 正反馈:是指反馈作用与原效应作用一致,起到促进或加强原效应的作用,从而使某一生理过程在短时间内尽快完成。负反馈:是指反馈作用与原效应作用相反,使反馈后的效应向原效应的相反方向变化。负反馈在机体生理功能调节中最为常见,对维持机体生理功能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临床输血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临床输血的基本原则是:①必需选用同型血液;②遇紧急情况又无同型血时,才采用适当的异型输血:即O型血(无凝集原)可输给其他三种血型的人,AB型血(无抗A、抗B凝集素)可接受其他三种血型的血。③无论同型输血或异型输血,输血前除作A B O血型鉴定外,还需作交叉配血试验。 3. 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兴奋时,对消化道活动的影响? 答:交感神经兴奋时,能够抑制胃肠道活动,使消化腺分泌减少,使回盲部括约肌和肛门内括约肌紧张性增强,抑制消化。副交感神经兴奋时,能使胃肠道活动增强,消化腺分泌增多,使消化道括约肌舒张,促进消化。 4. 试述动脉血压的形成及其影响因素。 动脉血压形成的前提是足够的循环血量,两个根本因素是心脏射血的动力、外周阻力。影响因素:搏出量、心率、外周阻力、循环血量与血管容积、大动脉的弹性。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 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 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 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 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 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 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 的权利。 简答题 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 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3.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留置权的取得方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 ①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 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②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不得留置。 4.简答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①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

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简答题(4个或者5个) 1.简述DHCP的工作原理。(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1 答: (1) 发现DHCP服务器 (2)提供IP租用地址 (3)接受租约并确认 (4)确认租约 1.数据链路层的功能有哪些?(2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2 答: (1)成帧(2)差错控制(3)流量控制。 (4)链路管理(5) MAC传输(6)区别数据和控制信息(7)透明传输 1.CDMA的主要优缺点?(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3 答:优点 (1)具有具有抗干扰、抗多径衰落的能力。 (2)系统容量大。 (3)CDMA系统具有软容量特性。 (4)不需要复杂的频率分配。 (5)CDMA系统具有软切换功能。 (6)具有保密性强等优点。 (7)设备简单,电路设计简单,电池利用时间也更长。 缺点: (1)占用频谱较宽。 (2)具有码分多址系统特有的多址干扰和远近效应。 1.画出01101100的曼彻斯特编码和差分曼彻斯特编码。(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计算题或者应用题)

1.简述IP地址的分类及每类的特点。(了解,用于计算题) 答:根据网络号和主机号所占比特位数的不同,IP 地址可以分为A、B、C、D、E 五大类。 A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1 字节,主机号占3 字节,第1 个比特固定是0。 B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2 字节,主机号占2 字节,前两个比特固定是10。 C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3 字节,主机号占1字节,前三个比特固定是110。 A、B、C 类地址用来分配给主机和路由器。 2.试简述PPP协议的工作过程。(张福生,背一下吧) 答: (1)建立物理连接 (2)建立数据链路 (3)用户认证阶段 (4)进入网络层配置阶段,此时用IPCP协议 (5)数据传输阶段,此时用IP协议 (6)数据传输完毕后,用户断开网络连接 (7)断开数据链路 简述路由器和交换机的区别。(张福生,背一下!) 答: 1、工作层次不同(路由器工作在网络层,交换机工作在数据链路层) 2、数据转发依赖的对象不同 3、路由器能够分割广播域,而交换机只能分割冲突域,不能分割广播域 4、路由器能够提供防火墙服务 简述PAP 协议与CHAP 协议的不同(王知非,不用怎么背,有个印象吧!) 答:PAP 和CHAP 都是用户认证协议。PAP 直接将用户名和密码发送到系统进行验证,安全性不好。CHAP 协议不直接发送用户名和密码,而是根据系统发来的Challenge 值,使用事先定义好的函数作用于Challenge 值和用户的口令,生成一个值,将这个值和用户名发送给系统。系统收到后,根据用户名查找到对应的口令,使用相同的函数对Challenge 值和查到的口令进行计算,如果结果和用户发来的值相同,那么就通过认证,否则认证失败。 简述异步传输和同步传输各自的特点。(张福生,简单了解下就可以) 答:在异步传输中,传输的单位是字节。对于每个要发送的字节,它的开始都要附加一个比特,这个比特称为起始位通常为0。同时这个字节的尾部还要加上一个比特,称为停止位通常为1。接收方检测到起始位后,就启动一个时钟,这个时钟会与发送方的时钟保持同步,并开始接收比特,当收完一个字节后,接收方就等待停止位到达。检测到停止位后,接收方就停止接收数据,直到检测到下一个起始位。 在同步传输中,传输的单位称为帧。一个帧可以包含多个字节,字节和字节之间没有间隙,收发双方传递的就是不间断的0、1 比特流。在每一帧的首尾会有特殊的比特组合作为标志,表示帧的开始和结束。开始标志不仅能够通知接收方帧已到达,它同时还能让接收方的采样速度和比特的到达速度保持一致,使收发双方进入同步。同步传输速度快,效率高,不仅要求建立帧同步,在一个帧内的每一个比特也都要求同步,要求比较高。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 几点说明: 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生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部分及参考答案

《生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部分)及参考答案 第1章绪 名词解释: 1、兴奋性:机体感受刺激产生反应的特性或能力称为兴奋性。 2、阈值:刚能引起组织产生反应的最小刺激强度,称为该组织的阈强度,简称阈值。 3、反射:反射指在中枢神经系统参与下,机体对刺激所发生的规律性反应。第2章细胞的基本功能 名词解释: 1、静息电位:是细胞末受刺激时存在于细胞膜两侧的电位差。 2、动作电位:动作电位是细胞接受适当的刺激后在静息电位的基础上产生的快速而可逆的电位倒转或波动。 3、兴奋-收缩-偶联:肌细胞膜上的电变化和肌细胞机械收缩衔接的中介过程,++是偶联因子。-收缩偶联,Ca称为兴奋第3章血液 名词解释: 1、血细胞比容:红细胞占全血的容积百分比。 2、等渗溶液:渗透压与血浆渗透压相等的称为等渗溶液。例如,0.9%NaCI溶液和5%葡萄糖溶液。 简答题: 3、什么叫血浆晶体渗透压和胶体渗透压?其生理意义如何? 答:渗透压指溶液中溶质分子通过半透膜的吸水能力。晶体渗透压:概念:由晶体等小分子物质所形成的渗透压。 生理意义:对维持红细胞内外水的分布以及红细胞的正常形态和功能 起重要作用。 胶体渗透压:概念:由蛋白质等大分子物质所形成的渗透压。 生理意义:可吸引组织液中的水分进入血管,以调节血管内外的水平 衡和维持血容量。 4、正常人血管内血液为什么会保持着流体状态? 答:因为抗凝系统和纤溶系统的共同作用,使凝血过程形成的纤维蛋白不断的溶解从而维持血液的流体状态。 5、ABO血型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答:ABO血型的分型,是根据红细胞膜上是否存在A抗原和B抗原分为A型、B 型、AB型和O型4种血型。 6、简述输血原则和交叉配血试验方法。(增加的题) 答:在准备输血时,首先必须鉴定血型。一般供血者与受血者的ABO血型相合才能输血。对于在生育年龄的妇女和需要反复输血的病人,还必须使供血者与受血者的Rh血型相合,以避免受血者在被致敏后产生抗Rh抗体而出现输血反应。即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6.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17.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8.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9.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0.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1.质权:是指为了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2.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